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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智:中國農業發展的三大模式

[ 作者:黃宗智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2-10 錄入:王惠敏 ]

原題:中國農業發展三大模式:行政、放任與合作的利與弊

中共中央連續十三年(2004年至2016年)的“一號文件”都以發展農業為其主題。它們詳細,具體地討論了農業,但它們沒有區分舊的“大田”農業(主要是谷物種植,也包括棉花和油菜籽)以及新的,資本和勞動雙密集的高附加值農業,諸如(高檔)蔬菜和水果、肉-禽-魚和蛋奶。這兩種農業其實是在十分不同的制度環境和原則下運行的,一個主要是行政管理的模式,另一個則主要是放任的市場主義模式。清楚地區別兩者的異同和利弊會使我們對它們有更清楚的理解。

這些“一號文件”所提出的另一個模式是專業合作社,那是個模仿美國的模式,意圖圍繞某些專業產品而組織純經濟性的合作社。但合作社如今的發展其實不盡如人意,甚或令人感到沮喪。在目前的制度環境下,以及國家在實踐中偏重的要么是行政要么是放任兩大模式,現有專業合作社所起的作用其實比較有限。

本文分析了此三大模式的利弊及其成因。文章提出,如今需要的是結合三種模式各自的優點:放任的市場來繼續激發農民的創新性,國家來領導和設置更合適的制度環境,以及扎根于社區的綜合性農協來為小農提供加工和銷售的“縱向一體化”服務,并確保農民權益。

一、高度行政化的舊農業

(一)舊農業及其行政模式

中國的谷物種植“舊農業”在改革期間經歷了較大的變化,但仍然是一個主要處于行政管理下的經濟。今天,它運作于一個由國家制定的長期戰略下,由國家設定諸多糧食“主產區”及其生產指標的“規劃”,借此來保證國家的“糧食安全”。在國家近年來的“多予少取”政策下,中國于2006年完全取消了農業稅,并設定了多種補貼,包括給予種糧戶按畝的補貼,以及購買各種現代農資投入(如機械和良種)的補貼。此外,中央政府從2005年開始,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每年給予糧食(以及油、豬)生產大縣“獎勵補助”,在2010年給予了將近1000個縣共210億元的獎勵補助,翌年增加到225億元(亦即平均每個縣獲得超過2000萬元的補助)。(“2011年國家支持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2011:第7節)

毋庸說,國家在上世紀50年代以來便設置了一個龐大的征收、加工、儲藏和銷售糧食的機構體系,主要是糧管所和供銷社。在主產區里種植糧食的小農,一般在收割之后只需把糧食運送到糧管所(或以微薄的代價托糧販代運)便基本了事,之后由國家的機構來加工、儲藏和銷售。這和新農業的小農必需自己負責加工、運輸和銷售十分不同(下面再詳細討論)。

更有進者,國家另外采取了一系列的積極措施來穩定糧價,設定最低價格(到了此價格國家便會收購),并大規模儲藏糧食(以及棉花和豬肉),在最近十多年,為了保證“糧食安全”,建造了足可容納一億噸(約相當于糧食年總產量的六分之一)的新型糧倉。①②(《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工程建設規劃(2015-2020年)》,2015:第1章第1節)。這一切和價格經常激烈波動的高附加值新農業十分不同(下面還要討論)。國家對糧食的特別重視可以從國家把糧食生產置于“省長負責制”下反映出來(中央一號文件,2014)。

此外,國家自始便特別強調要扶持和補貼成規模的糧食農場,認為它們是帶動糧食生產發展的關鍵。2006年的“一號文件”便已特別突出要發展“龍頭企業”和糧食生產的“示范區”,之后每年的“一號文件”都一再強調此點。(中央一號文件,2006—2016)之后,尤其是在2013年,更在龍頭企業之外,添加了所謂的“專業大戶”、成規模的[一般超過100畝的]“家庭農場”、成規模的“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生產經營主體”(中央一號文件,2013)。那樣的成規模的農場被認定為國家發展糧食生產政策的示范實體,但實際上他們只不過是所有糧食生產農場中的一個較小的部分(下面再詳細討論)。

(二)成績

以上的一系列行政措施把糧食種植從20世紀90年代及21世紀初年,在農業稅費的重負下成為一種收獲無幾、不具有吸引力的局面扭轉了過來,成為可以獲得一定收益(如今凈收入已達到每畝500元到1000元)的活動。這主要是因為國家的補貼和維持最低價的行政措施。

在改革初期實施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以及技術(包括良種和其他的投入)方面的進步和近年來的行政措施下,中國的谷物畝產量在1980年到2014年間增加了不止一倍,如表1所示。③這固然是可觀的成績(但如果和新農業的590%的增幅相比,則相形見絀了——下面再討論)。

這些數據證實的是“行政推動的發展”模式的成績,也說明了其與改革前計劃經濟下的成績的基本延續性:其增幅其實和1952年到1979年的增幅(年平均2.3%——見Perkins and Yusuf, 1984:Chapter)差不多。改革時期的不同之處是谷物生產已經不再處于簡單的行政命令之下,而更多是由國家來引導農民達到其所設定的指標。其間的變化可以代表從“指令性計劃”到“指導性計劃(或規劃)”的演變。(《中國的經濟計劃體系、過程和機制:中西方學者對話(六)》,2013)

在最近的二十年中,現代投入的使用有可觀的增長,不僅是由于國家的推動,更是由于農業勞動力機會成本的上升。非農就業的收入一旦上升到購買機耕-播-收服務的成本之上,種糧小農便相當普遍地購買這些服務(如今這些服務實體已經遍布比較富裕地區的農村),因此而導致了農業的“現代化”(亦可稱之為“資本化”,即單位面積和勞動力的現代/資本投入的增加)。根據1996年和2006年兩次農業普查的數據,拖拉機的使用在該十年間增加了一倍。我們如果依賴國家統計局逐年對1553個縣的6萬抽樣農戶調查的數據(但其多半偏重比較“先進”而不是一般的農戶),拖拉機的使用在1996年到2010年間增加了四到五倍,除草劑的使用增加了一到兩倍(黃宗智、高原,2013:圖1、圖2)。憑借這樣的抉擇,小農戶等于是在用其打工得來的工資支撐更多的現代投入。在部分家人(年輕一代或主勞動力)從事“離土不離鄉”的非農就業的農戶中(區別于外出“離土又離鄉”的非農就業者)尤其如此。

2015年的“一號文件”指出,最新的問題是如今中國的谷物價格已經超過了國際市場的價格(中央一號文件,2015)。這就更促使國家為了“糧食安全”和國際競爭而積極介入谷物生產。在農業勞動成本不斷上升以及谷物價格相對低廉的現實下,這樣的行政干預模式可能是唯一可能維護谷物生產生命力的做法(其弱點將于下面討論)。

有的學者認為中國今天的農業已經完全是,或者主要是,或不可避免地是資本主義的,因為國家偏重龍頭企業和大戶,也因為農業已經高度商品化。他們指向2013年官方的一個數據,聲稱中國的耕地已有3.40億畝被流轉,認為這證明了資本主義已經成為中國農業中無可抗拒的浪潮。(Zhang, Oya, and Ye, 2015:308)但是,從眾多的深入實地調查我們知道,農村許許多多被流轉的土地不是轉入了資本主義的企業單位,而是在離村就業的人士和其留村的親鄰朋友之間進行流轉。前者多預期有朝一日還會返回農村。同時,我們從詳盡的1996年和2006年第一、二次農業普查得知,國家政策在此期間雖然一直偏重龍頭企業和大戶,但是直到2006年,農業就業人員中其實仍然只有3%是全職的農業雇工。(黃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即使我們考慮到近年來,在國家大力推動“資本下鄉”以及憑借土地流轉來發展龍頭企業、大戶以及成規模的“家庭農場”的政策下,土地流轉大幅度上升,但是那些大農場如今肯定仍然只占到被流轉的3.40億畝耕地總額中的一個部分,而3.40億畝只是全國(20億畝)耕地面積的六分之一。也就是說,絕大多數的農業勞動力仍然是在耕種自己的承包地,仍然只是小規模或中等規模的農場。2016年的第三次農業普查數據出版之后當能給予我們一個準確可靠的數據。

上面已經提到,國家對谷物經濟的高度行政干預來自幾個關鍵的戰略性考慮。國家仍然十分關心“糧食安全”,堅持要衛護中國糧食供應方面的自給自足。這是一個具有深層歷史淵源的政策,起碼可以追溯到18世紀的清代中期,那是一個人口增長逐漸超過糧食產出的時代,導致了后來的周期性饑荒,以及大規模離土離鄉“游民”的長期流動。這也可以追溯到革命根據地時期面對敵人的圍剿和可能饑荒的斗爭。當然這也可以追溯到1959年到1961年的“三年困難時期”及普遍的饑荒和死亡。

這里,我們還要指出,迄今中國政府并沒有過度僵硬地衛護“糧食安全”。最好的例子也許是其舊農業中關于大豆——既是許多農民的重要蛋白質營養的來源,也是越來越重要的飼料——方面的舉措。如今中國所消費的大豆只有五分之一是國產的,其余都是進口的。進口的主要是轉基因大豆(主要來自相對地多人少的美國、巴西和阿根廷),在國內則禁止種植轉基因大豆。進口的轉基因大豆主要用來生產飼料和豆油,這是因為其價格要低于國內的大豆,同時,也因為轉基因大豆用于飼料和豆油要比天然大豆更高效。國家基本的長期戰略似乎是要在國內繼續生產天然大豆,等待中國大豆能夠更好地進入大豆作為高值保健食品的國際市場。目前,其經濟盤算似是利用進口大豆來滿足國內越來越高的飼料需求,特別是由于牛肉等肉食生產的快速發展的消費需求,而進口大豆所釋放的耕地則用來生產更高值的農產品。中國如果要自己生產其所進口的大豆,需要再用上四億畝的耕地(總耕地面積的五分之一),這是根本就不可能考慮的方案。如今的情況可以說是,中國借助廉價的進口大豆來把其稀缺的土地資源更高效地用于高附加值的農業生產。也可以說,是憑借出口高值農產品來購買進口大豆。這是一個合理的經濟策略,無疑也是一個實用和靈活的策略。(詳細論證見黃宗智、高原,2014,第179頁及其后)

國內外的馬克思主義學者批評中國國家政策目前偏向資本主義企業型農業,這無疑是對的,但我們也要看到,企業型農業絕對不是中國如今的主要糧食生產方式。中國糧食經濟其實更多的是一個高度行政化的小農經濟,所展示的是舊計劃經濟的延續,多于改革性的全面市場化和資本主義化。它絕對不是一個完全市場化的經濟,而是一個國家行政大規模干預的經濟。它其實應該被理解為一個主要是國家管理下的小農經濟體系,一個主要以小家庭農場為主體的糧食經濟。把這樣的經濟體簡單地理解為“資本主義的”農業、一個追求無限資本積累和擴大再生產的農業,乃是一種錯誤的認識。當然,從新自由主義理論的角度來理解如此的農業,要么過高估計資本主義的成功,要么過低估計國家干預所起的作用,同樣也是錯誤的。

(三)問題

目前,國家政策確實把對未來的主要希望寄予規模化的農場。之前,國家特別強調對龍頭企業的補貼,而最近則更加上了大戶、(大)“家庭農場”以及公司化的“專業合作社”(主要是一些憑借合作社的名義來爭取國家的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的“合作社”)。我們可以說,決策者們的長期戰略性考慮是,要在國際市場上與土地資源稟賦豐富和農業高度機械化的國家競爭,中國必須同樣依賴規模經濟效益。因此,多寄希望于農業公司和公司化的實體來支撐中國的糧食經濟。

但那樣的思路的問題不僅是對規模效益的錯誤信賴,也是因為其更強化了舊計劃經濟的行政思維習慣,即便是從指令性計劃改革成為指導性計劃,即便是從憑借命令型和控制型行政管理改為引導型行政管理,來達到國家設定的目標。決策者所顯示的是對規模化資本主義實體的過分信賴,以及對小農戶的不信賴。此點可見于他們之一直沒有考慮到最近三十多年來的農業發展的真正的主要動力——即越來越多的小生產者轉入高附加值的新農業生產(下面再詳細討論)。

過度行政化的思維走到了極端,便會呈現為完全無視小農意圖和利益的政策,乃至于強迫他們按照國家的指示來工作。雙季稻(早稻 + 晚稻 + 冬小麥)的種植便是一個鮮明的例子。如此的種植模式其實早已被證實,其所能做到的只是更高的單位耕地面積產量,但并不能提高其他的(流動)投入(勞動、肥料、殺蟲劑、良種等)的回報。在上世紀60年代,種植雙季稻曾經被國家強行推廣,當時使用的口號是“消滅單季稻!”,但農民都不太愿意,因為雙季稻要將近一倍于單季稻的投入,而所獲得的則是不成比例的產出和回報。到了80年代,國家控制一旦松弛,雙季稻便基本被放棄。(黃宗智,1992:224-225,241-242)但最近幾年,在保衛“糧食安全”的大潮流下,它再度被國家積極推廣。但實際上,在現有的制度環境下,小農戶由雙季稻兩茬所得的凈收益其實還不如一茬單季稻。

其結果可以清晰地見于湖南省“平晚縣”(學術名稱)的案例。雙季稻政策所導致的是基層通過大規模作假的抗拒。2013年,平晚的基層官員,借助上級驗收程序中的漏洞,實際上在僅僅40%的土地上種植了雙季稻,卻被夸大為90%,做法是在上級驗收時使用的主干道馬路旁邊虛擬一個“核心示范區”,裝設了數量具誤導性種子場和模范性的雙季稻稻田,借此來虛報雙季稻的種植面積。其實際先被一位調查記者識破而報道,而后被在該處做研究的學者龔為綱所證實(雖然后者,由于材料的敏感性——直接涉及當地的官員——只能采用學術名稱來寫報告)。(黃宗智、龔為綱、高原,2014:145-150)

結果是,種植雙季稻的大農場的興起,不是由于其生產率的優越性,而主要是由于其強行達到的經營規模和政府的補貼。當地的雙季稻種植“項目”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先是由一個當地的龍頭企業來承包政府設定的政策和指標,但那樣的做法很快便失敗了,因為該企業必須承擔較高的(從小農戶流轉的承包地)地租,而其經營模式又必須依賴較高工資成本的雇工。它的耕作水平不能使每畝支付350元給公司的農戶滿意。其后,項目便改由村莊干部來承擔,而他們因為無法動員當地農民來參與,只能自己親自負擔上面發下來的雙季稻種植指標任務。但大家都知道,實際上兩茬雙季稻的凈收入,由于必需的加倍投入并且只能獲得不成比例的增產,最終連單季稻一茬的凈收入都達不到。顯然,如此為了完成任務而種植的雙季稻是不可持續的。結果,從2012年開始,便在該地形成了全由大戶來承擔雙季稻任務的局面。(黃宗智、龔為綱、高原,2014)

而那是一個僅有當地官員和大戶才有利可圖的做法。大戶之所以愿意承擔如此的任務是因為,通過鄉鎮政府的推動而轉租大面積耕地,即便按畝收入很低,但總收入可以超過本村其他農戶:每畝凈收入才500元的大戶(一般還要算上每畝150元的政府補貼才如此),可以憑借100畝到200畝的經營規模來獲得總共5萬到10萬元的凈收入,遠超過從每畝獲得1000元的凈收入,但僅種植自己(或加上親鄰)的10畝承包地的農戶的1萬元的總收入,借此達到在本村比較顯赫的經濟地位。當然,他們也能夠獲得鄉鎮政府的青睞。(黃宗智、龔為綱、高原,2014)

如此的運作機制顯然只能滿足當地的大戶以及執行國家“糧食安全”政策的地方官員。它絕對不能滿足當地的小農戶,因為他們知道,從一茬單季稻便能獲得比兩茬雙季稻要高的凈收入。整個項目其實只是一個反經濟邏輯的工程,只是由國家強制性行政管理所推動的工程。(黃宗智、龔為綱、高原,2014)

如此的政策揭示的是,行政主導的發展路徑走到極端,可以完全忽視最基本的,也是農民都知道的經濟邏輯(即在農場微觀層面上的投入與產出的比例)。它鮮明地突顯了由于過度控制和計劃,借助行政來推動發展,無視農民意愿和基層實際所可能導致的問題。它說明的是不顧農民的權益和主體性所可能導致的弊端。

最使人擔憂的是,如此的“行政 + 大戶”模式會成為唯一能夠執行國家策略的機制。大戶使國家更容易控制、實施其政策,因為60個耕種200畝地的大戶要遠比3000個每戶分別種植4畝耕地的農戶更加容易控制。而對地方官員們來說,他們在上級面前能夠顯得更加能干,又能確認上級政策的正當性。那樣的機制很容易自我再生產、擴延,而其代價則是勞動和其他各種投入的低效使用,由此妨礙真正的農業發展。它也是一個強迫小農戶進行不經濟的雙季稻種植以及損害他們的利益的一個機制。說到底,它其實是一個反經濟的“瞎指揮”政策,只會借助行政管理機制來浪費國家資源。

已有不少優秀青年學者的扎實研究清晰地證明,如今糧食經濟的主體實際上不是國家行政所偏重的大農場而是擁有20畝到50畝耕地的中等規模,幾乎完全依賴自家勞動力的中農農場。他們主要依賴親鄰朋友間的土地流轉而擴大了自己經營的農場面積,以比較低廉的地租(常常只是象征性或禮物性的)來種植不然便會被拋荒的外出勞動的親鄰朋友的土地。他們不需要像大農場那樣雇工,更不需要雇用監督(雇工工作的)人員。伴隨非農就業工資的上升,他們的主要勞動力可以通過外出打工來獲取較高的工資,而用其一部分來購買機耕-播-收服務,此外則依賴家庭相對低成本的輔助勞動力(婦女、老人)來耕種自家的土地。正是通過這樣的機制,這些中農農戶能夠從一畝土地獲得1000元左右的凈收入,遠高于規模化大農場的500元。(例見張建雷、曹錦清,待刊;高原,2014;林輝煌,2012;楊華,2012)

正如這些研究所證實,如今的“中農”農場,包括結合非農就業與種植業的(筆者稱之為“半工半耕”的農民——黃宗智,2006),在村莊中達到“中等”收入(年收入超過兩萬元)的農戶,占村莊里人口的比例越來越高(尤見張建雷,2016:第7章)。他們也是最關心村莊事務的階層,不僅是經濟上的中堅人物,也是社區里的中堅人物。但中央歷年的“一號文件”完全沒有提到這些中農農戶所起的作用,而一直繼續偏重大農場——主要是由于對新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的規模經濟學效益“規律”的絕對化的信念。

總而言之,在中國糧食經濟的給定現實條件下(必須養活龐大的人口并保證其“糧食安全”、小規模農場的長期延續,以及來自地多人少國家的相對廉價糧食的競爭),一定程度的政府扶持和對市場經濟的行政干預是無可避免的。需要的是,對意識形態化經濟理論以及過分行政干預的警惕和限制,特別是避免對規模化農場的過分偏重以及對小農場的忽視或對其利益的損害。

二、放任市場的新農業

(一)新農業

中國的“新農業”(筆者的稱謂,指生產高檔蔬菜、水果、肉-禽-魚、蛋-奶等高附加值的農業)和生產糧食的舊農業十分不同。首先,是其產值規模的不同:如表2所示,2010年蔬菜、水果、肉-禽-魚三者產值的總量占到農、林、牧、漁“大農業”總生產的66%,不止四倍于舊農業的15.9%(即便后者的播種面積占據總播種面積的55.9%)。

新農業的規模一般要小于舊的“大田”農業。它尤其包括所謂的“設施農業”,如溫室和拱棚農業,一般的規模才一畝(小)、三畝(中)和五畝(大)。一戶農民一般只能種植一個這樣的拱棚。它也包括果園,一般也只是差不多如此的規模。飼養禽類或魚的設施基本同樣。至于結合種植飼料(如玉米)和養殖數十頭豬、羊,或牛的農場,一般也才有5畝到15畝地。總體來說,相比舊農業生產,他們都是相對“資本和勞動雙密集”(單位面積資本和勞動投入密集)的生產。(黃宗智,2016;亦見黃宗智,2010,2014b)

我們缺乏區別新、舊農業在勞動和(固定和流動)“資本”(區別于土地)投入上的不同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可以用其不同的產值比例來做一個粗略的對比:即大約4比1。譬如,在蔬菜生產中,一畝設施蔬菜一般要用上大約四倍于露地蔬菜的勞動和資本投入。這就意味著,舊農業雖然在播種面積上仍然是最主要的農業生產(占比不止一半),但從勞動和資本投入或產值來計算的話,則絕對不是。也就是說,我們需要拋棄把農業主要等同于糧食種植的舊觀念。

至于新農業中“資本”投入的來源,由于迄今小農仍然沒有可能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它主要來自農民的打工收入,尤其是“離土不離鄉”的農民。筆者和協作者估計,農民的工資性收入總額在2010年達到約5萬億元,而農民這樣的“非農就業”收入,尤其是“離土不離鄉”農民的大約2萬億元工資收入,乃是近年來農業中的固定和流動資本投入的主要來源。我們估計,2010年農民向農業的投入總額是16930億元,等于是國家向“基礎設施、農業科技研發支出、支援農村生產支出、農業事業費”總投入(8580億元)的將近一倍。也就是說,小農戶乃是近年來的(筆者稱作)“隱性農業革命”的主要動力,在1980年到2010年的三十年間把新農業的產值提升到之前的6倍。這是一個還在繼續的革命性變遷。(黃宗智、高原,2013)導致這場革命的“三大歷史性變遷的交匯”將在下面再討論。

(二)新農業的放任市場模式

新農業和舊農業是在十分不同的制度環境中運行的。新農業遠遠沒有像舊農業那樣程度的國家行政干預和管理。它沒有像舊農業那樣的(種糧)補貼,也沒有那樣的農業大機械購買補貼(我們已經看到,新農業農場規模較小,較少使用大型拖拉機)。新農業中也不存在像糧食經濟那樣國家保證的最低收購價,更不存在大規模的儲藏設施來保證“糧食安全”和穩定糧價。它更沒有舊型的糧管所和供銷社。糧農在收割之后,把糧食賣給糧管所便基本了事,由國家來負擔其余。新農業則基本是放任的市場經濟。國家主要依賴市場經濟及其動力來對待新農業。

國家的介入主要限于建造一些較大的批發市場來“帶動”市場的發展。但是,那些批發市場一般都是由多個不同的國家部門或機構來建造的,它們各有各的利益和財政考慮,并且都必須面對建設用地的高成本壓力,因此,所設置的批發市場幾乎都必然是營利性的。一般都只是比較粗糙的設施,如僅是一棟建筑,甚或只是一個大棚,乃至于一塊空地,來為生產者、中介和中間商提供一個會合交易的地方,而很少提供儲藏、加工等服務 (曾寅初,2007),與糧食經濟方面的設備相去較遠。

此外,有的地方政府積極地推動了一個地方在某些專業產品方面的發展,借助聚集的經濟效益(Krugman, 2008)——不只是小生產者的聚集,也是相關加工和銷售實體的聚集——來推動該地圍繞某些專業產品的經濟發展。兩個突出的例子是山東的壽光(縣級市),全國第一的蔬菜生產和交易中心(黃宗智,2014b:209-210),以及河北省的永年縣,該省的第一蔬菜中心(黃宗智,2015:29)。有的政府也致力于發展不同村莊的特殊產品,即所謂的“一村一品”。

除此之外,政府的行政干預主要在于扶持其偏好的大型“龍頭企業”和“大戶”,為的還是其“示范”的作用。大型的專業農場能夠獲得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國家農業部)的農資補貼、技術援助、融資貸款協助等。山東莘縣的小肉雞生產是個具體的例子(見袁中華,待刊)。

但即便是在這些聚集的生產中心,絕大多數的小生產者都被忽視,由他們各自來與農資公司(為了飼料、種子和技術投入等)和加工公司打交道。他們也要自管自的銷售。因此,必需依賴中間商體系,其產品要經過層層疊疊的產地的小販到產地的批發商,再到出售地的批發商,再到出售地的小販和中間商,最終才能到達消費者的手里。舊農業多處于行政管理的框架中,而新農業則多處于一個放任的自由市場經濟體系中。

(三)成績

上面已經提到,新農業要遠比舊農業充滿活力,這可見于其總產值(按可比價格計算)在1980年到2010年的三十年間,達到之前的足足六倍的水平,遠遠超過同時期舊農業畝產量的僅有一倍的增長。以年增長率來計算,舊農業產值平均每年才增長2%,而農業產值年平均增長率為6%。前者要36年才增加一倍,后者則每12年翻一翻。(黃宗智,2016:表2)正是那樣的快速增長使新農業在總產值上能夠占到比舊農業要多四倍的比例,如上列表2所示。伴之而來的是中國人食品消費的結構性轉型——以模式化的比例來表述,其糧食:蔬菜:肉食的比例從之前的8:1:1轉為4:3:3。其中,食物消費轉型和農業生產轉型是互為因果的。

其背后的動力,一如筆者(和彭玉生)所證實的,是三大歷史性變遷的交匯:一是1980年以來生育率的下降以及世紀之交以來新就業人員數的下降,二是大規模的農民工非農就業,最后是中國人伴隨收入上升而來的食物消費轉型。(黃宗智、彭玉生,2007)三大變遷的交匯導致農業勞動力的人均耕地面積從1990年的5.9畝擴大到10畝,以及伴隨非農就業而來的農戶總收入的上升。再則是上述的人們食物消費的革命性轉型,是伴隨收入上升——來自農業外的快速經濟發展和農民的非農就業,以及新農業本身的較高收入——而來的變化。如今,中國的食物消費已經近似日-韓-臺發達經濟體以及中國自身城市中上階層的4:3:3的糧食:蔬菜:肉食比例,不再是傳統的8:1:1模式。(黃宗智、彭玉生,2007;亦見黃宗智,2016)

僅從以上的成績,我們便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新農業及其放任市場的模式是一個非常成功的發展經驗,使舊農業相形見絀。而其主要的動力是農民在市場激勵下做出的抉擇,從生產低值農產品轉向了越來越多的高值農產品的生產,由此而重構了中國農業的結構。更加使人驚訝的是,從事新農業的農民不僅提供了新農業所需的勞動投入,更提供了其“資本”投入,主要來自農民工打工的收入,憑此來推動了新農業驚人的發展。

但是,新農業雖然要比舊農業更成功和充滿活力,但國家卻沒有為其提供同等的支持和補貼。新農業不具有舊農業那樣的生產和投入補貼,那樣的最低價格扶持以及那樣的收購、加工、儲藏、銷售服務。在市場化和放任經濟的戰略性決策之外,國家只起了比較有限的作用,在一些特定地區推進了圍繞某些專業產品的聚集效應,以及提供對成規模的公司和大戶的支持。

國家遲遲沒有認識到或承認新農業的革命性發展。細讀2004年以來歷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最初幾年他們基本忽視了新農業的發展,顯然是因為決策者習慣把農業視作主要是糧食生產。所有的“一號文件”都以糧食生產開頭,把其突出為首要的問題,其主要的內容都是關乎糧食種植的各種措施,包括補貼、儲藏和穩定價格。最初的兩個“一號文件”(2004年和2005年)基本沒有提到新農業。2006年的文件提到了養殖業,但仍然沒有提到新型的蔬菜和水果生產。直到2008年的“一號文件”才清楚地提到新農業的主要內容:即養殖和如今稱作“園藝”的生產(即非主食的生產,主要指蔬菜和水果),但仍然沒有清楚地承認新農業在提高農業生產總值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該年已是新農業推動了新一場農業革命的將近第三十年,從1980年到2010年及其后。(中央一號文件,2004,2005,2006,2008)

有的決策者仍然把糧食生產視作農業的最主要組成部分,這是長期以來的思維習慣所起的作用。在最新關于“一號文件”的介紹和討論中(2016年),一位高級領導人甚至簡單地把中國所有的兩億農業從業人員說成是從事糧食種植者,而事實是,中國只有半數不到的農民仍然以糧食種植為主,而其產值還不到新農業產值的四分之一。

但在國家的行政體系中,新農業仍然被置于次要的地位。這可以見于舊農業的糧食生產明確地被置于僅次于中央的“省長負責制”下,而新農業(當今另一個表述是“菜籃子”)僅被置于“市長負責制”下。“菜籃子”要到2012年的“一號文件”中方才被置于比較重要的位置——即在關于糧食的第一段之后的第二段。(中央一號文件,2012)

但作為研究者的我們,需要清楚地同時看到新農業與舊農業,以及兩者之間的異同。不然我們就不可能掌握國家對待兩者的十分不同的思路和政策。對待舊農業,國家采用的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來推動發展,而對待新農業,其所采用的則主要是放任的市場主義,認為應該任由新農業自由運作。前者則展示了舊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思維的延續;后者則展示了新自由主義市場經濟思維的關鍵影響。

(四)問題

在國家放任的新農業中,關鍵的問題是眾所周知的,其型式一再重現于幾乎所有的產品中:一個新的高收益產品出現之后,人們便會一窩蜂地搶著生產,市場很快便會達到飽滿,而后導致許多過剩產品。其價格因此快速下降,使得不少農民嚴重虧損,要到需求與供應重新平衡,價格才會逐漸平穩。它是一個高風險的經濟領域,有少數的農民能夠獲得高利,但更多的則會嚴重虧損,乃至于破產。

我們能看到許多這樣的例子。這里僅舉一個具體例子來說明其機制。2010年,在全國最大的大蒜產區和市場山東金鄉縣,每斤大蒜價格先是暴漲至六元,而后快速下降,直到2011年6月達到1元/斤的低谷。數百輛三輪車和貨車排隊三天到五天,還是不能把其大蒜賣出,因此吸引了全國媒體的廣泛報道。記者們后來發現,在市場價格的波動之上,該地的大批發商還串通好了拒絕購買,有意把價格壓到最低點,直到1.25元/斤的價格方才出手大量購買,而后反過來以4元/斤的價格賣出,由此獲得暴利。這里,市場源自供求關系的價格波動被人為地惡化。(《大蒜等菜價遇過山車困局 中間商炒作價格翻十倍》,2011;亦見黃宗智,2012b:88)

同時,一度與大蒜并行的生姜則沒有呈現同樣的極端降價,主要是因為生姜可以儲藏一段較長的時間——姜農可以把生姜儲藏于家里的地窖,等待市場的回升。(黃宗智,2012b:88-89)生產過剩是幾乎所有市場經濟都面對的問題,而不能儲藏來等待市場回升的生鮮商品當然更加如此。

(五)政府舉措

國家對新農業的“大市場”的激烈價格波動所做出的回應迄今主要是放任,和糧食經濟中的積極舉措相去甚遠。干預的話,則主要是某種技術性措施,而不是像糧食經濟中通過保證最低收購價、大量儲存等大規模的舉措那樣的干預。譬如,在以生產胡蘿卜著名的(山東省壽光)化龍鎮,當地政府投資建立了胡蘿卜的“深加工”設施,設置了能夠儲藏5萬噸胡蘿卜的恒溫保險庫,成功地生產了加工(胡蘿卜)的成果蔬片,其市場價格達到胡蘿卜的五倍,借此來吸納過剩的生產并緩沖市場波動的沖擊。(鄭林濤,2013)但是,如此的措施對穩定市場和保護小農,所能起的作用顯然還是比較有限的。

迄今,除了特別出色的個別地方政府的舉措之外,國家還沒有考慮到其他的可能措施。理論上專業合作社能夠起一定的作用,但實際上還沒有(下面再討論)。政府還沒有采用像日-韓-臺那樣的模式,通過半政府型的,團結小農的綜合合作社來協助小生產者應付大市場:包括連同以較低的價格購買農資、組織加工、提供市場需求信息、組織銷售(下面再討論)。因此,小生產者仍然處于無助的,受中間商擺布的弱勢地位。

迄今政府所采用的對策主要來自理論信條,認為享有規模經濟效益的大規模生產實體,不僅是生產率最高,最具活力的“現代”組織,更是最能夠應對價格波動的實體。因此,無論是在舊農業還是新農業中,國家一直都特別偏重對如此的生產實體的扶持和補貼。其基本思路是把工業經濟的生產和經營原則應用于農業——也就是所謂的農業“產業化”戰略思想,歸根到底是對規模經濟效益“規律”的絕對信賴。

政府的措施幾乎一開始便聚焦于如此的規模化經營,為規模最大的實體——龍頭企業以及其他的資本主義實體——提供了特殊的激勵和支持。最近還納入了所謂的(超過一百畝的成規模的)“家庭農場”。后者是基于上海市松江區的經驗而得出的政策,被推廣到全國。問題是,這個政策原先是針對糧食生產的政策,而新農業的農場絕少會達到如此的規模,由此導致許多誤解、困惑和不適用。何況,松江的經驗本身,一開始便沒有正視規模化生產的高成本(地租和雇工)問題,而是憑借意識形態化的理論來夸大大農場的效率和收益,沒有把其與小農場做認真的比較。(黃宗智,2014b:186-189)

對規模化資本主義生產盲目信賴的一個生動的實例是“W”省的“H”市,被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的一組學者(包括15位博士生)深入實地調查。該市地方政府近年來采用了非常手段來招引“資本下鄉”、推動“土地流轉”、促進規模化企業經營。到了2014年第三季度,已經把該市不止一半(56.5%)的耕地納入了規模化經營。而該地政府聲稱已經成功地把該地的新農業橫向一體化(為雇工經營的大農場)和縱向一體化了(提供加工和銷售服務)。但研究組發現的完全是另一回事:大型的企業因雇工經營的高成本而虧損、失敗了。而后,企業試圖為許許多多小生產者組織加工和銷售,也因為成本太高又完全失敗了。也就是說,該地被高度吹捧的“資本下鄉”經驗,其實是個一敗涂地的偽工程。其中的一個綠光公司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09年—2012年,該公司試圖運營一個雇工經營大農場,由其來組織加工和銷售,結果完全失敗。到研究組調研的時候,公司所流轉進來的1520畝土地都已經完全被重新轉包給小農戶,而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只不過是收租,并沒有為小農戶提供任何服務。(見王海娟[2015]的總結)

在王海娟的分析中,這一切只能通過政治而不是經濟的邏輯來理解。推動整項工程的機制和邏輯是,對地方政府來說,最簡易的治理方法是只和少量的大型生產實體打交道,那樣,從治理、控制效果來考慮,要比和許許多多分散的小農戶打交道效率要高得多。整個資本下鄉項目所導致的不是真實的農業發展,而不過是對小農戶的治理的簡易化,試圖憑借政府支持和扶助的大企業來管理。(王海娟,2015)

而實際上,推動中國的新型農業革命的動力主要是億萬的小農戶——由于他們選擇具有高報酬的新農業。但他們的貢獻基本被國家所忽視。歷年的“一號文件”完全沒有提到他們的貢獻,國家也基本沒有為他們提供他們最需要的縱向一體化服務,最多不過是建造了一些粗糙的批發市場來“帶動”市場化,并沒有連帶提供加工、儲藏、銷售的服務。此外,小農戶基本被置于被中間商體系擺布的弱勢地位。他們不僅沒有被承認為新“隱性農業革命”的主要推動者,沒有被國家當作新農業的主體來扶持,而是一直仍然被視作落后和不可依賴的累贅。這是改革時期中國農業的至為關鍵的錯誤。

一個特別能說明問題的例子是一份關于河北省永年縣(產蔬菜大縣)的調查報告。和一般的自我吹捧的官方報告不同,這是一份來自基層農業干部的實話實說報告。雖然如此,報告首尾仍然帶有關于該縣的輝煌成就的行政化虛言,而且,其包含實質性內容的中間部分是借助一位被訪問者的話來表達的。但其對實際情況的敘述扼要和清晰:小生產者的產品必須經過層層疊疊的中間商體系才能到達消費者的手里,“要經過經紀人、產地批發市場、批發商、銷地批發市場、個體商販等多個環節”。(李凱等,2014:第3.3節)而大城市(諸如北京、天津、石家莊)的批發市場是用投資者的資本來建造的,它們必須優先照顧到投資者的回報,因此,“只能高價位運作,制定高額進場費、攤位費、交易費等”(李凱等,2014,第3.2節)。這些當然等于都是農民產品的附加成本,生產者最終所得只能是從其產品售價剔除了這些中間商的附加收入之后的凈收入。這正是小農戶與“大市場”打交道的關鍵結構性問題。正因為如此,才會普遍出現“種菜賠、買菜貴”的看似矛盾的現象。

另一份來自這個(被廣泛夸獎為模范)縣的基層農業干部的調查報告,同樣是一份比較難得的實在敘述。作者指出,該地最大的批發市場實際上是一個“市場管理不力,秩序較亂,菜農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實體,促使當地興起了許多替代性的村邊、路邊的“野市場”。因此,許多菜農根本就“不愿進入(批發——引者注)市場交易”。(張永革,2014)

在如今的綜合性學術論著中,一個重要的傾向是堅持認為中國今天的農業已經毫無疑問地,無可扭轉地是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 是一種已經完全被納入了全球資本主義的“轉型”過程。這種意見比較籠統,不對新、舊農業做出區分。其理論性推論基本是,一如馬克思主義理論(其實也是新自由主義理論)所認為的那樣,商品化(commodification)/市場經濟發展只可能導致資本主義。

在批評中國政府偏重企業上,馬克思主義的批判者無疑是對的,但他們嚴重高估了資本主義在中國農業中所占的位置。我們已經看到,中國的舊農業經濟仍然是個高度行政化的體系,與其說是“資本主義的”,不如說是個行政管理下的農業。至于新農業,我們需要認識到,其絕大多數的農場是較小型的,不到15畝(2.5英畝)的農場,而且,他們的生產決策與其說是由積累資本和擴大再生產的資本主義邏輯所主宰,不如說是由生計和消費所主宰的。他們一定程度上固然是在商業資本的“剝削”之下運作,但這是一種(可以稱作)不平等的“流通關系”中的榨取,和馬克思原來的“生產關系”理論十分不同。無論如何,把在商業資本榨取下運作的小農農場經濟等同于“資本主義”是個充滿誤導性的論點。

馬克思主義學友們之所以夸大了商品化所起的作用的部分原因可能是,缺乏對中國歷史上小農經濟遠在(國際)資本主義來臨之前,便已相當高度商品化的事實的認識。在1950年前的六個世紀中,商品化的基礎主要是小農農場,是來自他們為城鎮人士提供奢侈消費品,如細糧、肉食、優質蠶絲、棉花-紗-布,主要是通過地租的形式來獲取。但從城鎮則基本沒有返向農村的商品(除了基本生計用品,如醬油、鹽、糖)。那樣的商品化的動力機制主要來自小農經濟的“過密化”(即以邊際勞動報酬遞減為代價的進一步農業勞動密集化——特別是從糧食生產轉入棉花-紗-布或蠶桑-繅絲的生產,是以18倍或9倍的勞動投入來換取遠遠不成比例的報酬),這是在人多地少資源稟賦條件下的生存策略,不簡單是追求最高利潤的資本主義經營。更有甚者,其所導致的市場經濟絕對不是像亞當?斯密在18世紀后期不列顛所看到和概括的螺旋式發展的城鄉貿易,而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的交換,其最大的部分是糧食與棉花/紗/布之間的交換。僅憑理論,無論是馬克思主義還是新自由主義的,來把單一種(現代型式的)市場經濟投射于全世界和所有的歷史時代,并把商品化想象為同一種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的發展,是錯誤的。(黃宗智,1992:尤見第5章、第6章;亦見黃宗智,2016:21-23)

我們已經看到,這些學者中,有的指向官方在2013年所給出的一個數字——即全國總共已有3.40億畝的土地被流轉——來支撐他們的論點,借此來論證資本主義的發展已經成為中國農業中的不可抗拒的洪流。但我們要記得,3.40億畝土地只是中國總耕地面積的六分之一。而且,我們還知道,大多數被流轉的土地是在村莊親鄰朋友之間進行的,主要是由外出打工的農民把自己的承包地轉租給別的村民,而不是轉租給規模化的資本主義大農場主。最近幾年,由于地方政府積極地招引資本下鄉以及推動農村的土地流轉,情況固然有一定的變化,但是,我們要記得,如此的土地流轉中的地租一般都比較高(500元/畝到1000元/畝),遠高于較低廉的在親鄰朋友之間的流轉(100元到300元/畝)——例如在山東聊城(高原,2014:238)。這就造成對資本下鄉和其帶動的土地流轉的嚴重制約。加上企業型農業必須依賴雇工和其監督人員,嚴重限制了大資本主義農場的發展。正因為如此,許多農業企業結果選擇了通過與小農戶簽訂合同、協議、訂單等方式來經營,借此來利用小農戶的較廉價(家庭的輔助)勞動力和自我激勵機制,而不是雇工經營大農場。

所以,大農場所占的面積只可能是被流轉的3.40億畝土地中的一個有限部分。我們知道,2006年的第二次詳盡的全國農業普查證明,國家雖然一直在大力推動龍頭企業和規模化農場的發展,在所有的農業從業人員中,其實仍然只有3%是全職農業雇工,總共耕種大約6000萬畝的土地。(黃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其余的耕地主要是由小農戶來經營的。如今,大農場的面積充其量應該不會超過總耕地面積的10%——我們要等待2016年農業普查的結果發表之后才能得出精確的數字。也就是說,中國今天的農業主體依然主要是小家庭農場,與有的決策者和研究者,無論是贊成資本主義的新自由主義者還是批判資本主義的馬克思主義者,所聲稱的資本主義化農業現實相去很遠。

三、專業合作社:修辭與實際

在行政與放任的兩大農業發展模式之外,中央的“一號文件”還打出了專業合作社的模式——這是一個需要我們分別討論的議題。2006年頒布,2007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聲明,專業合作社是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6:第2條)。該法更進一步說明,合作社的社員將享有“一人一票”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6,第6條)。

如此的法律表述立刻為我們說明,決策者是非常有意識地在模仿西方,特別是美國的合作社,即純粹是一種經濟組織的合作社,而不是像日-韓-臺那樣的(“東亞合作社”),自始便取代了許多基層政府職能——主要是推進農業的現代化——并與村莊、鄉(鎮)、縣(市)、省、中央各級行政并行的半政府性組織。如今中國的專業合作社的意圖則是和美國的一樣,與各級政府完全分開的組織。也就是說,它是個把經濟和政治-社會實體截然分開的組織。

同時,其法律意圖是個基于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則的組織。這也是和如今中國的政治-社會實際不相符的意圖。中國的政治體制如今仍然是個高度集權的黨國體制,不是西方意義中的一人一票政治體制。我們可以說,中國的行政組織中,除了權力和資源一般都很有限的村委一級之外,無論是行政、司法還是立法單位,乃至于事業單位,都很少有如此的組織,無論是在理論還是在實踐層面上都如此。如果真的執行,一人一票原則在如今的中國制度環境中會是一個比較獨特的組織。這就意味著,專業合作社的組織藍圖自始便帶有一定的不符實際的設想。如果整個政治和社會體制中都缺乏依據西方民主原則運作的實體,我們為什么會期望農民來創建如此的合作社?也就是說,專業合作社在表達層面上自始便附帶著脫離實際的空想。

難怪,法律設定的如此藍圖會絕少被真正實施。現有合作社有許多只是借用合作社名稱來滿足政府要求的虛假實體。許多實際上是由投資者控制的“合作社”,把自身包裝為民主的、農民的合作社來爭取政府的認可、稅收優惠和補貼。一個比較合理的估計是現有合作社中可能有30%是這樣虛構的“偽”或“翻牌”合作社,只有20%左右的是真的,符合法律藍圖的合作社,而它們幾乎都是小規模的合作社。剩下的是兩種性質兼有的合作社。(詳細的討論見劉老石,2010;黃宗智,2015,第27—32頁及其后)

此外,這些合作社被設計為與農村村莊社區截然分開的組織。他們不是基于村莊社區,亦即農民社會最基本的自然單位的組織,不是像日-韓-臺那樣是由基層社區沿著各級政府上延的組織。他們被設想為,在純粹的自由市場經濟中,由追求共同經濟利益的“經濟人”聯合組成的實體。這是個最終源自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的設想。如此的設想也假定了這些組織將會是脫離中國農業現實的組織。

與此相對,在日-韓-臺的歷史經驗中,合作社一直是個吸納了許多之前的政府功能的半政府性組織。與中國今天的專業合作社藍圖不同,它們是綜合性的,不僅組織農資的購買和供應以及農產品的縱向一體化(加工與銷售),更為其成員提供貸款、組織社區活動和參與社區行政,并上延至鄉(鎮)、縣(市)、省和中央級政府的參與。(下面再詳細討論)

中國政府為何沒有選擇模仿日-韓-臺歷史成績彰然的模式是個耐人尋味的問題。也許,部分原因是綜合農協會使人聯想到如今已經被廢棄的集體化農業,當時的生產隊和大隊都是兼管政治-社會和經濟的單位,而在如今的意識形態和話語環境中,西方,尤其是美國的把兩者截然分開的專業合作社模式顯得更有魅力。④但是,美國模式之所以無顧村莊主要是因為,在其農場規模較大,相互隔離較遠的客觀實際下,基本不可能形成類似于中國的人際關系緊密的村莊社區。勉強投射于中國,其實等于是完全拒絕中國的基本政治-社會實際。

中國合作社不可能從金融機構貸款是另一個關鍵弱點。我們可以看到,決策者自始便試圖把國家金融機構的服務擴延到農村。歷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一再重申如此的意圖,包括指示相關金融機構為農民提供貸款服務。但是,實際上金融機構如今幾乎都無一例外地采用了貸款必須要以能夠在市場上變現的固定資產來作為抵押,也是一個幾乎在全球被普遍采用的原則。為的是,如果貸款人違約,銀行可以出售其抵押資產而收回其貸出的款項。但是,在現有的產權制度環境中,農民并不具備如此的財產。因此,歷年的“一號文件”關于這方面所宣稱的意圖結果都只可能淪為空談,基本沒有實施。

2015年和2016年的“一號文件”已把農民和村莊的產權具體析別為“分置”的“三權”:即農民居住的房屋(但不包括宅基地,因為宅基地的產權在理論上是屬于村莊集體而不是農民個體的)、農民的承包地(經營)權,以及村莊集體所有的土地。但是,在目前的制度環境中,屬于個體農戶的前兩者一般只帶有比較有限的市場變現性。與城市的不動產不同,想要買農民的房子的人比較有限。農民的承包地權(的轉讓權)同樣。至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如果沒有政府的允許,是不可以隨便買賣的,因為國家乃是事實上的,即便不是法律上的所有土地的實際所有者。對金融機構來說,問題是如此的“財產”是不容易通過出售來償還貸款的。所以,國家雖然連續十三年不斷聲稱要為農民提供貸款門路,如今仍然未能真正實施,仍然停留在探索的階段。最新的兩個“一號文件”在這方面仍然只在探索可能的“試點”中打滾,仍然沒有能夠明確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方案。(中央一號文件,2015;中央一號文件,2016)

由中央于2008年所指定的重慶市城鄉統籌實驗中,當地的領導曾經一度設想通過政府設立的“地票交易所”來為農民提供宅基地資本化的平臺,讓農民分享城鎮化所帶來的土地增值的門路,并且以為借此也可以為農民提供抵押貸款的門路。但是,結果該設想并沒有能夠真正實施,因為農民宅基地產權最終被確定為屬于村莊集體而不是農民個體的財產,而且,在實踐之中,必須要有國家的允許才可以買賣。它不可能輕易在市場上變現,不可能達到銀行對抵押財產的要求。所以,在重慶政府政策的實施過程中,只有(少量的)農民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被金融機構接納為抵押。原來想為農民宅基地建立市場的意圖很快便被放棄。(黃宗智,2012a:618-619;亦見黃宗智,2014b:367-368)

如今回顧,我們能夠看到,重慶的地票交易所交易的其實并不真正是農民的土地(宅基地),而是中央政府建設用地的指標。這是因為,一塊宅基地如果復墾,經過政府驗收后,在中央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下,可以成為地方政府或開發商增加同面積的建設用地指標的憑證。具有市場的實際上是這些指標,而不是宅基地本身。正因為如此,農民迄今仍然處于基本在金融機構貸款服務的范圍之外。

所以,歷年的“一號文件”雖然一再聲稱要為農民提供貸款金融服務,實際運作和設計意圖其實相去甚遠。銀行一般都不愿意接納農民的房屋或承包地經營權為抵押,主要是因為它們只具有十分有限的市場。一項新近的研究證實,在當地政府積極推動為農民提供貸款服務的地方,如成都市,當地的市政府結果要從自身的財政中撥款(3000萬元)來為農民的承包地權提供第三方的保證,并且與銀行簽訂協議,由政府來承擔80%的風險,金融機構只承擔20%。在調查組研究的“S”市,研究人員發現,沒有一項現存貸款是僅僅由承包地經營權單獨來作為抵押的,一般都是依據多種不同的因素(包括其他財產和借貸人的信譽)來擔保的,更多是由第三方(擔保公司,或政府,像成都那樣)來擔保的。事實是,在現有的制度環境下,農民的承包地權根本就不能達到金融機構運作邏輯的要求(王德福,2016)。當然,收取了一組農民承包地經營權的合作社,也面對著同樣的困難。

不出意外,官方雖然一再宣傳專業合作社非常成功,實際上它們的發展是比較有限的,甚或是使人感到沮喪的。根據官方的宣傳,專業合作社法自2007年實施以來,全國已經興起了121萬個專業合作社,總共納入9000萬戶農民,相當于所有農戶的34.6%。表面看來,合作社浪潮洶涌澎湃,但是,即便是官方自身,也說明其中只有約10%是好的合作社。(《讓農民合作社運行更好實力更強——農業部有關負責人就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相關政策答記者問》,2014)同時,真正由農民管理和為農民服務的合作社基本都是較小規模的,只掌握少量的“資本”,一般限于其所收取的社員費。真正強大有力的“合作社”是由企業、大戶所掌控的,偽裝為合作社的實體,是具有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包括機械、設施農業所用的建筑和設備、農產品加工和儲藏設備等)。只有那些企業性組織才有能力融資并為農民提供加工和銷售的縱向一體化;許多合作社正是由如此的加工和銷售公司所組織的。那些“合作社”實質上是資本主義的企業,不過借用了合作社的名稱。正因為如此,中央“一號文件”雖然一再聲稱要扶持合作社,運作中的實際是,由小農戶所組織的合作社所面對的是國家實際上偏重企業型農業的大環境。對他們來說,缺乏同等的支持,其實等于是面對不平等競爭條件的環境。(黃宗智,2015)

作為實例,一些關于全國“模范”之一的壽光的調研,為我們展示了所謂的合作社發展浪潮的真正面目。根據一份2012年的調研報告,許多在冊的合作社其實都有名無實:在一個被調查的地點,在61個登記了的合作社中,24個沒有真實的辦公室;另一處,40個在冊合作社中,只有13個真正在運作;還有一處,17個在冊合作社中,只有9個真正運作。(陳艷霞,2012:317)

在省級模范縣永年縣,情況和壽光基本相似。官方報道聲稱該處有236個專業合作社在運作并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實際上,它們并沒有真正起到把小農戶與大市場連接的作用。上面我們已經看到,該地的小農戶仍然只能依靠自己去和層層疊疊的大小中間商的體系打交道,并沒有獲得專業合作社的援助,因此拉大了小生產者所獲的收益和消費者所付的價格之間的差別,因此造成了廣泛的“菜農賠、買菜貴”的矛盾現象。正如該地一位基層農業干部所簡單實在地概括的那樣,在永年縣,合作社其實“作用不強”。(張永革,2014;亦見黃宗智,2015:29)

把專業合作社從村莊社區和地方政府剝離開來,更意味著把個體農民的經濟利益追求和其基本政治-社會社區切開。沒有社區網絡,意味著村民沒有追求一己私利之外的激勵,不可能達到公益化或社區化了的私利追求的境界。在專業合作社的框架中,一般都只有個體化的私利追求——這也是目前的制度環境,在政府補貼和吹捧私營企業化農業的政策下,所導致的結果。同時,國家的金融機構拒絕貸款給農民,結果實際上是在農民和融資之間設置了不可逾越的壁壘。

正因為如此,對原子化了的,主要在追求個人私利的村民來說,一般對村政府選舉的興趣都比較淡薄。在大多數的村莊中,集體所有資產較少,而理論上的(而非實際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一般并不具有實際的資產,因此也不太可能通過掌控村政府而獲得太大的利益。唯有在擁有可觀的集體資產/資源的村莊中(如林地或非農建設用地),才會吸引強勢的個人或宗族來競選,乃至于操縱、作弊甚或購買選票來爭取私利。(總結性論述見王小魯、姜斯棟、崔鶴鳴,2015:301-304)如此的情況是由如今的制度環境塑造的,而基于農民和社區的真正合作社則少之又少。

但這并不意味著反潮流的真正的農民合作社完全不存在。一個突出的例子是山西省永濟(縣級市)的蒲韓(蒲州鎮和韓陽鎮)合作社。它長期被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社會政策研究中心所跟蹤調查,具有比較豐富的文獻資料。它起源于該地的寨子村(主要生產蔬菜和水果),由一位村莊的婦女帶頭為村民組織集體購買農資,很快便發展到5個連鎖店的規模,覆蓋了43個村莊和3800多戶農戶。

其間,合作社與一個借貸公司合作,向每位社員收取2000元的社員費,借此來為有需要的社員們提供貸款,從小額的5000元到大額的20000元—30000元。但是,由于理念上的分歧(公司以盈利為主,而合作社骨干則以服務村民為重),雙方后來分道揚鑣。但合作社在分開之后仍然快速發展,到2012年已經擁有資金3280萬元,為約2000農戶提供了貸款。這是一項有盈利的經營性服務(部分由于合作社是根據該地的市場利率來給社員貸款的:從利息為6%的小額貸款到利息為18%的大額貸款),如今已經成為合作社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這都是在沒有國家支持和補貼,甚至沒有國家法律的正式認可下做到的。合作社其實曾經面對(由之前與之合作的公司控訴的)“非法集資”罪名,但最終由于該地政府的保護而勝訴。在貸款之外,合作社還為社員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以及加工和銷售等服務。(總結性的論述見王小魯、姜斯棟、崔鶴鳴,2015)但是,該合作社顯然規模比較有限,和日-韓-臺的,由基層的村莊一直上延到全國層面的歷史經驗相去甚遠。

蒲韓合作社的實例,雖然脫離了官方設計的專業合作社模式,說明如此的綜合農協,如果能夠得到國家政策上的明確認可和支持,是可以像日-韓-臺那樣的綜合農協發展的。它也許還能夠適當納入諸如(如今不起太大作用的)供銷社似的機構(見下面的進一步討論),甚至其他的支農機構。此外,我們還知道,即便是在偏重脫離社區的專業合作社藍圖下,如今還是有許多專業合作社是由村莊干部所發起的(2011年占39%,根據黃季琨的據說是提交了給中央的調查報告——見黃季琨,2011),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大多連接上了村莊社區。如此的合作社可以填補如今小農戶所處的真空。他們有可能可以推廣與今天完全不同的原則和運作,借助公益化的私利追求,而不是簡單的私利追求機制來運作。那樣的話,可以振興如今已經日益原子化的村莊社區。

鑒于如今,即便是處于不甚友善的制度環境之中(沒有國家對這種形式[基于社區]的合作社的明確認可、沒有能力貸款、被置于不如資本主義企業的國家補貼和支持的地位、不能組織信用合作社等),仍然有數量不少的合作社是真正為農民服務、由農民管理的合作社,說明這是一條具有寬廣前景的康莊大道。正如“北京農禾之家”組織——如今已有18個省的108家合作社參與(楊團等,2013)——的代表性學者楊團、王小魯等指出,如此的綜合性農協不僅能夠滿足小農戶的需要,也可以賦予日益頹廢的村莊社區以新的生命力。

四、對農民創新性和權益的忽視

總體來說,改革時期三大農村發展模式的關鍵弱點在于,國家政策要么被困于一個新自由主義的過度放任的模式,要么被困于一個計劃經濟型的過度依賴行政的模式。兩者是主宰國家在農業發展進路問題上的兩大基本意識形態。在決策過程之中,兩種意見只能在極少的幾點上達成共識,其中之一是認為唯有規模化的生產才可能是現代化的生產,體現于(資本主義的)龍頭企業、大戶,或大“家庭農場”,并沒有考慮到新、舊農業中的小生產者的創新和貢獻,也沒有正視新農業革命的這個基本實際。國家主要積極支持了大規模的生產者,完全忽視了小生產者——亦即近三十多年來的新農業革命的實際主體。(黃宗智,2016; 亦見黃宗智,2014b;黃宗智,2010)

國家之所以遲遲沒有認識到新的 “隱性”農業革命的實際性質是有多重的原因。一是長期以來的思維習慣。把糧食生產等同于農業的最大和最主要部分是個不容易改的習慣。二是由于長期的災荒與饑餓的歷史經驗,國家特別關注糧食安全問題,這也是個根深蒂固的習慣。把規模經濟效益認作鐵定的經濟規律也是如此,因為它既是新自由主義的也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思維習慣。國家沒有真正理解到的是,在中國“人多地少”資源稟賦的基本國情下(區別于西方,尤其是“新大陸”的美國的相對地多人少),小規模農業長期延續是必然的給定條件(不然,會導致大規模的失業),因此,需要不同于西方的制度來協助小農戶應對越來越龐大,整合的全球化大市場。由于諸如以上的原因,許多決策者并沒有認識到中國由小農戶所推動的“隱性農業革命”。(黃宗智,2016; 亦見黃宗智,2014b;黃宗智,2010)

統計數據長期以來的組織原則也是一個認識上的障礙。多年來,統計數據都以產量而不是以市場化后的產值為主。同時,許多人仍然把農業看作只是“小農業”(種植業)。養殖業則被置于“牧”業的統計指標之下,使人聯想到草原上的放牧,而忽視了種養結合的小農戶。“漁”業則使人們主要聯想到江、湖、海的捕魚業,而忽視了小農戶的魚塘養殖。此外,蔬菜方面的數據充滿了誤導性,因為近年來的變化其實多來自種植更高比例的高檔、高值葉菜類蔬菜,越來越少的低值根菜類蔬菜,而現有統計數據則沒有清楚地區分兩者。至于新型的使用溫室和拱棚的反季節蔬菜,區別于舊式的露地蔬菜,以及設施性的養殖,區別于舊式的散養一兩頭豬,也沒有在統計上清楚區分。因此,導致對新型的農業革命的忽視。

在更深的層面上,兩大發展理論和意識形態影響強大,而它們都來自于中國不同的歷史經驗。兩者中的新興者是新自由主義,認為“理性”的個人,在完全自由的市場上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競爭,乃是(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終極動力。因此在200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中采納了美國的模式。有的論者則更追隨近年來影響特大的“新制度經濟學”,而認為私有財產(法)制乃是釋放個人創新力的不可或缺的條件,因此一再提倡要廢除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要把中國的土地完全私有化。最重要的也許是,堅決認為市場機制和動力必定會導致大規模的生產實體的興起,因此,不僅是新自由主義者也是馬克思主義者,都堅決提倡聚焦于對它們的支持,無視小規模的生產者。

這些信條的關鍵弱點在于它們不符合中國農業的歷史經驗的實際:明清以來六個世紀的農業商品化并沒有導致資本主義農業的發展,而是導致了巨大的社會危機和20世紀中國的社會革命。新自由主義還忽視了中國社會的一個基本單位——村莊社區,包括其根深蒂固的社區成員觀念,其對土著與外來者的區分,在本村人員間廣泛運用擬親屬關系,由社區自身來處理成員間的糾紛的慣習和機制,在有的地區所形成的社區親鄰間的生產互助,或自衛組織,或社區的灌溉、排澇合作,或修建寺廟等慣習(例見黃宗智,1992[2000,2006])。它忽視了這些實際,而以一個幻想中的美國式社會來取代之。

至于第二種主要意識形態,它曾經導致了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和集體化的農業,以及它們所遺留下來的不少思維上的和實踐中的習慣。我們看到,即便是在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占據話語霸權的今天(這可以見于高等院校經濟系普遍以新古典的教科書經濟學來完全取代舊的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有一些舊的思維習慣和做法依然頑強地延續了下來。糧食生產一旦遇到新的壓力,官員們很自然地(再次)采用舊計劃經濟式的思維方式來應對,在面對國際市場問題(如全球市場的糧食價格要低于中國的價格)以及涉及國家(糧食)安全時,重新采用了舊的行政化模式。問題是,那樣的進路,無論是在過去的毛澤東時代還是改革的今天,都沒有把小農戶的主體性和創新性納入其中。

新自由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和思維習慣可以被理解為在如今國家的領導者和官員中對立和拉鋸的兩大派別。被采納的政策多來自兩者間的磨合與妥協,而最容易被采納的則是對立雙方能夠達成共識的舉措。其中之一正是對規模化生產的信賴——認為小農生產的基本弱點只能憑借規模效益來克服,由此導致了雙方都可以認可的,對龍頭企業和其他大戶的促進和支持。高層領導的決策可以被理解為部分來自這樣一種機制中的抉擇。但我們也要看到,對立兩派的思維不僅共存于作為組織的共產黨內,也并存于作為個人的個別領導者之中。無論如何,我們已經看到,對規模經濟的絕對信賴是多么地充滿誤導性,包括集體化農業時代對其的迷信,也可見于如今對龍頭企業和規模化的大戶,包括超過100畝的“家庭農場”的迷信。

專業合作社的設想也可以被理解為源自類似的理論和信念,并在其上添加了本土感情。對有的馬克思主義者來說,合作社似乎傾向社會主義多于簡單的資本主義(雖然,部分馬克思主義者會從階級關系的觀點來批評合作主義)。對有的新自由主義者來說,合作社,特別是美國式的合作社,似乎是和市場主義帶有親和關系的一種次級制度。而對一些本土主義者來說,農民合作社似乎含有可嘉的本土民粹主義成分。這些錯綜復雜的思想因素以及其間的拉鋸也許能夠幫助我們理解“專業合作社”這個建構為什么會被采納:它似乎同時給予了三種思想源泉部分的認可,即規模效益、放任的市場主義,以及合作與本土民粹感情。

行政模式的關鍵弱點在于其不能理解和容納小農的主體性和創新性。新近的農業革命的主要推動力其實是來自億萬小農:他們進行溫室和拱棚生產,特別是高值的反季節蔬菜生產;或經營幾畝地的果園、魚塘、設施養雞等。此外,還有結合種植飼料和養殖豬、牛、羊的小農,一般也只是不到15畝大小的農場。但行政模式不承認這樣的小農所做出的貢獻。而且,一旦行政控制成為其主導意識,便很容易陷入命令主義的錯誤,不顧小農的權益,一如其大力推廣雙季稻種植那樣。

新自由主義模式的關鍵弱點則是其不符實際地預期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小農,在市場環境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定會導致規模化資本主義企業性農業的興起。殊不知,絕大多數的小農在“新農業”中只種植、經營小規模(相比西方的農場)的農場,完全依賴自家的勞動力而不會使用雇傭勞動力。他們的動機原來大多是為了維持自家生計,要在自家有限的幾畝承包地上獲得最大的產出和回報。如果“投資”于設施農業,他們動用的多是自家人打工的收入。他們追求的多是在村里蓋一個體面的房子、送孩子上大學、辦個體面的婚禮或葬禮,而不是資本主義的利潤最大化以及積累資本和擴大再生產。如此的小農大多和新自由主義理論的由理性經濟人轉化為企業家的想象十分不同。因此也沒有進入他們的視野。新自由主義者,和馬克思主義者同樣,沒有認識到中國最近的農業革命和其真正的發展動力。

我們還要認識到,即便是舊糧食農業,其最近的發展也主要是由“適度規模”的20畝到50畝的中等大小農場,而不是國家偏重的(超過一百畝的)規模化農場所推動的。這些“中農”農場借助的是中國歷史性的三大變遷:(由于1980年以來積極實施計劃生育所導致的)每年新就業人數的下降,和大規模的非農就業,因此導致了勞均耕地面積從5.9畝的最低點上升到10畝,再加上同村親鄰間的土地流轉(由外出打工者流轉給留村種地者)。如此的新中農如今已經越來越成為糧食經濟和村莊社區的中堅人物。我們如果加上那些用家人打工所得而購買新農資(如機耕-播-收服務,或化肥、良種、[節省勞動力的]除草劑等)的新、舊農業的經營者,在年收入上達到幾萬元的中等水平的農戶,新的農村中等階層其實已經占到許多村莊人口中越來越高的比例,甚至其大多數。

閱讀近十三年來所有的中央“一號文件”,特別突出的一點是,它們給予了對國家的行政舉措至為詳細的敘述,也包括對國家支持規模化的龍頭企業、大戶、大家庭農場以及公司化的專業合作社的比較詳細的論述,但卻完全沒有提到小生產者的主體性、創新性和貢獻。唯一的例外是2008年的“一號文件”,在一段特別突出的文字中,這樣寫道:(我們)“必須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斷深化農村改革,激發億萬農民的創造活力,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大動力”。(中央一號文件,2008:第6節)但是,文件并沒有對此加以進一步的闡釋,因此讀來使人覺得它只是一種沒有具體意義的修辭。這是歷年中央關乎農業的“一號文件”的關鍵失誤。

簡言之,有的決策者、規劃者和學者所沒有看到的是,小生產者實際上是新農業革命的主體和其主要的推動力。因此,他們也沒有認識到,如今的小生產者,尤其是新農業中的小農,最需要的是為他們分別、零散的產品提供加工和銷售服務,而不是規模化耕作。在縱向的,近似于工業的加工和銷售層面上,農業確實需要規模化的經濟效益,但在耕作的橫向層面上,并不如此。決策者只設想橫向的耕作規模效益,并要么是通過國家行政管理,要么是通過農業企業來進行農業的縱向一體化,而沒有考慮到另一種,基于小農的農業生產,和基于小農的,真正為小農利益服務的加工與銷售合作社。

五、另一種可能:東亞歷史經驗

有的讀者也許會認為,這里要提出的另一條道路只是一種浪漫的空想,而確實,如果我們沒有歷史先例來支撐這樣一種設想,它真的會只是一種沒有根據的想象,只是來自對資本主義和對中國以及前蘇聯過去的計劃經濟下的集體農業的一種模糊的批評意識而已。

這正是日-韓-臺的歷史經驗之所以特別重要之處,尤其是在其相當于如今中國農業發展階段的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的時期所建立的由農民社員所掌控的,為農民社員謀求利益的合作社的經驗。它們源自一種歷史上的巧合:日本明治后期的地方政府把發展農業現代化設定為其最主要的任務,而其后,該傳統通過殖民統治而被擴延到朝鮮和臺灣(Kang and Ramachandran,1999;Ho, 1968; 亦見黃宗智,2015)。再其后,在美國的占領或決定性影響下,又一次的歷史巧合:即與一組認同于羅斯福總統新政的美國占領官員的政策的結合(Cohen and Passin, 1967)。結果是,日-韓-臺都實施了首先是確立小農為主體的土地改革,基本消滅了地主經濟,并限定農場規模不可超過45畝(日本的三“町”)。同時,不允許外來資本購買農地。而后是建立了由農民而不是國家官員所管理的半政府型合作社,由他們來掌控許多原來是基層政府的支農資源并執行其功能,然后由此基礎來把合作社組織從村莊延伸到其上的各級政府,直到省級和中央。(日本見Kurimoto, 2004; Esham et al., 2012, 以及 Moore,1990;韓國見Ban, Moon, and Perkins, 1980;臺灣見Fei et al., 1979;詳細論證及其他文獻見黃宗智,2015)

那些由農民管理但具有國家認可和支持的合作社,取代了原先的地方政府許多的功能而為小農農業提供了其必需的服務:(因集體購買而獲得折扣的)比較廉價的農資、技術咨詢和服務、信貸服務、社區活動,并提供高效的農產品加工服務。它們還組織了銷售,結果使得日本的全國性“農協”成為一種被人們公認的品牌。如此的功能全由綜合農協而不是由國家機構,也不是由資本主義企業或商業資本來提供。結果是,得自高市場值的農產品的收益都主要歸于農民小生產者。(尤見Moore, 1990:152-154, 16;Esham et al.,2012:946-948;黃宗智,2015)

幾乎所有的農民都能看到,由如此的歷史巧合所產生的合作社,乃是對自己特別有利的組織。他們可以借此獲得較廉價的農資、較低成本的加工和銷售服務,避免(如今在中國制度環境中困擾小農的)中間商的費用和榨取。同時,這些合作組織更為他們提供了在全國性層面維護自身利益的門路。結果,每年一度要求國家提高米價的游說運動,成為基層合作社每年夏天的主要活動。理解合作社的這些維度,我們才能理解為什么幾乎所有的農民都參加了合作社, 雖然其參與與否是完全自愿的。(Moore,1990:156-157, 165;亦見黃宗智,2015)

這一切的關鍵在于,小農戶成了既不是國家行政控制的對象,也不是企業的雇工,而是其自身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的主體。而那樣的地位為農民提供了真正提高其勞動生產率和收入的機會(亦即“現代化”應有的主要含義),由此而扭轉了長期以來的城鄉差別,以及日益顯著的城市“中產階層”與農民間的差別的趨勢。我們可以從以下的“基尼系數”看到,“資本主義的”日-韓-臺居然在社會公平指數上要遠比“社會主義的”中國先進。根據美國中央情報局2015年的數據,日本的指數是37.6(2008年的最新數據),在全球141個國家與地區中排第65名;韓國為31.3,排第29名;臺灣地區為34.2,排第47名。而中國(2013年數據)則是47.2,排第114位(即倒數第27名)。這是一個使人驚訝的歷史諷刺:曾經是全球社會公平指數排名最高的國家之一的中國,如今居然已經成為最不公平的國家之一。(C. I. A., 2015;亦見黃宗智,2015:27)

固然,日-韓-臺如今只有較低比例的從業人員仍然務農,和中國頗不一樣。但是,這些東亞經濟體的歷史無疑是和中國的相對人多地少的國情基本相似的,其特點是(較)長期延續的小規模小農經濟,而與西歐和美國十分不同。同時,無可置疑的還有,合作社在日本的歷史上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特別是在其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的農業發展黃金時代——當時其農業在其國內生產總值(GDP)中所占比例(1965年是10%)和人均GDP(1985年是10787美元)與中國今天比較相近(黃宗智,2015:表2,第22頁)。合作社使它能在其資本主義工業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避免形成一個人數眾多的赤貧農民底層,由此而建立了后來比較優越的基尼系數的基礎。當然,日-韓-臺這些經濟體的規模遠比中國要小,也使它們能夠相對快速地在幾十年間便把其農業從業人員的比例減少到10%以下,而中國面對的則是要長久得多的小農經濟的延續。

今天,決策者應該承認億萬農民所做出的貢獻,他們不僅為快速的城鎮化建設提供了勞動力,也為新農業的興起,包括舊糧食經濟的現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決策者如果把農民的貢獻和利益,而不是國家的戰略和政策置于首位,便會清楚地看到,對待農民的創新力和積極貢獻的最佳方案絕對不是無視他們的貢獻,當然更不是阻擋或壓抑他們,而是盡一切可能來鼓勵和支持這些動力和貢獻。

過去對待合作化的失誤在于要么做得太多,要么做得太少。在人民共和國的早期,合作運動很快便讓位于威權化的、指令性的計劃,亦即比較極端的行政模式。之后,在改革期間,集體農業被過分激烈地一舉完全取消,轉向了新自由主義的放任市場主義意識形態。但是,國家很快發現,市場機制下的原子化小農生產是不足以維持糧食生產的,因此而再次采納了行政干預的模式來支撐小農場,為它們提供縱向一體化服務,并穩定市場,但同時也采納了不合適的偏重大農場的政策。至于如今被宣揚的專業合作社模式,國家錯誤地試圖模仿美國模式,使得許多合作社成為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實質性的合作社。這個失誤的部分原因也是合作社運動本身的錯誤,他們過分否定了之前的集體模式,因此而堅持要求合作社成為完全依賴農民的自發性以及完全放任的市場機制。他們沒有看到的是,在國家依然扮演關鍵角色的改革體制下,政府的無為實際上等于是政府的排斥——因為相比政府對農業企業的積極支持,合作社等于是被置于缺乏競爭力的弱勢之下。

目前,國家采納了把村莊和村政權組織與合作社完全分開的做法。如此的抉擇來自一定的歷史背景。部分原因是,基于村莊社區的合作社使人聯想到毛澤東時代的集體化大隊。在改革時期,這是一個沒有人愿意援用的傳統。但我們看到,在日-韓-臺的經驗中,農協都是在村莊社區,以及原有的,以發展現代化農業為主要任務的地方政府框架內建立的。他們吸納了之前地方政府的科技、農資和信用服務的資源和功能,并且因此而獲得幾乎是所有農民的自愿參與和支持。那樣的做法,如果在中國采用,也同樣會吸引到絕大多數農民的支持。

此外,結合合作社與農村社區將會賦予合作社如今所沒有的社會基礎。一個村莊的農民之間的社會關系和紐帶,即便如今已經弱化,仍然要遠比僅僅是生產同一專業產品的原子化生產者之間的關系緊密得多。后一種設想是來自美國的模式,一個基本沒有類似于中國的村莊的客觀環境,以及遠比中國小農戶高度企業化的農場體系。但在中國,村莊仍然是一個基本的自然和行政單位。把中國的農村想象為美國式的農村是錯誤的、脫離實際的幻想。這完全是一個由意識形態化理論引起的誤導。新自由主義促使決策者主要只考慮到資本、市場和規模經濟效益,而馬克思主義則使人們只關注階級關系和規模效益,無視村莊社區這個中國鄉村的基本實際。

如今,基于農民選舉的村政府制度,是個現存的并且可資使用的框架。村莊的自然社區當然也是。具有強烈諷刺意味的是,認同于羅斯福新政的美國占領日本的官員們,能夠認識到美國模式并不適用于日本,以及韓國和臺灣,而如今的中國官員們,在模仿美國的大潮流下,居然會讓意識形態化的建構來替代中國的基本實際。

讓合作社像日本綜合農協那樣,來為農民提供存款和貸款服務,能夠賦予合作社所需要的資本和影響力,不必僅僅依賴從社員那里收取的社員費。那樣的話,更可以像日本那樣,把基層的農協作為縣、省和全國級的金融組織的基礎,以及為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的服務實體,更上延到農民參與全國政治和決策來維護其自身利益,像日本的經驗那樣。而那樣的組織更可以克服如今在高度原子化的農村所重現的“一盤散沙”問題,這是個一個多世紀前便由早期的革命家所指出的問題。

國務院在2015年3月頒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2015),說明有的決策者已經考慮到要把作為政府機構的供銷社,和農民更緊密地結合起來,讓供銷社成為不僅是農資與農產品供應和銷售的機構,更是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等的信用組織。文件更提到由農民來管理這樣的組織的可能。但是,一如今天大部分的官方文件那樣,“決定”同時也提到要發展“企業”和培養能干的公務員來為農村服務并推進農業發展的意圖。問題是,如此的“多元”雜燴可能會再次像上世紀50年代那樣,把原意是農民的“供銷合作社”再次轉化為國家官僚化的行政機構。但起碼在概念層面上,“決定”已經提出了發展能夠結合政府機構和農民合作社功能的設想,提出了一種不同的農村金融信用社的可能。

今天的中國農村政策需要的首先是,明確承認農民在農村發展上已經做出的貢獻;第二是由國家建立一個更合適的制度框架,來更清楚有效地推動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尤其是把部分支農資源轉交給以社區和農民為基礎的合作社;第三是由政府來繼續制定宏觀的戰略性規劃,以及領導省和中央級的合作社組織,包括全國性的,參與全球經濟的金融組織,如日本的“農林中央金庫”(簡稱“農林中金”)那樣。后者在上世紀80年代便已經成為日本全國最大的銀行之一。(黃宗智,2015:22)

那樣的發展進路才能夠結合現有三大模式的優點。舊農業的行政模式展示了國家所可能起的積極作用;放任的市場模式展示了小農通過市場激勵的主體性和創新性(包括其非農就業),對國家的農業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合作社的模式指向了在簡單的資本主義和計劃經濟之外的另一種可能。這樣的話,對小農經濟將相當長期延續的發展中國家來說,中國有可能可以成為另一種的,第三條的農村發展道路的實例。

*此文英文原稿是為Rural China(《中國鄉村研究》)專輯《中國農村:第三條道路如何可行或不可行?》寫的。英文版已提前在線刊出,見Philip C. C. Huang, “The Three Models of China’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issez Faire, and Co-op Approaches,” Rural China, V. 14, No. 2 (October,2017),http://booksandjournals.brillonline.com/content/journals/10.1163/22136746-01302008。感謝白凱、高原、張家炎和一組山東省的地方農業干部的鼓勵和建議。

參考文獻:略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歷史系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愛思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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