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村財務普遍推行了“村賬鄉管”的管理方式,與村賬村管相比,村賬鄉管的優越性很大。但我們在審計中發現此種管理也有其不足之處,那就是拉開了會計記賬與會計主體經濟活動的距離,容易使會計職能被“架空”,出現賬實不符、集體資金賬外運行等現象。針對這種狀況,筆者認為應通過以下三種方法深化村級財務審計。
一是賬外調查與賬內核實相結合。村賬鄉管后,村會計的記賬職能由鄉鎮記賬機構來完成,村會計負責將村內的經濟活動報送鄉鎮記賬機構,這就不免會出現村內經濟活動與報賬結果不相符的現象。因此在審計時突出賬外調查,查賬時以核實賬外情況為目的,將弄清賬外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作為審計重點。
二是調查收入來源和支出的真實性。由于鄉鎮對村集體財務活動的審核監督是不受村內制約的,因而拿來鄉鎮記賬的一般都是比較陽光和透明的。而財務違法亂紀行為人要想在規定之外占有和支配集體資金,其手段主要是隱瞞收入和虛報支出。所以審計重點從弄清集體的全部收入來源入手,查看這些收入是否全部入賬,弄清各項支出的真實面目,看客觀實際發生的支出和入賬報銷的支出是否一致。
三是核查賬外賬和“小金庫”。村賬鄉管強化了會計監督職能,違法亂紀行為人為了侵占集體資金,又逃避會計監督,有可能另辟蹊徑搞賬外賬和“小金庫”。
因此,我們注重對賬外賬和“小金庫”的核查,通過核實資產出售出租、林木出售、土地承包等收入情況,查看是否入賬,是否賬外存放。
作者單位:山西省平順縣審計局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