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治”完善鄉村治理(新論)
陳文勝
《人民日報》 2018年03月02日
實現以法治為保障、以德治為引領、以自治為核心的差異化治理,鄉村發展才能具有自主性,廣大村民群眾才能成為鄉村振興的真正主體
鄉村是最基本的治理單元,既是產生利益沖突和引發社會矛盾的重要源頭,也是協調利益關系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關鍵環節。鄉村治理的好壞不僅決定著鄉村社會的發展、繁榮和穩定,也體現國家治理的整體水平。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鄉村振興戰略,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三治”融合,是我國新時代對鄉村治理模式的重大理論創新。
以法治為保障,實現鄉村治理有序。法治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自上而下的“硬治理”,鄉村治理必然要求以法治為根本要求,以法律作為規范鄉村所有主體行為的準繩。無論是德治還是自治,都要通過法治來規范和保障,也只有通過法治才能從根本上引領和保障鄉村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社會誠信的促進,從而確保良好鄉村社會秩序的建立和維護。
因此,必須把鄉村治理納入法治軌道,使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尊重司法成為基本取向;嚴格依法規范鄉村組織行為,引導村民依法辦事;健全完善鄉村法律服務體系,搭建聯村聯戶的法律服務平臺,推動鄉村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以德治為引領,實現鄉村治理有魂。德治以倫理道德規范為準則,是社會輿論與自覺修養相結合的“軟治理”。風俗者,天下之大事,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風俗。倫理道德是引導社會風氣和凝聚社會人心的不可替代力量,是鄉村治理的靈魂。無論是法治還是自治,都要通過德治來體現和引導,才能有效破解在鄉村治理中法律手段太硬、說服教育太軟、行政措施太難等長期存在的難題。
因此,可以把以規立德作為凈化農村社會風氣的治本之策,突出村規民約的觀念引導和行為約束作用,發動群眾積極參與“文明村”“文明戶”等文明創建與評議活動,采取各種有效形式激發農村傳統文化活力,不斷豐富鄉村文化生活,使風清氣正、向善向上的輿論導向推動自我教化,形成良好的村風民俗,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大主題在鄉村文明創建與評議的小活動中落地生根。
以自治為核心,實現鄉村治理有力。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證和支持廣大基層村民群眾實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是人民當家做主落實到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之中的最直接體現。讓村民群眾當家作主是鄉村治理的本質和核心,是鄉村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這是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場所決定的。無論是德治還是法治,都要通過自治來實現和推進。
各地具有不同的資源稟賦和歷史文化,而隨著社會的加快轉型,鄉村社會從封閉不斷走向開放,單一的治理手段無疑難以應對差異化、多元化的社會現實。有效的鄉村自治,就必然要求尊重各地的客觀情況,尊重各地的村民群眾意愿,以自上而下制度建構的法治為保障,探索以德治為引領、以自治為核心的差異化治理,鄉村發展才能具有自主性,廣大村民群眾才能成為鄉村振興的真正主體。
?。ㄗ髡邽楹鲜∩缈圃撼青l一體化智庫團隊首席專家、研究員,《中國鄉村發現》主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論道三農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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