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黨的十九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發揮村規民約的教育和引領作用,改變陳規陋習,樹立文明新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的決策部署,2019年民政部、中組部、全國婦聯等7個部門聯合發布了《指導意見》,對規范和加強村規民約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在黨中央的高度重視下,全國各地的村規民約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然而,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將針對這些問題提出若干建議,以推動村規民約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一、加強村規民約建設的三重意義
村規民約建設在中國歷史上有著悠久而深厚的文化傳統。歷史實踐表明,適宜的村規民約在推動鄉村治理、促進鄉風文明、傳承優秀文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村規民約是推動鄉村治理、實現鄉村善治的重要路徑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由于政治權力難以深入基層,鄉村治理主要依靠村民自治,而村規民約在這一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它不僅是鄉村社會的“律法”,為處理村民矛盾糾紛提供了重要規范,還是鄉土文化的重要載體,它彌補了國家治理在農村基層的不足,在維系幾千年來鄉村社會的基本穩定與和諧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現代基層治理中,我們應認真汲取傳統村規民約的寶貴經驗,以推動鄉村社會的健康發展。
2.村規民約是提升村民道德素質,推進鄉風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
歷史經驗表明,村規民約在鄉村道德教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中國傳統社會,村規民約的首要目標就是道德教化。它通過明確的行為規范,推動村民的道德實踐。例如《呂氏鄉約》“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這些規定不僅指導村民的日常行為,也使道德教育從抽象的思想觀念轉化為具體的行為規范。傳統鄉約還舉行定期的集體活動,如村民大會、祭祀、禮儀慶典等,這些活動不僅是村民的社交平臺,更是道德教育的重要載體,因為在集體活動中,村中德高望重者和長者通過示范和教導,使道德規范成為村民共同遵守的準則,從而增強村民的道德認同感。村規民約通過懲戒機制強化了道德教育的約束力。通常會規定違反道德行為的懲罰措施,對不道德行為形成威懾,促使村民遵守道德規范,進而增強自律意識。
3.村規民約是傳承和激活鄉村優秀文化的重要載體
一些保存下來的舊的村規民約經過歷史的沉淀,承載了祖輩的高尚行誼和價值傳統,體現了鄉村優秀文化的延續性。而在制定新的村規民約過程中,通過深入挖掘家庭或村落的歷史文化,將優秀的傳統文化從歷史的封塵中復活,使得村規民約不再僅僅是博物館中的靜態遺存,而是融入當代村民的日常生活與行為中。優秀的鄉村文化通過村規民約被激活,成為一種行動指南,深植于人們的心靈,形成社會的精神紐帶。只有這樣,鄉村文化的生命力才能得以延續。
二、當前村規民約建設面臨的三個問題
盡管村規民約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并已取得了顯著進展,但由于人們的主觀認知不足和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其在制定程序、內容設計及推廣執行等方面仍面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
1.村民民約的制定程序問題
在村規民約的制定過程中,存在著程序不規范、村民參與度不足等問題。一是部分農村的村規民約由村干部或村委會直接制定,未經村民大會充分討論和通過,缺乏廣泛的民意基礎。即使有些村規民約試圖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但由于大量村民外出務工,農村“空心村”現象日益嚴重,參會人數不足,決策程序流于形式。二是由于部分村民受教育水平較低,對村規民約的內容難以全面理解,導致表決環節實質性參與較為有限。三是村規民約的制定通常涉及民意征集、審核備案等多個環節,這些過程要求較高的政策性和技術性,然而許多村莊缺乏相關的專業人才和技術支持,導致制定過程不夠規范。四是對制定的程序和內容缺乏必要的倫理審查和法律審查,導致一些村規民在程序和內容上與法律、倫理相抵觸。
2.村規民約的內容設計問題
村規民約在內容設計上存在一系列突出的問題。一是部分村規民約與法律和倫理存在顯著沖突。例如,有些村莊規定“出嫁的女兒不能回家繼承父母遺產”,這嚴重違背了男女平等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原則。部分村規民約在處理村內事務時存在過度干涉村民個人生活的情況,形成道德綁架或侵犯人權的現象。二是許多村規民約過度依賴懲罰性措施,表現出“罰”字當頭的傾向。部分村規設置了不合理的懲戒方式,如限制村民享受低保、合作醫療等福利,這超出了村委會的合法權限,甚至違背了國家法律。大量村規民約包含違約罰款條款,例如規定不參加公益勞動的村民需繳納一定罰款,有些還將罰款與福利掛鉤,如限制低保、養老保險或合作醫療。更有甚者,一些村規將村民未服從村委會安排的行為也納入懲戒范圍,如規定不參加公益活動者不享受分紅或救濟,甚至拒絕辦理日常行政服務。這些做法不僅削弱了村規民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引發了村民的廣泛爭議,亟需改進和規范。三是一些村規民約存在形式化問題。部分村規民約缺乏地域特色,照搬政府模板或其他村規內容,未能結合本村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創新,導致內容千篇一律,忽視了本地需求。這種脫離實際的做法使村規民約難以在村民中落地生根,影響了其有效性和可行性。一些村規民約則語言晦澀、不接地氣,未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表達,難以在村民中有效傳播和落實。這些村規看似“高大上”,實則空洞,未深入百姓生活,導致村民難以理解和運用。
3.村規民約的推廣實施問題
村規民約的推廣宣傳方式單一,主要通過“上墻”展示、“紙上”宣傳。在執行上,重賞罰而輕教化。雖以獎懲機制為主,但也缺乏明確的標準和有效的監督。道德積分制等措施雖然有一定收效,但也存在獎懲不到位的情況,一些表現優秀的村民未得到及時激勵,違規者懲戒手段寬松,削弱了村規民約的威懾力。此外,村委會成員兼具制定者與監督者的雙重身份,影響監督的獨立性,導致執行中出現“雙重標準”,尤其在處理“關系戶”時。這些問題削弱了村規民約的執行效果和權威性。
三、加快推進村規民約建設的三點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村規民約建設需要從制度程序、內容設計到推廣實施等多個方面進行改進。我們不僅要深入反思并總結存在民約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還應從中國傳統村規民約中汲取智慧,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更為關鍵的是,要對村規民約形成正確的道德認識。
1.關于改進村規民約制定程序的建議
建議應進一步規范村規民約的制定程序,強化村民的主體地位和參與度。首先,必須重復尊重民意,確保村規民約真正體現全體村民的意志。村規民約作為村民自治的工具,不僅要在內容上反映村民的利益訴求,也要在運行過程中接受全體村民的監督。討論和表決階段應廣泛征求意見,確保村規民約由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提升的需求出發,而非外部強加。未經過充分民意討論與認可的村規民約,無異于對村民意志的忽視。面臨外出務工人員較多,開會人數不足等的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微信、騰訊會議等現代科技手段來解決。其次,應建立合法性和合倫理性的審查機制。確保村規民約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要求,在內容上合乎法律要求和倫理規范。這不僅是形式上的合法合規,更應確保其契合村莊的實際需要,符合道德原則,避免脫離實際或違背倫理的條款。最后,應盡量減少國家力量對村規民約制定過程的過度干預。村規民約的核心在于村民自治,國家干預過多會削弱村民的積極性和自我治理意識。國家應發揮引導和支持作用,但應保持適度距離,以促進村民自主制定規則,提升村民的治理能力和集體意識。
2.關于完善村規民約內容設計的建議
(1)懲罰性條款要謹慎設立、盡量少設或不設,應多以倡導鼓勵類為主。雖然通過懲罰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村規民約的落實,但正如在上文所看到的,懲罰性條款的設定存在道德和法律上的正當性問題。它不僅容易引發權力濫用,還可能助長“以善為名,行惡之實”的現象,甚至可能侵犯村民的權利與自由問題。在權利層面,村委會并不具備對村民實施道德懲罰的正當權力,其行為應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如果允許某些人基于自定的村規民約隨意懲罰村民,村干部將置于絕對權威的位置,村民則可能被迫屈服于此種權力關系,形成一種新的專制形式。 因此,村規民約的制定應以引導和倡議為主,通過道德激勵和正向引導來對村民進行道德教化,而非依賴懲罰措施。這不僅有助于維護村民的自由和權利,也能確保村規民約在內容和執行上更加符合道德與法律的雙重要求,促進自治的健康發展。只有在尊重村民主體性的前提下,村規民約才能真正實現村民自我治理與道德提升的初衷。
(2)村規民約條款內容不應給村民增加額外的道德負擔。首先,村民不應因生活在農村而被要求承擔額外的道德義務。在村規民約約束下的村民只是普通公民,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要求他們在道德上承擔比其他村民或城市居民需要承擔更多的道德義務。這種做法對他們而言顯然不公平的,一種道德苛責,甚至可能構成道德綁架。其次,村規民約不應將超越普通道德要求的行為視為強制性義務作為內容條款。通常情況下,任何要求個人犧牲其生命權或財產權的道德義務,都屬于超道德的要求。例如,浙江某村規定“不報火情水情、臨陣脫逃者取消村級優惠政策并罰款”,強迫要求村民在危急生命的情況下履行道德義務。這種超道德要求不僅不合理,還會將本應被容許的行為視為不道德,進而加重村民的道德負擔。將超道德行為混同于普通道德義務,既貶低了超道德行為(如英雄行為)的特殊價值,也會導致道德教育和義務的混亂和失效。超道德行為的特殊性在于其自愿性和崇高性,強加這些行為為普通道德義務只會削弱其意義,進而損害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和道德效力。村規民約應當合理區分普通道德義務與超道德行為,確保其符合公平與正義的原則。
(3)村規民約的內容條款不是被制定出來的,而是被發現的。村規民約的條款不是一堆缺乏生命力的蒼白干癟的文字堆積,不是憑空制定或模仿照搬,而是基于對歷史傳承和村莊獨特文明精神的挖掘與發現。村規民約的形成,應充分挖掘本村歷史人物、光榮事跡及獨特的地方文化。這種對歷史故事的提煉和總結,使村規民約不再是冰冷的條文,而是承載著豐富的道德敘事和文化背景,進而激發村民的道德情感與認同感。如果缺乏這些文化和故事的支撐,村規民約將顯得空洞無力,難以維持其生命力。為此,建議村規民約的制定過程應結合本地歷史,挖掘故事文化,甚至設立歷史館以展示村規民約背后的文化脈絡。在起草階段,鼓勵聘請專業人士或返鄉大學生參與,廣泛調研村民特別是年長者,探索歷史遺跡與相關文獻,深入挖掘本村歷史人物與事件。通過這些歷史敘事,凝練出具有本村特色、內涵豐富的村規民約,從而使其真正成為村民集體意志的體現,不僅傳承祖先的優良道德傳統,更賦予村規民約持續的生命力。
3.關于優化村規民約推廣執行的建議
從村規民約的執行來看,村規民約是“約”不是法,其首要功能是道德教化,而非鄉村治理,因此在其執行上,不能以來硬性粗暴的懲罰和監督代替滋潤人心的道德教育。當前,許多村規民約采取獎懲機制,專家普遍建議加大懲罰力度和監督強度。然而,這種做法違背了村規民約的初衷。村規民約的核心目標是通過鄉村自治提升村民的道德素養,促進鄉風文明。通過道德教化來引導村民行為,改善心靈,而不是單純的外部約束。村規民約的執行應注重道德引導,避免過度依賴懲罰。因此,一是建議通過組建志愿團隊,圍繞村規民約開展關愛幫扶等活動,以實際行動打動村民,激發他們的道德認同感和自覺性。二是應加強對村規民約的文化傳播和宣傳。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設立村規民約展示館,展示村規民約背后的文化積淀與歷史傳承,增強村民的文化認同感,提升其參與感和榮譽感。三是村規民約的講授與學習應成為常態化實踐。通過定期組織講座,教授村規民約背后的道德故事與教義,幫助村民理解這些規約的深層價值。同時,鼓勵村民分享自己在踐行村規民約過程中的感悟與經驗,形成良性互動,進一步增強村民對村規民約的認同和主動參與意識。通過以上措施,村規民約不僅能促進鄉村治理,更能在精神層面滋潤村民心靈,推動鄉風文明的建設與發展,實現村莊的和諧與自治目標。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華倫理文化研究中心、哲學系副教授 劉永春;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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