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一個巨型國家,不同地區存在巨大差異。其中最顯著的差異之一 就是經濟發展的東中西差異。東部沿海發達地區農村已經完成工業化,成為城市帶的有機組成部分,廣大的中西部農村地區則失去了工業化的機會,不可避免地衰落了。本文僅僅討論沿海發達地區農村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沿海發達地區存在著3種相當不同的國家與社會關系,分別以蘇南(江蘇省南部地區)、珠三角和浙江農村為代表,這與3個地區工業化路徑及對村社集體土地利用方式的差異有關。
蘇南工業化是在20世紀70年代啟動的,主要是集體性質社隊企業的快速發展。社隊企業是由村社集體出資、出勞力、出土地,且由村社集體所有的企業。改革開放以后,社隊企業改稱鄉鎮企業。1995年前后蘇南集體性質鄉鎮企業改制,并進人大力度招商引資階段。除極少數例外,蘇南集體性質鄉鎮企業不再存在。
蘇南通過發展集體性質鄉鎮企業實現農村工業化的路徑留下了很多重要的遺產,擇要有以下5個方面:一是蘇南經濟結構的改變,工業產值遠遠超過農業產值;二是農民工人化;三是基礎設施大幅度改善;四是大量農地作了工商業建設用地;五是形成了一個強有力的村社集體。正是這些遺產使蘇南可以在1990年代通過招商引資實現經濟的持續增長。
鄉鎮企業是集體性質的,在土地用途管理并不嚴格時,只要有需要,村社集體就可以在集體土地上辦工業,土地使用幾乎是無成本的。1990 年代招商引資,外來資本到村莊落地需要土地,村社集體將土地租給外資,收取租金,這個租金也是屬于村社集體而不屬于個體農戶。村社集體獲得大量土地租金收益,主要用于建設村莊基礎設施和舉辦公益事業,并不分給農戶。
因為村社集體收入主要受到上級監管,以及上級對村社干部有較大的任免權,且正是上級對村社干部的工作進行考評,蘇南農村村社集體經濟收入越多,國家就越是可以通過村社集體來進行農村建設服務農戶和塑造社會。
總體來講,蘇南村社集體從土地上獲得的租金收人變成了國家對農村社會的塑造能力。
珠三角農村的工業化是從三來一補、招商引資開始的。通過招商引資,吸引外資落地,掌握土地產權的村和村民組將集體土地租給外資獲得租金。因為承接世界產業轉移的機遇,在很短的時期,大量外資在珠三角落地,珠三角村社集體土地上建設大量工廠,村社因此獲得大量土地租金,這些土地租金比之前在土地上種糧食的收益要高得多。在土地上建工廠后,珠三角農民就不再從土地上獲得農業收入,而變成依靠土地租金分紅收人,并且,在珠三角核心區,只要有土地就可以吸引外資落地,就可以獲取當地平均水平的土地租金,在土地上種糧食變成在土地上種工廠。因此,珠三角地區絕大多數村社集體土地租金收人都用于分紅,農民潛意識里認為土地是農戶自己的,是祖祖輩輩傳下來的,今后子子孫孫還要吃這個地租。與過去不同是,過去是個體的,現在是集體的。另外一個不同是過去是吃農業地租,現在是吃工業地租。
珠三角農戶土地屬于農戶的認識及土地租金必須分紅的實踐,使村社干部變成了集體的職業經理人,這樣的職業經理人受制于農民認識與訴求,通過利益網絡來形成強大的地方主義輿論與力量,并因此形成對地方行政網絡的腐蝕,從而形成社會對國家的倒逼。因此,在珠三角農村,處處可見地方對國家規則的主導與塑造,國家對地方的控制能力被削弱了。
浙江農村工業化是從家庭作坊開始的,家庭作坊開在農戶家中,隨著規模擴大而逐步在房前屋后搭建,在村莊閑置倉庫學校建廠,在荒地空地建廠,直到在交通方便的公路沿線建廠”。因為是個體私營的,這些突破家庭空間的企業占用集體土地就缺少正當性與合法性。如此一來,近年來,浙江省大力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和環境整治,進行“三改一拆”,對非法存在的個體私營經濟進行整頓,就未遇太大的阻力。
中國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集體土地制度是公有土地制度。在集體土地上進行工業化,蘇南、珠三角和浙江因為工業化的起點與路徑不同,造成了對土地利用的不同方式及土地利益分配的不同形式。總體來講,作為生產要素,土地進人到工業化中就要產生地租收益。在蘇南集體性質鄉鎮企業階段,土地租金收益與集體企業市場經營收益很難區分開,也基本沒有區分。因此,在1970-1990年代的蘇南鄉鎮企業發展中,農民并未直接感受到集體土地用于工業化可以產生出來租金,蘇南農民基本上是無視了土地利益及土地權利。正是因此,蘇南農村至今仍然沒有土地利益應當歸農民分享的意識。
珠三角招商引資,村社集體出租土地給外資獲得租金,土地租金收益與外資市場經營收益一開始是分開的,土地可以產生出收益,并且這個收益要遠遠高于之前的農業收益,這樣就造成作為土地受益人的農民集體強烈的分享土地利益訴求,之前作為公有制形式的集體土地所有制被下降到個人所有的集合,農民逐步認為土地利益就是農民個體利益的集合,應當由集體所有成員獨占,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分享。
浙江個體私營企業在房前屋后辦廠時是區分不出土地租金與企業經營收人的,之后占用荒地空地甚至在自己承包地上蓋廠房也很難區分出土地租金與企業經營收人,一直到企業必須要到工業園區租廠房才得以清晰區分出土地租金(含房租)與經營收入的差異。而當前浙江相當部分個體私立企業仍然是“非法”占地,他們的土地租金往往變成地方政府以“非法”占地處以罰金的部分。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所有建設用地都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因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進行工商業建設從而獲得土地非農使用增值收益是不合法的。不過,沿海發達地區農村農地非農使用是早在國家制定及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之前發生的,因此是歷史遺留問題。在農地上非農使用土地所形成的超過農業地租的土地增值收益,本質上是一種再分配收益,是國家對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土地收益分配狀況的默認,現在國家試圖通過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人市來承認這部分歷史遺留土地利益的合法性。這樣,在蘇南、珠三角和浙江,就形成了一個基于國家力量的再分配性質的土地增值收益。這種再分配性質收益與市場經營收益是完全不同的。問題是這種收益如何分配及其后果。
蘇南農村,村民并不認為土地租金收入是屬于村民個體,反過來,正是國家通過再分配性質的經濟將國家力量嵌入到集體經濟中,形成了強大的國家與農民關系能力。蘇南農民認為,集體經濟是國家政策性的和再分配性的,所以集體經濟本質上是公的,是國家的。農民承認集體經濟的公有性質。珠三角農民則傾向將本來具有政策性和再分配性質的土地收人當作市場經營性收人,從而當成了農民私人收入。所以他們強烈要求將所有集體收人都量化到人,分紅到人。
其結果就是,蘇南的集體經濟塑造了強大的國家,珠三角的集體經濟塑造了強大的基于農民個體利益的社會。
當蘇南農村土地非農使用增值收益變成國家對社會的塑造能力時,國家就更有能力規范社會。表現在土地管理上,雖然蘇南農村普遍存在將集體農地變成建設用地的行為,卻幾乎沒有農戶違法違規在集體土地上私搭濫建。表現在宅基地管理上,蘇南農村也是相當規范。
珠三角農村,快速工業化帶來土地上大量增值收益塑造了強大的基于個體利益的社會,國家政策在珠三角落地時就會被轉化與變通,由此倒逼中央政策與法律。表現在宅基地管理上面,珠三角一戶多宅極為普遍,雖然珠三角在推進城鄉一體化,實際上鄉村幾乎是毫無規劃。
浙江農村工業化所附著在土地上的收益一部分被個體私營企業家所得,一部分被地方政府通過罰沒收人收走,而沒有留在村社成為集體收入。浙江農村因此顯得有點另類:一方面有大量個體私營企業違法占地,并在被國土等部門罰款后變成合法存在,一方面不少農戶無法獲取本應分配的宅基地。
某種意義上講,蘇南農村是國家通過再分配方式將資源注人到村莊集體,從而激活了村莊政治與社會,提高了國家能力。珠三角農村,農民認為土地非農使用的收益本來就是農民個人集合體的,他們進一步要求將集體經濟量化到人,化公為私,從而形成了對抗國家的力量。雖然蘇南和珠三角土地增值收益都是用了集體這一形式。浙江農村土地非農使用的增值收益未借助集體這一形式,而是直接由個體私營企業家以及地方政府來分享的。也正是個體私營企業家可以分享土地非農使用增值收益,浙江富人企業家有著極強的當村干部的熱情。因此,如果說蘇南村干部更多是國家的代理人,珠三角村干部更多是農民當家人的話,浙江的村干部往往是既不代表國家也不代表農民群體,而只是要獲得他們自己的利益。
浙江村干部是不脫產的,只拿誤工補貼,浙江最近幾年在全省大力推動“三改一拆”等涉及千家萬戶的環境整治工作,卻推進順利。其中原因之一是浙江全省將“三改一拆”當作自上而下的中心工作,強制要求基層完成。在上級巨大中心工作壓力下,浙江基層激活了聯村干部制度,將鄉鎮干部工作責任下沉到村一級,由鄉村兩級集中一個時期的全部力量完成上級中心工作。總體來講,在浙江農村,鄉村兩級的工作比較簡單,一是完成自上而下布置的中心工作,二是解決農村社會矛盾,維持農村社會穩定。從歷史上看,改革開放以來,浙江省自上而下的中心工作其實是不多的,而自下而上蓬勃發育的個體私營經濟使浙江省具有極其昂揚的社會活力。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認為,浙江省農村中最為重要且有效的動員社會的力量是市場,浙江農村可以稱為市場動員主導的社會。
與浙江有很大差異,蘇南自20世紀70年代即有集體性質鄉鎮企業的蓬勃發展。鄉鎮企業是集體性質的,是利用集體資金和土地,由村社集體領導(尤其是村支書)來推動的。到20世紀90年代的蘇南鄉鎮企業已經體量巨大,并因此轉化為強大的鄉村行政力量。待鄉鎮企業轉制以后,蘇南依托已經形成的強大村社集體力量和鄉村行政力量招商引資,實現了蘇南產業升級。蘇南農村最為重要的動員社會的力量是行政,因此可以稱為行政動員主導的社會。
珠三角農村的快速工業化得益于村社集體招商引資,發展“三來一補”企業,村社集體通過出租集體土地獲得大量租金收益,村社集體通過分紅來增加村社集體成員的收益,也因此提高了村社的動員能力。因此,珠三角農村最為主要的動員社會的力量就是村社集體,因此可以稱為村社動員主導的社會。
這樣一來,在中國東部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就存在著3種有所差異的社會動員模式,即浙江市場主導的動員模式、蘇南行政主導的動員模式和珠三角村社主導的動員模式。
與沿海發達地區農村不同,中西部農村普遍存在動員不足的問題,比如一方面,村社集體實力很弱,另一方面市場本身的力量也很薄弱,而基層行政體系的動員能力也很有限。典型表現就是將自上而下的各項中央政策簡化執行,而達不到中央政策所擬達到的效果。其中最典型的表現是將作為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村低保政策變成普惠型的福利,比如變成老人保,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變成普惠式福利之后,上級低保資源的分配就符合群眾的公平訴求,群眾就不會上訪告狀。地方民政部門雖然知道老人保不符合低保制度的初衷,卻因為群眾滿意不上訪,而對鄉村在低保中的平均主義予以默認。
也就是說,在中西部地區,在缺少強有力的基層行政能力的情況下面,國家資源下鄉往往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即很難真正動員社會。
在當前中國中西部,有兩種仍然有效的通行全國的動員力量,第一是“村莊中的國家”的學校教育。第二是全國性的市場。
研究國家與社會之間在不同區域進行動員與聯結方式是一個重要課題。
作者系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武漢大學社會學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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