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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6日 星期日

葉敬忠:土地流轉的迷思與現實

[ 作者:葉敬忠??吳惠芳??許惠嬌??蔣燕?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613 更新時間:2016-09-20 錄入:王惠敏 ]
 

內容提要:針對農村土地流轉,政策文本和學術話語協力建構了五大迷思,即土地流轉是農民的理性選擇,有利于提高農業經營效益、保障糧食安全、促進勞動力轉移和農村勞動力的就地就業。四川省葛村的微觀經驗呈現了另一種現實,即土地流轉并非所有農民自由而理性的選擇,流轉后的農業規模化經營不再種植糧食,效益并未提高,僅能為當地農民提供少量的季節性低酬就業,土地流轉與外出務工沒有直接關系。雖然一個村莊的調研發現不能代表全國的整體狀況,但本文希望言明的是,那些聲稱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土地流轉之“迷思”在葛村并不存在。中國農村的土地承擔了太多的責任,其非生產功能遠遠大于生產功能。土地流轉是當下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最重要的一項政策和行動,不能以現代農業為名,采用經濟力量的無聲強制甚至超經濟強制等手段強行推進。

關鍵詞:土地流轉 理性選擇 糧食安全 勞動力流動 現代農業

近年來,中國農村的土地流轉正在加速(陳錫文,2015a)。據農業部(2014)統計,截止20146月,全國農村流轉的土地經營權總面積達3.8億畝,占28.8%。部分和全部流轉土地的農戶近6000萬戶,占全部承包農戶總量的26%

這里的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即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也就是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張紅宇,2001)。土地流轉制度的核心是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或“三權分離”。縱觀改革開放三十余年來的農村土地制度變遷,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現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與家庭承包經營權的“兩權分離”,但承包者與經營者高度統一;而土地流轉則實現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家庭承包權和多元主體經營權的“三權分離”。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離”被稱為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必然選擇和重要創新,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韓俊,1999;鄧大才,2000;李文棋,2002;葉興慶,2014;張紅宇,2014)。

眾多地方政府和主流學者將土地流轉制度賦予極其重大的功能與使命,本文的第一部分將梳理那些由政策文本和學術話語所建構出來的土地流轉的“迷思”。第二部分是對四川省葛村①的實地調研,目的是展示一個村莊的土地流轉的“現實”。第三部分是通過微觀“現實”反觀宏觀“迷思”而引發的一些思考和針對那些“迷思”的反敘事。

一、土地流轉的話語迷思

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曾于1978年以“敢為天下先”的膽識,分田到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現了農村土地的“兩權分離”,因此成為中國農村改革的發源地和農村改革第一村。對于旨在實現“三權分離”的土地流轉的目的和意義,鳳陽縣人民政府是這樣定位的:

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有利于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解決耕地零散分割、規模過小問題,提高土地經營效益;有利于促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連片開發,實行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和專業化生產;有利于改變傳統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效益和市場競爭力;有利于土地、資金、技術、勞力等生產要素的優化重組;有利于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實現城鄉統籌發展。(鳳陽縣人民政府,2009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4年印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提出:

伴隨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已成為必然趨勢。實踐證明,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有利于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有利于促進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4

總體而言,農村土地流轉得到了各級政府和很多學者的普遍支持。他們堅信土地流轉有利于提高農業經營效益、保障糧食安全、促進勞動力轉移、農村勞動力的就地就業,是農民的理性選擇。這些構成了本文所指的土地流轉的五大迷思。

(一)土地流轉有利于提高農業經營效益

大量文獻在論述土地流轉的重要性時指出,土地流轉是規模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必然選擇,將使資源利用效率更高,更有利于形成規模經營,有助于克服小農家庭經營的局限(黃祖輝、王朋,2008;張紅宇,2002;溫世揚,2014)。與一家一戶分散的小規模經營模式相比,農業規模化經營能夠使資金、科技、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實現優化組合,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業整體效益(吳郁玲、曲福田,2006)。土地流轉可以將土地從邊際產出較低的農戶轉移到種田能手手中,可以借助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分工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優化配置土地資源和勞動力資源,土地供給者和土地需求者的福利以及經濟效率都將得到提高(曹建華、王紅英、黃小梅,2007),實現土地的邊際產出拉平效應(姚洋,2000)。這種論述背后隱含的邏輯假設是農戶兼業化阻礙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降低土地產出率和利用率(張偉麗、扈映、米紅,2013)。例如,外出勞動的農戶逐漸放棄種植程序繁雜、勞動力投入較多的作物,而選擇容易耕種和勞動力投入較少的作物及種植方式,在可以耕作多季作物的前提下,大多農戶每年只耕作單季的糧食作物(楊浩,2009)。此外,土地流轉的現實意義還體現在通過提高土地經營規模,實現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游和遠、吳次芳,2010;韓俊,2014a)。尤其是在地方政府看來,土地流轉十分有助于實現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所以其推動土地流轉的意愿非常強烈(徐旭、蔣文華、應風其,2002;吳培,2015)。

(二)土地流轉有利于保障糧食安全

糧食之于國家穩定和國際政治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中國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國家糧食安全,把解決13億人口的吃飯問題作為治國安邦重中之重的大事。可以說,保障糧食安全對中國來說是永恒的課題。研究指出,中國必須充分利用土地,但是土地的拋荒和粗放式經營造成了資源浪費,對國家糧食安全非常不利。因此,土地的高效使用是一個非常迫切的問題,其中土地流轉便是有效的解決辦法之一(賀振華,2006a)。在政府看來,土地流轉有助于實現農業增產(徐旭、蔣文華、應風其,2002),土地的規模經營對于穩定務農者隊伍、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都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要與發達國家大規模的農業經營主體競爭,提升我國農業的競爭能力,就必須積極推進土地流轉,擴大土地和農業經營規模,提高農地資源的配置效率,從而提高農業和糧食的勞動生產率(韓俊,2014a)。再者,土地流轉還可以解決農民外出務工造成的土地“大面積的隱形荒蕪”(周先智,2000),以確保糧食的生產。中央政策也要求農村土地流轉實施中必須保證糧食生產,必須限制土地流轉的非糧化,禁止非農化,其最終目標就是為了保證國家的糧食安全(韓俊,2014b)。

(三)土地流轉有利于促進勞動力轉移

有學者指出,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密不可分。要么先有勞動力轉移,然后實現土地流轉;要么土地流轉產生更多的勞動力剩余,從而推動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賀振華,2003)。一方面,部分農戶放棄祖祖輩輩承傳下來的謀生方式,自愿流轉農地的使用權的主要原因是家庭主要勞動力向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轉移,因為從事農業生產比較利益低,收入預期差,而放棄土地后從事非農業生產可以獲得比從事農業生產更高的收益(鐘漲寶、汪萍,2003;吳郁玲、曲福田,2006)。土地流轉的最初原因是部分農村勞動力外出打工,從而將土地出租給別人耕種(賀振華,2006a)。另一方面,中國農地制度的基本策略不在于提高農業效率,而在于鼓勵勞動力轉移以及維持社會的基本穩定等方面(蔣文華,2004),“三農”問題的出路在于減少農民(李躍,2010)。而減少農民、促進勞動力要素流動的手段之一便是讓土地像其他要素一樣自由流動。這樣形成的農業規模經營將實現勞動力資源的重新配置(張競文,2015)。因此,土地流轉將推動和影響農業人口的流動(邵彥敏,2007),促進和加快剩余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的步伐,從而打破二元經濟結構,優化產業結構,推進城鎮化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羅先智,2009;何莉,2011;劉建麗,2012)。各地關于土地流轉工作的實踐總結也對此進行了肯定,例如河南省湯陰縣通過土地流轉,轉出土地的農戶由于耕地面積減少,部分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外出打工人數增加,全縣新增加2800名外出打工人員(趙文宏,2009);河南省新縣通過土地流轉使耕地向大戶和合作社集中,既解決了撂荒問題,又從第一產業中解放出十萬名剩余勞動力,轉向第二、三產業(吳培,2015);黑龍江省嫩江縣的土地流轉帶動和促進了種植業結構調整,使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外出打工,投入到第二、三產業之中(黑龍江省嫩江縣農村財政研究會,2014)等等。

(四)土地流轉有利于農村勞動力的就地就業

在地方政府關于土地流轉的工作總結中,常常十分肯定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對農村勞動力就地就業的作用,即從農民手中流轉到土地的工商企業等經營主體可以創造大量的農業雇工機會,可以雇用流出土地的農民,使之變成產業工人,既領取土地租金,又賺取工資,從而提高農民的家庭收入水平(何晨陽、許晟,2014)。各地也介紹許多實例,如河南省湯陰縣威爾制藥有限公司2006年連片租用114戶農民的承包地500畝,建立藥材基地,而流出土地的農戶可到基地打工,日均工資為20元(趙文宏,2009);湖南省金湘園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長沙縣流轉入467戶的耕地1480畝,解決當地農民500余人的就業(曾超群,2010)。成都市的土地流轉模式被認為具有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基礎的產業結構特點,因此可以有效地吸納勞動力就業,緩解社會就業矛盾,有助于社會穩定(王朝華,2014)。很多調研和分析指出,土地流轉政策能夠增加農民就地就業,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如安徽省淮北市的土地流轉即被認為有利于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尤其是可以促進農村勞動力的就地轉移(趙丙奇等,2011)。此外,鄉村管理者常常以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為由,動員農民流轉土地,并承諾流轉出去的土地被建成廠房后,企業會優先解決當地村民的就業問題(陳成文,2012)。尤其在較發達的農村地區,有關部門承諾主動考慮流出土地農民的去向問題,并通過流轉合同的制定,為農民提供就業機會,讓流出土地的農民可以在農業龍頭企業內工作,從而有效地就地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保障農民收入,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魏慶,2013)。也有建議認為,在土地流轉和現代農業發展中要堅持以解決農民的就業問題為前提,通過與公司簽訂的合同條款把農民的“地主”和“工人”雙重身份落到實處(韋彩玲,2012)。

(五)土地流轉是農民的理性選擇

鐘漲寶和汪萍(2003)指出,現階段學術界關于土地流轉的研究大多將農戶在流轉過程中的行為假定為一種理性行為,認為農戶流轉土地是經濟利益驅動的結果,為的是追求經濟收益的最大化。具體來說,農民流轉土地是在分散與規模經營之間的收益差異、農業與非農就業的收入差異基礎上進行的理性選擇(吳郁玲、曲福田,2006)。上述假設的基礎是,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中,農民的選擇和決策過程同企業一樣是以預期成本和預期收益的比較為基礎。如果農民從事農業的日均收入低于非農行業日均收入,農民就愿意流轉出土地,如果土地不能流轉出去,則極有可能選擇拋荒。如果土地流轉后得到的收益比自己耕種要高,農民也愿意流轉出土地。同樣,對于流入土地的工商資本或大戶來說,其投資農業生產往往需要選擇效益高的開發項目,以確保其收益遠遠高于土地的租金(徐旭、蔣文華、應風其,2002)。進一步說,農民是否流出土地取決于他對流出土地所能帶來的總的收益、成本和風險的判斷,一旦預期收益足夠高而成本和風險足夠低,他就會流出土地(曹建華、王紅英、黃小梅,2007)。再者,在土地交易市場受到限制的情況下,若一個農民預期明年可以在非農領域找到一份好工作,也會降低農業投資,降低勞動力投入強度,減少農業活動(姚洋,2000)。

二、土地流轉的村莊現實

我們對四川省葛村的研究始于20123月,其后每年均有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深入村莊進行實地調研。葛村位于成都平原西南邊緣,地處岷江中游沿岸,距鎮政府約2公里,距縣城約10公里。村北為山,村南臨岷江,為丘陵和水田。葛村共有9個村民小組,942戶,3158人。全村共有耕地約2300畝,主要種植水稻、玉米、紅薯、花生和油菜,人均年收入5000多元,以務工收入為主。全村約有1000人外出務工,與大量村民外出務工相伴生的是大量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兒童。全村農業勞動力以50歲以上留守在家的婦女和老人為主。

本文對葛村土地流轉的研究主要采用案例訪談的方法。訪談對象為村干部、村民小組組長、不同的農業經營主體代表(小農戶、專業大戶和農業企業)和農業雇工,共計完成3名村組干部、3名農業企業的管理人員、6名專業大戶代表、22名普通村民和15名農業雇工的深度訪談。

葛村的土地流轉現象主要出現在2010年以后。在此之前的土地流轉多是農戶之間的交換或委托,有些因務工而舉家外出的農戶以及未外出成員不愿意或沒有能力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戶會把土地交給鄰居或親戚代為照管,大部分不收取費用。2010年以后,土地流轉逐步活躍,流轉越來越多。當來自市里的宋某流轉近425畝土地開辦瑞河農牧公司后,葛村甚至成為全縣土地流轉的示范村。截止20145月,除了農戶之間的內部非正式流轉之外,簽訂合同(含即將簽訂合同)的正式土地流轉已達1450畝,約占葛村耕地面積的63%。表1記錄了葛村的土地流轉情況。

這里以來自市里的宋某的瑞河農牧公司和本村專業大戶項某(與來自市里的技術員吳某合作)的蔬菜種植為例,展示村莊的土地流轉過程以及土地流轉后的農業經營情況。為了與農業企業和專業大戶進行對比,我們同時展示一個未流轉土地的小農戶的農業生產情況。

宋某的瑞河農牧公司農場

宋某,男,47歲(2014年,下同),來自市里。早些年和妻子做過拆房子、修房子的生意,后來又開過砂石廠,積累了一定的資本。2002年,他們開始在市里養豬。雖起初不太懂技術,但經過慢慢摸索,還是把生意做大了,從300頭母豬開始,后來規模擴大到了幾千頭。2010年,宋某在賣豬時,從葛村的豬販子那里得知,葛村的王某因賭博欠下賭債,不得不拿豬場抵債,法院要公開拍賣豬場,最終宋某以很低的價格拍得了王某的豬場。購得豬場后,豬糞處理是個問題,因為政府對家畜糞便處理有嚴格規定。宋某認為,若能以農場之名,循環利用豬糞,可以省下不少處理費。但調查中沒有發現農場利用豬糞澆地的情況,而豬場后面就是岷江,豬糞是否直接排入岷江不得而知。

2011年,在第2村民小組組長的大力支持下,宋某比較容易地從第12村民小組200多戶農民那里流轉土地達425畝,租金為每年1000元/畝,合同期為10年,后來又續簽了5年。在此過程中,一些從事農業生產的老年人和一部分種植經濟作物的農戶不愿意流轉土地,但通過2組組長挨家挨戶“做工作”,如此規模的土地流轉還是完成了,且沒有發生大的糾紛。

流轉得到土地后,宋某成立了瑞河農牧公司,經營自己的農場。土地流轉之前,該農場的土地主要由各戶種植水稻、玉米、花生、油菜等,而目前農場主要種植蔬菜以及銀杏樹等園林觀賞樹木,銀杏樹管理較為粗放,尚未見效益。農忙季節,農場需要雇用約120名工人,農閑時候需要雇用40人左右,每人每天的工資為40元。

宋某并沒有種植蔬菜的經驗,而是以企業家的身份投身農業經營的。他稱在農場投入資本已達300萬元以上。在基礎設施建設和購買大型農業機械上,農場都得到了政府專項資金的補貼。他承認,蔬菜種植的風險是他沒有預料到的,近兩年,每年要虧損200萬元左右。宋某最頭痛的事就是還貸款。種子、化肥、農藥、農機保養、油費、工人工資都要花錢,需要大量周轉資金。為了加快資金回籠,他需要采取“速戰速決”的種植模式,即追求種植上的速度。農場里的土地幾乎沒有休耕或空閑,一旦采摘完,就立刻清理土地,重新播種育秧。每月不管菜價如何,都要盡快把菜賣出去,以回籠資金。

項某的專業大戶農場

項某是村里的一位傳奇女性,38歲。其原始資本積累要追溯到1998年剛結婚的時候。那時她與丈夫借錢辦起了養豬場,之后不斷擴大規模。她還養過兔子,開過魚塘。總之,她盡一切力量賺錢。后來因為土地糾紛,她暫時放緩了養殖業和種植業,轉而發展中藥材種植和土鱉養殖。

2012年,她在宋某的瑞河農牧公司農場(以下簡稱“瑞河農場”)打工,認識了來自市里的技術員吳某,學到了蔬菜種植的技術,也看到了商機。后來,她邀請吳某一起合作開辦農場,并請自己所在的第7村民小組的組長出面協調,相對順利地流轉到20多戶農民的30多畝土地,用于種植蔬菜,租金為1000元/畝—1200元/畝,合同期為5年。開始時也有一兩戶農民不太同意流轉土地,但經熟人的說服,還是很快達成了協議。

土地流轉之前,地里主要種植玉米、花生等,而目前農場種植白菜、花菜、蘿卜、小蔥、西葫蘆、莧菜等各種蔬菜。與宋某的瑞河農場的粗放管理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項某的蔬菜種植井然有序、照料有佳。每次去調研時,都能看到項某和吳某在地里干活,有時是和雇工一起干,更多時候只有他們自己干。他們只在農忙時雇用4名左右本地農民,且一般都是固定的,每人每天的工資為60元,而平時很少雇工。

因為近年蔬菜市場行情不穩,項某的農場存在虧損現象。項某曾爭取政府補貼,但因為農場規模太小,不符合政府補貼的要求,因為縣政府有關特色農業發展的激勵政策規定,只對200畝以上的規模種植實行補貼。

劉某的小農農場

劉某,女,55歲,家中共有5口人。劉某的丈夫和兒子均在外務工,自己和兒媳婦留守村莊務農。家中還有一個上小學的孫子。

劉某家約有耕地4畝,都是自家的承包地。其中,種植豆角、蘿卜、小蔥等各種蔬菜1.8畝,其余種植水稻、玉米、紅薯、大豆、花生和油菜等。紅薯、玉米主要用來喂豬;水稻、大豆、花生自家吃一點,也賣一點;菜油籽用來榨油,部分家用,部分外賣。種植的蔬菜主要在村上的集市上出售,顧客主要是附近的村民。

她家傾向于種植風險小、產量高、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蔬菜。為了減少風險,她家一般采取多樣化的種植策略,一般不會輕易冒險去種植新的品種(如西瓜等)。劉某家的土地面積雖然不大,但不需要太多投資,收益也很好,是典型的“無負債農場”(范德普勒格,2013)。她家會采用自己留種、使用糞肥、精心田間管理等方式,減少農藥和化肥的使用。劉某認為自家種植的蔬菜比專業大農場的更健康,產量也更高、更穩定。

劉某說不愿意把土地流轉出去,即使有人來租,她還是覺得自己種好一些。一方面,自己干活比較自由,比較充實,掙的錢也夠用;另一方面,土地流轉出去以后,即使給人干活,一天也只能掙到40元,除了日常開銷也剩不了多少錢,況且干的活也不輕松。相比之下,她認為還是自己種地比較好。

針對本文第一部分所揭示的有關土地流轉的五大迷思,我們對葛村的土地流轉現實進行了對比和分析。研究發現,在葛村,土地流轉后的農業規模化經營效益并未提高,流轉了的土地全部不種糧食,土地流轉與外出務工沒有直接關系,季節性低酬雇工對流出土地農民的就業作用有限,部分農民不愿意流出土地。

(一)土地流轉后的農業規模化經營效益并未提高

以宋某的瑞河農場、項某的專業大戶農場和劉某的小農農場為例,我們對2013年蔬菜經營的投資和收益情況進行了調查和分析(見表2)。結果顯示,無論是公司式的瑞河農場還是專業大戶農場,2013年的蔬菜種植都是賠本的,而只有小農農場是贏利的。

瑞河農場的經營情況缺乏詳細的會計記賬檔案,上述數據均為與農場經營者的訪談結果,顯得有些粗略。同時,這一對比僅僅是2013年的情況,而不同年份差異可能較大。即使如此,若仔細思考其中原因,不難發現,公司農場和專業大戶農場的成本均很高。尤其是,與小農農場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他們需要支付總額很高的雇工工資和土地租金,例如瑞河農場2013年支付雇工工資達100萬元,土地租金為42.5萬元。而小農農場耕種的是自家的承包地,無需支付土地租金,自身勞動力也不計入生產成本,這兩方面就節省了大量成本。另外,公司農場和專業大戶農場需要從市場上購買所有農資,而小農農場自己積攢的糞肥等農家肥不計入自己的生產成本。再者,蔬菜市場價格波動很大,蔬菜需求的剛性特征比較明顯,一旦市場供給過剩,價格就會一落千丈,因此在瑞河農場有時會出現寧愿讓蔬菜爛在地里,也不愿雇工采摘的情況。“成本高、風險大”,是公司式農業規模經營面臨的現實。資本是逐利的,如果沒有收益或在其他方面有所圖的話,則會很快轉戰其他行業。宋某的瑞河農場一直在申請并等待政府的補貼,否則難以扭虧為贏。當然,若沒有政府補貼,且按照目前的公司式農業規模的路子走下去,那么,到達消費者手中的農產品價格也是可想而知的。

或許經濟學同仁會認為小農農場中的自身勞動力、土地和農家肥等均應折價計入其生產成本,此時的結果有可能大相徑庭。但是,這并非小農農業經營者的邏輯。對于小農來說,其勞動力、土地和農家肥一般作為體現其自然屬性的使用價值進入到其農業生產過程,并未經過商品化過程,因此不會按照交換價值對它們進行嚴格的估價。荷蘭農業社會學家揚?杜威?范德普勒格(2013)指出,對于大多數運行良好的荷蘭農場來說,如果把所有的自身勞動力都作為雇傭勞動力計酬且把農場使用的所有資源都作為資本來對待的話,那么幾乎所有的荷蘭農場,甚至于整個荷蘭農業部門都將破產。可以說,將小農的自身勞動力、土地和農家肥等折價計入生產成本的做法,除了創造國內生產總值(GDP)意義上的數字繁榮之外,還制造了公司式農業規模經營“低成本、高效益”的幻象。

(二)流轉了的土地全部不種糧食

顯而易見,葛村糧食種植面積正在減少,因為流轉出去的1450畝耕地,沒有一畝種植糧食作物,而主要種植的是蔬菜、西瓜、葡萄、經濟林和園林觀賞樹木等,流轉到土地的企業和專業大戶均不愿種植糧食作物。而在土地流轉之前,農戶主要種植一季水稻、玉米、油菜等作物以及一季蔬菜,收獲的糧食供農戶自己食用,多余的賣入市場。

此外,在生產出來的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方面,公司農場或專業大戶農場與小農農場也存在巨大差異。一般來說,小農農場種植蔬菜會少打或不打農藥。有時在前期發現有蟲子時就會動手摘掉,畢竟面積較小,有時一兩個人也能做得過來。農民說:“少用農藥少花錢”,因此“自己能抓蟲除草就不買農藥或除草劑了”。小農也會盡可能施用農家肥,如施用自家積攢的糞肥或者油菜籽榨完油后剩下的油渣,這些都是種植蔬菜的最好肥料。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宋某的瑞河農場,種植蔬菜主要靠農藥和化肥。那里的雇工表示,宋某農場的蔬菜打藥很多,每種一季蔬菜都要比周圍農民多用兩至三次農藥,而大量使用農藥又使蟲子的抗藥性增強,因此不得不施用更多的農藥。為了節省勞動力,農場還使用各種除草劑,給土壤帶來了更加嚴重的污染。我們走進宋某農場的時候,常常能聞到一陣陣惡臭,農場內的河溝里傾倒著各種農藥,水已變黑。廢棄的地膜隨意堆在菜地邊上,還有一些被傾倒到岷江邊上,隨江水沖走。

(三)土地流轉與外出務工沒有直接關系

樸素的思考常常會得出這樣的邏輯,即土地和農業生產往往是外出務工者的牽掛和后顧之憂,因此,若能將土地流轉出去,則定可以放心外出。然而,葛村的多位被訪者明確指出,土地流轉與外出務工沒有任何直接關系,因為葛村的現實是“先打工、后流轉”,即勞動力向城鎮流動在前,而土地流轉在后。“沒有人會等著土地被流轉出去了,再外出打工”,因為外出務工是很多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葛村外出務工村民約有1000人,平均每戶有1人外出,其中有十幾戶舉家外出,另外有十幾位村民在國外打工。在家種地的都是由于各種原因無法外出才留下來的。而且,葛村的大田作物生產早已實現半機械化,勞動力需求并不多,無法外出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婦女完全可以完成農業生產。也就是說,即使土地流轉出去了,現在因各種原因無法外出的村民,將繼續留守農村,而不可能外出尋找務工的機會。

(四)季節性低酬雇工對流出土地農民的就業作用有限

在葛村,流入土地的專業大戶在進行農業生產時,主要依靠自己的勞動力,只有在農忙季節,才會少量雇工。如項某的農場只有農忙時才會雇用4名左右本地農民,平時很少雇工,而涉及的土地流轉戶達20多戶。

相對而言,宋某的瑞河農場雇工較多,農忙時有120名左右,農閑時有40名左右。但是,第12村民小組200多戶村民的幾乎所有土地均已流轉給了宋某的農場。可見,即使農忙時,瑞河農場也無法完全吸收流轉后的剩余勞動力,同時,合同并沒有約定瑞河農場必須雇用流轉了土地的農戶的勞動力,因此,我們調研時發現,很多勞動力是來自相鄰的其他村莊。此外,農場通過政府專項資金扶持正在不斷增加大型農業機械,其目的是不斷減少雇工,降低農場生產的工資成本。

農業雇工大部分為女性和老人,60歲以上的很普遍。“工作時間長、勞動辛苦、工資低、沒有勞動保障和勞動合同”是這些農業雇工的真實寫照。只要農場需要,除了下雨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他們均會到農場上班。他們一般上午從8點開始干活,至12點結束回家做飯,下午從130開始干活,至530結束。如果有活沒干完,他們還需要加班。結束一天的工作再回到家里已經是下午6點了,他們還要做飯,等吃完飯、做完家務已經很晚了。他們有時候還要耕種自己家里剩下的一點田地,那樣休息的時間就會更晚。婦女和老人普遍反映,干完一天活后常常渾身疼痛,但是第二天還得再干。

瑞河農場有專門的監工,每天都在田頭來回巡視,負責雇工的考勤和日常的勞動監督。在雇工的勞動過程中,有嚴格的要求,如“不許擺龍門陣(聊天)”、“不許坐下”、“不許呆在一個地方不動”等。因此,對于這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的農村婦女和老人,其勞動壓力非常大,尤其是既要在農場打工又要種植自己剩下的一點田地的婦女和老人。

這些雇工并沒有簽訂雇工合同,因此面臨隨時被解雇的風險。農場雇工的工資為每天40元,遠遠低于年輕人和男性勞動力在當地的一般工資水平(100元/天—150元/天)。既然如此,為什么這些婦女和老人仍然盡可能一天不落地到農場干活呢?一位62歲的女性老人說,自己沒有養老保險,兒子一家人靠打工勉強度日,“兒子也有一家人要養,現在孫輩讀書貴,城里開銷也大,我們不能再給他添負擔。”她一個月除了下雨、家里有急事等情況,能保證20天以上的上工時間,一個月有800元左右的收入,基本可以維持生活,不需要依靠兒子。

(五)部分農民不愿意流出土地

勞動力的鄉城流動使得葛村的人口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中青年男性和青年女性大量進城務工,他們對土地和農業生產的收入預期降低,加之留守村中從事農業生產的婦女和老人對降低勞動負擔的期望,客觀上為土地流轉創造了條件。另外,沒有農業生產經歷和地育萬物感悟的年輕人普遍對現代化觀念和大規模的工業化農場充滿向往,大多歡迎土地的流轉。還有少部分老人將土地流轉與自己經歷過的“人民公社”和“農業學大寨”等等相比較,陷入時空錯位之中,他們對流出土地后的大農場模式并不陌生,很容易產生一種歷史循環的自然感和親切感(張瑾,2014)。調研期間,我們發現那些在瑞河農場打工的老人唱起了人民公社時期的大生產歌曲,甚至配合著一致的動作,興致盎然。這些因素的確使大多數農民欣然接受了土地流轉這一新生事物。這些或許可以看成是農民的自由而理性的選擇。

但是,由于農村人口的異質性顯著,土地和農業生產之于不同農民群體(或個體)的作用差異很大,認為農民都將順利流出土地的思維非常不切實際。在葛村的土地流轉中,無法外出務工,且沒有非農收入來源的農民,尤其是很多一輩子與土地打交道的老人,不愿意流轉土地,他們認為土地是自己的生活保障,“靠土地生活了一輩子,現在還能做得動農活,下地勞動還能保持身體健康”,因此他們非常不想失去土地。

然而,土地流轉是當地縣鄉各級政府和村委會大力推動的一項可以顯現政績的政策,在推動過程中,各級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給不愿流轉土地的農戶帶來了無形的政治壓力,尤其是對于不愿流轉土地的農戶,地方干部普遍采用“做工作”的方式,使他們在威逼利誘下“同意”流出土地。例如,在瑞河農場的土地流轉中,第2組組長不僅對不愿意流出土地的農戶挨家挨戶“做工作”,還許諾那些農民可以到自己的木材廠工作,每月支付3000元的工資。另外,由于很多農戶愿意將土地流出,這很容易對不愿流出土地的農戶造成“群體壓力”。因為農村的任何一片土地都按人口平均分給了每個農戶,若想流入連片的土地,必須征得所有涉及農戶的同意。若大多數農戶同意流轉,“就算有人不愿意流轉,但他的地卡在中間,而周圍人愿意流轉,這樣就不好意思堅持了”,因為農民希望與大部分村民保持一致,不愿被看成“異類”。如在瑞河農場的土地流轉中,有一戶老人,60多歲,帶著外出務工子女的4個孩子,老人們一直耕種自己的2畝多地,十分不愿意將土地租出去,也不圖每年2000多元的租金。但組長說其他村民都同意流轉了,如果他不同意,宋某就不租組里的地了,因為不想阻擋其他村民流出土地,最終還是同意了。

三、反迷思敘事與討論

面對當下正在推進的農村土地流轉運動,政策文本和學術話語協力建構了五大迷思,即土地流轉是農民的理性選擇,有利于提高農業經營效益、保障糧食安全、促進勞動力轉移和農村勞動力的就地就業。但是,四川省葛村的微觀經驗展示了另一種現實,即土地流轉并非所有農民自由而理性的選擇,流轉后的農業規模化經營不再種植糧食,且效益并未提高,僅能為當地農民提供少量的季節性低酬就業,同時土地流轉與外出務工也沒有直接關系。

本文的意圖既不是否定土地流轉的某些效果和意義,也不是用一個村莊的調研發現代表全國土地流轉的整體性狀況。我們只希望言明,那些聲稱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土地流轉之迷思在葛村并不存在。其實,在葛村之外,關于土地和農業生產的有些經驗研究也呈現了與那些迷思不盡一致的敘事。即便在構建上述五大迷思的學者之中,也存在許多不連續的敘事,有的或許支持某一個或幾個迷思,但對其他方面提出了質疑;有的從學理上分析了某些迷思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但對土地流轉的現實結果表示了擔心。可以肯定的是,從許多學者(包括構建那些迷思的學者)的研究中,我們可以梳理出針對上述五大迷思的反敘事。

西奧多?舒爾茨(Theodore W. Schultz)批評了人們頑固堅持規模農場的錯誤認識,認為規模的變化并不是現代化過程中經濟增長的源泉,因此,關鍵不是規模問題,而且這種認識常常帶有隱蔽的政治目的(舒爾茨,2007)。尤其是,大規模農場的土地生產率以化肥等化學物質的大量使用為前提,否則,其或許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但會降低土地產出率(陳訓波、武康平、賀炎林,2011)。同時,這種工業化農業高度依賴石油等能源投入,不利于土壤的可持續利用(Woodhouse 2010)。國內的研究指出,從影響農業產量的因素來看,農業生產技術的特點和中國大多數農村地區的資源稟賦狀況決定了土地流轉并不能帶來農業生產的規模收益和規模經濟(陳曜、羅進華,2004)。在中等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則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在土地流轉之后并沒有精耕細作,反而采取粗放經營的模式,土地的產出效益并未提高(陳成文,2012),因此,土地流轉本身并不意味著農業效率的提高(賀振華,2003)。在理解農業規模經濟時必須克服只有擴大經營規模才能實現規模經濟的偏見(何莉,2011)。其實,大規模現代農業企業的優勢并不在于生產環節,它無法通過規模經營在種植環節盈利,因此它力圖在農業的上下游環節實現資本增值(陳義媛,2013),但通過以“規模效益”之名而推動的農村土地流轉,可以在農產品的流通環節和生產環節同時摧毀千百萬分散經營的小農。

關于土地流轉之后,新的經營主體不再種植糧食的媒體報道屢見不鮮,因此,農業部于2014年叫停了“大躍進式”的土地流轉,堅決制止土地的“非農化”和“非糧化”(馮華,2014)。盡管如此,土地流轉的“非糧化”趨勢仍然非常突出。在農業比較效益低下、投資周期長、自然和市場風險均較大的情況下,新的經營主體往往選擇高價值的非糧食產品,如經濟效益較高的蔬菜、水果、藥材等經濟作物或者發展農業旅游觀光,這一功利性表現必將導致糧食種植面積的大幅下滑(黎霆、趙陽、辛賢,2009;韓松,2012;吳鋒鋒等,2013)。工商企業到農村參與土地流轉獲得的土地中,仍然被用來進行糧食生產的已經不足10%(韓俊,2014b)。據農業部的調查統計,對于大規模流入土地的農業企業,業主的土地中用于種糧的比重僅為6.4%(胡建、趙金龍、許月明,2014)。因此,土地向農業企業等大規模的經營主體流轉,“去糧化”的趨勢非常明顯,這將對國家糧食安全產生負面影響(黎霆、趙陽、辛賢,2009;卞琦娟等,2011)。

有些研究明確指出,土地流轉不可能直接導致勞動力的鄉城轉移,反而會出現流轉出農地的農民失業或滯留農地兩種可能,因此,直接認定土地流轉能實現勞動力從農地上轉移是不夠嚴謹的(游和遠、吳次芳,2010)。尤其是,由于農民在人力資本、年齡和性別結構等方面的異質性,不同特征農民的勞動力轉移內涵也不盡相同,土地流轉并不意味著必然產生勞動力的轉移(秦雯,2012)。其主要原因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使農村勞動力無法割舍由土地提供的保障和產生的收益(孫玉娜、李錄堂、薛繼亮,2012)。有些學者雖然堅信擁有較多的土地會降低農民離農進城的積極性,但也認識到,假如農民擁有一塊足以維持生計的土地,他更有可能選擇進城工作,因為即使在城里找不到工作,或工作不穩定,他還可以回到農村耕種土地(姚洋,2000)。其實,在非農就業不穩定和保險市場不完全的情況下,農戶更傾向于保留土地或短期流轉超過最佳經營規模的部分土地(毛飛、孔祥智,2012)。此外,我們還要認識到,大規模的農地流轉改變了村莊內部的土地資源的配置與勞動力的使用,抽空了鄉村社會的優質勞動力,改變了農民家庭經濟生活方式,出現了高齡老人因無人照料而自殺的現象(王德福、桂華,2011),使村莊共同體失去最根本的生存基礎(賀雪峰,2009)。

實踐表明,農村土地流轉無法吸納轉移出去的勞動力,80%原有土地上的農民無法被雇用(李艷潔,2014)。其實道理很簡單,因為公司農業追求“勞動力節約型”的生產方式,其利潤和收入水平可以通過降低勞動投入來實現,從而隨著勞動力的流出而得到提升。而農業雇工以輔助性勞動為主,主要從事大型機械無法完成或現代農業技術無法完全克服的操作環節,因此,規模化的公司農業并不能形成穩定的雇工需求(胡建、趙金龍、許月明,2014;張建雷,2015)。在有些地方,當企業流入土地后,常常發現當地的勞動力素質不能滿足需要,因此拒絕接受當地的農村勞動力,使村民在失地后又失業(陳成文,2012)。需要認識到的是,土地對于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民來說,本身就具有就業保障的功能(呂之望、陳前恒,2009;孫玉娜、李錄堂、薛繼亮,2012),也就是說,在土地流轉之前,千家萬戶的小農農業本來已經提供了生產性的就業,因此,土地流轉能夠創造就業的邏輯根本就不存在。

很多基層政府的土地流轉工作總結以及相關調查指出,有相當一部分的農民并不愿意流轉自己的土地。在外出務工或經商的農民中,有的即使在城市扎下了根也不愿放棄土地,有的寧愿土地荒蕪或粗放經營也不愿流轉(趙麗萍,2014;劉兆征,2015)。這是由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仍處于非穩定狀態,農村社會保障較低,部分農民把土地看成是自己的命根子,或是自己最后的保障。尤其是無條件外出打工或無其他收入來源的農民,以及60歲以上的老人,更不愿流出土地(張競文,2015)。正因如此,賀雪峰(2013)提出要清醒地認識當前中國農村普遍存在的“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結構”的重要性,因為中老年人進城務工的機會不多,他們留村務農與子女進城務工形成了當前中國農村普遍存在的這一結構。這樣一來,一個農民家庭可以同時獲得務農和務工的兩筆收入。這是農民在當前制度條件下的自然應對,有極強的合理性和極大的重要性。這樣一種分工使中國農村勞動力的鄉城轉移并非是舉家轉移,而是有所分工,這是當前中國未出現大規模的城市貧民窟和保持穩定發展的關鍵。因此,即使近2億農民工進了城,但其土地卻大多仍然留在農村,由其父母耕種,而不是無人耕種,也不是非得流轉出去。其實,雖然部分農民的生存和收入正在逐步擺脫對土地的依賴,但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卻正日益凸現(陳劍波,2006),因此,在土地的社保功能難以和生產功能相剝離的情況下,農民流轉出土地的意愿并不十分強烈(閆小歡、霍學喜,2013)。在此情況下,無論農村土地市場是否成熟、是否規范,農戶的土地流轉行為都不可能做到理性化。經濟利益最大化并非農戶土地流轉行為選擇的唯一標準,特定社會文化環境下人們所形成的心理與主觀認知也起到重要的影響作用。對于農地轉出戶來說,首要目的并不是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收入,而是為了在家庭農業勞動力不足的狀況下,通過使用權的出讓繼續保留對其承包土地的權力(鐘漲寶、汪萍,2003)。當然,這些不愿流轉土地的農民,因為堅持“安全第一”的生存倫理觀而往往被看成是落后的、保守的,其眷戀土地,“離鄉不離土”的做法被看成是傳統的、根深蒂固的小農意識(邢廣洲,2014;趙麗萍,2014),這也使得土地流轉難度加大。因此,在公司流轉土地的實踐過程中,地方政府和村委會常常作為外來資本的“代理人”充當“主角”,取代農戶簽訂流轉合同,俘獲由土地流轉產生的利益(溫鐵軍,2010;李中、劉衛柏,2013;馮小,2014)。在此情況下,土地流轉并非是基于農村和農民的利益,而是基于鄉村干部的偏好(錢忠好,2003)。這樣的土地流轉可能在促進農業現代化的同時導致農民的邊緣化(劉潤秋,2012)。這也是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土地流轉一定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讓農民自己去做選擇、不能拔苗助長、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的原因(韓俊,2014a;陳錫文,2015b)。

由此可見,目前農村正在轟轟烈烈開展的土地流轉運動,若從純粹的市場理念和現代化思維來看,似乎必然可以構建出理性選擇、經營效益、糧食安全、勞動力轉移和就業等迷思和敘事。但是,經濟功能只是土地許多重要功能中的一種。卡爾?波蘭尼(Karl Polanyi)指出,將土地和人民的命運交由市場安排,那樣將無異于是對他們的毀滅(波蘭尼,2007)。尤其是對中國農村來說,土地承擔了太多的責任,包括減輕就業壓力、提供生存保障、保證糧食供應等,也承載著社會保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太多的職能(彭小兵、熊曉,2006)。在大多數農村地區,土地的非生產功能遠遠大于生產功能(劉莉君,2013)。土地仍然是大多數農民安身立命之本,是其維持生存和發展的基本依靠(韓俊,2014a),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農村大量的隱蔽性失業之所以沒有造成大的社會動蕩,土地對這些失業人口的吸納作用起了重要作用(姚洋,2000)。同時,對于農民而言,擁有土地和經營土地,不僅僅是一種生產方式,還是一種生活方式(張紅宇,2002)。

因此,只要將中國農村的社會和文化特征納入分析框架,研究結果將必然挑戰那些市場和現代化理念下的土地流轉迷思,而且,土地流轉的現實結果也印證了這些反敘事。在現階段,土地流轉是關乎農民切身利益最重大的一項政策和行動,必須謹慎行事,絕不能以現代農業為名,采用經濟力量的無聲強制甚至超經濟強制等手段強行推進。

作者單位: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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