內容提要:清代雍乾以后里甲制度趨于廢弛,“鄉地”成為各地的主體性鄉村職役組織。鄉地不同于保甲,是一種職能全面的地域性鄉役組織,一般以村、莊等自然聚落為基層單位,其上置各級“地方”。各地鄉地組織的生成途徑互有不同,有些是出于原有地域性鄉役組織的轉化,有些是出于里甲組織的地域化演變,有些是伴隨里甲制度的廢除而創建,有些則長期與里甲組織共存,此外,有些地方的鄉地通過編聯保甲得到充實,呈現次生形態。鄉地組織承擔的職能包括催征田賦雜稅、攤派征發差徭、報告刑事和治安事件、在民事訴訟和刑事案件審理中承擔各種責任、進行道德教化和調節民事糾紛、辦理保甲和統計戶口、辦理抗災賑濟事務,以及奉官府飭令辦理各種臨時性事務。清中期以后的鄉地制度,可以折射出中國傳統政治的實用主義特征,可以反映中國政治發展中國家組織逐漸向鄉村社會延伸的趨勢。
關鍵詞:清代/鄉役組織/鄉地/保甲/里甲
清代在州縣以下不設治,國家“政教之下于民”的各項職能,由各種鄉村職役組織承擔,后者因此具有國家“準行政組織”的性質。顯然,如果不能正確把握這種鄉役組織的實況,便不可謂真正搞清了有清一代的地方制度。清初,內地各省的主體性鄉役組織為里甲,雍乾以后,里甲隨著賦役制度的改革而漸趨廢弛。對于這一點,學術界大致已有共識。然而,清中期里甲制度趨于廢弛后各地鄉役組織的實況究竟如何,卻始終不甚明了,研究者們的觀點多有分歧。筆者認為,這一時期的主體性鄉役組織,是在起源、組織和職能上均不同于里甲、保甲的另一種組織,可稱為“鄉地”。本文即嘗試對清代的這種鄉地制度進行考究(限于篇幅,本文對鄉地人員的設置與管理問題不作探討)。
一、問題:保甲還是鄉地
關于清代的鄉役組織形態,長期以來存在一種比較流行的觀點,即清前期以里甲為主,而雍乾以后里甲為保甲所取代,只是保甲的職能已經大大擴展。例如蕭一山說:
(清初里甲法)以徭役戶課為主……后以丁稅攤入田賦,里甲制廢,代之而興者,即為圖保甲社之名稱,是保甲法不過仍襲舊制而加以整飭,如警衛,戶籍,賦稅諸端,皆事事兼顧,故謂里甲與保甲之關系,猶一物之有二面,或謂(里甲)為保甲組織形式之前身,亦無不可。[1](P629)
當代學者從翰香、張研、孫海泉等也都持類似看法。這些學者也同蕭一山一樣,強調清中期后取代里甲而成為主要鄉役組織的是“保甲”,而其職能已經擴張,不再限于維持治安。如從翰香認為,清代“攤丁入地之后,里甲的編審戶口之制漸廢,催征賦役的部分功能亦為保甲制所替代”[2](P12);張研認為,清初里甲負責催征,保甲負責治安,“清中后期官方建立的基層行政組織以保甲為主,向綜合性職能發展——既負責治安防衛,又督催錢糧賦役,還參與地方司法,負責鄉約月講,辦理賑濟事宜”[3](P80);孫海泉認為,清代里甲與保甲“經歷了先后交替的演變過程,保甲制在雍乾之交取代了里甲制”,“而保甲制度則從乾隆朝開始,不再像明末時只負責地方治安保警,而是承擔了原來里甲組織所管催征錢糧、勾攝公事以及訴訟命案等”[4](P8,16)。
但這種觀點,在事實和邏輯兩方面均難以成立。保甲制度自宋代創立始就是一種編戶組織,大多數情況下采用十進制原則編聯;而其基本職能則在于通過鄰里之間的連帶法律責任來維持治安,其主要內容或運作方式在于填寫懸掛戶口牌、編制保甲冊和輪流值更等。就事實而言,這種保甲制度在清代始終未能得到持續、有效的施行,當時各類文獻的有關記載俯拾即是。其見之于清廷諭旨者如:
(1)清初議行保甲,至康熙四十七年,“以有司奉行不力,言者請加申飭”[5](P5051)。
(2)“自康熙四十七年整飭保甲之后,奉行既久,往往有名無實”;雍正四年發布諭旨批評說:對于保甲制度“地方官憚其煩難,視為故套,奉行不實,稽查不嚴”[5](P5055)。
(3)乾隆二十二年發布諭旨:“州縣編查保甲”,“日久生玩,類以市井無賴之徒承充保長保甲,雖課最內有力行保甲之條,不過具文從事”[5](P5061-5062)
其見之于歷朝官員、文人議論者如:
(1)順治、康熙之際的一位地方官員說:“(對于保甲)每見從來奉行此法者,往往不本實心,虛應故事。不過十甲一牌,書寫姓名,官府經過掛之門首,官過則撤,州縣官并未匯造成冊。即使造冊,亦絕不一寓目,不一關心,雖遵奉上行刊刻成書,徒以供覆醬瓿、充廢紙之用……甚至經年累月,只此一牌,并不一查,并不一換,真成故套?!盵6](P289)
(2)黃六鴻說:“保甲之設,所以弭盜逃而嚴奸宄,法至善也。惟行之者不得其要,且視為具文。”[7](P240)
(3)汪輝祖說:“力行保甲是注考時必須之政績,然已成故事矣。往余佐州縣幕二十余年,欲贊主人行之,竟不可得?!盵8](P305-306)
(4)馮桂芬說:“保甲之法……率視為具文,詔書憲檄,絡繹旁午而卒不行;間行之而亦無效?!盵9](P92)
(5)剛毅說:對于編查保甲,“地方官視為具文,往往置之不問,雖有一二紙上空談者,不過虛應故事”[10](P40)。
其見之于地方志記載者如:
(1)雍、乾以后“編查保甲寢成具文”,“道咸以后,雖屢申整飭保甲之嚴令,而名存實亡”[11](《民政志一·保甲》)
(2)“自雍乾以至咸同,亦屢辦保甲,然時作時輟,視地方之安危以為斷。”[12](《政治志上》)
(3)乾嘉以前保甲制度因“政治清明”而“收效頗巨,及后地方官奉行不力,寢成具文”[13](P274)。
(4)貴州桐梓縣咸豐以前“保甲類皆有名無實”[14](P204)
(5)廣東曲江縣咸豐后“奉行保甲,多循故事”[15](P170)
當代一些學者也都曾指出清代保甲的無效。如蕭公權指出:“由于人員問題難以解決,由于與登記和上報相關的障礙無法消除,保甲制度就不可能像創建此制的皇帝所期望的那樣有效地運轉?!盵16](P82)瞿同祖也指出:“事實上,保甲制度總的來講是沒有效率的”,因此清代歷朝統治者總是不斷頒布詔諭要求各地整頓保甲。他批評說:“聞鈞天認為保甲制在清代是十分成功的。不過他的結論主要是基于法律規定,主要是對制度(設計)而不是該制度的實際應用的討論?!盵17](P253-254)甚至就連主張“里甲制廢”、保甲“代之而興”的蕭一山也說:保甲制的“實際進展和實行情況并未如法律規定的那樣理想,在相當廣大的地區,保甲不過是一種有名無實的組織”;“行之能否有效,則恒視長官所以督率之者如何。人存政舉,人亡政息”[1](P426,638)。
對于有清一代保甲廢弛、時作時輟的大量記載,主張“雍乾以后保甲取代里甲而成為主要鄉村職役組織”的學者,沒有能夠認真面對,應該說是十分遺憾的事情。而事實上,他們也都能感到自己的觀點存在著矛盾,因此大都持一種“此保甲已非彼保甲”的主張。如張研說,清中期以后的保、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保甲,而是具有綜合性職能的基層社會行政組織”[18](P385);孫海泉也說:“清代的保甲組織不同于歷代的保甲,而發生了本質的變化”[19](P190);“清中期以后保甲實際上已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保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只是負責社會治安的保警組織”[4](P8,16)。但是,這種“此保甲已非彼保甲”論并不能成立。第一,如果認為清中期以后的保甲系由以前的保甲通過增加職能演變而來,那么就與清代保甲廢弛的大量歷史記載不能相容。因為如果保甲作為治安組織且“虛應故事”、“寢成具文”、“時作時輟”、“名存實亡”,它又如何能將自己的職能擴展至其他領域?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第二,如果說清中葉以后保甲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即已經由一個事物轉化為另外一個不同的事物),那么我們為什么仍然要用一個“能指”來指稱兩個“所指”?尤其是當“傳統意義上的只是負責社會治安”的保甲由于清政府的不時整頓也仍然“時作時輟”時,這種以一“名”指稱二“實”的做法就更不合理。更為重要的是,以“保甲”來指稱清中期后的鄉役組織,會嚴重妨礙我們對其淵源、形態、特征的探討和把握。
正因為如此,筆者在《清代直隸的里社與鄉地》①一文中提出,清代保甲“時作時輟”,不可能替代里甲而成為全面支應官差的常設職役組織,清中期后取代里甲而成為主體性鄉役組織的是不同于保甲的另一種組織——鄉地。李懷印也持相同的觀點。他指出:“無論保甲制還是里甲制,在實際實行過程中,皆因時因地而異。但到18世紀早期,此類官方制度在不少地方已趨于式微。代之而起的是各種非正規做法。在村一級或村之上,乃出現名目不一的半官方人員,承擔以前保甲、里甲的職能。官方文獻常稱此類人員為鄉保、地方、鄉地、保正或地保?!盵20](P75-76)
大量歷史資料可以說明,鄉地雖然與保甲有關聯,但本身并非保甲,它與保甲的真正聯系有二:其一,鄉地往往是保甲編聯的主體,即是說,當各級官府為維持治安而需要建立、整頓保甲時,要將之作為一項“官差”通過鄉地組織來執行;其二,鄉地奉令編聯保甲,往往是在自己的某級組織(如地方、村莊等)之下編排保甲制度所要求的十進制牌、甲。
下面,即對清代鄉地制度的特征、起源、形態和職能等問題做具體闡述。
二、鄉地的概念、特征與早期形態
(一)“鄉地”的概念
“鄉地”一語,見于清代文獻。如直隸獲鹿縣各村有鄉長、鄉約、地方等職役人員,官府文書稱之為“鄉地”,如“孟同村鄉地”、“西同治村鄉地”等[21](655-1-376-4、5,655-1-378)。光緒直隸總督頒布的《保甲章程》中也使用“鄉地”概念:保甲事務由公正衿耆“督同鄉地辦理”;戶口遷移、增減,“責成鄉地簽注”;“每于季首,由該鄉地等將冊送交地方官”[21](655-1-1025)。道光二十七年直隸定州知州刊發《諭闔境里正鄉地規條》,稱各村所設鄉長、地方等人員為“鄉地”,規定了這些人員的“應辦之事”:村中如有逞兇傷人者,“該鄉地立將兇犯拴拿”;花戶如有拖欠抗延賦稅者,“即屬鄉地、催頭催征不力”;對于差徭事務,“鄉地等遇有差票到村”,均勻攤辦;訴訟傳票到鄉,不準“鄉地等偏護親好”;民間訴訟等事,如官府差飭“鄉地”查核,須立即遵辦;兩造如愿講和,“該鄉地即妥為調處”,等等[22](P837-840)。顯然,上述文獻中所謂“鄉地”,系指鄉村中的鄉長、鄉約、地方、地保一類人員。清代典制對于這些人員,雖然未見有用“鄉地”一詞來統稱者,但往往將之并列。例如《清朝文獻通考》說:“其以鄉人治其鄉之事者,鄉約、地方等役,類由本鄉本里之民保送僉充。”[5](P5045)
鄉長、鄉保、鄉約、地方等人員,“名”異而“職”同,是清中期以后各地主體性鄉役組織的責任者,筆者因此主張使用“鄉地”這一概念來指稱清中期以后各地的主體性鄉村職役組織。
(二)地緣結構:鄉地組織的根本特征
清代“鄉地”與里甲、保甲的最大不同在于它的地緣性質;換言之,鄉地是以一定的地域為自己的管理對象,而里甲和保甲則是以一定數額的戶口為管理對象。
里甲作為一種賦役組織,從明代始建之初就是一種“編戶”組織,就以固定的人戶為管轄對象。明清里甲編置之初,就地域而編戶,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其組織特征的非(反)地緣性。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人戶四處遷移,而他們所屬的里甲“版籍”卻仍然不變,里甲組織的非(反)地緣性質便凸現出來。對于里甲制度的這種反地緣性質,有地方志記載了其在本地的表現:“里有分名而五分界,東北之里或竄入西南西北之里,或插入東南,有相去數十里者。”[23](P350)明清兩代的歷史均表明,一旦里甲的“編戶”原則因人口遷徙而難以維持,里甲制度本身就會受到致命的傷害。有關研究已經表明,正是嚴重的人戶“跳里竄甲”、“籍”在本里而“居住四遠”的問題,導致了清代里甲制度的廢弛。保甲也是一種以人口為管理對象的編民組織,其編戶雖然是以地域為基礎,但歸根結底旨在管“戶”而不在管“地”。保甲一般以十戶一牌(甲)、十牌一甲(保)、十甲一保的十進制作為組織原則,這使得它有時會將一個自然聚落分割為兩個以上單位,或將兩個以上自然聚落聯為一個單位。
鄉地與里甲、保甲不同,它的各級組織均以一定的地域為管理對象,而不問其人戶多寡。它的基本組織特點是:將一州縣全境劃分為若干地域,每一地域統轄若干同屬于地緣單位的下級組織,而以自然聚落為最基層(詳后文)。當然,所謂鄉地管轄一定地域,不可能離開對這一地域中人戶的管理;但關鍵在于,對于鄉地組織來說,“人戶”只是附屬于自己轄地的“偶然”性要素,其增減遷徙,對自己的組織和職能均無本質影響。一人一戶,只要居住于某鄉地所管地域,就成為其管理對象;只要遷出其所管地域,就不再歸其管轄。對于鄉地這種就“地”而管“人”的地緣特征,乾隆間曾有人十分準確地作出歸納——“按里而稽尺地,一民靡得而漏也”[24](P316)。試舉河南儀封縣的鄉地組織為例,該縣乾隆中葉分25保,地緣性質十分明顯:第一,各保均有固定地域;第二,“保”以若干村莊(而不是以固定數額的戶口)為管轄對象,村莊不割裂、不跨保;因此,第三,各保所管轄的戶數多寡不均。試舉其東路各保為例:
第一保管44村莊,東西長10里,南北寬8里,共992戶;第二保管25村莊,東西長6里,南北寬6里,共466戶;第三保管16村莊,東西長6里,南北寬5里,共810戶;第四保管12村莊,東西長6里,南北寬5里,共421戶;第五保管25村莊,東西長4里,南北寬4里,共434戶;第六保管20村莊,東西長5里,南北寬5里,共375戶。[25](《建置志,村莊》)
即使是那些起源于里甲改革或與保甲編聯有一定關聯的鄉地,也無不以地緣性為其組織特征。例如,四川巴縣存在“里一甲一牌”的組織,每里十甲,就甲編牌,表面看像似里甲。但需要注意的是:(1)“甲”也稱“鄉”,或一甲分為若干“鄉”;(2)每甲所管牌數、戶數多寡不等;(3)各甲或有外縣戶、外省戶,因此可以斷定為實際居戶而非糧戶。例如,乾隆三十九年智里五甲共“煙戶”391戶,其中巴縣330戶,外縣3戶,湖廣27戶,江西5戶,福建1戶,廣東8戶,“本省”17戶;乾隆四十五年廉里十甲共“煙戶”76戶,其中巴縣籍73戶,福建籍1戶,無籍者2戶[26](P216-218)。由此可見,“里”、“甲”已經不再是里甲制度下的編戶單位,而是地域單位。四川三臺縣的鄉地系統為“鄉—?!住啤保浔?、甲、牌或起于某一時期的編排保甲,但所遵循的卻是地域原則,“以鄉之廣狹分保,以保之大小分甲,以甲內戶口之多寡分牌,自保以下,相土劃分,不拘一格”[27](《輿地志一·區鎮》)。
(三)鄉地的組織層次
鄉地組織一般以村、莊、圩、寨、坊、廂、街、巷等自然聚落為基層單位(其人戶居住分散者,或聯合數個自然聚落為基層單位),試舉一例:同治間,直隸欒城縣城鄉有自然聚落150個,其中村72個,莊50個,此外還有11營、8鋪、4屯、1寨、1峪、1園、1道、1胡同。這些自然聚落原來隸屬于里甲各社,后分隸于鄉地組織12牌。地方志對于各個自然聚落,均注其原來所屬社名、地理位置、戶口數目、地畝數額。如:“高家莊,屬固意社,在東關東相接;戶口:民戶肆拾柒,口叁佰肆拾捌;地畝:捌頃貳拾畝。”還各注其差徭份額(單位為牌、分、厘),如高家莊8分,故意莊為1牌2分,康家莊為2分5厘,等[28](P137-177,259-267)。
基層單位之上,或置一級、或置二級甚至三級組織,名稱因地而異,可統稱地方。這樣,鄉地的組織層次就可以分為二級、三級和三級以上的不同類型。茲列表舉例如下(見表1、表2):
有少數地方的鄉地組織,二級與三級間雜,因其一級地方的地域廣狹而不同。例如廣東四會縣,全縣城鄉共分52鋪,大鋪分甲,小鋪不分甲;村莊或隸屬于鋪,或隸屬于甲[29](P82-88)。
(四)鄉地組織的早期形態
在中國古代社會,以自然聚落為基礎的地域組織最具活力,所以不論各種鄉職、鄉役組織的法定組織原則如何,其運作都不能不謀求與地域組織(尤其是自然聚落)的協調,都不得不對地域性機制加以利用。在清代,鄉地之成為主體性鄉役組織雖然是在雍、乾以后,但作為一種地緣性組織,其早期形態可以追溯至清初。換言之,早在清初,以地緣為紐帶的鄉役組織就以某些形式存在,它們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其一,宋、元、明以來存在于一些地區的“都”,始終是一種地域組織。明初編排里甲,將黃冊與魚鱗冊制度相互結合,故里(圖)甲雖為編戶組織,但同時也有地域性。在南方一些省份,里(圖)甲編排以都為地域基礎,以都轄圖,圖不跨都。后里甲紊亂,里民實際居住地與版籍分離,田畝版籍與業主版籍分離,甚至田畝版籍、業主版籍與業主實際居住地三者互不統一,某人可以戶籍屬甲圖,居住在乙圖,所置田產屬丙圖,里(圖)的地域逐漸模糊、混亂。但是,“都”的地域性卻始終如一,沒有變化。清初,有些地方的“都”一方面管轄作為編戶組織的里(圖),另一方面管轄地域性的“地方”,形成“都—地方—村莊”的地緣組織系統。例如:
廣東順德縣清初分東涌、馬寧、西淋三都,三“都”一方面各轄編戶組織圖、甲,形成“都—圖—甲”里甲系統;另一方面“各隸有村堡”,形成“都—堡—村”地域系統(堡、村為地域組織,全縣40堡距城近遠不同;294村“分統于堡”)[30](卷三《輿地略》)。
廣東惠來縣分5都,至遲在雍正時還存在地域性的堡,以都轄堡,以堡轄村,全縣5都共轄29堡、132村[31](P107-110)。
其二,有些地方,雖然州縣之下沒有“都”的劃分,但同樣在里甲系統之外存在科層地域組織系統。例如:
(1)河南淮寧縣自順治十六年“裁衛歸州”,民、衛共編9里90甲,地方則分為87保,管轄各地方3147個村莊[32](P280)。
(2)河南商水縣除“作為完納錢糧”的里甲組織(4里40甲、更名里4甲、天井坡1牌、增墾里)外,至遲在順治十六年就存在各轄若干村莊的“地方”,全縣計在城4關廂和28鄉村,“康熙初改置二十四地方,后增七地方,共三十一地方”[33](P301-304)。
(3)江西信封縣清初因明制,全縣有里甲組織7里(圖),同時又有地域單位40堡,縣東12堡,縣南18堡,縣西7堡,縣北3堡[34](P145-147)。
(4)陜西安康縣在康熙二十二年以前,除里甲24里外還設有地域性的“鋪”,全縣共16鋪;后“更置二十七鋪”[35](P225-226)。
(5)山東新城縣在康熙間存在里甲組織40里;此外又按地域分40約,各轄村莊;各約設鄉約,各村設莊頭;40里人戶“散居各約,其共約者多不共里”,“共里者多不共約”[36](P95-96)。
(6)直隸鹽山縣清初先后分24里、15里,同時又分30鋪,“里鋪并行”,康熙初年的差徭,“有按三十鋪者,有按十五里者”[37](《法制略·建置篇》)。
其三,有些地方,明代曾就里甲而設立某種地域組織;清初里甲或歸并、或紊亂,但原來的地域性組織仍繼續存在。例如:
(1)山東陽信縣明代里甲分為72里,同時按地域編保甲。后里甲制度陷于紊亂,“此里之地鬻于彼里之人,賦既推之而去;彼里之地鬻于此里之人,賦又收之而來;或以一里之賦而散于六鄉,或以六鄉之賦而收聚于一里,無定所亦無定額”。但是,保甲地域卻比較穩定,所謂“保甲有定在,田賦無定所”。于是,清初改革將田賦并為53里,保甲并為66里,“田賦保甲各自為里”[38](P160-161)。
(2)湖南汝城縣明代曾按里甲編立地域組織“團”,后里甲人戶竄里跳甲而團制卻始終穩定,所謂“民戶遷移而團不易”。這種制度“沿至于清,亦復相仍”,乾隆志載全縣分28團[39](P102)。
其四,即使在里甲制度有效運作時期,各地自然村落也始終設有辦理公務的首領人員。如康熙時人黃六鴻說,山東一些州縣“莊頭無莊不有”,各地存在“地方、莊頭”、“莊鎮長”、“小莊莊頭”、“村鎮長莊頭”等自然聚落首領人員[7](P156,242)。
(五)鄉地的職能特征
“鄉地”之所以應被視為一種不同于里甲和保甲的鄉役組織,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它的職能特征。里甲組織的主要職能在于賦役,保甲組織的主要職能在于治安,而鄉地組織則職能全面,為官府辦理各種公務,諸如催征田賦、攤派差徭、遞送傳票、編聯保甲、辦理賑務、報告治安事件、查理官府飭辦事件等,無不屬其責任范圍。對此,下文再詳細闡述。
三、鄉地組織的起源與形態
清代雍乾以后各地鄉地組織的產生,其主要背景在于里甲制度的廢弛。
清初里甲因明制,以編征賦役為主要職能,此外也承擔著征發差徭、報告案件、應付各種官差的職能。這些職能(尤其是催征賦役)對于國家來說不可一日缺位,所以當里甲制度趨于廢弛時,必須有某種常設的、能夠有效運行的鄉役組織來承擔。顯然,長期以來“虛應故事”、“寢成具文”、“時作時輟”、“名存實亡”的保甲,決然不可能扮演這一角色。事實也正是如此,清中期后承里甲之弊而代興的鄉役組織,不是保甲,而是本文所說的鄉地。對于鄉地的起源,有地方志做了這樣的記載:
原夫里甲之制,期在野無曠土,人無游民,舉凡田賦戶役之數、保受比伍之法,靡不條貫其中。洎后地乏常姓,民鮮恒居,或此里之地,屬之別里之人,或此里之人,遷居別里之地。故里僅能制其田賦,不能限其居民,所有征發、勾攝、保甲不得不以現在之村莊為斷。然村莊之上,大都更置一級,為里、為屯、為鋪、為鄉、為區,以并散為整,便于統攝。[40](《方輿志·疆域》)
這段資料十分精辟,它明確指出鄉地產生的背景在于里甲制度的廢弛;明確指出鄉地的組織特征在于以自然村莊為基本單元,并使之統攝于一種更大的區域單位;也明確指出鄉地并非源于保甲,相反,辦理保甲倒是屬于鄉地的一種職能。
筆者在查閱內地所有省份一千多種地方志和其他資料的基礎上,對鄉地組織的起源和形態進行了分類,是否妥當,還待方家指教。茲闡述如下:
(一)某些地區的鄉役組織從一開始就具有地緣性質,就可以被視為鄉地,或在某個時候轉變為鄉地
這類鄉地起源和形態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其一,西北移民屯墾地區賦役制度不同于內地,本無里甲組織。其鄉村組織一般按自然聚落劃分,設立職役人員,全面負責本地的租賦、治安乃至農事、教化等事務。例如:甘肅敦煌縣自雍正三年遷內地五十六州縣無業貧民至該地開墾,按地域方位分六隅,每隅60-13坊不等,共57坊。各隅設農長一名,負責“耕耘灌溉、播種收成”;設鄉約一名,負責“考課勤惰,化導愚頑”;每坊設坊長一名,負責“稽察匪類、酗酒、賭博,催各戶種地,以及不許私自他往等事”;每十戶立甲長一名,負責稽察各戶“不許靡費口糧,并督令勤心喂養牛騾,守催耕種地畝”[41](P111-114)。山陜蒙古地方多有內地人民居住開墾。乾隆八年,清廷令每堡設牌頭四名,總甲一名,負責稽查墾殖民人“拖欠地租并犯偷竊等事,及來歷不明之人”[5](P5061)。
其二,有些邊遠偏僻地區地廣人稀,里甲從一開始就難以按十進制編排,而只能照顧地域條件;后來情況變化,又進一步改劃鄉地。例如,甘肅合水縣原分2里18甲,后就18甲而分74“村堡”,或一甲一村堡,或一甲數村堡,村堡轄自然村[42](P103-108);湖北興山縣清初里甲組織為二鄉20甲,“其后生齒日繁”,“而甲之數仍以十為率”,不能增加,乃在各甲內“稍稍分析”,“有一甲而析為二、析為三四者”,全縣共分為36區[43](P66)。四川的這類情況頗多,例如:合江縣清初經戰亂后,“地廣人稀,僅編三里”;雍正七年“生聚漸繁,乃改編東南西北四鄉,更析為十七支,支下設保,保下設甲,甲約百家”[44](《輿地志·沿革》)。雙流于雍正八年重新置縣,按方位分為“西一甲永豐鄉”、“西南二甲永福鄉”等5鄉(甲);咸同年間,又按方位分為中東南西北五路,各路轄4-8鄉不等,全縣共26鄉[45](P59)。名山縣里甲僅2里,每里10甲;又按地域分堡,或每甲為一堡,或數甲為一堡,或一甲為數堡,視地域廣狹、人口多少而定,全縣共28堡[46](P72-73)。萬縣里甲僅3里29甲,每甲領1-5個地方,均為較大的場、鋪、村、鎮,全縣共37個地方[47](P281-284)。
此外,四川各地交通相對發達的集鎮稱“場”,有的地方清初里甲的劃分就是基于“場”的地域,形成了以“場”為中心的職役區。例如,東鄉縣清初存在15個“場”,里甲編排“以一場為一甲”,全縣共分為3里15甲[48](P213)。
(二)原本作為編戶組織的里甲被地域化,從而轉化為鄉地組織
鄉地的這種起源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其一,里甲經“順莊編里”轉變為鄉地。雍乾時期,為解決里甲征收系統紊亂的問題,浙江、江蘇及其他一些省份實行“順莊編里”改革,其做法是:不論糧戶田產坐落何方,統編于本戶名下,同時將各糧戶按居位地編莊;在此基礎上,以編莊為單位向各糧戶征收賦役,即所謂“以田從人,以人從地”?!绊樓f編里”后,有些地方一方面以里(圖)統領村莊,另一方面將若干里(圖)聯為一地方,里(圖)甲編戶組織遂轉變為地域性鄉地組織。例如:江蘇高郵州順莊后,全州74里各領若干自然村,均有固定方位和固定田畝數,如一總第一里“在城東,向南延長十余里,田407頃20畝1分1厘”;在圖(里)之上也設立了新的地域區劃,雍正間為6廂23村,嘉慶間又設7總[49](P56-57)[50](P266-270)。河南陽武縣原有里甲組織28保,乾隆五年“改為二十八地方,挨里順莊,遵用滾單”;“嗣后改為三十二地方”,地丁與差徭“均按三十二地方辦理”[51](P183-184);山東利津縣原有“里圖”40里,雍正年間“編莊”為40“地方”,各轄若干自然村;“自編莊后一切事宜按地方不按里分”[52](P29-30)[53](P24-25)。
其二,里甲經組織機制改革而轉變為鄉地。清代里甲雖為編戶組織,但其編排必限于一定地域(“跳里竄甲”是后來人戶遷徙、土地買賣的結果)。隨著時間推移,里甲的人戶數額不再能夠堅持原來定制,其地域特征自然日益凸現。于是,有些地方的里甲改變組織機制,無形之中演變成為了鄉地。所謂里甲組織機制的改變,主要有兩個內容:
1.改變里甲管轄固定人戶而不論其居住何方的制度,使之統領固定的街巷、村莊,雍乾以后,很多地方的里甲都完成了這種轉變。例如,廣東新寧縣里甲分為67里,各里分轄若干村莊,全縣共493村[54](《輿地略一·都堡》);廣西北流縣分16里,各領數十村莊[55](《輿地志·街郭》);江西德興縣里甲以里領都,以都領圖,以圖轄村,全縣65圖轄484村[56](P24-28);該省婺源、崇仁、金溪、南昌、新建、進賢、奉新、靖安、武寧、義寧、高安、上高、上饒、萬年等州縣無不如此。這種情況也存在于北方各省,如山東莘縣里甲分18里,每里10甲,每甲轄數村[57](P43)
2.在里、甲之下設立新的地域組織層次,舊里甲與這些新的下級地域組織共同構成了鄉地系統。例如:直隸薊州清初分為15里,“各里犬牙相錯”;康熙三十三年“按里依方分派管理”,每里領1-4保,共28保,每保轄若干村莊[58](P195-196)。直隸寶坻縣分20里,后“以里分?!保8鬏犎舾纱迩f[24](P316-346)。河南中牟縣共26里,每里轄1-7個地方,每地方轄若干村莊[59](《地理志》)。河南正陽縣舊有里甲組織15保,后在保之下分店,共55店[60](《地理志·治區沿革》)。山西浮山縣清初分8里,后里下分所,共38所[61](P215-219)。陜西定遠廳分5里,每里又分4-5地,共24地[62](《地理志·鄉里、保甲》)。湖北孝感縣分23里,“以里統會”,共178會[63](卷十一《賦役》)。
經過這種演變之后,里甲其名仍舊,但地域特征已經十分明顯。例如,河南禹縣里甲在康熙初并為十里,每里為十甲,而各里已均有確定的方位和面積,已經成為地域組織;光緒三十年人口統計,其各里戶口最少者為一萬五千多,最多者達三萬六千多,每里盧口當不下五六千戶[64](P43,514-515)。此外如河南長葛縣里甲于康熙十一年并為12“?!保胤街緦τ诟鞅5姆轿?、四至、方圓、地勢、土質等均有明確標注[65](P51-55)。
清初,嚴重的“跳里竄甲”現象使得里甲無固定地域,所以除賦役征收外其他職能均難以履行。里甲經地域化而演變為鄉地后,開始設置經常性首領人員,全面履行征收、差徭、治安、訴訟等各種職能。例如:江蘇嘉定縣在舊里甲制度下,各圖設排年輪流“承應賦役”;除此之外,“其助理地方行政者,向無專責;有大興革,則會集紳耆而咨決匡襄”;順莊后圖、圩改隸于“廠”,各廠設廠董,各圖設圖董,負全面職責[66](P30-31)。江蘇海州順莊后實行鎮、保制,鎮設保正,各莊設莊長,“司催科勾攝,稽察緝捕之事”[67](P277)。山東長清縣以里甲44保分轄村莊,各村莊設有“約地”,“一切催征錢糧、命盜詞訟等事”,均“歸約地辦理”[68](P328)。設立鄉地常任職役人員后,里甲以甲戶輪充的“現年”的做法被禁止。例如,乾隆三十二年河南當局發布命令,說“一里之中必有地方,一莊之內必有牌頭”,禁止以輪充現年催征錢糧[69](P388)。
(三)廢除舊里甲而另外建立鄉地組織
上文所述“里甲經地域化而演變為鄉地”,可以視為是里甲自身的蛻變,其“實”雖亡而其“名”猶存。而在另外一些地方,里甲因紊亂、廢弛而實在無法運作,因而被徹底廢除,“實”“名”俱亡。與此同時,建立起了新的地域性鄉地組織。資料表明,鄉地組織的這種起源,至少存在三種不同的情況:
其一,有些地方的順莊改革,只“順莊”而不再“編里”,舊里甲因而被新鄉地所取代。例如:江蘇江陰縣清初都圖系統為50都、365圖??滴跞?,為清丈田畝而設立了地域性的“鎮一?!毕到y,全境分36鎮,共444保,“鎮各領保”,但“征賦均役,則仍循都圖舊制”。至雍正十一年通行順莊法,以鎮保為序編莊,“都圖遂廢”[70](P300-301)。江蘇贛榆縣于乾隆二十七年將原有里甲組織14社56里“一切并省”,全縣分為30鎮,田賦按鎮分列,如青口鎮田652頃零,龍王廟鎮田193頃零,等[71](P97,133)。山東壽光縣里甲制度以十隅統率各社,“各立社約、隅頭,分理花戶糧銀”;康、雍間實行“滾單催征”后,“改為順莊,而隅制社制遂廢”;此后全縣分128約,各領村莊[72](P174-175)。山東定陶縣原有里甲19社,“自雍正年各社地順村”,改按地域方位劃分為48個職役“村”,后增為59村;每村管自然村莊“或十數,或廿余”[73](P221)。
其二,有些地方,里甲因田賦“自封投柜”制度的實行而消亡,鄉地因新的催征系統的建立而產生。例如,直隸井陘縣舊分14社,各設里長催征地丁,雍正四年“革去里長,令花戶自封投柜”。然而,由于“貧民之銀幾錢幾分不等,自封投柜究有未便,故各村擇公正殷實之人,設一鄉長,花戶不論何社,皆鄉長一人催收糧銀,到柜分社投納”;后來“又即14社之地分為72莊”(以后又改為31莊、29莊、36莊),分別統轄一百九十多個自然村莊(此外還存在不屬各莊統轄的72個“孤村”,“另立地方甲?!保赜蛐脏l地系統最終建立[74](P43,45)。
其三,在另外一些地方,有關歷史記載不能直接表明里甲被廢、鄉地代興與賦役改革之間存在何種關系,但其字里行間卻傳達出這樣一種信息,即廢里甲、改鄉地是為使官府從整體上加強對鄉村社會的管理,以便利各項政務的推行。例如,山西靈石縣舊里甲系統為19里,而后來實際運作的系統是按方位建立的“五大里”,每里10甲,共50甲,分領904村;改革后除每甲設一名“總戶頭”催辦地糧外,每個村莊還分設“小甲”一、二名,以“管理地方公事,糾察奸匿”[75](P152);山東莒州原分28社(里),“后以戶口繁衍,立社益多,難于統率”,遂將全境劃分為20牌,以牌統社,全縣共495社[76](P136)。
(四)保留里甲,使之繼續承擔某種賦役職能;同時另外建立鄉地組織以承擔其他各種職役
雍乾以后,里甲制度趨于廢弛,但若要將它徹底廢除,則相當困難。原因在于,清初各地里甲的編制大多沿自前明,從一開始就嚴重存在名實不符的問題;而在此后直至清末的近270年間,清政府也從來沒有嘗試建立能夠正常運作的土地產權登記和賦役變動登記制度。其結果,各州縣官衙保存的賦役冊從不定時重編,土地產權變動和相應賦役負擔變動全靠各里里書私下“過割”;而里書將自己保存的土地冊視為私產,或世代相傳,或私相買賣,甚至可以作為嫁妝陪送。在這種情況下,朝廷和地方官員如果不下大決心、花大氣力,決不可能將里甲制徹底廢除,否則就會冒賦役征收無憑的極大風險。正因為如此,諸如順莊編里等徹底廢除里甲的改革,許多地方始終未予實行。里甲既不能徹底廢除,其紊亂又嚴重影響國家各項行政在鄉村的貫徹,于是只能在它之外另建鄉地系統。
這樣,各地就出現了許多里甲與鄉地并存的情況。例如,直隸南宮縣里甲分24社,鄉地分48牌[77](《法制志·建置篇》);寶雞縣里甲分53里,又按照地域將村落分為20“聯”[78](P120-126);湖北黃梅縣除有里甲42圖外,另分36鎮,“鎮以轄村”[79](P51,71)。在江西、廣東一些地方,里甲與鄉地兩個系統一“首”二“身”,均隸屬于地域性的“都”。例如:江西廣信府所屬7個縣均分為若干都,“都”一身三任,設冊書一名,“管理賦稅造冊推收”,履行里甲職能;保正一名,“主煙火賊盜之事”,履行保甲職能;練總一名,“勾攝公事,稽察奸匪”,履行鄉地職能;而都之下則里甲與鄉地分立,每都一方面分若干“里”,負責賦役;另一方面轄若干“甲”,勾攝公事[80](P61)。廣東永安縣分3都,其下一方面分7圖,另一方面分38約社,約社各領若干村[81](P143-158)。
在保留里甲而別建鄉地的地方,一般說來是仍以里甲承擔賦役功能,而以鄉地承擔征發差徭、勾攝公事等其他職能。例如:河南葉縣有里甲組織31里和鄉地組織24“村”,“里出丁糧,村出差徭”,直至晚清“率由未改”[82](P349-350)。陜西安康縣里甲分24里,“設里書征收錢糧”;鄉地分27鋪,置鄉約、保正司“訟獄、公務”[83](P226)。陜西同官縣乾隆間存在以“里”領村的里甲系統和以“堡”領村的鄉地系統,里有里長,堡有鄉保。該縣乾隆志分析這兩個系統在職能上的區別說:“五方雜厝,居徙無常,地不能以限人,人亦不能屬于里。故里長之所統者,地畝之所居也;鄉保之所管者,室家之所定也。析里于里,而賦役有經;聯村于鄉,而保甲可按?!盵84](P77-101)
所謂里甲承擔賦役職能,對于有些地方來說僅僅意味著賦役冊籍仍按里甲編列,以及州縣征收田賦時仍按里甲設柜,但對于賦役制度來說更具實質意義的催征,則已改由鄉地系統承擔。例如,直隸大名縣在里甲制度下,由里長、甲長負責催征。后里甲系統紊亂,賦役冊仍按里編制和辦理奏銷,而催征則“改按村莊,分為各路”,實行滾單制度,“或有玩戶,則惟鄉地是問,不責之里甲”[85](《田賦志》)。還有許多地方,表面看里甲與鄉地并存,但實際上里甲僅存其名,或僅存在于賦役冊簿。這種情況在北方地區較為普遍。例如:直隸交河縣有里甲14里和鄉地4鎮63地方,“清季里甲雖存,僅循故事,童子應試所書某里某甲,證之舊有門牌,已多不合”[86](《輿地志》)。直隸滿城縣直至清末田賦征收仍按里甲造冊,但往往“僅沿社甲之空名,其實已不可考”[87](《建置志》)。山西壽陽縣清初里甲分22都,早已紊亂,其實際運行的是按方位劃分的鄉地組織92“所”;22都僅用于賦役冊,“某鄉某都之稱,用以納正供,雖遷居而不改,故有家于西而尚稱東幾都,家于北而尚稱南幾都者”[88](P78-79)。
(五)次生形態:鄉地通過編聯保甲得到充實
清中期后,湖北、江西以及湖南、廣東、山東、陜西、四川等地還存在各種以“保”、“甲”為其不同組織層次命名的鄉役組織,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們一定屬于保甲組織;相反,它們一般不采用保甲編戶的十進制,而是采用地域原則,屬于鄉地組織。試舉湖北的兩個州縣為例:鶴峰州原有地域化里甲組織本城和12里;后本城分為2保,其他12里各分為4-7保不等,全縣共57保,各保俱以地命名;保之分甲,數目也視地域廣狹而有不同,“或分為二甲、三甲”[89](P359-360)。長樂縣光緒間行“保甲法”,全縣共分34保,均以地命名,有固定方位(如灣潭?!霸诔俏髂暇攀铩钡龋?;“?!被虿环帧凹住保蚍?-4“甲”,視地域廣狹而定;“甲”分牌,數目同樣多寡不等[90](P112,130-131)。這種“保甲”除基層十家牌外,“?!焙汀凹住本鶠榈赜蚪M織。
在很多情況下,這種“保”、“甲”可以說是鄉地的次生形態。即是說,這些地方原來就存在地域性鄉地組織,當各級官府下令整頓保甲時,它們即在自己的組織框架內辦理,尤其是在自然村莊內實行牌甲編民。而當鄉地組織這樣運作時,其自身就得到了充實和不同程度的更新。例如:山東長清縣有“保(里)—村莊”兩級鄉地組織,道光六年編查保甲,以村莊為單位,每村莊為一甲,“甲長即莊長也”;甲下分牌,10家一牌[91](P303-328)。湖北施恩縣存在鄉地化里甲組織25甲,鄉地之“甲”內部又分保甲之“甲”,每“甲”統10牌,每牌設牌頭1名[92](P118-122)。江西瑞州府各縣同治間辦理保甲,以地域化都、圖為基本框架,在各圖內部實行編戶,設“牌頭”、“防長”、“保甲”等首領人員,“稽察匪類逃人及違禁等事”[93](P110)。廣東順德縣清初原有地域組織40堡,在“編查保甲”時,在堡之下設立各級編民組織,“戶統以甲,甲統以村,村統以堡”[94](《輿地略》)。四川桐梓縣存在地域化里甲組織為17甲,其地域廣闊者下分為若干“村甲”;乾隆四十年編聯保甲,其方法是各“村甲”根據地域廣狹編分1-4保,每保根據其地域廣狹編分若干“牌”[95](P83)
這種地域性的“?!?、“甲”,即使最初是為治安目的建立,也往往會在無形之中演變為職能全面的鄉地組織。例如,乾隆二十二年湖北省東湖縣編聯保甲后,至遲不過同治初年,各鋪保正、甲長已僅各剩1名,與鄉約、耆老同為鄉地首領,各鋪“凡公私大小之事,必聞于鄉耆保甲,以為一方之首,儼若官司”[96](P384);鶴峰州的保正、甲長,“專責”本來是“稽查協捕”,但實際上卻須應付各種官差,“但供期會奔走”[89](P360)。
四、鄉地組織的職能
清代里甲組織以田賦征收為主要職能,保甲以維持治安為主要職能,鄉地組織則職能比較全面,負責辦理國家行政落實于鄉村(即所謂“政教之下于民”)的各種事務①。清代典籍談“鄉約、地方等役”的職責說:
凡一州縣分地若干,一地方管村莊若干,其管內稅糧完欠、田宅爭辨、詞訟曲直、盜賊生發、命案審理,一切皆與有責;遇有差役,所需器物責令催辦,所用人夫責令攝管……[5](P5045)
這一規定,不僅適用于“地方”,也同樣適用于街、巷、村、莊等鄉地基層單位的人員——里正、鄉長、鄉約、地方、莊頭、村長等等。如道光山東《長清縣志》記:該縣各村莊設有“約地”,“一切催征錢糧、命盜詞訟等事”,均“歸約地辦理”[68](P328);直隸藁城的一部方志記該縣“凡村皆有村長佐,掌一村之事,而鄉長(亦名門戶,又名地方)助理之。如排難解紛,保護鄉里,維持學務,守望相助之事,皆村長佐應負之責任”[97](上冊《村落》)。綜合言之,各級鄉地組織承擔著以下各種職能:
(一)催征田賦、雜稅
催征田賦本是里甲組織的主要職能,在那些里甲通過順莊、重編等方式被鄉地取代的地方,后者承擔起了催征的職能。例如直隸欒城里甲編12社,鄉地“分為若干牌”,“社有里長,主丁賦;牌有地方,管雜務”;后里甲紊亂,“于是里長裁而賦與雜務責在地方矣”[28](P136)。道光間直隸定州規定,花戶抗欠錢糧,“即屬鄉地催頭催征不力,定當傳案比追”[22](P839)。順天府寶坻縣的清代檔案也顯示,鄉保有“承催糧租之責”;各里花戶如果欠繳錢糧,則由鄉保賠墊;鄉保如果不能將本里錢糧全數催征繳清,會受到“比較”,其“誤比”者會受到拘傳[98](2-88-003、012、032,2-89-14,2-91-076、110)。直隸獲鹿縣的清代檔案表明,村莊鄉地還負責監督民間田房契稅的投繳,當本村莊發生田房交易時,負責填寫官府頒布的稅契,呈報縣府;并在奉有縣官命令時同差役一起檢查本莊的契稅繳納情況;如有隱匿不報者,查出后“將該鄉長從嚴究懲”[99](655-1-859)。
(二)攤派、征發差徭
清代在實行“攤丁入畝“后,官府遇有興作仍向民間攤派,且往往形成常例,稱差徭,北方地區尤重,由各級鄉地負責辦理。各鄉村“遇有差票到村”,鄉地人員須立即“均勻攤辦”[22](P838-839)。有些地方,甚至鄉地的最初起源就在于辦理差徭。如河南葉縣于里甲31里外置鄉地組織24村,“特為村出差徭”[23](P350);直隸滿城縣以社甲征收田賦,“差徭則析為南北20約”[87](《建置志》);河南新安縣田賦征收系統為18里,此外又有52牌,負責支應兵差、流差人力車馬[100](P214,464,467)。民戶欠繳差徭,由鄉地代墊,而后者同時可以向官府稟控追繳[99](655-1-901、997)。
(三)報告刑事和治安事件
鄉村發生人命、盜竊等刑事案件,本村莊、本地方鄉地人員負責向官府稟報。試舉順天府寶坻縣的幾個案例:嘉慶十七年,薊運河堤埝上發現一倒斃無名男子,厚俗里鄉保張宇斯立即稟報知縣[98](1-66-65)。道光十二年三月,馬各莊村民劉永發酒后失足落井而死,事發后尚節里鄉保酆瑜、馬各莊牌頭田文佑、甲長張德醇即聯名向知縣稟告[98](4-209)。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侯家莊村民芮林生在自己家中自縊身死,該莊牌頭李承發立即報告鄉保薛明德,后者隨后向縣報案[98](3-157-098、103)。光緒間山西孝義縣某村鄉地郭增錫“夜出巡田”,發現生員王培祚家被劫,“社首陳筮鎰聞聲往看”,隨即報縣[101](P744-747)。對于各種治安事件,鄉地人員也須報告,如直隸定州官府規定:各村“如有窩賊、偷竊、聚賭、窩娼、生事擾害之人,準里正、鄉地等查明實據稟究”,“如敢隱匿不稟,別經發覺,即一并究懲”[22](P837)。
(四)在民事訴訟和刑事案件審理中承擔各種責任
如直隸定州官府明確規定,鄉地人員須負責遞送傳票和調查、調節民事訴訟,官府詞訟差票到鄉,鄉地等須將票傳“詞內牽連人證”立即送案;如官府差飭鄉地查核案情,須立即遵辦,據實稟復;如兩造“情愿息訟”,“該鄉地即妥為調處,帶領原被來案具結”[22](P840)。歷史檔案中對這類事例多有記載。例如:同治三年,寶坻縣得義里霍各莊民人李永和控劉永順因宅院糾紛將其毆傷,知縣批令差役“協同鄉保查明”調節,“毋庸涉訟”;后經鄉保劉萬巨調解息訟,“兩造均無異說”[98](2-111-084、087、090)。獲鹿縣某年的傳票底冊記錄,是年知縣曾多次簽發差票,飭令鄉地調查案情、落實執行民事訴訟判決,如“飭趙陵鋪村鄉地查明許二孩控情稟復”,“飭嶺底村鄉地查明張平士控情稟復”,“飭大談村等村鄉地催令孫洛平等將欠鄭繼德錢文歸還稟復”,“飭氈蔑屯村鄉地催令王各影將王自修代墊糧差錢文歸還”,等等[99](655-2-586)。此外,鄉地人員還負有為釋放涉案人員具保、為失主領回贓物具保、具領本地流民、具領死刑犯尸首等責任[98](1-56-006,1-59-149,1-76-099,2-122-092,1-66-54,2-88-008,1-55-156)
(五)道德教化和調解民事糾紛
如河南嵩縣鄉地分40保,各保設有地方、村首、保正、甲長、鄉約等人員,其中“鄉約宣諭勸化”,“同其風俗”被認為是保的一個功能,對于“家庭微嫌、鄰里口角”,可以在保內“戒免消釋”[102](P58-59)。河南修武縣編戶12里,屬于職能全面的鄉地組織,各里設有鄉約、鄉總、保長、保正、甲長等人員,其中鄉約專司朔望宣講《圣諭》[103](P179)。四川巴縣也規定,甲鄉約有責任“每逢朔望會集公所宣講《圣諭》,化導愚頑,務使敦倫睦族”[104](乾隆朝一百零四卷)。
(六)辦理保甲,統計戶口
本文立論指出,清代的鄉地與保甲是兩種不同的職役組織,兩者之間的一層真正關系,在于鄉地往往是保甲編聯的主體;即是說,當清廷和各級官府因形勢需要而諭令編查、整頓保甲時,一般依靠鄉地組織進行。這方面的記載很多,試舉幾例:
(1)直隸獲鹿縣嘉慶九年“奉憲檄”編查保甲,“刊發冊本門牌”,令各村鄉長填寫;道光九年北寨村的戶口冊,系由該村保長張士美、甲長張海、鄉長張節共同簽名造報;光緒四年西里村的保甲冊,系由鄉長白彥廷、王南棠和首事白彥釗、白崇修共同簽名造報;是年直隸省發布的《保甲章程》規定:“鄉約地保,本有經管戶口之責”,“戶口遷移,人數增減,即專責成鄉地簽注”,保甲冊二本“一本由鄉保收執,一本送官存查”[99](655-2-342,655-1-570,655-1-1025)
(2)道光二十五年直隸定州編聯保甲,以村為單位,“令各里胥”辦理[22](P544)。
(3)山東壽張縣鄉地組織以里(保)領村莊,晚清辦團練,丁冊“發給莊長,按戶填寫”[105](P769)。
(4)河南新安縣鄉地組織為60“牌”,各轄若干村莊,而保甲系“各牌所立”[100](P214,464,467)。
(5)江蘇省寶山有鄉地組織14廠,晚清籌辦民團,“每廠為一總團,即以廠董為團董”;光緒二十三年舉辦保甲團練,知縣“照會各廠紳董督促進行”[106](P59-71,562-566)。
(七)辦理與抗災、賑濟有關的事務
例如,張集馨任山西平朔府知府,境內發生蝗災,乃諭令“鄉保并地主、租佃人”捕蝗[107](P28);順天府寶坻縣每逢汛期“河水漲發”,均由“鄉保晝夜督率牌甲撥夫巡查”,修筑堤埝,“日夜在埝防守”[98](2-88-001,2-89-18,2-87-016)。同治初寶坻縣辦理賑濟,涉及后黃土坎等51個村莊,吳兆順等5名鄉保參與其事,具結保證賑務工作沒有舞弊情事[98](1-46)。
(八)其他職能
鄉地還須奉官府飭令辦理各種臨時性事務,難以盡述,舉例證之:
(1)清代官員任職,需要獲得由本鄉出具、經本籍地方官用印的干結,證明其“身家清白,并無過繼、抗糧、違礙情弊”,這種干結需要本村莊鄉地人員列名出具[98](1-2-005)。
(2)乾隆間江蘇令各地鄉地承擔保舉報社倉社長的責任,說“社長一年一換,歲歲需人,不得不責之鄉保開報”[108](P1436-1437)。
在城鄉地人員還承擔一些特殊雜差,包括縣署值班、支應衙署夫役、看管枷號人犯等。如嘉慶間寶坻縣的一名在城鄉保說:自己作為本城鄉保,“輪流在署值班伺候,署內應用夫役等項一切差務”,“俱系身一人在署常川伺候”[98](2-121-135);某年,獲鹿縣的一名在城地方稟知縣說:“發在城看守”的枷號犯人王某“枷限已滿”,請示處置辦法[99](655-2-485)
最后探討一下鄉地的治安職能問題。各地鄉地人員往往負有本地的治安責任,有學者將鄉地與保甲相混淆,這是一個重要原因。然而究其實,這一問題存在三個層面的情況:
其一,清統治者要求鄉役中的治安職能與其他職能相互剝離,前者專責于保甲,后者責成于鄉地。乾隆二十二年,清廷要求各地整頓保甲的那道著名上諭明確要求:“保甲之設,所以彌盜安民”,“其一切田土、戶婚、催糧拘犯等事,另設地方一名承值”不由保甲長負責[5](P5062)。這一主旨在一些地方得到了貫徹。例如,直隸雞澤縣乾隆三十一年前后令各村編排保甲,僅令“地方”造冊領牌,另外每村設保長一名,“亦稱練總,專管巡查稽察之事;十家為牌,牌頭一名,撥夫巡警”[109](《武備志》)。山東壽張縣光緒二十六年《團練章程》規定:團練“專司捕盜”,“其余錢漕詞訟人命一切大小案件,各團長不準稍有干預”,仍令鄉地辦理[105](P769-770)。
其二,在一般情況下,治安職責是由鄉地人員承擔的。例如,四川巴縣于鄉地組織各甲設立保長、鄉約,兩者均有維持治安的職責。官府頒發的執照規定,保長對于本甲“外來咽嚕匪類、酗酒賭博以及私宰,一切不法之徒”,須“扭稟”官府[26](P201-202);鄉約除朔望宣講《圣諭》外,須“不時稽查啯匪、娼妓、私宰、私鑄、邪教、端公、酗酒、賭博,以及外來面生可疑之人”,稟縣拿究[104](乾隆朝一百零四卷)。又如,直隸定州鄉地以44約統440余村,各村設有里正、鄉長、地方、催頭等役,分辦本村催征、治安等事務,包括緝拿兇犯、“防拿賊匪”、報告村中聚賭窩娼、勾通賊匪、傳習邪教、惑眾斂錢、行兇強霸、調詞唆訟以及結伙共毆行竊等事[22](P836-841);江蘇睢寧縣光緒間“清查保甲”,“責成圩董、莊長”[110](P626-627)。有的地方鄉地人員互有分工,有人專門負責治安事務,如山東東阿縣鄉地分86“村”,“每村設甲總一人,掌田賦戶籍;鄉約一人,掌教化詞訟;保正一人,掌巡防盜賊”[111](P108)。順天府寶坻縣的鄉保也負有清查戶口門牌、撥夫巡邏、修整窩鋪、設置更夫的職責。
其三,治安事務由鄉地人員負責,但當每逢奉令編排保甲,即在鄉地基層設立專職保甲人員。例如,順天府寶坻縣光緒二十五年“辦理保甲”,由鄉地組織46保進行,每十家設一“小牌頭”,每百家設一“總牌頭”,經管支更拿賊之事,而各甲的“該管鄉約”仍然負責[98](1-37-003)。
五、余論:兩個典型事例的啟示
清代鄉地問題,可做理論闡發之處頗多,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著重進行史考工作。在文章即將收尾時,筆者擬選擇兩個在自己看來具有典型意義的事例再贅言幾句,一則希望對清代鄉地的起源和組織形態做一點補充,二則希望以此為窗口對中國政治史中某些相對宏觀的問題做一點窺測。
其一,中國古代在縣以下不設治(即時人所謂“皇權不下縣”),在縣以下普設區鄉一級行政是近代的事情。但通過對清代鄉地問題的探討可以發現,有清雍乾以后,州縣以下一級行政已有萌芽,廣東、湖北等南方各省存在的以州縣佐雜統轄鄉役組織的制度,就是其表現。
清代州縣佐貳雜職(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吏目、典史、巡檢等)既非正印官副職,也非鄉職;除管理監獄、捕盜事務的州吏目、縣典史普設于各州縣外,其他僅根據具體情況設置于部分地區,分管糧務、水利、緝捕、糧馬、征稅等職能性事務。雍乾以后,一些地方在州縣全境系統劃分治安區,分別以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佐雜負其責任,而以各級鄉地為其下級組織。例如,廣東曲江縣全境分為捕屬(典史轄區)、濛過巡檢司屬和平圃巡檢司屬三個佐雜分防區,分別統轄全縣27墟,墟轄村莊,從而形成“佐雜轄區—市墟—村莊”三級鄉村組織系統[112](P103-106)。其他如陸豐、花縣、順德、三水、清遠、新會、南海、龍門、東莞、新安等縣,以及湖北的施恩、黃岡、利川等縣,情況也大致相同。這種體制的實行,實際上意味著在州縣之下劃分了行政區(盡管職能單一),設置了國家正式官員,所謂“皇權不下縣”的體制因此被打開了缺口。這種情況說明,在中國政治發展中,國家組織逐漸向鄉村社會延伸的趨勢,至遲在18世紀上半期就已經開始。
其二,中國傳統政治在制度建設問題上,主張“不法??伞薄ⅰ耙驎r設治”,與西方人追求“理想國”的理性主義傳統形成鮮明對比。這種政治實用主義、功利主義,在清代鄉役制度的實施中表現得十分明顯。有清一代,朝廷與各級官廳雖曾多次發布政令建立、整頓里甲、保甲等制度,但所有這些都遵從“實事求是”的功利原則,只追求近期某種政府職能(如賦役、戶口、治安等)能夠得到履行,而不從長遠角度考慮組織、制度建設如何規范與合理。除此之外,清政府從未能夠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某種模式劃一的鄉役制度,也從來沒有明令廢除過任何鄉村職役制度(包括長期廢弛的里甲制度)。清中期后出現于各地的鄉地,其建立往往都是出于辦理某項具體事務的需要。在這方面,江蘇嘉定縣是一個十分典型的例子,其鄉地系統的建立完全是出于賑災的需要:
該縣原有里甲組織18都349圖。康熙十年饑荒,知縣趙昕在四鄉分設粥廠;嘉慶十一年大水,知縣吳桓“以縣境方五十里只設數廠,不便于饑民,乃設廠三十一所”;嘉慶二十年旱災,城鄉各鎮各設一廠,“以本廠捐款濟本廠饑民”?!霸涑?,分廠所任之事不過賑災,后乃等于佐治職”,每廠設董事一二人,“凡一廠地方行政,由知縣委任助理,名曰廠董;圖又擇一二人,由縣官給諭,助理一圖之事,名曰圖董(亦稱經董)”?!胺謴S以后”都圖制度式微,各種公務均歸“廠”辦理,“廠”逐漸成為職能全面的正式組織[66](P24-38,219-221)。
在政治實用主義理念的指導和作用下,清朝直至覆亡時都不存在統一的鄉役組織體制。“預備立憲”的相關調查統計說:“州縣舊制,城曰坊廂,鄉曰里甲,或稱都圖里保,或稱村莊集市,以及屯鋪堡寨等項,雖復名號紛歧,亦有遞相管攝之法?!盵113](P354)可見,對于作為國家組織末梢的鄉村職役組織狀況,就連清政府自己也搞不清楚。
中國傳統政治的這種實用主義被西方政治學指為“非理性”、“反現代”,但中國人卻往往看法不同,認為這是應該予以肯定的“實事求是”。在現實的地方行政體制建設和改革中,這類實用主義的原則與做法究竟是與現代化根本相悖,還是具有某種“符合國情”的合理性?當思考這類問題時,有關清代鄉地問題的研究可以給我們提供重要啟示。
作者簡介:魏光奇,首都師范大學歷史系,教授。
*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清代州縣行政與鄉里制度研究”(02BZS006)。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7年第5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