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安徽的考察
內容提要:本文回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出現的三次包產到戶的情況,著重講述了20 世紀60 年代的安徽“責任田”實踐過程,以及20 世紀70 年代末到80 年代初的安徽家庭承包制改革,以搭建包產到戶思想與實踐在前 30 年和后 40 年之間的聯系。本文認為,“責任田”實踐是家庭承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先聲,并為家庭承包制改革奠定了群眾基礎和一定程度上的干部儲備。家庭承包制在安徽的成功,既有普通農民群眾的創造,也有各級干部的堅持。在宏觀層面,則是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為標志的思想解放運動為其提供了堅定的支持。
關鍵詞:包產到戶 責任田 大包干 曾希圣 萬里
一、研究緣起
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帶來了數十年經濟的高速增長。但這一改革的思想與實踐同樣有著其自身的歷史淵源。。譬如20世紀五六十年代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思想與“放權讓利”改革之間就有著明顯的思想繼承關系。而在三年困難時期以后生產恢復期的“三自一包”和改革開放以后的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之間似乎也存在若隱若現的思想承襲關系。本文從20世紀50年代的永嘉包產到戶出發,基于相關史料,著重對安徽農村家庭承包制改革與三年困難時期同樣發生在安徽“責任田”實踐之間的聯系進行梳理總結。
從已有的文獻看,關于責任田實踐已有不少回憶文章,大部分來自親歷者的回憶,如陸德生、周曰禮、王光宇等人。較為突出和集中的資料有兩個,一部是安徽省經濟文化研究中心、安徽省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編纂的《安徽文史資料》第34輯《1961年安徽推行責任制紀實》,其中既有較為官方的全景回顧,也收錄了一些親歷者的回憶,不僅如此,書中還收錄了一些重要的文獻作為附錄。另外就是責任田參與者陸德生撰寫的《細說責任田》,對責任田的產生和發展過程做了較為細致深入的描述。也有一些學者基于相關資料進行了研究,如葛玲、李嘉樹等人。至于安徽農村包產到戶和大包干的回憶文章和資料則更多,比較可信和集中的資料同樣來自親歷者及相關者的回憶或者傳記性質的著作,如吳象、張廣友、陸大斌、周曰禮、趙樹凱等人的相關著述,其他如柏晶偉的《給農業大包干報戶口的人——王郁昭》,以及王立新的《要吃米找萬里——安徽農村改革實錄》等也頗具參考價值。上述著述以紀實性為主,盡管各人的回憶尚不乏相互沖突之處,但對于安徽責任田和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過程有很好的描述。關于這段歷史的研究論文也很多,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期的研究報告和論文,大多偏重為家庭承包制的社會主義性質及其優越性的辯護。近年來的研究論文對于改革過程中相關史實的修訂令我們更好地了解了當時的情況,也有少量論文對當時的制度提出了一定的不同意見。盡管也有少量的研究者認為“責任田”實踐是安徽農村家庭承包制的種子,但對于責任田和聯產承包兩者之間的關系及其制度演進卻缺乏深入的探討。本文即從制度演進和比較的視角,著重梳理60年代責任田與70年代末80年代初安徽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關系,借以從一個側面展現中國共產黨對農村社會變革的探索。
二、合作化推進過程中難以解決的激勵問題
如果對20世紀50年代中國農村合作化運動做一個簡要回顧的話,就不難發現,在整個合作化的過程中,如何發揮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是一直都在探討的話題。作為一個探索過程,中央的相關政策不停地在收和放之間來回調整,而時松時緊的政策取向,則造成了農村基層工作的超高難度。在放的過程中,就經常會出現來自干部或農民的各種試驗。較為成功的試驗往往會被有關機構歸納總結,他們有的會被中央決策機構認可,從而在以后取得正當性;有的則不僅不被認可,且往往作為路線問題受到批判。而農民由于思想上跟不上合作化運動的節奏,從而不斷地會在農村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1955-1956年,農村合作化運動掀起了高潮,到1956年1月全國基本上實現了初級合作化,當年5月,又一躍實現了高級合作化。這樣劇烈的變革讓農民跟不上步伐,而基層干部也感覺缺乏激勵手段。1956年4月,浙江永嘉縣縣委副書記李云河看到中央農工部部長鄧子恢在農村工作部長會議上的講話,以及《人民日報》發表的《生產組和社員都應該包工包產》,受到鼓舞。提出在生產隊以下實施責任制,即“包產到隊,責任到戶,定額到丘,統一經營”,后來群眾反映名字太長難記,于是就使用簡稱“包產到戶”。同年9月6日永嘉縣委召開全縣高級社社長會議(簡稱千人大會),進一步部署多點試驗包產到戶的任務,永嘉的包產到戶就此鋪開。
這個實踐引起了溫州官方的注意,溫州地委機關報《浙南大眾報》首先發難,11月19日發表《不能采取倒退的做法》的評論和該報記者的調查報告《包產到戶究竟好不好?》,對永嘉包產到戶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永嘉的做法得到了時任浙江農業書記林乎加的支持,李云河的專題報告《“專管制”和“包產到戶”是解決社內主要矛盾的好辦法》發表在1月27日的《浙江日報》上。但不久后,基于上面的指示,《浙南大眾報》在7月31日再度發表批判包產到戶的文章《打到包產到戶,保衛合作化》。隨后,永嘉實驗被叫停,8月15日《浙南大眾報》和10月13日的《人民日報》點名批評李云河。在“反右”的大背景下,永嘉包產到戶的主要策動者大都受到了錯誤的處理,或被劃為右派分子,或被降職甚至勞動改造。在之后的“四清”以及文革期間,他們被當作“在農村復辟資本主義”的代表人物,受到無盡的批判和折磨。
全國其他地區也出現了類似的實踐。四川江津縣龍門區刁家鄉的六村二社和十村一社、二社,在1957年小春生產時,在中共龍門區委副書記刁有寬主持下,應社員的要求搞包產到戶試驗。按照各戶勞力和人口情況分配田土、種子、化肥到戶;耕牛輪流喂養和使用;生產和收獲由各戶負責,各家收各家得,只根據生產計劃時定下的產量按比例繳納公糧、統購糧食和一部分公積金。這種形式已經相當接近后來的包干到戶。因為未獲得上級批準,所以也遭到《四川日報》的點名批評。廣西環江縣委書記王定根據當地居住分散的實際情況,參考當地群眾的創造,在邊遠山區實行“包產到戶”,在平原地區實行“小宗作物下放到戶”。他也同樣難逃挨批的下場,在1957年反右運動中被認定為“反黨反社會主義”。
三、安徽六十年代的責任田實踐
與上述由縣級官員發動的永嘉包產到戶、江津包干到戶以及環江對分散居住農戶的包產到戶不同,安徽60年代的責任田實踐是由省委發動的自上而下的農村改革實踐,該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此前包產到戶實踐的啟發,因而也努力規避“復辟資本主義”的非難。但最終仍未能突破意識形態的束縛,也同樣遭受錯誤批判。
(一) 安徽“責任田”實踐的啟動和試點
1959年開始,全國多個省份出現農業大規模減產,并出現“餓、病、逃、荒、死”等嚴重情況。山東省的情況比較嚴重,故而山東省委書記被免職,1960年10月,中共華東局第二書記兼安徽省委書記的曾希圣又被任命兼任山東省委書記并赴濟南就職。曾希圣在山東采取了一些恢復農業生產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此時安徽的情況也很嚴重,但中央并未掌握安徽的實際情況。為及時扭轉不利局面,安徽省委從1960年初就已經開始對農業政策做出一定的調整,但“這些措施沒有觸及到當時人民公社勞動報酬上的平均主義的弊端,分配上的吃大鍋飯依然如故”。1960年8月,安徽開始推廣包產到組,即在生產隊下“劃分三組,分別包產,一組包口糧,一組包飼料,一組包商品糧”。
1960年11月3日和11月15日,中共中央連續發出《關于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和《中共中央對省、市、區黨委的指示——關于徹底糾正五風問題》等文件,基本內容都是糾正農村工作中存在的 “共產”風、浮夸風、命令風、干部特殊化風和對生產的瞎指揮風等“五風”。曾希圣返回安徽,召開地市第一書記會議,傳達文件之余對包括生產小組在內的三級半所有制進行說明和部署。這些措施對于恢復生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分配上平均主義大鍋飯問題并未得到解決。
在1960年11 月中央政治局召開的大區負責人會議上,有人提到合作社時期實行的田間管理包工到戶責任制很有成效,對發展農業生產起了很好的作用,毛主席插話說: 現在還可以實行嘛。于是曾希圣開始考慮推行包產到戶。當年12月和次年1月他在兩次和安徽省委和省政府的有關同志談話時均提出包產到戶的想法。根據曾希圣的指示,安徽省委在1960年12月底在舒城縣曉天公社開始包產到戶的試點。
在1961年2月7日安徽地委負責人參加的蚌埠會議上,曾希圣著重講了加強農業生產責任制問題。他認為工業責任制把任務分解到每臺機床,按件計酬,超產獎勵。這個辦法可以移植到農業生產上來,并認為:“既然工業這樣做不是單干、復辟、倒退,那么農業上這樣做,單干、復辟、倒退的帽子也不能扣到我們頭上。”
在這期間,副省長張祚蔭介紹了宿縣農民劉慶蘭的事跡:1960年他在宿縣等地蹲點時就聽說宿縣有個老農劉慶蘭,家里還有一個生病的兒子,自己去山里開荒,結果不僅自己生活有保障,還上繳給集體多余的糧食等。1961年初他親自去宿縣進行了核實。劉慶蘭對張祚蔭說:“我自己勞動,自己養活自己,不要隊里一分錢,而且把多余的糧和錢交給生產隊,我認為我走的是社會主義道路,不是資本主義。”劉慶蘭還向公社黨委建議,最好把田包給社員種。這成為安徽推行責任田的一個重要實踐依據。
2月14日,在安徽省書記處會議上,曾希圣再次提出“我們必須研究、制定和推行適合我省農業生產力狀況的生產責任制……應該允許人民群眾根據自己的實踐,選擇一個能夠發展生產的方法來。把工業生產中的責任制引進到農業生產中來,這是一個方向,是一個原則。”[8]會后,曾希圣向華東局第一書記柯慶施匯報,柯表示“這個辦法不推廣,每個縣先搞一個典型試驗一下”。不久后,柯慶施來安徽,在全椒縣古河公社和幾位農民交談。幾位農民多次要求包產到田、責任到人,并且質問:“為什么不相信我們?”。
2月下旬,曾希圣派身邊工作的張立治、趙嶺峻、陸德生和周曰禮四個人組成工作組去合肥市蜀山公社井崗大隊南新莊生產隊進行“按勞動底分包耕地,按實產糧食記工分”的包產到戶的試點。四人小組居住在村里,逐條商量落實責任田,并召開社員大會,宣布包產到戶的具體做法,結果群眾非常擁護,糧食包產指標從原來的8.7萬多斤增加到10.7萬斤。試點大約十來天時間,其間曾希圣兩次前往南新莊過問試點情況,并與當地社員交流,獲得一手材料。3月6日上午,省委書記處會議討論了南新莊試點材料,當晚,組織蜀山公社干部群眾座談。在此基礎上連夜再次召開省委書記處會議,提出了《關于包產到田、責任到人問題(草稿)》的具體實踐辦法,會后省委書記處書記分別到各地組織試點。
被收入《曾希圣文集》的《關于包產到田、責任到人問題(草稿)》是目前不多的公開的安徽責任田的實踐方法。該草案由五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介紹提出責任田的原因,包括宿縣劉慶蘭案例、柯慶施來安徽所見、南新莊試點、勞模座談會的擁護等;第二部分是主要依據,其中解答了關于責任田的八個疑問,并指出該方法的十大好處。第三部分是防止可能發生的問題,主要包括“防止各顧各”、“照顧困難戶”以及“防止瞞產”等三項;第四部分強調了“五統一”,即計劃統一、分配統一、不便分散的農活統一(耕牛、育秧、用場)、用水統一、抗災統一,并給出了一些具體做法;第五部分則是強調了“是一個新方法”,希望各地“隨時注意檢查和總結,并報告省委”。從這個文件可以看出,該方案除了包工包產給農戶有突破紅線的嫌疑以外,其他做法已經盡可能與中央相關的文件精神進行了對接,比如強調五統一,照顧困難戶等等,盡可能使這一方案符合集體經濟的性質,也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永嘉的教訓。然而該方法的名稱以及全文隨處可見的“包產到田,責任到人”容易給人以包產到戶的強烈感覺。客觀地說,早在該草稿形成之前,曾希圣已經有了包產到戶的想法,并開始付諸試驗,而草稿中所列舉無非是幫助曾希圣下定決心搞責任田的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講,安徽的責任田實踐是一個自上而下的試驗。
(二) 一波三折的“責任田”實踐過程
1961年3月7日曾希圣赴廣州參加3月10日召開的南三區中央工作會議(廣州會議),會上安徽的這個方法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在不多的支持者中就包括陳云,他表示:安徽搞包產到戶,應當允許人家試驗。
廣州會議的情況很可能迅速傳給了安徽省留守官員。3月14日晚,在安徽主持工作的書記處書記桂林棲在其主持召開的全省地市委第一書記電話會議上發表講話。針對有人認為“包產到隊、定產到田、責任到人”是分田單干的情況,果斷將這一辦法改叫“田間管理責任制加獎勵”。曾希圣自己也覺得需要請示報告,以獲得通行證,于是3月15日早晨他向毛澤東請示匯報責任田問題,毛澤東表示:“你們試驗嘛!搞壞了檢討就是了,如果搞好了,能增產十億斤糧食,那就是件大事”。隨即曾希圣打電話給桂林棲,說“現在已經通天了,可以搞。”安徽省委立即召開電話會議進行部署,原來的草稿經兩次修訂后形成的《關于推行包產到隊,定產到田,責任到人辦法的意見》作為省委文件下發,這個“包產到隊,定產到田,責任到人”的方法被簡稱為“責任田”。幾天后毛澤東收到宿松縣實行包產到戶的一份報告,反映責任田存在的一些問題。田家英對責任田的做法也頗有微詞,認為“依靠集體經濟來克服困難,發展生產,是我們不能動搖的方向。為了總結多方面的經驗,我們應該進行各種各樣的試驗。包產到戶的辦法,也不妨試一試,但是只能是試點。從宿松的材料看,包產到戶,在安徽已經不是簡單的試點了,已經是在大面積推行。這種做法,應該制止。”毛澤東當即批示轉給曾希圣。在這期間毛澤東通過柯慶施轉告曾希圣:“責任田可以在小范圍內試驗”。根據安徽省委提交給中央的《中共安徽省委關于試行包工包產責任制情況的報告》,安徽省“試行包工包產責任制的辦法是從3月6日開始的,到3月20日接到希圣通知從廣州發來的電話后即行停止。”
3月20日,曾希圣給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鄧小平等人寫信,對安徽責任田的做法進行解釋,以消除誤會,爭取支持。在這封信中,曾希圣解釋了“責任田”的優勢和弊端,著重闡述了“五統一”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統一—— “分配統一”和“大農活和技術性農活統一”的做法,指出了“責任田”帶來的8項明顯的“好處”。信的最后寫到 “從上述這些試點來看,情況是好的,增產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在干部和社員中,絕大多數人都認為這個辦法能夠增產。當然,今后是否會出現新的問題,現在還不能完全預料,需要在實踐中繼續摸索,才能最后作出結論。”但這封信并未得到回音。
此后親歷者的回憶出現了一些分歧,周曰禮的回憶為:“從此,‘責任田’以不可阻擋之勢,迅速在安徽農村展開。據4月下旬統計,實行這個辦法的生產隊占生產隊總數的39.2%,7月中旬達到66.5%,10月中旬達到84.4%。”王光宇的回憶為:“這時我省搞的試驗點已占20%左右,范圍已經比較大了。此時安徽省委決定不再擴大,在現有的范圍內把試點辦好。”陸德生的回憶提到曾希圣“讓安徽省委辦公廳通知下面停止推行,但由于‘責任田’辦法一實施就顯示出巨大的吸引力,僅僅十幾天時間,到三月底全省已經有39.2%的生產隊實行了這個辦法。”
4月10日至24日,安徽省委召開三級干部會議,曾希圣在會上傳達了廣州會議精神,討論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即草案版的“農業六十條”。在總結報告時,曾希圣著重講解了責任田問題,從而進一步推動了責任田試點的發展。在該次會議上,根據前期試點的情況,并考慮到各方對安徽責任田的反映,再次初步形成了《關于加強包工包產責任制的辦法(草案)》,并作為會議文件下發。該報告分為三大部分,與3月上旬那一版的草稿相比,具體辦法部分變化不大,如十大好處,五統一、劃分責任田、定產、包工、記工、獎賠、照顧困難戶等等,對于牲畜、農具、肥料、種子、打場等做了相對細致的規定。至多是細節部分作了一些增刪,如“用水統一”改為“農田水利建設和管水用水統一”等。最大的不同在于開頭和結尾部分。開頭部分由原來的群眾呼聲及試點反應替換為更加符合當時相關方針政策的用語,如“‘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規定生產隊要加強責任制,有的責任到組,有的責任到人,從各方面搞好生產管理,調動社員的積極性”。“為了實現這一要求,必須進一步加強包工包產責任制。辦法就是大活包工到組,小活包工到戶,按大小農活的比例實行獎賠。”而在結尾部分,特別強調了五個方面的工作,其中除第二項必須有步驟、細致地推行這一方法和第三項必須加強生產隊具體領導之外,第一項則是希望教育好農民責任田不是分田等等,第四、第五項顯然是盡可能地往當時中央要求的農村工作主要精神方面靠,第四項要求“必須樹立和加強貧下中農的領導優勢,從組織上和思想上保證搞好生產”對應的是中央關于整風整社的要求,而第五條“必須勤作調查研究,隨時總結經驗”則在相當程度上回應了同年3月毛澤東和黨中央對調查工作的有關指示。而同樣很可能是因為合規性方面的考慮,短短的一個多月時間,安徽這項改革措施的名字已經發生了多次變化,從“包產到田,責任到人”到“包產到隊,定產到田,責任到人”,到“田間管理責任制加獎勵”,再到“包工包產責任制”。
會后,安徽省委形成了《安徽省委關于試行包工包產責任制情況的報告》并上報黨中央、毛主席和華東局。該報告篇幅并不長,大約一千字出頭,前面大約70%的篇幅介紹了安徽包工包產責任制(也就是責任田)的試點情況、具體辦法和好處。最后兩個自然段對安徽責任田的性質進行了解釋:“有些地方由于宣傳工作做得不深不透,以致有少數群眾把這個辦法誤解為‘包產到戶’,甚至誤解為‘分田’,也有的希望多吃超產糧,故意把他說成包產到戶,寫信給工廠做工和給部隊服役的家屬回家生產。實際上,這個辦法不是‘包產到戶’,更不是‘分田’,這和六十條中所說的‘實行嚴格的田間管理責任制’,‘有的責任到組,有的責任到人’是完全一致的。”在該報告第一段出現了39.2%這個數字,但其表述頗為含混:“到三月二十日接到希圣同志由廣州發來的電話后即行停止。總計全省試行這個辦法的生產隊占生產隊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九點二。”究竟是3月20日就停止了?還是到4月下旬達到了39.2%,未清楚說明。但7月24日安徽省委提交中央的報告中更為明確:“到四月下旬,就有39.2%的生產隊實行了這個辦法。”綜合上述情況可以推斷,安徽省委可能確實發出了不再進一步推廣責任田的通知,但并未認真執行或者事實上已無法阻止,從而試點規模繼續擴大。
對比責任田方法和1961年3月的“農業六十條”草案,會發現六十條的條款個別地方并不很明確,比如其中的第二十九條是這樣寫的:“生產隊為了便于組織生產,要劃分臨時的或者固定的作業小組,劃分地段,實行季節的或者小段的包工,建立嚴格的田間管理責任制。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其他副業生產,牲畜、農具和其他公共財物的管理,也都要實行責任制。有的責任到組,有的責任到人。”最為關鍵的是如何理解該條款的最后一句“有的責任到組,有的責任到人”?而這個含混的表述恰恰成為安徽推行責任田的突破口和政策依據。
1961年6-7月,安徽省委擴大會議在岳西縣石關舉行(石關會議),會上一方面總結了近年來工作的經驗教訓,一方面總結了責任田的成果,會后的7月24日形成了提交給黨中央、毛主席和中共華東局的《中共安徽省委關于試行田間管理責任制加獎勵辦法的報告》。會議期間,毛澤東回北京路過安徽,1961年7月8日曾希圣在蚌埠再次向毛澤東請示,毛澤東未表示反對。安徽責任田的試驗就此進一步鋪開。
《中共安徽省委關于試行田間管理責任制加獎勵辦法的報告》是在責任田實行了一段時間之后形成的,因而比起之先前的兩份報告,這份報告更為成熟,不僅在實施方案方面,也體現在與“農業六十條“等當時的農業政策文件對接方面。
該報告第一部分,用了約占全文40%的篇幅匯報了安徽責任田的實施方案。在該部分的第一段中,將這個方法表述為“包產到隊、定產到田、大農活包工到組,田間管理農活(即小農活)包工到戶,按大小農活的用工比例計算獎賠”,這一表述與以往又有所不同。該表述更具有集體經濟的味道,也更加靠攏“農業六十條”的相關規定。
具體實施方案分為三個部分:包產、包工和獎賠。
包產部分著重講了逐丘定產的方法,特別強調了“由生產隊向大隊簽訂合同,負責完成”,從而令這一方法更為貼近當時的有關規定,特別是“農業六十條”。至于生產隊內的生產,“則由擔負大農活的作業組和承包小農活的社員共同保證完成”,并認為這樣“可以把集體的責任心和個人責任心結合起來,做到人人關心產量”。
在包工部分,較為詳細地解說了什么是大農活,以及大農活如何包工到組。對于那些“技術性強、又適合個人做的農活,如養牛、使牛、管水、育秧等,也可單獨包給確有專長的個人來負責。”至于包給個人的田間管理,報告著墨不多,但特別比較了常年承包和按季承包,并認為“采取常年承包的做法好處多,因為對大農活爭先恐后的缺點是可用另外辦法加以克服的;分級承包的做法,對社員的責任心還不能提到應有的高度,當然也可以試行,因為比繁瑣的評工計分方法要好得多”。
該部分的最后,又用了一定的篇幅較為詳細地說明了如何應對責任田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如何照顧困難戶和防止爭先恐后。
政策對接是報告著力較多的。首先是實施方法的官方名稱的改變,即以“田間管理責任制加獎勵”替代了“包工包產責任制”以及此前的名稱,田間管理責任制顯然對接了“農業六十條”的第二十九條。但農民才不管你的官方名稱是什么,而始終稱這個方法為責任田。其次是使用了更加符合“農業六十條”的表述,前文已述此處不贅。第三,在報告的第二部分中,用了將近全文三成的篇幅回答了外界的三個主要關注點:“這個辦法是不是‘包產到戶’,是不是‘單干’?”報告認為“它和過去包工包產的做法是不相同的,但是這種不同沒有改變其實質”;隨后報告又分別闡述了這個辦法不會造成兩極分化,以及不會加重社員的私心等。從而認為,“經過幾個月的試行,看來這個辦法是不違背社會主義原則的,是可行的”。同樣根據該報告,當時已有66.5%的生產隊實行了這一方法。參考1961年9月1日糧食部副部長周康民撰寫的《關于肥東等六縣試行田間管理責任制加獎勵辦法的情況》,這個數據基本是可信的。
1961年12月,毛澤東向曾希圣表示改變了對“責任田”的看法,他認為有了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就不要再搞“責任田”了,但曾希圣覺得“責任田”效果不錯,希望再試驗一段時間。1961年初七千人大會的安徽分組會議上,曾希圣因實行責任田以及安徽瞞報災情及影響等原因被免去安徽省委書記之職,曾希圣本人在會上做兩次檢討,他承認了應對災情不利等錯誤,但并未承認責任田這條“錯誤”。安徽“責任田”試驗被明令改正并就此終止.但截至改正之前,安徽實行“責任田”的生產隊占比已經高達85.4%。雖然黨內仍有不同意見,但最終在1961年8月的北戴河會議上,“責任田”問題被當作“單干風”受到錯誤批判。
(三) “責任田”實踐的意義
“責任田” 的歷史成就在于,給親身經歷過的安徽干部群眾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美好的回憶,為此后推行“大包干” 打下了廣泛而堅實的群眾基礎。農村廣大基層干部大多是“責任田” 的擁護者和推行者,對承包責任制的做法非常清楚,相當熟悉,有現成的一套經驗,為“大包干” 的實行提前培訓和造就了一大批干部隊伍。農民群眾對家庭承包經營并不陌生,對過去的“責任田” 很留戀,他們親切地稱“責任田”為“救命田”,一旦政治條件具備,就會去實行包產到戶和“大包干” 。
根據一些記載,少數村莊在享受到責任田的好處以后,繼續保持責任田不變,直到1972年才被發現并勒令改正。小崗村大包干的主導者嚴俊昌、嚴宏昌等人的回憶中也提到20世紀60年代責任田給大家留下的美好印象。而在偏僻的金寨縣金橋村,該村在實行了責任田以后,林地始終保持責任田狀態,一直沒有改變。
在70年代末期安徽農村改革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王光宇、王郁昭、周曰禮、張祚蔭等人都曾經歷甚至直接參與負責了責任田的實踐,其中,王光宇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期間,先后在安徽擔任省委農村工作部部長、省委秘書長、省委書記處書記等職,長期從事安徽的農業和農村工作,而時任曾希圣機要秘書的周曰禮更是深度參與了“責任田”的制度設計和試驗,為南新莊試點四人小組成員之一。另一位與責任田和安徽承包制改革都密切相關的人則是當時的張家口地委書記胡開明,他因為提出“大包干”的設想被點名批判,在撥亂反正卻無法落實政策時,被萬里吸納來到安徽,擔任安徽農委第二書記。
李先念在為《曾希圣傳》撰寫的序言中認為曾希圣“是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先驅”。并認為“曾希圣同志提出和倡導的` 責任田` 辦法,對我國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普遍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起了十分重要的啟迪和引路作用。”
四、安徽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進程
(一) 安徽省委政策為鋪陳
1977年6月,萬里來到安徽出任安徽省委第一書記。他撥亂反正,清幫治皖,更換了負責農業的省委副書記,留任了長期在安徽負責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省委副書記王光宇,王光宇隨即將“責任田”南新莊試點四人小組成員之一的周曰禮推薦給了萬里,周曰禮被任命為安徽省農委調研室主任,并受命深入農村基層進行調研。他還前往金寨縣等老區調研,看到了當時農民生活的困難情況,堅定了改革的決心。幾乎與此同時,依據滁縣地區革委會主任王郁昭發言改寫的《關于落實黨的農村經濟政策的調查情況和今后意見》提交到了安徽省委并得到省委的批轉,為安徽落實農業經濟政策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同年11月安徽省委頒布《關于當前農村經濟政策幾個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即“省委六條”:“搞好人民公社的經營管理工作; 積極地有計劃地發展社會主義大農業;減輕生產隊和社員的負擔; 分配要兌現; 糧食分配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允許和鼓勵社員經營正當的家庭副業。”表面上看起來,除了第六條的“鼓勵”字眼以外,并未有什么出格之處,但在具體內容中,則包含了“尊重生產隊自主權”和“生產隊可以組織臨時的或固定的作業組,定任務、定質量、定時間、定工分(即“一組四定”)。只需個別人去做的農活,也可以責任到人”等一些很具突破性的政策措施。1978年2月3日《人民日報》發表了《一份省委文件的誕生》一文,對這個文件內容及其產生過程加以介紹,值得注意的是,該文將前述文件內容從六條悄悄改為七條,即加入了一條“尊重生產隊的自主權”。2月16日《人民日報》頭版發表的《生產隊有了自主權農業必增產——安徽省定遠縣改變農業生產落后狀況的調查》更進一步揭示了“省委六條”最為重視和突出的方面。安徽省委的這個文件突破了長期以來農業問題上“左”的政策束縛,在探尋農業發展的道路邁出了可貴的一步。
1978年安徽遭遇重大的旱災,為挽回損失,安徽省委決定:集體無法耕種的土地,可以借給農民種,誰種誰收。并從集體耕地中,給每人借幾分地種菜度荒,即“借地度荒”政策。受到尊重生產隊自主權精神的鼓舞,再加上借地度荒政策的實施,口子一開,安徽一些地方借機實行了包產到組、聯產計酬等方式,個別地方甚至偷偷實行了包產到戶和大包干。對既有人民公社管理方式的突破在安徽呈現多點開花之勢。
(二) 人民群眾的偉大創造
來安縣煙陳公社李渡大隊魏郢生產隊在研究“一組四定”時,參考高級社時期的“三包(包工、包產、包費用)一獎(超產獎勵)”方法,制定了“分組作業,定產到組,以產記工,統一分配”的實施方法。他們將生產隊劃分為兩個組,從而突破了包產到組的限制。為體現集體經濟,他們還實行了“六定(勞動力、土地、產量、工分、獎懲、領導)到組”和包括計劃、分配、牲畜和大農具、用水等在內的“八個統一”。六定到組顯然與一組四定有很大的區別,甚至方向都很不同,從而形成了突破。另外,盡管無法證實這一方法與責任田之間的聯系,但“八個統一”和“責任田”時期的“五統一”似乎存在著某種聯系。就這樣,在“百年未遇的嚴重干旱的困難條件下”,糧食和油料生產超計劃、超歷史,國家糧油征購任務超額完成。而社員的人均分配收入預計比上一年增長30%。因而實現了“災年創高產,一年大變樣”。
同樣是包產,肥西縣山南區走得更遠,他們甚至把將近全部的耕地都借出去了,而且,他們干得是包產到戶!1978年9月,面對嚴重旱災的威脅,人稱“湯大膽”的山南區委書記湯茂林在向縣委書記常振英匯報工作時,認為借地度荒的數量控制太嚴,不能調動群眾的積極性。他進而建議“按原省委書記曾希圣1961年在安徽推行的包產到戶,把麥、油菜種上。”常振英同意了他的提議,并準許他在蹲點的黃花大隊試試看。于是湯茂林回到黃花大隊召開黨員會,討論落實“省委六條”并傳達常書記指示,結果黨員們“一致要求按照曾希圣書記1961年那樣的方法干”。會上商定“四定一獎一罰”的方法,即定任務、定產量、定工本費、定上繳,超產獎勵60%,減產罰100%。并很快把全部的麥地和油菜地包產到戶。1979年春節剛過,省縣各自派了10人工作組,由省農委副主任周曰禮帶隊到山南公社,“明是貫徹落實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宣傳1979年中央1號文件,實質是省委萬里書記搞責任制試點”幾日以后,周曰禮根據在山南公社調研情況向省委常委匯報,稱“農民群眾要求實行包產到戶”。萬里點將王光宇發言,王光宇對“責任田”實踐做了簡要的回顧,對包產到戶方法給予了支持,并認為“首要的問題是要把干部的思想弄通,解決好。”最后由萬里拍板,省委常委會同意將山南公社作為省委的包產到戶試點。此后,山南公社的包產到戶試點擴大到山南全區,因為影響逐漸擴大,也屢屢遭遇方方面面的阻力。其間,萬里和王光宇都不止一次來到山南,為他們鼓勁并給予堅定支持。1979年秋季,山南區取得了大豐收,包產到戶的成效顯著。小麥總產量接近3000萬斤,上繳1980萬斤,而實行包產到戶前相應的任務為1780萬斤,上繳100萬斤。
同樣是來自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的創造,滁縣地區鳳陽縣的農村改革走了一條不大相同的路。根據鳳陽縣委書記陳庭元的回憶:“1977年冬至1979年秋,鳳陽大包干的推行大致經歷了‘聯產計酬、全縣推廣大包干到組、支持小崗包干到戶、由大包干到組過渡到大包干到戶’四個階段。”
鳳陽縣的馬湖公社率先進行了包產到組和聯產計酬,實現了對“不準包產到組,包工到戶”和“不要搞聯系產量的責任制”的雙重突破。根據相關的回憶,馬湖公社前倪生產隊的包產到組早在1975年就悄悄地進行了。當時擔任公社書記的詹紹周在該生產隊蹲點,為搞好經濟,想出了種植煙葉的主意。但一試之下發現原有的方法無法調動社員的生產積極性,于是在該隊對煙葉的種植、烤制和銷售實行了“包產到組,聯產聯質記工”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該方法很快被上級發現并制止。1978年初安排生產隊全年計劃時,有社員表示,如果糧食生產也能按照煙葉生產這么搞,征購任務再增加兩萬斤都沒問題,于是詹紹周決定不動磙子的作物都實行“包產到組,聯產聯質記工”。開春不久,王光宇到鳳陽,看到馬湖公社油菜長勢良好感到很高興,于是詹紹周匯報說:“我這是到組管理的”。根據詹紹周的回憶,“當時不知他(王光宇)是否理解‘到組管理’的含義,沒有吱聲,但從他臉上的表情來看好像有所知道”。隨后他向鳳陽縣委書記陳庭元講了包產到組的事兒,但還是有保留地將實施該方法的8個生產隊說成1個生產隊。陳庭元聽后有些吃驚,但還是明確地表態了:“這樣搞生產搞不壞。”[11]同年8月,萬里到鳳陽視察,陳庭元借機向他匯報了馬湖公社的情況,萬里當即明確表示讓馬湖公社總結經驗,并表示要去中央的會議上推廣他們的經驗。到了年底,因為當年大旱,鳳陽糧食生產減產,但馬湖公社保持了平產,其中采取聯產計酬的生產隊或者增產或者平產,沒有減產。但馬湖公社的包產到組也還有缺陷,據陳庭元的回憶,馬湖公社路西大隊汪家生產隊有一戶人家,在分組作業時,各組都覺得他難纏,不要他。于是就把他掛名在一個作業組內,從組里分出一定的土地給他“單干”。
有了省委書記的肯定,包產到組聯產計酬的責任制方式在鳳陽就鋪開了,但很快有的生產隊就遇到了新問題。城南公社岳北生產隊在分組的過程中,感覺到上繳集體再返還的方式比較繁瑣,計算起來也相對復雜,于是他們就討論改進的方法。討論的結果是:最終他們明白了一點,就是不管采用什么辦法,都一定要保證國家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他們便創造性地實行了這樣的三包:包征購、包公共積累、包提留,該給國家的給國家,該交集體的交集體,余下的就直接在組內分配,從而簡單了很多。
在1979年春季的鳳陽四級干部會上,岳北生產隊的這個方法引起了與會代表的極大興趣,大家覺得這個方法可行,鳳陽縣就開始大面積地推廣“大包干到組”的做法。岳北生產隊的做法簡單概括就是“一組,四固定,三包,七統一”,即分組作業,實行土地、勞力、耕牛、農具固定到組,包征購、包公共積累、包提留,統一計劃、統一使用貸款和投資、統一用水、統一管理農業機械、統一管理固定資產、統一制定分配方案、統一管理全隊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3月22日,以《岳北生產隊實行“大包干”責任制的具體做法》為題的研究報告由滁縣地委和鳳陽縣委聯合提交給安徽省委。而那首著名的民謠:“大包干、大包干,直來直去不拐彎,保證了國家的,留足了集體的,剩下收多收少都是我們自己的……”,在此時就已經唱響。
小崗村的故事很多人都耳熟能詳,本文就不做詳細介紹了。其中有兩點值得提及:一是小崗村包到戶的想法與60年代的責任田有關,比如在小崗村嚴俊昌、嚴宏昌和嚴立學等人的口述回憶中提到:“我們經歷過60年代的三年困難,那時劉少奇搞‘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容許我們搞責任田,社員干活的積極性很高,我們有了飯吃,對這些事情我們是記憶猶新。”二是小崗村的包干到戶與鳳陽大包干到組的關系。較早期關于小崗村包干到戶的回憶都會提及這樣一個事實,即小崗村是在分組時分不下去才采取包到戶方法的。至于包干到戶的實施,可以參考關于小崗村的最早最著名的調查報告《一劑必不可少的補藥——鳳陽縣梨園公社小崗生產隊“包干到戶”的調查》,該報告是本地人、鳳陽縣委干部吳庭美在1979年12月完成的,這個報告被萬里當成小說一樣地看了兩遍[17],報告中寫道:
縣委在貫徹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關于發展農業兩個文件過程中,根據群眾要求,在全縣有領導有步驟地推行了“大包干”責任制。開始,這個二十戶一百一十五人的生產隊劃分為四個作業組,后來不行,又劃成八個組,還是不行。這塊斗紅了眼的地方,二、三戶在一起也是“搗”。以后社員就“偷偷摸摸”地搞了“包干到戶”。……雖然他們也知道只準“包干到組”,不許“包干到戶”,但是他們總覺得這塊窮地方,這樣干得勁,能干好,結果還是這樣干了。……實際效果究竟如何?還是讓事實來回答:今年全隊糧食總產十三萬二千三百七十斤,相當于六六年至七〇年五年糧食產量總和。油料總產三萬五千二百斤,群眾說:“過去二十多年總共也沒收到那么多的花生。”芝麻、家庭副業也有很大發展,生豬飼養量達一百三十五頭,超過歷史上任何一年。
小崗村的情況也不出所料地遭遇到阻力,從而也曾經出現過動搖等情況,好在滁縣地委書記王郁昭、省農委第二書記胡開明和省委書記萬里及時了解情況,并給予堅定的支持,小崗村最終被認定為中國“包干到戶”第一村,并成為中國農村家庭承包制改革的標志。
(三) 圍繞安徽農村改革的論爭
任何一件新生事物的產生都會遭遇各種各樣的非難和阻撓。安徽農村改革也未能例外。
在包產到組乃至大包干到組在安徽轟轟烈烈鋪開之際,1979年3月15日,《人民日報》在頭版發表來自甘肅省檔案局干部張浩的來信,并加編者按《“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應該穩定》。編者按中指出:“已經出現分田到組、包產到組的地方,應當正確貫徹執行黨的政策,堅決糾正錯誤做法。”安徽省委及時應對,3月30日,同樣在《人民日報》頭版發表《正確看待聯系產量的責任制》,展開反擊。該報同時發表編者按《發揮集體經濟優越性 因地制宜實行計酬辦法》,但同日該版又發表了題為《生產隊這個基礎不能動搖》的文章。
另一方面,包產到戶更是一條難以逾越的紅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頒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明確提出:可以按定額記工分,可以按時記工分加評議,也可以在生產隊統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業組,聯系產量計算勞動報酬,實行超產獎勵。不許分田單干,也不許包產到戶。后來經包括萬里等人在內的中共高級官員的爭取,到1979年黨的十一屆四中全會時,最終形成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改為:可以按定額記工分,可以按時記工分加評議,也可以在生產隊統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業組,聯系產量計算勞動報酬,實行超產獎勵。不許分田單干。除某些副業生產的特殊需要和邊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單家獨戶外,也不要包產到戶。
鄧小平在1980年5月31日發表了《關于農村政策問題》的重要講話,熱情地肯定了安徽肥西和鳳陽農民的創造,并指出:“一些適宜搞包產到戶的地方搞了包產到戶,效果很好;變化很快。”他隨即講到:“有的同志擔心, 這樣搞會不會影響集體經濟。我看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我們總的方向是發展集體經濟。實行包產到戶的地方,經濟的主體現在也還是生產隊。……可以肯定,只要生產發展了,農村的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發展了,低水平的集體化就會發展到高水平的集體化,集體經濟不鞏固的也會鞏固起來。關鍵是發展生產力,要在這方面為集體化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條件。”因而,他認為對包產到戶的擔心是不必要的,并進而強調:“總的說來,現在農村工作中的主要問題還是思想不夠解放。”這是對包產到戶最及時、最有力的支持。
1980年9月14日至22日,中央召開省市第一書記座談會,專門討論生產責任制問題,會議在經過激烈的爭論之后,形成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的會議紀要,即1980年75號文件。文件的最大成果是對包產到戶的性質作出了新的解釋,認為它“是依存于社會主義經濟,而不會脫離社會主義軌道的,沒有什么復辟資本主義的危險。”盡管該文件仍存相當的妥協性,但75號文件使包產到戶這種責任制的推行,由半明半暗的、自發的、不合法的狀態轉入了比較公開的、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的狀態,對指導中國農村改革還是起了重要作用。
1981年12月全國農村工作會議前,國家農委副主任杜潤生主持起草文件。多次召開座談會,反復修改,幾易其稿。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轉的《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即著名的中共中央1982 年一號文件。文中提到:“目前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干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這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礎上的,農戶和集體保持承包關系… … 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個體經濟,而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等。至此,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獲得了官方認可,并成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標志。
五、結語
在本文結束之前,有必要對全文所述事實進行一個總結,以闡釋彼此之間的邏輯聯系及其意義。
首先,合作化時期的這三次試驗或改革,彼此之間存在較為顯著的承襲關系。永嘉的包產到戶,最早的時候就叫“包產到戶”,但受到意識形態的重壓之下,很快改為“統一經營,三包到隊,定額到丘,責任到戶”。而安徽的“責任田”實踐,根據有關回憶,曾希圣最早私下里的提法就是包產到戶,最初公開打出的旗號就是“包產到田、責任到人”,而隨后在同樣受到質疑的情況下,不斷改換名稱,從“包產到隊、定產到田、責任到人”,到“田間管理責任制加獎勵”,再到“包工包產責任制”。其中,只有“田間管理責任制加獎勵方法”的名稱聽起來更為模糊,其他的名稱則很難掩蓋其包產到戶的實質。至于文革結束后安徽啟動的農村改革,最初也是從責任田的經驗開始的,在1978年2月的省委會議上,萬里點將王光宇介紹了責任田的做法,隨即派遣周曰禮帶隊前往山南公社進行試點,其試點內容完全因襲了責任田的做法。而作為省委一把手的萬里,在包產到戶尚未獲得中央認可的時候,則會根據不同的場合,交替使用“包產到戶”和“定產到田,責任到人(戶)”等說法。在有的著作中,直接將永嘉包產到戶為代表的包產到戶,安徽責任田為代表的包產到戶,以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稱為三次包產到戶。改革開放時期安徽的農村改革,因為農民創造性地將包干和到戶結合了起來,從而化繁為簡,最終成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主流。
其次,這一歷程反映的是中共群眾路線的勝利。按照毛澤東的總結,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為:“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幾次包產到戶的嘗試及其最終的成功無不體現了這一點。1983年的一號文件對包產到戶作了很高的評價,說它是“ 在共產黨領導下中國農民偉大的創造,馬克思主義關于合作化的理論在我國實踐中的新發展”。而在萬里同志看來,從群眾實踐到中央發布一號文件的過程,“正體現了黨的群眾路線的傳統,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他認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怎么搞?誰知道!還不得‘摸著石頭過河’。石頭是什么?就是實踐,就是群眾,就是要到實踐中去摸群眾的意愿,群眾的要求,摸清歷史的脈搏,歷史的趨勢。這是我們的傳家寶,但長期的‘ 左’傾錯誤使我們把它弄丟了。農村改革中把它恢復起來,發揚光大,所以搞得比較成功。”
最后,改革開放時期安徽農村改革的成功源于當年的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和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大討論。萬里同志1979年12月在《安徽省人代會上關于農業問題的講話》中明白地表述了這一點。他認為“必須解放思想,堅持實事求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通過對這個問題的學習和討論,廣大干部、群眾解放了思想,認識到必須堅持實踐第一的觀點,遇事應當聽聽群眾意見,分析分析具體情況,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去解決。這是兩年來我省各項工作能夠沖破一些不切實際的條條框框,不斷向前發展的關鍵所在。不斷向前發展的關鍵所在”。而“各種形式的責任制,都大大調動了群眾的積極性。而聯系產量的責任制,把集體生產的成果同社員個人的物質利益結合得更緊密了,使多勞多得的原則在分配上直接表現出來,從而更有利于提高出勤率、提高工效、提高農活質量,增長效果更加顯著。”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經濟史研究》主編;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經濟史研究》2021年第4期,排版與原文略有不同,參考文獻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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