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中紀委六次全會指出,黨紀嚴于國法,必須讓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線。在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管黨治黨要靠黨規黨紀,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用嚴明的紀律管住全體黨員。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開展的一系列緊鑼密鼓的整風行動,查處了一起又一起違紀違規行為,其中有因通奸等不正當男女關系而受到查處的,有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而受到處理的。這些案例,涉事人員雖然沒有違法,但卻違了紀,同樣受到了嚴肅處理。
此種情況下,一些人就為涉事官員抱不平了,認為他們并沒有違法,卻受到了處理,似乎是有失公允。比如,有的官員就只是公車私用了,有的官員就只是超標準接待了,有的官員就只是涉足不正當男女關系了,根本就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卻仍然受到了嚴肅的處理。
針對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法律是對我國所有人員都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東西,而在此基礎上形成的黨內規章,卻只是對黨員同志才具有約束力。再說清楚一點,就是法律約束我國全體公民,而黨內規章卻只約束黨員。
為什么會在法律之外再延伸出黨內規章對黨員加以約束呢?這是因為黨員是群眾中的優秀分子組成的群體,而黨員干部又是黨員中的精英分子組成的群體。從這個角度來分析,黨員干部,在受到普通法律制約的基礎上,還要受到黨內規章的制約,這是由黨的先進性決定的。
面對如此嚴苛的規定,有的黨員干部認為官不好當了,好處不好拿了,在群眾面前的優越感沒有了,發出了“為官不易”的感嘆。這樣的官員,就是受到了官本位思想的毒害,總是希望自己手中擁有特權。這樣的官員,如果沒有黨內規章的約束,不犯錯誤才是怪事。
因此,面對大力懲貪治腐的嚴峻形勢,黨員干部不僅不能自降標準,還要以高于群眾、優于群眾的修身為人標準來約束自己的言行。說具體點,就是黨員干部,要把模范遵守法律法規作為最基本的行為遵循,在此基礎上,嚴格遵守黨內規章,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符合制度規定。只有這樣的干部,才會受群眾歡迎;只有這樣的干部,才能團結帶領群眾勤勞致富;也只有在這樣的干部的帶領下,我們全面小康的宏偉目標才能早日實現。
作者單位: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長順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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