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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友興等:村規民約的文本和背后的治理議題及演變:以浙江省衢州市上洋村十版“村規民約”為例

[ 作者:郎友興等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3-05-15 錄入:易永喆 ]

村規民約文本內含著村莊治理的基本內容,前后不同的版本忠實地記載著治理變遷的歷史信息。對衢州市上洋村十版村規民約進行文本分析來追尋三十年來鄉村治理變化的軌跡。從文本的內容、功能、語言表達等演變過程,可以看出其修訂是以問題與政策、共治與共享、限制村域內權威為導向,其背后治理議題逐漸地從整合控制論、義務論、整體利益論、村落身份認同論走向權利論、主體論和平權論,從工具論走向工具與權利、價值融合的治理軌道上。這些印跡與村治演變過程恰恰是中國多數村莊所經歷著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上洋村并非是獨一無二的,借其可以窺見鄉村社會之普遍表現形態。 

前言

村規民約被人們稱之為村莊里的憲法,可見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從橫向來看,不難看出各地、各村文本上的差異性;從縱向來看,村規民約是有變化的,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版本”。從村規民約的變化可以窺探鄉村治理的嬗變,尤其在一個村莊里村規民約的變化,則有其歷史演進的意義,因為村規民約文本內含著村莊治理的基本內容,其文本的前后不同版本邏輯地記載著治理變遷的歷史信息。浙江衢州市上洋村在過去的30多年間共制定過十版“村規民約”,這是一個具有探討價值的典型案例。

如何看待村規民約已有的討論涵蓋了村規民約的性質(是什么)、特征(有什么)與作用(怎么樣)三個方面。從性質上說,又可分為國家中心主義視角與社會中心主義視角。從國家中心主義角度來看,一方面這是政府所強調的。現代村規民約從內容、行文到印制,實際上都是由當地政府尤其民政部門統一組織或推動,這一官方性反映了政府部門對村民自治的目標設計和政策追求。在地方實踐中,有些村委按照基層政府下發的“范本”,不斷重新修訂相關規約,村規民約在被動轉型過程中虛化為一種形式上的文本,呈現出形式化、趨同化及空泛化的態勢。另一方面,村規民約是成為鄉村治理話語體系的重要部分,人們通常將其視為法治體系下的補充。它不同于民事私約與國家法律,是一部比較意義上的民間法,一個有一定自主性的行動規范體系,因此,需要“在‘國家法’之外,標出‘民間法’的概念來作區別”。作為一種準法律規范,它既具有規范村民行為、配置農村利益、維護地方秩序、建設社會公德等作用,又可以保證基層民主,促進團結互助,走向善治。從社會中心主義角度看,村規民約是自治體的規則,是村民通過相互協議讓渡出自己部分權利形成公共權力實現村民自治的重要契約性規范。這種民間規約具有民間性、鄉土性、自治性、成文性等特點,承載著中國社會中并不起眼的慣習。它們共同塑造了村莊的制度環境,通過將個人整合于集體,實現村莊的凝聚與團結。在社會規范上,形式理性化、權威制度化的自治規范也仍然是村級治理的一條有效途徑。村規民約權威塑造的關鍵要素,如規制性、合法性、文化認知性相互作用,推動著村規民約效力的發揮。

無論是從國家中心視角抑或是社會中心視角,都卷入了對村規民約地位特征與實際作用的討論。其中,村規民約的效力研究則更為細致,指出了其發揮作用的約束條件與具體內容。例如村規民約效力的發揮是建立在利益關聯的村集體經濟、民主有為的村莊政治或穩定的鄉村社會結構等村莊基礎之上;村規民約在村級財務管理、村集體資產增收、整合農民利益、促進文明鄉風建設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經濟利益”,作為關鍵,能夠更有效地形成村莊內部共同體。對于集體經濟強大的分配型村莊而言尤為如此,由于利益的分配和處理需要獲取多數人的同意,村規民約也體現為一種程序民主而受到村民重視。

由此可見,村規民約的效力與其條文內容緊密聯系,而后者可直接反映在村規民約的文本之中。在實地走訪中,不難發現有的村規民約可作為地方法,這類規范獨具特色和傳承性,逐漸轉型為法律政策的地方化版本,推進了村莊善治。當然,依然不可否認的是,有些村規民約照本宣科,抹除了鄉土性,淪為形式化條文范本與墻上裝飾品。從這個意義上說,村規民約并非沉默不語,它不僅能夠通過豐滿的細節幫助我們辨別鄉村治理是否“流于形式”,還能夠幫助我們識別村治的重點與傾向。

因此,本文借助上洋村村規民約文本窺見中國的鄉村治理軌跡,理由如下:第一,作為研究對象,上洋村村規民約前后共有十個版本,歷時30年,資料豐富完備。區別于標準化的官方范本,上洋村保留了從第一版到第十版的修改印跡,無論是從日漸豐富的內容、不斷完善的形式,還是從最初手寫版到如今的電子版,都反映了上洋村基層組織自治活動的真實變化;第二,目前從語言學角度對村規民約文本的關注較少,對通過語義特點和語言資源追尋村治軌跡的關注度較低;第三,十版村規民約的變化梳理也是對當前村規民約僅作為一種文本靜態研究的回應和補充。

作為鄉村治理工具的村規民約:內容結構與功能

盡管國家政權早已經深入地控制著中國廣大的農村基層社會,而法律、法規也日益成為規范、調節農村社會行為的基本手段,但是,當代中國農村有不少事務依然受到傳統習慣包括村規民約的支配。“村規”與“民約”是有所差異的,不過,實際上人們往往將兩者連起來使用。鑒于這樣的情形,中央多次強調村規民約的意義。浙江省從2015年3月開始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動修訂村規民約,并將其納入2018年度各地的平安綜治考核之中。

學界較為普遍的看法是,最早的村規民約大概是由范仲淹制定的。也有的認為,北宋嘉佑進士、著名學者呂大鈞制定的《呂氏鄉約》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村規民約。但不管如何,北宋時期我國已經出現了所謂的村規民約之類的規則了。現代村規民約自然沿襲傳統規約,但是,它們在新歷史條件下所產生的村民之間的契約,是治理農村基層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在全國各地所制定的村規民約(如果有制定的)都是成文的規則,也就是已經由不成文走向成文化了。

為規范村規民約,官方在內容上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規范日常行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群眾權益、調解群眾糾紛與引導民風民俗。事實上,目前各地成文的村規民約內容基本上按照這五個方面展開。或者更確切地說,這五個方面是對廣大農村所施行的村規民約的總結與歸納。

現代村規民約是面對農村市場化改革趨勢,回應村民政治期待、利益維系和社會秩序維護等訴求,逐步發展出來的農村基層社會的治理規則。因此,通常具有下列幾個方面的功能。一是身份認定功能(剝奪/給予),二是維護生產、生活和社會治安等秩序功能,三是集體資源和福利分配功能,四是道德教化、禮俗的儀式功能,五是村民參與功能。

作為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為規范,村規民約不僅構成了一種融鄉土性與現代性于一體的整合機制,而且還是國家秩序構建在基層作用的有效補充。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推進鄉村依法治理,構建“覆蓋城鄉、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質之城”具有重要意義。

上洋村十版“村規民約”的文本及其變化

上洋村是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花園街道下轄的富裕村。全村戶籍人口853人,外來人口1200余人,分2個自然村,3個網格,4個村民小組。村兩委干部5人,黨員37人,村民代表43人。數年來,上洋村以物業經濟發展為主線,開啟致富振興之門,到2021年底,村集體固定資產已達6000余萬元,村集體經營性收入突破1000萬元,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36000余元。上洋村先后榮獲全國民主法治村、全國淘寶村、全國鄉村治理示范村、省級文明村、省級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示范村、省級民主法治村、省級善治示范村等多項先進。

自1992年到2022年,上洋村根據政情、村情,約每三年修一次村規民約,村規民約如今已歷經30年,10個版本,共12章72條,成為村里的“村憲”。從具體內容來看(見表1),各個時期的文本都在前一文本基礎上根據當時社會情況的變化與工作任務的要求而有所增減(主要是增),因此不同版本之間先后有著較強的承接性。

上洋村村規民約十個版本的內容及其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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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十版上洋村村規民約修訂內容

具體說來,十個版本的修訂背景與修訂內容如下:

1992年第一版《上洋村大田承包實施辦法》。1992年,上洋村通過制定村級的第一部村規民約,主要針對大田承包如何到戶的問題,要化解由于大田承包所帶來的農戶之間的矛盾。這是由于上洋村在第一輪大田承包時,土地分配只涉及村民小組,而非落田到戶。現在要分到每家每戶,由此就有可能產生出矛盾。作為小組組長的吳卸土再憶分田緣由時說:“村里人多地少,要完成43萬斤糧食定購任務,只有分田到戶,才能充分調動村民的積極性。”然而分田到戶涉及田地好差、距離遠近、人員對象等棘手問題。于是,1992年版村規民約《上洋村大田承包實施辦法》對此類問題進行了明確。得益于這份“村規民約”的出臺,上洋村的大田承包很快就落實到戶,村民開始積極種糧,不僅完成了當年43萬斤的糧食訂購任務還上繳了糧食稅。如今村里還保留著和當年小崗村一樣的蓋滿紅手印的大田承包契約書,村黨支部書記黃岳華受訪時認為,“小崗村是為了有糧收、有飯吃,而我們則是通過這樣的方式將土地更快更好地分下去,調動大家的積極性,增加糧食產量”。關鍵詞分析的詞云圖(圖1)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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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1992年第1版《上洋村大田承包實施辦法》關鍵詞圖

1996年第二版《關于上洋村國家征用土地及集體使用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關于上洋村戶口、人口落入的實施辦法》。隨著改革開放和商品經濟的發展,上洋村面臨企業招工、農嫁非、非娶農的落戶,以及土地分配問題。1996年,兩家單位征用了村里的土地,當時的征地補償政策分為招工與補地兩類。其中,城市戶口是多數農民所夢想的。因此,問題就來了,村里想被招工的人多而被招的名額畢竟有限,存在著“僧多粥少”的問題,那么招工名額該如何分配?在這樣的背景下,上洋村第二版《村規民約》出爐,重點解決和征地相關的問題。那時同意招工的人要向村里交一萬元招工費,這一萬元中的60%歸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小組,40%歸村里。用關鍵詞分析,該版村規民約主要涉及土地征地、招工、戶口、租賃、收費、土地使用、農嫁非、農娶非等方面的事項。

2002年第三版《上洋村土地征用實施辦法》。隨著城市發展越來越快,造鐵路,造廠房,辦市場都需要征用上洋村的土地。這個時候,政策改變了,征用土地不再招工,而是直接發補償款。補償款發到村里,但是村里如何分配并無明文規定。面對集體土地征用的安置費補償標準制定問題,上洋村結合本村實際,在沿用第一版“村規民約”的基礎上,制定了含有20多條規定的《上洋村土地征用實施辦法》,包括詳細的戶口政策和征地政策。村支書告訴我們:“……02年開始征地,把招工改為貨幣化安置,貨幣化就是原來我們土地征用就分三塊,土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土地青苗費,原來就是招工的時候咱們安置費就不覆蓋,從02年開始(覆蓋),他就是按辦安置開始貨幣化給錢給你,你就自己簽字。”2002版的《村規民約》規定了征地補償費的具體分配:征地六萬元一畝,村民拿60%(即三萬六千元),其中包含兩萬四千元的安置費與一萬二千元的青苗費;剩余40%(即兩萬四千元)繼續按照四六比例分配,分別歸屬村與村民小組。用關鍵詞分析,該版村規民約主要涉及土地征用、安置費、土地面積、承包、補償費等方面的事項。

2006年第四版《花園街道上洋村關于土地征用(村規民約)實施辦法》。上洋村黨支部書記黃岳華曾經說過,第三次修約為上洋村謀劃自身物業經濟奠定了基礎。2003年,衢州專業市場城在上洋開建,村兩委敏銳察覺到了專業市場城背后的發展商機,商議提出“建設倉儲、服務市場、發展經濟”的想法。但建設配套倉儲需要500余萬元的資金,當時的村集體年收入僅3000余元。經過黨員干部和村民代表會議投票表決,村里申請了50畝土地,開始貸款造倉庫。一期倉儲建成后就收到了72萬元的租金,這讓大家吃下“定心丸”。同時,更堅定了發展村集體經濟的信心和決心。隨著專業市場陸續落戶,上洋村村民看到了倉儲所帶來的巨大市場需求與經濟效益,于是在第四版村規民約中明確發展村集體經濟。

此外,國家于1996年實行取消大學生畢業分配工作的政策,部分戶口已遷出的在校大中專生及98年以后的大中專畢業生成為非農戶,既未享受國家政策,又無法參與分紅,返村之后嫁娶困難,怎么處理大學生戶口回遷的問題?考慮到實際情況,該版規定“結婚前照顧其本人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并允許于1996-2006年期間結婚的子女(之一)可遷入本村戶口。村支書回憶稱這一舉措“對事不對人”,是將“個性化問題制度化解決”。用關鍵詞分析,該版村規民約主要涉及農戶、戶口、分配、農業戶口、土地面積、年終分配、同等待遇等方面事項。

2009年第五版《花園街道上洋村關于土地征用(租用)補償實施辦法》著重于國家戶籍制度變化制定配套政策及女兒戶入贅待遇享受問題。隨著上洋村集體經濟的壯大,不少已經遷出的村民萌生了戶口回遷的想法。因此,哪些人能遷、哪些人不能遷,涉及農業與非農戶口包括“農嫁非”的問題,這就需要《村規民約》作出規定。基于當時市政府對“農業”和“非農業”戶口的認定方法,2009年第五版《村規民約》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明確了“199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止的‘農嫁非’的子女(其中一人)可以遷入本村農業戶口”。用關鍵詞分析,該版村規民約主要涉及分配、人員、農業戶口、非農村、遷入本村、享受、同等待遇、農嫁非等方面的事項。

2011年第六版《花園街道上洋村關于土地征用(租用)補償實施辦法》則是處理土地征用補償標準調整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姻觀念的變化,村里出現離婚、再婚等現象越來越頻繁,可是原先《村規民約》規定,村里的婦女如果再婚的話,就要把戶口遷走。這樣一來,村里出現了同居搭伙過日子的情況,然而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結婚的事都耽擱著。于是,2011年村里又修訂了《村規民約》:村里的婦女再婚后,戶口依然可以在本村,但對方的戶口不能遷到村里來。用關鍵詞分析,該版村規民約主要涉及戶口、土地、安置費、分配、農業戶口、子女、配偶等方面的事項。

2015年第七版《花園街道上洋村村規民約》。因規劃“紅線”調整,農民建房條款取消,國家實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配套補助。隨著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村里開始考慮村民福利的問題,醫療費用成為村民一個大的負擔。為此,該版《村規民約》納入了醫療報銷的相關內容。根據《村規民約》規定,村民可補充報銷除城鎮醫療保險外的自費部分醫療費:單次在一萬元以上至三萬元給予報銷20%,在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給予報30%,在五萬元以上給予報銷40%。與此同時,我們也注意到一些關于計劃生育的報銷措施,例如“育齡婦女在產后42-90天內,剖腹產6個月內指定醫院內放環、更換節育環,村給予報銷”;并給予配合“一年兩次的環孕情檢查工作”的育齡婦女20元報酬;對于“計劃外懷孕并主動流產者”給予報銷。這些“報銷項目”深深刻著少生少育政策的印跡。

也是從這一版開始,上洋村的村規民約從單純的戶口政策、土地分配、農民建房方面延伸至公德民俗與民主管理的方方面面,增添“平安建設、生態家園、失地養老“等板塊,在原有文本基礎上形成了共11章61條的村規民約。用關鍵詞分析,該版村規民約主要涉及本村、農戶、待遇、土地、養老保險等方面的事項。

2018年第八版《花園街道上洋村村規民約》規定了社員、村民認定管理和社員福利待遇,理順了村民與社員的關系,確保了紅利分配公平公正。其中,對于少數幾位既希望分紅,又無理取鬧,無理上訪,非法上訪的,不配合村里重大工作的村民,一位村民提出:“應當要取消他的社員待遇,直至配合為止。”但何為村里重大事項或重大工作,何為非法上訪,標準在哪,是否會損害村民合法權益?斟酌之下,第八版村規民約特意指出,“無理取鬧、非法上訪”需要“經公安、政府部門認定”,“村集體重大工作”指“經黨員、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事項。村支書告知我們:“村干部不能將認定標準作為自己的權力,公權力要在陽光下經得起老百姓推敲。”

此外,該版還對村民與社員身份作了認定。由于歷史原因,存在一些戶口不在村卻常駐村中,或村民配偶卻無法落戶該村的人員,因此該版村規民約詳細說明了“村民”與“社員”的認定標準與福利待遇:上洋村原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為上洋村經濟股份合作社社員(簡稱“社員”),其為方便生活、夫妻關系等因素遷入本村的人員為村民,享受村里公共設施服務。用關鍵詞分析,該版村規民約主要涉及社員(待遇)、農戶、村民、戶口、合作社等方面的事項。

2020年第九版《花園街道上洋村村規民約》。2018年9月初,一位名叫李邦桂的九旬老人給市委市政府手寫三千字長信《敬獻給全市人民健康長壽的一項建議》,呼吁市民家庭使用公筷公勺。老人的建議得到了衢州市委主要負責人的認可,文章隨后在《衢州日報》原文刊發,餐桌“革命”由此興起。《衢州有禮市民公約》正式頒布實施,其中第九條“桌餐不翻菜,提倡用公筷”恰與老人的建議一致,同時在市區星級酒店率先全面推廣使用公筷公勺。2020年新冠疫情襲來,衢州市委市政府順勢而為將使用公筷納入規章制度,上洋村更是率先將使用公筷寫進村規民約,被媒體稱為“一個村引領‘千村修約’”。3月22日,上洋村召開全體黨員和村民會議,討論將使用公筷公勺寫入村規民約,在第二條中新增“村民要積極響應‘衢州有禮’品牌建設,在日常生活中,要使用公勺公筷、行作揖禮、不隨地吐痰”等內容,讓村規民約成為推進鄉風文明建設的有力抓手。用關鍵詞分析,該版村規民約主要涉及人員、社員、待遇、土地、義務等方面的事項。

2021年啟動了第十版《花園街道上洋村村規民約》的征詢意見與修改,主要做了四方面的補充,一是生育問題。響應開放二孩政策,原來村規民約中二孩取消村民待遇的相關條款作廢,如今二孩村民可以享受村民待遇與年終分紅;二是進一步深化土地管理制度,針對本村人口持續增長、承包土地嚴重不足的現實情況,根據村集體經濟的長遠規劃,將農戶承包土地統一收歸村集體,由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這一方面解決了“好地差地”的租金糾紛問題,另一方面減少村民將閑置資金用于網絡賭博等不良嗜好;三是制約村干部權力。新增第三條“黨員干部要起先鋒模范作用。帶頭紅白喜事簡辦,實行報備制、一餐制,標準控制在1000元以內,總桌數雙方不得超過60桌,單方不超過30桌”,及第六十八條“村干部要廉潔自律,勤政愛民,筑牢底線,不碰紅線,自覺接受廣大村民的監督”。“文本制定本身并非難事”,村支書總結道,“關鍵是執行,首先就是村干部的帶頭執行與權力的約束”。四是疫情防控,重大疫情信息發布的時候,村民有義務如實申報,否則將取消社員待遇。用關鍵詞分析,該版村規民約主要涉及土地、分配、待遇、安置等方面事項。

十版村規民約的文本和修訂導向的分析

1、文本分析

(1)內容與詞頻分析

上洋村村規民約不斷調整和規范著村民、村莊社區與國家三者之間的社會關系。經過30年的修訂到了第十版本的村規民約除了附錄外已經包括十一大涉及村民權益、村莊事務的內容。最新第十版(2021年)的村規民約的文本歸納起來包括規范村民行為(包括公德民俗、人口與生育、殯葬改革、土地管理)、保障村民福利待遇(土地征收與承包土地村集體收歸及年終分配、村民及社員認定與管理、公益福利與失地養老、經濟合作社社員獎與懲制度)、村民參與(民主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平安建設)、保護生態環境(生態家園)等五個方面的內容,當然類別中內容有交錯的情況。

從條目數量差異看村規民約的內容側重點。最新一版村規民約(2021年)除了附錄外共72條,條目分布見圖2,從中可以看出現代村規民約的內容主要側重于保障村民福利待遇方面,占所有條目中的66%,其次是如何規范村民的行為,占所有條目中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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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上洋村2021版村規民約條目內容的側重點

從詞頻來看文本數據的高頻名詞。詞頻分析法是社會語言學研究中一種較為常用的數據分析方法。它主要是利用關鍵詞或主題詞在某一領域文獻或語料中出現的頻次高低來確定該領域研究熱點和發展動向的計量方法。通過對第十版的村規民約內容進行詞頻統計,遴選了排列在前15位的高頻名詞。表2是出現頻率由高到低的名詞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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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上洋村2021版村規民約前15位關鍵詞

 名詞表示人、事、物、地點或抽象概念的名稱,屬于實詞,所以通過村規民約內容中的名詞及其使用結合詞頻統計分析,可以了解到村規民約中的內容側重點。從詞頻來看,排在前五位的是土地(123)、社員(88)、村民(70)、集體(70)、待遇(52),這個排序同上面的條目的比例是相吻合。詞頻的高低能夠反應農村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建設重點及其主要的困難。可以看出,上洋村工作重點和主要的困難在于土地及其征用、村民的社會福利問題。

(2)語言表達風格分析

語言風格是指運用語言的各種特點的總和,農村村規民約屬于制度章程類,應該歸屬于政論、公文語體類別,而這類語言表達上的常見特點是表達上的準確性、簡潔性,并且從實施效果上來說具有宣傳鼓動性、禁令遏制性和綜合性。從語言風格特征來對上洋村的村規民約作表達風格的類型劃分與歸類,可以分為三類。當然各章節、各條目中可能存在交錯,一個條目中可能存在幾種類型。

第一類為禁令、勸誡型。從事件的反面入手,敘述事件的危害性,闡述事態的嚴重后果及所要擔負的責任,給人以強烈的警醒感。無論古今經濟發達與不發達的村莊,這類規則在村規民約中非常常見,占條目不低的比例,總體上看效果要優于正面引導型規約。而勸誡型條目在語言風格顯然較禁令型要溫和些,通常表現為勸慰告誡等方式,勸說村民執行等方式。在上洋村2021年版的村規民約中,第二章《民主管理》中的第五條、第三章《生態家園》中的第八、九條、第四章《平安建設》中的第十二、十三、十六條,第五章《土地管理》第十九、二十條,第十一章《經濟合作社社員獎與懲制度》中第六十六、六十七條等條目屬于禁令型的規定。

第二類為引導型、鼓勵號召型。這類型的語言表達也是較為常見的。引導型通過口號式宣傳以達到較強的號召力,情感色彩比較強烈。鼓勵號召型常常描繪出理想藍圖,以此來煽動和感染村民,讓他們成為主動的參與者。在上洋村2021年版的村規民約中,第一章《公德民俗》中第一、二條、第二章《民主管理》中的第六條、第三章《生態家園》中的第十、十一條、第四章《平安建設》中的第十四、十五條,第十章《殯葬改革》第六十五條等條目屬于引導型、鼓勵號召型的規定。

第三類為實施細則型。將上級政策、村內事務以具體實施條例的形式呈現出來的村規民約可以歸納為實施細則型,通常有實施辦法、評比準則和結果公示等環節。這類規則要實施要求條目具有可操作性與執行性,因此,文字規定比較細,文字本身與條目數也多。在上洋村2021年版的村規民約中,第五章《土地管理》、第六章《村民、社員認定與管理》、第七章《土地征收、承包土地村集體收歸及年終分配》、第九章《公益福利與失地養老》、第十一章《經濟合作社社員獎與懲制度》等幾乎所有的條目都屬于實施細則型的規定。

在以上三類規則中,不難看出,第三類的條目所占的比例較多,這同上面的《內容與詞頻分析》結果相一致,反映出目前中國農村村規民約的重點在于村務如何管理、國家政府如何實施。

另外,還可以通過副詞等修飾詞配合上動詞作分析。副詞是用于修飾限定動詞和形容詞。在村規民約中出現頻率較多副詞種類主要有兩種;否定與肯定的副詞,因此,結合動詞來看,有兩類:一類為禁令性、勸誡型或懲罰式的,例如,“不、不要、莫、不準、嚴禁、反對、不得”等,另一類為引導式、倡導式的,例如,“要、愛、希望、多、提倡、維護”等。通常,在村規民約中出現頻率較多副詞以否定副詞為主。上洋村的村規民約也說明了這一點,不要說1992年版的村規民約,就是以2021年版文本為分析,也是如此(見圖3)。通過“Jieba”(結巴)的分析,上洋村村規民約中的禁令式詞匯頻數共計94次超過引導式詞匯頻數(共計40次)一半還多,占70.0%,其中“不”“不得”“不再”這三個具有強烈否定色彩的詞匯頻數加起來有67次,占50.0%,而引導式詞匯只占30.0%。其中“應”“主動”“要”“積極”三個具有較強引導式的詞匯加起來的頻數只有22次,占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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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上洋村2021版村規民約禁令式與引導式詞匯頻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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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禁令式與引導式詞匯頻數情況

如果同法規的語言作一個比較,更能顯現出村規民的語言學特征來。我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法律文本作為參照(見圖4),可以看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語言風格以引導鼓勵為主(占78%),而較少禁令式的表達(僅占22%)。這是由于組織法作為全國通行的“倡議書”,標準化的指導性法則并不涉及具體地方情景下的利益分配、身份授予與剝奪等問題;此外,相較于《組織法》,村規民約則需要更多懲罰性措施以維護文本權威、規制村民生活和維持村莊秩序。

2、制定/修訂的導向

第一,問題與政策導向。

上洋村十版村規民約的修訂是基于形勢、針對所面臨的問題而進行的,當然背后有著黨的號召和國家政策的引導。正如上洋村黨支部書記黃岳華所指出的,“村里村外的情況天天都有變化,對于新出現的問題,經過一段時間,必須適時修訂《村規民約》。”例如,1992年第一次修訂《村規民約》,為的是解決當時大田承包如何到戶的問題,而1996年的修訂是因為經濟發展需要修訂土地被征用后的相關問題如招工。2015年版則根據新農村建設二十字方針的要求,將村規民約從單純的戶口政策、土地分配、農民建房方面延伸至公德民俗與民主管理的方方面面,形成共11章61條。2020年,隨著新冠疫情的“來襲”,全國上下都在倡導“公筷公勺”的使用,村兩委干部在征求廣大村民意見的基礎上,將“公筷公勺進家庭”等文明行為增補進《村規民約》,2021年為了更好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將疫情信息的如實申報納入社員身份的考核之中。

第二,共治與共享導向。

上洋村《村規民約》的形成是一個經歷共商共建并走向共治共享的過程,體現了從過程到結果全過程的以人民為主體的社會治理模式。村黨支部書記黃岳華說:“與時俱進、和而不同、全民參與的‘村憲’,為實現新時代村民自治提供了一條切實可行的路徑。”自2006年起,村兩委開始向村民發放意見征求稿,根據收集的意見與當時的國家政策,將擬修改內容梳理為初步意見。為保障每個村民都有發言權,意見稿再次下發至村民小組或網格討論。針對某一村民意見大、棘手的問題(如農嫁非、土地經營),則請涉及的相關對象專門討論,達成共識。在表決階段,采用逐條表決的形式,原則上每一條最低的通過率為50%,目前而言,最低的通過率為49%。形成新版村規民約之后再由村監委簽字定稿、印刷、發放。村支書坦言這一過程并不容易,往往要經過多輪商議,“征求意見的時候我們做得很細的,一般最快都要三個月”。

可以說,上洋村的《村規民約》從動議、修訂、表決再到執行、監督等各個環節,村民都有參與進來,從而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條款切實做到符合大多數村民的意見。

第三,規制村域治理的權威導向。

這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懲罰性條款的謹慎添加。例如“不使用公勺公筷就要取消社員待遇”的討論意見并未被最終采納,背后則是考慮懲罰措施難以執行的實際失效、群眾上訪的執行后果和村規民約的延續性等問題,最終以獎賞措施代替處罰條款,以兌換禮品的鼓勵形式加以提倡。二是通過程序化方式剝奪村兩委的“解釋權”。在懲罰性措施中,規定“無理取鬧、非法上訪、拒不配合村集體重大工作事項的社員將取消村、組待遇”,其中“無理取鬧、非法上訪”需經公安認定,“村集體重大工作事項”則必事先經黨員村民代表大會通過。這既防止村兩委借權任意解讀,又保護村民合法權益。三是文本條款中對村干部和黨員的直接約束。最新一版的村規民約添加了針對黨員干部和村干部的第三條和第六十八條。上洋村書記認為,村干部的帶頭執行是這么多年來村規民約沒有成為空頭支票,能夠保持生命力的重要原因,承受權力卻不濫用權力,讓公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經得起百姓推敲的辦法就在于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從上洋村的文本書寫與設計邏輯中可以看出,對權力的制約與審慎使用并非弱化了村級組織在鄉村治理中的權威,恰好相反,它更好地塑造了村規民約的權威性與可傳承性,以更精細的條文和更強的執行力將民主和法治推向鄉土社會。

“文本”背后的鄉村治理議題及其演變

通過對十版的村規民約文本的分析,可以看出30年的時間維度里上洋村村莊治理在三個議題上有了變化。

從義務責任到權利的規定

村規民約的目標是“以村莊整體的存在為前提,協調個體與集體的關系”。可以看出,在“協調個體與集體的關系”上,初期主要是保障與維護集體的共有財產、共同利益。由此,也就不難理解上面所提到的村規民約最初的制定主要在于通過規范村民的行為,從而強化他們對于村落共同體的責任義務。1992年的《土地承包實施辦法》中規定要建立健全農田承包金上交和勞動積累工制度,為體現土地公有制度,承包戶要按承包合同每年交納承包金,承包金必須每年年底交清,逾期不交,可取消承包合同,收回土地。1996年的《關于上洋村國家征用土地及集體使用土地管理實施辦法》開頭的文字是這樣的:為了保證國家征用土地和集體發展企業、福利和公共設施及外來客戶的臨時用地,長期租賃用地的順利進行,上洋村在1992年10月份制訂決議。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與開放的深入,對村民個體的權益分配及維護漸漸地在村規民約中受到重視并且以諸多條目加以體現、落實。可以看到上洋村村規民約從義務責任制論的治理走向維護權利論的治理。例如,2020年第九版《花園街道上洋村村規民約》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從2012年4月1日起,凡參加被征地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參照非農戶籍居民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員,繼續終身享受本村社員待遇”。緊接著的第六十條規定,“村集體對本村符合社員享受待遇條件的60歲以上老年人給予每月10日之前發放生活費,60歲以上每月發放220元,70歲以上每月發放260元,80歲以上每月發放300元,90歲以上每月發放400元”。在最新一版中,老年人的生活費分發標準又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如今,村里老人并不比錢,反而更注重健康。村支書告訴我們,疫情前村里每兩年組織老人集體出游,從高鐵到飛機,從橫店到北京,從東部到內陸。隨著老人更加長壽,如今村里60歲以上老人有200多位,80歲以上有近30位,更完備的公益福利和養老保障使他們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從整合、控制到主體自覺性的倡導

無論最初版本還是30年后的上洋村的村規民約,無論制定還是后來的修訂,其將村民個體整合于村莊共同體、村莊集體之中的目標始終存在,這當然沒有不對,整合是為了村莊秩序的建立與維系。在涂爾干(Durkheim)的《社會勞動分工》看來,整合是一種“社會事實”。從這個意義上來看,鑒于村莊經濟日益發展尤其村集體經濟的壯大,上洋村很有條件通過村規民約將村民嵌入到村莊集體之中并且共同遵守一些規則、價值觀。而Thompson在《共有的習慣》一書中指出,整合永遠不是事實而是一種“環境”。從這個意義上看,上洋村的村莊整合是由其傳統慣例、制度、法律包括村規民約中的規范等塑造、控制和維系著的。從歷史發展情況來看,村莊整合的動力來源主要是慣習和村規民約,今天依然如此。

可是,為了實現整合,村莊需要兩手,一方面用物質和精神的激勵去吸引、教化村民。在這個方面,上洋村強大的集體經濟的實力讓村民依賴集體、信任集體。另一方面需要用禁令、勸誡、懲罰手段和制度化的條款保證秩序的維系。作為一部村莊法規,強制性的懲罰條例支配和制約著村民行動。因此,村規民約也重視使用具有強制性質的“制度規范或懲罰維護集體存在”,上洋村的村規民約也表現出這一點。不過,從2015年起,修訂的村規民約中利益激勵因素和對于村民的自覺主動性的倡導明顯增加。例如,在2021年第十版村規民約第三章《生態家園》第九條規定:村民“提倡用環保袋或菜籃子購物,少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第十條規定“主動參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污水納管,雨污分離,使用生態戶廁。生產、生活污水必須排入污水管道經處理實行達標排放”。

從對懲罰性條款的謹慎增添和審慎使用,到倡導性獎勵措施,村規民約逐漸從規制性的工具過渡到道德共同體的載體。涂爾干將后者所產生的道德支配力視為既是義務的又是可欲(desirable),這意味著集體并非單純通過壓制使村民個體做出讓步和犧牲,而是使集體中的個人找到庇護者和避難所。

從差異性對待走向平等性處置

因村落身份制的存在致使有些村民不能得到村莊相應的福利。例如2009年《花園街道上洋村關于土地征用(租用)補償實施辦法》規定“女村民喪偶、離婚后再婚,現配偶是農業戶口的,一律遷出;對方是非農業戶口的,其本人享受村民同等待遇,但其再婚子女戶口不得遷入本村及不享受村民待遇,且不予以安排宅基地建房。”到了2021年版,這一規定有了一些變化“女社員喪偶后再婚,其本人享受社員同等待遇,為了方便生活,現配偶可以入贅遷入本村……女社員喪偶時無子女的,再婚后與現任配偶(非本村社員)經批準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戶口可以落入本村,享受社員待遇”。

此外,針對“農嫁非、農娶非、非娶農”人員,1996年規定“農嫁非、非娶農的對象,我們原則不以落入戶口、人口”;到2009年規定“對199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止農嫁非的對象,其子女(其中一人)可以遷入本村農業戶口,遷入后,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又如“農娶非”的女居民在2009年時不享受村民分配待遇,這一條款至2020年時開放,“因當時戶口政策原因,對原農娶非人員,其妻及子女可以遷入本村,享受社員待遇(需提供相關證明)”。

可見,2020年第九版《花園街道上洋村村規民約》在實現性別平等、村內外平等前進了一大步。例如,第二十八條已經規定:“因當時戶口政策原因,買戶口的藍印戶口本人,同樣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為切實有效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遷入本村后,可以享受社員同等待遇。”緊接著第三十二條也規定:“本村農戶如一戶有兩個女兒,其中一個女兒要求男方到該戶招親,男方戶口遷入本村及經審批出生的子女,可享受與本村社員的同等待遇。”這些條目已經開始表明以上洋村為代表的中國農村已經走出村落身份制,開始走向公民平權的道路之上。

總之,從三十年上洋村十版村規民約的內容、功能、語言表達等演變,可以看出,中國農村治理逐漸地從整合控制論(村規民約內容上有多個條目,功能在于維系社會秩序)、義務論(村民的義務與責任)、整體利益論(全體村民與集體的利益)、村落身份認同論(本村與戶口的意識)走向權利論、主體論和平權論,從工具論走向工具與權利、價值融合的治理軌道上。

結語

村規民約屬于以成文書面簽約的自治規范,它從生產生活、身份認定、利益分配、村務管理方方面面規范與調整著村民的行為。村規民約一方面規定村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并通過處罰性諸條目整合與控制著村民,將村民個體嵌入到村莊集體的秩序之中,另一方面又通過利益供給、權利保障、福利享受,保障著村民權益。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而村規民約恰是三者合一的治理村莊的規范體系。從上洋村三十年十個版本的村規民約條目變化來看,它們微觀地記錄著上洋村村治實踐與治理理念的演變,反映了村莊社會及時代變革的印跡,而這些印跡與村治演變過程恰恰是中國多數村莊所經歷著的。從這個角度來說,上洋村并非獨一無二的(unique),可以從中窺見鄉村社會之普遍的表現形態。


(作者郎友興系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文文系浙江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研究生;薛曉婧系浙江工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治理研究》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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