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近年來,在全球化不斷推進、人口遷移加劇以及互聯網廣泛使用等現代流動背景下,鄉村社會日益被流動所解構和重塑,鄉村治理的基礎發生了變化,其治理范式也亟待轉型。有學者從空間角度來把握中國傳統基層社會的變革。然而,對于此類現象的經驗研究和理論提升卻嚴重不足。基于吉登斯的“脫域理論”,結合一個村莊的實地調研,本文提出了“脫域性治理”概念,與傳統時期的“地域性治理”有所不同,“脫域性治理”的核心在于“流動”,它更強調因流動而帶來的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治理客體的流動性和治理手段的多樣性,并對此進行村莊層面的經驗解讀。“脫域性治理”基于“變動取向”,是對當前鄉村治理新模式的一種高度總結,提出了中國鄉村治理的急劇轉型和可能的一種治理方案。
摘要:脫域性治理;地域性治理;流動;鄉村治理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推進和互聯網的廣泛使用,人類社會的流動性大大增強,人、信息、資本、物品溢出了傳統的時空范圍。“資本、物體、人和信息與日俱增的移動特性正在將一個‘社會性的社會’建構成‘流動性的社會’”[1]。鄉村社會亦如此,當前許多國家都面對著一個與以往不同的“新鄉村”(new countryside)。各種類型的流動和變化正重塑著地方的社會結構、日常生活和價值觀念,挑戰村莊原有的治理結構、體系和能力。流動鄉村的形成無疑給傳統二元化、靜態、外部性和管制性的治理模式帶來挑戰。
國家治理方式與基層社會結構之間的調適,是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長期核心命題。學者們在治理特征、治理格局、內容、路徑選擇、關鍵措施、社區公共空間和政府角色等方面開展農村治理的研究。對流動性與治理的關系方面的研究較少,主要集中于流動性的理念分析[2]、理論分析[3]、城市流動[4]及流動中的貧困[5]等。雖然已有研究開始逐步探究流動和治理的關系,但仍然少有研究關注在流動性成為社會主導法則的背景下如何將流動納入鄉村治理體系,流動性被有意或無意的忽視。長期處于主導模式的傳統治理難以有效回應流動性帶來的系列問題,這直接影響到鄉村治理研究的繼續推進。因此,亟需尋找更加具有解釋力的研究范式。總之,在當前中國流動性已經重構鄉村治理基礎的語境下,本文提出“脫域性治理”的中國鄉村治理范式。何為“脫域性治理”?“脫域性治理”是否可以替代傳統“地域性治理”(1)?這值得不同學科深入考究。
二、“脫域性治理”:“流動”下的中國鄉村治理新范式
(一)流動:鄉村社會新特質
中國傳統村落在此前被理解為是一個生產性的、以農業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為基礎的地域共同體,其最大的特征在于農業、土地、村民、鄉村生活等村落構成要素以高度重疊的方式聚合存在。因此,傳統鄉村社會具有“獨立封閉社會邊界的社會實體”屬性[6],具有熟人社會的“社會底蘊”[7]。傳統村落被鎖定在特定的時空范疇,呈現出封閉和靜止的特性,“有物質的基礎”和“可以觀察到的”[8],或是“人們生活有時空的坐落”[9]。
伴隨市場化、工業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趨勢加劇,流動性不斷改變地方社會。時下的經濟發展、技術進步和國家建設等不斷地推動社會變革,中國流動因素不斷增多,流動已然成為日常生活的一種常態和中國社會發展情境的一個重要特征。大量數據顯示流動性正在形塑中國的空間、社會、經濟和文化,其影響力日漸增強。地方的鄉村社會不再是內生、穩定和僵化不變的,而是內外共生、動態和關系化的。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6年中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2016年中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817億人,其中外出農民工占60.1%,外出農民工當中,跨省流動農民工有7666萬人。而本文的流動內涵并不僅僅指人口流動,更多指資源、信息等的流動和跨時空組合。“流動不僅指的是物體的移動,更包括宏觀的人、物體、資本、信息的流動。這些流動不僅關涉一種移置,更關涉與其相關的權力和意義。”[10]總之,流動已成為中國最鮮明的特色,流動性空間實踐不僅與地緣空間有關,也從側面反映了人們在流動過程中復雜的社會屬性、政治關系與權力關系。
(二)“脫域性治理”:流動中的鄉村治理新范式
流動性的增強體現在穿越距離所用的時間大大減少,地方中的社會關系跨越廣闊的時間和空間進入全球體系中“再聯結”[11]。雖然流動并不是新的社會現象,但是流動性作為一個重要的研究視角直到最近才受到學術界關注[10]。流動性正在成為地理學、社會學、人類學等學科領域重要的研究視角。對流動的研究正在超越地理研究和社會研究的二元視角,在多元視角中整合形成統一的研究框架,上升為一種“新流動性范式”[12]。“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挖掘和討論流動,以及流動引發的一系列變化所包含的各種意義和豐富的社會實踐”[13],主張多維度和系統性地對各種鄉村流動實踐進行深入分析。社會科學研究中的“流動轉向”[14]反思以往恒定性的研究范式,“不再將世界看作由黏滯的空間中所固化的物品組織而成的,而認為社會由流動所構成”[13]。鄉村社會基礎正在發生改變,導致原有的地域性治理模式難以適應治理基礎的變化,需要進一步反思鄉村社會治理模式。流動和流動的關系網絡構成當前鄉村治理的基礎。新的治理觀,要立足于流動性的秩序觀,要建立法治架構規范人與人之間關聯的規則,充分發揮農民自我管理的機制。其基礎在于鄉村是“高度變化、多中心、開放的網絡節點”,其目標導向是形成更有效的資源流動來增強鄉村社會的活力,提高治理現代化能力。“脫域”(disembeding)是英國社會學家安東尼?吉登斯提出的一個概念,描述現代時空轉換組合中社會關系的重構以及社會變遷的特征,指“社會關系從彼此互動的地域性關聯中,從通過對不確定的時間的無限穿越而被重構的關聯中‘脫離出來’”[15]18。時空分離是脫域的初始條件,“時間與空間的分離也是辯證的,也產生一些對立的特征。此外,時空分離又為它們與社會活動有關的再結合提供了基礎”。社會關系和信息交流從具體時空情境中脫離出來的同時,也為它們的重新進入提供了新機會,具有“在地化”效應,時空被重新組織起來構造關于經驗世界的宏大框架。他認為有兩種脫域機制,即象征標志和專家系統。前者指相互交流的媒介,它能將信息傳遞開來,用不著考慮任何特定場景下處理這些信息的個人或團體的特殊品質[15]19。在鄉村社會中,社會快速流動,人是移動的,是動態的,是穿行在“網格”之間的,信息和價值觀等通過網絡、圖書、報紙等媒介不斷地在鄉村和城市之間進行傳播和交換。鄉村生活和鄉村社會關系皆因貨幣的流通、紙質媒介和電子媒介等現代高科技的運用而脫嵌于物理性的地理空間。“通過對‘缺場’(absence)的各種其他要素的孕育,日益把空間從地點分離了出來,從位置上看,遠離了任何給定的面對面的互動情勢”[15]16。基層組織可以超越“物理的現實”對行動加以協調。“專家系統指的是由技術成就和專家隊伍所組成的體系,正是這些體系編織著我們生活于其中的物質和社會環境的博大范圍”[15]24。吉登斯所謂的專家系統指咨詢律師、建筑師、醫生以及其他專業人士,“這些融專業知識于其中的這些體系卻以連續不斷的方式影響著我們行動的方方面面”[15]24。鄉村社會的運行和發展逐漸由一套正規的、科學化的、規劃統一的專家規劃所指引,鄉村住宅由城市建筑師、規劃師、設計師等實行統一規劃設計和打造,鄉村道路設計由路政局等專門下派道路勘察師、設計師、工人等共同設計和修建,鄉村灌溉設施和農業水由農業局指派專門人士來選址、規劃,新鄉村建設集中居住由新鄉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負責等。鄉村建設高度依賴于國家的水利局、交通局、住建局等分工細化的專家系統。因此,“脫域性治理”范式建立在鄉村社會流動的基礎上。
概括而言,本文所說的“脫域性治理”是相對于“地域性治理”而言,地域性治理的前提預設是“地域”被視為社會生活和治理的中軸,地域中包含穩定性、親密性、相似性等特質,其價值是“穩定取向”的。然而,與日俱增的流動性給傳統的“地域性治理”帶來諸多挑戰:一是“地域性治理”缺乏對空間變化的足夠敏感度,在處理跨時空問題上缺乏應對能力;二是“地域性治理”難以依托本域內資源來應對不同流動成員的需求,尤其對于流動性較高的人群缺乏整合能力;三是“地域性治理”難以形成應對流動性挑戰的空間策略和現代技術手段。
總之,“地域性治理”是基于“穩定取向”,而“脫域性治理”傾向于“變動取向”。具體而言,“流動性治理”可分為兩個層面:一方面就表層而言,“流動性治理”指對居住的流動性(長時段、長距離流動和短時間、短距離流動)采取的治理策略、手段和方式;另一方面就隱喻而言,“流動性治理”指的是對權力關系變化、社會結構再生產、階層分化等采取的系列治理手段和策略。地域性治理與脫域性治理的比較如表1所示。
三、“脫域性治理”的經驗解讀
(一)琵琶村:一個日益流動的村莊
2017年8月,四川省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和西南財經大學專家調研組一行數人就鄉村治理問題赴巴中和德陽進行了重點調研,與市發改局、農業局、糧食局、民政局、財政局等職能部門進行了座談,與基層干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普通農戶代表也進行了交流。其中,琵琶村是調研走訪的重點村。琵琶村位于四川省巴中市永寧寺鎮,5個村民小組,3個新農村聚集點,共287戶1287人,其中有6戶在鄉鎮購買了商品房,300人外出務工。2015年前,琵琶村的治理主體主要是村兩委,盡管有少數民主協商的成分,但村莊治理的“管控”色彩較濃,這大大影響了治村效果。
隨著流動而來的是治理對象的流動性,流動無時無刻不在規訓和引導著居民生活方式,同時也給治理帶來了諸多挑戰。正如朱曉陽在對云南小村的觀察中發現,發展會帶來各種變化,“(村民)在其棲居的環境中延續、建成,甚至發明傳統”[16]。近年來,琵琶村因人口不斷流動、國家基層政權建設、旅游業興起等新變量的加入而導致村莊邊界不斷移動和模糊。村莊內部外出務工人員不斷增加,帶走鄉村的知識、習俗、文化等,回鄉創業的也不少,從城市帶回來信息、資源、知識等,村莊實現了充分的信息交流。村莊內部自發動力正在從內部對村落邊界和內部構造進行徹底的消解和重塑。新鄉村建設、農民集中居住、農業產業化等國家力量也在不斷沖擊和重塑村莊性質和邊界。城市消費不斷蔓延到村莊內部,人情市場越來越大,購買奢侈品日益常見,炫耀性消費日趨明顯等,這些市場力量同樣也在不斷沖擊村莊社會結構。在村落、國家、市場三種力量的耦合助推下,琵琶村被裹挾進入一個流動的時代。
村干部和村民也自下而上地進行變化的意義解讀和使用方式的再詮釋,村莊治理策略也在發生著權宜性調試。流動性在不斷塑造基層社會事務,也在持續性對基層治理提出難題,同時也帶來不少機遇。近年來,隨著治理概念的不斷普及和實施,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也在基層社會倡導和落實。為了積極響應中央號召,地方社會不斷將治理付諸于實踐,琵琶村也不例外,琵琶村積極踐行治理之路,治理的核心要素是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和溝通性,協商不斷增多,這主要表現為在村支部的領導下,村里成立了多種類型的協會,如由老人組織起來的老協會,專門從事花卉批發的花卉經濟合作社,從事苗木交易的苗木經濟合作社,4個家庭農場,專門針對婚喪嫁娶的紅白喜事會等。琵琶村的治理模式被定義為“一核多元”,即以黨支部為核心,多元組織積極參與的治理新形態。
(二)“脫域性治理”的經驗分析
琵琶村的變動倒逼村莊治理模式的創新,使后者在治理主體、治理對象、治理手段等方面需要繼承性發展,甚至革新。新的治理模式需要回答“在流動的時代背景下,脫域性治理如何可能?”因此,下文將結合調研情況,從“誰在治理”“治理誰”“如何治理”等三大議題出發,分別嘗試給予回答。琵琶村的脫域性治理框架如圖1所示。
1.治理主體:現代精英的再生產與行動者網絡的構建
治理的核心意蘊是實現多元主體的協商式治理,將管制下被視為治理對象的民眾、民間社會組織等作為治理主體來看待。琵琶村的村莊治理模式被稱之為“一核多元”,“一核”指村黨支部,“多元”指老協會、紅白喜事會、家庭農場、殘聯和專業合作社等組織,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社區日常事務。“一核”和“多元”是“主體間性”(2)的關系,兩者同時作為治理主體,共同管理村莊公共事務,開啟了村莊聯合治理的新篇章。琵琶村的政治結構是主任與書記一肩挑,村黨支部強化了自身的領導核心地位,負責領導村級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和公共服務,強化黨組織的領導作用作為基礎性的環節。兩委和多元組織積極引導農民,規范農民和社會組織等不當行為,有效督促和指導老協會、紅白喜事會等組織切實解決農民問題。
“現代組織能夠以傳統社會中人們無法想象的方式把地方性和全球性的因素聯結起來,而且通過兩者的經常性聯結,直接影響著千百萬人的生活”[15]11。近年來,國家大力提倡培育和孵化社會組織,促進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推動社會治理重心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鄉村社會組織在全國各地不斷涌現,琵琶村社會組織不斷建立并蓬勃發展起來,樞紐整合能力得到增強,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供給的力度增加。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社會治理結構中起到的作用同樣不容小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直接對接市場,能夠捕捉到市場的微小變化,關注投入與產出等現代精神。同時,村里也鼓勵村民回鄉創業,鼓勵村民進行多樣化種植。
小黃是一名種糧大戶,平時除了種田外,還積極參加村莊事務,她教會大家使用微信,使村莊事務能夠傳達到每一個村民。此外,她還鼓勵大家種植山地黃梨和玉米套種。作為與市場緊密接觸的小黃,其能夠得到市場的最新信息。村委會積極采納意見,并號召部分村民種植,因為產業不能大家一窩蜂上,需要搞多樣化種植,多種種植結構利于規避市場風險。一兩年后,村民獲得了豐收,收入水平也直線上升,黃梨開始形成一種品牌效應。此外,她還打算大力發展山地訂單農業,減少運輸環節,采取網絡銷售的方式,多渠道銷售。(訪談錄音,BJSX20130805)
經濟合作組織直接對接市場,鄉村產業靠經驗難以發展,因此需要一手抓科技,一手抓市場,需要依靠電商等渠道拓展市場。經濟合作組織將企業家精神和自由競爭機制引入村莊治理,這是對治理理念的解構和重塑,可以解決村莊治理無效、成本高等難題。此外,其自身的責任意識也在參與治村的過程中逐漸加強。村干部充分引導,在確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個體私人利益的基礎上,實現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共容。
老協會在村莊治理中發揮的作用較大,一方面,老人跳壩壩舞就是由老協會組織和管理的。女性老人走出小家庭,在集體歡騰中找回共同體的感覺和集體公共精神。社區凝聚力在現代流行舞蹈中逐漸得以增強,村民的情感在現代新型紐帶中得以鞏固和升華。另一方面,鑒于村莊留守兒童較多,父母常年在外務工,兒童的孤單、焦慮等情感問題不斷蔓延。老協會倡導成立親情家園,通過不同方式督促在外務工的父母常打電話回家,幫助留守兒童快樂成長。修建兒童樂園,讓他們通過玩耍形成相互幫助的友好氛圍,緩解父母在外給兒童帶來的諸多情感、生活和學習等問題。
鄉村治理處于國家治理的末梢,村干部所要面對的是基層民眾日常生活中諸如家庭矛盾、鄰里糾紛等小事和細事,但“小”和“細”并不意味著事情不重要,與國家宏觀治理高度依賴于大型的科層體系來處理分門別類、有章可循的大事不同,這些小事與村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較瑣碎,呈現出不規則性、非程式化和碎片化等基本特性。各種類型迥異的社會組織恰逢其時,可成為“兩委”的左膀右臂,滿足村莊生活錯綜復雜的需求。社會組織與“兩委”的良好配合,事無巨細,社會治理的協同效應得以充分彰顯,使得村莊所有事務統和起來,并得到最大程度的回應,社會組織起到了一種深入不同公共事務領域的微治理作用,確保元治理和微治理的良性互動。在同一場域中展開行動,不同組織間相互合作、制約和妥協,形成了現代背景下獨有的動態平衡的權力關系,實現哈貝馬斯所建構的溝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亦即所有成員,包括政府、民意代表、普通民眾等,在面向公共問題解決的共識前提下,理性地表達、傾聽與了解自己與他人的意見、價值以及選擇,在社會關系網絡中彼此充分理解。
琵琶村的治理模式即是一種典型的“脫域性治理”,一方面體現新型治理主體對流動性事務的治理,構建出一套完整和彈性的行動者網絡,實現元治理與微治理在新流動下的良性互動。另一方面,該村莊治理模式充分結合地方特點,實現政策的融通,做出了因地制宜的治理決策。此外,村集體在治理理念上也有一個重大轉變,如村集體對農民群體的認知發生了變化,認為農民是“農民+城市”結合體,是一個新型農民群體,即老人經過了革命的洗禮,年輕人經過市場化熏陶。再如村集體對階層分化、權力關系生產和結構變動等有了更好的應對能力。
2.治理內容:位移的流動性和關系實踐的流動性
近年來,在國家主導的城市化模式下,大量村莊“撤村并居”,“村改居”社區廣泛出現。其實質是依靠國家行政力量,自上而下、由外而內地參照城市社區管理體制來再造鄉村社區。“村改居”中的專家系統如表2所示。2015年,琵琶村開始實施村改居活動,50戶為一個單元。從傳統鄉村到“村改居”社區,琵琶村的住房樣式和社區的空間布局發生了劇烈變化,同時,集中居住要實現對日常生活的控制和管理,其過程充滿了各種力量的沖突和妥協。
從效果而言,集中居住降低了公共服務供給的成本,節約了水電氣,村民間可共享較多信息及較為安全、清潔的水和環境。但在明確規劃的“村改居”社區中,中心、路徑和邊界等城市要素替代了傳統鄉村的無規則蔓延,“通過采用同質化、層級化和碎片化等方式來塑造空間,作為其社會統治活動的制度和地域基礎”[17],過度格式化、標準化和立體化與地方生活方式的差異性的矛盾不斷凸顯,直接導致聚集區村民的空間不適應。高密度的居住方式和統一的標準規劃帶來的擁擠感和養牲口的不便性導致矛盾不斷、糾紛常現,反而惡化鄰里關系,親密社會網絡遭到破壞,公共空間逐漸陌生。此外,集中居住帶來的生產半徑擴大,導致農民的耕種成本增加,勞動強度增大。社區治理結構和社區需求之間的張力影響著社區治理功能的實現,對傳統村莊治理模式提出嚴重挑戰。治理不僅是一個結果,更是一個過程。地方政府提高治理能力和完善治理體系過程中,除了依靠正式制度外,還應充分關注基層社會的復雜性及其與正式制度的適恰性,“空間富含著社會性,體現了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的脈絡”[18]。
空間的變革既是資本運作和權力分配的結果,也是產生新的權力格局和社會關系的原因。新的空間在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重組過程中被建構出來,而作為一個動態的實踐過程,空間也會進一步對社會關系和秩序進行再生產。為了整合被擊碎的社區共同體,實現基層的有序運作,必須對新的空間詮釋和治理架構更新。首要問題就是如何重建良好的社會生活秩序,及實現居民對于新集聚區的基層地域認同。琵琶村村干部積極開會,多方收集意見,最后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落實:
一是在村落邊緣開辟專門的養豬場,既避免污染滯留人口聚居地,又滿足了部分有養殖需求的村民。二是根據土地流轉數量重新確定集中居住農戶數,盡可能降低因居住農戶聚集而產生的生活污水、噪聲等問題。三是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灌輸和傳統親情關系的重構,最大可能促進鄰里關系和睦,營造出具有新的集體認同感和集體記憶的社區情感共同體。
琵琶村的治理實現了在發展中解決問題,在解決問題中實現良好治理和有效發展的多重目的。由于較多人外出務工,土地閑置較為嚴重,再加上集中居住導致農戶生產半徑較遠,無形中增加了耕種成本。兩委號召村民開會,最終大家同意將土地集中起來,承包給本地人和外來人耕種。琵琶村的產業結構調整與農民集中居住實現了有機結合,既解決了集中居住導致的生產半徑增加的問題,又喚起了現代社區公共精神。承包戶的入駐及帶來的信息、資源等再一次對琵琶村的社會空間和物理空間結構進行重塑。在圍繞土地流轉開展的“經營村莊”的活動中,居住集中和土地集中同時進行,村莊的“再造”運動得以完成,在傳統公共空間式微的同時,集中居住區修建的廣場等作為新的社區公共空間開始崛起。村干部將溫情延續到看似陌生的城市化的集中居住區,以全心服務作為治理理念,根據新的空間特征和村民使用需求探索新的治理策略,即通過公開討論、協商談判、資源交換、協調互動等確保集中居住工程最大程度契合琵琶村實情。村民長期生活在一起形成的集體記憶、鄉土文化和禮治格局,仍舊在集中居住區得以延續和發展,地緣和親緣成為村民相互之間信任的基礎,呈現出社區原有的底色。同時,業緣和契約等成為構建村民關系新的紐帶,彰顯出流動背景下現代社區的印痕。居住集中和土地集中背景下村莊治理并未呈現如福柯所描述的“全景敞視主義”,“一種廣延性權力以一種確定無誤的方式統治每個人的肉體,使該城鎮變得靜止不動。這就是一個治理完善的城市的烏托邦”[19]。而是一種“共景監獄”,即“公眾不在凝神聆聽管理者的聲音,人們在交頭接耳中溝通著彼此的信息,設置著社會的公共議程”[20],且權力的中心并不僅僅在兩委手中,也時常掌握在村民手中。在集中居住的安排設置中,村干部主要依據政府下達的關于新農村建設的一系列文件,這些文件成為琵琶村治理的制度性資源。然而,村干部也并未忽視基層社會的復雜性,采取合理移動政策邊界的辦法來確保政策最大程度契合村莊實際。在空間策略方面,一方面確保村莊的優良傳統文化和習俗等自覺存留,空間依舊豐富多彩,另一方面是對現代化的合理擁抱和借鑒,空間被賦予多樣化和便利性。新空間策略可以有效應對高密度、立體式空間,迅速建立起有序的生活秩序,同時也對原村莊治理遺產進行有效繼承。集中居住可視為一種整體性重建工程,“這種整體重建既包括在新型城鎮化戰略中處理城鄉關系、解決鄉村發展問題等方面的新規劃、新政策,也要將宗族、血緣、道義和行政等多種因素融為一體,是一種外在空間結構與內在行動、人文社會與自然環境共生發展的新型共同體”[21]。新型治理方式遵循著“在社會中尋找社區的初級群體的感覺”,即“共同體意味著的并不是一種我們可以獲得和享受的世界,而是一種我們將熱切希望棲息、希望重新擁有的世界”[22]79-80,“社區共同體應該是一個溫馨的家,在這里我們相互依靠,相互幫扶”[22]。村改居項目最后呈現追求人與人關系的重建、營造社會團結活力,趨避“原子化”“過疏化”等轉型社區的新常態,彰顯作為整體的共建共治、共享共榮的“共同體”意義。琵琶村的集中居住混淆著制度的可能性和執行中的被抵抗,顯然,基層干部并非全然僵化依歸國家邏輯,而是實現自下而上的空間使用需求如何與自上而下的空間建設之間的妥協融合。
此外,在基層實踐中,在辦夜校、農業技術人員培訓和黨建等諸多村級公共事務中,村民和村干部能結合鄉村與村外信息,走出獨特的治理之路。如舉辦鄉村農業技術人員培訓會,解決農機體系脆弱,發展中藥材、木耳等特色經濟缺乏人才等問題,不斷將農業產業鏈推向縱深,從而提高村民收入。組建鄉村俱樂部,采取村民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文明禮儀,通過流動車,村莊舞臺表演,大幅度提升現代道德與精神文明。村干部既能積極響應中央政策,又能結合村莊實際,進行政策與鄉村社會實踐的友好銜接。琵琶村“流動性治理”強調對位移的流動性和關系實踐的流動性的治理,集中體現為對本地域內的公共事務和跨地域的公共事務進行治理,對公共秩序進行重塑,使地方福利得到提升。
3.治理手段:被“脫域”的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規民約在琵琶村的生活、生產和法律實踐中扮演重要角色。區域特色鮮明的村規民約報駟馬鎮政府備案,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成為琵琶村以德治理、依規治理的重要依據,成為依法治理的重要補充力量。村規民約的制定,先由村兩委和老協會形成初步方案,而后廣泛征求村民意見。村規民約的象征符號及載體如表3所示。村規民約最初樹立良好的酒席之氣。2013年,村規民約只是“寫在墻上,供人膜拜”,是“蜂窩煤”政策(3)。近年來,琵琶村經濟收入增加,辦酒席成風,百姓怨聲載道。村干部將辦酒席納入村規民約來管理,并做出了詳細規定,即辦滿月酒只有第一胎可辦,60歲以上的老人祝壽可辦一次,畢業酒只有考上本科才能辦。在規定開始實施時,遭到了村莊40%的人反對,廚師的反對最為激烈。
“公眾參與、基層治理等強調國家與社會互動的新實踐,使之脫離工程技術的范式而轉向社會化的公共政策”[23],新治理實踐需要關注多元的聲音和差異性意見。針對反對的廚師,村干部只有不斷做思想工作。贊同新村規民約的廚師,村干部采取樹立榜樣的方式給予激勵,讓典范帶動非典范。因此,村規民約在村里也被稱之為“苦條款”,其艱難歷程可從以下案例得知。
2014年,陳姓村民的孫女考上衛校,想辦酒。黨員代表極力勸阻,即使辦了,大家也都不參加,一定要去的,就不給辦社保,不評先進。該村民的孫女就在網絡寫文攻擊村委辦事不公,這件事引來了紀委的調查。村干部很無奈地說,“土辦法也是需要依法依規的,不執行的話,是村干部的失職”。后來經過兩委和老人協的不斷勸說,再加上表揚等策略手段的運用,這場跟村規民約不符的辦酒也就取消了。(村干部,2017)
可見,村干部始終堅持公平公正的治村原則。衛生公約是在新鄉村建設中增加進村規民約中的新內容,對屋前房后和室內東西的擺放等有嚴格要求,具體內容是“五不準十必須”。對于違規的人,不直接罰錢,而是采取在村委公示欄張貼曝光,采取“大字報”的形式讓其丟面子來進行懲罰。畢竟,在同一個村落中,大家抬頭不見低頭見,總會顧及面子。因此,這一招很管用,大部分村民都很認可。
琵琶村倡導村規民約的制度實踐已經成為一種對資源的使用和收益進行分配和協調的政治過程,體現了政府、個體、社會和市場多元權利主體的利益訴求與互動博弈,行動博弈的構成就是村莊的生產過程。村莊公共制度的決策和實施將村民納入決策流程,是對村莊治理的一種互動性展現。村規民約的強制推行預示著一種面對面為基礎的信任關系被抽象契約的信任關系所替代,身份社會逐漸向契約社會轉變,但這里的契約仍兼顧了親緣性關系和地域特性,是村莊公共選擇的結果。以村規民約的形式使辦酒席、環境衛生保護等具有了較大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同時,也保證了國家法的有效貫徹和實施,在合理和合法之間進行不斷調試,最終實現既合理又合法。村規民約與國家法律形成互補效應,能更好地契合村莊社會結構和鄉土社會生活邏輯,通過村規民約建立村莊公共性,村莊治理既能結合鄉土社會規則,又能吸收國家規則,激發村莊內生公共性的產生,確保村莊自發的動態秩序。肯定鄉村精英的功能,并不是說鄉村社會的發育應永遠停留在精英層面[24]。精英治理只是一個特定的過渡階段,將來的發展應該是在法理規范的基礎上發揮精英治理的功能[25]。
琵琶村的“流動性治理”強調以網絡替代地域,重視新型手段和策略的適恰性運用,及發展出一整套提升政策流動性的治理方案,最終實現對流動性公共議題的合作治理模式和發展治理策略。
四、結論和討論
(一)小結
中國傳統治理模式始終將城市和鄉村作為二元分割來進行敘事。在鄉村,人民公社和村委會、村支部對本公社或本村的農民進行地域性的靜態治理。然而,隨著流動態勢的形成和資源跨區域流動,傳統二元化的、靜態的、管制性的治理模式已經無法有效應對流動所帶來的社會問題,這就要求鄉村治理機制和模式改變,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基礎。鄉村社會不斷受流動因素的影響,鄉村社會治理事務同樣在不斷變化。鄉村日漸脫離地域限制,呈現出細微瑣碎、差異性大、彌散度高等流動性特性。脫域個體如何整合進社區共同體,脫域性的事務如何整合進鄉村社會等,這是當前中國流動鄉村治理必須要正視和解決的任務。基于調研,本文通過考察一個村莊的治理情況,對流動村莊的治理模式概括為“脫域性治理”。
(二)脫域性治理模式的當代價值
1.村莊治理范式的轉變
與傳統時代的“地域性治理”有所不同,“脫域性治理”的核心在于“流動”,它更加強調因流動而帶來的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治理客體的流動性和治理手段的多樣性。具體而言,前者的治理基礎是熟人社會、人口固定、相對封閉村莊邊界等,而后者的基礎是半熟人社會、村莊邊界開放、人口、信息和物質等流動等;前者面對的是較封閉系統中的人、事、物,后者面對的是內外交匯的公共事務——流動人口、城市消費蔓延、旅游開發、新農村建設、農業產業化等;前者依靠傳統智慧,土辦法居多,后者依托鄉村新主體、鄉村規劃師、設計師等專家系統,土辦法+洋主意;前者基于跑腿治理,后者基于跑腿治理+網絡治理;前者依托儒家倫理和行政命令,后者依托自覺自醒的自治、傳統美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德治和法治等。“脫域性治理”有望成為理解中國鄉村社區變革的一副有效“透視鏡”,體現現代鄉村社會治理研究范式的一種轉變。
2.從“流動社區”到“流動中國”的漸進式研究方法
“脫域性治理”不僅將鄉村社區視為一種客觀、實體的研究對象,更多的是從方法論層面對鄉村社區的研究,即把“社區”視為多種關系交織的場域和互動博弈的容器,當作一種研究社會運行的特殊方法,或者說把它作為研究其他主題的一個關系場域,通過流動村莊可以投射出權力結構、社會組織自主性、國家與社會關系等基本命題。因此,與其說它是對一種流動社區的治理模式,還不如說它是將社區視為考察社會的一種特殊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脫域性治理”可謂是對鄉村社會治理基礎發生巨大改變情況下的一種適恰的研究方法,“流動性”現象值得持續關注,“流動性治理”模式理應得到更進一步的研究和運用。
(三)進一步的討論
1.“地域”和“脫域”的再思考
共同體意義上的社區在流動背景下仍是可能的,流動性社區的概念并未完全摒棄地域性社區的特性,而是夾雜著現代因素,重塑了小地方與大社會之間的關系。“脫域性”并非僅僅指脫離地點,而是人、事、物之間持續地構成一種情境性關聯。因此,“脫域性治理”的概念仍然未脫離地域限制,而是將地域視為一連串關系的體現,而非簡單的物理空間。因此,“脫域性治理”并非對“地域性治理”的完全替代,而是基于前者的基礎上增加了流動、關系、變動等要素,關注流動是如何形成的,脫域表征和建構了怎樣的村莊社會內部關聯,流動過程中權力如何博弈的,如果通過對空間和制度的設計來治理流動鄉土社會,脫域性治理中包含哪些權力結構、博弈和政治關系等。“脫域性治理”既是對流動性事務的治理,也是一種研究鄉村社會的方法,其是對“地域性治理”的超越,而并非完全替代,因為其既具有“脫域”的關系和流動特性,又具有基于地域的“在場性”,體現出脫域的“再嵌入”。如庫恩所言,“一個新的研究范式的興起往往意味著與傳統的‘決裂’,雖然這種‘決裂’不可能完全發生,同時這個新的范式也必將經歷一個逐步發展、成熟的過程”[26]。因此,雖然這兩種研究范式內部存在一種張力和抵牾,但試圖通過對農村治理研究范式來把握中國基層治理結構卻是共同意圖。
2.單個案和多案例關系的再考慮
通過研究流動社區可以投射村莊權力關系、國家與社會關系、村莊變革等基本學術命題,可以洞察“地域性治理”無法呈現的隱蔽之處。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用一個更加動態的方式去理解基層社區治理的變遷,解剖更多的“麻雀”,因為個案的代表性問題一直是被推上風口浪尖的爭論點,“擴展個案方法通過對宏觀、微觀兩方面因素的經驗考察,達到對問題的深入理解。問題可大可小,搜集資料兼涉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分析時則始終抱持反思性的信條,時時體察宏觀權力等因素對日常實踐的滲透性和影響力。研究者居高臨下地看待具體生活,亦從具體生活中反觀宏觀因素的變遷”(4)。因此,最好采取典型個案和多點案例研究結合的辦法,為中國城鎮化和現代化推進提供學理上的邏輯和實踐上的指導,從而更好地推動對流動中國的研究。
作者簡介:謝小芹,西南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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