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參與式植物育種作為一種需求導向的育種模式,旨在改變以往傳統農業研究體系,培育與挑選適應目標環境和符合農民需求的新品種。基于農民在參與式植物育種中作為遺傳資源保存者、育種投資者和研究者的貢獻,應認可參與式植物育種中的農民權利及惠益分享。農民所享有的權利應包括農民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權及農民留種權;可分享的惠益包括貨幣形式的惠益及非貨幣形式的惠益。在目前參與式植物育種的實踐中,保障農民權利及惠益分享尚無成熟的做法,應從完善農民品種制度、農民留種權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借助合同方式等實現參與式植物育種中的農民權利及惠益分享。
關鍵詞:參與式植物育種; 農民權利; 惠益分享; 需求導向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困境與制度創新研究”(16BFX168)
一、問題的提出
在以往自上而下的農業研究體系中,農民僅僅被看成研究的接受者而非參與者。這種“供給導向”的育種方式,雖然投入了相當多心力,卻因新品種不適應農田環境或是不符合農民期待而無法被農民采用,且農民不一定會認同育種者認為優良的品種康樂:《農民參與育種的策略與理論》,臺北臺灣大學農藝系專題討論(http://www.docin.com/p-22813930.html)2015年12月16日。20世紀90年代出現的參與式植物育種作為一種新型育種模式,注重農民的知識以及新的強有力的科學工具,以更好地解決現實的農業問題。此種育種模式旨在改變以往傳統農業研究體系,培育與挑選適應目標環境和符合農民需求的新品種,是一種“需求導向”的育種模式。
目前對參與式植物育種的相關研究多為探討農民參與育種的過程,參與式植物育種對生物多樣性、有機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意義。2013年12月6日舉行的題為“農民的種子、傳統知識和參與式育種:分享和探索共同的目標和行動”的國際研討會以專題形式探討了“傳統品種保護與參與式植物育種”和“參與式研究與生物多樣性管理”“農民的種子、傳統知識和參與式育種”國際研討會,中國生態學學會網(http://www.esc.org.cn/n12785215/n12785546/15343121.html)2016年1月8日。盡管也有學者嘗試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并推動政策和法律對參與式植物育種的認可與利益保證,但如何從制度上保障參與式植物育種中的農民權利及惠益分享,鮮有深入研究。在我國參與式植物育種的實踐中,有育種經驗和興趣的農民往往作為“農民育種家”參與育種研發,但問題是,育種成功并取得收益后,農民應享有何種權利和分享何種惠益,目前的法律和政策尚無明確規定,由此影響了此種新型育種模式的推進。本文擬在分析參與式植物育種的內涵、農民享有權利及參與惠益分享的依據及內容的基礎上,從法律與合同層面提出實現參與式植物育種中農民權利及惠益分享的建議,以期更好地推進參與式植物育種實踐。
二、參與式植物育種的內涵及由來
(一)參與式植物育種的內涵
(二)參與式植物育種的由來
三、參與式植物育種中認可農民權利及惠益分享的依據
(一)農民為遺產資源的保存者
(二)農民為育種的投資者
(三)農民為新品種的研究者
四、參與式植物育種中的農民權利及惠益分享的內容
(一)參與式植物育種中農民權利的內容
(二)參與式植物育種中惠益分享的內容
五、參與式植物育種中農民權利及惠益分享的實現
(一)通過完善法律制度實現農民權利及惠益分享
(二)借助合同實現農民權利及惠益分享
六、結語
參與式植物育種一方面是現代育種技術對邊緣地區農民的援助,另一方面也是農民對現代育種技術的補充。傳統與現代兩方面的結合催生了參與式植物育種的強大生命力。在參與式植物育種中既要考慮現代育種技術提供者的貢獻,也要尊重遺產資源保存者、傳統知識貢獻者農民的付出。農民參與意味著農民是研究的真正合作者,應當享有相關權利和分享相關惠益。但在現代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擴張的背景下,農民為保存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所做出的貢獻往往被忽視,因此,應從制度層面認可和保障參與式植物育種中的農民權利及惠益分享。
參與式植物育種要求研究人員、農民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密切配合,他們之間是一種平等的合作關系。如何調整參與式植物育種中各方當事人的權益歸屬與分配需要重新評價現行政策或法規,必要時需制定新的政策和法規。本文所探討的僅僅是參與式植物育種中的農民權利及惠益分享,當然要使參與式植物育種模式順利推行并產生良好效果,應合理滿足參與各方的權益訴求,建立一種農民、育種者及其他相關人員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的機制。至于如何認定各方的貢獻大小,如何確定惠益分享的比例,如何分擔及化解參與式植物育種中的風險,這些均是參與式植物育種模式實踐中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作者簡介:萬志前,管理學博士,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農業知識產權;張文斐,華中農業大學碩士生,研究方向為農業知識產權。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16年第4期,第46-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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