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轉軌國家土地制度對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啟示
在上世紀90年代以前,土地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國家普遍存在。隨著政治制度的變革,前蘇聯、東歐國家對土地公有制進行了以“私有化”為核心的改革,即賦予農戶家庭農地或集體農地經營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賦予土地經營者所有權權益。同時,越南等國家也啟動了改革進程,對集體經濟進行了以“去集體化”為特征的改革,即將國有和集體農地分配給農戶經營、賦予農民較長期限的土地使用權。盡管改革的目標不同,但這些改革措施仍能給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啟示。
1.土地制度改革方式選擇必須尊重農民的意愿
農民是農業改革的主體,尊重農民的意愿是進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俄羅斯土地制度改革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推進的,一度為脫離國情、過于激進的改革措施付出了沉重代價。越南和匈牙利改革的實踐則表明,任何一國成功的模式都只能根據自身實際,尊重農民的自愿選擇,才能在推進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時,促進農業發展。
2.土地權利體系的重構比土地所有制的變革更為關鍵
俄羅斯和匈牙利采取了激進的土地私有化改革,在初期曾賦予獲得土地所有權的農民和農業經營者很大的土地權能,結果導致土地投機交易猖獗,影響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后來對土地權能、特別是流轉交易權能進行了適當限制,才最終實現了土地市場秩序的正常化。越南在實行土地國有化的基礎上,賦予農民包括抵押、繼承權在內的較大土地權能,調動了農民發展農業生產的積極性。由此可見,實行什么樣的土地所有制并不重要,關鍵是如何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進行限制或擴充。
3.通過立法為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相關法案適時進行修正。我國也應及時將改革意見、成功的實踐上升為國家法律,使土地制度改革始終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
4.重視土地用途轉換環節對農民利益的保護
針對土地用途轉換環節易滋生的腐敗問題,俄羅斯通過細化法規、規劃體系和優化征地程序保護農民利益,明確規定土地補償價格不達成一致不征地。目前我國土地制度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征地范圍過寬,對農民的補償標準明顯偏低,農民利益受損嚴重。當務之急是改革目前的征地補償辦法,借鑒俄羅斯“交易雙方就土地補償價格不達成一致不征地”的做法,強化被征地農民的主體性和參與權,創新征地補償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完善司法救濟程序。
5.土地制土地制度改革要堅持“農地農有”和“農地農用”,防止土地兼并
匈牙利政府通過嚴格限定農地購買人資格和嚴格規定農地流轉審批程序,打擊違規使用農地,并通過立法規定流轉上限,其目的就是確保“農地農有”、“農地農用”,防止土地兼并。我國也應抓緊完善有關農地流轉法規和政策,依法明確承包地流轉只能是農民的權利,嚴格限定公司租賃農地的條件,防止企業以農業開發為名,搞房地產開發或其它與農業生產無關的經營活動。同時,分區域制定適度規模經營的上限,加強政府監管,避免公司大規模占地,確保農戶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課題組,執筆:何宇鵬、金三林、李青)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經濟時報2016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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