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H省32起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出現的拒絕答復問題調查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不斷完善和推進,普通民眾特別是普通農民的法治觀念日益增強,為了解相關情況或相關問題處理結果,農民不再向以前那樣通過信訪的方式獲取,而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其結果無論是農民還是政府或相關部門都節省了大量資源。為了能讓民眾更便捷有效的獲得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國務院法制辦2017年6月7日公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訂草案》。這說明中央政府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進一步完善。但在具體實踐中,有些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門在處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作出的拒絕答復或變相拒絕答復行為令很多農民到費解和無奈。
本文筆者以近年來在H省多地走訪的32起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了解到的農民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遭遇被拒絕答復或變相拒絕答復現象詳細解析被申請公開機關在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應如何處理這些問題。
一、農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申請公開的原由及遭遇拒絕答復現象
通過對這數十起政府信息公開案例統計、歸類,分析,筆者將農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分為三類,八個項目的相關信息,其被答復部門涉及鄉鎮政府、國土資源、公安、環保、衛生及發改委等相關行政部門。
(一)農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內容。從農民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看,其申請公開的內容主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向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申請公開其履行法定職責對上級行政機關下撥的以具體實物方式存在的涉農資金的管理、使用等相關信息,如征地(拆遷)補償款及相關款項的管理信息等,此類信息主要有4種情況。
(1)農民向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申請公開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補償款管理及支付情況,如C縣C村農民向鄉政府申請公開縣政府修環城公路征用C村耕地的補償標準。縣政府修路征收C村兩個村民小組100多畝耕地,兩個村民小組被征地相距不足800米,但征地補償款每畝相差10倍(一個組的補償為每畝4.5萬元,另一組的補償標準為45萬元)。為了解該情況,被征地農民向鄉政府申請公開征地補償標準的相關依據。
(2)被征地農民向征地單位或社保機關申請公開給被征地農民繳納社會保障費的相關情況,如2008年,國家修建石武高鐵征收X市G鎮6個村150多畝耕地。按照省相關部門出臺的文件規定,用地者應給被征地農民繳納社會保障費(其標準為每畝5500—8800元)。為了解該費用繳納情況,被征地農民向征地的實施單位鄉政府和該費用的管理單位區社保局申請公開。
(3)被征地農民向政府或相關部門申請公開其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為鼓勵被征地(拆遷)農民配合政府實施征地(拆遷)工作,而公示給的獎勵資金管理與支付情況,如L市L區X村農民向鎮政府申請公開區政府搞開發征地(2010年征地面積960畝)時,其自己公布的征地獎勵款(每畝2000元)。區政府在下達的信訪處理意見書上講該款已落實到位,但被征地農民沒有得到該款。為了解該款的發放情況,被征地農民根據村賬鄉管的政策向鎮政府申請公開該款發放情況。
(4)相關農民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公開其對土地違法者作出的行政處罰(罰款)的相關管理情況,如F縣H鎮農民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其在處罰村干部非法出讓耕地的罰款(47萬元)的管理情況。2010年,H鎮X村村干部非法將集體土地219畝耕地轉讓給一公司搞所謂的農林開發(實際上是搞商業建設)。縣國土資源局下達的處罰意見書上講已處罰(罰款25萬元)。為核實處罰情況,該村村民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其處罰信息。從其答復信息上發現處罰所用的票據為無效票據,且處罰金額為45萬元,但沒有繳到指定的銀行里。
第二類是向相關行政部門申請公開其制作或必須保存的文字性信息,如上級行政機關下達(出臺)的相關文件或作出的某些批復等,此類信息主要有3種情況。
(1)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公開土地征收(使用)的批復文件。J市M區農民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區政府修環城路的土地征收批復文件(經申請獲悉,該路修建的征地還沒有得到批復)。
(2)向規劃、建設、發改委等相關部門申請公開某些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程序等材料,L市農民向市發改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區政府建汽車商貿城的相關信息。
(3)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公開土地征收方案或相關土地事宜的后期處理情況,如X市G區農民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公開石武高鐵臨時用地復墾的相關信息。
第三類是向一些相關行政部門申請公開其在處理相關事務中對第三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1)向衛生計生部門申請公開醫師取得醫師證資格證書的相關信息。Z市X鎮農民在一起醫療事故發現該主治醫師涉嫌無證行醫。為核實該醫師行醫的合法性,其向省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公開該醫師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程序材料。
(2)向公安機關申請公開處理相關問題(事件)的處理結果。L市L區X村農民向公安機關申請公開其批準刻制村委會印章程序材料。因X村村民(原村委主任)發現村委會在一次征地過程中簽訂的征地協議上加蓋的村委會印章有問題,被告知是村干部更換印章所為。為核實相關情況向公安部門申請公開更換印章的相關程序材料。
(二)農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原由。
通過對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農民走訪了解到,他們向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有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農民想了解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在處理相關事務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侵害了包括申請人在內的相關農民的合法權益。如在征地或拆遷過程中,申請人通過其它方式獲取的信息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來自鄉鎮政府或農村干部的侵害,為了解或核準相關情況而進行的政府信息公開。
第二種情況是農民核實政府或相關部門在處理相關事件(問題)過程中是否依法履行相關職責和法定義務,如國家修建石武高鐵征收X市G鎮6個村150多畝耕地。按照省社保部門出臺的政策,征地者應該給被征地農民繳納社會保障費。為了解該費用繳納情況,X市G鎮村民王某向鄉政府和社保管理部門申請該費用繳納情況。
第三種情況是農民為了解政府或相關部門在處理相關事件(問題)過程中作出的處理結果,如F縣H村村干部非法將村民274畝耕地非法出讓給一公司搞小產權房建設,F縣國土資源局對該土地違法事件進行行政處罰,罰金47萬元,應上交到國庫。經調查發現,縣國土資源局只是在自己(指的是單位)獲取一定好處費后,根本就沒有進行處罰。為了解該罰款管理情況,向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該罰款的相關信息。
第四種情況是申請人的切身利益或合法權益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第三人作出的行為與被申請公開機關存在直接或間接關系,也就是說第三人作出的具體行為是經被申請公開機關(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批準或許可的。只有核準被申請公開機關對第三人批復或許可是否合法,才能證實第三人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相關農民才向被申請公開機關申請公開其批復或許可信息。如L市農民訴公安機關申請公開其批準刻制村委會印章案件。
(三)被申請公開機關拒絕(變相拒絕)答復現象
根據這些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實際情況,筆者將被申請公開機關拒絕(變相拒絕)答復的現象歸納為三種:
第一種是“無賴”型,該現象就是在相關事實證實相關信息是被申請公開機關制作或保存的情況下,被申請公開機關拒絕承認相關信息存在,也就是不承認相關信息是本機關制作和保存的,即使在法院的判決甚至執行下,被申請公開機關拒絕履行法院判決和執行,仍不給予答復,如J市M區農民向鎮政府申請公開村干部非法占用村民小組集體土地搞小產權房建設的600萬元集資款的情況,在法院的兩次執行下,鎮政府仍拒絕答復(農民查實鎮政府是以紅頭文件的方式上報至上級相關部門的)。
第二種是答非所問型,也就是變相拒絕答復,該現象就是在法院的判決及執行下,被申請公開機關給予答復,但答復的內容并非農民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如X市G區農民王某向鄉政府申請公開國家修建石武高鐵征收6個村180多畝耕地,給被征地農民繳納社會保障費的情況。
第三種是“權力”型,該情況就是被申請公開機關拒絕簽收農民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給他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當前,很多農民都是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向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的。因有些地方政府或行政部門受理過某些農民遞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且為此而“招惹”一些麻煩。為了避免再次“招惹”不必要麻煩,當某些農民再次用快遞的方式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時,政府或相關部門以種種理由拒絕簽收農民郵寄的特快專遞。這樣,他們在法庭上可以用“沒有收到農民遞交的申請”為由而拒絕答復。
(四)被申請公開機關拒絕答復的理由
根據法院審理情況及被申請公開部門在法庭上陳述情況,筆者將其拒絕(變相拒絕)答復的理由歸納為兩類4種理由。
第一類是所謂的“正當性”理由。這種理由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被申請公開機關為了拒絕答復,有意曲解事實,套用這些有法律依據的理由。根據被申請公開機關所講情況,筆者將其歸納為4種情況:1本機關(指的是被申請信息公開部門)不是該信息答復主體;2農民沒有資格申請公開(相關)信息;3農民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公開后可能會引發社會問題;4農民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涉及個人隱私。
第二類是令人感到詭異的理由。此類理由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被申請公開機關完全是憑借自己掌握的權力資源和其主觀意識作出的武斷決定。此類理由就是“霸道”理由,也就是沒有理由的理由,即被申請公開機關承認相關信息是我單位制作并保存的,但就是拒絕答復。如X市H區農民向鎮政府申請公開其給某些人員辦理的所謂建筑許可證書(因鎮政府是無權辦理此類證書的,其行為是違法的),在法庭上,鎮政府承認該證書是本機關頒發的,且保存的。但對于農民的申請,就是拒絕答復。
二、被申請公開機關拒絕(變相拒絕)答復分析
從這32起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可見,依法或在法院判決及執行下如實給予答復的有8例,其它24起是拒絕答復或變相拒絕答復。從中可見,其依法答復率只占25%。而拒絕答復或變相拒絕答復占75%。這種現象說明一些地方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這種法律認知度很存在嚴重缺失。為何會出現這種現象呢?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定的誰制作,誰保存,誰答復。但在具體實踐中,很多情況是相關信息的制作、保存及實施情況并非同一部門,而相關問題并非在該信息的制作和保存程序中發生的,而是基層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如被征地農民的征地(拆遷)補償款被截留、克扣等違法行為等。被申請公開機關故意模糊相關概念,應對農民的申請和干擾法官的審理。其目的就是想通過這種行為拒絕答復。根據實際情況,筆者通過相關案例從兩個方面詳細解析被申請公開機關拒絕(變相拒絕)答復的真實原因。
第一個方面是從相關案例證實被申請公開機關如實答復農民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所引發的后果及被暴露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針對農民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被申請公開機關應該依法、如實給予答復。但一些被申請公開機關要么不予如實答復,要么拒絕答復。大量事實證明不答復說明其中存在某些問題,如果如實給予答復,可能引發更大更多問題。如X市G鎮農民申請公開石武高鐵制梁場臨時用地復墾費案件:國家修建石武高鐵,施工單位臨時占用X市G鎮Z村200畝耕地作為制梁場使用。省國土資源廳下達文件規定,用地結束后兩年內復墾完畢,按照省國土廳下達的文件數據計算獲悉其復墾費用為每畝9600元。因沒有按時復墾,村民王某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公開復墾方案。但省國土資源廳拒絕答復,為此,村民王某將省國土資源廳訴至法庭。在法院的判決下,省國土資源廳給予答復,從答復的內容上顯示的數據獲悉,其復墾費用并非每畝9600元,而是每畝4萬元,如此計算,200畝耕地的復墾費就是800多萬元。后來,獲悉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該臨時用地復墾的副局長被查。
類似情況很多,再如H縣H鎮X村農民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其在處理該村村干部非法轉讓219畝耕地搞商業開發的土地違法處罰情況。根據縣國土資源局下達的信訪處理意見書顯示的信息可知,縣國土資源局處罰結果是罰款25萬元。而村民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獲取的相關票據發現,罰款金額為45萬元。但有些罰款票據為無效票據,且所罰款項并沒有按規定交到指定的銀行里,而是交到鎮土地所。后來查實,鎮土地所所長系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親兄弟。
從這些情況可以清楚看出,這就是被申請公機關依法、如實給予答復引出的“意外”問題,由此可見,這就是被申請公開機關拒絕答復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個方面是從被申請公開機關自己給出的拒絕(變相拒絕)答復理由與其隱形理由進行解析。根據這些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審理及判決情況了解到被申請公開機關拒絕答復的理由有兩類,一類是被申請公開機關自己給出的理由,另一類是其拒絕(變相拒絕)答復背后的隱形原因。事實證實無論是其自己給出的理由還是其背后的隱形理由,都證明了他們在相關事件中存在某些問題。
(1)被申請公開機關自己給出的理由。如X市G鎮農民訴鎮政府答復石武高鐵征地給被征地農民繳納社會保障費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2008年11月,國家修建石武高鐵X段征收了X市G鄉6個行政村130多畝耕地。按規定相關文件規定用地單位應該給被征地農民繳納社會保障費(其標準是每畝4878元)。因鎮政府是征地的具體實施者,2015年1月6日,農民向鎮政府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其答復給被征地農民繳納社會保障費的相關情況。但鎮政府拒絕答復。為此,該農民其訴至法庭。
2015年4月9日,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判決鎮政府給予答復。鎮政府的答復內容是讓農民到社會與保障網上查詢。按照鎮政府所講,農民到社保部門咨詢。被告知只有出具繳納的相關票據,才能查詢。而繳納的票據正是農民申請公開的相關信息內容。為此,該農民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鎮政府的答復,并重新如實給予答復。2015年9月11日,法院再次作出判決:撤銷鎮政府4月17日作出的答復,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015年10月28日,鎮政府給予答復,其答復是要求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農民按照“一事一議”原則重新申請。按照鎮政府所講,該再次向鎮政府進行申請。2015年11月15日,鎮政府給予答復。其答復結果講:你的申請鎮政府已給予答復,你的申請是重復申請,為此不予答復。因不服該答復,農民于2015年12月28日第三次將鎮政府訴至法庭。請求法院撤銷10月28日的答復,并重新、如實給予答復。2016年2月4日,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鎮政府10月28日的答復,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鎮政府拒絕履行法院判決,在法院的執行下,鎮政府給予答復。其答復結果:鎮政府不是該政府信息的制作者和保管者,公開該信息不是本機關的職責范圍,為此不予答復。
從此案例可以清楚看出,鎮政府自己給出的拒絕答復的理由實際上就是拒絕答復。
(2)被申請公開機關拒絕(變相拒絕)答復的隱形原因。如X市G鎮農民向市國土資源局和鄉政府申請公開被征土地的574萬元安置補助費的情況:
2010年3月,X市G鎮政府征用Z村259畝耕地建物流公司。鎮政府與國土資源局宣布征地面積為259畝,補償標準為每畝5.3萬元。以此計算,其征地補償金額為1372.7萬元。后來,通過其它渠道獲取的信息獲知補償標準在其原來的標準上每畝又追加了9000元,其中3000元補給農民,剩余6000元給村委會發展經濟。由此可知,被征地農民實得補償標準是每畝5.6萬元。以每畝5.6萬元的標準計算,其補償款金額為1450.4萬元。
后來,村民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從市國土資源局獲取的土地征收方案獲悉,此次征地過程中安置補助費的相關信息:安置農業人口348人,其中貨幣安置300人(人均安置補助費為30886元),用地單位安置30人,留地安置18人,其中Z村需安置186人,如此計算,安置補助費應該為574萬元。為了解此款的管理及使用情況,村民向鎮政府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答復這574萬元安置補助費的管理及支付情況。但拒絕答復。為此,村民將鎮政府訴至法院。在法院的判決下,鎮政府給予答復。但其答復中沒有講574萬元的安置補助費的管理情況,卻注明此次征地面積并非259畝,而是219畝,比文件上少了40畝。以此計算,其征地補償金額發生了相應變化。如果以每畝5.3萬元的價格(219畝)計算,其補償金額為1160.7萬元;如以每畝5.6萬元(219畝)計算,其補償金額為1226.4萬元。其誤差的40畝補償費下落不明。
由于此答復并非農民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為此,村民再次將鄉政府訴至法院,要求其答復這574萬元安置補助費的管理及支付情況。鎮政府的答復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誰制作、誰保存,誰答復的原則,此信息應該由市國土資源局給予答復。隨后,村民向市市國土資源局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其答復這574萬元安置補助費的管理情況。但市國土資源局沒有答復。為此,村民將市國土資源局和鎮政府相并訴至法院,要求他們答復這574萬元安置補助費管理及支付情況。經審理,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市國土資源局不答復行為違法,但駁回村民其它訴求。因不服該判決,村民和市局都進行了上訴,市中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其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后來。市國土資源局告知村民,該信息雖然是市局制作的,但具體問題在鎮政府的管理與支付程序上,應該讓鎮政府答復。按照法院的判決,鎮政府沒有上訴,這說明鎮政府認可了該判決。但其卻沒有履行法院判決。于是,村民向法院申請了執行。在法院的執行下,鎮政府給予了答復,其答復內容仍沒有講這574萬元安置補助費的相關情況。從這份答復中看出此次征地存在4方面問題:其一是征地面積是259畝還是219畝;其二補償標準是每畝5.3萬元,還是每畝5.6萬元;其三是574萬元安置補助費;其四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的問題(每畝6000元)。
由此可見,鎮政府這種答復實際上就是變相拒絕答復,其目的就是不想給予答復。
三、被申請公開機關拒絕(變相拒絕)答復對農村社會治理造成的影響
1、變相袒護違法者,縱容其違法行為。事實顯示,農民申請公開這些信息的目的就是想通過這種合法方式獲取相關材料來證實某些政府(行政部門)領導的某些行為是違法的,侵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并阻攔某些違法行為的蔓延。因這種拒絕(變相拒絕)答復行為實際上等于變相掩蓋了某些政府(相關部門)領導的違法行為。這樣以來,在某些政府領導的意識中就會形成一種錯誤意識:我(指的是被申請公開單位)違法了,法律不僅不能講我怎樣,反而還能“保護”我。從而導致這些違法行為得以蔓延或其他政府(相關部門)領導效仿,導致這種違法行為越來越多,給農村治理帶來更多麻煩。
2、農民對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產生質疑。事實證實,相關信息是證實某些行政部門或相關領導在處理相關事件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是否侵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唯一、重要標識,而信息公開是農民獲悉這些信息材料的合法、便捷、有效途徑。而這種拒絕(變相拒絕)答復行為實際上就是變相剝奪了農民對這些信息的知情權,變相封堵了農村獲取相關信息的通道。當被申請公開機關故意用各種理由拒絕(變相拒絕)答復時,法律又不能將這些故意違法者繩之以法的情況下,就會導致這些農民對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產生質疑。
3、政府(相關行政部門)脫變為“老賴”,農村治理受影響。當前,在中央推行的核心價值觀中明確一點就是“誠信”,但從這些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判決及執行情況可見,有些鄉鎮政府或行政部門將法律視為兒戲,將法院的判決文書視為“廢紙”。這樣,政府就像一些失信的個人一樣變成“老賴”,他們的行為不僅損害了黨在民眾的形象,更為嚴重的是他們的行為導致農民對政府失去信任,這樣會給農村治理造成某些阻礙。
4、政府或相關部門對問題處理的決策缺乏針對性,使相關問題得不到根本處理。本來,農民想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獲取相關信息來核實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或者想了解政府(相關行政部門)對相關事項(問題)作出的具體處理情況,或者其行為是否違法等。對于這些問題,農民有其不同的見解與建議,由于農民是農村社會治理的具體實踐者,他們的建議或見解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準確性。由于這種拒絕答復行為,等于變相拒絕了農民的建議或見解。因缺乏來源于最基層的見解或建議,上級相關部門在相關問題的處理上作出的決策缺乏針對性,從而導致某些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處理,而影響農村健康發展和有效治理。
5、農民參與農村治理的決策意愿被剝奪。從農村治理的實際情況可見,農民無論是對相關問題提出不同建議,還是對某些領導干部的不當行為(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或舉報,其行為都是參與農村治理的具體表現。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的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或影響到農村的穩定。此時,只有通過農民的反映或舉報才能傳遞到上級相關部門,并制定出相應的處理措施。由于這種拒絕(變相拒絕)答復行為,導致相關農民無法獲取相關信息的真實情況,更無法向上級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線索。最終導致某些違法行為在農村治理過程繼續被“隱藏”。這樣,這種行為實際上變相剝奪了某些農民參與農村治理的意愿。
四、治理對策與整改建議
這些拒絕(變相拒絕)答復現象說明有些政府或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與其相應的工作中還存在某些問題和缺失,其影響的不僅僅是農民對被申請公開機關的不滿與抱怨,更會使農民對法律的嚴肅性產生質疑,對農村社會治理產生阻礙,甚至會導致農民在處理某些問題上重新回到“信訪”的老路。為了避免類似問題發生,也為了使政府信息公開這種法規更好的服務于農村社會治理,根據當前存在的實際情況,筆者向相關部門提出相應的治理對策與整改建議。
1、加強被申請公開機關的法律、責任意識教育。通過對這些政府信息拒絕公開案件分析可見,一些鄉鎮政府或相關部門對農民申請公開的行為用種種理由給予拒絕,這說明相關機關不想或不愿意讓相關信息內容被批露出來。從現實生活方面講,其行為掩蓋了該信息的真實內容,實際上也是變相剝奪了農民對該信息的知情權,也變相隱瞞了某些政府或相關部門人員的不當行為或違法行為。特別會造成向上級相關部門傳遞錯誤訊息,給相關部門日后此類問題的處理造成誤導,給農村社會的治理造成誤導。
為此,建議上級相關機關應給本著對政府負責、對農民負責、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對被申請公開機關的相關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增加他們的法律責任意識。只有當他們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他們才會依法、如實給予答復。
2、建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機制,促進政府(行政機關)依法、如實給予答復。根據這些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清楚看出這種行為是典型的、嚴重的行政不作為行為。一些政府(相關行政機關)之所以無視法律作出這種拒絕答復行為,其主要原因是相關法律規定中沒有對這種不作為行為有明確的被追責規定。根據當前一些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出現的拒絕答復現象,法院與相關部門應當實行聯動匯報機制,當一些政府(行政部門)因拒絕答復民眾政府信息公開而被起訴的和因拒絕履行法院判而被法院執行的,法院應該向其上級行政機關如實匯報。同時,上級行政機關應建立相應的、明確的處罰機制,即因拒絕答復而被農民提起訴訟的應當給予怎樣的處罰,因拒絕履行法院判決而被執行的應該當給予怎樣的行政處罰等。只有讓相關部門或相關人員感到其作出的行為是要付出法律代價時,他們才會依法履行相關法律職責,對農民的申請如實給予答復。
3、修訂相關法律規定,杜絕政府信息公開出現法律盲區。現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定涉及影響社會穩定、個人隱私、商業機密等相關信息不能被公開。從這些政府信息拒絕答復的案例中看到,有些被申請公開機關認為農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與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一定的連帶責任,為了不給本機關造成不良影響或帶來某些不便和麻煩,他們故意混淆事實,用這種規定作為拒絕答復理由,并以此來掩蓋相關部門或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由于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沒有對這種“故意”行為作出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這樣,在處理相關實踐中,針對這種故意行為就出現了“真空”或“盲區”。
為此,筆者建議相關部門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條文進行修訂,應該將影響社會穩定、個人隱私等相關規定更明細化、明晰化,如將個人基本信息與隱私區別開、將影響社會穩定信息與個別領導的違法行為界定清楚,使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能十分明確的判定什么樣的情況是法律規定的真實意涵,什么樣的情況是被申請公開機為逃避法律處罰給出的所謂噱頭。
這樣,政府信息公開的管理區域就不會出現法律盲區,相關法律規定就不會成為了某些領導或某些行政部門違法的“理由”。
結束語
從本文的論述可見,有些政府或行政部門無視或曲解相關法律規定拒絕答復農民的申請公開,此舉說明他們不想或者不愿意讓農民獲悉相關信息的真實內容。其行為不僅等于變相剝奪了農民的相關的信息權,也等于變相袒護或掩蓋了相關領導(部門)的不當或違法行為。本來,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是為了讓其更好的服務于農村社會的治理,但某些政府官員卻將其變為愚弄農民的“戲法”,給農村治理造成諸多不利。
總之,再好的法規,必須人人遵守,無論他是政府官員還是普通民眾,否則,其就會被走形變樣。
(作者系河南省新鄉市高新區關堤鄉張八寨村村民)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