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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英洪:“三無村”何以撤村建居?

[ 作者:張英洪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1-02-08 錄入:易永喆 ]

有序推進撤村建居是城市化進程中維護和發展農民權益、化解社會風險和矛盾的迫切要求。當前,北京市撤村建居面臨著撤村建居條件不完善、戶籍改革不到位、集體資產處置和社保費用躉繳極不合理、民生事務缺銜接、公共管理服務滯后等問題。推進撤村建居需要制定撤村建居統一政策,及時優化調整撤村條件,全面停止征地轉非,強化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徹底改變“逢征必保”政策體系,強化政府公共職責。

撤村建居是城市化進程中的重大現實問題,涉及到村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城鄉基層治理的結構轉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北京市城市規劃區內以及城鄉結合部地區的大量村莊被城市化,一些村莊土地被征占,村民被轉為城鎮居民,傳統村莊被拆遷,出現了一大批無農業、無農民、無農村的三無村。但由于全市尚缺乏撤村建居的統一政策制度安排,致使撤村建居工作明顯滯后于城市化進程,各地撤村建居政策不一,做法各異,村集體和村民群眾的正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維護,出現了不少有名無實的空殼村、村居并存的混合村,給城鄉社區治理帶來了嚴重挑戰。為切實有效開展撤村建居工作,與時俱進推進新型城市化,分類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現城市化村莊的轉型發展,提升首都超大城市基層治理現代化水平。

最近,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農研中心組織聯合調查組,對全市撤村建居基本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并深入到大興、通州、順義、朝陽等區與有關部門以及鄉鎮和村干部進行座談交流,形成了調研報告。

一、北京市撤村建居基本情況

改革以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北京市的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2018年北京市常住人口城鎮率從1990年的73.48%提高到86.5%,略低于上海;建成區面積從1990年的339.4km2擴大到1485km2,超過上海位居全國第一。城市化的快速發展,使京郊鄉鎮及村委會數量急劇下降,相應的城市居委會個數迅速增加。從1984年到2019年,全市鄉鎮從365個減少到181個,減少了184個,村委會從4398個減少到3891個,減少了507個,城市居委會從2888個增加到3231個,增加了343個。據北京市“三農普”數據,2016年在全市3925個村中,無農業、無農村、無農民僅保留村委會牌子的村103個。另據北京市農研中2018年百村千戶調查數據,全市無農業、無農民、無農業的三無村56個。[1]

我們通過調查發現,從2017年底到2019年底,全市3891個村(含平谷區熊兒寨鄉東長峪村,該村原村民已經大部分多年失去聯系,但還有部分林地等村集體資產)先后撤了42個村,其中,朝陽區10個、海淀區21個、豐臺區7個,加上密云2003年撤的4個村(該區在2019年村委會換屆選舉前一直沒有注銷)。從本次全市摸底匯總數據看,全市共有261個村需要撤銷村委會建制,其中,大興區因新機場建設有65個、順義區有59個、房山區有43個、通州區因城市副中心建設有35個、朝陽區有5個、海淀區有6個、豐臺區有14個、門頭溝區有10個、昌平區有3個、平谷區有1個、懷柔區有11個、延慶區有9個村。這些村是近期可以撤銷村委會建制的城市化村莊,但撤村面臨許多復雜的情況,需要高度重視,慎重對待,有序推進。

二、撤村建居存在的主要問題

撤村建居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復雜性的重大改革工程,涉及面比較廣,存在的問題比較多,從調查的情況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撤村建居條件有待完善。2012年3月29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委農工委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的指導意見》(京民基發〔2012〕108號)規定撤銷村委會建制的四個條件:一是村民全部轉為居民,二是村集體土地被征占,三是集體資產處置完畢,或者已經完成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成立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四是轉居村民全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這一規定對當時完全符合條件的村實現撤村建居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對于基本符合或者總體上符合卻并未完全符合條件的村實行撤村建居則造成了一些障礙,比如有的村大部分土地被征后,只剩下一些邊角地沒有被征用,有的村大部分村民已轉為城鎮居民而只有極少數村民未轉為城鎮居民,依此規定則不能撤村建居,從而抑制了撤村建居進程,由此造成許多應該撤銷而沒有撤銷、只保留村委會牌子的“空殼村”、“三無村”。

(二)戶籍改革等政策未落地。2014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及2016年9月北京市政府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都明確規定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依據新的戶籍政策,不能再實行征地農轉非的舊政策了。但各地至今仍然慣性地實行征地農轉非政策。一些因城市化建設拆遷上樓的村,因為有極少數村民沒有轉變戶籍身份而不能撤村建居工作。同時,有的村民還擔心撤村建居后將失去原來享有的農村集體資產權益,因而不愿意撤村。有的村則由實行村居并行體制,在一個村莊范圍內,既有村委會,又建立有居委會。

(三)集體資產處置存在問題。有的村人口不多,集體資產數額也較小,沒有條件發展股份合作制經濟,在拆遷上樓后,征地補償費等只能交給村或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公共資金,不準分給村民。村干部和村民擔心如果撤銷村委會建制,他們更加享受不到征地補償費等集體資產權益了。有的村存在欠債尚未還清;有的村尚未收回對外放債;有的村與鄉鎮之間存在債務糾紛;有的村集體資產登記在村委會賬上,如撤村將資產轉移過戶到集體經濟組織名下則涉及需繳納契稅、印花稅等稅費問題等,這些都造一些村干部和村民對撤村建居心存顧慮。

(四)社保費用躉繳極不合理。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俗稱148號令)規定實行“逢征必保”政策,規定將被征地的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并將之納入城鎮社會保險體系,由村集體躉繳巨額的社會保險費用。村干部和村民對此普遍反映極不合理。例如,大興區黃村鎮北程莊村2007年征地時,農轉非人數265人,其中轉非勞動力100多人,超轉人員43人,村集體從征地補償款中支付了2000多萬元的轉非勞動力和超轉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其中超轉人員平均每人繳納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費用65萬元[2]。豐臺區盧溝橋鄉三路居村在2012年的撤村建居中,認定的超轉人員共有528人(其中82歲以上19人),據測算,需一次性躉繳超轉費用3.83億元,人均72萬多元[3]。我們在這次調研座談中了解到,順義區仁和鎮平各莊村為一名超轉婦女繳納了775萬元的驚人超轉費用,而該超轉人員每月只領到2000多元的生活和醫療補助。

(五)歷史遺留問題亟待解決。有的村長期以來存在各種各樣、五花八門的歷史遺留問題,成為撤村建居的難題。比如有的村雖已拆遷上樓,絕大部分村民也已轉居,但居住的回遷樓卻沒有拿到住房產權證;有的村經批準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的自住樓也沒有產權證。這些村的干部和村民提出如不解決房屋產權問題,就不愿意撤村建居。

(六)民生福利事務缺乏銜接。郊區各村基本都建立有各種名目的村級福利,村民擔心撤村建居后就會喪失已有的福利待遇。有的對超轉人員看病實行社區首診制意見較大,現行政策規定超轉人員轉診必須先到社區衛生院開具證明,這給看急病、重病的超轉人員帶來了很大的麻煩。對超轉人員的冬季供暖待遇也沒有任何保障。有的村干部擔心撤村建居后原有的工資福利待遇可能降低或喪失。還有一些涉及村務和村民生產生活的具體事務需要使用村委會公章才能辦理,如撤村建居后,有些事務辦理只認村委會公章而不認居委會公章,就會給村民群眾帶來極大的不便。撤村以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事務歸鄉鎮有關部門管理,但撤村建居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事務到底是歸原來鄉鎮管理還是歸新的街道管理,這個問題并不明確,等等。

(七)建居公共管理服務滯后。有的村撤銷后建立居委會后,其公共管理服務卻沒有納入公共財政保障體系,仍然由原來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居委會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成本,這明顯推卸了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的供給職責,明顯加重了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負擔,使撤村建居后的原村干部群眾意見較大。撤村后如何保障村民就業,保障上樓后的村民的生活來源以及撤村后安置樓房的建筑質量和消防安全等民生問題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三、推進撤村建居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撤村建居是城市化進程中的必然要求,有序推進撤村建居工作,有利于維護和發展村民切身利益,有利于化解城市化的中風險與矛盾,有利于提高首都超大城市治理的綜合能力和水平。

(一)推進撤村建居是適應城市化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改革以來,北京市快速的城市化進程,將大量的農村地區和農村人口卷入到城市化的浪潮中來,特別是在城市規劃區和城鄉結合部地區,出現了一大批農村土地被征占、農業產業消失、農民職業和身份轉變、村莊結構形態完全改變、但卻仍然保留村委會建制的有名無實的村,這種不城不鄉、亦城亦鄉的非正常狀況,大大降低了城市化發展的質量,也阻礙了鄉村社會向城市社會的轉型發展。在新時代要實現城市化高質量發展,必須與時俱進地推進撤村建居工作,使已經城市化了的村莊名正言順地成為城市社區的有機組成部分。

(二)推進撤村建居是分類實施鄉村振興的必然要求。由于城市化帶來的巨大沖擊,傳統定型的鄉村發生了明顯的分化。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針對不同村莊的類型,實施不同的公共政策。[4]對于城市規劃區和城鄉結合部地區已經拆遷上樓的三無村或者城市化村莊,不應采取普通村莊的鄉村振興政策模式,而必須提高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精準性,實事求是地推進撤村建居進程,實現其完全的城市化轉型。但由于撤村建居工作的嚴重滯后,致使有關部門仍然按照普通村莊的定位進行新農村建設的投入和美麗鄉村整治行動,造成了公共產品投入的扭曲和財政資金的巨大浪費。

(三)推進撤村建居是促進城鄉基層善治的重大舉措。農村社區與城市社區具有不同的要素秉賦、產業結構、空間形態和現實需求,針對城鄉社區的不同問題,只有把準脈、開對處方,才能對癥下藥。由于一些已符合撤村建居條件的村沒有相應地撤銷村委會建制,致使這些雖已經城市化的空殼村卻仍然在執行農村的相關政策。比如,有的村已經實行了整建制轉居,村民身份已經轉變為城鎮居民身份,但卻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開展村委會換屆選舉;有的空殼村則長期沒有開展村委會的選舉。有的空殼村反映,根據農村有關管理要求,他們每年收到上級撥付的用于保障村委會正常運轉的數十萬元經費,但由于村委會事實上已經基本停止運行,因而沒法做到專款專用,為完成任務只好每年重復裝修已廢棄不用的原村委會辦公樓。諸如此類問題,完全是城鄉基層治理扭曲變形的重要表現,也是官僚主義引發形式主義、形式主義助長官僚主義的重要表現。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只有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地推進撤村建居工作,為符合撤村條件的空殼村“摘帽”、為具備建居條件的城市社區“戴帽”,才能提高北京市城鄉基層治理現代化水平,真正實現首都城鄉基層善治的目標。

四、思考和建議

撤村建居是一項綜合性、全局性、系統性的重大改革工程,也是一項惠及廣大村民群眾的民生工程,牽一毛而動全身,涉及方方面面,既需要加強統一領導,統籌協調,集中發力;也需要全面深化改革,轉變思想觀念,加強制度建設。具體來說,我們提出如下幾個方面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市級層面頂層設計,制定撤村建居統一政策

自從城市化啟動以來,就存在撤村建居的客觀需要。但長期以來,對于城市化發展導致撤村建居這一重大改革議程和實踐工作,卻一直缺乏市級層面的頂層設計,既無全市撤村建居工作的指導意見,也無撤村建居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這就造成各地在撤村建居工作上缺乏統一規范,也不利于撤村建居工作的常態化開展,由此積累了不少矛盾,產生了各種應當撤村卻沒有撤村的空殼村、應當理順而沒有理順的村居混雜村等現象。

一是建議盡快制定全市撤村建居指導意見或全市撤村指導意見,明確撤村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撤村條件和程序、工作要求等,還可制定全市撤村建居地方性法規,將撤村建居工作全面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二是由于撤村建居工作跨越城鄉兩方面,貫穿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涉及組織、民政、農業農村、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人力社保、稅務等諸多職能部門,事關村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與社會的和諧穩定,必須加強統一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二)適應改革發展新形勢,及時優化調整撤村條件

隨著改革發展的不斷推進,2012年市民政局、市農工委等6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的指導意見》(京民基發〔2012〕108號)確定撤銷村委會建制的四個條件有的已發生了重大變化,需要與時俱進地進行調整與完善。

一是關于村民全部轉為居民問題。一方面,這是規定行政村整建制農轉居(農轉非)的情況才能撤村,但在現實中還有不少村存在絕大部分村民已經轉非,卻有極少數村民因種種原因沒有轉非,按此條件則不能撤村。另一方面,在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尚未改革的情況下將之作為撤村的必備條件是合適的,但在已經改革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后就不符合政策了。2014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及2016年9月北京市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都明確規定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劃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就是說城鄉居民已經沒有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區分,都是居民戶口,不再存在“農轉非”的問題了(當然也不存在非轉農的問題)。

二是關于村集體土地被征占的問題。一方面,由于各種原因,有的村土地并沒有全部征占,而留下一些邊邊角角的零星土地沒有被征占;有的村因政府推行平原造林政策,土地被租用種樹,但并沒有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這些情況都導致這些村不符合撤村條件。另一方面,將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對征地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該法改變了過去農村土地必須經過征收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規定,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等條件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進入市場。就是說有已城市化的村并不需要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后才能撤村。

三是關于集體資產處置完畢以及成立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問題。有的村因復雜的歷史原因,存在少量集體資產沒法處置,有的債權債務一時難以清理;有的村人口稀少,集體資產數額不多,沒有條件或沒有必要成立新的集體經濟組織。

四是關于轉居村民全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問題。這個條件是與土地被全部征占、村民整建制轉非條件相統一的,但正如上文所指出那樣,因種種原因總有一些村的土地沒有全部被征占,還有一些村的村民沒有全部轉非,這就導致相關的村民難以全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根據這次調查的情況,我們認為可以將撤村條件區分為前置條件和后置條件,撤村的前置條件是指撤村前就已具備或滿足撤村的前提條件。撤村的前置條件應該是:在城鎮規劃范圍內,農村土地大部分已經被征收或征用,村民大部分已經拆遷上樓居住,村內產業已經非農化。就是說,在城市化進程中,城市周邊和城鄉結合部地區的村莊形態已經城市化、村民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已經城市化,這就具備了撤村的前置條件。至于其他因行政區劃調整而撤并村莊的問題可以另行討論。

撤村的后置條件是指擬啟動撤村工作后應當遵守和承諾保障的必要條件。撤村的后置條件:一是完成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集體資產得到妥善處置,建立新的集體經濟組織。二是根據村民拆遷上樓等居住地的變化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更改戶口登記的相關內容。三是實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并軌,補齊原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在社會保障待遇上的差距。四是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履行撤村的民主和法律程序。五是妥善處理撤村建居中干部群眾普遍關心的民生問題,使撤制村民有更多的獲得感。

(三)確保戶改政策落地,全面停止實行征地農轉非

一是148號令的有關規定已經嚴重滯后,應當廢止。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148號)(俗稱148號令)確立了“逢征必轉”的原則,該辦法第19條規定:“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相應的農村村民應當同時轉為非農業戶口。應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數量,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該村人均土地數量計算。應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人口年齡結構應當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口年齡結構一致。”這個征地農轉非(農轉居)的規定在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沒有改變的情況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10年后的2014年7月24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第9條規定:“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2016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43號)第7條規定:“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148號令中的“逢征必轉”與上述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已完全不相適應。

二是建議停止實行征地農轉非政策。新的戶口制度實行后,就不應該再實行農轉非政策了。但時至今日,各地仍然依據148號令執行征地農轉非政策,這說明新的戶口改革政策還沒有落地,有關部門沒有及時修改舊的政策制度,造成了政策矛盾、政策打架、政策滯后等問題。有關部門必須加快修改有關與國務院和市政府戶口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舊規定,確保戶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地,讓廣大農民享受到戶籍制度改革的成果。建議全面停止實行已完全不合時宜、不合政策、不受歡迎的征地農轉非政策,在撤村條件中取消農轉非的規定。

(四)深化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強化集體經濟組織建設

因城市化快速發展提出的挑戰,北京市自20世紀90年代初就開展了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至今已完成約98%的村級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任務,總體上走在全國前列。[5]但仍然有部分村沒有開展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絕大多數鄉鎮沒有啟動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已經開展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的村也存在需要繼續深化改革的問題,比如有的已開展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的村,只是完成了清產核資、確定了成員身份、明確了資產份額,但并沒有實行股份合作制。在集體資產處置上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村集體資產處置不合理,有的村債權債務糾紛難以解決;有的村完成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沒有建立健全完善的集體經濟組織,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有的沒有開展正常化、規范化、程序化的經營管理,等等。

1999年12月27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頒布《北京市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辦法》(京政辦〔1999〕92號),對撤制村隊集體資產的處置分兩種情況進行:一是對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撤制村隊,要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發展股份合作經濟。二是對集體資產數額較小,或者沒有發展股份合作制經濟的村隊,其集體資產處置原則是將固定資產折價款、歷年公積金、占地補償費,交村或鎮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待村或鎮集體經濟組織撤制時再處理;將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公益金、福利基金和低值易耗品、庫存物資、畜禽的折款以及國庫券等,兌現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我們認為,對于撤制村,一是在總體上要堅持“撤村不撤社”的原則,加強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拓展和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維護和發展村民的集體收益分配權。二是對于個別情況特殊而不具備發展股份合作制經濟條件的村,可以在撤村的同時,撤銷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民主程序,可以將全部集體資產兌現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五)盡快修訂148號令,徹底改變“逢征必保”政策體系

《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建立了“逢征必保”的政策。依此規定,有關部門制定了《北京市整建制農轉居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關于征地超轉人員生活和醫療補助若干規定》等政策文件。這個“逢征必保”政策的本意是將撤村建居的村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但在實際運作中,轉居村民加入城鎮社會體系需一次性躉繳巨額的社會保障等費用,這個政策完全按照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要求農村村民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忽視農村社會保障的特殊性和農民的貢獻性。這個因轉居參保而必須躉繳巨額社會保障等費用的政策做法已遭到村干部和村民群眾的普遍質疑。事實上,農民作為公民,不管其土地是否被征收或征用,都應平等享有憲法賦予的平等的社會保障權利。近些年來,國家和北京市都建立了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為此,我們建議:

一是盡快全面修訂或廢止《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該辦法是在傳統的城鄉二元體制尚未破除的情況下制定的,其中的一些規定帶有明顯的城鄉二元思維和特征。隨著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北京市也應當重新制定《土地管理法》的實施條例或辦法,新制定的條例或辦法應當作為地方性法規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

二是廢止《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以及《北京市整建制農轉居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關于征地超轉人員生活和醫療補助若干規定》等圍繞“逢征必保”建立的系列社會保障政策。一方面,這種征地社保政策沒有正視幾十年來農民對國家的重大貢獻,沒有體現以城帶鄉、以工哺農的政策導向,反而將本應由政府承擔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障的歷史欠債的責任全部推卸給村集體和農民承擔。我們建議應當明確國家、集體、農民在社會保障上的各自職責和承擔比例,并且應當向有利于農民的方向上傾斜。另一方面,近些年來,北京市已經建立了城鄉居民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征地為農民建立社會保障的政策已經過時。比如,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京政發〔2008〕49號)對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進行了整合與統一。自2018年1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京政辦〔2017〕29號),對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進行了統一,實現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城鄉一體化。該辦法實施后,《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0〕38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3〕31號)已同時廢止。

三是政府應當承擔補齊農村居民社保與城鎮居民社保在繳費和待遇上的差距責任。目前北京市農村居民基本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撤村建居不必再根據148號執行“征地必保”政策。一方面,撤村建居的村民可以選擇參加既有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有關部門不必作強制性規定。另一方面,撤村建居后如果村民參保繳費標準低于城鎮居民繳費標準,應當由政府、村集體、村民按一定比例繳納相關差額費用,改變由村集體繳納巨額社保費用的政策,強化政府的社保責任。建議市區兩級政府從土地出讓收入、村集體從土地補償費中支付需補齊的社保費用,同時逐步提高撤村居民的社會保險待遇水平。

(六)強化政府公共職責,協同推進撤村與建居工作

撤村與建居是城市化進程中基層社區實現結構轉型的前后相扣的兩個重要環節,應當統籌推進撤村與建居工作。

一是有的撤制村因人口較多、就地上樓,可以單獨建立居委會;有的村因人口較少,實行了異地上樓居住,與其他數個撤遷村共同組建新的居委會。新建的居委會要加強統籌規劃,進行合理布局。特別要重視提高拆遷上樓村的房屋建筑質量,改善新建社區的宜居環境。

二是在建立新的居委會中,要進一步凸顯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將新建居委會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全面改變一些地方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新建立的居委會公共管理和服務成本的現象。

三是對于一些因撤村但沒有撤社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實上也轉身為城鎮集體經濟組織,其所屬街道應建立指導集體經濟組織相關工作的機構,確保撤村后的集體經濟組織能夠規范健康發展。要高度重視撤村后的新居民的就業問題,應當將撤村后的新居民納入城鎮就業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1] 北京市農研中心課題組.首都鄉村發展基本情況分析[J] .北京人大,2018(9):22-25.

[2] 張英洪,劉雯.征地拆遷、整建制轉居與農民財產權——基于北京市大興區北程莊村的調查與思考[J].北京農業職業學院學報,2019,33(02):34-40.

[3] 張英洪,王麗紅.撤村建居、農民財產權與新型集體經濟——基于北京市豐臺區盧溝橋鄉三路居村的調查與思考[J].北京農業職業學院學報,2019,33(06):25-33.

[4]張英洪,從北京村莊分化實際謀劃振興[N],農民日報,2018-06-09(003).

[5]陳水鄉,黃中廷.北京市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歷程(1992-2013)[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15.

(作者系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北京農業職業學院學報》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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