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從根本上說是權屬和利益的糾紛,權利與義務的交織。農村土地承包從1981年至今,已歷時31年之久,因其涉及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面多且廣,時間跨度長,情況復雜,政策性、法律性、時效性強,在此過程中,中、省、市、縣均出臺了許多土地承包政策性文件,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等也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多個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各省也相繼出臺了地方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法律法規。這些政策、法律法規都有極強的時效性,都有施行的具體起止日期,在仲裁裁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就應當選擇糾紛發生時,中、省已出臺的且在有效期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裁決依據。如因法律政策選取不當,就會因裁定不當,無意損害承包合同當事人雙方及第三者的合法利益,給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留下新的隱患。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歷程,按照相關政策、法律出臺的時間先后,以我縣為例,將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歷程大致劃分為五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81年第一輪土地承包開始至1994年9月30日《四川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實施前;第二階段為1994年10月1日《四川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7月31日(部分地區是1997年、1998年不等,下同)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止;第三階段為1999年8月1日第二輪土地承包開始至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第四階段從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第五階段為從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稿)實施起至今。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間,每5年開展了一次土地小調整。1997年至2002年間,還有國務院批準公安部戶籍制度改革文件,也涉及承包土地的政策問題。
第一階段
1981年第一輪土地承包開始至1994年9月30日《四川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實施前。這段時間,出現的土地承包糾紛,應該選擇糾紛發生時仍然有效的各地土地承包經營政策,或者依據承包農戶與發包方--農業生產隊(合作社)所簽訂的《農業土地承包合同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作為仲裁裁決糾紛的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期間,每5年開始了一次土地調整。針對不同小調整時期內發生的糾紛,選擇適用小調整時期內有效的土地承包政策。1983年四川省還出臺了《四川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辦法》(試行草案)》和《遂寧市農業合作社章程(試行草案)》,這兩個地方性法規也是裁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重要法律政策依據。
第二階段
1994年10月1日《四川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6月30日,即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止。因1994年7月26日由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四川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有效期到2002年11月30日止,為此,在此期間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應該選擇《四川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作為仲裁的法律依據。
第三階段
1999年7月1日第二輪土地承包開始至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在這個時期,中省市縣分別出臺了《關于做好第二輪農村土地延包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8日出臺了《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9〕15號),失效時間為2008年12月24日。1997年06月10日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于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國發 〔1997〕 20號),對農村戶口遷入城鎮并轉為非農戶口的,對原承包土地作出了明確的政策規定。針對這段時期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在仲裁裁決時,應該依據1999年承包方與發包方所簽訂的承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9〕15號),還可以依據《四川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以及1999年中省市縣出臺的關于做好第二輪農村土地延包的相關文件等。
第四階段
從2003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這段時期出臺的相關法律還包括:農業部2005年1月19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5年第47號),2007年11月29日發布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7月29日發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1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為此,在此期間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該針對糾紛發生的時間和性質,選擇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作為仲裁裁決的法律政策依據。
第五階段
從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稿)實施之日起至今。即《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稿)開始實施后發生的糾紛,修改后出臺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中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若干司法解釋相繼出臺。為此,在仲裁裁決這個時段發生的承包經營糾紛時,應該選擇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修正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選擇這兩部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時,《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稿)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修正稿)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不是法律條文中所規定的起始日期。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情況復雜,利益訴求多樣,涉及關聯性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較多,如第一輪及第二輪早期承包經營糾紛可能涉及戶籍、國土、林業、計劃生育、稅費負擔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在仲裁承包糾紛案件時,在事實調查清楚的情況下,需要結合當時有效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考量后,依法依規及相關政策作出仲裁裁決。
(作者單位:四川省射洪市農業農村局。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23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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