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H村的個案研究
引 言
30余年的經濟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農村的基本外貌,但農村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改革還遠遠落后于經濟改革的步伐,這是當前農村許多問題的根源。基層民主如何發展、公民社會如何重構、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如何實現,是農村社會改革面臨的最緊迫的問題。在農村建設過程中,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是重中之重,它是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的基礎,同時也能很好地反映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運行狀況。因此,我們選擇公共基礎設施作為切入點,來研究在現有體制背景下如何進行制度創新和組織創新,才能走出農村公共投入面臨的困境。
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的資金供給來源主要包括政府撥款、村集體自籌與第三方(個人、非營利性組織或其他社會團體)資助。對我國農村公共基礎設施供給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農村基礎設施供給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對策和供給制度的變遷等方面,較少關注農村社區對公共基礎設施進行自我供給的影響因素。治理和國家—社會關系理論認為,經濟因素、制度設計和社會因素(市民社會和社會資本)是決定和影響公共品供給質量的主要因素[1]。
已有研究表明,除了一些政策因素以外,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是影響農村公共投資的最重要因素,在工商業較發達的地區公共投資活動也相對較多[2],經濟因素對公共基礎設施的決定性作用已基本達成共識。對于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的供給,我國已有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討正式的制度設計對農村基礎設施供給的影響,這些制度設計包括為提供公共基礎設施而制定的一系列決策機制、籌資機制和生產管理機制。在制度設計的分析框架下,學者們認為在我國農村公共基礎設施供給中,籌資、決策機制的不合理和行政管理制度的缺失給農村公共基礎設施供給帶來許多困境[3],同時,國內外學者也得出一致的結論,認為民主制度的實施顯著增加了村級公共物品的開支,有利于促進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設施[4]。
以上研究關注的是各類正式組織和正式制度對公共基礎設施供給的影響,但鮮有學者對非正式組織和非正式制度對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的供給進行研究。人們都希望他們當地的政府能提供學校以使孩子獲得教育、提供公路以使他們的商品通向市場、提供安全的水以供飲用。但如果正式制度的公共基礎設施供給不足以滿足人們的需求,那么,為什么農村的公共基礎設施往往會超過足夠維護社會穩定所需的最低水平?在政府的正式制度以外,非正式組織的供給如何成為可能?社會因素將以何種方式對公共基礎設施供給產生影響?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本文的研究選取一個村莊個案,結合實證的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試圖研究農村自發產生的非正式組織對農村公共基礎設施供給的影響。
農村非正式組織是指社區共同體基于血緣、地緣、宗教、文化以及鄰里關系等原生性情感而形成的鄉村組織,具有地方性、自發性、非正式性、公共性等多重屬性[5],因此,農村非正式組織是建立在各種道德規范、禮俗制度、社群倫理、村規民約、宗教習俗等非正式制度之上的組織。非正式制度是在特定的鄉村歷史文化背景下產生的,與國家正式法律法規等共同制約著村民行為,因此,它是在某些方面優于、在另一些方面劣于正式制度的解決方法,而正式制度則會以某些方式阻礙或者促進非正式制度的潛在影響[6]4。農村非正式組織就是在兩類制度的共同影響下,成為農民生存和發展的社會組織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的存在使農村社區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村莊共同體,從而能夠在面臨各種經濟、社會風險時,以集體的力量去應對。
國內外學者有很多對非正式制度的實證研究,大多是探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間的關系[6],而對非正式組織的研究大多通過宗族組織和村廟等宗教組織,來討論基于熟人社會或宗族之上的社會關系網絡與經濟、社會問題之間的關系[7][8],其他類型的非正式組織(如各類協會、鄉村利益集團、互助團體等)則少有提及。但事實上,這些非正式組織是農村基層民主構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基礎和重要來源。傳統封閉的農村村落治理結構已不符合農村社會的發展要求,照搬西方公民社會的建構也不符合我國農村社區轉型的現實需要,因此,如何從傳統中汲取營養,在發展中夯實根基,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區建設道路,是這項研究的初衷。本文在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理論框架下研究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的供給問題,關注農村自發生長的非正式組織是否對公共基礎設施供給產生影響,以及不同的非正式組織都以何種方式來產生影響。
一、非正式組織對公共基礎設施供給的影響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取訪談和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法,選擇的研究對象是浙江省H村。筆者及研究團隊在全國大部分地區范圍內的農村進行了調研,但為了便于分析和論述,本文選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浙江省H村作為經驗表述案例。2012年7—8月份,筆者開始對H村進行了初步調研,了解相關情況,2013年2—3月份期間,筆者再次對H村進行調研,選取了村莊書記、主任、項目相關人員及一般村民進行深度訪談,并以戶為單位,在H村隨機抽取61戶進行入戶問卷調查,重點關注村莊公共基礎設施供給現狀及其與鄉村治理的關系。2013年8月份,筆者重返H村進行了補充調查,訪談和問卷資料數據來源于這三次調研。
(二)H村概況
H村位于浙江省麗水市J縣的東部,距縣城41km,是S鄉所轄4個行政村之一。H村位于浙南山區,村莊東、西、北三面環山,村域面積約 4.3 平方公里,但耕地面積僅有 250 畝,主種水稻,山林面積為 8000畝,主產茶油、茶葉、楊梅等經濟作物。行政村僅有一個自然村,劃分成 9 個村民小組。村莊現有農戶373戶,總人口1008人,其中外出做生意、打工等有一半以上。2011年,村民年人均純收入約7000元。村莊生產以農、林業為主,2011年集體經濟總收入32.54萬元,主要包括經營收入0.98萬元,發包及上交收入11.66萬元,其他收入19.90萬元。H村工商業基礎薄弱,村里沒有集體企業,集體經濟來源主要依靠上級撥款和山地開發等,因此自從農村稅費改革以來,H村集體經濟積累薄弱,有時甚至處于赤字狀態。
H村是一個有500多年歷史的古老山村,村民主要有項、李、應三姓,而項姓占了多數,幾乎是全村總人口的80%。H村最早是項氏族人的聚居地,于1620年左右(明天啟年間)由項氏先祖開發和建立。項氏祖先是從永康遷徙而來(據宗譜記載,這一支項氏源出于瀑泉,乃楚大將軍項燕之后),在此形成項氏單姓村。應氏和李氏都是因聯姻關系遷徙而來,在當地繁衍生根,發展成H村第二、第三大姓氏。由于這種緊密的姻親關系,項姓人和其他姓氏家族在生活方式和民約習俗上已融為一體,基本上可以將H村視為單姓村莊。
從村莊概況可知,H村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單姓宗族村莊,由于地處山區,交通閉塞,數百年來H村較為完整地保存了自然形成的宗族組織及相關的傳統活動。我們在H村的調查發現,村莊的宗族組織已經不存在顯性的機構,一般常見的宗族組織形式(如族房制和祠堂會等)也并不存在,但宗族依然是一個隱性的、對村莊治理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的非正式組織,并且會對其他各類型正式或非正式組織產生一定影響。非正式組織強調文化傳統和道德倫理對個體行為的限定和教化,因此,與現代社會組織清晰、權責分明的正式組織不同,農村非正式組織往往呈現出管理松散化、組織人性化以及行為人情化等特征[5]。由此,我們提出的問題是,在松散約束下的農村非正式組織,其對相關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供給的影響如何成為可能?
(三)H村非正式組織對公共基礎設施供給的影響
通過對H村的調研,我們發現非正式組織在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的供給中確實發揮了很大作用,但不同組織的行為方式也有很大的區別。根據這種情況,筆者按照不同類型的非正式組織,選擇宗族組織、利益集團、互助團體三種,闡述不同類型的非正式組織如何影響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的供給,對這三類組織的行為方式進行案例說明。
1.宗族組織的影響
H村主要的宗族組織是項氏宗族,宗祠是項氏宗族最具代表性的存在。項氏宗祠位于村南入口處,建于1806年(清嘉慶十一年),歷來是項氏祭祖、習文之所,一直是全村學齡兒童的搖籃。人民公社化時期,宗祠被村集體沒收,歸為集體所有,宗祠所在屋舍被用于圈養大隊集體所有的牛羊等畜。實行家庭承包制之后,由于集體所有的牲畜被折價處理到戶,這些屋舍閑置下來,后被租賃給畜養牲畜的農戶,宗祠日漸傾頹。
項氏先祖雖是手工匠藝人,卻給后世子孫立下了尊宗敬祖、耕讀并重、詩禮傳家的規矩,項氏族人對宗祠懷有深厚的感情,許多人對破敗的宗祠不忍,希望能夠贖回宗祠。但礙于政策上對宗族組織的態度以及村民的經濟狀況,直到2011年4月11日,項氏族人才以5萬元之資,從村委會贖回宗祠產權。組織者在短時間內籌集善款40余萬元,用于祠堂大修。這筆款項的籌集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每個項氏族人出資80元,其中大學生出資200元,困難戶可免于出資;另一部分是自愿捐贈,捐贈者的姓名與捐贈數額刻印在祠堂內的立碑上,多則數萬元,少則數百元。最終籌得的款項遠遠多余贖買和修建祠堂的費用。多余的款項劃撥了一部分用于慶賀祠堂的重建,還剩余17萬余元,將用于以后宗族和村莊內部的各項集體活動。每一項收入和開支皆列明明細張貼公布于祠堂里,人們可以清楚了解善款的使用和剩余狀況。項氏宗祠清明時節是項氏舉行祭祖儀式的場所,平時則向全體村民開放,成為全村文化休閑活動和傳統道德教育中心。
2.利益集團的影響
H村的村內道路修建工程是村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部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原先的村內道路越來越難以滿足人們的需要。一方面,隨著村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村民擁有的小轎車開始增加,村內的道路十分狹窄,這些車輛無法在村內通行;另一方面,村民對小型農業機械的需求開始增加,因此從村里通往山上的機耕路建設也迫在眉睫。國家涉及農村公共品供給的財政轉移支付大都采取項目的形式,村兩委必須先向縣級政府申請項目資金,項目申請成功后,政府將撥付項目60%的資金,其余40%的資金需要村集體自籌,自籌資金基本上都由集體經濟支出。2012年初,村委會打算再次申請一個村內道路修建項目,完成最后一段村西道路的改建。為了籌集項目資金,村委打算將村集體所有的最后一塊山地進行開發和發包以籌集項目資金,不料,此舉招致了部分村民的強烈反對,最終導致項目夭折。
參與這次反對行動的主要有三類村民。第一類是在項目中利益受損的村民,這些村民的宅基地將會被征用或搬遷。由于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較低,且宅基地搬遷本是村民們十分不愿意的事情,因此這類村民的反對最強烈。第二類是與第一類村民有密切關系的親友,他們并沒有在項目中受到直接損失,甚至部分還是項目的直接受益人,但由于與第一類村民的長期合作關系更加重要,他們還是選擇反對實施該項目,這些人也是反對集團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類是村委會的競爭者和反對者,他們是下屆村干部的競選者,不愿意現任村干部將村集體能使用的經濟資源使用殆盡,因此他們反對進行山地開發。這幾類村民中有村莊的政治和經濟精英,因此這個臨時組成的利益集團直接越過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給縣級政府寫了一封30多人的聯名檢舉信,反對H村委會進行山地開發,破壞生態環境。縣政府為了確保社會穩定,將壓力又下放到村一級,村委會最終取消了山地開發的決定,并撤回了村內道路建設的申請。
3.互助團體的影響
H村的李老太是一個普通的農村老人,膝下唯有一女,外嫁到本縣其它鎮,李老太的老伴過世后,其女兒女婿曾想接她同住,但她不舍得離開熟悉的環境和鄉鄰,寧可在H 村獨居。在日常生活中,她可以常常去老年協會參加活動,與同“道地”的鄰居閑談解悶,生活中遇到困難,村里的親友、近鄰和村干部也會盡量提供幫助。
2012年5月,李老太因病過世。按照H村的傳統,婚喪禮是村中最主要的禮儀,一般會邀請村里的親友來參加,完成相關儀式。根據H村的傳統,紅白喜事的宴請和傳統戲曲的演出都會在公共食堂(原H村人民大會堂)進行,食堂屬集體所有,向全體村民開放,每個家庭的重要儀式都可以在此進行,但由于集體資金緊張,已有多年未修整。為了表達對H村村民在李老太生前身后所給予照顧的感激之情,李老太的女婿捐資10萬給老年協會,這筆款項主要用于食堂的修葺,并添置了所需的設備,此舉獲得了村民的一致稱贊。
農村社區非正式組織包括存在于商業、政府和家庭之外的自發的協會、利益集團和團體活動。這些組織形成“社會資本”,推動了集體行動并鼓勵公共精神的產生[9]。Ostrom 指出,對于小規模的公共資源,當人們在那里生活了多年以后,會形成許多共同的互惠規范和模式,這就是他們的社會資本,利用這一社會資本,他們能夠建立起制度來,以解決公共資源使用中出現的困境[10]184。但自改革開放以來,村莊社會內部產生了經濟社會分化,其中最為明顯的是經濟的分化。村莊的經濟能人可以通過借貸、介紹就業、提供商業信息和技術服務,來建立不同于傳統社會資本的現代型社會資本[11]。隨著社會經濟的分化,村莊不僅具有強的傳統社會資本,而且初步具有了現代型社會資本的特征。
二、非正式組織的作用機理
(一)宗族與宗教組織:社會記憶與慣例
從調研所得可知,H村是個帶有很強宗族性質的村莊,宗族和宗教活動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據重要地位,社會生活受到傳統文化很深的影響。我們在問卷中問及村民在祠堂修建活動中“愿意參與捐資的原因是什么”,有85.2%的捐資者選擇了因為“祠堂是宗族象征,項氏集資是慣例”,因此在項目集資中,項氏家庭以外的其他姓氏家庭,都沒有參與此次活動,這些受訪者表示不會也不應該參與,這也是“慣例”。而且我們發現,H村村民對祠堂項目委員會和其他組織的信任程度存在明顯差異:有77.0%的人選擇比較信任和很信任項目委員會的成員,但是只有 24.6%的人選擇比較信任和很信任村委會,26.2%的人選擇比較信任和很信任政府(見表1)。而其中耐人尋味的是,項目委員會的帶頭人正是村委會主任。訪談中,大部分被訪者認為“這個事我們是信任他們(項目委員會)的,族里的事情就是這樣,我們一起出的錢,你要是敢貪污,你還怎么好意思去祖宗牌位面前祭祀?所以他們自己也自覺”,而作為村委會的成員,人們的警惕性就高得多,雖然大家都是熟人,但是信任程度比對政府部門還要低,人們提到更多的是“有利益才會去競選嘛,沒好處誰會去參加”(2013年2月H村村民訪談)。
深刻的社會記憶在村民之間形成一個緊密的關聯鏈條。在陌生人的環境中,許多見證他人行動和言語的人,通常很少或者不知道他們的歷史,這使人在特定情況下難以確定是否相信或在多大程度上相信某人。但是,在鄉村生活的情況下,當共同記憶的差距小得多、少得多的時候,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宣告就顯得多余了,一個村子非正式地為自己建構起一段綿延的社區史:在這個歷史中,每個人都在描繪,每個人都在被描繪,日常生活幾乎沒有給自我表現留下多少空間,因此個人在很大范圍內記憶與共,這就是一致行動能力的基礎[12]17。
村民在行為決策中并不一定每次都經過成本收益的嚴格核算,按照康納頓的理論,社會習慣記憶的作用機制是,只要社會環境結構不發生重大變化,人們便會習慣性地重復這樣的實踐,而不會理性地考量這一實踐的利與弊。因此,在村莊社會記憶強的地方,容易形成一致的集體行動,而在社會記憶弱的地方,村莊缺乏集體行動的基礎,公共工程建設的成本要高得多。
(二)利益集團:“精英俘獲”與“少數決”
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現代性因素不斷侵入村莊,最為明顯的是經濟的分化。我們的調查顯示,H村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多則高達40萬元,少則只有1000元,這表明村莊內部經濟分化已經相當明顯。經濟分化產生了一個新興富裕集團,村莊的管理者及其競爭者多由這些人中產生。這些新生的經濟大戶占有更多的資源,他們有時會利用自己在村莊內的經濟優勢建立自己的權威,以謀求有利于自己的社會關系,而這些關系又進一步有助于經濟利益、政治利益訴求的達成。當涉及到利益分配尤其是集體資源分配問題時,村民個體之間或者村民組織之間往往難以統一意見而出現矛盾,這些村莊精英們就會利用自己的權威和聲譽來影響利益的分配。
如前文案例二中的情況所示,建立在這種共同目標基礎上的一致行動,在實施過程中充滿了力量。村莊修路需要拆遷,拆遷補償不足則容易導致被拆遷村民的不滿。在集體決議的情況下,少數村民的利益難以與大多數村民的利益相抗衡,這是前幾次修路雖然遭遇部分村民反對,但最終能夠順利進行的原因。但當出現了一個由精英帶領、具有強大行動力的反對集團時,結果出現了少數派的勝利。反對者無法認可代表多數人意志的集體決策,他們通過寫聯名信的形式直接向縣政府施壓,這一類政治風險是由政府治理民眾所產生的,它來源于政府的某些行政工作容易與民眾發生沖突(如征地拆遷、維穩等),容易引發民眾的強烈不滿[13],縣政府為了降低這類社會風險,就把這些容易引發民眾強烈不滿的行政事務盡可能交給村委會去完成,使得原本應由政府部門承擔的一部分行政事務,也轉移給了自治組織。在項目的申請中原本就存在一定競爭性的情況下,一旦出現了不穩定的因素,最低成本的選擇就只有放棄原本對大部分村民有利的修路方案,這就是“精英俘獲”概念的一種現實表達。
非正式制度通常由社會團體、商業機構、家庭或者為促進某種行為而設的機構來實施,它不同于國家制定的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服務于兩個關鍵目標:它們被用來解決私人團體之間的契約糾紛,同時對國家官員掠奪私人財產的權力施加內部審查[14]。第一個目標的行為方式與非正式制度是一致的,但第二個目標則難以由非正式制度完成,這是正式組織主導的行為績效要高于非正式組織的最主要原因。但是在實際的制度運行中,正式制度的最大缺點是成本太高,且法律總是一種被動的力量,難以促成村莊社會內部的主動協作。而非正式制度最大的優點是制度成本較低,不管政府是否能夠提供行之有效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都在以自己的方式存在和運行著。如果正式制度缺乏,或并不那么合意,其他制度就會從社會發展中演化出來,盡管它們并不盡善盡美,但可以用來支撐經濟活動。
(三)互助團體:社會資本與道德觀念
互助團體是農村社區組織結構最為松散的非正式組織,它們不像宗族和宗教組織那樣對成員有明顯的限制,也不像利益集團那樣有明確的利益訴求。相比其它類型的非正式組織,互助團體的包容性要強得多,比如說,老年協會組織的活動不會拒絕年輕人的參與,婦女組織的成員并不排斥男性,而同一個“道地”的村民在閑聊時更不會對其他人的介入有什么不滿。這類組織的形成不是外力推動的結果,甚至可能也不是傳統因素的影響,而是村莊中村民相互交往、積習而成的產物,是村民自我組織的自發過程。在這種組織形態下,引導人們行為方式的準則一般不會是正式的法律規范,而是長久以來人們為自己創立的道德準則和社會秩序,即使在正式制度完全失靈的極端狀況下,人們也具有讓群體存在下去所必需的道德美德。如前文案例三所示,村莊的各類團體和村民們對李老太都沒有贍養或扶助的義務,這些自愿行為的發生主要是基于兩種目標:互惠規范和道德觀念,而由此導致的李老太女兒女婿的反饋行為也是在此制度框架下產生。這些社區中村民所擁有的、能夠實現自身利益的結構性資源就是社會資本,包括信任、規范和網絡,是一種特殊的公共物品。
村莊社會的運行依賴五種形式的制度支持:一是習慣法,如宗族制度;二是現代司法體系;三是國家行政控制;四是精英控制;五是民主自治,而道德和意識形態力量則是每一種制度運行均不可或缺的基礎條件[11]。大多數的社會資本形式,如信任,都是“道德資源”,也就是說,這種資源的使用,增加而不是減少自身的供給,如果不使用它,它就會消失殆盡。中國農村的禮俗秩序、熟人制度和倫理關系的延續都是通過文化傳承、行為模仿與從眾心理實現的,它們是社會生活中最穩定的感性因素,在一個繼承了大量此類社會資本的社區內,自愿的合作更容易出現,因為這些社會資本包括了互惠的規范和村民能夠參與自治的網絡。這也解釋了在當前我國處在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體的形勢下,由理性設計和推進的正式制度經常發生較快的變化,而有慣例和習俗構成的非正式制度卻更為穩定、難以改變的狀況。
與專業化、職業化的理性組織不同,村莊互助團體所承擔的社會功能更加寬泛,它往往以一種“總體性社會事實”的身份來承擔更多的社會功能。例如,基于共同興趣和愛好而形成的村莊文藝組織舞獅隊,其功能不僅僅限定在文化藝術活動層面,它還承擔著村民互助、維系村莊秩序、參與公益活動(修路、水利設施建設等)、教化村民和傳授知識等社會功能。這表明互助團體在村莊民主自治中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三、結論
結合定性訪談和問卷調查的方式,我們考察了H村非正式組織參與公共基礎設施供給的情況。我們發現H村的各類非正式組織在村莊公共基礎設施的供給中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但這種影響既可能是積極有效的,也可能是消極制約的。宗族組織促進了村莊宗族性基礎設施的供給,利益集團的參與行為基于其集團利益是否耦合村莊集體利益,互助團體通過增強互信和集體認同,促進村莊公益性基礎設施的供給。各類非正式組織看似通過十分不同的組織模式和行為規則,分別作用于村莊的公共基礎設施供給,但實際上,這其中的行為邏輯是一致的。這些組織的行為都是通過村莊的非正式制度與國家法律正式制度的耦合或博弈,來促進或阻止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行為的發生。
非正式組織的制度性作用或經濟功能表現為:第一,節約交易費用,人們通過在實踐中形成的習慣準則達成個人與組織、組織與外界的確定關系,減少了達成“一致同意”的交易成本;第二,激勵功能,非正式組織能激發成員的信心和熱情,堅定實現行為目標的決心,實現團體內部成員間的團結合作;第三,約束功能,有效運作的非正式組織能夠克服搭便車問題,促使群體抑制各種機會主義行為傾向,糾正個人行為;第四,調節經濟運行,在正式制度缺失或不足的地區或領域,按照非正式制度來調節經濟運行起主導作用,非正式組織甚至能夠減少“壞的正式制度”對組織成員的侵害;第五,降低正式制度的執行費用,當非正式組織與正式組織目標一致時,它能夠減少正式制度實施時的摩擦與沖突及監管費用,促使人們自覺遵守規則。但當非正式組織的行為目標和準則與現實法律制度不相容時,則會阻礙經濟和社會發展,這種阻礙性源于兩個方面:一是非正式制度的滯后性成為一種保守力量,增加社會摩擦,阻礙經濟發展;二是不同利益集團的行為目標差異導致相互的約束和損害,影響經濟發展績效[15]728-735。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速,人們對公共設施和服務的需求在快速上升。假如一個村莊必需的公共設施無法由政府提供,人們會選擇自我供給,如果自我供給無法實現或成本過高,許多農民就會選擇離開農村。一部分農村逐漸消亡,一部分農村轉型為城鎮化社區,但還有大部分的農村要在改革和發展中探索出適合自己的道路。一方面,農村傳統的村社治理結構需要轉型,落后的觀念和制度需要摒棄,但能夠健康運行的非正式組織和制度應該繼承和發揚;另一方面,我們發現農村出現的許多沖突和矛盾,與正式制度的法制不健全和執法不規范有很大關系,當前農村最大的矛盾——征地和拆遷問題,就是正式制度不健全的具體體現。因此,完善法制建設,推行依法治國,仍然是我們堅定不移的發展方向,同時,在進行正式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時,也應當充分考慮非正式組織和制度的存在與作用,考慮如何使兩者形成協調甚至融合的關系。
作者簡介:錢文榮,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研究領域:土地經濟及管理、農村城市化與中小企業管理、農業經濟理論與政策,著有《轉型時期的中國農民工》等;應一逍,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學家》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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