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實踐中法人的形態發生了很大變化,所以民法總則草案也進行了新的分類,增加了法人的類別。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居委會,都賦予了特別法人的資格。”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發言人傅瑩在3月4日發布會上的介紹,看似平常,實則大有深意。
圍繞這一話題,記者采訪了全國人大代表、民法專家孫憲忠。他表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的結構設置,是中國法人制度上的創造。他特別指出,要充分認識農村集體組織特別法人設置的重大歷史進步意義。
草案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些條文的背后究竟意味著什么?
“意義非同尋常。”孫憲忠指出,如果將其與中國前所未有的城鎮化進程以及當前進行中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關聯起來考慮,其影響可謂深遠。
我國城鎮化方興未艾,當前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為41%,未來要達到60%~70%。這意味著全國還將有20%以上的人口,即上述特別法人中享有各種財產權利的約3億左右農民,將從法人中退出。他們在法人中的各項權利如何保障,進城“背囊”中能帶走什么?特別法人的規定,給這一歷史命題的解決鋪下了第一塊基石。
“從歷史脈絡實事求是地看,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不是按照平等、自愿等民法原則建立起來的。”孫憲忠介紹,上世紀50年代,農業生產合作社和高級社在開始階段還有民法精神的影子,但到了人民公社時期,這種影子蕩然無存了。依照“農業六十條”而成立的農村集體組織,是按原始居民和居住區域來劃定的,并非民法意義上的自愿加入社團,而是強制性的。這一法律基礎一直延續到后來。
孫憲忠說,幾十年來,我國就如何定位農村集體組織,解決農民在集體組織中身份權、成員權被固化的問題,不斷探索。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按原始村落劃分集體組織的做法已受到實踐的挑戰,原來固化的身份權、成員權逐漸解凍,逐步向股份形式演化,形成了當前的集體經濟組織形態,中央有關文件也肯定了這一趨勢。
“這是很顯著的社會進步。農民在集體組織的身份權、成員權原本是很淡化的,不被法律承認,現在已經成長起來、擴展開來了,同時又促使集體組織本身的法律形態也發生變化。一旦強調集體中的成員權益,慢慢就會出現更富有民法精神的可喜局面。”孫憲忠肯定地指出,在此時承認農村集體組織的法人資格,是符合國情、符合法理的,體現了歷史的進步。
兩會上有代表委員指出,全國古村落10年消失了90萬個。村落消失,村集體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流向何處?集體所有的資源、資產及由此帶來的財產權利,如何帶走或由誰繼受?
對于上述問題,孫憲忠表示,目前,民法總則草案中只有一個條文。未來還需要在民法典分編中,就特別法人中成員權利的內涵、流轉機制等進一步做出規定。他相信,只要承認了特別法人和特別法人中的成員權利,隨后的問題都不是大問題。 孫憲忠認為,只要朝著保護集體成員權利的方向發展,只要越來越符合民法精神,國家治理層面的很多問題都將逐步得到解決。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國土資源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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