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12月,河南省進行了第八屆村級組織換屆選舉。近日,筆者在一些地方走訪過程中了解到有些村莊在換屆選舉中發生的某些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處理從而導致他們的換屆選舉工作至今沒有如期進行,或沒有進行到底。這些村莊的日常工作要么是鄉鎮政府委派政府工作人員代理,要么是鄉鎮領導委托村黨支部成員代理,給村民的生產生活帶來諸多不便。為了能讓自己村莊的村委會盡快步入正軌,很多村民多次到相關部門上訪反映,甚至到法院進行訴訟,讓相關部門啟動選舉程序。其結果要么是相關部門之間推諉扯皮,要么是法院以種種理由拒絕受理。根據我國當前農村換屆選舉的實際情況筆者分析這種現象在當前的農村社會治理過程中屬于一個法律盲區。如何治理這種法律盲區是解決當前一些農村換屆選工作遺留問題的瓶頸。
一、選舉“爛尾”現象形成的原因——誰對農村換屆選舉不如期進行行為負責
根據我國現行的關于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有關規定可知,農村換屆選舉工作是由兩個固定單位和一個臨時機構組成:兩個固定單位,一個是民政部門(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業務主管單位),另一個是鄉鎮政府(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具體的實施單位);臨時機構是市縣級政府成立的村級組織換屆選舉領導小組辦公室,其職能是解讀和主導農村換屆選舉各項工作。但隨著農村換屆選舉工作的結束,該臨時機構也隨著被撤銷。只剩下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兩個固定單位。在現行的農村換屆選舉管理體系中,隨著市縣政府設置的臨時機構被撤銷,有關農村換屆選舉的遺留問題即“爛尾”就轉嫁給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而民政部門與鄉鎮政府不是垂直領導的上下級關系,民政部門針對有關農村換屆選舉工作出現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某些決定鄉鎮領導卻是置之不理。針對鄉鎮領導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民政部門又不能將鄉鎮政府怎么樣。
筆者在走訪過程中了解到實際情況幾乎上都是如此,在選舉初期,因鎮政府的某些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或在選舉過程中弄虛造假,為此引發很多村民因不滿。一些村民先后到市縣農村換屆選舉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民政廳反映,他們的信函轉到鄉鎮政府后,鄉鎮政府以各種理由拒絕處理。這樣導致鄉鎮政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如期進行選舉工作。在全省的農村換屆選舉工作基本結束后,市縣政府設置的換屆選舉領導小組撤消后,為了讓相關部門啟動選舉程序,或變更因其違法行為造成的不合法選舉結果,并讓其重新進行選舉,一些村民不得不向省民政廳反映,要求鎮政府啟動選舉工作,而民政部門下達相關信函轉到鄉鎮政府后卻變成一張“廢紙”。為此,有些村民將鄉鎮政府訴至法院,想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解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出臺的關于立案制度改革精神,法院應該對農民的訴訟案件進行受理,但令訴訟的民眾費解的是法院以種種理由拒絕受理。
這樣,一些村莊的換屆選舉工作就出現了“爛尾”現象。
二、選舉“爛尾”現象治理瓶頸——法律盲區
從當前我國農村換屆選舉格局可以清楚看出,民政部門、市縣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鄉鎮政府及村民選舉委員會四個部門中,除了鄉鎮政府與村民選舉委員會之間在某種程度以上存在所謂的上下級關系外,其他三個部門之間不存在任何的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和管轄關系。村委會成員特別是村委主任的人選對民政部門和市縣政府的臨時機構來講只有不違背選舉的相關對定,誰當選都行。但對于鄉鎮政府來說卻并非如此,是否是“合適”人員當選對鄉鎮政府今后的工作來說至關重要。為了讓自己認為“合適”村民當選村委主任,鄉鎮政府的相關領導會用一些違規甚至違法手段操控選舉工作,讓自己認為“合適”人員當選。假如自己認為“合適”村民沒有當選或在選舉中不能穩超勝券時,他們會用某種手段中止選舉工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鄉鎮政府在農村換屆選舉工作中職責是指導關系,但在一些村莊的換屆選舉中鄉鎮政府扮演的卻是領導身份。當選舉結果沒有得到他們預期的目的時,他們采用各種手段干預選舉工作。這是典型的違法行為。當他們的違法行為遭到村民質疑或反對時,選舉工作就會被迫滯停。
針對鄉鎮政府的這種違法行為,因現行的法律條文中沒有“關于鄉鎮政府的這種違法行為”制約的明確規定,同時,民政部門和市縣政府的臨時機構不具有制約鄉鎮政府違法行為的職權和職能。這樣就給鄉鎮政府違法干預或相關部門不積極處理(不處理)相關問題創造便利。
又因當前的法律體系中沒有針對鄉鎮政府或相關部門在農村換屆選舉中非法干預或不作為行為定性的違法界限。由此造成鄉鎮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某些非法干預或不作為行為在法律的認定上就出現了一個“灰色”地帶。當遇到民眾反對時,想將鄉鎮政府或相關部門訴至法庭,想通過司法手段解決相關問題,就遭到法院的拒絕。
這樣以來,在農村換屆選舉過程中,鄉鎮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某些違法或不作為行為就成了一個法律盲區。
三、建議
1、將“九龍治水”的模式改為“一門”主管模式
從當前農村換屆選舉格局可以清楚看出,民政部門、市縣政府的臨時機構和鄉鎮政府在農村換屆選舉過程中都有責任和義務干預或處理選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在問題沒有發生前,他們都會對選舉工作說三道四,但當問題發生后,輪到處理的時候,為了躲避或逃避責任追究,他們開始互相推諉:市縣政府的臨時機構說:我們是一個臨時機構,沒有處理問題的職責和職權,應該找負責選舉工作的民政部門反映,讓民政部門處理;民政部門講:我們只是業務上的主管部門,問題是鄉鎮政府在具體的操作中引發的,鄉鎮政府又不聽從我們,我們也沒有什么特權左右鄉鎮政府,相關問題應該找鄉鎮政府處理;鄉鎮政府則辯稱:我們對農村換屆選舉工作只是指導關系,相關規則是上級部門制定的,我們無權指責上級部門和干預農村換屆選舉工作,同時,我們也不具備處理相關問題的職權,相關問題應該找上級部門反映,讓他們處理。這樣轉了一圈,就出現了“九龍治水而不治水”的現象。
如果將農村換屆選舉工作歸咎于一個部門(單位)統管或主管,其它相關部門必須聽從于此部門的調遣或無條件服從此部門作出的決定或決議。如果不服從,就是違法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制定出針對此部門違法行為的法律條文,民眾只要認為此部門存有違法行為,就可以直接追究此部門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避免相關部門之間推諉行為的發生。
2、完善農村換屆選舉的法律規定體系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可知,鄉鎮政府對農村換屆選舉工作是指導關系。但在很多地方的農村換屆選舉過程中卻變成了領導關系,并嚴重干預農村正常的換屆選舉工作。在當前的相關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的關于鄉鎮政府非法干預農村換屆選舉工作的相關法律規定,即什么樣的情況是非法干預、什么樣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等等。一些鄉鎮領導為了自己某種需求,用“打擦邊球”的方式干預選舉,從而躲過或逃避法律責任追究。這些情況均是由于農村換屆選舉相關法律不完善造成的。
為此,筆者建議立法部門應該針對當前農村換屆選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相應法律修訂,彌補相關法律體系的缺失,否則,農村換屆選舉中的某些問題就不會得到根本性治理。
3、加強法院對農民的訴訟受理工作
從走訪了解到實際情況看到,很多農民均以“行政不作為”或“違法干預行為”為由將某些部門訴至法院,但令這些民眾感到費解的是法院以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等種種理由給予拒絕。這樣實際上等于變相助漲了某些部門的違法行為。如果司法部門能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受理農民針對某些部門在農村換屆選舉中的行政不作為或非法干預的違法案件,并使那些違法者被繩之以法。這樣會給那些不作為者在思想上造成一定壓力,他們才會積極依法處理選舉中發生的一些問題。
這樣,鄉鎮政府或相關部門才能及時處理選舉過程中發生的一些問題,才能避免農村換屆選舉過程中某些“爛尾”現象發生。
作者地址:河南省新鄉市高新區關堤鄉張八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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