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國土資源部部長最新表態:2017年農村土地政策會發生這些變化!
土地政策一直備受農民關注。進入2017年,政策可能出現哪些新動向?將如何改革呢?在1月12日召開的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表示,將著力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統籌協調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項試點,保證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物質基礎。
說明白點,農村土地政策會出現哪些變化?請看好以下幾點。
一、新增建設用地要支持農村新業態發展
為了夯實現代農業發展基礎,建設用地的安排將更加支持村里的新產業。
農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即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姜大明強調,要保障農業農村發展用地。健全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土地規劃調整完善要充分考慮農業農村發展用地需求,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要確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具體來說:
?在控制農村建設用地總量、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加大力度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允許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通過入股、聯營等方式,重點支持農村產業發展。
?堅持農地農用,研究完善現代農業發展用地政策。完善高標準農田和土地整治建設要求,將適合現代農業生產和規模化糧食生產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納入建設內容。
二、村集體可用出租等方式盤活宅基地、農房
2017年,國土資源部將統籌協調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項試點(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姜大明表示,將及時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尊重基層首創,支持地方在堅持改革底線和正確方向的前提下大膽探索、大膽創新。
具體來說:
?認真總結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在充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維護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權,探索農村集體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加快村級土地利用規劃編制,為改革提供基礎支撐。系統總結試點經驗和做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利修法的改革成果。
三、耕地紅線繼續嚴守
姜大明表示,2017年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重要一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嚴守耕地紅線,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確保糧食產能不降低。
具體來說:
?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新要求,進一步落實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和管控、建設、激勵多措并舉保護。開展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專項督察。加強耕地監管,防止隨意改變用途。
?落實全國土地整治規劃和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統籌實施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耕地質量。
盤點2017年農民必知的土地相關新政策
1.土地確權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
國家提出,確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數民族及邊疆地區外,基本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相關問題點擊詳見:農村土地確權將在三年內基本完成,有些新問題可能出現,一定要了解!
2.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進入正式實施階段
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允許以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在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允許以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
具體地區點擊詳見:國家正式發文:這些地區的農房、耕地能抵押換錢啦!看看有你家嗎!
3.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能抵押貸款
具備處分權的兩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開展使用權抵押融資,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適用范圍是此前國家確定的15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縣(市、區)地區。
詳情可見:土地制度改革又出招:15個地方農村的這塊地可以貸錢了,讓資金回流到村里!
4.進城農民“三權”將自愿有償退出
2016年年初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放寬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條件,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對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的依法自愿有償退出機制。現在,有的地區已經在試點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機制。
詳見:李克強喊話“城鎮化”:今后農村土地、農民落戶必須這么辦!
5.“土十條”出臺,讓農村土地更好
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土十條”),提出十個具體舉措,以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為重點,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務劃定了時間表。
6.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接申報承建高標準農田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發布《關于土地治理項目計劃編報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項目計劃編報事宜。文件明確提出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接申報承建高標準農田;畝均財政資金投入不超過1500元。
(詳見:國家新出扶持政策,自建高標準農田有補助,每畝最多1500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鄉村之聲《三農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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