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個人不能以非法目的予以剝奪。記者今天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2010年以來,寧夏全區法院婦女維權合議庭共受理涉及農村婦女土地確權糾紛案件達260多件,平均每年都有50起案件發生。
同時,《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問題,在農村長期存在。根據近年來相關調查數據顯示,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不斷推進,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問題逐漸突出。
村委會擅自終止外嫁女承包權
寧夏高院去年發布了一起涉及農村婦女土地糾紛的典型案例,是由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法院審理查明,周某與同心縣河西鎮桃山村委會簽訂了9.2畝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到2029年6月8日。在承包期內,桃山村委會以周某改嫁吳忠市紅寺堡開發區多年,無河西鎮桃山村戶籍,不履行村民義務,并且與他人因耕種土地多次發生糾紛,不接受調解并長期信訪影響村委會的形象為由,于2013年3月5日召開村民大會討論,終止了與周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周某將桃山村委會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查明,周某改嫁到吳忠市紅寺堡區后,該村未給周某分過土地,最終確認桃山村委會撤銷與周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其行為無效,周某應對承包合同內的土地享有合法經營權。最終通過法律武器維護了農村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警示作用。
無獨有偶,家住銀川市金鳳區良田鎮高橋村的喪偶婦女李某,經人介紹與魏某結婚時,將所有家產帶到了男方家。2011年征地拆遷時,魏某偷偷將夫妻共有的近15.84畝承包地、魚池以及680平方米的房產移至其侄女名下。李某起訴離婚時,魏某便請村民簽字證明所有財產均與李某無關,還說李某是外來戶,希望大家不要向著她。“村里的人雖然同情我,但看到村委會調解都沒有用,也不好為我說話。”李某說,她只能向婦聯反映。
寧夏高院民一庭副庭長李榮華告訴記者,像周某、李某的遭遇并非個例。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不斷推進,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問題逐漸突出,寧夏全區法院近3年來審理的涉及農村婦女土地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12年是53件,2013年是64件,2014年是67件。
農村婦女結婚改嫁易失去土地
寧夏婦聯權益部部長周文盈告訴記者,法律上明確規定,農村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個人不能以非法目的予以剝奪。然而,在現實情況中,婦女土地權益往往被隨意剝奪,主要表現在,戶口在娘家的“出嫁女”難以享受土地承包等相關權益。土地在娘家無法獲得收益;娘家所在村收回的土地,“出嫁女”的名字多被抹掉;不能平等享有股份分配權。由于絕大多數村以戶口為依據分配土地相關權益,很多地方存在女性婚后戶口遷出后,又被迫簽訂“落戶不享受待遇”的不平等協議。
離婚、喪偶婦女土地承包及相關權益難保障。按照“從夫而居”習俗,離婚后,男方大多會強行將女方戶口遷出并占用女方土地,而女方娘家又沒有土地可分,導致這類婦女失去了土地。有的婦女受家庭財產由男性繼承的習俗影響,法律意識淡薄,離婚后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放棄了屬于自己的土地權。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被侵害問題也很突出,在許多地方或家庭,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取決于是否是原配夫妻、與婆家感情如何、能否不改嫁等。
寧夏婦聯還注意到,法律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較多,但針對婦女土地收益權的規定較少,比如征地補償、土地分紅、集體福利及土地流轉金等。在城市化進程和土地商業開發加速的大背景下,因征地補償、土地分紅及土地流轉等,婦女的土地收益權受侵害的可能性正在變大。從收集到的案例看,離婚婦女有關征地補償的糾紛最為普遍,但現有的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缺乏保護婦女收益權的具體規定。
周文盈表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值得關注。“因為沒有財產,賴以生存的土地又維系于他人,農村婦女更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這些婦女法律意識淡薄,訴訟能力差,只能一味忍受。當婦女不能平等地享有土地權益時,她們在家庭和村里的社會地位就會受到影響,還助長了農村人偏好男孩的生育觀念,造成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調等社會問題。此外,‘出嫁女’與村干部、村民之間的權益糾紛,已成為當前農村的不穩定因素之一。”周文盈說。
土地確權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2014年年底,寧夏婦聯抓住中央推進土地確權工作的契機,聯合自治區農牧廳、田地資源廳、住建廳、民政廳出臺了《關于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依法維護婦女權益的意見》,寧夏也成為全國首個聯合相關部門出臺維護農村婦女“三權”的省區。確保農村婦女在“三權”登記頒證中“登有其名,證上有名,名下有權”。
意見明確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周文盈特別向記者介紹,在確權工作中,寧夏婦聯特別注重糾正一些以村民自治之名實行的所謂“土政策”,并督促鄉鎮、村委會在修訂村規民約時,及時修訂完善婚嫁落戶、宅基地分配、繼承權等涉及婦女權益的條款,糾正村規民約中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男女分配不平等、歧視婦女的問題。通過意見的落實,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流失的問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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