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對突發公共風險,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是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路徑。從脆弱性治理走向韌性治理的行動過程,客觀映射出鄉村治理的實踐行動面向,換言之,韌性治理是詮釋鄉村社會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的新視角。因而,韌性治理與鄉村社會治理現代化目標在價值、主體以及機制等多重邏輯契合。為此,通過構建出黨領導的多元主體共治格局;強化鄉村“三治(自治+法治+德治)融合”行動;健全“組織韌性—產業韌性—人才韌性”三維韌性互動機制,以期有效建構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進一步有效應對鄉村突發公共風險,旨在進一步全面實現鄉村振興。
關鍵詞: 突發公共風險;韌性治理;共同體;治理現代化
一、問題的提出
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全面推進,中國走上了極速變革的快車道,社會實踐中所面臨的治理難度和風險復雜程度之高不言而喻。尤其是鄉村治理,面向極端天氣、突發自然災害、生態環境危機等多維風險的激增,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鄉村治理現代化目標的達成。事實上,相較于城市治理而言,鄉村所面臨著更為嚴峻的社會風險,原因在于:其一,受新冠疫情持續發酵的態勢所累,鄉村產業規模的集聚性縮減,嚴重影響了鄉村主體的生活與發展生存問題;其二,供需結構不平衡,消費者購買欲頹靡導致農產品價格持續波動式下跌;其三,農村老齡化愈加嚴重,生育率持續降低,青壯年勞動人口外流加劇。長此以往,會導致部分村莊日益凋敝,難以應對復雜的突發公共風險。與此同時,基于地緣差異,不同鄉村的異質性明顯,即便同一地區的村莊亦存在著發展失衡的現象。因此,一旦面向突發公共風險之時,資源薄弱的村莊往往就會更為脆弱。鄉村治理所面向的內外風險俱在,如何構建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提升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的治理韌性,達成鄉村振興的終極目標,已成為鄉村治理過程中的重要現實課題。基于此,本文基于韌性治理理論,力圖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框架,并以此分析鄉村治理的邏輯,希冀于能夠促成鄉村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的韌性治理邏輯,為全面實現鄉村振興提供續航力。
二、分析框架的建構:韌性治理的內涵擴展
正是因鄉村所面臨眾多突發公共風險,因而如何形塑出鄉村社會治理的韌性則顯得尤為重要。從這個意義來看,需要有效審視韌性治理的深層內涵,換言之,厘清鄉村治理從“脆弱性”走向“韌性”的實踐面向邏輯,從而進一步識別其韌性治理理論的內在邏輯。
(一)“脆弱性”朝向“韌性”:鄉村治理的實踐面向
既有的眾多研究反映出,脆弱性不單單只是城市治理的面向。對于鄉村場域而言,內嵌風險更為典型,除了映射于鄉村的日常事務治理行動之中,其對于外部風險的承托能力不足,可能的結果是在高風險侵蝕下就會顯得“更為脆弱”。脆弱性和貧困性往往呈現出相互伴生之關系,也就是說,越貧困地區,其風險抵御能力越弱,越難以走上共同富裕之路。筆者發現,多數研究主要是從內損性和暴露性兩個維度得以闡釋脆弱性。因此,依據結構層次視角,本文將鄉村脆弱性在結構上分為內部脆弱性和外部脆弱性,具體而言:內部脆弱性主要受鄉村居民個體自身的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宗教信仰等元素共同影響,普遍性較低,不易察覺,且短期內難以根除,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個體脫貧后的發展;而外部脆弱性往往來自個體所在村莊的因素,諸如險峻的地理位置、匱乏的生產條件、分布不均的社會資源、不完善的管理機制等要素,短期內較易察覺,辨別外界風險因素并采取適當措施及時干預的話可獲得顯著的鄉村治理成效。因此,以往消除脆弱性風險的應對干預機制主要是依托于通過省、市、縣、鄉、村五級書記的自上而下的整體性貧困治理制度,由各級政府部門簽訂責任書,層層幫扶,順利解決歷史性的絕對貧困問題,拉動貧困地區生產力,為困難群眾謀福祉。但若以制度經濟學的視角觀之,以往減貧措施和風險應對機制的“邊際效應呈現出遞減走勢”,單純以政府部門的政策兜底效應無法可持續發展,更為嚴重的是忽視了鄉村主體性,即鄉村民眾的主觀能動力無法有效納入鄉村風險應對的治理體系之中。長此以往,上述現象則會加劇其內部脆弱性風險,進一步削弱鄉村社會面向突發風險的抵抗能力,可預計的結果便是鄉村社會的自我修復再生能力相對薄弱。換言之,被動式鄉村治理可能無法消解貧困根源,反而更加容易導致風險激增現象,陷入短期風險應對的陷阱。
貧困農村地區現階段已實現了絕對貧困的消除,倘若要想實現共同富裕目標,就應適時從“脆弱性”的政府調控轉向鄉村韌性治理體系的建設。對于前者而言,脆弱性社會調控缺乏風險來臨的前瞻性,盲目應對突發事件,事后采取被動補救措施填補漏洞,難以適應風險變局。而韌性治理具有主觀應對之特征,即使無法預測并提前化解所有風險,亦能在突發公共風險發生過程中有的放矢,消解其負面影響,并迅速恢復至正常狀態。依此,韌性治理根據資源薄弱農村地區的不足之處對癥下藥,配合靈活機動的治理方法,革新相對貧困群眾思想理念,充分激發農村活力和人口黏性,共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表1 脆弱性治理和韌性治理的比較
(二)韌性治理:詮釋鄉村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的新視角
“韌性”的概念伴隨其“物理特性——生態演繹——意識形態”等而轉向到衍生發展邏輯。韌性是生物的雖柔軟卻不易折斷的屬性,亦如生活語言中的“千磨萬擊還堅勁,任爾東西南北風”的深層演繹。也就是說,對于韌性的研究主要是起源于自然工程學領域。隨著時間的更迭,以及研究愈來愈深度化,更多學者基于生態學視角,以構建多元均衡的生態體系力圖實現提升韌性的目的。與此同時,伴隨著近年來突發公共事件的頻發,社會科學領域逐步重視對韌性及其韌性治理的研究,主要將韌性界定為“社會生態系統能夠有效適應新環境,進而得以抵御突發風險的影響,并獲得自我恢復之能力”。當然亦有學者從國家制度、治理結構得以建構出國家的韌性治理能力的分析框架,指出提高韌性是國家應急治理現代化與突發公共風險防范的核心與指導原則,是實現風險社會治理目標的有機組成部分。可以顯見的是,韌性不僅映射出在應對突發公共風險之時,能系統吸收外部風險的擾動,意在以恢復原始狀態的能力,還應當表征出復雜的社會生態系統在突發公共風險之時所產生的持續不斷地創新、適應和改變等“干中學”之能力。
基于上文的闡述可知,韌性治理正是自然工程韌性轉向到社會工程韌性的系統過程,其內嵌并綜合韌性內涵的一種新型治理范式。由此,要凸顯韌性治理之成效,既需要自然系統工程的支撐,也需要充分發揮社會韌性的柔性治理價值。前者凸顯的是理性價值,后者映射出的是社會與倫理價值。簡而言之,韌性治理理論作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的有效治理理念,更多是因為鄉村社會受到外界突發公共事件的擾動后能夠自發形塑出一種自我組織、自我調適和自我恢復的能力,為當下鄉村應對各類公共風險危機的優化治理提供了全新的分析框架。
學術界從公共風險應急以及風險調控的視角出發,為韌性治理賦予了更為豐富的理論內涵,具體來看:以往應對突發高危險系數的傳染疫病傳播、自然災害等問題時,時常采用集中專項整治的方式,依靠“運動式治理”來動員社會大眾共同化解此類危機事件,治理主體需擁有強健抗擾性和自我調適性的特征。此類“運動式治理”是高風險時期最有效的治理方法,卻不能將之運用于常態化的公共安全治理環節中。而韌性治理可以同時應對常態化事件和非常態化事件的發生,是一種兼具普適性和靈活性的治理能力。在常態化時期,公共事件有效治理往往顯現為“常規預防治理”之行動邏輯,尤其體現于調解鄉村社會矛盾糾紛、維護鄉村社會治安、提供鄉村應急應對服務等方面(見圖1)。鄉村社會是一個情感共同體,如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提出的“差序格局”所說:“中國社會像水波紋一樣,是以親屬倫常沿差序格局向外擴展的。”即,以親屬倫常組織起來的“家—家族—宗族—氏族”的差序格局。鄉村治理必然需要強調以情感聯結為基礎,構建以鄉村社會群體中的個人依托于村莊熟人網絡和社會信息渠道所建構的韌性治理網絡,才有助于構造出村莊社會中的新型社會關系網絡。換言之,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需要體現出動態性和流動性,以便于形塑出“差序結構”的特征,進而得以體現出逐步擴散的狀態,具體體現出正向強聯結和反向弱聯結兩種狀態。
圖1 韌性治理的理論邏輯
此外,不可忽視的還有鄉村治理的可持續性,其作為韌性的一個重要屬性,強調治理追求有效治理的可持續化,并非即時效果,而是旨在進一步提升身處鄉村社會中個體廣泛幸福感和獲得感。鄉村韌性治理理論研究以鄉村社會的共同體建設為中心,將韌性構建與鄉村社會長期的可持續發展聯系在一起,關注到風險中“機會”的一面,使其不再是一個限制性的因素,而成為鄉村不確定的環境中變化的再生產能力。
因此,以韌性治理來審視鄉村治理的行動邏輯,實質是鄉村主體價值再造,確立柔性治理過程中村民主體地位,形成穩定的鄉村秩序、公共精神以及鄉村關系網絡,則可以表征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其一,“矛盾不上交”要求鄉村治理應當積極調節鄉村社會矛盾糾紛,搭建鄉村民眾傾訴橋梁,傾聽鄉村民眾合理訴求,拓寬解決矛盾糾紛的渠道,將其矛盾與糾紛遏制在萌芽階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盡可能減少因鄉村社會矛盾糾紛擴大化造成的負面社會影響;其二,“平安不出事”則是應當使得鄉村治理防患于未然,完善鄉村公共風險治理體系,加強突發公共風險預警和防護機制,排查鄉村社會的突發安全隱患,對鄉村群眾進行安全知識和意識的普及教育,極力推進平安鄉村建設,提升村民安全感與獲得感;其三,“服務不缺位”要求建立健全身處鄉村社會的村民個體能夠均等化享有基本公共服務,這就必然要求加快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的供給和配置效率,提升農村公共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水平,提高鄉村民眾的幸福指數。
事實上,韌性治理之于鄉村治理而言,其內在理路呈現出異質效應:從過程中看,依托于靈活的治理手段的綜合運用,深度破解妨礙鄉村可持續發展的各類疑難雜癥;從結果中看,是妥善治理鄉村使其煥發新生機的治理方式,為提升效能,為維護村莊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在具體的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構建的實踐中,地方性典型案例也已成功展示了鄉村治理的極強韌性。總之,韌性治理是實現鄉村治理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的有效路徑。
三、韌性治理與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多重契合邏輯
韌性治理有其相應的風險對抗機制,注重沖擊后回饋和恢復的效力,將其特質映射到鄉村治理上,我國農村地區脫貧攻堅戰雖取得階段性成果,但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仍有不小的差距。唯有不斷增強農村地區抵御風險的能力,才能助其實現鄉村振興的高效、持久、穩步的發展,彌合鄉村不同地區間的差異,形成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韌性治理理念與鄉村治理現代化無論在價值取向、治理主體還是治理機制上都存有多維契合之處。因此,它成為中國鄉村治理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的重要理論基礎,為鄉村治理現代化從“脆弱性”治理向“韌性”治理轉型指明方向,為鄉村地區應對突發風險提供儲備力量。
(一)價值契合:以韌性治理響應的行動取向,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根本所在
在構建鄉村治理現代化體系的過程中,面臨著內在和外在的脆弱性風險掣肘,需要提高鄉村內在的風險治理力度,快速應對突發公共風險,提高內生能動性,以便能最大程度地維護鄉村生產生活有條不紊地系統運行。為保障鄉村社會的平穩運行和自我調節,韌性治理強調在面臨多元風險因素的沖擊之下,應具備風險預測、排查能力,并能及時做出快速治理行動,保障鄉村社會的穩定,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此類快速響應機制是應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環境對鄉村治理現代化提出的現實要求,將事后被動補救機制轉變為事前主動預防機制,以提高鄉村社會的自我恢復能力,順應外部環境與條件的突發變化,弱化治理縫隙和降低治理風險,為村民的基本生計和進階發展提供系統保障,提升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進而形成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據此,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除了聚焦村民個體的衣食無憂、生活富庶、環境宜居、產業豐足,還關注于鄉村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及其文化建設,以此回應常議常新的命題——“物質生活和精神文明,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這恰是鄉村場域內普通民眾對鄉村生活的美好愿景,亦是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內涵之所在。由此,鄉村治理現代化目標與韌性治理的價值取向極度契合,都以守護鄉村社會民眾生存權、發展權和生命權為前提,同時也為鄉村的振興之路奠定扎實的治理基礎。
(二)主體契合:以韌性治理助推的多元參與,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力量源泉
鄉村治理往往夾雜著不確定因素,尤其受新冠疫情影響,客觀上加劇了達成鄉村治理現代化目標的緊迫性和難度。在面向突發風險時,鄉村社會和外界的風險可能會是接踵而至之態,由此“牽一發而動全身”,影響各方主體治理效能的有效發揮,而這恰恰是如上文所提及的治理主體脆弱性的體現。事實上,韌性治理以滿足多元主體應對突發風險的應急需求為前提,構建主體共建共治共享的協同合作行動,同時強調主體的廣泛溝通機制,以期積極有效應對不確定風險。也就是說,面向突發公共風險之時,鄉村治理現代化需要多元主體的廣泛協同參與,在此之中的治理主體包含基層政府、鄉村企業、市場、鄉村社會組織和個體農民在內的多元主體在整合自身資源的同時,發揮主觀能動性,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多樣化治理措施,踴躍獻計獻策,尋找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最優解,發揮最大化協同治理效果。尤其是在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面向未知風險的治理情境中,多元主體通過協調目標策略為防范鄉村風險協同配置資源,力保系統平穩應對突發未知風險。但是,在鄉村場域空間中長期的勞動力外流、資本傾斜、資源分布不均等多維因素的作用下,勢必會引致城鄉發展不平衡現象,人口和產業呈密集形態,進一步向發達地區靠攏。部分基礎薄弱村莊推進鄉村振興及其深化改革的內生動力愈發不足。當然,亦有部分地區正處于鄉村社會再造融合時期,雖有基層政府的主導牽引,制定精準化策略予以幫促并順利開展振興行動,但卻無法從根源上化解內生動力不足的現實困境,長此以往將有很大機率“返貧”。從這個意義來看,鄉村治理迫切需要將單一政府主導模式轉化為多元主體協同參與治理模式。由此,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就需要立足于城鄉融合發展,以內生力量擊破脆弱本源,外援力量實現幫扶,從而實現供給主體的多元化,共同應對鄉村不確定風險。
(三)機制契合:以韌性治理構建的長效機制,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發展的關鍵
從治理內源來看,韌性治理本就是對風險調控的權變能力之體現,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系統性治理的內在行動機制(見圖2)。從這個層面看,強調將局部區域的風險治理與總體風險評估相結合,既不能忽視局部風險對整體性治理產生的潛在威脅,也不應忽視整體對局部風險的調控作用。因此,需要建立健全長期有效的韌性治理機制,為鄉村抵御多元風險提供理論依據。事實上,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就是充分利用、統籌調配各類鄉村資源和生產要素,在多元主體的協同推動下,在不同范疇內衍生出長效韌性治理機制。與此同時,需要結合各地區的鄉村實際情況,圍繞人力、環境、土地、資金等要素,實行機制革新,打造出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現代化格局。另外,體制革新需充分調動農村群眾的積極性,以便于實現鄉村振興戰略的在地化實踐,為社會發展迸發新動力。可見,以韌性治理構建的長期有效機制,能為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目標達成奠定基礎,兩者具有極高的契合度。因此,這也成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可持續性發展的立足點。
圖2 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治理行動機制
四、建構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多維路徑
實現鄉村全面振興,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既有歷史基礎和時代機遇,也有嚴峻的風險挑戰。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是以韌性行動為目標追求,關鍵在于建構出其多維路徑體系,進一步弱化鄉村治理所面臨的突發公共風險。
(一)主體多元:打造黨領導的多元治理格局
受不確定的突發公共風險的多重影響,多元主體間早已摒棄了由社會地位、親屬關系、職業貴賤等差異化特點,自發形成了一個整體,同時更可能的是跨越了膚色、血緣、人種界限而形成的鄉村命運共同體。因此,政府、社會、企業乃至個人都被囊括其行動主體之中,散發各自的能量,成為維系韌性治理共同體發展的紐帶。從長遠意義上來看,若以韌性治理促成鄉村振興的整體性構建行動,首先要搭建必要的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扭轉單邊治理模式,建立健全黨領導的多元主體共在治理格局,全方位調動多元主體的主觀能動性,整體性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為此,多元必要主體治理格局得以產生,具體來看:
其一,堅持黨的領導是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前提。實踐證明,堅持黨的領導是基層治理現代化的顯著特征,為鄉村應對突發公共風險提供了堅強的領導保障。在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構建行動之中,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必然要求除了政黨主體之外的其他(基層政府、市場、社會組織和農村群眾等)多元主體在黨的領導下,積極發揮其各自主體的主觀能動性,整體性促成鄉村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的有效治理。但是,對于不同層次黨組織而言,其行動邏輯有所差異:中央黨群機關主要負責戰略布局和統籌規劃,針對時弊推進風險應對政策方針的制定;基層黨組織作為鄉村治理風險的責任主體,需要切實發揮好政治引領、組織領導、服務群眾功能,能有效為鄉村振興行動提供風險應對的助力;對于一般的黨員干部而言,應當積極作為,發揮榜樣示范作用,以主人翁意識積極參與到鄉村風險治理之中。總之,堅持黨的領導,確保了鄉村治理中的領導體系,有助于型構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
其二,政府主體是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主要責任方。鄉村振興的行動過程中,政府既是政策傳達者,又是政策執行者和監督者。如何保障各環節的具體職責之所在是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對政府主體的本質要求。在應對突發公共風險治理的具體實踐過程中,基層政府則是擔任鄉村應對治理的監督、管控之角色,既要預防“形式主義、越位、缺位”等弊端,還要依法治理,以防非正式執行和選擇性行為。政府行動邏輯客觀維度上需要明確政府主體之于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構建的責任機制,具體來說:首先,要分門別類制定出基層政府部門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的權責清單,細化其所負責鄉村振興的項目及其所應承擔的風險責任,劃出顯著的風險責任的邊界;其次,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對農村公共服務的合作生產效能,以有效應對突發公共風險,實現其主體責任的有序劃分,使鄉村振興政策得到有效的在地化實踐。因而,就需要統籌規劃鄉村振興的實踐機制,健全基層政府的行政審批流程,開展如“四張清單一張網”、“最多跑一次”、“出生一件事聯辦”等基層政府公共服務的整體性創新改革,借助于大數據的數據整合分析,精準抓取農村公共服務對象的需求信息,避免冗余繁瑣的審批流程,有效提升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的應急速效率。最后,通過“科技下鄉”——駐村農技指導員下鄉,提升鄉村風險矛盾的多元化解,理順基層政府積極參與鄉村社會共同體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的空間邊界,重構政府治理與村民自治協同的風險治理合作生產格局,促進政府間良性溝通機制的健全,最終促成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構建。
其三,社會組織是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堅實后備力量。《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提出,“要大力培育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的農村社會組織,積極發展農村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構建和完善,除了具備鄉村社會組織的后備保障功能,以及與黨政主體共同應對鄉村突發公共風險,還應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專業性,以其專業化技能來增強鄉村社會治理的韌性,靈活機動地輔助基層部門的各項施政。在實踐中,一旦鄉村社會面臨突發公共風險之時,就容易出現“最后一公里”難以突破的現實窘境。在此情景之下,鄉村社會組織并非如政府主體那般,有著嚴格的邊界感,因其專業性使得其個體性與靈活性尤為突出,這就為鄉村治理應對突發公共風險提供韌性的權變選擇,同時促成鄉村粗放式管控模式走向韌性的精細化治理邏輯。然而,在現階段,如何促成鄉村社會組織的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水平的不斷提升,這是社會組織深入參與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需進一步探索的課題。
第四,鄉村社會個體是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主體對象。鄉村社會個體作為多元主體中人數規模最為龐大的主體,同時亦為治理行動的服務享受對象。因此,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實質是為促成個體與個體、個體與村集體、個體與村支兩委的互動過程。鄉村社會個體需成為研判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的有效性的重要主體依據。在應對突發公共風險之時,需將鄉村社會個體置身于多元主體治理格局之中,也就是說,需要將治理主體予以擴展,既需要拓展鄉村社會的主體基礎,亦需要調動其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化消極為積極、化被動為主動、化守舊為創新,使得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能夠有效應對突發公共風險,提升鄉村治理現代化水平。另外,應將鄉村社會個體納入到治理主體之中,以激發其內在主動性與積極性,從而形塑出參與鄉村社會應對突發公共風險的常態機制。
(二)三治融合:強化“自治+法治+德治”之整體性行動
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作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基礎性內容,是貫徹與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在地化實踐的任務之一,更是新時代加強鄉村應對突發公共風險、提升鄉村治理現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由此而來的現實問題是如何有效構建起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相融合的鄉村治理體系,而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需要進一步思考和探索實踐。
其一,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要求以自治為基。自治是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建設的常態模式。要實現其自治效力,則要建立鄉村社會的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教育以及自我評價的機制。因此,為了切實發揮鄉村自治效力,就需要不斷深化村民自治的實踐。當面臨突發公共風險之時,完善和改革鄉村自治的實現機制,進一步推動基層政府的權力下放,形成并完善鄉村多主體的民主協商格局,充分發揮個體的主觀能動性,積極參與到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構建行動之中。自治的實現形式和手段,是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在施行中掌握的寶貴經驗。
其二,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要求以法治為盾。構建鄉村韌性共同體不應單純強調自治手段,還應將法治制度體系逐步完善,以便于形塑出正式制度供給體系的有效治理效能。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法治需要建立在自治的基礎上,才能有效促進法治效能的達成,進一步增強鄉村風險應對的整體性行動效率。一旦遭遇到突發公共風險,很可能造成鄉村空間中的自治與德治的中梗阻,撕裂了鄉村風險治理的應然圖景,就會凸顯出鄉村法治的必要性和可行能力。為此,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法治路徑:一要加強黨組織領導的鄉村治理法律制度體系,夯實其主導地位;二要管控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力度,使用法律規范制約鄉村行政權力,深化鄉村法治改革創新;三要深化鄉村社會組織的監管作用,保障其合理合規有序地參與鄉村公共服務事項的協調治理;四要加大普法力度,建立普適性的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提供法律咨詢,矯正農村民眾的法治觀念,避免其深陷法治盲區而觸犯法律。只有如此,才能提升鄉村法治韌性,進一步促成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有效構建。
其三,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要求以德治為先。德治以道德規范為基準,是構建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行動的必然選擇。在中國上下五千年的歷史長河中,鄉村社會擁有“公序良俗”的傳統美德,深深植根于鄉村本源式空間之中成為鄉村價值取向中維護秩序的標桿,從牙牙學語的孩童到耄耋老者,無不受到鄉村內生道德準則的浸潤,“無聲息卻深入人心”。因而,在面臨突發公共風險之時,應充分發揮道德的非正式權威性功能,通過不斷潛隱性地規勸引導等方式,糾正影響社會秩序穩定的偏差行為,提升鄉村整體性道德水準,形成整體性的風險應對秩序。
(三)三維互動:健全“組織—產業—人才”三維韌性互動機制
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通過多維互動機制,能夠使各部分之間的整體性效能得到有效發揮,積極反饋且及時響應,提升鄉村主體的風險應急能力。為此,只有透過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才能提升帶動整體穩健的抗壓性,抑制甚至消解外界不確定的突發公共風險對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負面效應。
第一,組織韌性是保障。
堅持黨的領導,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進一步健全鄉村自治組織保障體系,才能有助于提升預測鄉村即將面臨的自然和社會風險的行動能力,減少風險損害。因此,應對鄉村風險的行動邏輯,一方面要夯實各地各級黨政機關的鄉村治理基礎,注重人才培養、黨政班子建設,制定戰略方針,規范組織紀律;另一方面要保障基層政府部門的行政執行力,要保證鄉村應急民生服務供給的范圍和效力。構建出黨領導的多元主體的協同治理格局,增強鄉村組織韌性,抵御外界不確定風險威脅,推進鄉村韌性治理共同體的穩步發展。
第二,產業韌性是基礎。
依托于產業振興的產業韌性,需要著重關注鄉村產業的發展潛力、規模性和多元性。鄉村產業發展潛力的具體表現囊括農業和非農業在內的經濟生產活動。農業經濟生產活動為賦閑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而非農業經濟生產活動著力于開拓鄉村經營新模式,招商引資、吸引勞動力回流,通過招募專業人才,吸引資本,確保人口流通、資金流轉過程靈活順暢,進一步激活農業生產要素,使村民享受由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投入所帶來的豐厚收益,形成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鄉村產業發展的規模性主要體現在其遭受外界風險侵害時,其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強弱,以及是否能順利轉阻力為動力以應對風險周期。鄉村產業的多元性旨在分散鄉村社會內部沉積的風險壓力,拓展多元化產業方向,保障經濟活動得以有序穩定地開展。因此,產業韌性依托宏觀經濟條件下統籌管理,構建契合現代化農業生產的體系,使農業、工業和服務業等國家支柱產業實現聯動發展,解決鄉村勞動力的就業難題,同時增加鄉村群眾多樣化的收入來源,有效規避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創的風險。
第三,人才韌性是支撐。
引入優質人才,對鄉村產業韌性、組織韌性的良性發展大有裨益,也是推動鄉村應急風險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所在。客觀上,受城鄉失衡發展的現實影響,鄉村內生的主要勞動力逐年減少,留守村民的可行能力不足,人口向外流動現象嚴重,鄉村發展緩慢乃至停滯不前。也就是說,資金、科技和生產要素的缺乏導致鄉村難以招募到優質人才。因而,在面臨突發公共風險之時,難以調動起有效的內生主體力量,極難抵抗突發風險的沖擊。為此,構建鄉村人才韌性行動的關鍵在于:一要發揮基層干部和鄉賢的領導作用,以其公信力充分調動鄉村群眾的積極性,組建供給鄉村公共服務的儲備隊伍;二要投入教育資金,對農戶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提高文化和科技知識,提升專業技能和文化涵養;三要吸收優質人才,提供優厚舒適的鄉村工作和生活條件,提升村民對鄉村現代化建設的參與感和認同感;四是采取人才引進措施召回外流人才回鄉,吸引高素質人才下鄉。
(作者張震系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唐文浩系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農研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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