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多案例的比較研究
摘 要:協商治理是鄉村振興戰略下的農村基層治理的重要模式,對其運行機制及影響因素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政策意義。本文基于農民主體性視角,構建“協商議題—協商策略—協商效果”的關聯性分析框架,以安徽省滁州市T縣三個村莊的典型個案為例,通過案例比較方法,研究鄉村振興戰略下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運行機制及其影響因素。研究發現,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運行機制是:黨委引領下的協商平臺作為組織基礎;“外源—內響應有效—溫和”模式的協商議題設置;協商策略與協商議題不斷相互匹配的協商過程。整體看來,農村基層協商治理模式具有較好的治理效果。而協商議題特征、協商策略運用以及策略—議題匹配性三方面因素顯著影響農村基層協商治理效果。
關鍵詞:鄉村振興;農村基層;協商治理
一、問題提出與文獻回顧
鄉村振興戰略“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政策目標需要政府、市場和社會多元主體的共同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促進資源和資本進入鄉村,造成農村基層結構和利益格局的重塑,鄉村治理將面臨更為復雜的利益分化和利益訴求。協商治理作為一種能夠有效化解沖突、凝聚共識的新的公共治理范式[1],將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中發揮重要作用。《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提出“穩步推進基層協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強調建立多層次基層協商格局。
在推進鄉村振興的背景下,中央在政策和制度層面倡導農村基層協商治理,引發地方和基層政府積極開展以協商治理為核心的農村基層治理創新。那么在實踐層面上,鄉村振興戰略下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運行機制如何?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效果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上述問題的回答對于深化我國基層協商民主理論與實踐,創新鄉村治理體制機制,推進鄉村振興有效實現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簡要回顧與本文主題密切相關的研究,可概括為三個方面:
(1)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基本模式。依據不同標準,學者們對農村基層協商治理模式進行類型劃分,包括:“協商共治體系”、“民主協商議事會”、“分層民主協商”等[2];懇談會、“讓民做主”、“協商民主下基層”[3];政府主導型和農村社區主導型[4];“民主懇談會”、“四議兩公開”、“黨員代表議事會”、“聯戶代表制”、“黨群議事會”、“新村發展議事會”、烏坎模式[5];需求—回應模式、決策—協商模式和參與式預算模式[6];公共事項決策協商[7]、村務民主懇談會等模式[8];決策性協商治理、聽證性協商治理、咨詢性協商治理、協調性協商治理和評議性協商治理等。[9]
(2)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運行機制。從組織機制來看包括“群眾會+”[10]、“村兩委+鄉賢會”[11]、黨組織領導的鄉賢參事會[12]。從制度基礎上分為制度改良型、制度創新型、制度改良與制度創新混合型,而黨組織起到“元治理”作用[13]。從協商過程分析,包括公眾對議題的建構、媒體對議題的審議、政府對議題的回應。[5]從治理體制分析,包括多元主體的有效參與,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治理體系,以及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14]對不同區域的總結,包括層級推進、機制融合、“三委”并行、權力下沉[15]。從民主技術來看包括“協商民意測驗”[16]、“開放空間會議”等[17]。
(3)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影響因素。農村基層協商治理受到多維因素影響,包括:內部組織能力、外部體制約束以及村民經濟理性;[18]主持人制度、代表產生機制、信息先行公開制度、問卷調查表決的決策制度;[19]鄉村社會分化造成的鄉村場域中協商理性流失、協商機構碎片、協商制度失范;[20]制度供給、監督問責、農民理性、基層干部協商民主意識;[21]協商時域發展的均衡性、協商主體參與的平等性、協商動因啟動的包容性、協商程序制定的規范性、協商結果達成的共識性;[22]黨的領導、制度化和程序化、民主作為工具(協商議題的事務性而非政治性);[23]農民政治素質[24]和政治能力[25];政治效能感和社會網絡。[26]
上述成果為本文研究提供了基礎,但仍然存在以下有待推進的方面:(1)以往研究多強調農村基層協商治理中的多元主體,并未強調鄉村治理場域中農民的主體地位和主體利益;(2)以往研究多強調從宏觀的社會與國家關系、自治與行政關系的分析視角,同時也強調微觀具體的協商技術(會議主持、代表選取、民意問卷測量等)的影響,較少強調對于協商議題、協商策略以及協商結果等中觀因素的關注。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將利用基于典型案例的第一手田野調查資料,運用個案分析和案例比較的實證研究方法,構建基于農民主體性的“協商議題—協商策略—協商結果”的本土化分析框架,揭示農村基層協商治理運作機制的黑箱,并分析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績效的影響因素。
本文主要運用多案例比較的方法對鄉村振興戰略下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運行機制進行研究。相比于單案例研究,多案例研究的說服力和推廣性更強,在條件和資源允許的情況下,應該盡可能選擇多案例研究設計,以提高內在效度和外在效度。[27]
二、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議題、策略及效果
本文中農村基層協商治理指的是,針對于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農村基層的利益矛盾和沖突等議題,公共性治理主體在協商平臺或組織中,利用多元化的協商治理策略,通過對話、討論、辯論等協商機制,在特定的協商程序和規則的規制下,達到形成共識和協調分歧的目標。
(一)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協商議題
農村基層協商治理議題以矛盾糾紛解決的協調性協商議題為主。而協商議題的特征對于協商治理的效果產生關鍵性影響。郎友興認為議題的選擇問題是協商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23]那么協商治理議題如何影響協商治理效果呢?楊守濤、李樂認為基層協商議程設置從議題提出、議程響應、響應狀況、溫和狀況等方面影響協商治理效果。[28]袁方成、毛斌菁將協商民主的議題概括為“人”、“事”、“物”三類不同性質的事務。[29]徐明強將基層協商治理的議題和模式進行劃分,不同的協商議題對應于不同的協商治理模式和機制。[30]
基于上述研究,我們從農民主體地位和主體利益的角度出發,提煉出農村基層協商議題的兩個關鍵要素,即議題公共性和利益關聯性。公共性是與私人性、個人性、私密性等概念相對而言的,它強調的是某種事物與公眾、共同體(集體)相關聯的一些性質。[31]那么協商議題公共性指的是,所協商的問題和對象與農民群體以及村莊集體的關聯狀況,涉及到的農民群體越廣泛、與村莊集體利益關聯度越高,則說明該協商議題的公共性越高。利益關聯性指的是協商問題和對象與農民個體及私人利益的關聯程度,相關程度越高則利益關聯性越高,相關程度越低則利益關聯性越低。在鄉村治理中,關涉農民個體及私人的利益包括獲取收益的正向利益和受到損害的負向利益,那么利益關聯性也包括正向利益關聯性和負向利益關聯性。
基于議題公共性和利益關聯性兩個維度可以將協商議題劃分為四種理想類型,如表1所示。其中A代表議題公共性高且利益關聯性高的協商議題,B代表議題公共性高且利益關聯性低的協商議題,C代表議題公共性低且利益關聯性高的協商議題,而D代表議題公共性低且利益關聯性低的協商議題。其中A、B、C三類協商議題是農村基層協商治理面臨的主要協商議題類型;而D類協商議題由于議題公共性低且利益關聯性低,與村莊公共利益和農民私人利益的關聯程度都不高,依靠利益相關者的自我治理就能解決,并不會也不需要進入協商議程之中。
(二)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協商策略
協商策略指的是協商治理過程中公共性治理主體為了化解矛盾、協調分歧、均衡利益所主要使用的方法和理由。以往針對于基層協商治理的微觀層面的實證研究中,較多地強調協商治理技術的影響。西方技術民主發展出的公民共識會議、[32]愿景工作坊、[33]協商民意測驗、[16]開放空間會議[34]等具體協商治理技術及其操作被引入國內。會議主持人制度、隨機抽樣選出代表的制度、信息先行公開制度、問卷調查表決的決策制度等操作性和技術性因素在協商治理實踐中被強調。[19]與以上實踐不同,我國農村基層普遍性的協商治理實踐在技術和操作上尚不能達到一個較為嚴密和完備的狀態,更多的是基于一種協商民主理念,在協商治理組織和平臺中,針對于協商議題運用相應協商策略,進而達到問題解決的目標。因而我們將關注重點放到協商治理中的策略選擇,而不是技術使用。
從理論和實踐層面考量,我們認為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策略包括行政化、市場化、情感化和道德化四種主要類型。我們分別從具體做法、依托主體、社會基礎、合法性來源以及實踐邏輯等維度對四種協商治理策略進行分析。
(1)行政化的協商策略。在農村基層協商治理中,行政化的協商策略主要指依托于行政性組織(包括基層政府、村兩委及其成員)依照政策和制度的規定照章辦事的一種協商治理方式。行政化策略來源于科層化的行政邏輯在鄉土社會中的延伸,其社會基礎是政府和國家的權威性。行政化協商策略的合法性來源于國家的授權,而鄉土社會及農戶基于對政府和國家權威的認同,進而對行政化協商策略產生信任和認同。行政化協商策略在鄉村社會中的實踐邏輯是一種“法”治的邏輯。需要說明,這種邏輯中的“法”是一種廣義和泛指的“法”,指的是國家和政府制定和頒布的政策、規章、制度以及法律。
(2)市場化協商策略。市場化的協商策略指行政性組織(主要是縣、鄉兩級基層政府)依照“市場交易”的邏輯,通過給予被協商農戶額外利益換取矛盾平息和問題解決的一種協商治理方式。市場化的協商策略的社會基礎來源于我國政府科層治理體制中的壓力型體制[35]和屬地責任制。[36]市場化協商策略的合法性來源于壓力型體制和屬地責任制中強懲罰性的考核激勵,這種考核倒逼不僅造成了市場化協商策略,同時也導致基層政府的共謀行為。[37]市場化協商策略遵循“用利益換穩定”的基本原則,是一種市場化的利益交換,因此我們認為其遵循“利”治的邏輯。
(3)情感化的協商策略。情感化的協商策略指在農村基層協商治理實踐中,利用被協商對象的親戚、朋友,通過拉關系、講情感等具體做法,進而促進協商目標實現的一種協商治理方式。情感化協商策略的具體做法是拉關系、講感情,所依托的主體是與被協商對象具有情感關系的親戚、朋友等。情感化協商策略的社會基礎來源于血緣和地緣關系,以及人情和面子觀念。中國是一個關系社會、人情社會和面子社會,[38]這種社會結構在鄉土中體現的更為明顯。因此,情感化協商策略的合法性來源于血緣和地緣關系、人情和面子觀念所產生的關系約束。情感化協商策略遵循“情”治的實踐邏輯。
(4)道德化的協商策略。道德化的協商策略指農村基層協商治理實踐中,利用鄉村中的權威,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的方法,促進協商目達成的一種協商治理方式。道德化協商治理策略的具體做法就是擺事實、講道理,進而讓被協商對象感受到鄉土中道德的壓力,所依托的主體主要是鄉村社會中做事公允、素有威望、眾人信服的長輩,我們稱之為鄉村權威。道德化協商策略的社會基礎是具有“差序格局”社會結構的村落共同體。費孝通認為傳統鄉土中國是一種長老統治下的禮治秩序,[39]而這種傳統底色具有歷史延續性。在當前的農村基層中,傳統的道德仍然具有約束性。從公私觀念來看,村落共同體中所強調的大公無私和公大于私的道德準則構成了道德化協商策略的合法性來源。道德化協商策略遵循“德”治的實踐邏輯。
(三)協商議題、協商策略與協商效果
農村基層治理問題進入協商治理議程的過程就是農村基層協商議程設置過程。有效的基層協商議程設置是在有限的基層治理資源下基于良性互動的積極有效的響應。[28]因此,本文在分析農村基層協商治理運行機制時關注協商議題設置,并重點分析議題設置過程中不同治理主體的互動和響應。
議題公共性和利益關聯性是協商議題的關鍵性要素,其中協商議題公共性指這一議題或議程與村莊公共利益的關聯程度。利益關聯性則指的是議題或議程與農民私人利益的關聯程度。從農民主體視角來看,議題公共性越高,那么被協商農戶在村莊中感受到的群體壓力和道德壓力越大;利益關聯性越高,那么被協商農戶參與利益爭奪和博弈的行動強度越高。從基層政府和村兩委等行政性組織主體視角來看,議題公共性越高,說明該議題成為了村莊治理的重要問題,亟待解決,因而該議題的治理緊迫性越高;利益關聯性越高,農民行動強度越高,集體行動、上訪等基層不穩定因素越多,那么該議題的重要程度也越發提升,其治理緊迫性越高。議題的治理緊迫性影響行政性組織的注意力分配,進而造成一系列不預期的治理后果。議題公共性與利益關聯性的差異同時影響利益關聯的農戶和行政性治理主體的行為,對治理主體的互動和響應產生影響,進而也對協商議題設置產生影響。
當面臨某一協商議題時,公共性治理主體將采取一定的協商策略進行協商治理。協商策略包括情感化、道德化、行政化和市場化等四種基本類型。在協商策略的選擇時需要考慮協商成本、協商效率和協商序列三方面的關鍵要素。在基層協商治理實踐中,行政性治理主體追求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以及合服習慣的治理策略。因此,基層治理主體面對不同協商議題,需要選取不同的協商策略,進而達到成本、效率和序列的平衡。
在農村基層協商治理實踐中,基于成本、效率以及序列的三重考量,不同的協商議題需要選取與之匹配的協商策略,才能達到較好的協商治理效果。因而我們認為協商議題與協商策略的匹配程度決定了協商治理的效果。協商議題與協商策略的匹配性越高,則協商治理效果越好;反之匹配性越低,則協商治理效果較低。
對于協商效果的評價包括主觀和客觀兩個維度。其中客觀協商效果主要通過協商治理實踐中協商次數、問題是否解決、決策是否執行三方面指標進行考察;而主觀協商效果則主要通過對被協商主體(主要是利益關聯的農戶)的主觀滿意度進行考察。此外,協商治理具有一定的規程、程序和機制,因而需要一定的組織基礎來承擔協商治理的實施。在分析農村基層協商治理運行機制時還需要考慮其組織基礎。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組織基礎主要從協商平臺的形成機制和對利益相關方的吸納機制兩方面展開分析。
綜合以上分析,本文構建了協商議題、協商策略與協商效果的關聯性分析框架,如圖1所示。
三、農村基層協商治理運行機制的案例比較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和落實,安徽省滁州市T縣積極開展以協商治理為核心的農村基層治理創新,涌現出一大批以協商機制推進基層善治的案例。依據案例研究原則和本文理論框架,我們選取三個典型案例(見表3)作為本文研究對象。
本部分將從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組織基礎、議題設置、協商實踐以及協商效果四個方面進行多案例比較分析,進而總結出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運行機制。
(一)組織基礎:黨委引領下的協商平臺
擁有固定成員構成的協商組織平臺,即協商委員會,是農村基層協商治理能夠實施的組織基礎和前提條件。協商組織平臺中成員的基本構成和產生機制反應基層協商治理的組織和結構特征。
從協商委員會基本構成來看,三個案例村莊的協商委員會中,秩序主導者(行政性治理主體)占協商組織的大部分成員構成,而農民占協商組織的構成較小。其中案例1中S村協商委員會中農民代表僅1人;案例2中J村協商委員會中農民代表2人;案例3中G村協商委員會農民代表僅1人,并且還兼具部分秩序主導者身份(村老書記)。因而協商委員會并不能較好地體現出農民主體地位。
從協商委員會的產生機制來看,主要包括民主選舉(推選)、便于治理、政治原則和協商需要四個方面。其中民主選舉(推選)指村民或村民代表通過投票或推舉方式產生協商委員會成員的機制;便于治理指的是為了方便協商議題的有效治理將村莊中的原秩序主導主體直接納入協商委員會的機制;政治原則指的是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中關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加強協商民主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握正確方向,形成強大合力,確保有序高效開展”的規定,將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直接納入協商委員會的機制;協商需要指的是依據協商治理的程序和規則等具體需要,將一些事務性成員直接納入協商委員會的機制。
不同案例村莊的協商委員會產生機制存在差異性。第一,案例1和案例2存在民主選舉機制產生的成員,但案例3中協商委員會成員都非民主選舉產生,因此我們認為協商委員會不能較好地體現出協商治理的民主原則。第二,案例1和案例3中存在協商委員會成員通過協商需要機制產生,而案例2中沒有協商委員會成員是因為協商需要產生,因此協商委員會的生成并不重視協商程序和協商規則。第三,案例1、案例2和案例3中都有協商委員會成員通過黨的領導的政治原則機制產生,因此農村基層協商委員會強調黨委引領的政治原則。第四,案例1、案例2和案例3中都有協商委員會成員通過便于治理機制產生,因而農村基層協商委員會強調對于協商事務的有效治理。總結起來,農村基層協商委員會的產生更強調黨的領導和有效治理的原則。
基層協商需要重視吸納利益相關方參加協商。協商治理中利益相關方的產生包括直接利益相關、間接利益相關以及便于治理三種機制。其中直接利益相關機制指直接受到利益損害或獲取正向利益的主體被吸納參與協商;間接利益相關指與村莊公共利益關聯,與直接利益相關者具有親戚、鄰居或朋友關系的主體被吸納參與協商;便于治理機制指的是為了方便協商議題的有效治理,將村莊權威、基層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等主體吸納參與協商。
比較不同案例中協商治理利益相關方的產生機制:案例1中,S村協商治理吸納的利益相關方共6人,其中直接利益相關2人,即2名被協商對象;間接利益相關2人,即同村民小組的村民代表;便于治理機制產生2人,即2名鎮干部。案例2中,J村協商治理吸納的利益相關方共7人,其中直接利益相關2人,即2名被協商對象;間接利益相關2人,即被協商對象的2名好朋友;便于治理機制產生3人,包括2名村莊權威和1名村小組組長。案例2中,G村協商治理吸納的利益相關方共11人,都是與該協商議題具有直接利益相關的主體,包括1名企業(農業產業園)代表、2名村民小組集體代表(村民小組組長)和8名村民代表。
(二)議題設置:問題如何進入協商議程
協商議題設置是將一般性的治理問題變成協商治理議題的過程。協商議題設置是基層協商治理的初始環節,對協商治理的后續環節和流程產生重要影響。我們分別從議題提出者、議題響應者、響應狀況、溫和還是激進等因素對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議題設置進行分析。
案例1中,協商議題的提出者是因為新水渠未能貫穿通水而缺乏農業用水的農戶代表,是利益密切相關主體,在協商治理活動中屬于外源性因素。該案例中協商議題的響應者是村兩委,是村莊秩序主導者,在協商治理中屬于內源性因素。從響應狀況來看,在缺水農戶及農戶代表提出議題后,村兩委有一個漸進認同,最終積極有效響應的過程。從過程的溫和程度來看,缺水農戶提出議題,村兩委響應議題的過程中,各個主體之間并未發生沖突,而是保持一種有效溝通和良性互動的溫和狀態。基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案例1中S村的協商議題設置是一種“外源—內響應有效—溫和”模式。
案例2中,協商議題的提出者是擔心高速路廣告牌占地沖突影響項目實施的村兩委。作為議題提出者的村兩委具有利益相關者和秩序主導者的雙重角色,但仍然主要承擔秩序主導者的角色。正是因為雙重角色,案例中村兩委向上一級的秩序主導者鎮政府提出協商議題。鎮政府作為議題響應者,是秩序主導者,在協商治理中屬于內源性因素。從響應狀況來看,村兩委發現該治理問題后,經過提議和審議后上報鎮政府,鎮政府通過與村兩委的協商,決定將這一問題設置為協商議題,并交由協商委員會執行。村兩委與鎮政府通過積極有效的互動、溝通和協商達到了積極有效的響應狀態。整個響應過程無矛盾沖突,屬于溫和響應。基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案例2中J村的協商議題設置是一種“內源(外源)—內響應有效—溫和”模式。
案例3中,協商議題的提出者是G村農業產業園二次征地中不滿意征地補償標準的被征地農戶代表,是利益密切相關者,在協商治理中屬于外源性因素。這一案例中協商議題的響應者是村兩委,屬于秩序主導者,在基層協商治理中是內源性因素。從響應狀況來看,利益相關的村民與村兩委持續地溝通、互動,村兩委與協商委員會及農業產業園協商溝通后,決定將征地問題納入協商治理,設置為協商議題,并由協商委員會具體執行。整個設置協商議題過程村兩委的響應積極有效,并且未發生沖突,各主體互動響應過程較為溫和。基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案例3中G村的協商議題設置是一種“外源—內響應有效—溫和”模式。
(三)協商實踐:策略與議題的匹配過程
當治理問題完成議題設置成為協商議題后,協商治理呈現為協商策略與協商議題不斷匹配并最終達成協議的實踐過程。
1.高公共性—高利益性議題的協商治理
案例1中S村的協商議題是新水渠建設占地問題。從議題特征來說,新水渠的建設關系到水渠下游兩個村民小組近百戶農民的農業用水問題。因此,該議題與村莊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議題公共性高。對于兩戶被占地協商農戶,一方面被占用土地田塊較小,被占后土地將無法繼續耕種,失去農業價值,另一方面征用土地上有數量較多的樹木,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因此,該議題與被占地農戶的私人利益關系密切,并且該利益涉及到的經濟價值較高,我們認為該議題的利益關聯性高。
案例1中S村新水渠占地協商過程中,公共性治理主體綜合運用了行政化、情感化、市場化和道德化等四種策略。正式協商前的入戶走訪中,首先運用行政化策略,但并不奏效,被協商農戶避而不見。然后使用情感化策略,了解被協商農戶需求,將其重新帶入協商之中。第一次正式協商,由于農戶認為占地后利益受損嚴重,協商委員會的行政化策略不起作用。第二次正式協商中,市場化和行政化的混合策略由于補償標準不明確而作用甚微。第三次正式協商中,市場化、道德化和行政化的策略,一方面解決了被協商農戶的疑慮,部分滿足其利益訴求,另一方面也使其感受到村莊的道德壓力,因而協商策略產生較好的效果,雙方達成一致,協商成功。
2.高公共性—低利益性議題的協商治理
案例2中J村的協商議題是高速路廣告牌占地問題。從議題特征來說,高速路廣告牌的建設是集體經濟薄弱的J村為了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而依托高速路的便利而開展的公共項目。因此,該議題與村莊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議題公共性高。對于兩戶被占地農戶,高速路廣告牌的高炮地基占用面積較小,毀壞莊稼較少,并且對于土地以后的耕種影響不大。因此,該議題與被占地農戶的私人利益產生關系,但涉及到利益的經濟價值較低,我們認為該議題的利益關聯度低。
案例2中J村高速路廣告牌占地協商過程,公共性治理主體通過組織村莊權威、朋友、鄰居等群體共同參與協商,主要運用了行政化、道德化和情感化三種協商策略,達到了較好的協商治理效果。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高公共性低利益性協商議題中,被協商農戶會受到較大的道德壓力,同時因為利益較少造成參與利益爭奪激勵不足、缺乏動力。另一方面,公共性治理主體通過引入村莊權威、朋友、鄰居等多元主體,正確地采用以道德化為核心的協商策略,協商策略與協商議題匹配性高。
3.低公共性—高利益性議題的協商治理
案例3中G村的協商議題是農業產業園征地問題。從議題特征來說,農業產業園征地行為是一個企業發展的市場化行為,與村莊公共利益關系不大,因此該議題公共性低。對于被征地的村小組集體和農戶,征地面積較大,達到53畝,按照以往企業征地補償最低標準3萬元/畝計算,征地補償金額高達159萬元。同時按照以往企業征地補償最高標準3.6萬元/畝計算,征地補償金額為190.8萬元,最低標準和最高標準的補償款差值高達31.8萬元。農業產業園征地涉及到兩個村民小組集體和23戶農民,牽涉面積較為廣泛,補償金額非常巨大。因此,該議題與被征地農戶私人利益關系密切,且經濟價值巨大,我們認為該議題的利益關聯性高。
協商議題被受理后,協商委員會組織利益相關方針對于農業產業園征地問題進行10次協商,包括2次座談會協商和8次入戶協商。案例3中G村農業產業園征地協商過程,公共性治理主體組織利益相關的被征地農戶及村民小組集體代表、征地企業、村莊權威、朋友鄰居等主體共同參與協商。運用的策略包括行政化、市場化、道德化和情感化,其中市場化策略為主,其他策略為輔。通過上述協商方法最終達到了有效的協商治理。
(四)村級協商治理的效果及其影響因素
治理模式的好壞需要對其治理效果進行考察。一般而言可通過測量治理績效來評價治理效果,并且需要這種治理績效的考察是可置信的。那么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效果如何,哪些因素對其產生顯著影響?對于協商效果的評價包括主觀和客觀兩個維度。其中客觀協商效果主要通過協商治理實踐中協商次數、問題是否解決、決策是否執行三方面指標進行考察;而主觀協商效果則主要通過被協商主體(主要是利益關聯的農戶)的主觀滿意度進行考察。
依據上述指標我們對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效果進行考察。案例1中,協商委員會與利益相關方共進行3次協商,問題得到解決,并且協商決策執行較好,被協商農戶滿意度較高。因此我們認為案例1的協商治理效果較好。案例2中,協商委員會與利益相關方進行2次協商,每戶協商對象僅協商1次,問題得到解決,協商決策執行到位,農戶滿意度高。因此,我們認為案例2的協商治理效果很好。案例3中,協商委員會與利益相關方共進行10次協商,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協商執行到位,農戶較為滿意。因此,我們認為案例3的協商治理效果較好。總結起來,鄉村振興戰略下的農村基層以多元主體有效溝通互動為基礎的協商治理模式具有較好的治理效果。
農村基層協商治理過程包括組織基礎、議題設置、議題特征、協商策略、策略—議題匹配性、協商效果等關鍵性要素。我們分別從上述因素出發,通過案例比較方法分析協商效果的影響因素。組織基礎方面,案例1、案例2和案例3中,其組織基礎都是黨委引領下的協商平臺,而協商委員會的構建強調黨的領導的政治原則以及便于治理的有效性原則。議題設置方面,案例1、案例2和案例3中,基本上都是利益相關的外源性主體發起議題,村兩委和基層政府等內源性主體積極響應,并且兩者之間的響應和互動是溫和、積極且有效的,是一種“外源—內響應有效—溫和”模式。議題特征方面,案例1為高公共性高利益性議題;案例2為高公共性低利益性議題;案例3為低公共性高利益性議題。協商策略方面,案例1采取先行政化化,再情感化和道德化,最后市場化和道德化的協商策略;案例2采取先行政化,再情感化和道德化的協商策略;案例3采取先行政,再情感化和道德化,最后市場化的協商策略。協商策略與議題的匹配性方面,案例1匹配效果較好,匹配過程適中,匹配難度一般;案例2匹配效果好,匹配過程較短,匹配難度較小;案例2匹配效果較好,匹配過程較長,匹配難度較大。
對比三個案例,案例2協商效果最好,案例1和案例3協商效果較好。組織基礎和議題設置方面,三個案例都基本一致。而議題特征、協商策略和匹配性方面,三個案例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因此我們認為協商議題特征、協商策略運用、以及協商策略和議題的匹配性對于農村基層協商治理效果產生顯著影響。
四、基本結論
協商治理作為一種能夠有效化解沖突、凝聚共識的治理模式,對鄉村振興戰略下的農村基層治理產生重要作用。那么研究鄉村振興戰略下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運行機制及其影響因素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以往對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研究中,較少強調協商治理中的農戶主體地位和主體利益,對協商議題、協商策略以及協商效果等因素缺乏關注。基于此,本文從農民主體性視角,構建“協商議題—協商策略—協商效果”的關聯性分析框架,通過多案例的比較分析,揭示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運作機制,并進一步分析農村基層協商治理效果的影響因素。
研究表明:(1)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組織基礎是黨委引領下的協商平臺—協商委員會。協商委員會的構建注重黨的領導的政治原則和便于治理的有效性原則,而不強調民主選舉和協商程序規則的原則。協商委員會對于利益相關方地吸納不僅強調直接利益相關,還注重吸納間接利益相關方以及有助于協商治理的主體。
(2)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協商議題設置是一種“外源—內響應有效—溫和”模式。利益相關的外源性主體發起議題,村兩委和基層政府等內源性主體積極響應。利益相關方和秩序主導者通過持續地良性溝通和互動,進而達到積極有效且溫和的協商議題響應,最終完成議題設置,進入協商治理實踐流程。
(3)農村基層協商治理的機制是公共性治理主體運用不同協商策略與相應的協商議題不斷匹配,最終促進利益相關方達成一致,實現利益均衡和基層秩序。協商策略與協商議題的匹配模式是:高公共性高利益性議題以市場化策略和道德化策略為主,行政化策略和情感化策略為輔;高公共性低利益性議題以道德化和情感化策略為主,行政化策略為輔;低公共性高利益性議題以市場化策略為主,行政化、道德化及情感化策略為輔。
(4)整體看來,農村基層協商治理模式具有較好的治理效果。農村基層協商治理效果受到協商議題特征、協商策略運用、協商策略和議題的匹配性三方面因素的顯著影響。其影響機制是:議題公共性越高,協商治理越簡單;議題利益關聯性越高,協商治理越復雜;公共性低利益性高議題的協商治理比公共性高利益性高議題更復雜;協商策略與協商議題匹配性越好,匹配難度越小,協商治理效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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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發展學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5期,第202-2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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