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的土地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47年通過實施的《中國土地法大綱》。《大綱》確立了均分化的農民私有制。經由改革,土地的地主所有,轉變為農民所有。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實施《土地改革法》, 從法律層面明確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頒發的《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為標志,全國各地開始普遍發展互助組和試辦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發布《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開始由初級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級農業合作社邁進。以1956年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為標志,合作化運動完成了從初級形式向高級形式的轉變,也完成了由土地的農民所有制向集體所有制的轉變。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過了《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開始實行“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1962年9月,中共中央通過《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形成“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土地所有制。
1978年12月,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18位農民簽下“生死狀”,實行“大包干”,開創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先河。
1982年1月,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關于農村工作的一號文件《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正式出臺,明確指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1983年1月中共中央發布的《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正式確立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延長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15年以上。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與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三十年不變”,且規定“為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
2003年3月,《農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以法律形式“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軌道。
2007年,《物權法》頒布,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用益物權。
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
2013年12月,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發生分離,這是我國農業生產關系變化的新趨勢,對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提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
2014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提出,“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按照全國統一安排,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
2016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
(編輯部綜合整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中國農村網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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