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鄉村發現 > 首頁 > 三農論劍

黃宗智:“集體產權”改革與農村社區振興

[ 作者:黃宗智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2-06-24 錄入:曹倩 ]

摘要:“集體產權改革”是2014年以來由農業農村部發起、中央支持下的農村產權改革,需要和過去集體所有的聯產承包責任制中的改革區別開來,包括其中的耕地轉建設用地的改革。新一輪的改革的標的主要在過去未經明確的其它非耕地農村“集體產權”,尤其是荒地、林木、水面、山坡等集體產權的“清產核資”,據此建立“農民經濟合作社”,為的是振興農村社區,為其“產權”建立“入市”的鋪墊。到2020年,已經“全面推開”,覆蓋全國81.6%的行政村。但其配套政策,如中央的專項資助、社區的法律身份、關于其的融資政策等方面,都尚待在實踐之中進一步明確。無可懷疑的是,這個新一輪改革附帶著給予迄今基本被忽視的農村村莊社區重新振興的可能,使其興許能夠起到為振興鄉村的國家大戰略起到重要的輔助性作用。本文從回顧與前瞻的角度,梳理其迄今的發展并展望其未來的可能發展型式。

關鍵詞:“集體產權”今昔、普通規則和正式法律、社團還是合作社或集體企業、保值增值和融資問題、前瞻演變

長期以來,村莊社區產權一直都處于一種“普通規則”——即未成文但被人民所廣泛遵循——的狀態。譬如,村莊的荒地、山坡、林木、水面、廟宇,乃至于水井、道路、灌溉渠道、墳地等都如此。在革命根據地時期,互助合作組織的耕牛和農具便屬于合作社所有,雖然,少有見于成文規范者。(梅德平2004)一定程度上,這樣的傳統更成為計劃經濟時期村莊耕地的集體所有制度的部分起源。直到改革時期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之后,將耕地的經營權明確出讓給個別農戶(但理論上仍然為集體所有,雖然,土地買賣必須經過國家允許),但許多其他的非耕地產權則一直仍然處于未經正式規定的狀態之中。

那樣的普通規則下的“產權”,當然不該與成文的形式化法律相提并論。它也不該被概括為一種英美傳統的“普通法”,由于“普通法”傳統依據的主要是過去的判例,并不符合中國歷史實際。至于有的學者所用的“習慣法”范疇,其實也不合適,因為“習慣法”是個十分含糊的范疇:譬如,用于清代,它不能區分被國家法律采納的習慣(如諸子均分家產),被國家法律不置可否的習慣(如親鄰先買權),和被國家法律明確拒絕的習慣(如田面權)。據此,筆者認為,關于未經明確表達的村莊社區產權的最恰當的表述乃是“普通規則”。(黃宗智2020b)

正是那些未經正規化的、普通規則中的社區集體產權,才是新一輪的集體產權改革的主要標的。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其目的是要探尋(已經相當高度正規化的)耕地之外的可能生財產權,探尋能夠在國家已經確立的的“振興鄉村”大目標之下所能夠起到作用的“集體產權”。它之與過去的不同在于,要求將過去處于這些普通規則中的非正式產權正式化,使其能夠“入市”——在市場經濟中起到生財的作用,借之來推進振興鄉村的國家大戰略目標。

我們需要清楚區別此“集體產權”與過去涉及源自耕地,和其轉建設用地中的“集體產權”間的不同。過去的學術研究關注最多的“集體產權”其實主要是極其快速增值的耕地轉城市“建設用地”——即農村土地轉城鎮建設用地中的土地,基本僅涉及城中村或城郊村。那是容易理解的,因為它涉及的利益遠遠超過歷史上的一般農地,唯有城市(經過國家批準的)建設用地才會有那樣上十倍、百倍幅度的增值。過去的研究多聚焦于那樣的“集體產權”,包括其在實際運作中所形成的、分別到戶的農耕承包地產權,包括其所使用的、在轉化為建設用地過程中所形成的“股份”制度。但如今的新一輪的“集體產權改革”,雖然其用詞/話語和之前的基本一致,但所指實際的重點其實已經轉移到尚未經確權的集體產權。讀者如果通過”集體產權”在知網搜索會發現,現有文獻大部分關注的還是城市化中耕地轉建設用地的現象和內容,不是新近形成的“集體產權改革”一詞所指的主要實際內容。

我們需要從清楚區分兩者出發,而不是依賴引進的、不符合中國實際的西方產權理論來認識它們。引進的那些理論,特別是科斯、諾斯等的(新)制度經濟學理論,乃是產生于具有完全私有化的產權和極其高度市場化經濟的前提客觀條件中的概括,爭論清晰的私有產權乃是降低市場經濟交易中的“交易成本”的必須條件,借此才可能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其目的在澄清已經存在的制度的運作機制。但中國的客觀環境乃是一個尚在形成過程中的市場經濟和來自過去的多元、復雜的產權傳統,與英美國家的客觀情況截然不同。借助制度經濟學那樣的不符中國實際的理論前提來認識中國的過去和現狀,只會是結論先行的論析,也會完全混淆中國的實際,并混淆新一輪的中國的“集體產權改革”變化的實際內容,導致更多的誤解。

 一、新一輪的集體產權改革的實際內容

新一輪的改革主要在2014年方才興起。其原始設想可見于該年由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印發的《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文件說明,“改革的集體資產范圍包括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等經營性資產,以及用于農村教育、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的非經營性資產。”(《農經發2014》)那是其初始階段的籠統概括,包含耕地轉建設用地的“集體產權”,和后來在進行新一輪改革中所形成的更明確的實際標的有一定的差異和距離。

雖然如此,其所提倡的要明確“集體產權”的大目標得到中央的支持,獲準要“有序推進” (中共中央 國務院2016),之后,進展極快。翌年,已經明確為在29個縣(市、區)“試點”,2017年擴大到100個縣的第二批的試點,2018年更擴大到3個省份150個縣的第三批試點,2019年到12個省份163個縣的第四批試點,2020年更在中央一號文件中被確定為要“全面推開”的政策。(郭曉鳴、王薔2020:54)

伴隨推廣,其所真正關注的實際內容已經被逐步明確,不再像原先那么籠統和模糊。由于集體所有耕地早已在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中便已被相當高度明確,其經營權早已被賦予農戶(雖然理論上其所有權仍為“集體”所有),如今所謂的“集體產權”改革的實踐中所指并不主要是耕地或其中被轉化為建設用地方面的產權,而主要是產權未經明確成文的“普通規則”下的集體社區財產。在試點過程中所要求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所指主要乃是那些未經明確清產、未經明確核資的集體資產。到2019年,全國的行政村中,已經有81.6%完成了填報,其中,年經營收益超過5萬元的村接近30%,有15萬個行政村(即所有行政村中的不止四分之一)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年人均分紅315元”。(農業農村部,2019)僅按照這個年人均分紅315元數字便可以見得,這里所講的大都不包括耕地,而主要是新近明確清產的那些不清楚的、但在過去的普通規則中被視作理所當然的“集體產權”。(農業農村部,2019)

我們可以借助一些研究者所提出的具體案例來進一步明確新集體產權改革所指的具體內容。譬如,孔祥智的調查報告所給出的幾個實例:在貴州西部六盤水市,閑置耕地、林地、荒山、池塘、場地等“四荒地”共約8.2萬畝(相比16.5萬畝的耕地)。其中,盤縣淤泥鄉巖博村集聚了1480畝林場地,籌資成立矸石磚廠、小鍋酒廠、火腿加工廠,到2014年,集體分紅380萬元。另外,在六枝特區墮卻鄉朗樹根村,有20戶村民將其(從本村)所承包的2512畝荒山草坡投入某公司經營核桃產業,每戶收入增長5萬元。當然,這些是個別的、比較突出的高值例子。(孔祥智2020:36)

又譬如,在山東東平縣梯門鎮西溝流村,村民將1000畝荒山招商引資,發展有機櫻桃、石榴,每畝入股增收200多元。同縣的彭集街道后圍村用“四荒地”經營苗木花卉,戶均分紅450元。(同上)

根據已有的填報表,年“集體產權”經營型收益超過5萬元的村莊才接近全國村莊總數的30%,其余都在5萬元之下。顯然,不包括一般耕地,大多僅包含過去未經明確的、諸如上述的集體產權。要進一步發展這些當前價值仍然相對較小的集體產權,許多村莊需要聯合起來集資,放大規模,才有可能真正起到“振興”鄉村的經濟作用。譬如,彭曉鳴等根據在四川省彭州市的小魚洞鎮的調研指出,一種可行模式是以鄉鎮(而不是行政村)為“集體經濟聯營”的依據,聚集十個村莊的“股份經濟合作社”來組成一個“聯合社”,由每五戶組成一個“互助小組”,選一名互助代表,再由每五名“互助代表”選出一位“聯助代表”,憑借三級如此的組織上達鄉鎮。這樣,雖然不是僅以個別行政村或村小組的人際關系為依據,但是,仍然是具有“熟人社會”的“聲譽機制”和“信任機制”的“聯合經營”。在小魚洞鎮的案例中,如此聯合起來的十個村莊社區,共同委托一個專業公司來代理其集體產權的經營。伴隨那樣的“集體產權改革”,該鎮居然在2018年做到560萬元的總收入,達到10個村莊中相當可觀的20119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據此,彭等提出要以此為未來的“集體產權改革”發展模式。(彭曉鳴、張耀文、馬少春,2019)

 二、展望未來

以上的論述說明的是,一方面,新型的、之前未曾明確的“集體產權”的“改革”的“清產明資”已在2014到2020年的短短六年之中,從“試點”達到“全面推開”的階段,已經完成于全國行政村中的81.6%的村莊,但同時,這仍然僅是一個起始的鋪墊工作,目前所附帶給大部分的村莊的增收還比較有限。而且,目前國家尚未大規模設立專項的資金來推進、協助這方面的集體產權的進一步發展,許多政策方面的可能措施也尚未明確。

雖然如此,它顯然具有較大的潛力。國家之改革和確立村莊社區這方面的集體產權一定程度上使我們聯想到之前的聯產承包責任制——那是一個潛力巨大的賦權、賦能給個別小農戶的改革,讓他們可以分別在新興的市場經濟中發揮他們的自主、創新、追求發展的能力,大規模釋放了小農戶主體性所包含的能量,為其在改革期間的發展,包括筆者所論證的1980年到2010年間眾多小農戶轉入高附加值農產品生產(如大、中、小棚高附加值蔬菜生產)的“隱性農業革命”。如今那樣的(筆者稱作)“新農業”已經占到農業生產總值的三分之二,總耕地面積的三分之一。(黃宗智2016b;亦見黃宗智2010)新的村莊社區 (在過去的改革中被忽視的、未經明確的)“集體產權”應該可以對村莊社區起到一定程度的類似作用。在之前的計劃經濟體系中,小農戶僅是國家政策的對象,不是自覺、行動、創新主體,要在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之后才被賦權賦能,成為重要的主體。那是改革第一步所起的主要作用。而“集體產權”和集體化的社區,則被許多人認為已經伴隨市場經濟改革而退出歷史舞臺,但在新一

“集體產權改革”中,已經再次被視作一個重要主體,被認作一旦被賦權賦能,應該也能夠釋放一定能量的主體。
即便是僅僅一年上萬元幅度的社區收入,應該起碼可以填補目前村莊社區內部、個別農戶住宅和院子范圍之外的“滿地垃圾”和泥濘路等公共服務真空的問題(劉強2018)。國家已經聲明要“逐步增加政府對農村的公共服務支出,減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應負擔”(中共中央  國務院2016:十八),那樣,無疑將能對重新激發村莊的社區感和聯合性起到一定的作用。其余則要看國家支持的力度而定,當然也要看各地的不同資源和不同市場機緣。

在管理體系方面,從目前的走向看來,國家政策設想的新型“經濟合作社”既可以由現有行政村領導來管理,也可以由村莊經營能人來管理,兩者可分可合。在現有行政村領導方面,國家近年來(在推動扶貧工作方面)明顯偏重、突出強化黨領導(包括調入新的、不一定屬于本社區的“第一書記”)。(王海俠、趙州洋、袁陸儀,2020)至于新建的村莊經濟合作社的領導,看來不僅可以是本村經營能者,也可以是被委托的外來人員、甚或受委托的公司和其專業人員。在彭曉鳴等提倡的從村小組代表上延至鄉鎮級的“聯營”模式中,由聯合的十個村集體所“委托”的 “代理”專業項目公司的管理團隊來負責經營,由此而給每戶村民帶來不止2萬元/年的可觀新收入。(彭曉鳴、張耀文、馬紹春,2019)其所能起的作用的關鍵在于重新振興鄉村社區,讓其也像聯產承包責任制度那樣,激發由下而上的積極參與。如此,促成和過去廣泛認為農村社區和小農戶必將消失出發的國家政策截然不同的振興鄉村發展進路。

如今“集體產權改革”已經邁出的是其“清產明資”的第一步。其產權改革實際上是為了在新的市場經濟大環境中所可能起到的作用而先確立的產權制度。其所期望的是,應該能夠釋放農村社區一定的能量。它是重新賦權賦能予村莊社區所走出的第一步,是在為村莊社區及其產權建立“入市”的制度條件和初步擬定的新法規框架。

那樣的產權應該能夠重新振興鄉村社區的聯合性。何況,它可以從仍然健在的一些傳統吸取滋養。譬如,長期以來的村莊社區的調解制度如今仍然健在,每年仍然處理全國2500萬起糾紛之中的1000萬起。(黃宗智2016a,尤見表1)而且,長期以來的社區親屬關系以及擬親屬關系大多仍然存在,仍然在村莊人際關系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村莊社區一旦被賦予一定的集體產權,應該能夠在未來的發展中起到更大的作用。國家在其2018年公布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中,已經在其“基本原則”中明確聲明:“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著尊重農民意愿,切實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調動億萬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中共中央  國務院,2018:第二章,第二節)。毋庸說,村莊社區乃是一個不言而喻的關注點。
如今,在法律體系層面上,通過全面推開的清產明資步驟,已經確立了村莊社區的占有權和收益權。更有進者,在不止四分之一的全國的行政村中已經制定股份合作制,設立了“農民經濟合作社”和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據此,已經確立了個別農戶股份的不僅是占有和收益權,也是繼承權和退出權。

雖然如此,在改革所初步設計的第三個層面上的“抵押權和擔保權”,則尚去實施的可能較遠。(夏英、張瑞濤2020:60-61;  亦見郭曉鳴、王嗇2020:56-57)這是因為,目前中國一般的銀行貸款,在其所硬性規定的必須的抵押或擔保財產方面,大都將其限定于可以即時兌現的財產,而集體產權,因為它一定要經過國家允許才能買賣和兌現,還不能夠達到那樣的要求。這當然也是為什么中國這些年來,雖然歷經了一系列的17次的“中央一號文件”對此問題的關懷,仍然一直沒有能夠突破現存的瓶頸。

三、保值、增值問題

社區產權面對的也是國家其長期以來在實際運作中一貫嚴格掌握、控制的財務權力(和人事權力)和其為此所設定的森嚴的規定。固然,國家已經很大程度上放松了對私營企業這方面的嚴緊管控權力,基本允許其按照國濟全球化市場經濟中私營企業的(財務和人事權力的)模式來運作,而且,為了釋放其能量,還賦予其相對較寬松的稅收政策(原則上,所得稅基本定在25%,較小的企業則可以低達10%)。(《企業所得稅》,2020)借此,在短期中大力推動了私營企業的創業和經營,讓其在全國民經濟生產總值中占到相當于國有企業的總量,由此形成如今私營和國營兩分天下(6:4比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

至于非國家、非私營企業的實體——尤其是服務性、公益性的社區、社團或基金——則仍然處于國家財務傳統的嚴密控制之下,在財政和金融融資方面,設立了很難逾越的森嚴限定,基本不允許其使用存款利息之外的“理財”方案。一個具體的例子是國家自身的 “基本醫保基金”,其總額在2019年達到2.7萬億元,但按照國家規定的做法,該基金僅能存入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的銀行存款,年利息僅1.3%,而近五年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則平均上漲2%一年。也就是說,國家自身的“基本醫?;稹备揪蜎]有可能保值,更不用說增值了,實際上一直處于每年貶值的尷尬狀態。為此,中國政協委員和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呼吁,中國應該參考新加坡、美國、德國等國家這方面的政策——它們的類似基金的投資收益率每年平均都達到3%以上。其文章標題鮮明地突出了這個問題:《兩萬億基本醫?;鹬猾@低收益,該如何保值增值》。(鄭秉文,馮鵬程2020)

實際上,如果參照美國一般規模較大的基金會foundations(特別是名大學募款所得的基金endowment),它們一般都會采用能夠達到起碼相當于價格上漲和實體經濟增長率的理財方案。除了定期存款和債券之外(占比約12%-30%),更多使用能夠達到和超過實體經濟增長率的名大公司的股票或由其組成的指數基金(占比約70%)。在最近的10到20年中,它們多能達到超過8%的年增長率。大額(超過10億美元)的基金,則有更多的理財選擇,能夠達到更高的回報率。(Kalos Financial, 2020)這些大學基金一般都采用年支出約4%-5%的基本方案。那樣,其收益超過年支出較多。因此,基金可以長期維持,既支撐其所設定的服務性、公益性目標或活動,也能長期保值和增值。(Investopedia, 2020)

中國目前的基金運作模式與其相去較遠,反倒是一些國際金融機構所組織的投資于中國經濟的金融產品,更充分地利用中國近幾十年來的高發展率而達到較高的收益率。如今,它們已經在美國的金融市場中占到一定的地位。譬如,如今的投資基金組合中,一般都會包含國際部分,納入包括中國在內的海外投資的基金。它已經成為一般理財方案的基本宗旨和方法之一。譬如,其投資組合多采用美國國內金融產品和全球化的國際金融產品的7:3的組合模式。中國也許應該考慮,今后也更多參與那樣的、借助中國實體經濟快速發展而增值的金融產品。雖然,應該仍然避免參與國際金融界常見的過分杠桿化、虛擬化的賭博性投機理財方案。(下面再討論)

四、“集體”和村莊的法律定義問題

中國目前的“集體產權改革”所面對的首先是其法律定義的問題。目前,國營企業和私營企業的法律定義是比較明確的,都具有相當精準的適用法律條文,因此,其權利也比較明確。但是,“集體產權”中的“集體”到底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定義,其實還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凹w”一詞的起源是計劃經濟時代的村“集體”——其在當時所指的基本就是行政村(“大隊”)及其所掌控的資產。但是,如今在新的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之中,“集體”到底是指什么而言?新一輪改革中的所謂“集體產權”,顯然不同于計劃經濟時期的客觀環境中的“集體產權”,因為它已經基本排除了經過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的耕地,而且,它的客觀大環境已經變為相當發達的市場經濟。其新一輪“改革”的用意是要讓過去尚未明確的集體產權“入市”增財增值,和計劃經濟時期的“集體”含義明顯不同。

既然如此,如今的“集體”和“集體產權”的含義是否更貼近另一過去也被相當廣泛使用的用詞“集體企業”?但問題是,在過去的計劃經濟大框架下,“集體企業”其實和國營企業一并被納入國家所有的范圍之下。和國營企業一致,集體企業所得利潤基本屬于國家,過去根本就談不上“納稅”。由于那樣的歷史背景和來源,即便是在今天的稅法中,集體企業基本仍然被納入相似于國營企業范疇之下:經過1983、1984年起始的“利改稅”之后,其基本稅率和國營企業相似,超過20萬元年收益的定于55%,小型的集體企業相對較低,從10%開始累進,一如國營企業那樣??傮w來說,其所得稅率要高于私營企業所享受的25%所得稅率。(《企業所得稅》,2020)

1994年,國家提出了將“實行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適當減輕了企業稅負,并簡化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的總體設想,但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具有較多相應發展戰略需要(如,重點基礎設施、“西部大開發”、前沿技術)而應用的各種各樣不同的稅收優惠的政策,其最終形式尚未確定。(同上)

另一可能是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政策來對待新一輪“集體產權改革”中所形成的“農民經濟合作社”,給予其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讓其基本產品和所購買的農資可以免稅,按照一般“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的政策來對待。(《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綜述》,2013)。這當然是過去眾多實際上是企業主導的“虛假”“冒牌”專業合作社所借用專業合作社名義來經營的考量之一。(黃宗智2015)也許,如今一定程度上也限制著國家所可能給予的優惠。

再一個可能是,將其納入“公益”或“服務”性社團、社會組織、基金之下,不是對其實施比私企要嚴格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稅額,而是要給予其一定程度的免稅的優惠。但是,如上所述,如今社團在獲取法人身份問題上和理財方案上尚受到比較嚴格的限制。這個問題尚有待于如今尚未明確的國家決策。

 五、融資問題

除了保值和增值問題之外,中國的非國家、非私企組織還面對比較森嚴限定的融資問題。一般公益、慈善、服務性的社區、社團或基金,首先面對的是非常繁瑣復雜的申請法人身份的規定和限制,而且必須每年經受民政部門的審查。即便克服了那些障礙,仍然會面對嚴格的理財限制。如上面所述,即便是國家自身的“基本醫?;稹保脖幌抻谑钟邢蓿ú荒苓_到物價增長率)的利息率,不能保值、增值,當然也很難融資。

目前,國內在這方面相對西方國家要保守得多。一般的慈善、公益、服務性基金在理財方面都會面對較嚴格的限制。一方面,國家對金融市場的政策目前還比較保守,拒絕采納西方金融市場已經普遍慣用的高度杠桿化和虛擬化的金融期貨等手段。其優點是,不會發生像西方近一個世紀以來每幾十年便會出現一次的金融危機,起碼能夠限制其升降幅度——那是明智的決策。但是,我們也應該考慮到,西方一般服務型/公益性基金會所采用的其實都是相對保守的理財方案,比較貼近實體經濟的實際增長率而不會過分采用虛擬化的金融產品(如2007-2009年的“金融海嘯”的導火線——被捆綁起來的“次級”住房抵押貸款的新型衍生、虛擬證券/股票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MBS類型的金融工具——或高度杠桿化的對沖、期貨類型的賭博/投機性投資方案)。(黃宗智2020a)它不失為一個在高度市場化的、物價持續增長的大經濟環境中,能夠較保守地貼近實體經濟的增長而增長,允許一般的公益基金能夠在那樣的大環境下適度保值、增值。那也許是中國也應考慮適度采納的做法。

國家目前這樣將營利和增值基本完全限定于企業,公用和公益基金理財則基本限定于定額利息的存款,并在兩者之間設定了相當森嚴的壁壘, 也許是個應該重新考慮的做法。可以適當考慮放松對公益、慈善、服務型社團和基金等所設立的門檻,允許其采用更有效的、而同時又是相對保守的,貼近實體經濟的保值、增值理財方案。那樣,應該可以相當規模地擴大這種組織的保值、增值渠道,適當擴大其數量和所起的作用。中國的富戶和大企業家之中不乏具有公德服務意識的人士,由于中國傳統道德理念的影響,其所占比例也許一定程度上會超過西方在其深層的單一逐利價值觀之下冒出頭來的企業家。總體來說,中國的企業家們興許會展示更多為國為民做出貢獻的公益舉措。中國似乎無須嚴格限制公益性、服務性社團組織和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至于新型的、具有一定“集體產權”的農村社區組織的融資問題上,一個可能模式也許是,參照中國自身經過多年實施經驗所形成的、例如(山西省永濟市)蒲韓(蒲州鎮和韓陽鎮)合作社的成功經驗。它長期被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社會研究中心所跟蹤調查,具有較詳細可靠的文獻資料。在其經驗中,一個關鍵的因素是,該合作社憑借從社員繳納的合作社參與費(每社員2000元)而成功地組織了一個行之有效的合作信用社,為會員們提供從小額到三萬元的貸款,據此形成了一個擁有3000多萬元資金的農戶金融服務合作社。(雖然,由于國家這方面的不太明確的政策,曾經被控告“非法融資”,但后來通過當地關系,也通過實際運作證明,乃是一個有生命力、可長期維持、為農民社員服務的信用合作社)。(王小魯、姜斯棟、崔鶴銘2015) 那其實也是“東亞”(指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地區)“綜合合作社”模式的基層金融組織的經驗。

日本的“農協”經驗的不同在于,經過國家和其金融政策和機構的積極扶持,在那樣的基層信用合作社基礎上,成功建設了日本全國第六大(充分國際化的巨型)“農林中金”銀行,成功地解決小規模合作社融資難的困境。而中國至今,即便是在最近十七年中一再試圖探尋建立可持續的為農村服務的金融體系的方案(幾乎每年的“一號文件”都提出某種設想),尚未參照日本的成功歷史經驗,一直處于無法突破制度性障礙的困境之中(見黃宗智2018:446-447頁)。即便是中國農業銀行,一直都僅僅在名義上是個為“農業”服務的銀行,在貸款方面,實際上與其他銀行同樣設定農村社區所無法逾越的貸款必須要提交可兌現的抵押、擔保財產的硬性規定。因此,中國的農業合作社至今仍然處于基本無法融資的困境。成都市在這方面的實驗便說明,僅在市政府為此設立3000萬元專項撥資,直接與銀行簽訂協議來承擔80%的風險的情況下,銀行才肯接納農村社區的承包地或房屋為貸款抵押。(王德福2016)由此可見,目前農民經濟合作社融資是多么的困難。

再一個問題是,中國尚未能形成一個像“東亞模式”那樣的新型、高度現代化的農產品物流體系。其中個關鍵問題是現有的政府建立的批發市場多是由自負盈虧的不同部門所組織的,目的在盈利多于公共服務,一直欠缺在東亞模式那樣的服務性冷凍運輸和儲藏的條件,造成(尤其是生鮮農產品)物流中的高額腐壞損失。目前由千千萬萬小商小販加大商業資本所組成的物流體系乃是一個昂貴低效的體系。至于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供銷社體系也基本同樣。這些方面還需要國家的大力改良,才有可能建立配合鄉村振興的物流體系。(黃宗智2015)

 六、前瞻愿想

以上提出的是一些關于新一輪“集體產權改革”所涉及的懸而未決的問題。未來的走向尚待集體產權和社區振興改革方案的進一步的實驗和落實,才可能更加清楚地認識和理解。但無疑的是,這是一個具有釋放(長期被忽視的)中國農村社區這個基本單位的潛能的改革方案,甚至有可能會起到像過去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所釋放的巨大的個別農戶的主體性和積極性那樣的作用。雖然,其未來的實質進展和方式尚有待于今后數年中逐步明確的實施來觀察。

沒有疑問的是,新一輪集體產權改革幾乎必然涉及國家在改革期間迄今較少關注的、具有極其厚重傳統的農村社區——它是中國歷史長期以來一個關鍵性的基本單位,也是一個對未來發展可能起到重要作用但尚未被國家充分重視的歷史和制度性資源。適當和充分利用個別農戶與農村社區的積極參與,配合國家引導和扶持,那樣的兩者互動的制度資源,無疑乃是改革以來的一個基本動向——即由國家賦權賦能予社會和人民,充分激發其積極性,充分發揮中國比較獨特的國家與社會/人民二元互動合一的基本理念所包含的巨大能量。它實際上已經在改革過程中大規模推動了中國的發展——包括改革所釋放的個別農戶的創業積極性、城市人們在市場經濟中的創業積極性,以及國家上下層和國家與社會間的二元互動的發包-承包基本治理運作機制,更不用說其他各種各樣的社會組織和群體,包括媒體、學術和專業群體、網絡群體、被賦能、賦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乃至于類似于晚清和民國時期廣泛興起的商會等。(黃宗智,待刊)

如今,國家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已經明確提出要進一步發展城鄉貿易,推進“(自然村和村小組的)村村戶戶通路和納入物聯網的目標,未來無疑將會大規模促進更多更大范圍的城鄉雙向平等互利貿易(黃宗智2020b),為村莊社區集體產權創造更多更高利潤的出路。

由國家來領導、扶持和進一步釋放、激發社會能量,無疑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可長期持續的一個重要發展模式。它不同于西方(新)自由主義所虛構的“無為國家”,也不同于中國革命傳統中主要依賴由上而下“組織”、“動員”、“發動”群眾的經驗(黃宗智,待刊)。它是一個與西方和中國革命傳統都有一定不同的國家與社會二元互動合一的發展模式和道路,應該能夠成為推動未來可長期持續發展的基本動力。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講座教授,UCLA榮休教授;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鄉村研究》第十六輯 )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

免責聲明:中國鄉村發現網屬于非盈利學術網站,主要是為推進三農研究而提供無償文獻資料服務,網站文章、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欧洲一级中文字幕在线,久久精品综合视频,久久久久久不卡免费,玖玖资源站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亚洲高清aⅴ日本欧美视频 亚洲性爱国产性爱 | 亚洲综合五月天久久伊人 | 日本亚洲国产精品久久 | 青青久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 日韩一区二区在线蜜桃播放 | 天天看片高清观看免费国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