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是建設用地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牽涉利益最復雜、推進最為審慎的領域。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圍繞宅基地制度改革進行了一系列探索,從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到完善農民的住房保障機制,再到盤活農村閑置房屋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支持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最后到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維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農房資源的高度重視。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了《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標志著宅基地制度改革進入新階段,要從堅決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這三條底線出發,以與時俱進的精神,不斷分析新趨勢、研究新苗頭,處理好宅基地制度改革進程中的四個關系。
處理好穩定和放活的關系。我國農村宅基地制度長期以來“集體所有、成員使用,一戶一宅、限定標準,規劃管控、無償取得,長期占有、內部流轉”的制度安排對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維護農村穩定發揮了關鍵作用。然而伴隨著大量農村人口進城落戶,農村“空心化”現象日益突出,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刻不容緩,需要有意識地放寬市場化用地主體限制,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益。因此,宅基地保障性權能“穩定”與財產性權能“放活”就成為宅基地制度改革必須理順的關系。
當前,有的地方強調放活,但農民進城后因低估“非農化”風險,而出現就業失敗后“城市無居,鄉村無宅”的窘境,農民居住權難以保障。此外,農房轉讓、宅基地“隱性流轉”等體現出來的宅基地資產價值劇增,使得宅基地財產屬性日益凸顯,為實現放活而放活,成為地方不穩定因素來源。
處理好穩定和放活的關系,要明確底線,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禁止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所;要切實保護農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要擴權賦能,加快房地一體的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切實賦予農民住房財產權流轉、抵押等權能。
處理好政策引導和村民自治的關系。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人口覆蓋面廣、社會敏感度高,既需要對基本原則作出剛性要求,也應在具體執行中體現區域特征和村民主體訴求。政策引導強調政府是政策的引導者,通過確定總體方案,制定實施細則,體現黨中央對宅基地制度改革“三條底線”不被突破。而村民自治充分尊重村民的主體地位,由村集體主導宅基地管理相關機制,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性收益,體現村民在宅基地改革中的主觀能動性。因此,政策引導和村民自治的關系,本質上是宅基地制度改革剛性和彈性的有機結合。
宅基地制度改革關乎農村稀缺土地資源的發展走向,也與地方財政緊密相關,因而在政策引導時,容易形成政府過度引導的欲望和需求:宅基地置換不考慮個人意愿,導致農民被上樓;被置換宅基地的屬性變更、用途去向等農民不知情;宅基地資本化后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比重過低,等等。宅基地制度改革,必須明確政策引導范圍,在剛性基礎上更多體現村民彈性。
處理好政策引導和村民自治的關系,要將宏觀政策引導與基層實踐探索結合起來,完善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運行機制,依法賦予村民更多權能;秉持多占土地多付費的原則,喚醒農戶的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的公有制產權意識;在合法依規基礎上,強化宅基地有償使用資金用之于村的理念,健全宅基地事宜集體議事協商機制,提升村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參與積極性,真正使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實踐立足群眾、依靠群眾、惠及群眾。
處理好一戶一宅和戶有所居的關系。傳統的一戶一宅側重居住保障的實現方式,而“戶有所居”更多強調的是居住保障的實現結果,兩者根本上都是對宅基地基本功用的集中體現。伴隨著經濟形態演進、農業生產方式變革以及農民生活方式變遷,農村人多地少導致宅基地使用緊張的情況,與“洗腳進城”農民宅基地粗放利用甚至閑置荒廢的情況并存。因此,宅基地制度改革必須重點處理好一戶一宅和戶有所居的關系。
在宅基地增量受限于耕地紅線、城鎮化用地需求的剛性約束下,宅基地制度改革必須對一戶一宅存量宅基地進行集約化利用,通過盤活閑置資源來推動實現戶有所居。從調查來看,存量宅基地主要存在一戶多宅和超面積占用兩種違規形式,前者主要源于宅基地繼承或自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而后者則存在超額認繳制度不完善、占用土地觸碰紅線等。宅基地制度改革,必須構建對“一戶多宅”和超面積占用的存量宅基地處置機制,推動實現一戶一宅保障居住基礎上同步實現戶有所居。
處理好一戶一宅和戶有所居的關系,必須充分尊重農業生產經營和國土空間布局。在以農業為主的鄉村,通過超面積認繳、集體回購等方式清理、分配超標宅基地,堅決落實一戶一宅制度,著力實現戶有所居;在城郊或城中村區域,則通過土地整治、集中統規統建等方式,借助政府引導和集體決策,同步實現一戶一宅和戶有所居。
處理好內部改革和外部協同的關系。宅基地從用途和功能上是建設用地,宅基地制度改革必然要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相關聯。宅基地制度改革成功與否,不僅要考慮宅基地內部“三權分置”改革完整的系統性的方案,也要與其他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相互協同。因此,要遵循制度變遷內在邏輯,處理好宅基地內部“三權分置”制度改革基礎上,實現“內部改革”和“外部協同”聯動發力。
從2015年“三塊地”改革開始,各項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漸形成合并推進態勢,但關鍵著力點仍未形成重大突破,例如:宅基地退出改革,農民希望獲得退地補償來補貼城市購房資金,但因退出范圍、承接主體等約束,實際上沒有真正破題;宅基地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互轉的條件、規模等也尚未構建完善機制。宅基地制度改革,必須暢通宅基地“內部改革”與相關土地制度改革“外部配套”的渠道,真正形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協同推進、系統破題。
處理好內部改革和外部協同的關系,要讓整治清理的宅基地優先滿足本集體無地成員居住需要,有結余情況可申報復墾為耕地指標入市轉讓,或直接轉為經營性建設用地;探索構建公益性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轉為宅基地使用權的有效通道;健全宅基地征用后的補償規定。
(中國鄉村發現轉自:新三農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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