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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啟臻等:家庭農場是什么哪里好怎么做

[ 作者:朱啟臻等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3-15 錄入:王惠敏 ]

傳統農戶經營雖然具有適應農業特點的優勢,但也因過于分散和小規模造成農業長期“內卷化”。隨著城鎮化的迅速發展,農村人口流動導致農村人口數量和結構發生了變化,農業勞動力的老齡化和兼業化,呼喚著新的經營模式——家庭農場的出現。土地的流轉也為家庭農場的培育提供了空間。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中提出了“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未來的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形式將成為國家重點支持的新型農業組織形式。其中“家庭農場”作為現代農業經營組織的基礎,第一次出現在中央一號文件之中。“家庭農場”在我國是一個新生事物,對這一新概念難免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與誤讀,并影響到家庭農場的培育。因此,明確家庭農場的含義對促進家庭農場的健康發展、準確執行各項農業政策具有重要理論意義。

|家庭經營的優勢|

家庭經營的內涵及優勢

我國憲法對家庭經營的表述是“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是現行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但長久以來,人們對什么是家庭經營爭執頗多,不少的學者以及地方政府往往把以農戶為經營單位的家庭經營與小農經濟特別是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小農生產混為一談,認為家庭經營是分散的小農生產,是落后的,必然會走向滅亡(張新光,2008)。但更多的學者認為,目前我國的家庭經營早已不是馬恩所言的小農經濟,如江國華(2003)提出,在農業技術和農業生產條件取得巨大進步、商品貨幣經濟成為社會主導地位的經濟活動形式的今天,仍然把農業的農戶經營稱為小農經濟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而且在實踐上是有害的。徐勇(2006)提出了“社會化小農”的概念以區別馬恩所言的小農,他認為盡管當今我國的農戶經營規模小,但他們已越來越深地進入或者被卷入到一個開放的、流動的、分工的社會化體系中來,與傳統的封閉的小農經濟形態漸行漸遠,進入到社會化小農的階段。李昱姣(2011)指出,馬克思恩格斯的“小農經濟”是一個具有特定內涵的經濟學范疇,具有自然經濟的特質,而我國今天的個體農戶,已經不同于普遍概念中的“小農經濟”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家庭小農生產已然不是傳統的自給自足生產方式。本文認為,家庭經營的優勢并沒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喪失,而是表現出了極強的適應性,縱觀世界發達國家的農業組織形式,無論其規模大小和類型如何變化,家庭經營都是最基本的組織形式,這是由家庭經營適應農業特點的特性所決定的。而家庭農場的出現,為家庭經營開拓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彰顯了農業家庭經營的無限生命力。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勞動力、以農業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農業經營單位。家庭農場包含四個方面的特征:一是具有一定規模,區別于小農戶;二是以家庭勞動力為主,區別于工商資本農場的雇工農業;三是強調其穩定性,區別于承包農民土地的短期行為;四是要進行工商注冊,家庭農場是農業企業的一種,不同于承包大戶、專業戶等,只有注冊為家庭農場才能便于識別和政府管理與政策支持(朱啟臻,2013a)。家庭農場是擴大的農戶家庭經營模式,由于保持了家庭經營的特點,即具備了傳統農戶家庭經營的所有優勢;同時由于經營規模的適度擴大,有助于克服農戶家庭經營存在的弊端。家庭農場是現代農業組織體系的基礎,是我國未來農業經營的方向。家庭農場可以有效激發農民的科技需求與組織需求,保存優秀農業文化,這將引發我國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革命式轉變。較之于其它農業生產形式,家庭農場具有多方面的優勢。首先,家庭農場作為家庭經營能很好地適應農業的自然屬性。農業生產不僅需要在一個廣闊的地域空間分散進行,而且農業生產具有不可分割的連續性和順序性,所以要取得最終產品,需要勞動者對作物自始至終地看管、照料,這就需要對勞動者責任心和努力程度進行激勵(張進選,2003),只有家庭經營才能發揮這種功效。其次,家庭經營有利于發揮農業的社會屬性。農業的公共產品性、外部性、低收益和高風險性、農業勞動的綜合性、非標準性等農業生產特點,都決定了農業細密的專業化分工不可行,標準化管理的困難,以及難以獲得規模收益。只有農戶家庭經營方式最適合農業生產所需的高度靈活性、自覺性、責任感和豐富的農業生產經驗。其三,家庭經營實現了農業生產特點與家庭特點的高度契合。農戶家庭內部依靠非正式規范產生的家庭成員利他行為和家庭凝聚力,能夠在沒有外部監督和管理下依然可以產生較強的內部自我激勵性,從而保證了最大限度發揮農業生產的積極性。此外,家庭靈活的信息決策機制能夠快速有效地預見和規避風險,這是其它農業組織所不具備的天然優勢(朱啟臻,2009)

我國農業發展階段呼喚家庭農場

從歷史上看,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發展的邏輯是所謂的“內卷化”,即在人口壓力下,也就是說在土地不足的情況下,一個農戶會為生存需要而在土地上繼續投入勞動,直到其邊際報酬下降到近乎零。而一個資本企業只是一個生產單位,它會在邊際報酬降低到低于市場工資時,停止再雇傭勞動力。正是因為這樣的組織性邏輯的不同,華北、江南的傳統家庭經營所得到的單位面積產量是高于經營式農場的,但按照每工作日計算,其勞動生產率則要低于經營式農場,這就是所謂“內卷化”的基本含義( 黃宗智,2010)。農業的內卷化現象是同當地的人口過剩的事實緊密聯系的。追尋我國農業內卷化歷史,黃宗智(2010)認為明清時期的江南就產生了“內卷型商品化(或市場化)”的傾向。在民國時期雖然受到了國際市場的沖擊,但是這一內卷趨勢持續了下來,農村勞動力普遍種植少于自己勞動力在理想條件下所能耕種的面積。在新中國成立后的集體化時代,農村雖然增加了現代工業科技的投入,但是這一趨勢仍舊沒有改變。當時農業從業人員增加了將近70%,集體化下婦女勞動力的動員以及每年勞動日數的增加,產出雖然提高了3倍,但是卻依賴原來勞動量的約4倍的投入。一直到改革開放以后,農村仍然是人口過剩,內卷化的趨勢仍在延續。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農村勞動力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按照黃宗智(2010)的說法,我國農業今天正處在三大歷史性變遷的交匯所賦予的契機之中,“持續上升的大規模非農就業、持續下降的人口自然增長以及持續轉型的食物消費和農業結構。將會導致長時期以來務農人數的第一次顯著下降,而這樣的下降正好與農業向相對高價值和高勞動需求產品轉型同步,結果將是農業勞動人員人均勞動以及收入的提高”。“適當抓住當前的機遇,在今后1025年中完全可以改善長時期以來的農業勞動力過剩和低收入問題,使農業本身能夠為務農人員提供充分就業機會和小康的生活水平,并因此穩定農村,緩解三農問題”。這三大農業歷史變遷改變著我國農業“內卷化”的歷史與傾向。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1年大陸城鎮人口為69079萬人,比2010年增加2100萬人;鄉村人口為65656萬人,減少1456萬人;城鎮人口占總人口比重達到51.27%,比2010年末提高1.32個百分點,城鎮人口首次超過農村人口。2013年末城鎮人口占比升至53.73%1660周歲的勞動年齡人口占總人口比重減至67. 6%。在人口結構上,由于外出打工的人數日益增多,農村老人與兒童在農村人口總數中比例增加,這也是近來有學者提出

老人農業的原因。據筆者對我國20個村莊的調查,目前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年齡平均為57(朱啟臻,2013),農業勞動力的老齡化與兼業化正在成為農業的潛在威脅,所以才引發了未來“誰種地”以及“怎樣種地”的思考(朱啟臻等,2009)。另外一個變化,由于農產品消費結構的變化導致農業分工細化。人們不僅僅只是對糧食有需要,同時對于蔬菜、禽蛋等農產品以及農產品精加工的需求增大,促進了農業職業的分化。隨著城鎮化限制的放寬,越來越多的人放棄土地,農戶承包地依法、自愿流轉現象越來越普遍,各地通過政策鼓勵農戶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合作、入股等形式流轉土地,促進規模農業的形成,新型農業經營模式不斷被創造出來。家庭農場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

|發展家庭農場的條件|

家庭農場作為一種新型農業生產方式,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和優勢。但家庭農場的發展需要一定的基礎和條件,就目前我國社會階段發展現狀而言,家庭農場的發展迫切需要滿足三方面條件。

家庭農場需要新型職業農民

農業經營方式的變革必然帶來經營主體的變化,家庭農場是新興職業農民的載體,同時,新型職業農民也是發展家庭農場的要求。因此家庭農場的經營主體是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并以農業為職業的“新型職業農民”。新型職業農民不是農業工人,也不是農業投資者和農業企業的管理者,而是農業的生產經營者。新型職業農民首先要具備一般農民的特點,農民是指長期居住在農村社區、并憑借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一般認為農民要符合四個條件: 一是占有( 或長期使用)一定數量的生產性耕地; 二是大部分時間從事農業勞動;三是經濟收入主要來源于農業生產和農業經營;四是長期居住在農村社區。新型職業農民也必須符合這些條件,與非農民區分開來。相對傳統農民、兼業農民而言,新型職業農民除了符合農民的一般條件,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新型職業農民是市場主體。傳統農民主要追求維持生計,而新型職業農民則充分地進入市場,一般具有較大的經營規模和較高的收入水平。二是新型職業農民具有職業的穩定性,把務農作為終身職業,而且后繼有人。職業農民的穩定性是農業特點對農業從業者的基本要求,以區別于對農業的短期行為。三是新型職業農民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現代觀念,其不僅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還要對生態、環境、社會和后人承擔責任(朱啟臻,2013b)。因此,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就成為家庭農場形成的必要條件。新型職業農民是家庭經營的基石,是合作社的骨干,也是各類新型經營組織的基本力量。2012年農業部啟動了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縣工作,對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內容、方法進行了探討,極大地激發了農民務農和農業創業的積極性,為家庭農場的產生創造了條件,目前全國已經注冊的家庭農場達1.53萬個。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家庭農場具有規模化和市場化特點,因此也承擔著更大的社會責任,對家庭農場的經營者有必要設定一定“門檻”,實行家庭農場經營資格準入制度,只有取得了新型職業農民資格的勞動者才能成為家庭農場的經營者。這是家庭農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

家庭農場需要健康的土地流轉制度

培育和發展家庭農場,要以適度集約化與規模化為基礎,這就要求有健康的土地流轉制度,使已經脫離了農業和農村的人口的承包地能夠低成本地流轉給愿意經營農業的人,這是發展家庭農場的前提。在傳統農戶生產條件下,由于經營的土地面積有限,農產品商品化率很低,甚至完全是自給自足的。而家庭農場生產的農產品主要是用來市場交換,只有通過土地流轉形成一定的規模,才能滿足商品化生產和市場化經營的要求,才能保障農戶家庭的基本收入,這是形成新型職業農民和家庭農場的基本條件。目前的土地流轉方式有多種,如轉包、轉讓、反租倒包、出租、互換、入股、合作等,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進行流轉。采用何種形式的流轉有利于家庭農場的形成是培育家庭農場必須考慮的問題。在實現土地流轉的各種途徑中,可以簡單地把流轉分為政府主導的流轉和民間自發的流轉兩種類型,政府主導型的土地流轉一般流轉規模大、政策支持與誘導力度大,甚至發生強制農戶流轉的現象,也往往由于政府的介入,推高土地流轉價格,在筆者調查的案例中,每年每畝的租金平均是1000斤稻谷或小麥的價格,最高的達到5000多元,眾所周知,這樣的地租基礎要繼續發展農業是不可能的。一些地方以增加集體收益為目的,搞所謂“反租倒包”,也往往產生多種消極后果。鄉鎮政府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民手中的責任田以一定的租金反租過來,再倒包給農業大戶或農業企業從事規模經營的土地流轉和農業經營行為,一是推高地價,增加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生產成本,當新農業經營主體出現經營困難、無力支付租金時,村或鎮政府也無法支付農民的地租,導致農民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造成土地收益流失。這種做法既難以保障國家的農業安全,也無法保障農民的利益,同時人為制造了失地農民,當這些農民處于外出務工受阻、回家種地無門的境地時,往往誘發社會矛盾。

土地的自發流轉是由于人口的流動、農民的分化引起的土地流轉。一般情景或是年輕人在城鎮有穩定的就業,舉家遷入城鎮、耕種土地成為了負擔,或是老年人失去耕種能力又無人接替,這種情況下就出現了自然、自發、自愿的土地流轉行為,一般是不再種地或無力種地的人把耕地流轉給自己的親戚、朋友或鄰里。這是一種流轉成本低、對社會負面影響小的流轉方式。在調查中,很多農地流轉成本為零,承包者把地送給對方種,或者一次性收取少量的出讓金、永久地轉讓給對方。這種流轉方式有利于家庭農場的發育,一方面,由于沒有地租或很少的地租成本,有利于家庭農場健康地發展農業,而不是絞盡腦汁改變土地用途; 另一方面,離開農業和農村的人口有了穩定的非農收入,減少了對土地的依賴,流轉土地不會導致失地農民問題。目前的土地自發流轉被認為存在不規范問題,如口頭協議多,沒有法律手續,政府監督困難以及流轉速度慢等,其實這些問題可以通過政府提供土地流轉服務來規范。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政府的責任更多是服務和監督,其中對土地利用的監督是土地健康流轉的重要保障,要堅決制止各種名目的強迫、誘逼、哄騙、施壓等手段迫使農民流轉土地的行為。流轉土地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防止由于農村勞動力流向城市而導致土地拋荒、荒蕪,而不是為了流轉而流轉,也不是為了規模化而流轉(朱啟臻,2013c)。至于土地自然流轉速度,這是由城鎮化速度和家庭農場發展規律決定的,任何拔苗助長和殺雞取卵的行為都會把家庭農場引向歧途。

家庭農場需要政府的配套支持

目前在理論界存在一個農業發展的誤區,認為規模經營可以減少風險、獲得更高的利潤,實際上農業并不存在人們現象的規模效益,規模越大、風險越大,對政府的依賴也越強。因此,并不因為農業實現了家庭農場化就可以淡化政府支持農業的責任。相反,只有政府為家庭農場提供更有效的服務或支持,才能使家庭農場健康、可持續地發展。農業部最近出臺了《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在我國家庭農場作為新生事物,還處在發展的起步階段,當前主要是鼓勵發展、支持發展,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逐步規范。要從管理、扶植、服務以及金融方面加強對家庭農場的支持①。對家庭農場的支持,首先,要探索建立家庭農場管理服務制度。為增強扶持政策的精準性、指向性,縣級農業部門要建立家庭農場檔案,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可從當地實際出發,明確①農業部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對經營者資格、勞動力結構、收入構成、經營規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應要求。各地要積極開展示范家庭農場創建活動,建立和發布示范家庭農場名錄,引導和促進家庭農場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其次,要落實對家庭農場的相關扶持政策。各級農業部門要將家庭農場納入現有支農政策扶持范圍并予以傾斜,重點支持家庭農場穩定經營規模、改善生產條件、提高技術水平、改進經營管理等。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推動落實涉農建設項目、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抵押擔保、農業保險、設施用地等相關政策,幫助解決家庭農場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第三,要強化面向家庭農場的社會化服務。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把家庭農場作為重要服務對象,有效提供農業技術推廣、優良品種引進、動植物疫病防控、質量檢測檢驗、農資供應和市場營銷等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試驗示范基地,擔任農業科技示范戶,參與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引導和鼓勵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面向家庭農場的代耕代種代收、病蟲害統防統治、肥料統配統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貯藏保鮮等經營性社會化服務。其次要加強對家庭農場的金融支持,積極組織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等主要涉農金融機構,緊緊圍繞新形勢下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需求特點,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著力創新農村金融制度,為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業現代化提供有效支持。調查發現,家庭農場的形成激發和培養了農戶的多種需求,如對農業科技、農業保險、金融以及合作組織的需求等。政府除了加大對家庭農場的支持力度外,還應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特別在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方面提供幫助。建立在家庭農場基礎上的合作組織是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有效組織形式,也是保護和實現農民利益的有效途徑。支持和幫助以家庭農場為基礎的合作社的發展壯大,是家庭農場得以存在和發展的重要條件。

|家庭農場的規模|

關于家庭農場的規模,學者莫衷一是,但基本共識是家庭農場規模是有界限的,不是越大越好,農業生產在很多情況下并不存在工業化的規模效益。因為農業生產具有周期性和季節性的特征,在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中具有諸多限制因素,這是在現有科學技術條件下所不能改變的。有學者在對歷史上華北農場研究時發現雇工所產生的工資會把農場省下來的勞動成本耗費凈盡(黃宗智,2000)。現在來看,這個原理也是成立的,家庭農場一旦雇工就會消解其原有效益。因此,家庭農場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不雇工。恩格斯也曾指出,“小農是指小塊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這塊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種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養活他的家口的限度”。所以確定家庭農場的規模有兩個標準,一是生計標準,即家庭農場的規模收益能滿足家庭人口的基本需要。低于這個規模標準就不能吸引人們成為新型職業農民,這是家庭農場規模的最低標準。二是生產力標準,既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家庭勞動力所能經營的最大面積。超出了這樣的規模,就超出了家庭勞動力的經營能力,而要靠雇工才能完成,所以把不雇工即可完成的規模作為家庭經營規模的上限。對于家庭農場具體規模的探討,經濟學、社會學等領域都有自己的標準。從經濟學成本收益的角度而言,強調了確定經營規模的三個要素:經濟收入、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在農業生產的投入要素中,機械設備、水利設施等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隨著土地規模的擴大,可以充分利用生產資料,降低生產成本,增加經濟效益。然而,農業生產也會經歷規模報酬遞增—規模報酬不變—規模報酬遞減三個階段,如果經營規模過大就會導致粗放耕作等土地利用的不經濟。農業生產經營不僅要強調規模,更要適度。當家庭農場的畝均純收入與家庭農場總體效益達到最優時就是最佳生產規模; 家庭農場的土地經營規模過小與過大,都達不到效益最優。一般認為,家庭農場的最佳規模就是在已有耕地面積、農業器具的條件下,家庭內所有的勞動力與生產力都得到了最大的利用,土地經營規模效益得到充分發揮,畝均純收入最大的時候。有學者針對遼寧地區家庭農場的調查,用DEA模型得出結論:在傳統階段家庭農場的規模應小于6. 67公頃,在農機應用的初級階段規模應該介于6.6766.67公頃,到了農機應用的高級階段規模應該在66.67200公頃,超過200公頃規模效益就會遞減(劉維佳,2009)。當然,這是基于遼寧個案的經濟學判斷。而社會學則是從農業的自然屬性及其對生產者的要求以及農業家庭的特征進行了探討。綜合而言,農業的自然特性決定了家庭經營的規模不能過大,這不僅因為農業生產需要高度責任感的家庭勞動力,最重要的在于農業的季節性限制了短期雇工的可能性。那么,具體說家庭農場到底多大規模才是最合適的呢? 家庭農場具體規模是由自然和社會條件、技術水平、經營內容、經營方式與地理環境等綜合因素決定的。種植傳統大田作物不同于種植蔬菜、水果,在地廣人稀的東北平原也不同于地少人多的西南山地,技術裝備條件、社會化服務水平等都是家庭農場規模的制約因素。在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家庭農場規模最重要的限制因素是家庭勞動力的數量。筆者調研發現在山東種蘋果的夫妻兩個勞動力最合適的經營規模在5畝左右,而在黑龍江一個種糧的勞動力開著拖拉機可以耕種300畝土地,一個家庭如果有3個勞動力就可以種9001000畝,但這已經是家庭農場規模的上限了。當然,家庭農場的規模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技術水平的提高和對耕地條件的改造,適度規模的標準會不斷提高。

|結論及其討論|

家庭農場有三個特點:(1)經營主體是職業農民。這就意味著在家庭農場中從事勞動的農民是專職的,而不是“兼業農民”,更不是所謂的在農場打工的“工人”。(2)家庭農場有其特定規模,不是規模越大越好。決定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上限是現有技術水平下家庭勞動力所能經營的最大規模,規模下限是從農場中獲得滿足家庭成員基本需求的經營規模。(3)雇工會消解規模經營所帶來的效益。雇工農場、工商資本農場與家庭農場在農業經營方式上具有本質的區別。但是,在家庭農場發展的實際中,他人的幫助與支持是正常的,如季節性的少量短工,親戚朋友的幫忙,志愿者的支持與幫助等,但這些不會改變家庭農場的性質。家庭農場本質上是擴大了的農戶經營,但其經營方式既不同于生計小農戶,也有別于雇工農場,家庭農場是在克服小農經營劣勢的基礎上的適度規模經營。從家庭農場類型上看,理想的家庭農場是綜合性農場,種植業與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結合,甚至與利用農業多功能的農業觀光旅游相結合,體現農業的綜合價值。不能簡單地套用工業思維來發展農業,因為在農業發展上并不存在工業思維條件下的規模效應或規模優勢。超出家庭農場規模的大規模農業也許是未來農業發展的方向之一,但那是隨著越來越多的人放棄耕地而不得已的結果,不是社會所追求的理想目標。因此,實踐中不能為了規模而規模,也不能為了機械化而規模化,這是本末倒置的表現。家庭農場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需要特定的社會環境,因此,需要與工業化、城鎮化同步進行,只有實現了工業化和城鎮化,才能把農村的富余勞動力轉移出來,為新型職業農民發展家庭農場提供空間,超前于工業化和城鎮化推進任何規模經營都會為制造失地農民,影響農業安全和社會穩定。此外,農業的公共產品性決定了家庭農場不能靠高地租流轉土地,因此,引導農戶自然、自發、自愿地流轉耕地,盡可能降低家庭農場獲得土地的成本,同時輔之以政府的支持才能為家庭農場的健康發展創造條件。應該看到,家庭農場盡管具有多種優勢,但并不是完美無缺的,還是存在許多問題,如同樣存在市場交易成本過高的問題,存在生產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問題。這些問題的克服需要政府通過合作社的途徑把家庭農場組織起來,大幅度提高家庭農場的組織化程度,克服家庭農場的弊端; 需要不斷完善支農政策,把有限的支農資金用到最能發揮效益的地方;家庭農場的出現,誘發了農民的多種新需求,如對科技、金融、購銷服務需求等,完善現代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家庭農場提供有效的綜合服務,就成為政府支持家庭農場的重要責任,也是家庭農場得以發展的重要社會環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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