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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題大做 復婚再婚辦酒席有何不可?

[ 作者:楠芯祎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2-01 錄入:12 ]

1月28日,遵義市鳳岡縣發布紅頭文件:禁止復婚、再婚操辦酒席。除了該縣居民,外縣住在該縣的居民也要遵守。(重慶日報-上游新聞2016-01-28)

中央八項規定以及最新的婚喪嫁娶相關規定是中央針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急剎車”措施,目的是要規范不良行為,以達到“不以惡小而為之”的目的。每一名黨員干部都是一面旗幟,具有社會風向標的作用,若黨員干部不注意言行,公然違背相關規定,其“惡”的帶頭示范作用更是影響深遠。因此這些規定是及時而必要的。

然而,新聞中的事件,在當事者看來,出發點可能是好的,官方也回應了出臺該《管理辦法》的原因是“以各種名目斂財的情況太嚴重”,但因此就出臺該《管理辦法》,筆者仍覺理由冠冕堂皇,有失偏頗。《管理辦法》將規定適用對象擴大到“轄區內的所有城鄉居民(含生活和居住在縣范圍內的外縣籍人員)”,“著名行政法律師張新年認為,已涉嫌權力濫用”。

筆者以為,鳳岡縣出臺該紅頭文件屬“小題大做”,這種做法本身從某種程度上講即構成了違反“四風”,理由有三點:

一是出臺該文件有官僚主義之嫌,似乎認為任何問題都可以通過一紙紅頭來解決。然而,他們有沒有想過這個文件是否有可操作性?該如何去監督民眾?普通民眾操辦婚喪嫁娶是不需要到各種部門進行備案的,官方如何知曉?即使知曉了又該如何制止?派誰去制止?是否為了該文件的可操作性還得再單獨設一個部門去執法?……

二是該文件明確提出文件針對的群體類別是“復婚不準操辦酒席;雙方均為再婚的不準操辦酒席”,對象的特殊性讓人感覺有歧視“復婚”、“再婚”之嫌。“復婚”、“再婚”都是“結婚”,為何單只對這類群體做規定?

三是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只要其行為合法,不對他人和社會造成危害,每個公民均應享有充分的自由。這一紅頭文件的出臺,不但起不到對普通百姓的約束作用,甚至還會導致干群關系的對立緊張和不和諧。

說到底,該《管理辦法》還是只能對體制內的黨員干部進行規范和約束,那么又何需把適用對象弄得“陣仗”那么大?即便只針對黨員干部,筆者以為,只要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以及最新的婚喪嫁娶相關規定即可。如此規定過多,反而變成了“黨內專政”,實在是值得警醒!

2016年1月29日

作者地址:四川省德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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