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現行農地制度的主要問題——細碎化
先舉個例子:湖北荊門市沙洋縣高陽鎮歇張村農戶鄭華林有耕地30多畝,分為80多塊地,散在十多個不同的地方。耕田時,由于田塊分散,最快也要一個星期才能弄完。
更有意思的是,在水稻種植和收割時,都要和別人家協商——種之前要問一下別人打算種什么品種,自己不能比別人的早熟,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別人收割完后自家的才好收。抽水也不方便,搬著水泵到處跑。這個村的另一戶人家金士成,同樣是30多畝地,甚至分成了110多片。
有學者把這種耕作狀況稱作“馬賽克式農業”。為什么會形成細碎化的狀況?這是有歷史原因的。一輪土地承包之初,農業生產力水平不高,耕地“好地”、“差地”相差很大,最集中的體現是有沒有水源、地的“肥瘦”上。
為了考慮“公平”,把生產規模的“效率”因素放到了第二位,各地農村分田到戶時普遍采取了“肥瘦搭配”的方式,土地按不同的等級進行分配,追求的是土地產出能力的完全均等化。
其實,早在1982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就提出“社員承包的土地應盡可能連片,并保持穩定。”可見中央對此問題是有認識的。但如前所述,主要考慮“公平”的政策出發點和缺乏可執行性的連片措施,使這一精神沒有很好地體現出來。
不過,時間過去一二十年后,推動土地連片各種力量紛紛出現了。下面會繼續講到。
細碎化的問題在當初分田到戶、一輪土地承包時就已充分展現,但由于那時的農村絕大多數人都在土里刨食,農村勞動力不缺,農業機械化水平又低,基本依靠人力耕作的方式可以實現精耕細作,經營方式轉變釋放的改革活力激發出的巨大生產力,一定程度上掩蓋了這一問題。
耕地細碎化的問題在二輪土地承包時仍然沒有解決。這輪承包采取了“延包”方式,沒有重新分田劃地。
1995年《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中曾提出,“因人口增減、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嚴重不均、群眾意見較大的,應經民主議定,作適當調整后再延長承包期。”
遺憾的是,兩年后的中辦發[1997]16號文件,又嚴格要求“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絕大多數農戶原有的承包土地繼續保持穩定。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
比較而言,前一份文件更符合當時的農村實際情況。
2003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仍然缺乏解決耕地分散問題的規定,直到十年后,201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結合農田基本建設,鼓勵農民采取互利互換方式,解決承包地塊細碎化的問題。”
既然土地已經分到各家各戶,又怎么實現規模經營?細碎化的問題怎么解決?只有靠“集體化”解決嗎?
在和一些朋友交流時他們認為,新中國成立后的前30年,以人民公社為代表的農村集體化生產方式比包產到戶后農戶單干更有組織性、協作性,以及更有力量,可惜這條道路沒有繼續走下去。他們并不認為是這條道路走不下去,才在全國普遍進行農村改革的。
“集體化”一詞其實是個偽概念,要具體分清什么樣的“集體化”,以及什么層次的“農戶單干”。在現行的農地制度框架下,同樣可以實現農業生產資料的“集體化”——就是中央提倡的“適度規模經營”。原因在于前面提到的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經營權的“兩權分離”創新。
隨著時代變遷、土地流轉的發展,“承包經營權”又分成了“承包權”和“經營權”,由此形成了農地“所有權”(集體)、“承包權”(本村農戶)、“經營權”(經營者)“三權分置”的新格局。這是農村最新的理論和實踐探索。
如果看待問題缺乏“三權分置”的理論背景,往往容易分不清農地的所有權和實際的承包權、經營權,對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簡單化地理解成“集體——個人”或者“統——分”的二元對立關系,從而使認識與實際情況大相徑庭。
在“兩權分離”、“三權分置”的框架下,各地的實踐顯示出,通過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農地已經一定程度上集中到農業生產大戶、家庭農場主、公司、合作社等。目前全國大約已有三分之一的農地進行了流轉。
在此前提下,機械化、良種應用、病蟲害防治等生產管理措施已實現了統一和集約化的應用。
土地流轉是什么意思?不是土地被征占用作建設用地搞工廠、開發區、商業區了,地還是農業用地,只是經營權從承包者轉到了具體的使用者了。
比如公司或大戶“反租倒包”農民的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土地的規模經營。而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沒有發生變化。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也沒有改變。
浙江姚浜村是中國第一個實行“整村土地流轉”的村莊。全村的土地先由村里集中、進行統一規劃后,對外進行招商引資,發展種、養、加綜合生產經營,是比較成功的一種探索。
問題在于,并不是所有流轉都能持久。流轉所形成的利益聯結方式不牢固。簡單地說,包地的和出租地的雙方不是利益共同體。在法治觀念和信用經濟都不健全的農村,一紙流轉合同許多時候無法約束雙方各自的行為——土地流轉價格上漲預期好時農民毀約的情況常有發生。
而且,土地流轉費用也是經營者越來越大的一塊成本投入,從而減弱了和國際農產品競爭的優勢。一段時間以來,“公司+農戶”的模式推行不暢,癥結就在于這兩個原因。
有沒有其它方式?有。一些地方比如四川崇州農民搞的以土地入股、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成為股東,再聘任專業的農業經理人作為CEO,從事合作社的農業生產經營。再加上政府鼓勵發展的社會化服務,有效地把農民的承包權利和經營成果捆綁在一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再如,湖北荊門市沙洋縣的“按戶連片耕種”模式,在穩定家庭承包方式、面積、期限的前提下,通過在村組內調整農戶經營的地塊,實現經營權連片且不插花,并向單個農戶集中,向新型經營主體集中,也有效解決了細碎化問題。
土地細碎化問題是在發展家庭承包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結合各地探索實踐,通過深化農村改革,這一問題將有新的解決思路。回歸到把所有生產資料收歸集體的回頭路,是無法成功的。
另外,盡管規模經營是一個趨勢,但何種規模、占農業經營多大比重,似乎還沒有一個明確標準。大多數學者認為,小農經濟構成了中國農村穩定的基礎。
未來20—30年,中國農業GDP占比將繼續下降,但農村人口仍將保持相當龐大的數量——即使城鎮化率達70%,仍有四五億人在農村。未來,家庭經營仍然是中國農業生產經營制度的基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知食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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