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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娟:農民工“半城市化”問題再探討

[ 作者:王海娟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7-01 錄入:吳玲香 ]

摘要:農民工城市化嵌入特定的城鄉關系中。把城市化看作是一個過程,則“半城市化”就是農民工還需依靠農村資源進城居住及完成家庭再生產的階段。通過對中西部地區進城購房農民工群體的分析發現,“半城市化”階段的農民工家庭通過代際分工形成“農村支持城市”機制,農村社會系統既為農民工進城提供各種資源,又為農民工城市化提供社會保障。“半城市化”是農民工應對城市化的積極適應階段,對中國城市化具有重要的意義。這啟示我們,有序城市化的政策選擇是堅持當前農村基本經濟制度,保障農民工在農村的基本權益。

關鍵詞:農民工;城市化;半城市化;城鄉關系

一、問題的提出

城市化被視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現代化的最主要內容,在未來幾十年時間,中國城市化將是一件影響深遠的巨變。根據數據統計,2014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2.74億。農民工是城市化的主要群體,農民工能否順利實現城市化,直接關系到新一輪城市化的整體進程。在當前的城市化過程中,大部分農民工處于“半城市化”狀態,對農民工“半城市化”問題的研究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學界對這一現象展開了充分而系統的研究,基本上形成了理論共識。“半城市化”是相對于“城市化”而言的。社會學界一般根據社會整合理論定義城市化,即城市化是將農村人口納入到城市社會體系的過程,農民工在就業方式、身份地位、價值觀念、權利觀念等方面向市民生活方式轉化(鄭杭生,2005;文軍,2004)。以“城市化”概念為理想型,“半城市化”指農民工的生活沒有融入到城市的制度、經濟和社會文化系統,處于一種介于回歸農村與完全城市化之間的狀態(王春光,2006)。從歸因來看,“半城市化”是制度層次的不銜接在農民工群體上表現的制度特征和后果,以戶籍制度和農村土地制度為核心的城鄉二元體制是農民工無法完全城市化的制度根源(廖富洲、廖原,2012;陳豐,2007),因此需要從根本上改革(安虎森、皮亞彬,2013;何為、黃賢金,2012;厲以寧,2008)。

既有研究提出“半城市化”這一重要概念和現象,對當前我國的城市化問題有較為深刻的把握,但亦有可拓展之處。相關研究均是從農民工城市化與城市社會系統關聯的角度,重點關注農民工在城市中的就業機會、工資水平、生活適應以及權利獲取等。實際上農民工城市化是從農村經濟、社會和制度系統轉向城市的過程,“半城市化”階段的農民工不僅處于城市社會系統中,還仍然與農村社會系統有緊密的聯系,因此需要我們進一步探討農村經濟社會形態及其制度安排等對農民工城市化的影響。鑒于此,本文將從農民工城市化實踐過程出發,拓展“半城市化”內涵,解釋其形成機制以及闡述其意義,重新探討農民工城市化以及“半城市化”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本文依據的經驗資料來自于筆者20141月對湖北省荊門市X170戶進城購房農民工群體的調查。選擇進城購房農民工群體為分析對象的理由是,住房是中國人最重視的家庭財產,進城購房意味著農民工試圖長久地在城市居住和生活,可以作為農民工開始城市化的重要標志。一些研究者認為農民從向非農職業流動開始就開啟了城市化(王興周、張文宏,2008),這可能并不切合實際。僅僅實現職業轉換的農民工可能是為了獲取非農收入以服務于農村的家庭生活,而非為了進入城市社會系統和追求城市生活方式。換言之,職業轉換是農民工開始城市化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不能僅僅依據職業轉換判斷農民工進入了“半城市化”階段(王海娟,2015)。

在展開論述之前需要說明的兩個問題是,一是本文是個案研究,并不追求抽樣代表性,而是從這些案例中探究“半城市化”發生以及完全城市化的內在機制。二是中國是一個家庭本位的社會,個體農民工行為嵌入家庭結構中,城市化不是個體農民工進城居住和生活,而是整體家庭進城居住和生活以及家庭再生產方式發生根本改變的過程。因此本文以家庭為單位分析農民工城市化實踐中的就業、居住以及行為選擇等。

二、農民工“半城市化”的表現與內涵

1.田野概況

 X縣位于湖北省荊門市,國土面積2044平方千米,耕地面積6.21萬公頃,總人口60.5萬人,其中農村人口數443663人,人均耕地2.1畝。2010X縣生產總值114.79億元,其中工業產值104.23億元,地方財政收入2.84億元,一般預算收入1.97億元。X縣工商業不發達,農戶收入構成中,農業收入占60%左右,工資性收入占40%左右,財產性收入幾乎為零,在中西部地區農村具有典型性。本次調查的兩個村莊分別是X縣荊馬村和樂山村。荊馬村距離X18公里,有2000口人,500戶,有10個村民小組。筆者以小組為單位統計農民工進城購房情況,調查的小組數量是8個,調查的戶數是365戶,占總戶數的73%。樂山村距離X28公里,距離荊門市26公里,總人口2033人,501戶,有17個村民小組,調查的小組數量是11個,調查的戶數是311戶,占總戶數的62.1%。兩個村數據合計起來,調查小組數量19個,調查戶數有676戶。

2.進城購房農民工群體特征

1顯示,荊馬村進城購房的農民工有55戶,占統計戶數的15.1%。樂山村進城購房農民工有115戶,占統計戶數的37%。兩個村進城購房農民工有170戶,占總數的25.1%。從購房時間上看,農民工進城購房時間較為一致,絕大多數人的購房時間是2008-2013年。從購房地點上看,農民工購房的地點也具有同質性,170戶進城購房的案例中,大部分人在當地的三四線城市或縣城購買房屋,即集中于荊門市和X縣,只有7戶在武漢、深圳這兩個一二線城市購房。從購房群體年齡來看,進城購房農民工都為25-45歲的青年農民工。下面從就業方式和居住形態兩個角度分析進城購房農民工群體的特征及其城市化形態。

1:兩村農民工家庭進城購房數量與比例

荊馬村

樂山村

小計

統計戶數

365

311

676

購房總戶數

55

115

170

比例(%

15.1

37

25.1

家庭就業多元化。筆者統計了121戶進城購房農民工家庭的就業方式,如表2所示,進城購房農民工家庭有4種就業模式。“父務農、子務工”指父代從事在農村農業,子代在城市務工。“父/子務工、務農”指父代和子代農忙時共同務農,農閑時都外出務工。“無父、子務工”指父代過世,子代在城市務工。“父無業、子務工”指父代還建在但父代沒有就業,子代在城市務工。從表2可以看出,進城購房農民工家庭就業方式多元化。多元化中又有一定的同質性,在家庭結構完整的家庭,即存在父代和子代且都具有勞動力的家庭的就業模式是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賀雪峰,2013),占統計數據的89.3%。而一些勞動力結構不完整的家庭,如沒有父代或者父代喪失勞動能力而只有子代和孫代的家庭,因為孫代年齡較小,只有子代務工,無法形成“半工半耕”就業模式。

農民工家庭根據家庭結構和勞動力特質形成了“半工半耕”家庭經濟模式,即年輕子女外出務工,年老父母在家務農。在這一家庭經濟模式下,一個農民工家庭能夠同時獲得務工收入和務農收入兩份收入,其中務農收入可以解決農民工家庭的日常生活開支,務工收入可以積攢下來辦大事,如蓋房、婚姻、購房、購車等。“半工半耕”家庭經濟模式是農民工家庭適應城市化和市場經濟的一種理性選擇。

2:進城購房農民工家庭就業情況

就業方式

父務農、

子務工

/

務工、務農

無父、

子務工

父無業、

子務工

小計

戶數

108

4

8

1

121

比例(%

89.3

3.7

6.6

0.8

1004

家庭居住非完整性。家庭就業多元化及其“半工半耕”家計模式影響農民工家庭居住方式。筆者統計了121戶進城購房農民工家庭的居住情況,如表3所示。按照農民工家庭父--孫三代的居住地點是否相同進行分類,家庭居住方式有3種。“一地同居”指的是三代家庭成員都居住在城市所購買房屋中。“兩地分居”指父代和子代分別居住在農村和城市,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父代居住在農村務農,子代到其它城市尤其是沿海發達城市務工,城市中購買的房屋閑置;二是指父代居住在農村務農,子代居住在購買房屋的城市務工。“三地分居”指家庭成員居住在三個地方,子代在沿海發達城市務工,孫代居住在購買房屋所在的城市上學,由母親或者年輕媳婦照顧,父代居住在農村務農。家庭居住非完整性家庭占全部家庭的92.3%。有9戶采取“一地同居”方式是由于年紀較大的父代去世,年輕農民工全家居住在城市。由此可見,農民工進城購房后,三代居住在一起的比例很低,家庭居住具有非完整性特征。

3:進城購房農民工家庭的居住方式

居住方式

一地同居

兩地分居

三地分居

小計

戶數

9

103

5

117

比例(%

7.7

88

4.3

100

3.小結:“半城市化”的核心內涵

就業和居住方式既反映了農民工獲取資源的方式,也反映了他們的生活方式。戶籍性質并非是農村人與城市人的區別,生活方式才能衡量城市化程度,沒有城市戶口的人是農村人,但如果其在城市中居住多年,采取城市生活方式,對城市有強烈的認同感、歸屬感時,那么他就是一個社會學意義上的城市人(李永波,1997)。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農民工處于“半城市化”階段的依據是他們需要依靠農村資源進城居住及完成家庭再生產,這反映了他們的生活方式,并構成了“半城市化”的核心內涵。

既有研究主要從農民工已經實現了職業轉換卻沒有實現身份轉換這一矛盾的角度定義“半城市化”。筆者擴展這一概念,主要關注農民工是否徹底脫離了農村社會系統。由于中西部地區工業發展不足,地方政府主要依賴土地財政,由此導致土地的大量供應,使得城市房價較低,很多農民工都有經濟實力在中西部地區購買商品房。但從上述案例來看,由于中西部城市的工商業發展不足,并不能給農民工提供維持其在城市體面生活的收入和就業機會,幾乎所有的進城購房農民工家庭就業中存在“半耕”部分以及部分家庭成員仍然居住在農村。這表明進城購房的農民工家庭依靠農村的土地和房屋等資源實現進城居住和完成家庭再生產,形成了一種“住房城市化、就業沒有城市化”的“半城市化”樣態,甚至于居住都沒有城市化。如果農民工的城市就業收入能滿足所有家庭成員進城體面生活,那么農民工家庭將不會繼續留村耕種土地和采取多地分居模式,就實現了完全城市化。這意味著農民工是否完成城市化取決于城市社會系統是否能夠支持農民工全部家庭成員進城居住和生活。

三、“半城市化”的形成:“農村支持城市”機制

農民工家庭在城市社會系統獲得的非農就業收入與農村社會系統的資源支持共同產生了“半城市化”現象。學界對農民工在城市的非農就業進行了充分討論,本部分將考察農村社會系統為農民工城市化的支持作用,以更為完整地揭示“半城市化”的形成機制。具體地,一是“半工半耕”家庭經濟中農民工家庭的務農收入的直接支持,二是“半工半耕”家庭經濟中小農經濟的穩定性降低了農民工城市化風險。本文將之概括為“農村支持城市”機制。

1.農村社會系統的直接支持功能

一是資金支持。從家庭代際分工來看,年齡較大父代留村務農,給進城務工居住的子代提供資金支持。一方面,農民工尤其是未婚農民工往往是“月光族”,進城務工儲蓄資金很少,在城市購買房屋所需資金大部分來自父代務工或者務農收入。即使少部分農民工購房資金全部來自自己的務工收入,也是因為父代的務農收入支付了大部分家庭成員的生活開支,子代的所有務工收入可以作為純收入儲蓄起來。另一方面,X縣農民工一般在本地縣市購買房屋,本地務工收入每月1000-2000元左右,一個三口之家在城市生活的家庭日常消費最低2萬元。農民工的務工收入只夠支付子代家庭在城市的日常生活開支,大額開支如小孩教育、看病、買車、投資等還需要父代支持。普遍的情況是,居住在農村的父代所獲得農業收入用于支付孫代日常開支、上學等費用,居住在城市的子代的務工收入用于自己日常生活開支。  

案例1:李剛[?]59歲,耕種20多畝地。2008年兒子結婚,李剛花費5萬元。2010年兒子在縣城購買房屋需要16.5萬元,李剛支出15.3萬元,兒子支出1萬元。平時孫子、孫女和李剛居住在一起,由李剛支付孫代上學、看病、生活等費用。李剛花費5萬元給兒子購買了一個面包車,后來兒媳婦在縣城投資做生意,需要3.5萬元,李剛出了7000元。

二是實物支持。除貨幣收入外,農村資源還包括自給自足的農副產品和廉價房屋,這一部分實物是農民工家庭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工如果居住在本地縣市城鎮中,一般還要依靠務農的父代提供農副產品,從而降低進城居住的貨幣開支,使得他們較低的務工收入可以維系在城市的體面生活。此外,年老的父代還依托農村社會系統降低家庭再生產的成本,如自建的房屋、自給自足的農副產品、低成本的休閑娛樂等,從而降低進城子代的生活負擔和贍養壓力。

案例2:周順,65歲,種8畝水田。兒子兒媳在荊門打工和購房,兩個人月工資3000元左右,這些收入只能夠維持一家四口人在城市日常生活開支。周順耕種土地所提供的農副業資源能夠提供相當可觀的實物,平時兒子媳婦周末回來拿糧油、雞魚、蔬菜、棉花等,一年從農村獲得農副產品有:大米600斤、菜籽油120斤、小麥100斤、蔬菜若干、魚100斤、雞10只、豬肉100斤。一個6口人的家庭一年在農村消費的農產品折合貨幣有2萬元左右。并且還提供資金支持,如周光順的農業收入負責孫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用。

農民工的購房位置選擇反映了農村社會系統的支持作用。X縣農民工在選擇購房地點時,除了考慮房價外,距離家鄉的遠近成為他們的基本依據。調查資料顯示,農民工一般會選擇在距離村莊最近的縣市購買房屋。荊馬村距離X縣縣城18公里,距離荊門市較遠,農民工無一例外全部在縣城購買房屋,樂山村距離X縣和荊門市各為28公里和26公里,農民工在X縣和荊門購買房屋的人數各占一半。就近購買房屋除了考慮方便照顧留村養老的年老父母以外,更重要的是能夠照看農村的房屋和土地。

2.農村社會系統的間接支持功能

隨著年齡的增長,農民工在城市就業越發不易,加之父代已經年老,無法再提供相應的支持,農民工務工收入難以支付城市生活的成本。并且在市場經濟環境中,農民工的城市化還會受到宏觀經濟危機、疾病等偶然因素的影響。小農經濟可以化解以上兩個方面的風險:一是年齡增大的農民工返鄉務農,成長起來的子代進城務工,農民工家庭依靠穩定的小農經濟形成新一輪的代際分工,“半工半耕”家庭經濟模式被再生產出來,繼續支持農民工城市化。二是當遇到金融危機、大病等偶然因素影響時,農民工可以選擇返回農村化解城市化暫時失敗的風險,在農村維系溫飽有余的生活,等待下一次進城的機會。農村社會系統的支持作用使得農民工不因風險而徹底喪失城市化的可能性。從城市社會系統看,“半城市化”是一種不穩定的城市化(檀學文,2012),而從農村社會系統看,由于小農經濟能夠吸納退回農村的農民工,因此能夠降低進城農民工的城市化風險,“半城市化”狀態有利于保持農民工城市化過程的穩定。農村社會系統的風險化解機制只有在特殊時期才會發揮作用,相對于直接的貨幣或實物支持,這一間接支持方式容易被忽視。

城市化是農民工家庭的一項向上社會流動的過程,這個過程充滿了風險,如何化解城市化風險是農民工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大多數農民工進城購房后都將農村房屋和土地保留下來,在遭遇城市化風險時至少還能夠返回到農村居住和生活。如表4所示,在城市購買房屋的120戶農民工中,農民工進城居住后75%的農村房屋留給父母居住,加上閑置和暫時復墾的宅基地,大部分農民工還可以返回農村居住。只有6戶農民工家庭出售房屋,占5%。出售房屋的農民工往往在城市中經商,有較為穩定的收入,返鄉的可能性較小。舉家外出務工農民工家庭對承包經營權的處置方式也驗證了這個觀點,舉家外出農民工家庭暫時不需要依賴農業收入,將土地全部流轉出去。因為非農收入不穩定,他們并不愿意永久轉讓土地,而是短期內流轉給熟人社會中的親友鄰居等,收取很低的租金或不收取租金。他們保持一種彈性的土地流轉時間與方式,從而在遭遇城市化困境時隨時返鄉收回土地(郭亮,2010)。

4:農民工進城購房后農村房屋的使用方式

使用

方式

父母

居住

自己

居住

出售

復墾

閑置

村內

無房

小計

戶數

90

4

6

1

18

1

120

比例(%

75

3.3

5

0.83

15

0.83

100

3.小結

農村社會系統能夠為農民工城市化提供資金、實物、風險保障等資源,使得農民工在無法完全城市化的情況下能夠選擇“半城市化”,并且能夠同時集聚城鄉兩方面資源進城居住或生活。這反過來作用于工業化擴張,從而吸納更多農民工進城,農民工家庭在城市逐漸安居樂業,城市化最終得以完成。這種城市化機制可以稱為“農村支持城市”,其實現方式是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家庭經濟模式。農村社會系統的支持方式不同對農民工城市化有不同影響。一些學者也認識到農村資源對城市化有重要支持作用,比如認為農村土地市場化能夠使農民工一次性變現農村資源,為其城市化提供資金,這被稱為“帶著財產進城”(柳建平,2011)。從風險角度考慮,農村土地一次性變現實際上是將農民工與農村的關聯切斷,瓦解“農村支持城市”機制,農民工可能陷入城市化風險。從農民工城市化實踐看,農民工并不是通過一次性變現的方式獲取農村資源,而是采取持續性和穩定方式獲取農村資源。對還沒有完成城市化的農民工而言,后者是更為理性的選擇。農民工進城購房后農村房屋的使用方式和土地流轉方式也驗證了這一觀點。

四、“半城市化”的意義與政策選擇

從農民工與城市社會系統的關聯角度,相關研究僅僅把“半城市化”定義為“未完成的城市化”,這一視角決定了研究者只能看到“半城市化”否定性的一面,切斷了農民工城市化與農村社會系統的關聯。當我們從農民工與農村社會系統的關聯角度,我們能夠看到“半城市化”肯定性的一面及其對農民工城市化的積極意義。本部分筆者將揭示“半城市化”對農民工進一步城市化的影響以及相關政策選擇。

1.“半城市化”的意義

許多批評者基于市民權話語,認為城市中產階層較高的就業、收入、住房和社會保障等源于其市民身份,農民工在制度上沒有享受完全的市民權是農民工邊緣化的原因(王春光,2009),并進一步導致留守群體、資源浪費、“候鳥式”流動等諸問題(唐斌,2002;馬雪松,2008)。當從農民工與農村社會系統的關聯角度,我們能夠看到處于“半城市化”的農民工已經踏出了城市化的步伐并為繼續城市化奠定了基礎,既可以從城鄉兩個系統中獲得進城所需的各種資源,又可以在城市化失敗時返回農村避免城市化風險以及積蓄再次城市化的力量。市民權話語往往強調城鄉二元體制限制農民工獲得城市資源以及剝奪了他們在城市的應有權利,但忽視了城鄉二元體制同時也保護農民工繼續從農村社會系統獲取資源的權益及其對城市化的積極意義。

農民工“半城市化”微觀實踐有巨大意義,構成“城市化的中國道路”的微觀社會基礎。,除了工業化支撐之外,城市化還需要一個穩定的宏觀政治經濟秩序。眾所周知,城市貧民窟的生活是漂泊無根的,是罪惡、墮落、社會不穩定的溫床,容易導致政治運動的發生(溫鐵軍、溫厲,2007)。農民工返鄉既可以過一種溫飽有余的、有尊嚴的生活,不失去在經濟繁榮時期可能向上流動成為城市中產階層的機會,又可以保持政治社會秩序的穩定。例如08年金融危機時期農民工大規模返鄉后保持了社會穩定和危機過后農民工繼續城市化就表明,一個回得去的農村是中國應對市場經濟風險的“穩定器”,是中國社會遭遇到大量農民工失業所可能引發的社會危機時所具有的韌性所在(張世勇,2011)。這就是直到今天中國大規模農民工流動并沒有形成所有發展中國家都有的大規模貧民窟現象,成為發展中國家的例外的原因[21]

當然肯定“半城市化”的積極意義并不是要為之辯護,而是更加客觀、全面地看待我國農民工“半城市化”問題。農民工追求城市化的行為嵌入特定的經濟社會結構,“半城市化”是一定經濟發展階段必然的現象,并不僅僅是主觀政策或制度所造成的。處于世界產業鏈低端的中國加工業利潤微薄,不可能為農民工提供較高的城市就業收入,短時間內龐大的農村人口不可能一次性由于制度性的身份轉換就完成城市化,這是制度改革無法改變的結構環境。在宏觀的經濟社會結構約束下,農民工家庭只可能采取代際接力的方式進城,現階段絕大多數農民工“半城市化”狀態是客觀結構約束下的最優選擇,是個體農民工積極應對和適應城市化的結果。

2.農民工有序城市化的政策選擇

農民工“半城市化”階段具有積極意義的研究結論有重要的政策含義。城市較高且穩定就業機會的供給取決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結構調整,而農村社會系統是否能夠支持城市化發展則主要取決于國家制度安排。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從而形成了對內開放、對外排斥的農村社會系統。相對于市民,農民工和農民無疑是一個資源較少、市場能力較差、社會保障較少、數量卻極其龐大的一個弱勢群體,以農村戶籍作為耕地和宅基地分配依據,限制了城市人口占有農村的資源,保證了農村資源包括農業收入和房屋歸農民工(農民)使用。這是國家對弱勢農民工(農民)的政治保護。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一些學者認為當前中國形成了保護型城鄉二元體制(賀雪峰,201442),當前農村土地制度保護了農民工的在農村權益。

當前一些學者主張通過土地流轉和轉讓推動農民工進城,政策部門在鼓勵農民工放棄農村土地的同時,允許資本下鄉占有農村的耕地和宅基地。雖然農民工轉讓土地能夠獲得一定的現金收入,但是農村的開放意味著“農村支持城市”機制瓦解。那么農民工可能不是更好的城市化,而是更加缺乏城市化的資源。在絕大多數農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區農村,農民工轉讓土地和房屋的收入有限。當城市不能在短期內增加農民工的就業機會和收入水平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工家庭喪失了務農收入和農村社會系統的支持,那么農民工家庭難以完成城市化,這將造成普遍的劣質城市化。更為嚴重的問題是當遭遇經濟危機沖擊時,農民工無法順利返回農村,將落入城市貧民窟,城鄉二元結構就轉化為城市內部的二元結構,表現為“二元社區”(周大鳴,2002)等。因此,在農民工家庭還處于“半城市化”階段,政策制定者不能人為地、激進地切斷其與農村社會系統的聯系。尤其是對于中西部地區而言,我們不能以農民工家庭在城市已經購買住房為標準判斷其已經完成城市化而切斷其與農村的關聯。

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階段及其在國際經濟結構中的位置決定了,又好又快的城市化幾乎是不可能的。城鄉二元體制并不是一種偶然的制度安排,而是中國基于特定的資源條件與國際環境,推進現代化的一種客觀選擇。在現有的結構條件約束下,農村社會系統對推進城市化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城鄉二元體制能夠保障農民工獲取農村資源。因此促進農民工有序城市化的政策選擇應該是堅持現行農村土地制度,讓農民工家庭從現有的“半城市化”向上流動、實現完全城市化。

農民工城市化是傳統中國邁向現代中國的必經之路,是未來二十年中國現代化的主題。農民工城市化嵌入城鄉關系中,我們不僅需要關心農民工與城市社會的關系,且需要關心農民工與農村社會的關系。“半城市化”是中國城市化過程的特有現象,其指向的問題仍然是發展中國家農民如何有序完成城市化。從不同角度理解農民工“半城市化”,得出的結論并不相同。農民工城市化實踐有可能超出了既有的學術理論,僅僅根據既有的理論資源難以全面和深入把握實踐,需要我們從農民工城市化實踐過程中探討城市化問題,也需要從縱向和橫向的比較中把握中國城市化路徑的獨特意義及其局限性,才能提出符合實際的政策建議。

本文結合田野調查,從農村社會對農民工城市化的功能角度拓展“半城市化”研究。基于進城購房農民工群體的調查,“半城市化”是這樣一個階段:農民工不僅依賴城市獲得非農就業收入,而且需要依靠農村社會系統支持其進城居住及完成家庭再生產。進一步分析表明,在“半城市化”階段農民工家庭通過家庭代際分工形成“農村支持城市”機制,農村社會系統既為農民工城市化提供各種資源,又為農民工城市化提供社會保障。從宏觀分析的角度,農民工“半城市化”是宏觀經濟結構約束下農民工家庭城市化的理性選擇。因此“半城市化”并不是一個需要人為消除的現象,而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客觀階段。它給了農民工家庭一個緩沖空間,農民工既可自由進城又可體面返鄉,從而為農民工整合城鄉兩方面的資源提供基礎。農村土地制度保障了農民工在農村社會系統獲取資源的權益,有序城市化的政策選擇是堅持當前農村土地制度。

從農民工城市化實踐中,本文形成了與建立在西方城市化經驗上的市民權話語不同的觀點。在市民權話語下城鄉二元體制被廣為詬病,被認為是農民工城市化的制度根源,損害了農民工的權益和阻礙了城市化進程。當我們考察農民工城市化與農村社會的關系時,發現中國獨具特色的城鄉二元體制既允許農民自由進城就業和居住,又保障農民在農村的權益,因此有利于農民工城市化的完成。在大部分農民工還沒有完全完成城市化的歷史階段,激進地取消城鄉二元體制將產生消極作用。正是因為農村社會系統的支持作用,使得農民工城市化路徑與西方社會不同的制度優勢,不僅在我國城市化過程中不會形成城市貧民窟,并且在社會經濟條件不發達的情況下可以獲得較高的城市化水平。在這個意義上,我們需要充分認識到市民權話語的局限性,對農民工城市化的內在機制和路徑有更為全面和符合實際的研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三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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