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同步推進,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守住耕地紅線、保障糧食產能的前提下盤活農村土地資源,釋放土地要素的生產潛力,已成為供給側管理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土地整治是對低效、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土地進行治理,對生產建設破壞和自然災害毀損土地進行恢復,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動,包括農用地整治、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建設用地整治和土地綜合整治等內容,涵蓋城市和農村。我國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的農田基本建設實質上就是土地整治。新時代的土地整治工作始于1997年,經歷了土地整理、土地開發整理和土地整治三個階段。2010年國務院文件中首次提到“農村土地整治”,要求農田整治與低效利用建設用地整治相結合,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2012年,國土資源部頒布《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完整提出“土地整治”的概念,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農村土地整治是農村產權改革的基礎性工作,與土地經營權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和土地收儲的關系密切,也容易混淆,有必要進一步厘清概念。
第一,農地整治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既有所不同,又密切相關。首先是環節不同。土地整治屬于土地管理的最前端,是將未利用、低效利用土地整理為耕地或建設用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行為。經營權流轉屬于土地流轉環節。其次是主體不同。土地整治主體大多數是經授權的企(事)業法人,而經營權流轉主體就是擁有承包權的農民。最后是結果不同。土地整治的結果是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層級,擴大建設用地面積。經營權流轉的結果是農業的規模化、產業化經營,以及由此帶來的農民兩極分化:一方面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數量增加,另一方面農業產業工人增加、農民市民化趨勢明顯。
但二者又密切相關:土地整治是承包權調整和經營權流轉的必要條件,實際操作中許多地方在整治的同時就開始規劃土地結構、調整承包內容,二者相互影響、相互作用。
第二,農地整治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的前提。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2015年初,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確定在全國33個試點縣(市、區)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條款,試點區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同等入市”,賦予同國有建設用地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農地整治與土地儲備在內容上有交叉,但區別明顯:首先是主體不同。土地儲備由市、縣政府的國土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而土地整治的實施主體多元化。其次是土地性質不同,土地儲備是政府對已經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和開發。三是目的不同。土地儲備主要為社會提供建設用地,而土地整治的首要目的是守住耕地紅線、保障糧食產能,其次才是解決發展用地問題。
從金融服務的角度看,農地整治項目可以歸結為三種運作模式:一是單純的農用地整治,其實質是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和產能,以財政投入為主。二是圍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開展的建設用地整治、土地開發和復墾,項目本身能產生指標收益。三是綜合整治項目,是第一種和第二種模式的綜合。
相應地,在農村土地整治的過程中,會產生以下金融需求:一是融資需求,主要用于彌補項目資金缺口,多為過渡性資金安排,還款來源是與土地相關的各類財政收入、土地指標收益以及超標安置房銷售收入等。二是財政資金代保管需求。土地整治由政府主導,整治項目往往匹配中央專項資金和地方財政補貼,一般按計劃分年撥付,需要銀行代保管財政資金,能夠為銀行提供穩定的財政性存款。三是土地估價、主體評級、結算等中間業務需求。
農村土地整治的效益則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經濟效益。首先,通過土地整治可以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和糧食產能。其次,能夠盤活閑置的農村建設用地,解決經濟發展用地問題。最后,能夠提高整治區域農民收入,帶動農村消費,增進農民福祉。二是社會和生態效益。土地整治提高了農業規模化和產業化水平,促進了現代農業建設。同時,土地整治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改變了村容村貌,促進了城鄉統籌發展。
針對上述分析,筆者認為,開展農村土地整治金融服務需要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循序漸進、逐步推開、防范風險。農村土地整治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僅涉及農業生產和農村改造,還包括農民的遷移、安置和就業,其復雜性在于要妥善解決“錢從何處來、地從何處來、人往何處去”三大問題,金融服務必須由易及難、循序漸進,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擇優介入,在試點的同時總結經驗,為全面鋪開夯實基礎。
政府牽頭搭建平臺,多方合作共贏。政府要組織土地整治主體、金融機構和農民(市民)共同組成土地整治金融平臺,這是平穩、有序開展土地整治的有力保障。
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加快金融創新。包括創新金融產品,強化金融中介職能,拓寬市場化融資渠道。
探索農村土地供應鏈金融服務。即以產品為切入點,將整治、流轉、收儲和開發各環節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合理、完整的土地供應鏈和土地金融平臺,規范操作。
(作者系西南財經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博士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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