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欠薪不僅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建立有效的農民工工資保障機制,讓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勞動報酬,既事關社會和諧穩定,能夠減少因極端討薪方式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從長遠來看,更能避免勞動力過度流失造成的“用工荒”,降低勞動力短缺對經濟運行造成的影響,并進一步實現進城務工人員穩定就業,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
黨中央、國務院對解決欠薪問題高度重視,2016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當前我國欠薪案件呈現早發、多發態勢,案件數量和欠薪金額大幅上升。欠薪問題從工程建設領域向加工制造業、采掘業等其他領域擴展的勢頭明顯。同時,因欠薪問題引發的突發事件明顯增多,處置難度越來越大。
事實上,從2002年起國家就對欠薪行為發起整治行動。10多年來,國家和有關部門陸續開展專項行動,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整治力度,不少地方年終“清欠風暴”也從未停止過,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在部分地區和行業,農民工欠薪問題依然久治不愈,陷入“年年討薪年年欠”的怪圈。之所以造成這種局面,一方面,部分企業法治意識淡漠,社會責任缺失。在過往農民工欠薪案例中,惡意欠薪占了較大的比重。另一方面,這兩年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宏觀經濟增速有所放緩,產業轉型升級步伐加快,一些傳統企業出現了生產經營不景氣的狀況,由于資金周轉不靈而造成工資拖欠。
盡管當前存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部分企業經營不景氣的客觀實際,但這并不能成為有關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理由。相反,越是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政府部門和企業越要重視解決農民工的欠薪問題。
從促進經濟平穩運行的角度看,欠薪影響勞動力供給,可能進一步加劇勞動力短缺程度。每年春節過后,東部沿海地區一些勞動密集型行業,如建筑業、制造業企業往往會迎來周期性的“用工荒”,近年來這一問題更有向全國其他地區、其他行業蔓延的趨勢。如果欠薪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農民工拿不到應得報酬,勢必有更多的農民工放棄外出打工,造成春節之后勞動力供給不足,加劇“用工荒”現象。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要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只能以更高的勞動報酬雇傭工人,必然進一步增加企業用人成本,攤薄經營利潤。對勞動密集型企業來說,當勞動力成本優勢不在,原本不景氣的行業將遭遇更大的困難。
從推進城鄉一體化的角度看,欠薪影響農民進城,降低他們在城市工作的信心,可能造成新的城鄉收入差距。當前,新型城鎮化建設已經成為擴大內需和促進產業升級的重要抓手。推進新型城鎮化,解決好人的問題是關鍵,其核心是要著力解決農民和農民工這兩類人的問題,既包括解決他們的生存問題,也包括解決他們的發展問題,實現他們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轉變。這就要求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必須將促進農業轉移人口穩定就業作為推進農民市民化的根本之策。欠薪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農民工合法勞動權益屢遭損害,農民工非農收入水平不能提升,不僅不利于促進農民工長期穩定就業,也會減低他們進城落戶和工作的意愿,阻礙城鄉統籌發展,長期來看將對新型城鎮化建設產生不利影響。
從上述意義上來說,農民工欠薪不僅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建立有效的農民工工資保障機制,讓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勞動報酬,既事關社會和諧穩定,能夠減少因極端討薪方式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從長遠來看,更能避免勞動力過度流失造成的“用工荒”,降低勞動力短缺對經濟運行造成的影響,并進一步實現進城務工人員穩定就業,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
加強對企業勞動用工的管理,指導企業和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提高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從源頭上減少企業拖欠工資現象的發生。由于農民工工作具有臨時性、流動性特點,許多企業認為,簽訂合同對農民工的自由流動不能產生制約,還要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提高了用工的成本,因此勞動合同缺失的問題較為普遍。由于農民工無法確認自身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當發生欠薪事件時,維權難度提高。通過有效監管和執法,督促企業嚴格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切實規范企業勞動用工管理行為,嚴格落實工資支付規定。
加大對失信企業的處罰力度,著力建立企業欠薪信息公開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系統,將企業欠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機制,加大對查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社會公布力度,對惡意欠薪的企業在申請銀行貸款、辦理變更登記、認定著名商標、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以強有力的處罰,維護法律制度的尊嚴,倒逼企業依法履行工資支付的法定義務,形成對惡意欠薪犯罪行為的有力震懾,從而減少因不誠信產生的社會和經濟風險。
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保障資金制度。在建筑業、制造業等農民工就業較集中的領域,將足額繳納工資保證金作為項目開工的必要條件,實行專戶管理,一旦發生欠薪現象,由政府部門直接從這些款項中劃取,專項用于解決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目前,這一制度已經我國一些省份得到立法確認,需要進一步在全國層面加以推廣。在實施過程中,應明確工資保障資金的征集、管理、墊付等職責的承擔主體,政府不能包攬企業的付薪義務,但在企業繳費不足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實行財政兜底,同時有權向欠薪企業追償。在此基礎上,還可探索建立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制度,幫助解決因企業欠薪造成農民工臨時性的生活困難等問題,多措并舉構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制度機制。
暢通農民工欠薪的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渠道,將農民工的利益表達納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實行勞動保障、勞動仲裁機構、法律援助中心等多部門聯動,發揮各方優勢、整合各方資源,充分解決勞動爭議,建立和完善農民工欠薪聯動調解機制。同時,對有需要的農民工實行免費司法援助,引導他們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簡化辦案程序,改進辦案方式,對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爭議案件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使農民工欠薪案件能夠在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的框架內得到有效處理,從而減少通過極端方式討薪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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