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銀行業機構類型、數量的增多,業務競爭也日趨激烈。為應對銀行破產、依法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存款保險條例》,將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納入存款保險,這既有效解除了銀行經營的后顧之憂,又讓廣大儲戶吃上了“定心丸”。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銀監會發“證”的社區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社員存款、發放貸款,屬銀行業家族成員,按照相關規定,也應當依照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然而,在現實中,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一年多來,一些地區的農村資金互助社還未被納入投保存款保險范圍,無法得到存款保險的政策保障。
農村資金互助社作為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服務社員、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起步晚、功能不健全、規模小,抗風險能力明顯較弱,特別是在當前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農村資金互助社面臨著很大的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為有效防范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經營風險,切實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筆者建議將農村資金互助社盡快納入投保存款保險范疇,從而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健康發展提供政策保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日報 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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