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美國先后進行4輪量化寬松向全球市場釋放巨大流動性,導致國際市場上基礎商品價格大幅波動,類似中國的制造業國家紛紛遭遇“輸入型危機”,而國際制成品市場總體表現蕭條,價格水平相對低迷。據筆者計算,2009~2013年,中國制造業的進口價格上漲了64%,出口價格僅上漲了19%,使得國內經濟比重最大的實體產業的利潤空間被迫壓縮,不少企業倒閉破產,很多港臺投資遷往東南亞國家,南方沿海的 “加工貿易型”經濟事實上已經進入“去工業化”。同期,由于鄉村社會礙難像以往一樣再承載城市危機代價,當期經濟危機極可能在城市硬著陸,進而直接影響社會穩定。 正如樓繼偉對當前中國經濟的階段性特征的概括——經濟增速換擋期、經濟結構調整陣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 “三期疊加”,他的基本判斷是中國在未來的5年或10年有50%以上的可能性會滑入中等收入陷阱。
1、去工業化與全社會杠桿率迅速上升成為當期危機的動因
誠然,國家采取的逆周期調節總體上是有效的。如在 2008 年緊急啟動4 萬億元國債資金進行救市,有相當規模資金投資于基本建設,投資對 GDP 增長的貢獻一度高達 50% 以上;相對成功地承載住2009~2011 年外需下降對于國內就業市場的壓力。但另一方面,輸入型通脹與國內基本建設投資,也進一步造成實體產業內部的擠出效應,客觀結果是國家救市投資所釋放的過剩流動性,自 2011年起紛紛從實體經濟析出,先是涌向房地產,形成 大致表現為3年周期的泡沫;到2014 年房地產泡沫從私有制為主的三線以下城鎮梯次擠出,大量資金再次析出只能流向股市等高風險領域,帶動股市泡沫半年周期近乎崩盤,連鎖性地造成全社會各個部門的債務劇增,催生影子銀行及其他小貸形式的高利息借貸泛濫!
自2009年全球危機以來,采購經理人指數 PMI、國內生產總值 GDP 以及分行業累計同比等宏觀經濟指標的下滑趨勢,表明了中國的去工業化趨勢;隨之,則是全社會杠桿率的顯著增長。數據顯示,全社會的杠桿率從 2008 年的184.6% 上升到2014 年的278.9%,6年時間里上升了94.3個百分點。其中,居民部門的杠桿率在過去 幾年經歷了相對快速的上升過程,從18.2%提高到36%,上升了17.8 個百分點;非金融企業的杠桿率(包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在金融危機之前一直保持在100%的水平以下,2008~2014 年則從98% 提高到149.1%,猛增 51% 以上;政府部門的杠桿率在2001年以來,一直保持 在 35%~40% 的水平,2008 年之后快速上升,從40%提高到57.8%,上升了17.8個百分點;金融部門的杠桿率(剔除通貨和存款)從 13.3% 左右提高到18.4%,上升了5.1個百分點。更為尷尬的是,在全球危機代價轉移及其相關軟實力構成綜合性外部壓力下,國內自主創新闕如,客觀上造成金融生態劣化,反過來進一步壓榨市場化條件下一般都會順周期的實體經濟。
2、危機爆發壓力下勞資對抗演化為“階級式對抗”的動因
目前來看,率先發生在沿海地區的去工業化已經從南到北逐步蔓延。不少“公司化地方政府”向來缺乏預案,并且在勞資矛盾尖銳對立之中被親資本制度“路徑鎖定”;許多企業家則先“騙貸”后“跑路”,甩下巨大社會代價造成政府直接面對工資拖欠以及失業現象大量增加,致使勞資斗爭越來越呈現群體化、政治化的演進趨勢,也因此為海內外輿論所批評。
有案可查的是:2013 年前三季度,全國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共辦理拖欠工資等待遇案件17.4 萬件,為343 萬勞動者追發工資等 188 億多元,案件數量和涉及的金額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了24.7% 和 54.6%;數據顯示,2010 年以來,我國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一直處于高位運行態勢,其中民營企業勞動爭議高發。從2010年到2013年,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當期立案受理私營企業案件比重不斷上升,占勞動爭議案件的比重分別為49.8%、 58.8%、63%、65.8%。在企業勞動爭議案件高發的同時,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占全部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的比重從 2010 年的 52.6% 上升到 2013 年的 73.1%。
當期的宏觀經濟危機爆發導致較大規模失業的壓力,也正是工業化帶動農民發生性質演變的充分必要條件——從 2.6 億農村“小有產者”派生的流動打工者群體演化為工人階級,有組織的對抗的自覺性明顯提高。
具體而言:一是勞動力成本、社會成本不斷上升條件下出現的資本增密和技術增密,并且同步排斥勞動,也就是說制造業已經開始機器人化替代勞動。這也是產業資本主導工業化時期的一般內生性矛盾的基本規律:“資本增密排斥勞動”的工業化內在機制,必然轉化為資本與勞動之間的對抗性階級沖突。二是勞工群體在一些地方政府親外資制度下,在廠區高度集中食宿,也奠定了工人組織化發展的基本條件。三是傳統的階級斗爭“政治正確”觀,節約了工人“階級式對抗”的動員成本。也即,當期經濟危機中的工人反抗不同于以往,應高度警惕其可能會直接 以經典的階級斗爭的形式反映出來,進而催生與官方意識形態對立的政治變革。
二、鄉村內部化機制被破壞礙難實現危機“軟著陸”
從中國應對歷次宏觀經濟危機的實際經驗來看,1950 年的毛澤東和 1980 年的鄧小平都是以全面推行小農均田為基礎建構國家治理體系,由于使得最大多數人群成為“小有產者”而延續了具有內在穩定性和歷史延續性的中國特色的“小農村社制”,鄉村成為國家穩定的載體。
在過去 60 多年的工業化進程中,相對于風險集中于城市“資本池”而言,資源性資產共有均分的基本制度,一方面體現著村社成員的生存權,弱化了傳統鄉村向階級社會轉化的動能;另一方面,外出打工仍保留小有產者財產因此還回得來的鄉土社會,客觀上發揮了“勞動力蓄水池”的作用。而國家得以借助“三農”載體內部化處置外部性風險,多次成功實現經濟危機“軟著陸”,這是危機重重的中國特色現代化進程幾乎不間斷地延續了60多年的主要“比較優勢”。
1、危機爆發壓力下勞資對抗演化為“階級式對抗”的動因
傳統農業社會的“小農村社制”內涵村社理性,從而得以內部化處理外部性風險,其基礎在于土地產權的社區邊界(農村社區血緣和地緣關系的邊界長期是在自然村),客觀地導致土地要素的地租或地價都主要是依據農業產出形成的“內部定價”。這也是上世紀90 年代之前三農形勢相對較好的內在機制。而在加快工業化和城市產業資本擴張階段,古典經濟學的三要素——土地、勞動力、資金,以及其他生產力要素都被“外部定價”,就導致農業產出不可能在預先支付地租的條件下實現凈收益。市場經濟的“外部性”造成的農業困境,不可能因“在地化”造成資本沉淀而沒有流動性可言的農業產業化自身的制度改進和政策調整所改變。“地板頂破天花板”——國內農業成本高于國際市場價格就是農業資本化導致制度創新能力低的客觀結果。推行農業產業化18 年來,現代化程度越高,就越體現資本深化,所造成的銀行負債和財政補貼也就越沉重。
傳統鄉土社會中,學田、河田、廟田、族田等在性質上屬于不同類型的村社“公地”,主要用其對社區內部成員出租的收益來維持農村內部的基本公共品供給,并不存在 根據西方個體理性為依據來批判的所謂“公地悲劇”。若從財政社會學的視角看,這類以社區為產權邊界的共有土地內在地發揮著“社區財政”的載體作用。可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村社公地”,是將成員個體財產的一部分被村社組織集中占有收益用于公共品供給的一種制度化安排。
這種維持內部公共品的制度安排,也是東亞地區“日韓綜合農協”模式長期存在的依據之一。但在當代中國,則主要是仍然維持鄉村集體經濟占有部分土地用于出租的村社存在。其制度收益最大化的作用表現,就是外部性風險的內部化處置,這個非常重要的、支撐村社理性的“內部化機制”,不僅使得村社共同體能夠實現個體農戶無法達到的風險弱化;也是中國城市資本池風險累積演化成危機代價向鄉村轉嫁,而多次實現“軟著陸”的制度基礎。然而,這個制度基礎近年來被摧毀,中國當期爆發的城市資本危機就極可能遭遇“硬著陸”。
2、危機“軟著陸”的鄉村基礎被摧毀的客觀過程
農村組織化程度最高的是農業集體化時期,其與“日韓綜合農協”模式相似,在于土地的社區財政功能發揮到 最大,也使得國家的支農建設投資能夠效用最大化,中國以占總財政支出10% 左右的水平,建立了財政公平性國際排名第一、多維度、廣覆蓋的農村公共品供給和維護體系,興建了一大批至今仍發揮體現“正外部性”積極作用的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
之所以集體化時期農民收益低,主要問題不在農業組織,而是剩余長期流出被國家工業化的資本原始積累占有。具體而言,集體化作為國家推進資本積累的手段,一是通過以鄉為單位的數萬畝規模農業,直接占有工農產品不等價交換中內含的剪刀差,獲得大量剩余;二是國家在大型基本建設中成規模占有農村勞動力,替代了極度稀缺的資本;三是國家工業化原始積累階段發生的巨大制度成本(如數千萬失業人口)從城市轉嫁到農村。在國家工業化原始積累完成,政府財政主要源于城市工業以后(1978 年 85% 以上的財政收入源于城市工業),基于累積赤字危機爆發的壓力,客觀地發生了放棄集體化——農民去組織化的大包干。
首先是社隊集體作為經濟主體在長期缺位、完全沒有話語權的條件下,只被允許“合法”地留下 5% 的機動地。在很多地方“分光吃凈”的情況下農村基層公共開支普遍高負債,使得局限為農業用途的農村土地不再具有社區財政的功能。
土地增值收益最大的部分本來是農村建設用地,凡具有集體化制度“路徑依賴”特征的鄉鎮企業,在 1980 年代大都有三大目標:一是社區成員就業最大化,二是社區公共開支和福利最大化,第三才是追求企業利潤,這也說明了鄉鎮企業的社區財政取向。鄉鎮企業收益的三個主要來源之一就是土地農轉非的資本化增值收益,土地漲價歸公(社區集體)的理想(國家政治化的基礎)在維持 集體化的農村社區普遍實現。
但從1990 年代初開始,村社土地的農轉非權限被以 國家名義強行上收至各級地方政府;城市土地則實質性地改變全民所有制屬性歸于各個城市政府及其利益部門。因而,1994 年分稅制改革引發的新一輪“圈地運動”,標志著土地的功能由支持“社區財政”轉向了地方政府財政 (新世紀以來則進一步轉向地方金融),意味著農村土地收益權由基層社區上提至地方政府,從而不再具備反哺社區的功能,村社集體的交易地位當然也隨之下降。
另外,由于90年代中后期的城市傾向,大約 70% 的鄉鎮企業在私有化改制中破產或倒閉。隨著能夠提供農村公共品的集體經濟的坍塌,農村缺乏吸納勞動力的經濟場域,加上國家在 1998 年生產過剩危機壓力下,連續實行多個大規模基本建設計劃,使勞動力市場在 2003 年以后出現 10 年需求旺盛,從而非農就業市場的勞動力價格飆升。于是,農村勞動力大量外出打工,一方面抽空了農民合作的另一個收益來源——勞動力租;另一方面,造成農業勞動力也被“外部定價”。結果,農業因不可能支付城市工業的勞動力市場化價格,而出現越是產業化越是難以維持的“農業產業化困局”。
大約延續了10 年的所謂“人口紅利”,其實是農村勞動力隨宏觀經濟波動被間歇性地從農業部門抽調到城市部門,因“勞動力再生產”成本長期留在農村內部而使得外部的城市工業勞動力低工資得以長期維持。亦即,勞動力外部定價使農村的勞動剩余被城市資本部門占有,導致農業自身不能形成資本積累。而且,農村居民的勞動投入也開始參照城市預期的打工收入,農民為了追求收入和 閑暇的效用最大化而選擇“被動閑暇”,導致糧食種植面積減少和農業勞動生產率降低,這種符合市場經濟的“理性小農”特征逐漸強于“生存小農”,成為導致我國農業主產品價格“地板高于天花板”的一個重要因素。
更為深遠的影響還在于,這種情況下的“半農半 X”, 因為有對外出勞動力要素市場的完全定價,外出勞動力回到本村,一般不再秉持基本的農戶理性,也不再是一個對村社理性起積極作用的因素,反而會不斷加速“小農村社制”的解體。這意味著兩個機制性改變:其一,以外部市場作為誘因所產生的破壞性因素,既可以被內部化機制處置,也可以是負外部性因素進入,破壞原來的內部化機制。其二,外出務工的勞動力因被外部市場條件完全定價,即使回到鄉土社會,也不會選擇繼續下地干活,處理糧田,也就不能為家庭綜合安全打造一個糧食安全基礎。 據此,在外部市場作為誘因、外出勞動力作為中介的條件下,市場競爭邏輯被大多數在地化農戶接受、也被村社成員在處理內部關系時所接受時,小農機會主義勢必發生。于是,就有了當前農村中出現的各種亂象。因此,在鄉村 “去組織化”改革30 多年之后,鄉村幾乎全面地進入了“有組織地不負責任”的狀態。
此外,農業生產及農村基本公共品供給中不斷演進的 “資本深化”及其配套的制度安排,使得過去依靠大量勞動力投入才能開展的一些關鍵環節,如水利設施建設與維護、農村道路工程等,普遍承包給專業工程隊;加之化 肥、農藥、薄膜、機井等農業生產資料的使用,也降低了個體農戶對于集體協作的依賴。只有在那些自然條件惡劣、現代化設施及招投標制度還沒有配套使用條件的地區,一些關鍵的生產環節還保留著鄰里互助的做法。
綜上所述,鄉土社會在外部壓力下的機制性改變,過去使得“內部化處置外部性風險”的村社理性在大部分農村地區被破壞。由此,中國鄉村礙難如 60 年那樣,再次作為城市危機代價轉移的載體。此期危機如果在城市“硬著陸”,隨之引發的社會沖突甚至政治性重大事件,很可能會在不久的將來成為現實。
三、城鎮化中的“無風險資產”是重構宏觀經濟危機“軟著陸”的基礎
1、近期加快城市化與地方“以地套現”債務鏈危機
客觀來看,1990 年代中后期以來的激進發展主義政策導向,促進了資本與風險同步集中的城市化過程,已經逐步演化成地方政府以土地財政或土地金融為杠桿撬動的 房地產泡沫化及其與金融擴張同步的發展路徑。某些政府 負債程度較高地區,采取“農民集中上樓”等更為激進的、消滅農村的方式,來獲取“增減掛鉤占補平衡”指標在土地市場上交易得來的政策差價,就是因為一些地方政府以土地抵押從銀行套現的空間不夠了,只能以差價抵付利息來阻止“以地套現”累積的債務鏈條立即斷裂。這種飲鴆止渴的最終結果,只能是地方政府債務陷入越來越嚴重的 惡性循環。
與此同時,由于資本這個龍頭要素過度集中于大城市,勢必帶動其他要素也流向大城市,遂致東部地區發生 “產業集群疊加于城市帶之上”造成的污染惡化,同時中 西部縣以下發生三農衰變,弱化了中國經濟抗御外部性風 險的鄉土基礎。也就是說,原有的能夠實現宏觀經濟危機“軟著陸”的微觀機制性基礎,已經隨著外部制度條件的 變化而發生根本性改變,在當前宏觀經濟下行趨勢不斷加劇的背景下,大量失業勞動力很可能無法再如從前那樣順 利回流,由此導致經濟危機在城市“硬著陸”并引發沖突的風險與日俱增。這與很多發展中國家墜入“城市化陷阱”無法自拔的教訓基本雷同。
2、城鎮化與城市化的戰略差異
隨著 2005 年中國針對“三農問題”嚴峻而在《十一五規劃》中確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戰略,以及提出 “縣域經濟以城鎮化和中小企業發展為主要依托”的指導方針,局面本來可能根本改觀。因為這本身就內涵著一系列的政策反思和戰略調整,既不同于一般西方話語中的城市化概念,也不同于我國上世紀 90 年代以來超前發展大城市和產業集群的投資導向。
筆者自1995年就把中國特色的城鎮化戰略與從殖民地國家照搬來的城市化道路相比,十年間做了大量的調研,認為中國在 2005 年自主提出的“城鎮化”戰略更多呼應了中國城鄉二元結構這一國情矛盾,既能為延緩生產過剩危機爆發而構建縣域經濟這個“第二資本池”,也能 在鞏固農村“勞動力蓄水池”的同時分散和弱化城市內生風險。
為了防止中國作為產業資本第一大國遭遇生產過剩危機的爆發,我們本來應該主動采取逆周期調節,而且本來也還有自主創新的時間條件和空間條件。但由于 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以來的外部壓力,中國實際上仍然沿著激進 殖民地國家的城市化道路演進。到 2013 年經濟下行明顯 急于尋找投資空間之際,官方認同了 2 億農村人口進城帶 動 40 萬億投資需求的說法,這就意味著又從“城鎮化+ 中小企業 = 縣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思路,退回到了在發展中國家教訓深遠的“城市化”。
3、城鎮化戰略及成員權聯合的合作經濟能夠緩解城市“階級式對抗”
須知,“縣域經濟= 城鎮化+ 中小企業”,既是中國 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雙過剩背景下,把本來的被動選擇轉化為主動做逆周期調節的比較制度優勢,也是在宏觀經濟下行趨勢加劇勞資之間“階級式對抗”的背景下政治上的主動而為。與西方市場資本主義體制下勢所必然出現的階級斗爭相比,中國在競爭中應該延續比較制度優勢。國 以政治強權向中央掌控的金融和財政兩大體系做信用賦權,直接推動財政的債務擴張和金融的貨幣信用擴張,以此來墊付縣域經濟或中心城鎮的基礎設施建設成本。
這些國家的城鎮化投資,雖然也屬于不可回收的“沉沒成本”,但卻可能成為城鎮化發展的無風險資產,有效降低中小企業落戶城鎮的機會成本,形成縣域經濟的中小企業進入城鎮、帶動非農就業的集聚發展效應。
值得注意的是,在沿海去工業化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強調“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而能夠在縣以下城鎮創辦 中小企業的潛在主體,恰恰是那些常年在外務工并且積累一定現金的返鄉務工人員。由于常年在外務工,其勞動力價格已經被外部工業市場定價;即使返鄉,通常也不愿意從事收益率過低的農業。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打工者返鄉創業和創新的激勵政策。而以國家信用投資作為杠桿撬動城鎮化發展的制度安排,在經濟下行的趨勢下不僅可以緩 解產能的長期過剩壓力,也可間接實現返鄉務工人員由小土地所有者向小業主所有者的身份轉換,客觀上也符合鄉務工人員的主觀愿望,進而有利于弱化日漸對立的勞資之間的“階級式對抗”。
作為配套的制度安排,還應由中央和省兩級財政主導 增加縣域經濟和中小企業專項投資,同時通過稅收、金融、技術、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既鼓勵農民提高組織化程度發展合作社經濟,以此為基礎來構建小城鎮必 須的、只有低成本才能運作的“良治體系”;也為那些能 夠與城鎮化相結合的外出農民“返鄉創業”和本地中小企業降低進入門檻和經營成本,保護中小企業在縣內城鎮的生存環境,創造對等的自主談判條件推動中西部城鎮承接東部產業轉移。
可資借鑒的改革促發展經驗是 1980 年代鄉鎮企業崛起,同步帶動農村建制鎮的增長:1978 年建制鎮只有1800多個,到1995 年建制鎮發展到了10倍多達到2 萬多個。同時,1995年縣以下工業增加值占全國的54%, 被譽為半壁江山。1980年代初期的改革促進的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也是完全同步的,不僅沒有今日隨處可見的上訪,而且有效化解了1979~1980 年的城市經濟危機。
4、在地化的資源資本化是從投資拉動型向內需拉動型轉變的關鍵
單純依靠國家信用擴張派生的縣域城鎮化投資打造的“第二資本池”,雖然能夠有效緩解當前宏觀經濟下行背景下的產能過剩壓力;但倘若無法借此激活廣大農村地區在地化的資源性要素,使之成為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則縣域經濟與城鎮化發展戰略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國家的信用投資也就成為真正的“沉沒成本”,無法發揮無風險資產的杠桿效應。
尤其是在中共十七大以來反復強調生態文明的戰略導向下,農村地區所有在地化的生態資源環境、文化資源、社會資源等,客觀上都屬于“重新定價”的范疇,潛在的增值空間巨大;而且絕大部分的增值收益有可能通過“資源自主”的產業縱向整合被在地化的“小農村社制”成員所共同分享,形成鄉村公共財產,從而復興村社理性之“內部化處理外部性風險”的機制性基礎。這也是真正擴大中國內需消費能力的有效路徑。
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最新研究成果,在不包括國有農場、國有林場等全民所有制單位占有和使用的資產前提下,2012 年中國農村總凈資產大約為127 萬億元。 其基本特點為:第一,集體凈資產占農村總凈資產近 70%;第二,土地凈資產占農村總凈資產近70%;第三, 集體凈資產中歸個人經營和使用的部分占到80% 以上; 第四,全部凈資產中歸個人經營和使用的部分占到80% 以上。這還僅僅是一個近似估值,中國面廣量大的農 村地區的資源性資產存量遠多于此。
當下的客觀困難在于農村地區處于分散狀態的資源性資產很難變現,也就無法實現要素資源的定價收益。而目前來看,即使變現,溢價收益也可能將主要被下鄉的工商業資本和本地精英所俘獲。被無數經驗事實反復驗證的一個理論判斷是:在小農已經成為分散的、細碎的小規模經濟主體的條件下,任何 外部主體進入鄉土社會都有交易費用過高的難題。一般情況下,外部主體進入鄉土社會通常會選擇與村內精英合作來化解交易費用難題,由此勢必導致“精英俘獲”,形成外部主體和村內精英之間穩定的合謀關系,亦即通過“精英結盟”,構建“精英俘獲”的制度體系。這也就意味 著,要想實現在地化資源資本化收益的公平分配,繼而形 成縣域城鎮化發展的內生性增長動力,其首要前提是先形 成在地化組織,才能構建與外部市場主體平等的談判地 位,建立相互信任的可維護契約。這也是以合理的契約關系為信用基礎的市場經濟。據此,最大化地保證留住在地 化資源的資本化收益,并以村社成員權為基礎進行收益分配,是在農村和城鎮構建市場經濟及其信用體制的前提。
四重構危機“軟著陸”的鄉土基礎的政策要點及其操作
對于上述政策考慮,在操作上可遵循以下漸進的步驟:
首先,所有在地化的生態資源要素應主要以自然村社為單位(已經以行政村為單位的可不做更改)、以界定成員權為基礎完成確權登記,這本來也是最小阻力、最低成本地貫徹中央一號文件、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等一系列中 央政策文件的基本要求。生態多樣化、文化多樣化的資源 越多地得到村社為載體的保留,其價值化的預期收益就越大,這個價值化的收益不能都讓渡給外部資本投資主體。近年來,之所以到現在沒能在地化操作生態化轉型,原因恰恰在于確權登記政策沒落實,在地資源的所有權人沒到位。為此,應該督促各地政府在加快向村集體簽發村社范 圍內的所有地權(含水面權、灘涂權、草權、林權、山權 和建設用地權)和地面物權(包括設施和建筑物等)的所有權證,同時在合法及有監督的情況下,由所有權主體向農戶簽發與上述所有權相對應的使用權證的工作。
其次,在地化資源資本化的形式一般是成員權的股份化。這是綜合性合作社內部以村社成員權為基礎的主要財產關系,也是最主要的組織基礎。誠然,由于外部資本除了短期資本收益,還可以享受生態環境的長期溢價收益,這也是生態化三產經濟能夠吸引外部資本主體的條件。進一步,通過確權之后形成的綜合性合作社就可以把價值化的資源做股,形成縣級聯合社一致對外,通過與外部資本主體平等談判合作組建區域開發集團公司。當以生態資源要 素形成股權投資的合作社對外談判時,就有了合法體現在地化收益的條件,比如某縣合作聯合社在地化的生態資源經 過確權評估的價值化資產為 100 億,若假設外部資本主體 投資達到上限 100 億,則當地政府只要投資 1 元,即在親環境和親民生的政府法理上可使在地化資本形成控股權。
再次,由于合作社對接政府的財政項目資金及使用經營性資產,乃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的新政策,這就使地方政府面對聯合社可以相對集中地使用財政資金中占比最大的支農開支,直接用于縣域經濟區域開發集團公司,作為農村合作社資源開發的投入。
據此,國家應該通過大部制涉農改革,重點改革條塊分割的涉農體制,設立體現普惠原則的“農村綜合發展基金”,將各部門分散把持的國家糧食與食品安全、生態與環境安全、社會與文化安全,以及美麗鄉村與資源可持續建設等專項資金統合起來,作 為縣級資本金由鄉、村農民綜合性合作組織持股,一般只是作為資本金,不享受股本分紅;同時,將縣級政府各單 位涉農的金融、保險、物流、倉儲、科技、房地產、旅游、 餐飲、加工、流通等領域參股納入綜合性合作組織,使產 生的經營收益反哺三農。其現實目的之一,也在于幫助墊付合作社的前期組織成本,以此作為杠桿來撬動農村地區資源的資本化過程。
最后,全面發展綜合性鄉村合作社,才能維護“危機軟著陸”的勞動力池。為此,一方面應自上而下地促進農村金融、農產品流通、社會化服務和教育文化等領域的機 構與農村綜合性合作組織的有機結合;另一方面,應盡可能幫助有社會和文化基礎的農民合作社拓展生產、加工、 金融、流通、服務等多領域綜合性經營。這二者結合,既能夠充分活躍農民為主體的鄉村經濟;又可以借此形成占中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的消費能力,最終實現縣域城鎮化戰略由投資拉動型向內需拉動型的階段性轉變。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探索與爭鳴》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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