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文化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集中反映了特定時期社會經濟基礎和政治環境的變化。中國農村文化的最大特征在于其內蘊的“鄉土性”,傳統農村以農業為主的自給自足經濟生產方式造就了充滿“鄉土性”的農村文化底色,鄉土性也隨即成為影響農民的心理與行為特征的關鍵因素。近代中國開啟現代化征程后,農村文化總體呈現出封閉性和相對靜態性,農民的文娛活動相對匱乏,質量也比較粗糙。改革開放以后,傳統農村文化在城鎮文化的沖擊下被不斷割裂、重塑,現代理性因子在廣袤的鄉土社會中迅速蔓延,致使以“倫理本位、差序格局”為表征的傳統農村文化發生劇變,呈現出鮮明的個體化特征。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以來,鄉村文化振興已經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們唯有以大縱深的歷史視野來洞察中國農村文化的變遷邏輯,厘清每個發展階段的基本特征,分析導致階段性變化生成的關鍵變量,才能在中國式鄉村現代化進程中把握農村文化的發展方向與建設路向,以創新的文化治理思路引領新時代鄉村振興事業。
那么,如何理解“文化”這一概念呢?19世紀英國人類學家泰勒曾經給文化下了一個廣為人知的定義:“文化是……復雜生活的整體,包括了知識、信仰、藝術、法律、風俗,以及人作為社會成員所習得的其他各種能力與習慣。”人們對“文化”的看法千差萬別,因而對“文化”這一研究對象通常難以把握。據說,當今世界上有關文化的定義高達200多種,但比較權威且被系統歸納出來的定義當屬《大英百科全書》中引用的美國著名人類學家阿爾佛雷德·克洛伯和克萊德·克拉克洪在1952年出版的《文化:概念和定義批判分析》一書中所列舉的164條定義。克拉克洪在《人類之鏡》一書中論及文化概念時,將“文化”依次界定為:①“一個民族生活方式的總和”;②“個人從群體那里得到的社會遺產”;③“一種思維、情感和信仰的方式”;④“一種對行為的抽象”;⑤“就人類學家而言,是一種關于一群人的實際行為方式的理論”;⑥“一個匯集了學識的寶庫”;⑦“一組對反復出現的問題的標準化認知取向”;⑧“習得行為”;⑨“一種對行為進行規范性調控的機制”;⑩“一套調整與外界環境及他人的關系的技術”;?“一種歷史的積淀物”。最后,克拉克洪或許是出于絕望,他轉而求助于比喻手法,將文化直接比作一幅地圖、一張濾網和一個矩陣。不同于前者理解“文化”概念的糾結,威廉斯重點研究了對“文化”的當代用法的分類,他將其分為三類:①用來“描述知識”、精神與美學發展的一般過程;②用于指涉“一個民族、一個時期、一個團體或整個人類特定的生活方式”;③用作象征“知識、尤其是藝術活動的實踐及其成品”。依據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議通過的《文化政策促進發展計劃》中對“文化”的定義:“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文化現在可以看成是一個由社會或社會集團精神、物質、理智和情感等方面顯著特點所構成的綜合的整體,它不僅包括藝術和文學,也包括生活方式、人類的基本權利、價值體系、傳統和信仰……”。盡管文化在不同情境有著不同的定義,但在筆者看來,它首先應該是一個公共性概念。通過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文化變遷的研究,筆者認為當代中國農村公共性在日漸消解——所有的農村文化之變幾乎都是圍繞著公共性的消解和重建這根邏輯主線展開的。
二、農村文化變遷及其邏輯主線
農民私性文化與農村公共文化發展的結構性失衡導致當前農民的文化生活也出現嚴重的“個體化”問題。正如美國政治學家羅伯特·帕特南以“獨自打保齡”來形容美國社區生活的衰落那般,眼下中國農村文化生活也出現類似的“獨自看電視”“獨自玩手機”現象。與此同時,一些不健康的文化開始抬頭甚至泛濫,比如打麻將、封建迷信、賭博等。依照馬克思的辯證唯物論觀點:“不是意識決定生活,而是生活決定意識。”公共文化的衰落必然導致生活倫理和公共精神的消解。
2.1 農村公共文化生活日趨式微
受以往計劃經濟體制下“城鄉分割、工業優先、城市傾斜”的發展戰略影響,我國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上長期重城市、輕農村,農民的公共文化生活日漸式微。農村公共文化供給不但能夠提高農民的非物質利益,而且能夠促使農民培養共同的意識信念。文化建設是鄉村社會的建設重心,重視文化建設能夠起到重建農民的生活方式,恢復農民生活的主體性價值的效用。通過開展農村文化娛樂活動等方式,能夠增加農民之間的公共交往,在這種交往中農民個體可以獲得人生的體驗和價值,進而達至一種“低消費、高福利”的生活狀態,進入到費孝通先生所講的“在‘消遣’而非‘消費’中獲得生活的滿足”的境界。農村公共文化生活式微的后果是多方面的,首當其沖就是對農村社會文化的世俗化進程形成阻滯。作為衡量農村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農村社會文化的世俗化就是農民形成理性態度,促進農民個性現代化的過程。長期以來,盡管我國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資金中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的部分常處于較高水平,但用于農村“科教文衛”方面的支出卻相對偏低,尤其是在文化產品供給方面,經常處于不充分、不協調、不匹配的狀態,導致其“協同效應”“邊際效應”與預期相比始終相距甚遠,獲得總體收益難抵支出,于是一些農民“物質富裕了,精神卻空虛了”“口袋鼓了,腦袋空了”。
據問卷調查數據顯示,影響人們參與公共文化活動的最大因素是“經費”,高達60%,而受“場地”“組織”“內容”等因素的影響也都在45%以上,受“人才”因素影響也占據了25%左右。不難看出,經費、場地、組織、活動和人才等因素的匱乏是導致農民文化生活式微的關鍵。從問卷調查結果來看,城鄉社會中的文娛活動主要以政府提供的公共性文化服務為主,城鄉居民的私性文化活動始終處于較少水平,難以滿足居民多樣化的文化生活需求。以看電視為例,在市中心居民的文娛生活中占據70.27%,在農村居民的文娛生活中占據了80.44%。由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形式還比較單一,主要是一些普惠性的基礎性的文化服務。其次,公共文化服務的數量也較少,由政府組織開展的文化工程和演出項目在不少農村也常常流于形式,很難做到周期性、常態化和高質量。以政府“送電影下鄉工程”為例,能做到每年下鄉12場次及以上的僅僅只占到17.39%,而“從未下過鄉”的地區居然高達40%。此外,“一出老戲,四處下鄉”的情況也屢見不鮮。不但農村地區文化服務與廣大人民群眾對美好文化生活的期待有很大的差距,而且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共文化服務的不均衡問題也十分突出。既有的文化服務無法及時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多樣化文化娛樂需求,無法做到吸引村民的參與興趣,遑論能夠調動他們的參與積極性了。
2.2 村莊公共輿論力量日趨瓦解
鄉村公共輿論作為鄉村社會重要的內生性規范,發揮著維持鄉村社會公共秩序和規范社會成員言行的重要功能。在由親緣、血緣關系為依托建立起來的,具有封閉性和排外性的傳統鄉村“熟人社會”中,“名聲”是極為重要的社會資本,必須經由多年的正向輿論積累才能獲得。但在一個日益開放,認同日漸減弱、流動性較強的現代鄉村社會里,“名聲”被視如雞肋,村莊公共輿論對于行為的影響越發顯得乏力無效,各種偏常或失范行為層出不窮。諸如“那是人家的事”這樣的村莊公共輿論,形式上似乎趨向尊重他人的個人權利和隱私而顯得更加包容,實則是公共倫理道德的式微或消解。人們不再在公開場合或公共領域談論、批評或指責社區內某個人的失范或敗德行為,即使人們偶然會討論與自己社區無關的“大話題”,但這些大話題不僅失卻了在地性,也失卻了公共規范的功能。其次,村莊公共輿論的碎片化和荒漠化使得鄉村社會整體暴露在失序風險之中。鄉村公共輿論衰落的背后隱藏的是公共理念缺失,所帶來的行為后果是農村社區治理過程中出現的混亂、渙散的局面,這與我國當前倡導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的目標愿景和建立生產合作經營的農業發展模式背道而馳。總之,公共輿論不再以公共利益為旨歸了,當公共輿論失去規約作用,鄉村內部相對統一的公德“高墻”便難免崩解,“私”的觀念在市場理性加持下逐漸泛化,少數村民的越軌行為在公共領域形成“破窗效應”。在一個以家為單位的中國社會中,家構成了鄉村社會最基本的“私”的單位,而與之相對應的其他單位則為“公”。哈貝馬斯認為,“在有些時候,公共領域說到底就是公眾輿論領域,它和公共權力機關直接抗衡。”當公共輿論不再對村民行為產生規制效果,農村社會傳統的集體意識與公德倫理(如孝道文化)被個體化因素不斷解構。近些年來,有些農村青年開始心安理得地“吃老”“啃老”,更有甚者在成家之后頻繁拋棄父母、虐待老人,“子多不養親”的現象更是并不新鮮,而鄉親鄰里對這些情況多是選擇視而不見,即使看到了也多是緘口不言。閻云翔書中所描述的下岬村境況也在中國鄉土大地上不斷復制,“沉默的公共輿論”成為“中國傳統文化養老機制的關鍵——孝道的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2.3 農民之間的互助合作精神逐漸消解
農民與農民之間傳統的互惠、互助、合作精神日益瓦解,以往建立起來的牢固的信任關系網絡也被經濟理性所取代。改革開放以后,個體不但從高度集中的、整齊劃一的、無所不包的“總體社會”中“脫嵌”出來,而且越來越多的個人從家庭、親屬關系、單位或集體、群團組織和社群等結構性藩籬中解脫出來,成為高呼“為自己而活”和“靠自己而活”的原子化個體。轉型后的經濟體制為農民提供了更多生活選擇,以往他們通過積累“人情”來交換服務,而現在更多是使用貨幣去購買服務。如今,農民無論是在鄉務農還是進城務工,都被深深地卷入市場經濟體系之中,市場的理性原則已經延伸到農民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以至于人們在行動前,總要問自己“我能從中得到什么好處?”“這樣做值不值當?”于是,人際關系變成了待價而沽的交易關系。農村社區鄰里之間傳統的互惠性換工、幫工、互助不復存在,無論是在農業生產上還是日常生活中,農民之間的勞動關系變成了即時性的金錢交易,農民也難免不會被市場裹挾,成為“金錢拜物教”的信徒,最終墮入經濟理性的困局。金錢是理性的具象化表現,能夠在潛移默化中實現對人的行為的規訓。一如馬克思對金錢的評述,“金錢貶低了人所崇奉的一切神,并把一切神都變成商品。金錢是一切事物的普遍的、獨立自在的價值,因此它剝奪了整個世界——人的世界和自然界——固有的價值。金錢是人的勞動和人的存在的同人相異化的本質;這種異己的本質統治了人,而人則向它頂禮膜拜”。由于各種理性計算因子開始滲透到農民的生活邏輯中來,其行為充滿著越來越多的變數而無法有效預期。“農民善分不善合”不再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價值判斷問題,而是當下農村社會的現實寫照。可以預見,隨著貨幣關系的泛化,農民之間將越來越原子化,鄉親鄰里之間的“人情味”也會更加淡薄,最后導致缺乏必要的情感聯結而使弱勢農民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
2.4 農民對自己的社區認同持續弱化
在一個快速流動、急劇轉型的社會里,人與人的交往是在一種不穩定的、不確定的陌生環境中進行的。大量青壯年農民外出打工,包括性在內的各種需要也可以通過即時性的交易得到滿足,較為穩固的家庭、社群因此變得可有可無。從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01年至2019年粗離婚率變化數據”中可以看出,我國的粗離婚率自2002年的0.9‰已經攀升至2019年的3.36‰。結合家庭微觀仿真模型的預測,從2010年到2035年,結婚率將從8.72%一路下跌至4.78%。結婚對數將從1 175萬對減少到657萬對;離婚率將從2010年的2.06‰陡增至2035年的4.38‰,離婚對數將從227萬對上升至603萬對。由此可見,這樣一種以“個體化”為內核的社會轉型,不僅瓦解了傳統生活方式和道德生活,同時也摧毀了農民生產生活所依靠的村社共同體,甚至家庭和親屬關系等各種血緣、地緣關系網絡。導致個體農民不但從鄉村集體中解放出來,還從傳統的家庭關系、原有的倫理道德中脫嵌出來,處于一種原子化的流散狀態,猶如一盤散沙。
新一代農民,絕大多數已經不再堅守任何“公共”或“集體”意識了——他們只強調個人的權利,卻無視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不少人淪為“無公德的個人”。誠如閻云翔所觀察到的那樣,它導致了自我中心主義的泛濫。而對于農民來說,對個人利益的重視已經遠遠超過了對公共利益的關注,公共事務陷入了“越是集體的越少有人關注”的自利經濟學陷阱之中。公共精神是一個共同體或社會的靈魂,一個社會的公共精神越發達、越充分,這個社會的環境和氛圍就越融洽,每個社會成員享有的社會資源和公共福利就越豐富。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在當前農村社會,各種舊的倫理道德、集體意識正在不斷流失,而新的公共精神卻沒能及時建立起來,農村公共事業也因此而逐漸萎縮。由此聯想到一個現實之問——為什么近些年國家財政加大了對農村公共事業的投資,卻仍然沒能吸引廣大農民參與其中?且即便是建成了一些公益性基礎設施,農民的參與熱情和維護意識也普遍不高,政府勞心費力推動的一些文化惠民工程在下鄉之后也頻頻遇冷。因為,農民首先考慮的是:參與這些公共事業建設,自己能否從中獲取即時性利益——政府是否給予金錢報酬以及所給報酬是否高于外出打工的收入,而不是因為這項公共事業能夠給他們帶來長遠的利益。尤其在農村稅費改革之后,除了土地在名義上仍然屬于集體以外,農民與村集體幾乎不存在任何其它的實質性關聯。村莊的公共事務乏人問津,甚至無人參與,農村的公益文化事業建設遭遇“冷漠的大多數”。
三、農村文化發展與鄉村振興的耦合邏輯
文化振興是鄉村振興格局中的關鍵一極,農村文化建設的推進對保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具有重要助力作用。如何把握農村文化發展與鄉村振興的內在關聯,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解答這一問題的前提是要正確理解“鄉村振興”內涵要義,充分把握農村文化發展與鄉村振興的內在關聯,繼而通過文化建設來重塑村莊公共性,形成“以文化人、以文促治、以文弘業、以文賦能”的鄉村社會高質量發展機制。
3.1 如何理解“鄉村振興”
“鄉村振興”能夠等同于“鄉村發展”嗎?一般而言,鄉村發展在狹義理解主要是指鄉村的經濟發展。既然談到振興,就說明“鄉村”是個“具有價值的好東西”。如果只是簡單地將鄉村等同于,有別于城市的“地方”“地域”或“(地理)空間”,就談不上是值得振興的“好東西”。同樣的,如果只是將鄉村理解為以發展農業為主的農村,那么即便是采用了最現代化農業經營模式的村子,這個村莊也并非是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振興”,而僅僅只是停留在了經濟充分發展的單一指標上。
能夠引起人們“鄉愁”的鄉村,必然是一種飽含文化性的“好東西”,筆者將其理解為一種獨特的(不可替代的)、可欲的社會生活方式,其社會生活所蘊含的主要價值是:團結、互惠、合作、信任、親情、守望相助等。或許這些才是我們“鄉愁”之所系,而不僅僅是對鄉村景致、田園風光乃至慢生活的留戀。從這一角度思考,似乎可以解釋為何一些人為制造的文旅小鎮、新農村無法讓人產生鄉愁。鄉村作為一種典型的人類社會生活形態,在相當長一個歷史時期內不會被城市所取代,況且也無須被城市所取代。鄉村和城市都是人類值得珍視的重要生活方式,各自有各自獨特的社會價值。城市有城市的繁華和新鮮,鄉村有鄉村的溫情和閑適,兩者應該是共存、共生、共榮的,而不應是強硬地擴張城市而減少農村、變農民為市民。
從現有的研究論述來看,大多數學者還是主要從產業、經濟或者技術層面來論證鄉村的價值的。譬如,鄉村的功能或價值是“保障糧食安全”,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和“蓄水池”,具有“生態涵養功能”“休閑觀光功能”等等。極少人能夠從社會(包括文化)的視域來審視鄉村的積極價值——亦即鄉村作為人類一種不可替代的、值得珍視的、且可欲的生活方式,它不但需要得到保護和傳承,而且需要得到不斷發展。因此,從這個意義層面上來說,把鄉村振興戰略放置在著眼于實現中華民族“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順應億萬鄉村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高度來認識和把握其深遠意義,并不為過。
3.2 文化組織之于弱勢農民的托庇價值
鄉村是人類社會生產生活的重要一域,也是人類社會進步發展的源頭和重要依托。在傳統社會里,單個的農民主要是依賴家族(或宗族)、村社共同體以及鄉紳階層主導和協調來解決生活難題、規避生產風險的。在集體化時期,農民主要是依靠基層政府和村社集體來解決這些問題。而進入個體化社會,理論上來說,至少可以采取三種方式來解決:一是組織的方式,通過把農民組織起來或加入某種現成的組織(以往包括宗教)來重構農民互助合作模式;二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能夠解決其中某些基礎性問題;三是市場的方式,即通過購買、交易等途徑來解決。然而,在一個完全個體化的農村,農民幾乎不可能重新組織起來了。更為糟糕的是,農村公共服務體系仍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即便有些地方建立了公共服務體系,但其服務的能力與效力并不令人滿意)。也就是說,在現實中農民不僅可以通過市場化機制解決生活互助和生產合作的問題,還多了出一種新的選擇——文化組織內的成員互濟。問題是,農村中的老人、婦女、疾病患者、殘疾人和鰥寡孤獨等往往是市場經濟中的弱勢群體或邊緣群體,他們無力依靠市場化機制來求得生產生活上的合作可能。一旦相應的公共服務和社會化服務供給不足,加入文化組織便成為他們最便捷、最廉價、最容易獲取互助和合作機會的上上之策。
那么這些農民為什么不加入經濟合作社、協會等類似的組織呢?稍微了解農村的人都知道,在農村里的這些經濟組織也大都是鄉村精英(能人)的“游戲俱樂部”,農村弱勢群體或邊緣群體往往被排斥在外。詹姆斯·斯科特觀察到了這樣一種現象——農村弱勢群體通過加入某一組織來獲得組織庇護和成員幫助,邊緣群體可以借助組織來建構自己的“隱藏文本”(屬于弱勢群體的意識形態),消解自身在鄉村社會結構中的劣勢處境,或者建立屬于他們的認同感(以與優勢群體相區隔)、道德感(重新評價優勢群體)、以及自尊感(自我意義建構)。不難理解,由于市場經濟本身包含著一種篩選機制,它往往將一個村莊分化為兩大群體,一部分人能夠較好地適應市場經濟,這些人往往被成為“能人”,另外一部分人則被市場經濟淘汰,淪為鄉村社會的“邊緣人”。相對于前者,后者更傾向于加入那些沒有門檻、成本較低而又可以獲得求助機會的文化類組織。一如德國社會學家斐迪南·滕尼斯對“共同體”的概念界定,他認為“共同體”是在情感、依賴、內心傾向等自然感情一致的基礎上形成的密切聯系的有機群體,如親屬關系(血緣共同體)、鄰里關系(地緣共同體)、友誼關系(精神共同體等)。從這一角度來看,文化組織往往充當了一種精神共同體的作用,它一方面能夠滿足弱勢群體慰藉心靈的需求,另一方面又可以在里面尋求伙伴幫助和組織依靠。由此可見,文化組織的發展可以看作是對現代中國鄉村社會個體化的一個回應:農村福利制度的不完善、互助互惠網絡的消解、公共生活的式微和日益加劇的“流動的生活”,都為農村文化組織的發育提供了現實理據。
3.3 鄉村振興內蘊的文化要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鄉村振興,既要塑形,更要鑄魂。”從這個角度理解,鄉村文化振興就是“鑄魂”工程。這個“魂”,便是公共精神或公共性。鄉村如若失去了內蘊的公共精神和公共性,便只能算是“空心”的生活空間集合,自然也喪失了孕育“鄉愁”的可能,更是不再有人情味。由此可見,文化建設理應首先著眼于鄉村社會公共精神和公共性的重塑。誠如本雅明所言:“在藝術作品的可復制的時代中,枯萎的是藝術品的‘靈韻’。‘靈韻’不可能被模仿……”。其次,治療中國鄉村個體化病變,公共性建設也是其中一味不可或缺的良藥。重建鄉村公共性,成為鄉村振興最緊要的歷史使命。可是,學界對此所進行的研究卻乏善可陳,對于生逢當代的新時代學者而言,必須有強烈的歷史責任感,去研究和探討當代中國鄉村文化發展和振興問題,以文化治理思路影響鄉村振興,建設鄰里守望、誠信重禮、勤儉節約的新時代文明鄉村。必須認識到,在利益分化、意義競爭、規則多元的現代性鄉村社會中,公共性對于如何整合多元階層、增強社會動員力、凝聚社會集體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公共性的形成及特點不僅僅與村莊內部社會結構、權利結構有關,也與外部國家權力介入程度、權力介入方式密切相關。總之,治療中國鄉村社會個體化病變,必須從國家和鄉村社會兩邊同時發力,最好是二者能夠建立一種良性的互賴式治理關系。
3.4 以公共文化建設引領鄉村振興
鄉村文化振興,關鍵在人,文化工作者在其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一是要扮演好文化制度建設者角色,要大力推進農村文化制度體系健全完善,尤其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其次要扮演文化活動組織者角色,組織開展豐富的文化活動,創新多樣化的文化表現形式;最后是要扮演好文化內容創造者角色,創造出脫離低級趣味的、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大眾文化,為基層人民群眾提供更高質量的公共文化服務。
文化本就是一個公共性的東西,幾乎所有的文化活動都是公共活動,透過一定的文化活動能夠培育生長出一定的公共意識和合作精神,甚至可以通過文化達致社會治理的目的——實現“文化引導社會、教育人民、推動發展”的建設目標。就像武漢百步亭社區治理經驗所揭示的那樣,做到“社區靠群眾,群眾靠發動,發動靠活動,活動靠文化”。我們黨的許多農村工作,靠的就是“用文化發動群眾”。文化最容易聚攏人氣,文化最容易展現精神氣。近幾年來,風靡城鄉的廣場舞就是極好的例證。農村婦女通過跳廣場舞,將她們從麻將桌上或家庭教會中“解放”出來,不但強健了體魄、愉悅了身心,還增進了鄰里感情,和諧了社會,使死氣沉沉的鄉村社會重新煥發生機。
加強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創造健康向上的公共文化內容。公共文化服務的主旨不是這個服務本身或是它提供了什么樣的“公共文化產品”,而是通過它來建設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生活。在個體化加劇的新時代中國,這樣的旨向依歸更具現實意義。其次,通過公共文化的建設,能夠達到建構公民的主體價值和重塑村莊的公共理性或公共精神的目的。對于政府而言,一是要做到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力量,探索建立激勵機制,促使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二是要鼓勵發展多類型的民間文化組織,提升農民自我組織能力。譬如,大力扶持農村老年協會、婦女組織、廣場舞隊、地方戲劇團、文化志愿者隊伍等各種公益社會組織等。三是要推動建成群眾民主參與機制,促使人們積極參與到各種公共文化活動中來,激發農村公共文化的內源性建設動力,真正實現從“上面送文化”到“自己種文化”的主體性轉變。總體而言,重建公共文化、再造公共性不僅是一項復雜而又浩大的系統工程,更是一個需要持久發力的社會性工程,這必然離不開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和支持。精神文化的繁榮能夠增進人們的幸福感和獲得感,一如恩格斯所言“文化上的每一個進步,都是邁向自由的一步”。發展必須最終以文化概念來定義,文化的繁榮是發展的最高的目標。由此可見,可持續發展和文化繁榮是互相依靠,彼此成就的。農村公共文化建設的每一個進步,也必然是邁向鄉村振興的重要一步。
四、結語
文化作為一種浸潤人心的軟力量,能夠在國家建設和社會治理中發揮關鍵的動員和鼓勵作用。文化也是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是評價社會集體意識強度和公民幸福感的重要指標。正如筆者一貫強調的那樣,當代中國農村文化之變的核心是公共性的消解和重構,直接表現為農村公共文化生活的衰落和重建,因此鄉村振興的關鍵理當首先著眼于農村文化中公共性的重塑。改革開放以來,鄉村社會公共性的流變與消解不僅破壞了原本的穩定規范的鄉村社會秩序,而且帶來了一系列的鄉村社會治理問題。尤其是農民個體化趨向加劇導致的個人對鄉村公共事務的集體冷漠,疏離化的農民個體愈發難以聯結和團結。在主體缺位的鄉村社會中,公共精神和公德倫理已經不復存在。
本研究基于長時段的史學視野,通過對農村文化的變遷邏輯進行梳理、分析,從農村公共文化生活、村莊公共輿論力量、農民之間的互助合作精神和農民的社區認同四個方面對改革開放后的“農村文化之變”進行審視。提出將個體化進程中的弱勢農民群體從亞文化的精神束縛中解放出來,回歸健康積極的主流鄉村文化生活,并從重塑鄉村公共性角度出發,呼吁加強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創建文明健康積極的文化活動形式;增強公民的主體價值,動員村民廣泛參與文化創造,培育鄉村社會公共理性;重塑農村公共精神和公德倫理,最終實現“以文化人,以文促治,以文弘業、以文賦能”的農村社會高質量發展愿景。
(作者吳理財系安徽大學社會與政治學院院長、教授,安徽大學社會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夏濤系安徽省政協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委,安徽農業大學校長。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圖書館研究與工作》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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