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湘軍故里的用水形態:基于湘鄉市泉塘鎮泉塘村的調查與思考
2016年6月底赴湖南省湘鄉市進行選點并開展“長江小農”村莊形態調查。經過多次對比選擇最終選定泉塘鎮泉塘村作為觀察點。在數日的調查后初步整理水井與水塘的使用慣習,意圖展現湘軍故里中一個小村莊的用水形態與關系。調查與報告尚顯疏淺,以期能拋磚。
1 水井與水井使用的慣習
(1)水井的產權與用水
①個人所有。水井是個人所打,產權也歸屬于個人。如果是農民個人所有,因左鄰右里相距較近且關系密切,一般也會允許挑水,但大家也不會多挑。如吳嘉英奶奶所說:“擔了水也就擔了,一般也不會說。那個時候大家都沒那么自私。”如果屬于地主則一般不會允許他人使用。只有戶地主就把井打在自己屋里面,還用圍墻圍起來了,別人就不能用了。
②共有產權。水井是共同挖掘而成,則共同擁有產權,一般將輪流使用。如彭爺爺說:“水井也有幾戶人家一起打的,用的時候也一起用,一人一天,輪流用。如果有一家想提前用,可以跟另外一家人換日子,但是不可以全部人一天用,這樣水不夠用,也容易浪費。在打井的時候一般都是附近的人一起來打,如果有其他人沒參與他還想用水,他自己也不好意思。”
(2)水井的修建
①合力修建:“修井時大家靠的近的就互相問一下要不要一起修井,湊夠人了大家一般只出工可不用出錢就可挖好,工具借一下鄰居或者朋友的大家湊起來,也不用給報酬。如果幾家人合起來修,家里沒有勞動力就可以出錢。還是不肯出就不給他用水了,或者挖不了井了。”
②雇工修建:劉少貴爺爺說:“當時很多井都是地主家自己打的,因為打井需要有一些工具,也需要請人。請專門的人來也要給一定報酬,大概是一個人兩升米一天。兩三天就能把井打好。”
(3)水井的位置
村中地下水比較豐富,只要掘井基本有水,因此個人所有的水井多設置在屋前屋后,一是便于自家提水,二是別人偷水也容易發現。地主家為了防止別人用水還會將水井圈在圍墻內。而共同所掘的井需在掘井前幾戶共同商議決定好地點,如果意見不統一則某戶可能退出,但水井的資源比較稀缺,一般大家都會互相妥協。
(4)水井的維修
維修一般擁有者主維修,如果是村中共同擁有的話大家也會自己主動維修,因為“不維修大家都沒得水吃了。”維修水井需要兩個工,按照兩升米一天給報酬,同時還需要請維修工人在家吃飯。
(5)水井的管護
一般沒人專門的看護水井。水井上常蓋一塊板子,用來防止雞鴨或者其它雜質污染水源,同時也起到了一定監督用水人作用:誰用水必然得先揭開板子,大家都能發現。但是水井的水只能用來自己喝,不能用來灌溉。發現誰浪費,大家只能口頭譴責一下。但地主發現了就可能會禁止使用或者嚴加看守。劉少貴爺爺提到,“地主羅寶申家曾經請人在屋前打了口井,以前周圍的佃農都可以用,但是自從他們用水產生了矛盾之后就不再讓他們使用,每天找人看著,只有一個大屋的人才可以用。”
2 堰塘與堰塘使用產生的慣習
(1)堰塘的產權
①舊時的塘多是自然的塘。對于此類天然的塘而言,是沒有產權證明的,自然產權歸屬也分為三種情況:
其一是附近的田大多歸屬于一人手中,則產權歸一人所有,如賀顯華爺爺所述佃耕潘家的田,塘附近全是潘家的田,因而塘被默認為歸潘家所有;
其二是人人有水份,田也人人有之,塘則默認為共同所有;
其三是宗族所有,由宗族自行分配使用,收益只用于宗族內部管理與分配(此處將塘劃為學校所管在此也歸為宗族所有,因學校也由宗族建設而成)。
②后天修建的塘。后天修建而產生的產權被稱為“塘底權”,原地契仍起作用,塘主擁有使用塘來養魚的權力,也擁有改建塘、退塘還田的權力。但是水面權即水份則由塘所管轄的田所共有,塘主不能獨占,一般也不會獨占,因為村中農田灌溉無法依靠河流水,沒有塘水便無法耕種,而地主所有田基本都在塘附近,獨占水份權也不利于佃農耕種生產與地主收谷生活。
(2)塘的建設
①建塘的主人家:對于后天挖的塘而言,塘則由自愿出資挖塘的人擁有,此人多為一戶人家。因為挖塘需要一定的本錢,還需要用到一定的田地,因而一般修塘的人也局限在家里比較優越的家庭,多半為地主家。
②建塘中的合作:修塘時地主主要負責出資出地不出工,有水份的佃農負責出工,因為修塘他們都能受益。每位參與修塘的人需要自己提供工具,實在沒有也可以拿地主家的,一般不會太計較,而修塘的人也都能在地主家吃一日三餐,叫做“塘餐”。
③建塘時間:用工時間視塘的大小而定,一般選擇在收割后,雨水少的秋冬時節修建。
(3)塘的維修
①維修時間:塘的維修一般在秋冬水塘干涸的時候進行,主要任務包括疏通渠道、清理淤泥。維修負責人則是遵循“塘是誰的,就由誰來主要維修。”
②維修分工:周圍有水份的農戶也會一同參加。地主多為“出錢不出工”,“出工不出錢”則是佃農的參與方式。若有不愿意參加維修者,明年可不給他放水。
③維修中的關系:若是地主家主維修,作為塘的擁有者則還需要請佃農吃個辛苦飯。若是共同所有的塘則沒有人請吃飯,大家維修完各回各家。
(4)水份
①水份的規定:水份,決定著耕種者可使用塘中水灌溉的份量。塘里的水全是來自自然雨水,村民都說是“看天吃飯”。何處的田擁有何處的水份一般都在租佃時有所分明,同時各個塘跟田之間是否有“水頓”也是區分有無水份的主要依據,沒有水份的人不可討水用。即使塘為地主所有而田歸他人所有,地主也不能剝奪其使用水份的權利。
②水份的使用:水份的使用遵循“低塘不管高田”的原則,其一是因為高田不便于低塘進行放水灌溉,既浪費工時也難以長久;其二是一般高田上方也有一定的水塘水份,否則很難租出去,也無人愿意租佃。
(5)養魚
①概況:舊時沒有多少飼料,養魚收益很低,因此一般塘中都沒有魚。
②魚苗:需要養魚人自己去石獅江或洞庭湖去抓,費時費力,效益不大。
③產權:養魚也因產權的不同分為幾種情況:
一是地主或宗族所有的塘,較近的池塘地主將自己養魚,佃農不分魚;較遠的池塘交由佃農或長工代管理,春節前干塘收獲代養人留一半魚,其他交給地主;
二是有水份的佃農合伙養,魚基本都是自生自滅,沒人專門去養,收獲時魚按照田份分;
三是輪流養,一年一輪或者兩年一輪,魚歸當年養殖的人所有。收魚的時間一般在年終,趕在過年前收成,在春節時自家請客吃飯用。
④偷魚:一般沒人去偷魚,魚都很少,捕撈很久都不一定有。“很多家里窮的沒飯吃了就去塘邊上抓點小魚崽吃,但這也是不允許的,被發現了要被塘主打的。”
(6)“看水人”
①一把鋤頭制:由于水分有限,水的管理與使用在舊時尤為重要。解放前村中塘的管理便實行了一把鋤頭制,即統一選舉一個能管理、有威望的能人進行放水鋤水。只有看水人才能鋤水放水,從而保證了不會隨便放水造成浪費水資源,同時也可以避免干旱。
②看水人的選拔:“看水人”的選擇由擁有共同水份的人在清明節前推選出來,“種田的人清楚誰會放水、誰會管理”,如果有水份的人中沒有能人擔任,亦有選出沒有水份的外塘的人來放水的情況發生,但幾率很小,因為“大家也不放心外人來管”。
(7)看水人的監督
看水也要受到大家監督。“如果管理不好,收成不好,大家都看得到,明年大家不會選他來管。”舊時看水的任務被大家認為是很具有能力的人才能擔任的,如果因為沒放好水,第二年被選下去了是很沒面子的事情,因而大家只要被選上了都會認真做好看水的工作。
(8)看水人的職責
看水人是很辛苦的,除了耕種自己的田之外,主要任務就是要負責將塘所管的田放好水。部分塘中有規定,“看水要一天三次”,但在用水緊張的時候只要“看水人”自己家的田耕種完了,基本上都要守在田里,承擔著其他田的放水責任。
除此之外,看水人也要看好塘,不被別人挖走塘里的水,破壞塘基。
(9)看水人的報酬
看水人也能得到一定的辛苦費,佃農需要按照每畝田半斗到一斗谷的標準給予看水人一定報酬,具體標準依據塘的規模而定,越大所管的田越多,放水任務越重,所給的報酬也越高。報酬一般在莊稼種下后付,“看水人”需要管到莊稼收割,大約100天左右。
(10)放水的原則
在同一個塘所管轄的田里放水需要遵守先遠后近、先高后低的基本原則。因而即使田位置有所差異,也能一定程度上保證公平享水。
(11)“看水”的原則
①政府指令:為防天旱受災,民國24年(1935)縣政府指令各區:“留水救魚屬于不良陋習,應由塘壩委員會嚴行取締。”
②現實參照: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塘、田主權分割以及戰亂影響,各地用水則很難遵循原則,并沒有受到政府的嚴格管轄與約束,總結多位老人口述資料,具體列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塘為共同所有,保田不保魚;
二是地主所有,保魚不保田,但如果地主所管田畝數量較多,影響到地主收谷生活也會保田不保魚;
三是三尺為限,共同遵守,不可逾越,留水目的是用作防火減災,當時許多房屋都是茅草屋,天旱時容易產生火災,因而常建在塘周圍,也便于滅火,稱“寧遭十次劫,不遭一次火”;
四是大旱年頭,群眾皆無方,搶水偷水無人管。因為“人人都沒有水了,再怎么看也沒有用。”
(12)放水的流程
塘中有一個統一的放水口,叫做“塘zhì(方言語音,無文字表述)口”,挖開經“水頓”引導,流入各個田中,各田只要挖開田前的“塘涵”,便可放水進入田中,若水份過多挖開塘后的“吉口”就可以放水。
因為有水頓的疏導,不存在過水的可能,也不存在肥水流外人田的情況。多位老人均表示解放前就有水頓。水頓不算作田畝數量內,維修也是自己維修,因為關系到自身的耕種。此外,水頓不可用來耕作,如果在水頓里養莊稼,他人過水沖掉了水頓中的莊稼是自己的責任,所以大家也都自覺遵循。
(13)施肥與排水曬田
除了放水外,施肥與排水曬田則需要田主自己知會看水人,因為看水人不知道誰家施了肥或者要排水。曬田是為了讓禾苗更好地生活,因為水太多也不利于起谷。需要提前跟看水人說不要放水,水會自然漏,或者人為挖開放水口,從而自然風干。
(14)偷水
塘旁邊都有雜草,是不允許挖的,一般誰偷水就要挖掉土地,雜草也會隨著挖掉,那么看土地的新舊也看的出來是否有人偷水。不挖掉塘邊土地而偷水則需要動用到水車,舊時水車都比較笨重,偷水也更容易被人發現。被發現偷水者一般也不會懲罰,抓起來罵一頓就好了。但是如果偷水偷太過分了,威脅到了塘跟其他人的谷的生長了就要抓起來交給保長。不過很少有這種人出現,因為有中人介紹,保長不放心也不會擔保他來,因而一般都是老實人不會做這種事情。
(15)搶水
(目前并未訪談到搶水的情況)
(16)水利合作
①時間:若塘里缺水,需要人工抽水時,靠近河流的田則依靠踩水車抽水灌溉。合作踩水需要提前一天集合需要灌水的人家。
②工具:水車分為手搖與腳踩兩種,具體使用也分一人運作、二人運作以及四人運作三種,一般高田需要灌溉抽水起碼要兩個人以上。水車多為自家所有,大型水車則可以共用。
③人員:多為相近的田的佃農,不限于親戚朋友。也可以雇工,兩升谷一天。
④合作踩水:按照田份出工。比如A家有三畝田,B家有六畝田,A家只需出一個工,B家需出兩個工,此時一個工按照田畝總數分大概就是三畝田,但是農民踩水時不會那么計較,一般會多踩一些。出不起工或者還需要出工就需用錢買工,一個工一斗谷。
⑤踩水的原則:合作踩水則是近田優先,因為更為節省工時。合作踩水不存在偷懶的可能,伙食自己顧自己的,結束后各回各家,自己吃飯。
作者簡介:李博陽,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2016級博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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