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利益平衡問題
有人認為,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經濟發達地方的農村、農民獲得較高的土地增值收益,而土地增值并非源于農民的投入,是由于土地用途改變,由于政府投資引起的。發達地區的農民獲得土地增值收益,對于中西部地區廣大農民來說,有失公平,應該實行“漲價歸公”。我認為,這種看法確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
計劃經濟時代,城市建設主要是由政府投資。但政府的資金來自全國人民的艱苦努力、辛勤積累,其中也包含廣大農民的貢獻。那時,通過工農業產品交換的價格剪刀差,我國農村、農民承受了比城市居民更大的犧牲,為國家工業化提供大量寶貴積累。因此,不能簡單地說城市的發展與農民沒有關系。改革開放以后,億萬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辦鄉鎮企業,帶動了產業和人口的集聚,形成了大量小城鎮,促進了許多大中城市的發育成長,恐怕就更不能說城市的發展與農民沒有關系了。
至于規劃用途改變導致地價上漲的說法,也不十分準確。現實中,規劃一發布,地價確實往往應聲上漲,但這是對未來投資和產業集聚的預期。如果長期沒有資金投入,或形不成產業集聚,地價最終還要跌回去,全國到處存在鬼城、空城已經印證了這一點。因此,決定地價走勢的關鍵因素是投資和產業集聚。改革開放以后,城市建設資金的來源日益多元化,產業集聚也不都是政府主導。例如,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鄭各莊村,地處城市規劃范圍,村民在黨支部帶領下,從建筑業起家,歷經從一般加工業到高科技產業;從休閑娛樂的一般服務業,到教育、文化、醫療高端服務業的產業升級。有了資金積累以后,聘請知名的專業規劃設計機構,重新規劃村莊的建設并認真實施。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一個過去荒涼貧困的農村,已經建設成為現代化的小城鎮。多年的投入不僅富裕了本村的農民,也提升了周邊地區的區位優勢。鄭各莊還投資數億元,用于村外道路修建、擴建,以及水電管網的改造等等,承擔了不少本來應該由政府承擔的責任。類似鄭各莊這樣的農村,北京還有很多。那么,這些農村自主發展引致周邊的土地漲價,是否也要統統歸公(政府)呢?
當年孫中山提出土地漲價歸公口號,主要針對他所處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中,大土地所有者的寄生性。他們憑借對土地的壟斷,既剝奪廣大農民群眾,又剝奪新興的民族資產階級。孫中山的口號,是資產階級民主主義革命的綱領,當時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深得人心。新中國成立以后,相繼完成了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任務,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形成了土地全民所有和土地集體所有兩種土地公有制。在封建大土地所有者早已不復存在的今天,把漲價歸公的口號用于農村、農民的土地,恐怕并不恰當。第一,廣大農民是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共和國所有土地的漲價,都有他們直接或間接的貢獻。第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姓“公”,歸公也應該有他們的一份。考慮到長期以來他們為國家的發展,做出了比城里人還大的犧牲,甚至應該多歸他們一點才對。
總之,認為集體和農民不應該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觀點,是經不起推敲,站不住腳的。
真正值得重視的,是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的利益不平衡問題。但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不是像有些人主張的那樣,限制、禁止農村的土地進入市場,而是進一步搞活這個市場并逐步加以規范,在把經濟規模越做越大的同時,加大收入再分配的力度。
當前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承認這個已經客觀存在的市場,讓它由非法變為合法。僅此一點,就可能增加國家的稅源。對于法律不認可的經濟活動,按道理政府是不能征稅的,但我國情況特殊,土地管理認為非法的,工商稅務那里卻可能登記征稅了。因此,放開伊始,增加的納稅單位可能有限。但隨著市場活躍,工商稅的稅源和稅額一定會逐步增加。
此外,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農民就增加了財產性收入,適時、適當收取不動產(財產)稅,合情合理。當然,用所得稅的形式也可以,但所得稅是一次性的,對之后的增值無能為力。財產稅年年征,可以集小稅額為大稅源,成為穩定的地方財政收入,還有利于充分發掘存量土地的利用潛力。其缺點是征稅成本高,但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應可以得到克服。現在社會上討論比較多的房地產稅,似乎主要著眼于城市住房。我認為這個稅種叫不動產稅或地產稅比較恰當,其征稅對象,應該涵蓋城鄉所有法人與自然人擁有的不動產(房屋、土地等),但對城鄉居民自住的普通住宅,應該免征。
除了增加稅收,提高政府對不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還應該考慮采用市場的辦法,縮小地區之間的差距。美國的土地開發權轉移、交易制度,以及國際上正在興起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等,對于解決開發地區和限制開發地區的利益平衡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可以借鑒這些經驗,探索適合中國特點的土地發展權補償辦法,開展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發展權交易。
二、關于農民的宅基地能不能進入市場問題
這是當前社會關注度高,分歧也比較大的問題。商品的買賣以及商品使用權的買賣(例如耐用消費品的租賃就是一定期限使用權的買賣),都屬于市場交易活動。我國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入市交易的,只是有關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就是說,交易活動要接受所有權的制約,未經所有者同意的私相授受,不受法律保護。此外,還要接受政府管理如產權登記、用途管制、繳納稅費等的制約。例如,即使是合法交易,如遇政府征收,土地補償的對象應該主要是集體組織,而買方能夠獲得的,只是對建筑投資及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因此,主張允許宅基地入市,并不是主張可以無法無天的自由交易。有人認為,放任城里人去農村買房,會瓦解農村集體經濟。我的看法是,即使真的發生了這樣的事情,主要責任也不在交易活動的當事方,而在農村基層治理和政府管理不到位甚至缺位。下大力氣解決這些不到位和缺位問題,才是今后應該努力的方向。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是為人民服務,任何時候都不應該不正視自身工作中的缺點,反到堂而皇之去限制老百姓的權利,讓人民群眾為我們的失誤買單。現在,經濟發達地區的宅基地市場十分活躍,只有承認它才能引導、規范它健康發展。不承認,它也要存在,由于沒有規范,只能是混亂無序,這其實是政府不作為的必然后果。
有人擔心,放開宅基地市場,會使農民失去最后的保障,成為無家可歸的流民,影響社會穩定。我認為,個案可能發生(但不難解決),成為普遍社會現象的可能性則基本不存在。有供應也有需求,才可能形成市場。我國廣大中西部的純農業地區,經濟相對落后,有的地方甚至十分落后,那里非農就業的機會很少,到發達地區打工,最終能落戶城市的人也很少。對于農民來說,房子(和承包地)是最后的退路,即使暫時閑置不住,也絕不輕易放棄。由于地處偏遠,經濟落后,基礎設施差,城里人也沒有去那里居住的愿望。因此,即使放開宅基地入市,也不可能形成氣候,更不會出現大批人流離失所的社會問題。
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以及各類大中城市的城鄉結合部,隨著經濟的發展,宅基地市場越來越活躍,也并沒有產生流離失所之類的社會問題。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和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于2004、2005年專題調研了北京農村的宅基地問題。當時北京近郊農村約30%、遠郊15~20%的農宅,原戶主通過經商、務工、上學、參軍等各種各樣的渠道,已經脫離農村到城市落腳,不再居住。這些宅基地,基本上都進入市場流轉了。加上部分自家居住部分出租的,流轉的數量相當可觀。流轉的方式主要是使用權租賃,大部分是短期租賃,也有20年、30年甚至50年長租的,由于是一次性付款,當事人稱之為買地或賣地,但本質上還是租賃。調查表明,完全放棄宅基地使用權的賣方大都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有了穩定的非農就業和可觀的收入水平,并且已經居住在城市里的人。他們雖然放棄了宅基地使用權,但并未無家可歸。此外,北京郊區還有不少農戶出于各種原因仍然居住在農村,房子一部分自住,一部分出租,或多或少有些財產性收入,也不可能產生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的問題。總之,改革開放的實踐和歷史發展的邏輯,并不支持有些人的擔心。
宅基地的買方(即承租方)大體是4種類型,第一種是各類外來務工、創業、打拼的人員。北京的房價之高,不要說藍領,就是許多白領也難以承受。近千萬的外來人員,大部分租住在農民的宅基地里,每天往返奔波,為首都的發展做貢獻。第二種是普通退休職工。收入不高,難以應對市里邊的日常開銷,也無力解決子女的結婚用房。到郊區農村租個房,養點雞鴨種點菜,生活成本下來了,城里子女結婚好歹也有個房了,還可以呼吸新鮮空氣、喝新鮮水,頤養天年。第三種是藝術家。大部分畫家、雕塑家們不可能在北京城里擁有工作室,到農村去買或租個院,一番改造、改建,有個寬敞明亮優雅大氣的工作間,可以安心創作。藝術家們聚集在一起,方便切磋,互相激勵。北京周邊若干“畫家村”就是這樣形成的,已在世界上頗有名氣,也給農村居民帶來現代文明之風。第四種是少數富豪大款圈大院、建豪宅。由于開發商們已經建了各式各樣的高檔住宅,富人們有充分的選擇余地,因而自己圈地建房的并不多,可以忽略不計。
有人認為,城里人到農村去買房是“逆城市化”。這個說法有違常識。城市化的理論含義是指,越來越多的農民脫離農業、農村,到城市里居住,從事二、三產業。城鄉結合部的宅基地市場,解決了大量外來人口的居住問題,使他們能夠安心在城市里打工、經商,從事各種事業,這恰恰是促進了城市化。關閉這個市場,就等于剝奪外來人員的居住權利和工作權利,把他們趕出城市。這樣做,才是真正的逆城市化。至于退休老人到農村居住,藝術家到農村買房建工作室,更是城市化發展的題中應有之意,與逆城市化也是風馬牛不相及。
黨中央提出,今后一個時期內要著重抓好供給側的結構性改革。宅基地入市,既是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是城市住房供給側的結構性改革,可以開辟一條新的渠道,大大增加對城市居民的住房供應(以租賃為主),扭轉多年單純依賴開發商的被動局面,減輕政府包攬過多的壓力。既有利于農村、農民,又有利于城市,何樂而不為!唯一可能的問題,是一些基層政府的管理水平較低,放開宅基地市場以后,可能產生某種程度的暫時的混亂。但只要堅持改革的方向不動搖,問題終會得到解決。
三、關于資本圈地和基層干部腐敗問題
有人擔心高額利潤會助長資本大肆圈地,有人擔心巨額的土地收益會使農村基層干部的腐敗現象更加嚴重,因此不同意放開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我認為,現在還沒有放開,這些問題就已經存在了,把產生問題的原因歸咎于土地市場,沒有抓住問題的本質。
目前,城市資本包括境外資本圈地的主要表現,是開發商以土地儲備的名義屯地。資本主義早期,建筑商與開發商、維修商等是一體的,后期開發商從建筑商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行業。產業劃分把其歸類為第三產業即服務業,是符合實際的。開發商不親自搞建筑設計,不從事建筑施工,也不管后期的維修,所做的主要事情是跑各種手續,以及拿地、賣房。嚴格說來,開發商的報酬應該屬于中介勞務收入,所謂開發商利潤,其實是一個不合理的理論范疇。雖然開發商買地支付了土地出讓金,但他把出讓金列入成本分攤到房價里,最終是由消費者買單。有的開發商甚至連購地款和建房資金,都是用買房人的預付款和銀行貸款支付,做的是幾乎無本的生意。開發商買地時的地價,與賣房的地價有一個差額,只要經濟向好,地價總會上升,這個差額就是所謂開發利潤的主要來源。開發商們都懂得其中的奧秘,會盡可能多拿地,拿好地。拿到土地以后,不少開發商會盡量拖延開發,甚至捂著不開發,等待地價升值,就可以有更多利潤。這個利潤,與正常的中介勞務收入相比,可謂判若云泥。
房地產開發投資,屬于風險投資,回報高一些是應該的。但現在的問題是開發商利潤高得離譜,動輒就是社會平均利潤水平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我認為,對這樣過高的土地增值收益,倒是應該實行漲價歸公。可惜,我們至今只聽到對農民的土地漲價如何如何的主張,卻聽不到對開發商實行土地漲價歸公的聲音。
房地產開發之所以成為一個暴利行業,,最根本的原因,并不是從事這個行業的人的素質如何,而是有關制度安排存在缺陷。上世紀80年代,國務院成立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組織有關政策、理論界調研、擬定房改方案。經過較長時間的探討,形成了住房商品化的改革共識。其中對住房供應設想了四條渠道:政府出資建房,住宅合作社建房,私人建房和開發商建房。我理解,政府出資,主要解決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住宅合作社作為非盈利經濟組織,是普通工薪階層合作互助解決居住需求的重要渠道;私人建房,主要是小城鎮居民用于自住;開發商建房,對應的是高收入人群或富人階層的居住需求和投資、投機需求。
但1998年啟動房改以后,并沒有按上述方案實施,在將近10年期間,開發商成了唯一的供應渠道,處于自然壟斷地位。這并不是開發商自己爭來的,而是有關政府部門的制度安排的結果。任何人只要作了開發商,在行業內部競爭的巨大壓力下,都必須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普通住宅的利潤水平不應該很高,讓開發商來負責普通人群的住房供應,是嚴重的供需錯配。在巨大的居住性需求和巨大的投資、投機需求的共同作用下,房價只會一路高漲,失去控制。后來,有關方面終于認識到,解決城市住房問題,政府不能缺位,承擔起廉租房甚至公租房的建設供應責任。但是,城市普通收入人群的問題至今仍然沒有得到解決,繼續讓他們擠在開發商的供應渠道里,只能是給投資、投機需求做墊底。限購也好去庫存也罷,都不能根本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
土地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不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即使符合規劃,也不能開發商品房,不讓農民的宅基地入市交易,結果是進一步強化了開發商的自然壟斷地位。二是政府經營土地,導致政府過于依賴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依賴循環往復不斷征地、賣地。地價高了政府可以多一些收入,但也把房價抬上去了。房價已經成了令政府左右為難的頭號難題,一頭是群眾利益,一頭是政府收入,只要現行土地制度不改,這就是一道無解的死題。
總之,現在我國的城市住房市場,是一個沒有充分競爭的市場,開發商處于自然壟斷地位,這個壟斷地位是現行住房制度和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所導致的。憑借壟斷地位,房地產開發成了暴利行業。暴利,驅使資本到處大量圈地。
那么,改革土地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會不會形成資本跑到農村去大肆圈地的局面?我的判斷是不會。第一,建立統一市場的改革,絕不僅僅是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更重要的是徹底轉變政府職能,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門將不再經營土地。這一來,政府與開發商就沒有了直接的利益聯系。加上財稅體制、投融資體制、干部考核體制等方面的改革不斷深化,政府承擔的城市建設職能也將不斷弱化。相應地,政府對市場的監管力度將大大加強,包括資本的圈地行為等,都將受到強力遏制。第二,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入市,打破了開發商的自然壟斷,土地供應來源多樣化,有利于平抑地價。此外,政府不再經營土地,對地價的監管也將日益到位。結果,房地產開發利潤將逐漸向社會平均利潤回歸。暴利不再,資本也就失去圈地的沖動,有利于引導其投向社會需要的領域。
與資本圈地相聯系、相對應的,是農村基層干部的腐敗問題。這個問題確實比較嚴重,但資本的侵入只是外因,內因則是權力制約的農村基層組織治理結構沒有建立好,這是多年來我們農村工作的一個短板。關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市場,不僅解決不了干部腐敗問題,反而堵住了農民自主參與工業化、城市化之路,是不可取的因噎廢食之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是要下大力氣補短板。經過幾年老虎、蒼蠅一起打的大力反腐,大氣候對深化農村基層治理結構改革十分有利,開放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也正好可以成為深化這一改革的抓手。至于農村基層組織應該如何建設,多年來各地方農村干部群眾創造了不少經驗,需要各級黨和政府認真總結。
以上是我對土地制度改革一些觀點的商榷意見,是否符合實際,是否準確,有待讀者批評、判斷。
作者簡介:黃小虎,研究員,我國知名土地經濟研究專家, 曾在《紅旗》、《求是》雜志工作15年,研究經濟學、農村經濟、土地經濟、住房改革等;后擔任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院長、黨委書記,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咨詢委員。2006年榮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征得黃小虎研究員同意,在這里轉載他新近寫出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對土地制度改革一些觀點的商榷”部分。他有待各位讀者批評、判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共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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