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國成立初期農業生產與農村社會狀況
新中國成立后,政府積極推進土地改革,恢復農業生產。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農民土地所有制。截止到1952年年底,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及尚待解放的臺灣以外,土地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完成,約3億農民分到了7億畝左右的土地。[1]土地改革消滅了封建剝削制度,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但持續不斷的戰亂使農民在獲得土地后,卻要面對生產資料匱乏的困境,即使在早已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區,農民手中有限的生產資料仍是制約農業生產發展的主要因素。
以農具和耕畜為例,“據山東省16縣49個典型村的調查統計,農民平均缺犁14%,耙20%,耬10%”。河南省全省共有舊犁2025606件,農戶總數為6879939戶,平均每戶有犁0.29件。[2]山西省5個典型村“平均每戶富裕中農有兩頭大牲口,中農平均不到一頭,貧農平均三戶才有一頭。太行山區許多村子,平均三、四戶才有一條驢”。“在各個老解放區,犁、耬、耙齊全的農戶只占少數,水井、水車、大車、小車都不夠最低的需要”。[3]
生產資料匱乏的情況在貧雇農中尤其突出。陜西省長安縣高家灣村,“全村167戶農民,土地改革后,8戶雇農還全無牲口;107戶貧農只有36戶有牲口,還有71戶沒有牲口……大車、水車都很缺,雇農兩樣都沒有;貧農107戶只有兩輛大車、三輛水車……其他農具,貧農還缺的不少,中農也有缺的,雇農缺的更多”。[4]在山西省代縣的一些村莊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槐樹院村有48戶人家,180口人,1700畝耕地。土地改革后,廣大農民分到了土地,但貧農既沒有牲畜,又少農具,全村只有10頭毛驢,而且大部分掌握在中農手里。[5]
由于缺乏生產資料,農戶的生產面臨很大困難。在山西省太原市南郊的南大寺村,“農民雖然分得了土地,但是勞力、農具、畜力和耕作技術既緊缺又不平衡,不少人家不能適時耕種、管理和收獲”。北郊后王村“農民缺乏牲畜、馬車、水車、犁耙等生產工具和資金,生產條件很差,有20多戶貧雇農有土地而無力獨立進行生產”。[6]
調查資料顯示,在湖南省瀏陽縣的一些地區,部分農戶出現了經濟困難,竹玉、茶園兩村因土地、耕牛、農具分散原因經濟下降的有20戶,占兩村農戶總數的9%,其中貧雇農14戶,約占貧雇農的10%。部分農民不得不出賣家具和日用必需品,土地改革后貧農劉友田分得土地,但因缺少勞動力,缺乏生產資料,“他家早在今年二月間已無米下鍋,從去冬起,即開始變賣什物……目前正急待出賣僅存的床、桌等日用必需品”。[4](p.484)在中南地區的部分村莊中,“一般貧雇農都缺糧兩三個月,個別缺糧四個月”[4](p.482)。因無力生產,一些貧困戶開始依靠出賣土地來維持生活。根據山西省忻縣地委調查,因缺乏耕畜和生產投資,靜樂縣豐潤村40戶農民和忻縣部落等3個村的113戶農民都出賣了土地,其中鰥、寡、孤、獨等無勞力戶占15.73%,難以維持生活的農戶占到26.54%。[4](p.487)在河南省的5個典型鄉中,土地改革后賣地者92戶,占總戶數1711戶的5.4%,其中貧雇農有65戶。在賣地原因中,人畜病亡與生活困難的戶數占52%。[4](p.488)許多地區的高利貸剝削情況又有所抬頭,部分農戶因缺乏生產資料不得不通過舉債來維持生產。據1950年對山西省太原市郊區40個村莊的調查,“其中15個村莊都有借高利貸的現象”,[7]僅南大寺村就有“30多戶苦于生產沒底墊,借債受高利貸剝削”。[6](p.66)
此外,土地改革后,個體勞動的生產局限性也十分突出。“個體農民在單獨進行生產中,遇到了許多個人所不能克服的困難,如耕田時有牛沒人,便不能耕;挖河泥、拉水車等事,一個人做不成;或光有勞力而無牛、船、水車,或單有牛、船、水車等而缺少勞動力,或勞動技能不好等等。”[4](p.513)如果遇到災害,個體或貧困農民的風險抵御能力則更差,“1950年夏,太原陽曲縣上后背村大面積土地遭受了歷史上罕見的冰雹和蟲害侵襲,災情十分嚴重,糧食減產四成以上”[6](p.208)。
面對土地改革后農村出現生產困難的狀況,一些地區開始自發地組織變工(變工是中國農村社會中一種傳統的生產互助方式,一般是由本村的幾戶農民組成,按照等價互利的原則,通過人工與人工或人工與畜工互換的方式,輪流幫助各家各戶進行生產勞動,到秋收后統一結算。這種生產互助方式在全國農村都很普遍,在北方稱作“插犋”、“札工”、“撥工”、“對工”,南方則叫作“伴工”、“換工”、“參忙”等。)生產。傳統農業生產中的勞動互助變工,成為土地改革后解決生產困難的主要方式。
二、生產互助中的國家扶助措施
新中國成立初期,農村生產互助的特點是依照慣習,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民按照等工或等價交換的原則實行變工互助,這一生產方式符合農民在人力、物力、畜力上互相調劑的需要。以1950年初山西省農村為例,“富農和富裕中農占有車馬、農具和較好的土地,但因為不能雇人,而缺少勞力。貧雇農戶雖有勞力但缺少生產工具。于是二者之間出現了變工互助的形式。比如,貧農王富貴與有車馬的喬滿紅變工,王富貴用喬滿紅的車馬耕作,王富貴給喬滿紅以勞工頂替車工”。[6](p.48)有著歷史傳統的變工互助,對于土地改革后的農業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引導變工這一互助方式,國家向農民發出了“組織起來”的號召,賦予勞動互助組“享受國家貸款、技術指導、優良品種、農用藥械和新式農具的優先權,以及國家貿易機關推銷農業和副業產品、供給生產資料的優先權”。[2](p.39)
1950年,為解決農民的困難,“河北、平原、察哈爾、綏遠四省即發放各種生產、救災貸款達二億余斤小米(解放戰爭時期,由于各解放區分別發行了幣值不同的貨幣,以小米為貨幣單位計算是為方便各解放區統一財政預決算和供給標準,這種方法在1949年以后的一段時期內仍在沿用。)”[2](p.888)。1951年,華東區發放的農業貸款比上一年增加近30%,“其中半數以上是肥料貸款,其余是一般農業貸款(小型農田水利、藥械、新式農具、牲畜等)和大型水利、漁業、林業貸款”。[8]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除大型水利修建和肥料貸款外,決定下撥的農業貸款達到了1萬億元(舊幣,下同)。[9]為了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用,國家銀行在農業貸款工作上給予了農民組織以適當的支持,以促進合作事業的發展。為此,農業部和人民銀行專門發布聯合指示,“各地人民銀行應通過農貸工作獎勵農民組織起來,因此,發放農貸要以群眾(農民、漁民、牧民)組織、生產互助小組為對象,鼓勵農民集體使用農貸。對于已經在生產上組織起來的農民,要優先給以貸款,酌予減低利息”[8]。山西省當年共發放國家農業貸款1800億元,主要用于購買肥料、水車、農具和農藥等生產資料。其中,農業貸款大部分貸給了互助組和農業社,用貸款購買的水車、農具、機械都成為互助組的公共財產。[10]河北省規定“對互助組貸款有讓息二厘的優待”,河南、湖南、江西等省“對耕牛貸款采用了‘伙貸、伙養、伙用’的方法,使同樣數量的貸款集中地解決更多人的困難”。[9]在東北等地,政府還根據具體情況對不同類型的互助組進行貸款扶植。第一是“對大型健全、長年不散、農副業結合的互助組織,要扶助使其提高改進生產技術,改良畜種增強畜力,貸給馬拉農具,促使土地聯在一起,引導土地入股”,“發展為生產合作社形式,做為其他互助的典范”。第二是“對較健全的插三大季的小組”,“貸給新農具,調劑補充畜力”,“解決副業生產周轉資金,促其農業副業結合,鞏固提高到長年組織”。第三是“對農村未上升及部分下降農民,應采取積極扶持方針以使其有力量和條件參加較健全的互助組織……以資促使其經濟生活迅速上升”,“力求金額小、作用大,并避免單純救濟”,“形成扶助富裕,要從生產出發,使困難戶打下生產基礎”。[4](pp.643~644)通過貸款促進和鼓勵農民組織生產互助,對發展和鞏固互助組起到了很大作用。“1952年,山西全省互助組數量達到28.059萬個……比1951年增加79%”。[10]
國家還通過專項貸款推廣新式農具的使用。新式農具因為效能高,適合于伙貸、伙用,所以對于農業互助組織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山東省“棲霞縣七區邢家莊謝佑何互助組貸用新式犁后,便有五個單干戶要求參加”。“察哈爾省推廣的新式農具,百分之八十以上是貸給了互助組,其中大部互助組是因為要貸犁臨時組織起來的。東北海倫縣十七區祿生村王永珍互助組,今年為了使用新式農具,改變了組織形式,由六戶增加到十一戶”。[2](p.433)山西省太原市南街村王變全互助組,籌集資金“購買了一部新式七寸步犁,開荒10畝種水稻,還買了一臺手搖脫粒機,一臺腳踏打稻機,一部滅草噴粉機等新式農具發展生產”,顯示了互助合作的優越性。到1951年年底,互助組很快增加到4個。[6](p.134)由此可見,新式農具不僅成為單干農民組織起來的主要因素,而且鞏固了已有的農業互助組織。
新中國成立初期,農民習慣于傳統的農業生產方式,許多互助生產仍是沿襲過去的傳統。因此,改良傳統農業生產方式就成為人民政府促進農業合作發展的重要工作。資料顯示,在完成土地改革后,國家始終將農業技術改良作為促進農業互助生產的主要措施。1949年,全國農業工作會議把推廣良種作為農作物增產的重要措施。其后,“農業部先后開展了玉米和棉花群眾性的選種活動,發掘農家優良品種”。[11]根據這一精神,地方政府相繼開展了優良品種的遴選。1950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出《關于秋季選種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搞好選種工作的四點指示”[12],“推廣的玉米新品種有華農2號、英粒子、金皇后、白馬牙、密脂黃等”[13]等。到1952年,“全國良種種植面積達到813.3萬公頃,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擴大了11倍,其中棉花優良品種種植面積已占棉花總種植面積的50%以上”[11]。同時,國家還下發了一系列文件對主要農作物的種植進行技術指導,“農業部除頒布農業生產《技術指導總綱要》外,還頒布了《水稻豐產指導綱要》、《冬小麥豐產技術試行綱要》、《棉花豐產技術指導綱要》”[11](p.322)等,積極推進耕作技術的進步。這些促進農業生產方面的舉措,大都是圍繞農業互助合作開展的。
1952年5月10日,中共中央轉發東北地方局《關于推行農業合作化的決議》,該決議提出了政府促進農業互助合作與經濟發展的具體方針政策,“例如,建立新式農具技術指導站和推廣站;在農民中培養農業技術人才;輪訓縣、區、鄉、村和合作社干部;改良馬種等”。[11](p.311)在推進這一工作的過程中,“農業技術人員深入農村傳授科學技術,不少村莊建立了技術研究委員會、技術小組、小農場與示范戶,印發各種技術手冊、技術圖表及說明書,舉辦了農業技術展覽會,總結和交流了提高農業技術的經驗,使農業科學技術逐漸與農民生產經驗相結合”。[2](pp.886~887)山西省基本形成了以互助組為基礎的農業技術傳授網,其中“黎城縣1331個互助組建立了高額豐產地,交城縣1098個互助組有農業技術員”。[10]各地政府根據農業生產的實際情況,積極把新技術引入互助生產,“使互助組與提高耕作技術、土地加工、發展水利、植樹造林、繁殖牲畜、組織供銷等事業結合起來,大大充實了互助組的生產內容,增加了組員的財富,從而也就鞏固和提高了互助組。同時由于群眾覺悟程度的提高和生產發展的實際需要,一部分互助組已開始積累與建立了若干合作財產,如伙買伙用大農具或新式農具,伙買伙喂牲口,伙養羊群,伙打水井,伙按水車,伙搞副業,集體開荒和伙建義倉等,解決了一家一戶農民不能解決的困難,這對農民參加互助組有積極的教育和誘導作用”。[2](p.886)
隨著各項農業扶助措施的實施,互助生產在全國各地農村很快發展起來,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到1951年,全國“互助組發展到423.6萬個,有1916萬多戶參加,約占農戶總數的近18%,主要分布在老區和半老區”。在全國各大區中,“東北區參加互助組的農民為農戶總數的57.3%,華北區為38.6%,西北區為20.5%,華東區為11.6%(其中山東省為35%),中南區為13.1%(其中河南省為34.5%)”。[3](p.105)到1952年,全國“共有農業互助組802.6萬個,參加互助組的戶數4536.4萬戶”。[14]新中國成立初期,農村互助組的發展是國家農村社會扶助事業發展的歷史起點。
三、新型農業互助與農村新社會的構建
傳統農業生產是以“一家一戶”、“自給自足”方式進行的,家庭成員就是主要勞動力,家庭組織即為經營單位。在這種小農生產方式中,每個家庭的資金、工具、人力等生產資料的投入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各地普遍存在變工。新中國成立初期,雖然各地開展的變工互助對農業生產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如果缺乏資金和技術的投入,只單純地增加勞動力其成效畢竟是很有限的。因此,“互助合作與新的技術密切結合起來,是互助合作運動的新的發展方向”[10](p.63),各地在國家提供的資金、新式工具、農業技術等扶助措施下開展起新型的農業互助生產。
第一,傳統農業生產方式中變工多由親戚或朋友組成,組織范圍有限且隨意性強,生產的目的是維持生計,缺少擴大再生產的動力。新中國成立初期,新型農業互助是在政府主導下自愿結合,按照等價交換和民主管理原則組織的農業生產互助,政府成為農業互助生產的主體。察哈爾省土地改革全部完成后,基于多數農民生產的需要,政府要求70%的農戶“參加了合資伙養牲畜、人畜變工、集體成攤、伙買農具、三戶合伙用一耬、人力拉犁、以工換料等各種合作互助的生產形式”。[4](p.521)這種互助方式打破了村莊原有變工的合作范圍,避免了在變工過程中因資金、工具、人力等生產資料的不平等而導致農村社會產生新的剝削現象。
第二,傳統農村生產互助的成員多經濟貧困,或缺少農具和牲畜,通過人工調換農具、牛工,采用“以工調工”、“窮幫窮”的辦法互助,以解決農業生產中遇到的問題,這種單純的“工工互助”不利于新工具、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政府引導的新型農業互助,強調生產必須與提高農業技術相結合,要逐步開展改良農具,推廣新式農具,改良土壤,防治病蟲害,興修水利,精耕細作等工作,[10](p.63)以充實并提高勞動互助的內容。
第三,新型農村互助生產,不但可以克服傳統農業生產方式中勞動力不足的困難,而且可以開展個體農民無法進行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例如,河南省魯山縣水旱災害危害甚大,人民政府領導組織群眾開渠、修河、筑堤、打井,全縣共計開排水渠61道,能保護土地1.5224萬畝;筑堤164道,堵決口24處,能保護土地2.955萬畝;修復灌溉渠8道,可灌溉土地2653畝;修復、新打水井39眼,修理、新購水車58架,共可澆地1650畝。[15]這些農業基礎設施的建成和修復,較好地解決了當地水旱災害頻發的問題,為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第四,政府積極引導新型互助生產,發展多種經濟,避免傳統農業單一生產。中共中央在《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中明確指出:“用種子、肥料和農具貸給農民,從而幫助他們能夠有效地組織起來”,“成立各種特種作物,例如棉花、麻、花生、煙葉等等的互助組和生產合作社,各種副業和手工業的生產合作社,以及修水利、修灘、造林、經營水產和牧畜等的互助組和合作社”。[4](pp.508~509)1951年春,吉林省永吉縣二道溝村供銷合作社積極組織棉、麻、大豆等農民互助組,與1950年相比,全村“多種大豆51坰、洋麻12坰、大麻子6坰和向日葵13坰”。[4](p.634)
第五,政府開拓購銷渠道,新型農村互助組成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利保障。土地改革后,一些老區農村已開始出現商業、雇工、高利貸三種剝削,階級分化現象嚴重。為防止新的階級分化,農民也迫切要求發展生產、供銷、信用的互助合作。[4](p.643)為此,中共中央明確規定:“國營經濟機關,或者經過供銷合作社,或者直接和農業互助組及農業生產合作社,成立各種可能的經濟上的合同”。[4](p.508)
全國各地農村建立新型農業互助組織后,農村社會也隨之發生了新變化。農業生產得到恢復與發展,廣大農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江西省萍鄉縣蘆溪區易瑞生互助組,“全組共11戶,69人。1950年間成立,現已由原始換工互助發展成為一個常年定型的互助組”。互助組每畝“平均收稻谷903斤,超過全村最好單干戶單位面積產量的16%強,比一般的高30%”。全組原有“耕牛八頭、犁十七張、耙十五張,今年買了一頭半牛、五張犁和二張耙。全組原有豬十七只,今年又增添了十四只。過去生活困難的,現在都不那樣困難了,一般餐餐有油,吃大米飯,并有四戶各添新棉被一床,三戶制了蚊帳,33人做了棉衣,今春男女都做了一身單衣”。[4](p.587)在華東地區,互助合作初步改善了農民的生活,“貧雇農都有了養豬養雞的能力,新的茅屋添了不少,過年大都穿上了一襲新衣,合作村還有三個雇工結了婚,穿上新棉鞋”。[16]據統計資料顯示,互助合作開展后,全國“按人口平均,糧食產量從1949年的209公斤增加到1952年的288公斤。隨著糧食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按國家規定繳納農業稅后,農民自己留用糧食(包括生產用糧和生活用糧)逐年有所增加。1952年與1949年相比,農民留用糧食增長26.4%”。[17]
隨著各地新型農業互助組織的發展,農民生活保障也有了長足的進步。在傳統農業生產方式中,農民的生活保障主要來自于家庭,這種低水平的保障相當脆弱。在土地改革完成后,農民雖然分到了土地,但是“許多貧農,則因為生產資料不足,仍然處于貧困地位,有些人欠了債,有些人出賣土地,或者出租土地”[18]。一些地區農民的生活依然無法保障,在河南省寧陵縣邏岡鄉,土地改革后,周門清全家6口分得了15畝地、1頭驢和480斤高粱。由于右腿殘廢,妻子眼睛有病,孩子小,只能依靠出租土地生活,一年中有4個月得挨餓。合作化開始后,周門清參加了互助組。雖然不能下地參加生產,但周門清有磨油的技術,僅1952年2?~?4月,周門清磨出的油已經為組里賺了67萬多元,給組里添了不少農具、種籽。[19]在互助合作發展的過程中,一些常年互助組在群眾自愿的基礎上“采取積累公積金和公益金的方式,用以準備擴大生產的物質基礎和防備天災人禍”[4](p.506),“在華北、東北和山東的某些老解放區,已經出現在勞動互助組中的積谷義倉(即公積金)”,對此政府給予了支持和提倡。[4](p.500)
互助合作運動開展后,全國農村的社會結構出現了中農化趨勢。“1954年與土改結束時相比,貧雇農占農戶總數的比例從57.1%下降到29%,中農占總戶數的比例從35.8%上升到62.2%,接近2/3,中農還成為農村生產資料的主要擁有者”,廣大農民通過自己的勞動逐步解決了生活問題,農村中的貧困戶在逐步減少。“嚴重困難戶約占貧農戶的1/3,占農村總戶數的10%”。[20]新技術在農業互助組織的推廣應用,不但推動了農業生產的發展,而且成為構建農村新社會的重要途徑。農村勞動婦女在土地改革中享有和男子同樣的權利,分得了一份土地,獲得了經濟的獨立。隨著生產互助的開展,她們不僅要求男女同工同酬,而且提出了婚姻自主、家庭民主、學習文化、參加政治活動等要求。“山西平順縣西溝鄉青年團員申紀蘭,發動婦女參加田間勞動,耙地、勻糞、間谷苗,女社員與男社員展開比賽,女社員并不比男社員少做活,間谷苗時,男社員還落在女社員后面。社務委員會從此取消了婦女不論勞動多少好壞,一天只記5分工的辦法,婦女們用實際行動贏得了‘男女同工同酬’的權利”。[10](p.126)山西省和順縣高丘村婦女鄭成花,以前總被丈夫有忠看作是只會吃飯不會做活的累贅。自從鄭成花參加勞動后,增進了夫妻感情。成花上地回來遲了,有忠就把飯給做好了;成花回來累了,有忠就把飯給盛到碗里;家里不論辦大小事,他都要和成花商量商量。[21]婦女參加勞動,還改變了男性勞動力認為婦女上地是瞎混的偏見。[22]婦女一經組織起來,在新農村社會中立刻形成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各種工作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互助組提倡“勞動光榮、懶漢可恥”的新道德標準,根除掉農村一些不良的社會風氣,過去“往年每到冬天農閑時,各村都有部分農民賭博、游蕩,壽昌縣卜家蓬鄉十八村是歷來出名的賭窟,外村人都來村中聚賭,土地改革后賭風已經絕跡。有個雇工叫周炳榮,過去拿到工資沒出地主家門就已輸光,現在自己種田已積余二十多擔谷;團結鄉頂有名的懶漢黃金根,過去每天人家燒午飯他才起床,現在已能很早起來勞動了;下余村十多個二流子現都已下了田坂”。[16]新技術的使用還打破了農民的保守性,增強了群眾對人民政府的信任。山西省太原市南郊農民長期把莊稼害蟲認為是天災、“神蟲”,遇到蟲災就在田間地頭磕頭拜神。“1951年,南街、王郭村、小站村、赤橋等十余個村子兩千余畝稻田發生蝗蟲,當地政府組織群眾用六六六撲滅蝗蟲。”[23]隨著藥劑滅蟲的開展,農民在農田里燒香磕頭的現象不見了。
新中國成立初期,新型農村互助組織的發展,打破了制約中國傳統社會經濟發展單一的小農經濟結構,改變了小農生產的生產關系、社會關系。以國家扶助措施為基礎建立的農村集體保障體系,由生產領域延伸至社會領域。以吉林省永吉縣二道溝村為例,1949年冬,該村為了解決土地改革后生產中遇到的困難,建立了供銷合作社,“不但組織起全村95%的人口,并且還扶持和領導了57個農業生產互助組(其中20個互助組成為長期鞏固的,5個被選為全縣模范組)”。供銷合作社“采取了和互助組結合的方針。兩年來合作社貸給互助組的款占信用部貸款總額的69%。在供應業務、信用貸款、推銷產品、交配牲畜、推廣優良子種上,都給互助組以優先權,以獎勵‘組織起來’。”在農忙時節,合作社還“從公積金中抽出100萬元,開辦了農忙托兒所,每天收容十二、三個小孩,使15個勞動婦女得以安心地參加生產,解決了一部分革命烈士家屬和革命軍人家屬勞力不足的困難”。[4](p.634)在農業生產互助運動中,由農民創造和開展的合作、互助醫療成為后來農村解決“病有所醫”的重要形式。農業互助組織的壯大,逐步成為農村社會發展的重大力量,這一時期國家制定的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具體扶助措施成為農業合作化進一步發展的基本出發點。
參引文獻:略
作者簡介:蘇澤龍,歷史學博士,副教授,山西大學歷史文化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訪問學者。
基金項目: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制度、技術與集體化時期山西農村社會》(15BZS126)的階段性成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國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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