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現實背景下,鄉土社會和鄉村治理也面臨著深刻的變遷。鄉村治理是指運用公共權力和權威對鄉村社會進行管理的過程,它與西方的公共治理理論和實踐存在著內在的契合之處。農村環境問題具有公共性、外部性以及明顯的地域性,鄉村治理是解決農村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與環境保護行政監管不同,鄉村環境保護的基層治理具有較強的適應性,更能體現農村社會的人際關系形態和社會組織特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轉型,為了有效地解決農村環境問題,特別是狹義的農村環境問題,應當建立以鄉村為基礎和社會單位的環境保護公共治理結構,形成一種開放、公開、參與、協商、合作的農村環境保護治理機制。為此,一方面,需要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即鄉級政府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權和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提高農村基層自治組織即村民委員會對于環境保護公共事務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能力,并讓受環境問題影響的村民參與涉及環境保護的公共事務決策。概括起來,農村環境保護治理結構包括確立村民自治組織的中心地位、明確村民的主體地位、發揮民間社團的作用三個關鍵因素。
確立村民自治組織的中心地位
推行農村環境保護的鄉村治理,離不開村民有效參與的組織與機制保障。確立村民自治組織的中心地位,是確保村民能夠積極、有效地參與環境保護公共事務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訂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村民自治組織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是全體村民的最高自治機構。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會議在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不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前提下,可以制定鄉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這些規定為確立村民自治組織在環境保護鄉村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奠定了法律基礎。
明確村民的主體地位
讓村民通過合理、有效的程序參與民主議事既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靈魂,也是保證每個村民都能表達自身意愿、維護自身權益,從而實現村民自治制度民主價值的有效保證。村民是環境保護鄉村自治的基本主題,其在環境保護鄉村治理中的主體地位,來源于村民世代作為一個整體習慣性地共同占有、共同利用、共同管理特定村落區域內公共環境的社會事實,這種社會事實也意味著村民應當具有獲取環境公共信息、表達相關意見和利益主張、參與相關公共決策等方面的習慣性權利。就狹義的農村環境問題而言,村民往往既是問題的制造者,又是問題的受害者,鄉村環境治理離不開村民的有效參與;就廣義的農村環境問題而言,保證村民對于鄉村環境保護公共事務決策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基本權利,是實現環境保護善治的根本要求。鄉村治理強調村民在農村環境保護中的主體性地位,而不是簡單地將其作為國家環境保護行政監督管理的相對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方面做出了規定,這些規定為確立村民在環境保護鄉村治理中的主體地位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發揮民間社團的作用
環保社團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公共事務的一種有效社會組織形式,它能夠形成一股環境保護的社會群體力量,維護環境保護的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環境權益。在環境保護鄉村治理中,扎根于本土的環保社團貼近于村民,并對鄉村公共生活以及社會、經濟活動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就兩者關系而言,環境保護社團組織與村民自治組織是一種粗昂胡促進、相互補充、相互制約的關系,它能夠發揮村民委員會所不能起到的一些作用。在公眾參與方面,環保團體能夠有效地集中村民的利益表達意見,為村民參與環境事務決策提供更為方便、有效的途徑和渠道。在鄉村環境保護規范及其實施方面,環保團體能夠幫助村民委員會制定和實施環境保護鄉規民約,并對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與法律的實施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在鄉村環境保護一是和能力提高方面,針對村民缺乏環境保護技術與知識的情況,環保團體能夠發揮宣傳、教育、科技知識普及與示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見見。目前,我國村民自治組織存在的一個很大的誤區就是將村民自治組織、民間社團等同于經濟發展組織,而忽視了其對農村公共事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根本職能。培育本土化的環保民間組織,是推動環境保護鄉村治理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社會基礎。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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