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幫困、改善民生既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也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內在追求。從先秦《周禮》的“荒政十二策”,到南宋的《救荒活民書》,再到清代的《荒政輯要》,中國古代在貧困救助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對其進行梳理總結,可以作為今天的借鑒。
在貧困人口的認定與扶持方面,古人在綜合考察與分類定級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扶持。古人對貧困的認定,一般是對收入來源、財產狀況、家庭勞動力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以此進行分類定級。如清代汪志伊在《荒政輯要》中將“產微力薄,家無擔石,或戶傾業廢,孤寡老弱,鵠面鳩形,朝不謀夕者”定為極貧,將“田雖被災,蓋藏未盡,或有微業可營,尚非急不及待者”定為次貧。對不同程度的貧困者給予不同的救濟扶助,如明代林希元《荒政叢言》提出“極貧之民便賑米,次貧之民便賑錢,稍貧之民便轉貸”。在當代,我國扶貧開發過去主要是瞄準區域,大多沒有識別到戶,盡管成效顯著,但隨著扶貧工作的深入,其“粗放”弊端開始顯現。今天我們實施的精準扶貧,就是在精準識別的基礎上精準發力,實現由“大水漫灌”向“精準滴灌”轉變。精準扶貧的前提在于對貧困人口的生活狀況、致貧原因等因素進行深入了解與分析,進而因地制宜、因戶施策、分類扶持,提高扶貧的針對性與實效性。古人對貧困人口進行綜合考察、分類定級、分類扶持的做法,值得今天參考與借鑒。
在扶貧方式上,古人在堅持政府主導的同時,也注重調動民間力量。宋代以前,救助貧困人口一般以政府為主,如漢律規定國家需向“貧不能自存者”提供救助。到了宋代,國家開始注重采用經濟手段、調動民間力量參與扶貧救助,如采用招商賑濟、以工代賑等方式。除此之外,宋代還鼓勵民間互助,動員富戶救助貧戶,并設立“納粟補官”制度,對參與扶貧的富戶獎以榮譽稱號。可見,古人在扶貧實踐中已經認識到政府與民間力量配合的重要性。在當代,由政府主導扶貧具有必然性,因為這樣能夠運用國家的行政力量與財政實力,推動扶貧工作迅速開展。但同時也應注重鼓勵和調動民營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優勢,通過稅費減免等鼓勵措施促進社會幫扶資源與精準扶貧有效對接,激發貧困地區的發展潛能,推動這些地區由被動“輸血”走向主動“造血”。
在扶貧思路上,古人在注重臨時性救助的同時,也注重系統性扶持。仍以宋代為例。政府除了在自然災害之后開展臨時性救助,還從百姓日常生產生活實際出發,制定系統性扶持辦法,從財政、民政乃至軍政多個層面對貧困人口進行幫扶。如每逢冬春時節,政府一般會向貧民賜錢、賜衣及賑糶,助其過冬和春耕;對于無力撫養子女的貧民,政府向其發放生育補貼;對于缺乏勞動力的家庭,政府也會免除其部分勞役。雖然這些扶貧實踐是傳統農業社會的做法,但其系統性扶貧理念值得我們深入思考。扶貧開發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需要考慮致貧之因、脫貧之法,而且需要考慮長久發展之策,在綜合考察基礎上制定全面的政策體系。不僅要扶上馬,還要送一程,幫助貧困人口從貧困走向小康、從小康走向富裕。一方面,應以擺脫貧困為短期目標,通過開發式扶貧為貧困人口注入發展活力,促使其盡快脫貧;另一方面,應以區域發展為長遠目標,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為貧困人口提供全面的教育、醫療乃至金融等服務,增強貧困人口的自我發展能力,阻斷貧困的代際傳遞。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日報2016年02月25日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