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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熙:孫中山鄉村建設思想與黃展云模范農村實踐

[ 作者:陳熙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0-23 錄入:王惠敏 ]

孫中山鄉村建設思想具有先驅性和開創性,對國共兩黨鄉村建設思想的形成、發展以及其他派別的鄉村建設實驗都產生了重要影響。孫中山的鄉村建設思想脈絡是:以“耕者有其田”作為解決鄉村問題的前提條件,以農業與工商各業協調發展、城鄉相互促進作為農民富裕和國家富強的主要途徑;以實行縣域自治、發展合作經濟、重視農業科技、鄉村文化教育和社會建設作為解決民生問題和改造社會的根本道路(1)。早在1912年孫中山就表示,農業是他“思欲振興而改良之,蓄志已久”(2)。“耕者有其田”是孫中山鄉村建設思想的重要思想,是作為解決鄉村問題的前提條件,他一針見血地指出,“土地,為人生最要之事,無土地都(既)無立足之所”(3) 。

1924年國共合作時期孫中山召開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孫中山認為“中國以農立國,而全國各階級所受痛苦,以農民為尤甚”。并主張“民生主義,其最要之原則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權;一曰節制資本” (4)。強調指出“建設之首要在民生”(5)。“至于民生主義,有四大綱”包括:“資本”“土地”“實業”“教育”(6)。“民生主義如果能夠實行,人民才能夠享幸福,才能真正以民為主” (7)。

孫中山在《在廣州農民運動講習所第一屇畢業禮的演說》中指出“我們解決農民的痛苦,歸結是要耕者有其田”“到各鄉村去聯絡農民,這是我們國民黨做農民運動辦的第一件事”“農民是我們中國人民之中的最大多數,如果農民不來參加革命,就是我們革命沒有基礎” (8)。要求主動到各鄉村開展宣傳,聯絡農民,“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徹底的革命”(9)。

1927年,辛亥革命先驅、原任孫中山秘書、時任福建省政府委員、福建省農工廳廳長黃展云在福建營前地區創辦了“營前模范農村”(1927年—1933年)。黃展云認為:“向鄉村去直接和民眾接近這工作我認是國民革命的大路”“展云添為革命黨一份子,負有完成革命之責,不敢自棄,思竭我微能,效忠于萬一,爰于前年農工廳成立之時,向省政府請劃營前分縣全境為模范村,冀于此區域范圍之內,推行本黨對于農民一切政綱,使國民革命,得一部分成就” “有偉大的理想,沒有接受的民眾,到底是失敗的。我們中國的社會好象一大塊淖泥,要在這淖泥上建筑巨廈,必先把泥濘變成硬地。有坐寫字樓的工程師,沒有荷插挖土的工人,到底白紙上繪的圖,只是一張紙這教練工人的工作我想或許比工程師還重要”(10)。黃展云進一步指出:“中華民國的創造就像建一百階的高樓,我們模范村是在這高樓的基地上下一根樁,這一根樁能殻端端正正到堅實的地底,一百階的高樓不日便涌現出來”(11)。

李在全在其《民國福建鄉村建設運動研究》碩士論文中指出:“黃展云的鄉村建設思想來源有以下三個方面:首先,中國傳統文化。黃展云早年接受了較為系統的傳統教育,深受傳統文化影響。民本思想是中華傳統文化重要組成部分,“民”的主體即農民,這一思想對黃展云影響甚大。其次,西方資本主義思想。黃展云較早的接觸到西學,維新變法時期也曾向往西方文明,留學日本是較為系統地了解了西方資本主義政治、經濟思想,這一思想或多或少地影響了他后來鄉村建設思想和實踐。再次,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思想。這一思想對黃展云影響最大,黃展云是孫中山的忠實信徒與追隨者,從其早年革命活動和晚年的社會活動均可看出這一思想的深刻影響”。早在1922年9月4日黃展云做為福建代表參加孫中山在上海召開的“改建國民黨計劃會議” (12),國民黨“一大”后,新“三民主義”中的“扶助農工”政策,是黃展云創辦營前模范農村思想直接來源。

隨后黃展云在“營前模范農村”采取革除差役整頓警政、設立民團肅清土劣、清理丁糧改革賦稅、破除迷信倡導文明等一系列有效措施進行鄉村改革和建設,是全國首個遵照孫中山鄉村建設思想,并由地方政府直接領導的鄉村建設運動,對全國鄉村建設運動產生了一定的示范和推動作用。

(一) 營前模范農村是通過發展農業生產以建設鄉村社會

在《農功》一文中,孫中山說:“以農為經,以商為緯,本末備具,巨細畢賅,是即強兵富國之先聲,治國平天下之樞紐也”(13)。這即是說,農業是國家富強的基礎,在農業發展的基礎上,以商業調劑來交流貨物,便可使國家富強起來,社會也將趨于穩定。在孫中山看來,農業是國計民生的關鍵,如果農業發展不起來,農民就將陷入饑餓悲慘的境地,社會也就難有穩定可言。為了促進農業的發展,孫中山極力主張在農業中采用機器進行生產,把農業機械化看作農業增產的根本途徑。與此同時,孫中山積極倡導科學種田,認為農業的生機在于科學,必須把農業生產置于科學指導之下,才能充分挖掘農業潛力,提高土地單位面積產量,從而解決我國人多地少的矛盾。為倡導科學種田,孫中山主張測量農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并提出使用化學肥料和農藥,以提高土壤肥力,預防和消除農業生產中的病蟲害。(14) “清查戶口,整理耕地,調正糧食之產銷,以謀民食之均足” (15)。農業的發展,需要相應的制度安排與法律保障。孫中山設想通過立法,鼓勵農民進行糧食生產,保護農民的正當權益。這些措施對于農業的發展是有幫助,對于農村社會的改造則能起到奠基作用。

在建設“營前模范村”中黃展云忠實執行了孫中山先生的鄉村建設思想,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村政府成立之初,首先從清查人口、丈量土地開始,著手對田賦進行清理和改革,把隱瞞土地的地主大戶人家查出來,減免一般農戶的田稅,做到“有田有稅、田多稅多”,合理負擔。清理田賦之后,還成立了“營前模范村農民協會”,領導農民從事生產勞動,必要時調解佃農與地主的關系。同時無償地發給農民優良種子,并派農業技術人員下田指導,實行科學種田。聘請林業技術人員,建立公共苗圃,召集附近鄉民學習科學種樹,推廣鄉村綠化,改善農村環境。1930年春,“模范村”舉辦“營前模范農村農產品兢勝會”,展出農業技術員引進的麥子、土豆良種,以及家禽、海產品的優良品種,并進行評比。

“模范村”還組織漁業資源調查,讓漁民上岸居住,發展養殖和捕撈。開運河,灌溉大片農田;建立漁業基地,官民合辦小型發電廠和碾米廠,整修公路街道,修筑車船碼頭。“飛鴻”號小汽輪每日兩班來往于營前——福州之間,被稱為“模范村差船”。

黃展云還在營前模范農村設立農事咨詢處,補助農民知識以增加農作物之生產,“以備農民咨詢惟咨詢之事項,專限于農事范圍以內,如農作物種子之選擇,害蟲害菌之殺除,土壤之改良,水泉之調節,施肥之注意,各種農作物所適之氣候及土質,牲畜蠶桑之研究,新式農器之采用,農產藝術品之制造等農民可徑向或徑函咨詢處切實咨詢”(16)。

黃展云還親自制定了《模范農村辦理大綱》、《營前模范農村暫行章程》《營前模范農村禁煙條例》、《營前模范農村去毒社章程》、《營前模范農村辦事處辦理驗契規則》、《營前模范農村辦事處驗契辦法》、《營前模范村清查田畝規則》、《營前模范農村土地測量規則》,通過立法的方式促進鄉村發展,保護農民的正當權益。

(二)營前模范農村通過圍江造田,建造商業街以繁榮農村經濟

孫中山認為中國現在雖然是沒有大地主,但是一般農民有九成都是沒有田。因而主張“農民之缺乏田地淪為佃戶者,國家當給以土地,資其耕作” (17) 。

二十世紀初,福建各地農村社會呈現出衰敗景象,農村生產關系基本上還停留在封建的中世紀時代,土地問題嚴重,耕地荒蕪,地價下跌,生產凋敝;土匪軍閥橫行,鄉村土匪活動猖撅;鴉片泛濫,廣大農民生活絕對貧困化。

1929年,黃展云發動農民改造閩江河灘,打入木樁填土為地,不占用一分農田,建成了一條大道,道旁蓋起一色兩層高的樓式店鋪,形成全新的商業街,人們稱為“新街”。“新街”吸收廈門中山路“騎樓”的建筑風格,灰磚樓房,美觀實用,每十幢間辟有小巷,利于交通與防火。“騎樓”的屋頂,都有相通的平臺,每兩戶合建一座進出屋頂平臺的半亭式分厝,樓前則有避雨人行道。除店鋪外,還建有郵局、海關及其它服務設施,俗稱“廈門街”。建設“新街”,黃展云初衷是用一間間的騎樓從地主、鄉紳的手中換取土地,再無償分配給赤貧的農民,以實現孫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理想。

隨著商業街的落成,大批商店的開業,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商業網,貨暢其流,市面繁榮。

1929年柳衣在《營前模范農村游記》寫道:“從街頭到街尾,并沒有車馬的喧囂與男女的奔雜。但走出了村口,便是優秀的麥田一帶,更而,從平坦的阡陌中,可以直走上那四望空曠的山岡,這是可愛的田間;這是蒼浪的山上,這是值得我們憧憬的民間。街道,不消說是石子鋪砌的,頗清潔。最奇怪的是我竟看不到那通常鄉間最常見的跳叫的雞狗,和那老是橫臥街心的豬玀!在這平坦的道上,這自然是滯留的時間太短,或許是村政實施中的現象。至于店鋪,那似乎什么都有的。我現在回憶得來的,覺得理發店、青果攤,點心鋪等居多,除丁柴店和米店,大菜館也有一個,雜拌的蘇廣鋪也有,什么手電啦,手巾啦,票包啦,以及許多化妝品,引得許多不見世面的長發辮的鄉姑娘圍著看。但可惜我沒有進去吃大菜或買貨物,只是茫茫地走過。自然一前者是沒有人請,后者卻著實痛責于自己的腰包里銅錢并不多。否則,倒可以嘗嘗鄉間的菜館的味道與比較福州與這里的物價的”(18)。

黃展云又在江邊新尾街一帶修建民大型農貿市場,木頂棚、水泥地,貨架攤位排列整齊,既遮風避雨,又便于管理。漁業基地就近設在農貿市場附近,即捕即銷,減少中間環節,采購更為簡便,極大地繁榮了當地農村的經濟。

(三)營前模范農村通過整理金融吸取資金以發展農村事業

孫中山主張“農民之缺乏資本至于高利借貸以負債終身者,國家為之籌設調劑機關,如農民銀行等,供其匱乏,然后農民得享人生應有之樂”(19)。

當時,營前地區多數農民生活十分貧困,無力購買必要的生產資料,甚至連簡單的再生產也難以維持。農業凋蔽又加劇了農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形成惡性循環,農村各種形式的高利貸應運而生,十分猖獗。其中以經營錢莊進行高利貸活動尤為突出。在模范村轄區之內,就有大小錢莊二三十家。僅營前本村不足300米長的一條街,就有裕源、裕誠、資泰、飛來等4家。其他資本較為雄厚的商號,也競相兼營錢莊業務。這些票號大都沒有足夠的儲備金,用自己發行的紙幣做糧谷之類生意。低價進,高價出,放高利貸牟取暴利,從而加速了農村的兩極分化。“節制資本”成為模范村的當務之急。

黃展云在整理改革田賦,廢止包捐的次年,就著手整頓錢莊。檢查其儲備金,限制其出票額。從多方面控制錢莊的發展。制止其濫發紙幣。同時在營前瀛洲寺模范村辦事處創辦營前模范農村農工銀行。

中華民國十七年四月十九日福建省政府農工廳發出布告“為布告事照得本廳所屬營前模范農村為整理金融吸取資金以發展農工事業起見于村內設立農工銀行經營銀行業務兼發行正幣輔幣鈔票茲先發行一角二角五角大洋鈔票三種為便利商民往來”(20)。“村中農民經濟,極為困窘。因而高利貸亦益跋扈,本村創設后,以調劑金融救濟農民,急宜設立銀行。乃創立營前農工銀行,惟村中財政困竭,資本維艱,又不能招募商股,使救濟機構,變為營利性質。但于農工廳結束時,撥出廳費節省項下二千九百余元為資本而已。當十六年開辦時,以友誼吸收存款萬余元,乃試行以日息三毫貸借于農民,計開出貸借二百余戶,至該年七月底歸款,農民無一滯欠者”(21)。

營前模范農村農工銀行發行的一角、二角、五角三種橫式紙幣,紙幣的正中央印有黃花崗起義的紀念碑,在轄區76個自然村流通。并按貨幣發行額20—30%提成發放農貸,日息三毫,并制定《福建營前模范農村農工銀行簡章》。僅民國18年,就為200多戶農民和手工業者提供了低息貸款,抑制了高利貸活動,活躍了農村經濟,促進了生產發展,得到農民的普遍歡迎。貸款戶到期踴躍還貸,當年七月份全部自動還清,無一拖欠。實踐證明了“窮人是講信用的”。以上措施對當地農村社會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四)營前模范農村通過實施新式教育以完善鄉村社會

孫中山認為 “吾國雖自號文物之邦,男子教育,不及十分之六,女子教育,不及十分之三,其中有志無力者,頗不乏人。其故在何?國家教育不能普及也”(22)。因而要求“勵行教育普及,以全力發展兒童本位之教育。整理學制系統,增高教育經費,并保障其獨立”(23)。

黃展云是杰出的啟蒙教育家,早在1899年就創辦福州蒙學堂,倡導革命,培養出一大批革命志士,其中十數人成為了黃花崗烈士。在福州還創辦平民小學、海濱中學、獨青小學,私立法政學堂等,并首創女子師范學校;編纂了《高等小學修身課本》、《初等小學國語教科書》、《高等小學經訓教科書》、《最新婦女國文讀本》、《軍國民讀本》等多種新式教科書;為民國福建省首任教育部長,1927年任省政府委員時還兼管福建教育事業。他在創建“營前模范村”過程中特別重視對民眾教育,并主張:“革命之根本,在于教育。三民主義之得以實現,亦視國民教育之程度”(24)。

過去,四萬人口的營前地區僅有六所小學,其余都是舊式私塾,模范村建立以后,逐步把私塾改造為新式小學。為了提倡創辦學校,黃展云在“模范村“規定:“開辦費由鄉自籌,經常費則由村辦事處及本鄉分擔。凡本鄉能籌經常費若干,村辦事處亦加給經常費若干”(25)。這一辦法調動了各鄉辦學積極性,經過整頓,營前地區的新式小學從六所增加到三十四所。村政府將營前地區劃分為五個教育行政區,并設營前中心小學做示范,實行小學義務教育,頒布《營前模范農村實施營前鎮強迫教育辦法》,學生一律免費入學。牛背山營前中心小學奠基紀念碑上的“百年之計”四個字,體現了黃展云對教育的重視。

在“模范村”洞頭小學教育實踐過程中,學校是以“親愛互助”為校訓,本著“今天的事今天作”“不知亦能行”為信條勉勵師生,并將學校建設成“溝通社會,聯絡家庭”的橋梁(26)。

孫中山曾說過:“學校之目的于讀書、識字、學問、知識之外當注意雙手萬能,力求實用”(27)。因而“模范村”在教學上,黃展云還自編教材,結合農村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因材施教,如小學課程中設有“農村及家庭日常活動”“農村日見植物家畜”等。“模范村”還重視學前教育,創辦了福建省最早的一批農村幼兒班,幼稚園,“以解除農村家庭之痛苦”。重視平民教育,開設民眾學校,組織演劇和化妝演講,還發行旬刊與壁報,“以期喚起村人對政治之注意”。 開辦掃盲班,夜班(即夜校),設立“戒毒所”,創辦 圖書館,開辟公園和大型運動場,“以養成其高尚娛樂之習慣”(28)。推動當地農村文明建設。

(五)營前模范農村通過安置土匪游民以改造鄉村社會

辛亥革命前,孫中山著眼于聯系和利用會黨,準備通過會黨會眾發動反清起義,推翻清朝的統治。在孫中山看來,“土匪潰兵并沒有什么可怕”。游民也是孫中山革命之初依靠的力量,1922年4月,孫中山在與桂林《學生聯合會三日刊》記者的談話時曾說:“我們最初提倡革命的時候,沒有一個人肯聽的。但我先把一般無業的游民聯絡起來,替他們謀飯吃、找事做,他們便信我起來了”(29)。另一方面,孫中山主張“政府當設法安置土匪游民” (30)。他向國民黨一大提交了“感化并收容游民土匪提案”,建議“國家對于游民、土匪,于懲服的方法之外,須設法加以感化及收容。使即能獲得從事于社會有益之工作之機會”。孫中山關注對土匪游民的安置問題,其著眼點在于維護鄉村社會的穩定。

黃展云在青年時代,也曾通過“集會結社”來倡導革命,1922年,黃展云還奉孫中山指令任福建自治軍總指揮,負責收編民軍。當時,福建民軍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城鄉無業游民、市井無賴、亡命之徒等流民無產者和破產農民組成,黃展云深感民軍有時是“革命的力量”,有時則是“革命的對象”。對散匪游民危害性更是身有體會。

當時,營前地區土匪稱霸,盜賊橫行,綁票等惡性案件時有發生。“模范村”一方面大力宣傳新理想,新生活,號召土匪棄暗投明;另一方面,則出動武裝警備隊四處搜捕。對攔路搶劫犯,作惡多端的綁匪一一公開審判,逮捕法辦。“當十六年春間,本村西南一帶與內七里毗連區域,土匪時來侵擾,桃源各鄉人民,晚間均匿居山穴以避匪患。本村開設,民眾群來訴苦,村辦事處乃向軍事廳請領毛瑟槍三十枝,派有軍事學識者帶警兵數名,于桃源鄉設立民國編練處。附近各鄉人民,藏有槍械者,均呈處烙印給照編入民團,由編練處為之訓練。當時桃源鄉民團有四十余人,皆勤于訓練,本鄉積匪,聞風逃避。同時內七里藍布著匪由省防司令部逮捕”,“至今匪患已息”(31)。

“模范村”還通過召開鄉民大會,對一貫仗勢欺人的土豪劣紳、地頭蛇進行說理,揭露,批判,滅他們的威風,使他們不敢再行作惡,不欺負良民,不敲詐百姓。《營前模范農村概況》記載“村中土劣分為兩級,一為智識階級,其害在勾結官吏,教唆司法,包辦非法捐稅,欺諞人民,如玉田鄉被號為皇帝之滿清秀才鄭某,營前鄉被號為五帝之北京學生林某是也。一為無業階級,以暴力橫行鄉里,欺凌弱小,如洋嶼之十八幫是也。村辦事處力向進攻,村民眾亦乘時起而告發,懲辦之后,帝座既傾,無業惡棍亦漸解體,現在不復能為營前村人民之害” (32)。出現了“夜不閉戶”的社會安定秩序。

(六)營前模范農村是以實行地方自治為核心發展民主

中國傳統鄉村社會實際上是一種“宗族自治”的熟人社會,中央所派官員到縣衙為止,縣以下并不承認任何行政單位,縣以下就是民間。早在1897年8月,孫中山就提出:“人民自治是政治的極則” (33)。地方自治在孫中山思想體系中占有極端重要的地位。1912年孫中山先生提出“政治的基礎,在于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者,國之礎石也。礎不堅,則國不固”(34)。他在《地方自治實行法》中規定:“地方自治之范圍,當以一縣為充分之區域。如不得一縣,則聯合數鄉村,而附有縱橫二三十里之田野者,亦可為一試辦區域,其志向當以實行民權、民生兩主義為目的”(35)。在孫中山看來,將一個縣的全部農村組成為一個地方自治的基本單位,有利于實現民權主義和改善民生。“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36)。地方自治的事項主要包括“清戶口、立機關、定地價、修道路、墾荒地、設學校”(37)。

因此,在孫中山的視域中,地方自治是對鄉村社會進行有效治理的途徑。地方自治團體,“不止為一政治組織,亦并為一經濟組織”,是“一政治及經濟性質之合作團體”。既然如此,就應當舉辦各行各業的合作經濟,如農業合作、工業合作、交易合作、銀行合作、保險合作等。事實上,地方自治機構舉辦合作經濟,是改造鄉村社會的重要手段,通過舉辦合作經濟,培養農民的合作意識與合作觀念,有利于鄉村社會秩序的重建。1928年9月國民政府公布的《縣組織法》就規定了縣政府的國家行政地位和村里(民)的自治地位,認為“地方自治,為訓政實施之基礎,而鄉村自治,又為地方自治之造端,鄉村自治不良,則縣自治無由完備,而訓政設施,亦感困難”。

在黃展云制定的《營前模范農村暫行章程》中規定:“本村村長有指揮監督全村行政事務之職”,“財務系,代理征收國稅省稅,擬定預案,審核支出收入,籌劃增加歲入,訂正捐稅征收章程”;“教育系,籌設各級小學校,籌劃民眾教育,籌劃學校經費,籌設關于社會風化各組織”;“建設系,改進農業,發展工商事項,建筑道路,改良水利,開通航路,其他建設事項”;“警備隊,執行禁令,維持公安”;“村金庫,出納款目,保管銀錢”;“農工銀行,調劑社會經濟,監察私立銀莊,吸集資本充處務建設,籌設各種保險救濟民生”;“仲裁委員會,調解人民爭議”(38) 。

從“營前模范農村”的組織及其章程規定可以清晰知道,福建省政府和黃展云力圖打破農村傳統社會結構,建立自治模式的地方行政制度。黃展云的愿望是“欲使本村政府實現為民眾政府,建設成為廉潔政府”,力矯“數千年專制之流毒”。并表示:“本村設立,力矯茲弊,對于民眾事件,為之設計劃,為之排障礙,為之爭利益,務表示政府為民眾而設之意”(39) 。

黃展云遵循孫中山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思想,首先取消舊式縣衙門,建立了民主化的村政委員會,設有民政、財政、建設教育、行政等部門主持日常事務。遇有大事則集合民眾、鄉紳民主商量,征求意見。又設立仲裁委員會替代舊司法機構,以實現孫中山先生的民權主義思想。同時模范村精員簡政,各部門只設助理員和干事,沒有冗員,辦事效率高,隨到隨辦,從無積壓,又節省行政費用,群眾非常歡迎。“模范村”還制定了《營前鄉自治籌備委員會組織大綱》,統一指揮實施“促進本鎮自治事項”,同時根據“鄉鎮自治施行法”設立營前模范村國民訓練講堂,并“以根據三民主義訓練真正行使四權之國民為宗旨”(40) ,宣傳、踐行孫中山地方自治理想。

1928年2月黃展云向省政府提出“設立模范縣以立省治基礎案” (41),在此其間黃展云還成立“三五社”,以研究、宣傳“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 “五權憲法”也是孫中山創設的,其包括“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彈劾權、考試權”(42) 。

1932年,福建省政府還聘黃展云為 “省自治籌備委員會”委員,參與組建事宜(43)。

黃展云為省農工廳廳長,親自出任模范村村長,他平易近人,一心為人民辦事。所以“模范村”試驗中途停辦后,村里建了一座紀念碑,上面刻著“遺愛”兩個大字,以紀念黃展云把一片愛心留給人民。

一九二九年十一月到十二月,福建【民國日報】連續刊登柳衣的《營前模范農村游記》,真實地描述了當時營前模范農村在孫中山鄉村建設思想指導下呈現出的新面貌:“它正在實施鄉鎮自治——有模范農村在,并且它有福州或是別處所領受不到的一點樂趣,那就是捐稅很少見和地方秩序很安寧。它是恰合于“人人有飯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房住”的原則。沒有流氓的折稍,沒有土匪的綁票,更沒有暴斂橫征的把戲,沒有殺人縱火的勾當。它有的只是‘太平’,一種淳樸的且是孤陋的意味中所蘊蓄著的太平。而這太平之中又透露著將來的新的氣象、幸福和光明” (44)。

 

中國鄉村發現網自:辛亥革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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