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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大蒙等:當代中國農民公民身份的缺失與重構

[ 作者:羅大蒙?徐曉宗?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2-26 錄入:12 ]

原題:從“身份”到“契約”:當代中國農民公民身份的缺失與重構

公民是國家的基本因子,平等的公民身份是現代民主國家建構的重要內容。公民精神和公民權利作為現代公民身份的兩個重要維度,公民精神之化育與公民權利之保障直接影響著國家治理的成效及國家政治文明的發展程度。民主國家政治體系存續與運轉的基礎在于發達的公民文化的支撐,一國之民眾若沒有健全而獨立的公民人格、基于公益的公共關懷意識、平等協商談判之精神、均等化的公民權利等,民主制度不僅因缺乏公民基礎而難以運轉,國家制度體系也會面臨崩潰的危險。當代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農村也正由傳統型社會向現代化新型社會轉變,而作為農村社會的主體,農民的身份轉型無疑也是備受關注的焦點。農民的"公民化"既是農民平等公民權利的爭取過程,也是農民現代公民品性與公民精神的陪育過程,中國農民現代公民身份的建構與重塑是保障農民權利、推動鄉村治理、鞏固民主基礎的重要路徑和必然選擇。

一、從"身份"到"契約":現代公民身份的必然轉換

英國著名歷史法學家亨利·梅因在其《古代法》一書中曾提出一個著名的論斷,即"迄今為止,一切進步社會的運動都是一個從身份(status)到契約(contract)的運動。"[1]梅因的論斷闡明了西方法治文明的發展過程和發展規律,即從以父權制和身份制為核心的習慣法時期轉向以契約法為標志的法典化時期,以及人類社會從荒蠻到文明、從專制到民主的必然蛻變。嚴格的等級劃分和身份限制是西方奴隸制和分封建制時代的典型特征,早在古希臘時期就有自由民和奴隸、城邦人和外邦人、貴族和平民的劃分,在羅馬法時期,他們用身份規定了每個個人所擁有的權力、權利和義務,"一種身份的構成是與奴隸相對立的市民的集合(自由人的身份)、與非市民相對立的市民的集合(市民的身份)、與在家族內部從屬于家父的人們相對立的家父的集合(家族的身份)。"[2]中國古代也存在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的宗法等級制度,形成了君臣父子的社會等級分層制,并構成了傳統中國政治秩序穩定的保證。

我國農村的現代化過程和農民的"公民化"過程就是由"身份制社會"走向"契約型社會"的過程。"身份"是等級制度在人身上的體現,它具有世襲性和不平等性,人的地位和財富主要不是靠后天努力,而是靠世襲傳承,國家依靠強制性力量或道德宣揚使這種身份等級得以固化和合法化。在"身份制社會","身份"成為階層劃分的根本標準,是地位高低、權利配置、義務大小的判別維度,它構成了人和人之間不平等的根源。"身份制社會"還是一個人治型社會,"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身份低者對身份高者存在人身依附,要接受后者的庇護,身份成為某些人獲取特權最有效的工具。而"契約型社會"是建立在依靠利益關系和理性原則訂立的契約基礎上,契約雙方具有法律意義的平等性,其權利和義務也具有對等性,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約型社會"具有正常的社會流動機制,資源依靠市場理性進行配置,階層之間可以相互轉化。"契約型社會"的主體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公民,不存在身份等級,也沒有被法律和社會價值所承認的特權,它是平等的、自治的和權利本位的,法治是契約社會運作的最有效的保障。"從身份到契約"正是要打破身份限制和等級特權,建立一個自主、自治和平等的社會。而現代民主政治和公民社會視域下的農民身份置換,就是要實現農民從臣民、屬民、草民和"二等公民"向具有獨立人格、自治精神、平等權利的現代公民轉變,這是保障農民權利、維護農民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國家對農民的應有承諾。

二、"政治屏蔽"與"自我鎖定":當代中國農民公民身份缺失的根源

公民身份又稱公民資格,作為一個政治概念,最早是由T.H.馬歇爾在寫于1949年的《公民資格與社會階級》一書中提出,他把公民身份劃分為三重權利類型,即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每一重權利都是在前一重權利類型基礎之上出現的。[3]而"在馬歇爾看來,公民身份問題從本質上講在于如何保證每個人被作為完整而平等的社會成員來對待。要保證這種意義上的成員資格,就必須不斷增加公民權利。"[4]《布萊克維爾政治制度百科全書》把公民資格看作"個人在一個國家中完全的和負有責任的成員資格",它是指"一個國家授予在其所能控制的地域內的特定人或所有人的權利",同時,它還表示"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個人有忠于國家的義務,而國家有必須保護個人的義務。"[5]公民身份作為一個獨立的公民個體在民族國家范圍內所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作為一個平等的權利主體地位的確定,它既需要國家對其平等公民資格的認定和保障,也需要公民內在之精神的化育和培植,前者構成現代公民身份獲得的重要前提和外在要件,后者則是公民身份的內在特質和精神屬性,二者缺一不可,沒有民族國家的確認和法定保障,公民權利便是一種自我認定,其獲得過程將會充滿曲折和斗爭,同理,沒有公民內在精神的養成,民眾便缺乏基本的政治認知和身份認同,不僅現代民主公民身份缺少獲取動力,當代國家治理現代化也會缺失公民基礎。

農民,作為我國人數最多而又最為弱勢的群體,長期以來一直被排斥在平等的權利主體之外,農民的權利缺失和"二等公民"地位被詬病已久。農民公民身份缺失既是國家制度建構的必然結果,也是農民公民意識薄弱的必然體現,國家的"政治屏蔽"與農民身份的"自我鎖定"構成了當代中國農民公民身份缺失的兩大根源。

(一)"政治屏蔽":農民公民身份的制度性消解

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切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切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要從這種相對平等的原始觀念中得出國家和社會中的平等權利的結論,要使這個結論甚至能夠成為某種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東西。"[6]平等的公民身份是現代社會應有的價值訴求,是民主政治和公民社會建設的基本理念,而是否擁有平等的公民身份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是評判政府或政黨執政理念的基本標準,是區分專制政府和人民政府的重要維度。我國農村的現代化進程,就是農民平等公民權的獲得過程,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在我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除了很短的歷史時段外,農民從未獲得身份上的平等權利。傳統中國,雖然在皇權之外縣政之下,鄉村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自治,但宗法等級秩序使農民并未擺脫人身的依附,臣民、子民、屬民是對農民身份的界定。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實行了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并構建起城鄉隔離的二元社會結構,國民被人為的劃分為兩大類型,即擁有城市戶口的市民和具有農村戶口的農民。市民和農民存在嚴重的權利不對等,農民淪為"二等公民"的地位。

美國社會學家帕金提出著名的"社會屏蔽"(socialclosure)理論用于分析社會成員的身份不平等現象,帕金認為,多種社會集團通過一些程序將獲得某種資源和社會可能性限定在具有某種資格的小群體內部,為此就會選定某種社會的或自然的屬性作為排斥他人的正當理由。在社會屏蔽下,各種不同身份之間有明顯差異,不同身份的社會成員占有不同的社會資源,擁有不同的社會權利,并且擁有不同的機會結構,個人一旦獲得某種社會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將成為終身,很難依賴個人的力量加以改變。身份成為人們獲得某種職業、地位,享有某種社會資源,占有某種社會聲望的基本前提條件。[7]帕金的社會屏蔽理論對我國農民的"二等公民"身份具有很強的解釋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帕金把"屏蔽"的根源看作是多種社會力量相互競爭的結果,是市場力量的自覺選擇,雖然具有道德上的不可欲性,但也基本符合市場理性。但我國農民身份的變化并不是社會的"意思自治",而是國家強制推行的必然結果,國家的政策和價值導向直接影響到農民"二等公民"身份的形成,是體現了國家意志的"政治屏蔽"。中國共產黨以發動農民革命的方式取得了革命的勝利,奪取了國家政權,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農民也因土地改革獲得了賴以生存的土地,翻身做了主人,但新的身份制也開始形成。有的學者將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民身份的變化概括為四個階段,即農民身份的階級化、農民身份的結構化、農民身份的社會化和農民身份可能的公民化。[8]四個階段的分析對我國農民身份的形成是一個很好的概括,但四個階段并不存在嚴格的時間界限,前后階段往往是融匯在一起的。而且我們也可以看到農民的身份變化是國家政策導向的結果,是國家人為制造的"政治屏蔽","每一個社會成員在由身份系列所構成的社會結構中的位置都是由黨-國家賦予和確定的"。[9]在新中國成立之后,中國共產黨依然沿循著革命的邏輯,農民內部被分為權利義務極不對等的兩大階級身份,即"以地主、富農為代表的剝削階級,他們是階級敵人,是專政的對象;以貧雇農為代表的被剝削階級,他們屬于人民陣營,享有人民民主權利"。[10]土改完成之后,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為了"趕英超美",國家實行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以農業支持工業,以農村支持城市。為保證城市物資供應和工業化目標快速完成,國家通過糧食供應、就業以及戶籍制度等方式限制農民向城市的自由流動,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在農村,模仿蘇聯模式,"強制推行集體化運動,將農民組織在人民公社之中,使之成為被集體單位強力支配的集體社員,從而實現中國農民身份從階級身份向社員身份的轉換"。[11]20世紀70年代之后,黨和國家開始對以往的制度安排進行反思,并對農村的政策有所松動,農民開始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并直接導致了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農民對土地耕作和經營及自身勞動力支配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權,農民也在一定程度上擁有了進城務工的自由。但農民的"二等公民"身份并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改變,戶籍管制并沒有松動,"農轉非"依然受到嚴格限制。如1977年11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規定》指出:"從農村遷往市、鎮(礦、林區),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他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格控制。"1985年7月,公安部又頒布了《關于城鎮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農轉非"內部指標定在每年萬分之二。同時,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制度也在同樣的背景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5年9月宣布實施。在20世紀90年代之后,全國各地雖進行了戶籍制度改革,"農轉非"不再受計劃指標限制,但絕大多數農民依然背負著沉重的戶籍鎖鏈"游走在城鄉之間",[12]徘徊于城市的邊緣,在就業、醫療、教育、養老等方面難以享受到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待遇。農民的現代公民身份在"政治屏蔽"之下并沒有真正得以實現,農民的平等公民資格獲得依然任重道遠。

(二)"自我鎖定":農民公民身份認知的缺失

公民身份既表現為一種權利享受,也是一種精神體驗,后者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公民身份獲得的內在動力,而公民身份缺失也是公民基本身份認知淡薄和公民精神品性薄弱的必然反映。在現代化的歷史節點上,人的觀念、角色的現代化可以決定現代化的進程,并影響國家的制度建構,同理,人的觀念固化和角色的"自我鎖定"也是國家衰退的內在根源和公民身份迷失的內在因子。中國農民平等、獨立而自由的公民身份之所以難以建構,既是國家"政治屏蔽"的結果,更與農民內在公民品性和公民精神的缺失不無相關。

首先,農民缺乏基本的權利認知,維權意識比較淡薄。權利意識和權利觀念是現代公民身份的基本構成要素,是形成具有獨立人格的公民主體的重要公民精神,民眾權利意識的闕如不僅為民主人格的培育增加了困難,且不利于公民社會的形成及國家與社會良性關系的處理。近些年來,雖然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進城務工人員的增多,城市的文明慢慢浸入傳統鄉村,農民的權利意識有所彰顯,維權行為日益增多,但從整體而言,我國農民對權利的認知還是比較淡薄,還不知道自己應該享有哪些合法的政治、經濟及社會權利。即使對于一些已經發生的維權行動,也并不是出于農民的一種權利自覺,而多是由于利益因素的刺激,即農民的"維權"實際上并不包含"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含義,其首要動力是經濟利益的爭取和盡量擴大。建立在直接的經濟利益刺激基礎上的權利主張,雖然也是農民公民意識習得的過程,但"利益刺激式維權"對農民現代公民精神的催生功能是有限的。當下,在"維權"就等于"鬧大"的思維邏輯下,農民的維權行動不僅未能養成理性化的公民品性,反而出現了大量的"纏訪"、"鬧訪"甚而"以命相搏"的現象。農民權利認知的缺失及維權的非理性化是與現代公民身份的公民精神主張相悖的,既阻礙了農民的"公民化"進程,也不利于國家現代化治理機制的形成。

其次,農民具有更為強烈的權力崇拜意識,順從心理較為普遍。權力崇拜是傳統臣民文化的典型表現,是獨立人格缺失的反映。中國傳統社會就是一個權力社會,權力處于社會的軸心,并支配著國家、社會的各個領域及民眾的日常生活,皇權、族權、紳權、夫權等權力結構把整個國家的的公域和私域納入了嚴密的權力體系中,每個個體都要依附于權力并臣服于權力。由此,中國自官僚系統至鄉土社會便形成了較為強烈的權力崇拜意識和濃厚的官本位情結,掌權者自然高高在上,"作民父母",無權者也希望"學優則仕"。即使在當下,這種權力崇拜情結也并未終止,尤其對于中國農民而言更是如此。農民歷來作為弱勢群體的眾像展現在民眾面前,長期以來,弱勢小農便受到國家權力或地方強勢力量的欺辱和滋擾,無權無勢而又老實本分的普通農民不僅會在國家與民眾的利益糾葛中(如農業稅取消前的皇糧國稅,當下部分農村地區的土地征收、扶貧補助等)首先"敗下陣來",即使是在鄰里的日常糾紛中,勢寡力薄的一方也經常會遭受人格欺凌和財產剝奪。在國家權力面前,多數弱勢農民并不會自視為具有獨立、平等人格的公民主體,而是沿循著傳統文化基因中的臣民、子民、屬民、草民心態。在地方強勢力量面前,他們也自認無力相斗,而選擇忍氣吞聲。長期的弱勢地位,促使中國農民形成了更為強烈的權力依附甚至權力占有欲望,他們希冀"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中國農民的這種權力情結不僅強化了"弱肉強食"的生存法則在農村社會的立足生根,還導致了農民"臣民"身份的"自我鎖定",致使農民的"公民化",及由"身份制社會"向"契約型社會"的轉變遭遇了農村文化生態的阻力。

第三,農民具有更為狹隘的個體意識,公共精神較為薄弱。我國傳統的農村社會是一個"具有高度集體認同的內聚團體",家族、宗族和村落構成了村民的行為邊界,個體的行為合理性取決于村落的認同,集體利益的維護和公共責任承擔是村民的道德自覺。但我國農民的傳統公共精神具有一定的狹隘性,僅限于本族、本村,民族和國家意識比較淡薄。費孝通對中國傳統鄉土社會的研究認為,鄉土社會生活極富有地方性,"他們活動范圍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區域間接觸少,生活隔離,各自保持著孤立的社會圈子",由此,中國鄉土社會便形成了以"己"為中心的差序格局。[13]費正清也認為,"村子里的中國人直到最近,主要還是按家族制組織起來的,其次才組成同一地區的鄰里社會。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單位(各個世系)組成,他們世代相傳,永久居住在那里"。[14]雖然自新中國建國以降,共產黨通過"政黨下鄉"、"政權下鄉"、"行政下鄉"等一系列政策和機制完成了現代民族國家的建構和鄉土社會的整合,普通農民對共產黨政權和國家共同體有了更多的認知和認同,但中國鄉土社會依然是傳統的,即使在城市化的推進中,農民完成了由"泥腿子"向"進城"、"上樓"的轉變,傳統村落型政治文化也并未完全消弭,且隨著農村的日益衰落和農村公共文化的日益式微,農民的極端自利主義心態甚囂塵上,公共價值和集體認同讓位于個人利益。

第四,農民的主動政治參與意識較為薄弱,被動性色彩濃厚。阿爾蒙德和維巴把參與型政治的形成視作現代公民文化的重要表征,[15]約翰·托馬斯也把公共決策中的公民參與看作是公民進入公共領域生活、參與國家治理、培育公眾現代公民資格的基本途徑。[16]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公民對政治生活的參與意識不僅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公共精神和權利情懷,而且也直接影響著公眾現代民主公民資格的培育和國家與社會合作治理機制的形成。當前,在我國的農民群體中,自覺、自愿關注政治和權利,并積極參與政治生活的現代公民已大有人在,他們在推動基層民主建設、供給農村公共物品、實現地方善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對于我國廣大農民而言,參與型公民資格并未養成,在他們的思維意識中認為政治是"居廟堂之高"者應該關注的事情,作為普通的升斗小民應該堅守本分,做權力的順從者和被管控者。在國家與社會的互動中,無論是村莊的選舉,或是農民的維權,在他們看來都是不得以而為之的事情,如若與自身利益無直接相關,除非被動員,他們很少去參與政治或村莊的類政治生活,且如果不參與能夠得到更好的結果,他們寧愿放棄參與的權利。農民政治參與意識的闕如不僅鎖定了傳統的農民身份,農村社區中的合作治理模式及新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建構也困境重重。

第五,農民還缺乏基本的協商談判精神,暴戾之氣盛行。協商和談判精神既是一個合格公民應該具有的基本素養,也是國家與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基本要求,它是一個國家和公民個體文明程度的體現和反映。現代契約型社會遵循著基本的市場理性邏輯,主張社會各主體在平等的協商和談判中尋求基本共識和最大公約數,由此,社會便不會陷入各利益沖突主體之間的無謂斗爭之中,社會可保持和諧,公民個體也會在理性中取得利益最大化。但正處于由傳統向現代文明過渡階段的中國農村社會,一方面面臨著傳統村落文化的凋零,另一方面現代契約文明遠未確立,因而中國農村既難以沿襲傳統鄉土"禮俗社會"中的"禮治秩序",也難以依賴現代法治文明建構法治秩序,中國農村靠道德倫理調節著的私人關系隨著禮俗的缺失日漸利益化,農民個體之間的矛盾和利益糾葛在傳統禮俗和現代法理的雙重缺失下往往以私人暴力的方式予以解決,農村的社會秩序受到了挑戰。

三、精神化育與身份認可:農民公民身份的重構

現代民主國家共同體的主體性構成要素是每一個獨立的公民個體的存在,公民身份或公民資格是民主政治和現代國家治理的本質性內在規定。農民公民身份的化育和再造是實現農民由"身份"向"契約"轉變的必然體現,既需要農民公民精神的養成教育,也需要農民公民資格的國家認可和承認。

(一)加強公民養成教育,塑造農民現代公民品性

任何社會形態向現代民主政治模式的轉型,其首要前提就在于對其公民特質和公民精神的化育和塑造。我國農村社會的現代化轉型,其首要表現為農民的"公民化",即農民公民精神的養成和重塑。因而,我們要促進傳統農民向現代公民的轉化應當注重農民公民品性的養成教育,把現代公民應當遵循的基本價值和原則作為農民公民教育的主要內容,著力加強對農民現代政治文明教育,以民主、法治、平等、權利等為教育的主要內容,培養起農民獨立、自主、參與的公民身份。同時,"公民是一個自由、平等、負責的權利主體。這意味著在公民教育中必須摒棄那種無視與否定人的自由、平等、責任主體屬性的灌輸方法",[17]在公民教育領域應充分尊重公民主體的人格自由,采取公民自主性選擇的策略,這樣現代公民精神才能更容易被消化和接收,內化為公民的人格特質。強制灌輸的方式只會造就表面的服從者,卻不能培育現代公民精神,而自主化的選擇則更具有開放性和多元性,不僅能夠發揮公民的創造潛能,還能養成公民的責任意識。

(二)拓展農村公共空間,培育農民公民精神

公共空間是公民活動的主要場所,也是公民精神養成的基本介質,公共空間的衰落或興盛直接關系到公民社會的成長和公民公共精神的形成。當代中國農民普遍具有較低的公共關懷意識,不僅造成村落內部公共事務無人問津,村域公共活動式微,也導致農民集體行動的難以達成,以至在強勢的國家權力面前,農民"弱勢小農"地位難以改變。因而,拓展農村公共空間、延伸農民公共活動領域,不僅可以培育農民公民精神,還可以促進農民組織的形成。

首先,要繼續推進農村村民自治,為農民供給自治場域。村民自治是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制度化場域,在村民自治的實踐中,不僅可以鍛造農民的民主能力,還可以促使農民進一步習得對公共事務關懷的意識、對公民政治參與權利的伸張精神,以及提高農民對自治的進一步認知。目前,我國的村民自治建設雖然遇到了一些困境,但我們不能以此否定村民自治的價值,而是應該進一步深入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從而為村民自治建設,乃至鄉鎮自治探索提供實踐基礎。

其次,要鼓勵農村民間組織的建設和成長,進一步提高農民的組織化能力。農村民間組織既是農民的重要公共活動空間,也是改變農民原子化狀況,提高農民面對強大政府和強勢市場的重要社會資本,農村民間組織的成長和發育構成了農村公民社會建構的組織基礎和農民公民精神養成的重要場域。杜潤生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主張建立農民協會,以爭取和保障農民的平等公民權利,他說:"農民占中國人口的絕大多數,其他少數群體如青少年、婦女、工人等都有自己相應的組織,只有農民沒有自己的組織,沒有自己的代言人。有了農會,就能夠保護農民的權益,替農民發言,強化農民的談判地位。農民有了談判地位,就能取得平等的政治地位,與其他社會階層共謀國事。"[18]組織之于農民不僅意味著一種社會組織資源的擁有,還直接影響著農民在社會秩序建構的作用及在社會分層結構中的地位,占有了組織資源,農民便擁有了在公共生活中與政府進行平等對話的能力,在市場經濟中,農民也具有了與市場資本平等博弈的社會資源。[19]

第三,要復興農村公共文化活動領域,重構農村文化生態。公共文化的充分供給是對公民基本文化權利的保障和對公民文化需求的基本滿足,農村公共文化的重建和復興既可向農民普及文化知識、傳播先進文化、提供精神食糧,也有利于國家公共政策的宣傳和農民對國家認知程度的提高。由于中國農村公共文化的衰落,不僅致使農民自私自利心態的養成,還導致各種糟粕文化和非法信仰甚囂塵上,甚至占據了農村文化的主流陣地,如此不僅不利于農民良好公民精神的養成,還威脅著黨和國家在農村社會的權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農村的宣傳和教育也會受到抵制。因此,需要繼續深入推進"文化下鄉",重建農村圖書館、電影反映室、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活動場域,深入供給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從而為農民搭建良好的文化生態基礎。

(三)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體制

"城鄉二元體制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城鄉關系的制度安排,其實質是構建城鄉不平等的政策制度體系,限制乃至剝奪農民的平等權利和自由權利。"[20]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安排直接導致了農民與城市市民難以享受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國民待遇,在政策的制度性消解中農民淪為國家的"二等公民",從而致使農民在社會分層體系中地位低下且備受歧視。農民如何實現"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如何獲得具有獨立、平等、自治的現代公民資格?這是對黨和政府執政理念的考量,也是國家對農民權利保障的必然要求。農民的公民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農民平等公民權的獲得是政府必須擔負的責任,正如德沃金所言,"政府必須關心它統治下的人民,……;政府也必須尊重它統治下的人民,……。政府必須不僅僅關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須平等地關心和尊重人民。"[21]中國現代化的發展不能再以犧牲農民的利益為代價,農民也應該平等的享受到社會發展的成果。在我國推進城鄉一體化的進程中,中小城市的戶籍制度已有所放松,農民到城市落戶的條件也逐漸放寬,但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戶籍管制依然非常嚴格。且沒有取得城市戶口的進程務工農民,在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領域還缺乏基本的權利保障。因此,國家應該加大戶籍制度改革的力度,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且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方面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均等化。如此,便可突破國家的"政治屏蔽",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使廣大農民享有同城市市民平等的公民權。

(四)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實現農民角色轉換

從現代化的視角來看,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和形成不僅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關鍵,也是實現農民由身份型向契約型轉變的重要標志。新型職業農民具有獨立自主、流動開放、集約專業、高素質的基本特征,它是在城鎮化的進程中確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以及實現農村由傳統形態向現代形態轉變的必然選擇。新型職業農民以"人"的現代化為核心,他們是以農業投資經營為主要職業的群體,他們具有以市場機制和市場規則獲取報酬,以期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特征,[22]這不僅有利于催生農業生產的職業化、專業化,更能夠在農業資源的自由流動和農民內部階層的分流及向上流動中提升農民的素質和培育農民的現代公民意識。因而,在農民由身份向契約轉變的過程中,我國應該以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為著力點,努力形成一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并具有現代公民品性的新一代農民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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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羅大蒙,四川文理學院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徐曉宗,四川文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黨政研究》201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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