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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曉萍等:新時代鄉村治理的維度透視與融合路徑

[ 作者:姜曉萍?許丹?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3-03-19 錄入:王惠敏 ]

摘要:“三治融合”是新時代鄉村治理的新思維,既需要以“自治”為鄉村治理的主體維度,圍繞“自治活力”主線,激發鄉村治理主體的內源動力;也需要以“法治”為鄉村治理的功能維度,堅守“法治秩序”底線,確保公共權力規范運行,村民權利有序維護;還需要以“德治”為鄉村治理的價值維度,明確“德治精神”的紅線,不斷喚醒村民的共同體意識、公共理性和公共責任。只有厘清鄉村治理中自治活力、法治秩序、道德規范相契合的源生內需與契合機理,才能通過文化塑造、角色定位、功能優化和政策調適,實現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價值融合、主體協同、聚合效能和制度優化,構建契合中國場域的三維互動現代鄉村治理新體系。

關鍵詞:鄉村治理;三治融合;自治活力;法治秩序;德治精神;新時代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不僅回應了轉型時期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的新需求,也體現了新時代中國鄉村治理的新思維。我們既要理性反思“自治”在中國鄉村治理變遷中的脈動規律與內涵轉換,尋找新時代鄉村治理的歸結點;也要從“法治”和“德治”兩個維度對現代鄉村自治體系進行透析,厘清鄉村治理中自治活力、法治秩序、道德規范相契合的源生內需與契合機理,尋找新時代鄉村治理的支撐點;更需要回應現代鄉村社會關系的新變化和社會矛盾的新表現,構建自治、法治、德治相融的三維互動新機制,尋找實現新時代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著力點。

一、自治活力:鄉村治理的主體維度

治理主體的構成要素與參與動機是決定鄉村治理活力的關鍵,自治的本質內涵界定了鄉村治理的主體要素,也生成了鄉村治理主體參與的內源動力。

自治是相對于“他治”的基本概念,指行為主體依照其意愿實施行為的動機、能力和特性,是行為主體表達自由意志、做出獨立決定、自行采取行動的過程,其核心是激發行為主體的自主性,增強行為主體的自力性。在鄉村治理過程中,治理活力有效釋放通常源自于社會廣泛、積極和有效的參與。因此,鄉村自治的動力機制,就是圍繞“賦權增能”對鄉村治理主體(村民)進行權利賦予和保障,以激發他們主觀參與動機并提升參與能力的過程,更是一個以促進自治參與而不斷釋放自治活力的過程,這主要包括個體、組織、制度三個層面。從個體層面看,“賦權增能”是指村民主體的權利意識覺醒、知識學習和技能獲取,是一個增強村民自我發展能力的過程;從組織層面看,“賦權增能”是指賦予村民組織在基層公共事務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權利,是提升村民自治組織在公共資源動員與配置、社會秩序維護等方面能力的過程;從制度層面看,“賦權增能”是制度形態行為規則的健全完善和有效運作,是一個強化、落實相應制度規則的過程。由此可見,自治活力的生成機理其實就是以“賦權增能”為核心,從個人—組織—制度三個向度聚合能量、激發活力的過程。

中國鄉村自治有其歷史淵源和基因傳承,在鄉村社會穩定與發展中發揮著積極作用。傳統社會的鄉村治理皆實行“皇權不下縣、縣下皆自治”的“自治式”治理。縣以下的鄉村社會,盡管皇權先后以鄉官制、職役制和保甲制滲透其間,但實際統治權卻掌握在鄉村紳士和宗族勢力手中,自治特征明顯。近代社會的鄉村治理歷經四次重大轉變,開啟了一種初具民主思想的鄉村自治探索實踐,其自治內涵超越了傳統鄉村社會的“鄉紳自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使得國家真正實現了對農村社會的控制與整合,但該體制也暴露出將政治力量滲透到鄉村社會所有領域導致的諸多弊端,最終在改革開放后被“村民委員會”式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取代。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表明新時代鄉村治理的基調仍然是以自治為體,同時有效發揮法治的秩序規范、德治的道德教化作用,旨在從多向度發力,最大限度激發村民參與公共事務治理的主觀自主性,提升農村基層治理活力,推動村民對基層社會認同走向政治認同、國家認同。

目前,我國鄉村自治的實踐探索活躍,基層民主治理發展成效突出。但是,我國鄉村仍然存在村民主體意識認知模糊且參與權利虛化,組織形態社會參與效能減弱以及制度規則規制能力弱化等現實問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鄉村自治的活力迸發。

個體角色認知模糊,參與權利虛化。調查表明,在鄉村社會中,部分村民對自身作為治理主體的角色認知模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章第1條明確界定了村民的鄉村自治主體地位: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但現實中,村民極少意識到自身既是鄉村治理的客體,更是鄉村治理的主體。角色認知的不到位,導致村民在村級公共事務中的主體使命感、責任感相對淡漠,參與行為意向不足且參與動力倦怠,出現態度疏遠、行為逃避和情感排斥等現象,不僅對待村里公共治理問題態度冷漠、敷衍回避,甚至對本村公共事務也持排斥、抵觸情緒,只要不涉及自身利益,就虛委避讓和推卸責任。村民主體意識的缺失,還衍生出村民參與權利虛化或流失的現實窘境,導致一些本該由村民廣泛參與決策的公共事務,往往用“集體決策”“代表決策”代替,由此出現了“被集體”“被代表”的權利虛化現象。與此同時,隨著城鎮化的進程加快,鄉村精英大規模流失,留守老人、婦女和兒童成為常住人口,他們更多注重經濟生產,對政治生活并不在意,其選民意識、法律意識、政策意識和監督意識等嚴重不足,缺乏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熱情和能力。

組織化程度不夠,參與效能不足。從當前鄉村治理實踐看,村民的自組織化程度不夠,參與主體單一,內驅力不足嚴重削弱了其組織社會參與的效能。一方面,受傳統小農意識、自給自足經濟和“小富則安”觀念影響,鄉村民眾的合作意識相對缺乏,鄉村社會組織的發展仍然處于自發、零散狀態。組織形態社會參與普遍存在規模較小、主體單一、專業化不足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組織形態社會參與的效能。另一方面,鄉村治理中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社會組織的地位、權利和義務等做出明確規定,而既有的規定又因界定不清而缺乏操作性,這嚴重制約了社會組織的參與活動。與此同時,傳統治理方式中官本位傳統的遺毒,使政府對社會組織缺乏信任,對其能力和作用持懷疑態度。社會組織通常被政府部門視為下屬部門,其參與鄉村治理的過程主要是完成政府布置的各項工作。此外,由于籌資能力不足,社會組織對政府財政支持的依賴也讓其發展受制于政府。因此,在鄉村治理中,社會組織的資源整合和協調功能并未得到彰顯,組織形態的社會參與面臨效能弱化的困境。

制度體系內卷化,規制能力弱化。大量研究表明,鄉村治理所面臨的問題,并非僅是表層所現的運行操作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層面的設置及其實施導致的問題。近年來,隨著時代和情景的急速變化,鄉村治理因制度體系的不適應引發的制度性消解和內卷化現象尤為突出,既有的一些具體的、程序性的制度條文逐漸失去規范對象,而一些需要規范的領域卻又存在制度空白,這些缺陷削弱了制度本身的權威性和凝聚力,弱化了制度的規制能力。一方面,村兩委會之間治理參與沖突的化解、流動村民治理參與的需要和大學生村官角色的定位等,因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其制度規定更多是原則性的,缺乏程序性。另一方面,在村民自治實踐中,既有的制度文本又因鄉鎮政府、村委會和村民治理行為的違規變異,要么被規避,要么走了樣,制度規制的執行能力弱化失效。

個體形態社會參與遭遇權利虛化或流失,組織形態社會參與面臨效能弱化以及制度體系內卷化等問題,不僅削弱了鄉村治理的廣度、深度和效度,也鉗制了鄉村發展的內在驅動力。只有堅守“自治活力”的主線,激發鄉村治理主體的內源動力,才能從根本上夯實鄉村治理的體制基礎。

以主體意識強化激發鄉村治理的參與活力。自治在強化治理主體自主意識的同時,增強和提升著治理主體的參與能力。自治不僅是鄉村民眾依法進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活動的過程,更是鄉村民眾真正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決策、自我監督的民主權利實踐過程。這一過程強化了鄉村民眾的參與意識,不僅可以增強鄉村民眾的責任感與使命感,而且能夠調動民眾參與鄉村治理的主動性和能動性,這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治理主體的參與活力,釋放了鄉村治理的社會活力。可見,自治能夠最大限度激發基層和民眾的自主性和積極性,讓農民群眾共同參與,自己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以整體性組織聚合形成治理的協同合力。組織形態社會參與是鄉村民眾擺脫長期“原子化”與“碎片化”生存狀態,向現代“團體格局”轉型的關鍵,而自治過程是促進村民自組織化發展的著力點。在該過程中,多元分化結構中的村民作為組織主體被匯聚在一起,以參與特定鄉村公共事務管理為組織目標并不斷強化組織的專業化能力。同時,自治過程也是以村社為組織基礎、以村民為組織主體形成市、縣、鎮、村多級聯動整體性網絡化組織體系的過程,這既保證了較高層級對次一級組織的權威和資源的有力支持,也保證了其參與鄉村事務和應對危機的發展能力。況且,自治過程還是以增加社會資本存量實現信息資源整合與化解矛盾沖突的過程,該過程強化了村民自組織化發展以及鄉村社會組織自身運行的制度化發展。因此,自治在不斷提高社會組織化參與程度和效能的過程中,以整體性組織聚合形成了鄉村治理的協同活力。

以制度完善激活鄉村治理體系的規則活力。由于各鄉村在地域、民族構成、經濟條件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呈現出所謂的“千村千面”。因此,針對這種差異化較為明顯的鄉村形態,制度供給既需要對鄉村社會整體要求進行全景式關照,又需要充分考慮各地的特殊情況。鄉村治理制度體系的完善是鄉村治理有效的重要保障,鄉村自治過程本質上也是不斷完善制度體系、增強制度彈性和提升制度適應性的過程。很明顯,該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制度在保持自身開放性和適度剛性的基礎上,根據權益訴求和政治生態的變化來進行動態的制度調整,以實現整個體系的適應性和穩定性。

二、法治秩序:鄉村治理的功能維度

“秩序”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也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價值訴求。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法治秩序”有別于人治或其他與之相關的秩序,法治之法與其他制度中的法律不同,“不是任何一種法律秩序都稱得上法治秩序,法治是有其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依照法治方式存在和運行而形成的秩序形態才是法治秩序,它象征著公民權利和公共權力依法規范后的均衡和諧狀態,是社會發展的最高秩序階段。在現代社會中,法治秩序的價值功能不斷被傳遞和強調。一方面,法治秩序以法律權威為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背離該權威,否則都將受到相應懲罰;另一方面,法治秩序貫穿著“自由”“平等”“公正”等價值,以人民的利益為根本;并且,法治秩序摒棄人的主觀判斷,代之以規則作為治理依據,任何個人或組織都要以此作為行為準則,不能恣意更改既定規則。在現代社會,法治秩序的確立有兩方面要求:公共權力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和規則而有序、有效運行。或者說,“一切國家活動都必須遵守公眾輿論認可的規范體系”。與此同時,公民權利實踐必須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有序進行,各行為主體需沿著合法途徑釋放能量。因此,在鄉村治理中,“法治秩序”是實現鄉村穩定發展的前提,也是鄉村穩定發展的基本保障。

鄉村治理的過程,就是針對農村基層生產、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公共服務,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推動農村社會有序和諧發展的過程。鄉村社會秩序的形成和維護,一方面需要加強對公共權力的制約、防范公權力的濫用,防止以權欺人、以權壓人、以權辱人等現象產生,確保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依法表達利益訴求、依法實現權利;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大農村普法力度,引導廣大村民增強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提高法治素養,依法維護權利,有序政治參與。目前,盡管我國鄉村社會的法治環境在不斷改善,但現實生活中公共權力運行“失范”和村民維權行為“失序”的事件仍然時有發生。

鄉村治理中公共權力運行“失范”。鄉村公共權力是村委會用于處理農村公共事務的法定職權,其權力來源于廣大村民的選舉和授權。然而,在鄉村治理過程中部分村級組織卻背離這一目的,淪為“村頭官僚”,不僅濫用職權,而且將公權私有化,致使鄉村公共權力出現異化,權力家族化和權力黑社會化日趨嚴重。例如,某些地區出現為了謀取家族利益,鄉村公共權力主體借助權力操縱民主選舉,以指定候選人等方式“合法地”將家族成員安插在基層的重要職位,而不同家族之間則“以權力和金錢為潤滑劑,以親情、友情和鄉情為粘合劑,形成若干層級不同的關系網,彼此結成利益聯盟”。這些現象顯示,在當前鄉村治理中公共權力運行已一定程度失范。

鄉村治理中公民權利維護“失序”。近年來,因利益表達渠道不暢、制度保障缺乏等原因,有些地區民眾在鄉村治理中總是游離于政府政策之外,其權利維護更是偏離了政策軌道。一方面,民主選舉不規范。部分村干部利用職權、金錢行賄或利用財物變相行賄,從而達到操縱選舉和控制鄉村資源的目的。另一方面,部分村民依法維權意識和能力不夠。調查顯示,在鄉村治理中,村民的誠信意識、程序意識、權益保護意識和克己守法意識都比較缺失。有些村民利益受損卻無法通過有效的渠道表達利益訴求和維護正當利益,往往通過非制度化的渠道進行過激性利益表達,如基于“信訪不信法”“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等維權潛規則,訴諸大規模的情緒激烈的集體上訪、游行示威、暴力圍攻等體制外方式維權。這不僅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致使社會矛盾尖銳化,對鄉村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

鄉村治理中公共權力運行“失范”和村民維權行為“失序”是嚴重影響治理有效性的關鍵因素,只有堅守“法治秩序”的底線,有效發揮法治的權力制約和行為規范功能,才能從根本上優化鄉村治理的運行機制和制度環境。

以法治思維確保公共權力運行規范化。法治天然就將目光投向對權力的制約,它“是以權力制約為起始目的和核心要旨的政治實踐方式,是保障每個個體的尊嚴、自由和權利最為有效的方案,是為人類歷史所證明的最文明的社會秩序化手段”。法治不僅向權力主體滲透正確的權力觀,而且確保了權力運行的責任化和陽光化,這主要源于其所提供的制度規范蘊涵著“以人為本”“以公共利益為核心”等重要價值。在鄉村治理中,權力主體得益于法治所凝聚的制度規范認知,將法治所倡導的公益觀、公平觀、自由觀和人本觀內化為權力運行的理念內核,進而實現自我內在世界的序化。不論哪種權力主體,也不管它是自己執行或受托代行,只要啟動了權力,就應預設責任于其運行之后,以使權責成為不可分的整體。此外,法治不僅在制度層面明確了權力主體的責任義務,而且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在客觀上規范著權力主體的履責行為,它通過依法定權、程序控權和陽光曬權,全面促進了鄉村基層權力的公開透明,實現了民眾對權力的全面監督。在公開透明的法治環境中,鄉村公共權力主體既不能不作不為,也不能恣意亂為,權力主體的缺位、錯位和越位更需避免。因此,法治為鄉村基層權力運行建構起了一個行為規范、運行協調、廉潔高效的鄉村權力規范體系。

以法治方式促進村民維權的有序化。法治的重要價值在于能夠防范民主弱性的暴露,防止民主對個人權利的背離和誤解,以實現民主的秩序狀態,防止民主的無序和混亂。一方面,法治能培育和造就村民的規則意識。法治不僅能引導民眾對法律制度的遵守和堅持,也能激發民眾對法律精神的信仰和敬畏,更能促進民眾對規則意識的凝聚和傳遞。在鄉村治理中,法治可以讓民眾了解法律、熟知法律,培養法律情感和增強規則意識,進而確保民眾權利實踐的有序化。法治也為民眾權利實踐和職責履行提供制度保障。法治從制度層面對民眾參與選舉、管理、決策和監督的權限加以規定,防止過度引申權利或無視職責而導致的參與失序。法治在對民眾權利實踐邊界加以規定的同時,通過制度規則下的互動不斷建構民眾的責任感,使得權責統一成為鄉村治理良性運行的內在保障。此外,法治為民眾權利實踐提供合理化途徑。在鄉村治理過程中,法治將民眾的權利實踐途徑和方式納入規范化、合理化軌道,以法律的約束性和規范性調整民眾參與行為,使其逐步養成依法辦事、遇事找法和解決問題靠法的習慣。

三、德治精神:鄉村治理的價值維度

道德是人們對外在客觀的倫理秩序和規范內化接受程度的一種反映,道德作用只有經過人們的這種內化轉成自覺性后,才能發揮其效能。作為一種理念,道德一直都是民眾心理秩序的穩定器。德治正是以道德理念為載體發揮著道德作用,在改造人的精神世界的同時,指導著社會實踐活動。道德理念作為德治的載體,不僅能夠有效調整個體內在秩序并提供和諧社會關系的精神準則,而且通過對道德價值的宣揚,在社會道德關系中以觀念意識彰顯道德規范和倫理秩序。

中國傳統社會的德治主張以道德感化和教育人,這既是一種心理上的改造,又是促使人心良善、知道恥辱而無奸邪之心的過程。現代社會德治的思想內涵更為廣泛,除了傳統的尊老愛幼、寬容待人、兄友弟恭以及精忠報國等,還新增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等。作為道德理念的凝聚升華,上述思想觀念需要深入個人精神世界才能外顯為道德行為。自古以來,中國鄉村社會就將“道德”作為鄉村治理的重要依據,“道德”不僅演化為鄉村治理的內在精神,而且對鄉村社會產生著深遠影響。然而,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快,鄉村社會急速轉型,傳統“道德”遭受多元價值沖擊,鄉村社會中道德倫理式微、公共輿論弱化、公共精神缺失等問題普遍存在,鄉村治理的精神內核和價值理念面臨挑戰。

鄉村治理共同體的信任危機。鄉村共同體歷來都是鄉村實現有效治理的重要社會根基,其不僅是地域共同體,更是情感共同體、利益共同體、文化共同體,能有效地將分散的村民個體聯結起來,并采取一定的集體行動。近年來,在鄉村社會快速轉型過程中,不僅人口流動帶來了社會的異質性和傳統熟人信任關系的變化,價值觀念多元化也致使新舊觀念沖突加劇,加之市場經濟的強力沖擊,部分民眾價值取向模糊化,共同體理念趨于彌散、公共性加速消解,鄉村治理共同體遭遇信任危機。一方面,受市場經濟貨幣邏輯的影響,熟人關系被利益關系所取代,其治理過程中的社會交互行為更加趨利化,鄉村社會的人際信任日漸式微。另一方面,鄉村精英等權威人士流出,直接影響到民眾對鄉村社會的心理認同,而普通村民的流動在增加其就業機會和經濟收入的同時,也致使其思想觀念發生改變,鄉村社會的權威信任不斷流失。此外,鄉村社會的制度信任因嚴重缺位而走入怪圈。在治理過程中,尤其是在一些經濟和社會層面的糾紛中,因政府未能扮演好“仲裁者”角色,有時甚至成為與民眾發生沖突的主體,于是“上訪”成為民眾與基層政府不合法行為相對抗的經常性選擇,而“當上訪者到達政府的層次每提高一個等級,他們對政府信任的程度就降低一個檔次”。可見,鄉村治理共同體的信任危機日益嚴峻。

鄉村社會公共精神式微。傳統鄉村社會的公共精神以熟人社會、地緣和血緣結構為基礎,以宗法倫理社會關系為紐帶,人們的行為邏輯遵循“關系”理性。然而,鄉村社會的現代化轉型加速了傳統社會關系紐帶的瓦解,個體原子化、疏離化趨勢加劇,民眾的集體觀念、公共意識淡漠,鄉村社會公共精神日漸式微。一是個體公共責任意識淡漠。鄉村社會發展歷程表明,傳統集體化時期的社會認同程度普遍較高,民眾往往具備強烈的公共責任意識。然而,自家庭承包責任制推行以來,隨著個體意識和利益意識不斷增強,一些民眾面臨公共責任時不愿履責,更多地傾向于“搭便車”:“凡是屬于最多數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顧的事物,人們關懷著自己的所有,而忽視公共的事務,對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對他個人多少有些相關的事物。”二是社會公共輿論監督弱化。在傳統社會中,民眾的言行舉止通常受到公共輿論的調解和規范,公共輿論在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方面起著重要作用。近些年來,民眾的行為選擇往往傾向于個體利益的成本收益算計,這種功利化的價值理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眾的道德水平。面對諸如道德失范、違法亂紀等社會事件,鄉村民眾的行為選擇往往并非傾向于伸張正義,而是基于個體利益的短期安全選擇無視無為,如此導致的公共輿論沉默愈發加劇了不良社會風氣的蔓延。

對共同體的信任危機和公共精神式微不僅會迷失鄉村治理的價值坐標,也會動搖鄉村治理的社會信任和社會凝聚,導致社會向心力的急劇流失。只有堅守“德治精神”紅線,以道德凈化民眾心靈、規范民眾行為,才能不斷喚醒村民的共同體意識、公共理性和公共責任,確保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對鄉村治理的指導,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鄉村治理的精神家園。

以四個意識提升鄉村共同體認同度。“四個意識”重要思想,立足于社會發展的宏觀視域和多元現實需求,開辟了解決當前中國問題新的思想范式,是所有共產黨員和全體人民形成集體認同、自覺履責的思想利器與行動指南。在鄉村治理場域中,鄉村共同體認同本質上體現為一種基于地域、情感、利益和文化等因素而形成的鄉村集體認同,除了理性、利益之外,還有倫理、義務和責任,它是村民集體行動的前提和基礎。而“四個意識”對鄉村共同體的認知和認同具有促進作用,它是解決當前鄉村共同體信任危機的關鍵。政治意識為村民團結統一和形成高度一致的認識提供了思想基礎。大局意識要求村民站在鄉村治理全局,從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角度識大體、顧大局、觀大勢和謀大事,為調整村民個體之間、個體與集體之間、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關系指明了方向。核心意識則要求村民在黨委引領下,主動地、積極地參與到鄉村治理之中,并使之成為一種習慣和自覺。看齊意識則要求鄉村社會各治理主體步調一致、行動一致,從而形成強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因此,“四個意識”不僅能夠建構鄉村共同體統一的思想行動指南,而且有助于培育村民對鄉村共同體的價值認同、文化認同和情感認同,逐步消除鄉村社會成員之間認同差異,最終形成有效的鄉村治理理性共識。

以核心價值觀培育著鄉村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公共精神體現為民眾對公共事務的關心,以及致力于公共生活改善和公共秩序構建的意愿,它是一種營造適合于人類發展的政治價值、道德規范和社會制度的思想行為品格。公共理性是人們所具有的一種理解能力、道德能力,它要求社會成員在對關涉整個社會共同體的存在和發展公共論題進行商討時,必須從公共利益出發,依據公認原則,通過公共協商和民主對話形成積極的共識。德治不僅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涵養民眾公共理性,而且通過塑造鄉村公共文化強化民眾公共意識,弘揚公共精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僅奠定了鄉村社會的道德規范基礎,而且為民眾提供了相應的思想行為規范,使他們能夠理性把握個體與他人、社會和自然的共生關系,進而正確理解鄉村治理的內涵和個體應承擔的公共責任。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領下,鄉村民眾能夠主動、積極地參與鄉村公共事務并形成以公共價值為依歸的行為取向,不斷地涵養其公共理性。與此同時,在鄉村治理過程中,鄉村公共文化建設是促使民眾形成和凝聚公共意識的有效途徑。因為,鄉村公共文化不僅涉及文化基礎設施、文化組織等物質文化內容,還包括道德倫理、公共規則、公共價值信仰、宗教信仰等精神文化內容。在鄉村公共文化建設過程中,相應的公共規則、公共信念和道德倫理不僅能夠在鄉村社會中得以傳遞,而且能使鄉村民眾在遵守公共規則、秉持公共信念、遵守倫理道德的過程中自覺內化為其行為準則,進而塑造其公共意識、培育其公共精神。

四、融匯共生:鄉村治理的集成式路徑

自治、法治、德治是現代鄉村自治體系的不同維度,故“三治融合”并非靜態的三種治理之道的簡單合并,而是要通過機制創新實現“三維”的互動貫通,融匯共生。法治和德治具有濃厚的工具性色彩,自治則兼具工具性和主體性雙重特征。在鄉村治理中,如果離開自治,法治和德治則失去根基,缺少相應的實施主體和對象;如果離開法治,自治和德治就失去外在約束條件,自治失序而德治式微;如果離開德治,自治和法治則缺少相應的文化浸潤,自治無活力而法治高成本。自治是基礎,體現了鄉村治理的本質屬性和法定屬性,激發著鄉村治理的社會活力,因此無論是法治還是德治,都要融入自治這個根本。法治是保障,維系著鄉村治理的社會秩序;德治是支撐,凝聚著鄉村治理的精神內核。自治如何有序有效?既需要發揮法治在維護社會秩序、懲處違法犯罪、約束失范行為、促進社會正義等方面的規制作用,也需要發揮德治在弘揚社會正氣、化解鄰里糾紛、和睦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向善等方面的教化作用。以“德”潤“法”可為自治中法治精神塑造與踐行提供價值引導,而以“法”治“德”則能為自治中德治秩序形成與維系提供規則保障。只有構建自治、法治、德治相融的三維互動新機制,通過嵌入式互補,集成化推進實現各要素的整合增效,進而充分發揮其系統聚合效能與整體功率,以“三治”成就“三共”,方能筑牢新時代鄉村振興的社會基礎。

(一)以“文化塑造”實現“三治”價值融合

文化具有社會整合、社會導向等重要功能,而價值整合是其最為基本的一種功能。在任何社會中,人的價值觀念總會存在差異,統一的文化熏陶往往能夠促進人們在社會互動過程中逐步形成大體一致的社會觀念。鄉村治理不僅僅是一個治理實踐過程,更是一個文化積淀過程,需要將自治的活力元素、法治的秩序元素和德治的道德元素融入鄉村治理的文化內核,打造一種“參與型”“規則型”“責任型”治理文化,并將其轉化為社會共識和統一的行動理念,從而更好地引導、規范和支撐鄉村治理實踐。一方面,健全鄉村自治組織系統,為村民參與釋放自治空間、提高其政治效能感,進而打造“參與型”鄉村治理文化,提高社會成員的參與意識,激發鄉村治理的自治活力。另一方面,組織多種形式的法治論壇、法治文化成果展,開展“法治人物”評選以及法律知識競賽、法制故事宣講等法治文化活動,打造“規則型”鄉村治理文化,培育社會成員的規則意識,確保鄉村治理的法治秩序。此外,傳承鄉規民約,建設鄉賢智庫,打造“責任型”鄉村治理文化,增強社會成員的責任意識,凝聚鄉村治理的德治精神。

(二)以“角色定位”實現“三治”主體協同

在鄉村治理中,“三治”融合是形成有機整體的過程,更是要素搭配趨于科學化的過程,需要構建多元參與網絡體系并對體系內各主體進行合理的角色定位,在實現主體協同的同時,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加強“三治”融合中基層黨組織的領導者角色,要對“三治”融合進行整體部署和統籌協調。以基層黨建為引領,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向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協調和平衡各方利益。落實“三治”融合中基層政府的助推者角色,實現從傳統管理者向規劃者、服務者的角色轉變,通過有效的“賦權”,讓民眾掌握決策和服務的主動性,為其暢通信息渠道、優化資源配置、提供政策保障,并對各種潛在問題進行風險防控,及時協調化解各種矛盾沖突。明確“三治”融合中社會組織的組織者角色,既要發揮社會組織的橋梁和中介作用,更要自上而下落實好各項政策、引領鄉村發展,同時也要自下而上加強組織建設,將分散的個體重新凝聚起來,促進有效自治參與。強化“三治”融合中村民個體的參與者角色,要發揮村民個體的鄉村建設主體性作用,積極為實現鄉村振興出謀劃策,增強對鄉村共同體的認同感、責任感和歸屬感。由此,實現“三治”融合中基層黨組織、基層政府、社會組織和村民個體之間的主體協同。

(三)以“功能優化”提升“三治”的聚合效能

在鄉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和德治具有不同的功能,需要對這些功能進行優化以提升自治、法治和德治的聚合效能。一方面,強化鄉村自治的主體性功能。自治作為鄉村治理的前提,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性作用。村民自治保證了農民的生產經營主體地位和合法權益,有利于激發和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村民自治又有助于農村的穩定發展,為國家的長治久安營造良好的環境。鼓勵支持鄉村治理中多元參與,促進黨組織領導、政府治理、社會參與和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動,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鄉村社會自治體系。另一方面,要以“法”治“德”,為自治中德治秩序形成與維系提供規則保障。鄉村自治實踐表明,鄉村自治主體僅有道德品質的培育是不夠的,德治強調自治主體的道德性,其精神勸導手段缺乏強制性,難以約束行為主體的個體行為。這就需要將普遍認可的道德規范直接賦予法律效力,從而為自治中德治秩序形成與維系提供規則保障。此外,要以“德”潤“法”,為鄉村自治中法治精神塑造與踐行提供價值引導。法有善惡之分,如果法治偏離道德價值,就會淪為工具性法制,成為一種純粹的外在強制力,因此法治需要價值引導。這就需要依托鄉村道德認知渠道為鄉村社會建立法治認知,并借助鄉村道德情感培植渠道為鄉村社會培植法治情感。

(四)以“政策調適”優化“三治”的制度環境

當前鄉村治理面臨新的形勢,中央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等,不僅對鄉村治理進行了總體部署,而且對“三治”融合進行了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同時實施并多次修訂了相關法律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然而,當前鄉村治理仍然遭遇現實困境,不僅缺少制度規范,而且制度權威弱化、制度效能低下,制度懸浮化、制度權威碎片化和制度權威替代等制度性障礙將會對“三治”融合造成阻礙,這就需要通過“政策調適”對“三治”的制度環境進行優化。政策調適主要指政策制定主體根據社會環境的變化,在不同階段對政策進行微調,以此回應社會變化帶來的政策需求。因此,既需要整合政府職能、加強制度設計,更需要增加制度供給、完善配套制度。目前,不同地區的鄉村治理情況差異較大,“三治”融合相關政策的具體落實并不是要搞標準化或一刀切。各地區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鄉村治理體系時,不必拘泥于某一種、某一類善治類型、善治途徑,而應根據本地自治條件、德治基礎及法治保障情況,因地制宜地選擇不同的治理組合,因地制宜地選擇不同的治理強度,形成“最適宜的善治”、最適宜的組合方式及最適宜的治理體系。因此,各地政府應結合具體情況對政策進行調適,實現“三治”的最優組合,推動“三治融合”實踐。

 

(作者姜曉萍系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許丹系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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