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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祖輝等:契約安排、農戶選擇偏好及其實證

[ 作者:朋文歡?黃祖輝?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8-16 錄入:實習編輯 ]

——基于選擇實驗法的研究

導語:農戶簽約或違約與否,關鍵在于契約安排能否滿足其偏好。來自安徽省碭山縣果農及混合Logit模型的證據表明,農戶對簽約表現出強偏好,并且相比于龍頭企業,農戶更偏向于與合作社簽約;向農戶提供種植技術、市場信息、農資集體采購等服務難以提高農戶效用。盡管如此,農戶對簽訂契約及上述契約安排的偏好呈異質性,并且基礎設施條件、果農風險偏好及家庭勞動力稟賦的差異是農戶偏好異質性的重要來源。此外,保底價+隨行就市、預付部分果品收購款的契約安排不能實現農戶效用的明顯改善,合同固定價格條款則會顯著降低農戶效用。針對目前我國農業產業化進程中簽約農戶比重依然偏低以及已簽約農戶違約率長期居高不下的困境,可重點從兩個方面尋求突破:第一,呼吁農民合作組織的介入,實現產業組織模式的創新;第二,科學合理地設計契約(合同)條款,提高農戶簽約的積極性。

按照現代契約理論的觀點,所有交易都是一種契約關系,并且是經濟分析的基本單元。根據契約對象和性質的不同,以及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在簽約雙方間的歸屬與分配的差異,契約可分為商品契約和要素契約。在農業產業化實踐中,商品契約形式多樣,包括從簡單的市場一次性交易到交易雙方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等一系列譜系;要素契約則常見于“反租倒包”。理論上而言,要素契約相比于商品契約具有直接性、長期性和穩定性等優勢;但現實中,由于農業生產經營分散、環節眾多,難以監督和計算邊際產出,商品契約的效率一般高于要素契約。并且,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還承載著社保功能,這也決定了當前推行以要素契約為主導的農業產業化道路的可行性值得商榷。相比之下,商品契約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優于要素契約。

本文的核心問題是,作為一個追求最優化的理性決策者,農戶在面對不同的契約形式時將如何抉擇? 換言之,哪些因素影響著農戶的行為決策? 十多年來,學界已圍繞這一問題從多個角度展開了大量具有啟發性的研究,然而,鮮有學者從契約安排以及農戶偏好的視角去考察農戶的簽約行為。本文認為,對契約安排不加考察,事實上是忽視了契約本身的異質性,難以揭示農戶簽約行為背后的邏輯。也正因此,當前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過程中簽約農戶比重和已簽約農戶違約率“前低后高”的困局始終難以破解。

針對現有研究的不足,本文首先將不同類型的商品契約還原成契約安排的組合,并提出農戶是否選擇簽約(或違約),或選擇何種契約形式,關鍵在于契約安排能否滿足其偏好的觀點。隨后,首次將廣泛運用于環境經濟學與市場營銷學的選擇實驗法(Choice Experiment,CE)引入對契約安排、農戶偏好以及兩者邏輯關系的考察中。最后,結合混合Logit 模型具體討論農戶對契約安排的偏好,并進一步回答農戶的偏好是否存在異質性,以及哪些因素構成了農戶偏好異質性的來源。

農業產業化是繼農業家庭經營制度改革后我國“三農”領域的又一重大創新,該概念一經提出便被寄予厚望,被認為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必經之路和根本出路。當前,農業產業化能否順利推進更是關乎“十三五”時期我國能改善農業現代化這條“四化同步”的短板。國內外大量的實踐經驗表明,簽訂商品契約是農戶參與產業化經營的有效形式,因此,把握農戶簽約行為背后的邏輯對提高我國農業產業化水平意義重大。

基于此,本文采用安徽省碭山縣水果種植戶的調研數據,采用選擇實驗法,重點考察了果農對契約安排的偏好,并進一步討論果農偏好的異質性及其來源等問題。研究結果表明,果農對簽訂契約表現出較強的偏好,與合作社或龍頭企業簽約均能提高其效用水平,并且與前者簽約給農戶帶來的效用改善程度可能更明顯;然而,與傳統認識不一致的是,向農戶提供種植技術與信息、集體采購農資等服務并不能給農戶帶來實質性的效用改善。盡管如此,混合Logit 模型的結果表明,農戶對是否簽約以及對簽約對象、服務類型等契約安排的偏好存在明顯的異質性,并且,基礎設施條件、果農的風險態度以及農戶家庭勞動力稟賦等方面的差異是農戶偏好異質性的重要來源。除此之外,提前向果農支付部分收購款對所有農戶而言,并不能有效提高其效用水平,事前確定水果收購價格的定價方式將普遍降低農戶的效用,而保底價+隨行就市的定價策略則因保底價定價過低,并未發揮分擔農戶市場風險的作用,因而難以提高農戶效用。

根據以上結論,本文以為,當前我國推進以商品契約為主導的農業產業化道路除了在理論上具備可行性外,還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深受小農戶的青睞,可成為加快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的現實選擇。然而,針對目前我國農業產業化進程中簽約農戶比重依然偏低,已簽約農戶違約率長期居高不下的困境,本文認為可重點從兩個方面尋求突破:第一,呼吁農民合作組織的介入,實現產業組織模式的創新。通過組建農民合作組織,將原有的“公司+農戶”的組織模式或簡單的市場一次性交易模式內化于合作社之中,或充分發揮合作社的中介作用,形成“合作社+農戶”或“公司+合作社+農戶”的組織模式。第二,科學合理地設計契約(合同)條款,提高農戶簽約的積極性。具體而言,充分考慮農戶的實際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摒棄合同固定價格的定價策略,根據農產品歷年的價格水平科學設定保底價水平,發揮保底價+隨行就市定價制度轉移農戶風險的作用。

當然,需要承認的是,農戶的偏好是存在異質性的,并且,在我國經濟社會結構正經歷著大變革、大調整的宏觀背景下,小農戶也呈現出快速分化的趨勢,由此導致的農戶異質性問題將更為突出。因此,任何試圖探索出一種能滿足所有小農戶偏好的契約形式的努力可能均以失敗告終。根據農戶偏好異質性來源的差異,向其提供多樣化的契約條款,讓異質性的農戶根據自身偏好自由組合出能給其帶來最大化效用的契約形式,才是激發農戶簽約積極性和維持契約穩定性的有效途徑。盡管如此做法會提高契約談判和執行等成本,但當農戶違約造成的損失大于契約的談判與執行成本時,這可能是一種次優的選擇。

除此之外,對契約安排、農戶偏好及兩者關系的研究還具有豐富的理論內涵,能加深我們對農戶簽約行為的認識。根據本文的研究結論,將契約視為契約安排的組合,并從契約安排的角度考察農戶的選擇偏好,還能對農戶同時選擇多種契約形式的行為給出合理解釋,即農戶在決策時,往往是根據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和自身偏好仔細權衡各項契約條款,當某一契約的部分條款難以一一滿足其偏好時,在存在多種契約形式可供選擇的情況下,理性的農戶可能是通過選擇不同的契約形式形成最優的契約條款組合,由此達到效用最大化的目的。另外,對農戶偏好異質性的討論還能就當前我國農戶簽約率和違約率“前低后高”的現象提供一種可能的解讀。由于農戶的偏好是異質的,同一份契約注定難以滿足所有農戶的青睞,因此,在契約供給受限的情形下,選擇不簽約是農戶的理性選擇;而就已簽約農戶而言,當某些契約條款難以提高,甚至有損其效用時,選擇違約則成為一種必然。

(本文系節選部分)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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