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學界對我國農村政策演進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研究,大多以具體學科和領域切入,缺乏核心價值主線的內在邏輯分析。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農民的地位和價值作出了充分肯定,形成了系統的農民利益觀。對我國農村政策演變的內在邏輯進行深入的分析,發現"農民權益"是貫穿其始終的核心價值理念。這一價值理念不僅與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思想一脈相承,而且對當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解決農民的權益訴求有著重要的啟示。目前,農民仍存在土地權益短板、經濟權益短板以及自主選擇權益短板等問題。為此,一是需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盤活經濟和了解農民訴求中的作用,提升多維治理能力;二是需要探索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制度安排與政策措施;三是需要增加對農民工群體的就業支持和職業技能培訓,增強農民自主選擇權益;四是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以下簡稱《鄉村振興法》),切實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民全面發展。
關鍵詞:農民權益;農村政策;鄉村振興;演進邏輯
一、引言
長期以來,黨和國家都十分重視“三農”問題,并及時出臺了相應的農村政策;學界對于農村政策演進的研究也十分豐富。從時間跨度來看,改革開放四十年和建黨一百年這兩個時間節點的研究文獻較多,前一節點的研究領域更為豐富且以成就總結、經驗歸納為主,而后一節點的研究范式偏重于黨史學科;從邏輯主線來看,主要圍繞農村經濟發展、勞動力流動、土地承包關系、扶貧政策發展、農村教育和基礎設施完善等方面;也有學者基于不同學科基礎對專業細分領域進行了農村政策梳理,其中包括農業補貼、農村環境治理、金融改革等,研究方法主要為相關政策文本的梳理。
部分學者基于鄉村振興戰略推進的現實需求展開對農村政策的研究。李志強從城鄉融合演進歷程入手,認為“需要進一步完善鄉村振興主體性發展的制度供給”;王海娟、胡守庚從政治和社會視角切入,探討了土地制度改革和鄉村振興的內在關聯機制及其實踐方式;徐維祥、李露等“重構了鄉村振興與新型城鎮化評價指標體系”,并用2005—2017年的省級數據探究了新型城鎮化演進與鄉村振興的耦合協調關系;蘆千文、姜長云等分析了歐盟及其主要成員國的農業農村政策演進歷程,并認為其對中國鄉村振興戰略具有“城鄉平等發展伙伴關系、增強政策互補性、提高政策效率”等方面的啟示。
總的來說,當前學界對我國農村政策演進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研究相對較為豐富,并且具備系統性和多元性,但研究框架和邏輯主線大多以具體細分學科和領域切入,缺乏核心價值主線的內在邏輯分析。基于這一研究現狀,我們對農村政策演變的內在邏輯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發現“農民權益”是貫穿其始終的核心價值理念。這一價值理念不僅與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思想一脈相承,而且對當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解決農民的權益訴求有著重要的啟示。
二、重視“農民權益”的理論溯源
其實,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相關論斷中,對農民在無產階級革命中的地位和價值給予了高度重視,形成了系統的“農民權益”觀,具體表現為:
第一,農民的主體地位決定其在無產階級革命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馬克思所處的時代,法國和德國等農業大國尚未完成城市化,農民數量遠超工人。面對這一情境,馬克思曾指出,“除非預先把人口中的主體——在這里就是農民——爭取過來,否則就不可能取得持久的勝利”。另外,多次歷史實踐均印證了農民在無產階級革命中的重要地位。馬克思通過分析法國六月工人革命和巴黎公社運動的經驗發現,工人階級和農民被資產階級挑撥割裂,導致革命未獲得農民的支持是二者失敗的關鍵原因;俄國二月革命時,列寧也指出“只有農民群眾加入無產階級的革命斗爭,無產階級才能成為戰無不勝的民主戰士”。對于中國的無產階級革命而言,農民更是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建黨初期,農民占全國總人口的80%以上。毛澤東曾指出:“中國的革命實質上是農民革命”。時至今日,即使經過了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進,中國的農民和農業勞動力仍然數量巨大,截至2019年末,以戶籍人口計算,我國有8.4億農民,而農業勞動力為19445萬人,占勞動力總量的25.36%,遠高于其他中高等收入國家17.31%的平均水平,農民始終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體力量。
第二,農民從事的農業生產活動在國民經濟中具有基礎性地位。農民從事的農業生產活動的基礎性地位主要體現在農業生產對人類發展和產業演進兩方面的價值。首先,“農業作為人類歷史上首要物質資料生產部門,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要前提,是滿足人類社會發展的第一需求”,農業生產是人類參與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礎,人類從事這些活動的首要目的就是“占有和生產食物”。同時,馬克思指出“農業勞動是其他一切勞動得以獨立存在的自然基礎和前提”,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升不僅能夠為其他產業的發展提供更為充足的原料,其產生的剩余勞動力也為國民經濟進一步擴大和繁榮發展提供了支撐。列寧更是指出“農業生產率的提高必定帶來工業情況的改善,因而也會改善對農民經濟的供應”。從國際經驗來看,發達國家的崛起往往基于工農業均衡發展的良性國民經濟格局,但多數發展中國家受到自由貿易的影響,能夠通過進口糧食以優先發展重工業從而忽視了農業的發展,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為其國民經濟打下了較為堅實的工業基礎,但從長期來看,依賴進口使得國家面臨較大的糧食安全風險。中國共產黨長期以來重視“農民權益”、農業發展和農村建設的發展觀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良性推進的重要保障。
第三,土地權益是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首先,農民起義和參與革命的根本動因就是土地。恩格斯指出,農民“為了保持他們那一小塊岌岌可危的土地而進行的斗爭越加艱苦,他們便越加頑固地拼命抓住這一小塊土地不放”。其次,工農聯盟的關鍵在于推行土地改革。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論斷,農民在無產階級革命和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至關重要,無產階級應當與其聯合形成工農聯盟,但由于農民的階級局限性,需要對其進行教育和引導。對于農民而言,土地權益是其革命和奮斗的根本動力,無產階級需要通過系統的土地改革,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以穩固工農聯盟的基礎。最后,農業特殊的產業屬性決定了需要對農民給予補助。與工商業相比,農業既具有基礎性地位,又存在經營周期長、回報率低、易受自然環境影響等明顯的弱質產業屬性。因此,需要對從事農業的農民給予財政傾斜和資金補助以保障“農民權益”,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為了農民的利益而必須犧牲一些社會資金,從資本主義經濟的觀點看來好像只是白花錢,然而這卻是一項極好的投資,因為這種物質犧牲可能使花在整個社會改造上的費用節省十分之九。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可以很慷慨地對待農民”。
總的來說,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從無產階級革命和國民經濟發展等理論層面充分地肯定了農民地位的不可替代性,深刻論述并強調了無產階級需要善待農民、有效保障“農民權益”(尤其是土地方面的權益),從而實現教育、聯合農民形成工農聯盟共同完成無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標。這是以“農民權益”為核心的農村政策內在演變邏輯的理論濫觴。
三、以“農民權益”為核心的農村政策探索與演變
從農村政策發展來看,主要可以分為新中國成立前的無產階級革命戰爭、早期社會主義建設的探索與徘徊以及改革開放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等三大階段。在每個不同的階段,都面臨著不同的政治建設與經濟發展需求,農村政策也相應發生調整與轉變,但以“農民權益”為核心的政策演變的內在邏輯貫穿始終,黨的十八大之后,更是將保障“農民權益”推上了新的政治高度。
(一)新中國成立前(1921-1949年):農民土地權益的賦予
在國家政權尚未建立的情況下,真正解決農民最為關心的土地問題不僅能夠贏得農民的支持和擁護,更是保障農民權益最為關鍵和有效的方案。建黨初期,由于西方帝國主義的侵略,本就十分脆弱的小農經濟受到嚴重沖擊,在“三座大山”的壓迫下,農民苦不堪言。對于當時飽受戰亂和階級壓榨的農民而言,其最為迫切的利益訴求就是能夠獲得穩定的土地所有權并從事農業生產,正如毛澤東指出的,“誰能解決土地問題,誰就能贏得農民”。中共蘇區中央局對各黨派的土地政策和綱領進行了系統的剖析,認為雖然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涵蓋“平均地權”的政治綱領,國民政府也提出過“二五減租”等口號,但都對“地主階級的土地絲毫沒有動搖”,依靠國民黨的土地改革根本無法滿足農民對土地權益的訴求,甚至會使農民處境更為惡化。
中國共產黨在土地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等三個時期的農村政策圍繞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展開,在當時最大限度地滿足了農民對土地權益的訴求。國民革命失敗后,黨開始了獨立領導土地革命戰爭的新時期,并頒布了一系列滿足農民土地權益的法律和政策:1928年12月,《井岡山土地法》頒布,明確了農民對土地享有合法的權益;1929年4月,《興國土地法》把“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土地”,對沒收土地對象進行甄別,使得中農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并根據農民占有土地數量和質量的不同,創造性地采用了“抽多補少”和“抽肥補瘦”的分配方式;1931年3月,蘇維埃政府頒布《為督促分配土地及宣布土地所有權》的布告,使得分田后的農民不僅擁有土地使用權,還擁有了所有權,農民土地權益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抗日戰爭時期,由于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形成,主要矛盾轉變為民族矛盾,土地革命的步伐暫緩,為了能夠最大限度地減輕農民負擔,中國共產黨采取了“減租減息”政策。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全面鋪開,即使面臨民族資產階級和民主人士立場動搖的壓力,1946年5月中共中央仍發出《關于土地問題的指示》,堅定支持農民的土地要求并制定18條具體政策,奠定了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的基本路線;1947年8月全國土地會議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共計16條,明確提出了徹底消滅封建制度、分配土地的原則和方法、由農民掌握土地問題的自主權以及保護和發展新民主主義經濟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除土地改革外,當時農村的工作十分重視對農民的教育,極大地喚醒了農民的權益觀,提升了農民的斗爭意識和文化素養。舊中國的農民長期受到封建統治的壓迫和小農經濟封閉性的影響,思想愚昧、保守,文化水平低下,缺乏爭取自己權益的抗爭意識和能力,具有十分明顯的階級局限性。為了能夠喚醒農民的抗爭意識和鼓舞其自發地爭取自身權益,黨的農村工作的開展不僅關注了農民土地和經濟等物質權益,還高度重視對農民的教育工作。首先是通過群眾大會、宣傳標語和設立農村基層政權等方式加強黨對農民的領導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保障農民運動的正確性和積極性;其次,通過掃盲運動、興辦學校等多種途徑強化對農民的文化素質教育,從而改變傳統農民愚昧、閉塞的固有形象;同時,還根據農業發展和應對戰爭的需求提升農民農業生產、軍事作戰等技能。一系列教育活動大大提升了農民的認知水平和斗爭能力,讓農民有了參與無產階級運動奪取自己權益的理論武器和實踐技能。
(二)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1949-1978年):農民集體平均化權益的探索
新中國成立初期,全國先后推行土地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運動,農村土地從農民私有轉變為集體所有,從小農經營轉向農業合作,這既滿足了全國農民對土地權益的需求,同時也有效解決了當時農民難以獨立從事生產的困境。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并在全國范圍開展土地改革,自此,中國農民告別了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真正意義上擁有了自己的土地。土地改革的實施大大提升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但由于經歷了長期戰亂,農民手中的資金和生產資料極度匱乏,農業技術十分落后,雖然農民獲得了土地所有權,但仍屬于小農經營模式,農民單獨從事農業生產面臨著較大風險,農業生產技術化、規模化等難以實現,勞動生產率低下。農村社會主義改造有效地回應了當時農村的現實情況,將土地農民私有轉為集體所有,并推廣農業合作化,在互助組、初級合作社基礎上成立高級合作社,“農業經營主體由單個農戶調整到整個合作社集體”。據統計,1952年時我國僅有初級合作社0.4萬個,高級合作社10個,1955年初級合作社達到48萬個,1957年底,高級合作社則達到75.3萬個。土地改革與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回應了當時農民的土地和生產權益訴求,同時也為后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追求平均主義的大集體生產奠定了基礎。
“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等對集中生產和集體利益的過分強調,導致個體權益被忽視,農業生產陷入了低效率的平均化陷阱。1957年9月,黨的八屆三中全會通過《農業發展綱要四十條》,“大躍進”運動率先在農村展開,當時毛澤東將農業視為制約經濟發展的主要矛盾,試圖利用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拓展農業發展空間,但急于求成,忽視了客觀規律,而人力和財力的高度集中,也導致“大躍進”運動大大挫傷了農村經濟。1958年8月,中共中央頒布《關于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在農村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制度,該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實現對傳統小農經濟的革命,但囿于當時的生產力低下和農民思想覺悟不高,實質上淪為了“小農經濟的‘袋裝化’,是小農生產經營的捆綁式集合”,同時由于生產模式單一、監督管理松散和“大鍋飯”的分配方式,農民生產積極性普遍低下。
綜合來看,這一時期農村政策的演變重點關注了農民在集體經濟共同發展中的平均化權益。其主要原因可概述為三個方面:其一,土地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使得原有封建農村經濟中的階層分化消失,農民擁有的財富和土地趨于同質化;其二,當時農村經濟破敗,農民存在互助合作的集體生產需求;其三,早期計劃經濟本身就具有高度集中和統一的屬性,更加強調國家和集體利益而非個體利益。
(三)改革開放至十八大(1978-2021年):農民個體差異化權益的激發
“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確立和穩定使得農民集體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時,個人潛能也得到激發。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改革開放政策,并在安徽鳳陽小崗村率先試點“包產到戶”;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轉《全國農村工作紀要》正式確認“包干到戶,包產到戶”等多種形式責任制的合法性;1991年11月,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正式提出“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表述,并對“統”和“分”的內容進一步細化;1993年3月和7月,該體制分別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其后中央又多次出臺相關文件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和雙層經營體制,如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該經營體制的改革改變了人民公社制度下農民個體權益被忽視的境況,“統分結合”既保障了農村集體利益,同時也調動了農民個人的生產積極性,實現了集體利益保障與個人利益追求的平衡。
鄉鎮企業的崛起和城鄉管制的松動,使得農民有了更多的就業選擇空間。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得農業勞動生產率大幅提升,但由于耕地資源有限,農業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加,農民迫切需要從事農業以外的經濟活動以獲得更多收入。這一時期鄉鎮企業異軍突起滿足了部分農民就地就近兼業的需求。在農村人口城鄉流動政策方面,也經歷了從嚴格控制到鼓勵農民進城務工的轉變:1979—1983年,為了防止城市就業壓力過大,黨和國家出臺了多項文件嚴格限制農民工進城務工,并清退和壓縮城市現有的農村勞動力,但這一情況在1984年發生轉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城市經濟得以恢復,對勞動力需求也不斷增加,在這一背景下,198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允許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農民自理口糧到集鎮落戶。農民進入城鎮務工、辦服務業,對繁榮城鄉經濟,具有重要作用,對此應積極支持”。自此,農民開始大量進入城市工業和服務業等領域就業。這不僅給予了農民更多獲得經濟利益的手段和機會,同時也使農民工進城為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改革開放至十八大期間,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這一時期的農村政策也更多地表現出對農村經濟效益的關注,而“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思想也促使農民個體的差異化權益得到凸顯。這一時期,黨中央共計發布了13個關于“三農”發展的一號文件,其中涉及經營制度、市場機制、加大農業基礎設施投入以及農民增收等多項議題。2004年后中央一號文件也成為黨關心重視“三農”發展的代名詞,2006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廢止更是標志著農業稅的全面取消。從整體上看,這一時期農民減負、農村經濟和農業經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而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系列的農村政策不僅使其從事農業生產的權益得到保障,更是賦予了每個農民在個人生產和就業上極大的自主選擇權。
(四)十八大至今(2012-2021年):經濟新常態下“農民權益”多元化的提升
十八大后,我國逐步進入經濟新常態,國際形勢變化和國內經濟轉型使得農民現有的經濟權益面臨沖擊和挑戰。從國際層面來看,首先,全球經濟整體下行壓力較大,在全球化格局下將對我國經濟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其次,隨著中國的崛起,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單邊主義勢力抬頭,貿易摩擦和產業斷鏈等導致歐美市場的貿易波動(如訂單減少),這對我國工業品出口造成負面影響,進而影響到農民工群體的經濟收益。從國內層面來看,自2015年起,我國經濟增速降至6.5%,國民經濟進入服務業化階段,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人口紅利逐漸消失,經濟增速下行壓力顯著,尤其是隨著我國整體產業升級,許多企業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和資本密集型轉變,主要集中在工業和中低端服務業的農民工將面臨被替代的風險,失業壓力陡升。另外,由于長期以來農民工外出務工,農村出現人才和青壯年勞動力不足的情況,城鄉收入差距增大,農民有著更為迫切的增加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需求。總的來說,經濟新常態下,不僅全國經濟面臨迫切的轉型需求,農村和農民由于其本身的可利用資源較少、抗風險能力較低,更需要在經濟轉型期挖掘新的經濟潛能,以保障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穩步提升。
為應對“三農”問題在經濟新常態下的新變化、新挑戰,黨和國家相繼采取了一系列的努力和措施,“農民權益”從以經濟為核心向更多維度轉變。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指出,依靠拼資源、拼消耗的傳統農業發展方式已難以為繼,要“努力在提高糧食生產能力上挖掘新潛力,在優化農業結構上開辟新途徑,在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上尋求新突破,在促進農民增收上獲得新成效,在建設新農村上邁出新步伐”,并提出要增強農村法治建設;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中明確提出要用新發展理念解決農村問題并著力提高新農村建設水平;2017年2月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以通過落實供給側改革挖掘農業發展新動能;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并在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對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作出系統和全面的部署,全方位地回應了農民的多元權益訴求。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從法律的高度在農村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繁榮、生態保護、組織建設、城鄉融合、扶持措施和監督檢查等方面全面地保障了農民多元化權益。
四、目前農民權益的短板及解決路徑
從中國農村政策的歷史演進來看,雖然農民整體權益得到有效提升,但仍存在既有短板和新訴求,這需要在整體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鄉村振興的不斷推進過程中,加以補足和回應。
(一)農民權益的既有短板與新訴求
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發布,農村政策開啟了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新時期。而“十四五”期間是脫貧攻堅向鄉村振興的銜接過渡期,厘清當下農民權益的既有短板與新訴求是鄉村振興戰略有效推進的起點和基礎。
1.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短板
農民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和宅基地資格權、使用權以及集體收益分配權雖已得到保障,但土地財產權卻仍未有效實現,農民缺乏有利的經濟地位和良好的經濟機會。土地權益是農民最根本的權益,其增益是農民整體權益躍升的重要基礎。當前農民已經具有了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這四類權益在現行法律中被劃歸為農民的財產權。事實上,這是一種廣義上的財產定義。從狹義經濟意義來看,財產應當是能夠獲得增值、分紅等財產性收入且能夠通過市場流轉并按照市場價格變現的。若按照這一定義,農民并不具有充分的土地財產權,因為耕地和宅基地并不能如城市土地和商品住宅一樣為農民提供較為穩定的財產衍生收入,也無法進入市場或無法按照市場價格進行抵押、租賃或交易以獲得資金。這也是造成農民整體收入短板和農民財產性收入僅為城市居民財產性收入的1/12的重要原因。
2.農民經濟權益短板
與發達國家和同等水平的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農村仍存在過多的剩余勞動力,農業勞動生產率較低。雖然從縱向看,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顯著提升,農村剩余勞動力也經歷了相對較快的“鄉—城”轉移的過程。但與發達國家和同等發展水平的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農業領域仍存在過多的勞動力。根據世界銀行數據,2019年中國農業勞動力占比為25.36%,相比于中高等收入國家和高收入國家21.62%和3.15%的水平,分別高出3.74個和22.21個百分點,若按中國農業剩余勞動力能夠順利實現“鄉—城”轉移并達到高收入國家3.15%的農業勞動力占比的標準進行測算,則中國的農業勞動生產率將增加32266.86美元/人(與高收入國家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平均水平接近),比我國當前4007.91美元/人的水平高出7倍之多,可見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過度堆積已經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提升的羈絆(見表1)。尤其是隨著服務業化的到來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速度將大幅下降,2020年農民工數量出現了負增長,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疫情的影響,但外出農民工逐年下降的趨勢已然十分明顯。
3.農民自主選擇權益短板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仍未被打破,要素流動仍存在一定的淤堵,農民與市民在社會認同上仍存在差距。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不僅表現在城鄉收入差距上,要素流動和配置效率的差異也十分顯著,其中最為核心的是農民作為勞動力要素無法在城鄉不同部門間自由流動,主要是受到了土地制度、戶籍制度和思維觀念等多重因素的影響,而勞動力要素是所有要素中最具能動性和牽引性的,若不能有效解決勢必會陷入各要素互相羈絆的惡性淤堵陷阱。另外,與市場經濟國家相比,在我國,農民不僅是職業名詞,還是一種社會身份的象征,這一方面源于傳統文化對農民的歧視,另一方面也是戶籍等制度所形成的社會觀念的持續,這成為當前農民社會權益的重要短板。
(二)全面提升農民權益
農民權益是我國農村政策演進的內在邏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是我國農村政策的重大創新和新的起點,其推進和實現過程中應始終關注農民權益的變化與訴求,全面解決和提升農民權益。
1.提升基層黨組織的多維治理能力
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盤活經濟和了解農民訴求中的作用,提升多維治理能力。長期以來,基層黨組織在農村政策落實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能夠十分敏銳地感受到農民權益的變化。在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過程中,應持續發揮基層黨組織在農村社會中的作用,尤其是重視盤活鄉村經濟循環和城鄉要素流動,并繼續增進與農民的溝通和互動,了解在脫貧攻堅向鄉村振興轉型過渡過程中,農民權益在各個方面的新變化和新訴求,提升基層黨組織的多維治理能力。
2.助力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有效實現
探索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制度安排與政策措施。從農民的收入結構來看,我國人均可支配財產性凈收入為419元,僅占總收入的2.45%,財產性收入短板情況十分嚴重。這主要是由于農民土地的財產權尚未充分表達,無法為其財產性收入的增加提供支撐。隨著脫貧攻堅的完成,鄉村振興的目標不僅是農民的總收入增加,更需要關注農民收入結構的合理性,尤其是提升財產性收入比例以提升農民家庭的抗風險能力和規避返貧危機。因此,需積極探索和推廣土地財產權有效表達的制度創新,如土地入股分紅、土地暢通流轉等,設立與農村土地抵押、租賃和交易相配套的金融、資產評估、風險管理和商業撮合機構,助力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有效實現。
3.增強農民自主選擇權益
增加對農民工群體的就業支持和職業技能培訓,確保農民多元化就業需求得到滿足。當前受到出口貿易遇冷和產業技術進步替代效應的影響,工業制造業領域農民工的就業風險陡升。在這一背景下,應著力保障農民的自主選擇和自我發展權益,根據其現實需求,比如,對有意繼續留在城市就業的農民工可通過工會或成立農民工協會為其就業轉型提供有效的職業教育或轉型引導;對于希望返鄉的農民工則可通過農村基層組織為其提供當地創業和就業的渠道。
4.以《鄉村振興促進法》切實保障農民權益
2021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該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明確以“促進農民全面發展”為立法目的,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各項權益。正如習近平所指出的,要充分尊重廣大農民意愿,調動廣大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把廣大農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化為推動鄉村振興的動力,把維護廣大農民根本利益、促進廣大農民共同富裕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作者解安系清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長聘教授、博士生導師;侯啟緣系清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理論與改革》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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