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里,我想基于多年來對基層與地方治理的觀察研究,尤其是對古今社會政治實踐的比較,提出一些相關的重要問題。應當承認,我對其中一些問題的認識依然不足、研究有待深化,借此機會拋磚引玉,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教正,更希望學界同仁能予以重視,開展更為深入的研究和討論。
城鄉基層自治建設的現實與前景,多個方面的信息與交流反饋顯示,其狀況并不容樂觀。在近年發表的有關鄉村建設與治理的系列新作中,趙樹凱教授將其現狀概括為“強建設弱治理”特征。[①]我們的跟蹤研究也顯示,近十余年來農村基層建設與治理,一方面確實存在繁榮和發展的景象,但另一方面,在經濟、文化與政治諸領域卻存在日益嚴重且嚴峻的問題,出現前所未有的“復合性危機”。對這種狀況的出現如果做政治社會學的分析,便不難發現:除了受一些普遍性、全球性的共同因素影響外,更受我們的治理體制與結構因素所影響,如:集中性的政治體制,黨組織、政府、領導人與社會、民眾的關鍵性結構一直未變,尤其是近些年不斷加重的權力上收并集中,以及對下層的限權,選舉的形式化等等,以致地方的社會政治生態被惡化[②],已披露的山西、廣東茂名等地的“塌方式腐敗”只是其中的一個縮影。
怎么辦?我個人的意見,無論情況怎樣變化,在大方向上,都應當堅定不移地按照民主、法治與科學的原則與精神,推進社會和政治領域的深化改革,推進我國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推進鄉村建設與治理實踐的創新。具體到基層治理層面,應當盡快將民主自治從村委會和居委會層面,推進到鄉鎮和縣域層面。這種更高層面的地方自治,不僅是個實踐與操作問題,但首先是理論問題、學術問題,亟待深入而科學地研究并討論。正是因為有關地方與國家治理層面的諸多問題還缺乏科學而有力的研究和解釋,至今國人尚有諸多判斷與理念上的誤區。這些誤區已成為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現代國家建設的嚴重障礙。這里,略舉幾個。
一、應如何科學而公正地看待民主選舉?
對于民主選舉,至今我們仍有諸多不合政治常理的意見。按蔡定劍教授的歸納,關于選舉國人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論斷:一是認為中國人口太多,直接選舉一時難以辦到;二是認為農民人口太多,難以實行完全平等的選舉,否則人大代表大多數會是農民;三是認為民眾文化程度太低,不會寫字,難以做到秘密投票;四是認為缺乏選舉經驗,人民群眾缺乏參與選舉的知識和積極性;五是認為上述條件不具備,搞完全的民主選舉會成為形式主義,而共產黨人講究選舉的實質,不在選舉方法上計較。[③]當然,還有“選舉有政治風險”的意見,認為選舉會導致社會和國家的分裂,天下大亂。如李盛明同志提出:“在當今中國,搞一人一票的競選制,必然會很快步入一個動蕩、動亂甚至內戰的局面?!盵④]此外,還有人認為,選舉只是有錢人的游戲,民眾只是在選舉時才是主人;選舉往往不能選出最優秀的人才,甚至可能被操縱、或選出希特勒式的人物等等。
實際上,在現代政治生活中,真正民主的選舉究竟有怎樣的功能與后果?國內學界的研究嚴重不足,但高興的是,何俊志[⑤]、嚴海兵[⑥]等學人對此已作初步而寶貴的梳理。當然,國際學界對此早有漸趨一致的研究結論,如對政府、政治人物與國家而言,選舉有助于增強其正當性與合法性,有助于政權的和平、有序更替,有助于政策調整、降低政治成本與代價;對民眾和社會而言,選舉也是政治糾紛與沖突的和平、有序解決之道,有助于民意的正常有序和理性表達。很遺憾的是,這些應成為常識常理的研究成果,至今還未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以致一些未經驗證的意見依然大行其道,甚至廣為發生“選舉恐懼癥”,并影響到從城鄉基層社區直至其上各級的選舉實踐!
更值得注意的是,形式化或操控性的選舉會帶來怎樣的后果?這種實踐從邏輯上討論,一方面會強化執政者的脆弱性與暴力性兩極思維;另一方面,對民眾而言,則易于弱化其政治信任和政治認同,強化其暴力抗爭乃至反叛思維,難以進行健全而必要的公民訓練,提升其政治素養、有序參與和表達的能力。我們基于連續五波調研的數據庫與資料研究而向本次會議提交的論文,驗證了后一種可能性的存在。[⑦]
二、應當如何科學看待現代地方自治?
我國有“定于一”的政治傳統與政治理念。在傳統的政治實踐中,盡管“皇權不下縣”,但地方尤其是縣以下的分治實踐卻并不合現代民主自治精神。然而,受此傳統的影響,迄今國人對于現代地方自治仍尚存諸多的誤區,往往將其等同于傳統的地方制度,甚至將其與地方分裂和割據等同起來,以致人們常常擔心:推行基層與地方自治會造成尾大不掉、甚至區域不平衡和沖突,影響社會政治穩定。
實際情況會是這樣么?事實上,近兩百年來世界政治的實踐對此已給出新的答卷,然而國內學界對此研究卻甚為不足,對國際學界的相關研究也關注不夠,還難以有力地回答與化解這樣的現實擔心。在相當程度上,這些理念上的障礙,導致了基層群眾性自治實踐中一些長期形成的結構性問題,如“兩委”關系與鄉村(或街社)關系、以及層級政府間關系等問題,不僅始終不能得到有效化解,甚至還愈形嚴重,成為制約基層民主自治深化并提升的重要因素。
因此,深化與提升基層民主自治,就應當深入研究現代地方自治中的諸多理論問題,如:對現代地方自治與傳統地方制度的比較研究[⑧],地方自治中各管理層級之間的關系研究,以及地方自治的主體[⑨]、功能與后果等問題研究。
三、應當如何科學看待政黨從革命黨到執政黨的根本性轉變?
至今,我們黨在國家的領導地位,始終得到民眾的廣泛認同與支持。我們在國內的多波調查,都反復驗證了這個結論。十余年前,我們黨就曾提出要從革命黨向執政黨轉變。值得關注和研究的是,與傳統的革命黨相比較,執政黨究竟應有怎樣的不一樣?應靠什么來保證黨的執政地位?實際上,對這些問題我們在理論上仍然缺乏科學、深透的研究和解釋,還存在不少似是而非的意見。比如,對于政黨與政府在選舉中的暫時性或贏或輸,不少人就反復強調“選舉落敗就是亡黨、甚至亡國?!焙茱@然,這些完全是革命黨的思維,而我們卻并未能從中真正地走出來。
上述情況也出現在微觀的村社基層治理層面。在理論與實踐中,村黨支部與村委會之間的關系應當如何定位,不少同志就主張復制地方和國家政治層面的結構、并提出村支書兼任村主任、兼任經濟合作組織的負責人,以為“全面掌控就是加強和鞏固了黨的領導”!對于“村兩委”的一肩挑,贊成者和力推者均主要來自決策層,認為這將有助于緩解“村兩委”之間的矛盾沖突、減輕基層負擔、加強黨的領導,并以為這會獲得農民的大力支持,等等。
但我們基于田野的多波調查發現,實際情況卻與此有顯著的差別。我們詢問農民:“村書記和村主任兩個職務,有的村由兩個人擔任,有的村有一個人兼任,您贊成哪種做法?”數次調查的結果都顯示:在受訪的農民中,同意分任者占六成左右,主張兼任者僅一成左右,其它人則表示“要看人來定”或“不知道”。在反對“一肩挑”、主張由兩人分任者中,其理由主要有這幾類:一是認為如由一人兼任則其工作量太大、太累;二是認為兩人分任有助于民主協商,如提出,“一個人當不好,就像一個家里有爸爸有媽媽樣的,書記是爸爸、主任是媽媽,做事有商量”,“一個人哪想的這么多事?有兩個人想,就好一點,大隊(村)工作也會做得更勻一點。單獨一個人做,可能想不到,就要差一點?!比钦J為一個人兼任會權力太大,缺乏監督,認為“什么東西都讓他一個人來,如果是好人還可以,如果是不好的,那他就發財了。”“一個人兼任,吃冤枉也不會讓人知道。如果是兩個人當,就能互相知道、有個牽制作用?!痹趯W理上,這些理由實際上正是強調分工與效能、科學決策與協商、權力監督與制衡等現代政治原理,它們所針對的也正是“一肩挑”的可能性風險與缺陷所在。當年在親耳聽到這些樸實而“道出天機”的話語時,我不禁暗喜并大驚:誰說中國農民不懂政治、沒有政治智慧?!但遺憾的是,我們不少同志、尤其是決策層卻并不清楚甚至不相信農民有這樣的政治識見與智慧。
四、如何基于中國經驗推進政治科學的發展和進步?
上述理論與理念不足的問題,已成為影響乃至制約我國鄉村與地方治理實踐的關鍵性問題。這些問題的發生,顯示我國有關鄉村與地方自治的學理準備并不足,包括從事政治學研究在內的學界同仁任重而道遠。
以政治學而言,它作為一門學科進入中國已有百余年的歷史,即使自上個世紀70年代末恢復重建以來也已近40年,應當承認它已有長足的進步。然而,無可否認的是,現代政治學與現代政治進入中國,卻似作為理所當然的自然現象而發生并被接受,學人們就直接借用現代西方的學科工具而操作,對于它們發生、成長的背后之理或政治精神,它們背后的實踐邏輯等要害問題,卻未能深察和深究。無論是現代的民主選舉與政黨、還是民主和地方自治,我們往往僅學了其形式或強調其工具性理性,或簡單將其等同于傳統的形式,往往或者強調中國情境的特殊性而放棄,或者進行變異性操作,出現“橘化為枳”的局面。因此,如何將政治學的經驗研究放置近現代中外政治發展和政治學轉型的大背景,將政治科學研究與政治哲學和理論研究相結合,應是當下和未來中國政治科學發展的重大挑戰和使命。
注釋:
[①]趙樹凱,《理解農村治理沖突》,《中國經濟報告》2013年第7期;趙樹凱,《基層政府:體制下沖突與治理危機》,《人民論壇》2014年5月(下)卷。
[②]肖唐鏢,《近十年來鄉村治理變局的觀察與反思》,《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6期。
[③]蔡定劍,《中國選舉狀況的報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4頁。
[④]李盛明,《毫不動搖堅持并與時俱進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學習習近平同志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14年9月30日。
[⑤]何俊志,《選舉政治學》第三章,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
[⑥]嚴海兵,《選舉與民主合法性》第3章,法律出版社2012年。
[⑦]肖唐鏢、余泓波,2014,《中國農民選舉觀念:進步抑或退步?——基于1999-2011年五波村委會選舉調查》,《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與基層治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南昌),2014年12月。
[⑧]田芳,《地方自治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70頁。
[⑨]當年在討論村民自治時,有人就提出其主體應是村民而非村(地方)。見:中國基層政權建設研究會(王振耀等),《中國農村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中國社會出版社1995年,第53頁;中國基層政權建設研究會(王振耀等),《中國農村村民村民委員會法律制度》,中國社會出版社1996年,第91頁;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3、15-16頁。這種定位對村民自治的實際影響如何,值得進一步討論。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江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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