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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雷等:權威的構成:鄉村治理秩序的古與今

[ 作者:潘建雷?李海榮?王曉娜?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6-24 錄入:王惠敏 ]

內容提要:在以族權、紳權、政權為核心的傳統鄉村治理秩序瓦解之后,如何圍繞新的權威要素重建秩序,這是當代中國新農村建設的重大難題。本文嘗試梳理傳統時期、民國時期、新中國成立前期與改革開放以來鄉村治理秩序的變遷路徑,呈現政權、族權、紳權、財權、強權、民權等要素此消彼長的歷史圖景;據此認為,要重建一套穩定合理的鄉村治理秩序,不用依據某種理論或設計來切割現實,而必須考察傳統在轉型過程中的“變”與“不變”,正視各權威要素在社會結構與人心秩序中的現實權重,以“規則”與“德行”為基礎整合之。

關 鍵 詞:社會轉型/治理秩序/權威結構/鄉村

標題注釋:北京市社科基金項目“京郊農村股份合作社的產權問題研究”(13SHC029)、北京鄭杭生社會發展基金會完美中國有限公司特設博士生項目“中國現階段農村股份合作社的產權問題研究”(14ZHFD11)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潘建雷,北京行政學院社會學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社會理論與近代中國社會轉型思潮; 李海榮,中共中央黨校2013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社會轉型; 王曉娜,北京行政學院2013級碩士研究生。

承載著破碎的歷史傳統與近代巨變的當代中國鄉村,應當建立怎樣的新治理秩序?這既是新農村建設的重大課題,也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關鍵環節。這一課題既需要“滴水見滄海”的深度個案研究,更需要從近代轉型的廣闊歷史視野把握其變革的方向。文章嘗試梳理傳統時期、民國時期、新中國成立前30年和改革開放以來四個歷史時期鄉村治理秩序的變遷路徑,剖析政權、族權、紳權、財權、強權與民權在鄉村治理版圖中此消彼長的角力過程,力圖以歷史傳統與20世紀鄉村社會結構的變革為基礎,展現民權有限的歷史基因與艱辛的成長歷程,據此思考新時期鄉村治理秩序的歷史條件與現實可能性。

一、族權、紳權、政權:傳統鄉村自治的基本框架

“王權止于縣政”是中國傳統政治的基本規則之一。自秦漢“廢封建、設郡縣”之后,傳統鄉村社會逐漸形成了以保甲制度為行政末梢,以士紳為政府與鄉村社會的紐帶,以地主土地所有制為經濟基礎,充分利用宗族組織的整合控制作用,構建了一套完整的鄉村治理秩序。①這一基層治理模式與君主郡縣、農副經濟、倫理禮教及冊封朝貢共同構成了傳統中華體制的框架。大體而言,在近兩千年的時間里,這一基層治理模式,盡管其間不乏具體的調整,沒有發生本質的變動。具體如圖1所示。

潘建雷等:權威的構成:鄉村治理秩序的古與今(圖1)  

圖1 傳統鄉村社會治理秩序

就這一關系圖,須做以下幾點說明:

族權:家族是鄉村自治的主要組織實體。從社會學的角度說,家族是以親屬關系為基本骨架,以倫理為行動規則,集政治治理、經濟生產、社會救助、祭祀教育等諸功能于一體的總體社會組織,其組織性與穩定性都別具一格。家族憑借族長、族規、祠堂、族田、族譜等一系列要素,形成了一套嚴密復雜的社會空間與規范體系;并圍繞各種“禮儀”的集體行動不斷再生產,據此以塑造每個族人的倫理行動規則、可能性及其限度。從社會結構的生成機理來看,以血緣與親屬關系為底色的族權(父權)是其他權威的基礎與源泉。

紳權:士紳是傳統鄉村的中流砥柱。他們是國家學說在鄉村的代言人與維護者,是“國家整合鄉村秩序的主要力量”③,也是代表地方社區與政治系統溝通的力量,對特定地域超越家族與保甲的諸種事務與沖突有領導權與處置權。④作為政治體制與鄉村社會的紐帶,士紳是超越并統合保甲的行政權與族權的力量,地方政府一般都需要與士紳共治。

是什么因素使士紳獲得崇高的權威?張仲禮、瞿同祖、費孝通等前輩學者一般都主張“功名—知識—教育”是士紳的權威基礎,于建嶸先生則根據實踐調查指出,個人德行才是士紳獲得權威的最核心要素。簡單地說,為人公正,造福鄉里,令鄉民心悅誠服。⑤對此,筆者深以為然,這與古人“太上立德”(《左傳·襄公二十四年》)的訓示也吻合。實際上,功名、知識、財富(土地)、技能、年齒、曾任的官職或官職親屬關系都不是決定因素,它們是成就德行、提升權威的因素。錢穆先生也曾指出,秦漢以降的“士人政治”(道統或德治)是中國傳統社會的獨特景象,封建向郡縣的政制轉變同時也意味著國家體統主流理念的轉變,形成了“道德”統攝“血親”與“政治”的格局。⑥這一判斷與于先生的觀察可相互印證。

政權:保甲制度是國家政權在鄉村社會的代理。在農業社會,鄉村只需服從國家的大體規則與意志,國家既無必要也無力量直接深入鄉村生活的細節。⑦因此設立非正式體制的保甲制度以示政權在場,稅役、治安、決獄等是其主要職能。⑧地緣保甲與血親家族的高度重合可見保甲在鄉村的地位;若保甲在實踐中不以家族為基礎,則近乎虛設⑨;我們可以稱之為“政統高度倚重血統”。

需指出的是,秦漢的鄉亭制度向兩宋的保甲制度轉變是傳統鄉村治理的一大轉折點。從建制上看,王安石的保甲制變革廢除了“鄉”作為一級行政區域的建制,是政權體制的收縮,在法理上擴大了鄉的自治權;但實踐的邏輯未必如是。秦漢時期的“三老”是官派鄉官(亭長來自民間推選),多由地方賢達人士充任,漢文帝十二年(公元168年)曾有三老“各率其意以道民”的詔令;更重要的是,鄉官可以通過察舉制度進入中央官僚系統,可見鄉官在國家政治體制中的顯要地位。⑩至宋代推行保甲制度,保甲管理者的地位與威望則不及往昔。其原因在于,秦漢去封建時代未遠,“分封建國”的傳統還在影響著國家政制,基層官員在政治建制有相當權重,不必仰人鼻息。政府對鄉村社會都得以無為而治,民間也較少受到上峰政治的侵擾,賢德之士能自行興利除弊;所謂“禮失求諸野”便是此意。(11)待到隋唐時期,官僚建制日漸完善,中央集權日益嚴重,上級政權褫奪鄉村自治權也漸成常態,地方自治權縮小,基層就多行政工作而少政治事務,俊秀人才難有施展的機會。更重要的是,科舉制度的實行致使優秀士人向朝廷聚集,不愿委身鄉村的瑣屑工作。至兩宋改制,保甲長的成色更黯淡,背靠政權的保甲長在鄉村的影響力自然不及擁有功名的士紳與基于血親倫理的族長。也正因此,有于建嶸先生《岳村政治》書中兩種看似矛盾的現象:一方面,保甲的管理者依然是由本地百姓“公舉”產生,當選者多為德、才、識兼備及家道殷實者;另一方面,保甲的管理者近乎淪為縣級官員驅使的差役,其建制也近似縣級政權的派出機構,同時還要侍奉地方士紳,“士民”常不愿充任,這影響了保甲長的“成色”,削弱了鄉村的自治色彩。(12)

簡而言之,“血統”、“學統”與“政統”構成了傳統中國鄉村治理的基本要素,它們相互支持、相互節制、分工合作,其權重在動態中保持均衡,在實踐中磨合形成了約定俗成的權力/義務邊界,維持著一種超常穩定的治理秩序。筆者以為,相較“自治政治”,謂之“鄉村共治秩序”更貼切。

二、廢科舉、革舊制、做試驗:穩定秩序的破碎

1840年西力東侵以來,古老的“中華文化體”遭遇西方力量的全面入侵與滲透,延續數千年的中華體制在短短數十年之間一敗涂地;中國也開啟了“中華文明圈的宗主國”向“世界列國時代一員”的歷史大轉型。較之春秋戰國時期“中原文化”向“中華文明圈宗主國”的轉型,近代中國的大轉型是被迫、外生、突然的,因而更劇烈、更徹底、更曲折。昔人謂之“三千年未有之變局”,此言不虛。更重要的是,諸領域的改革轉型,在“據傳統塑造新中國”與“據西方再造中國”兩條道路的撕扯下,在英美、日本、德意、蘇俄等多種西方思潮的裹挾之下,“反復試錯”,始終未能形成定制,鄉村治理秩序自然也逃脫不了這一歷史命運。其基本情況如下:

一是,紳權的衰退:科舉制的廢除與農業相對獲利能力的持續下降。作為一種較為平等的人才遴選制度,科舉制是傳統中國社會良性流動的主要途徑,它既是上層統治集團保持活力的源泉,更是鄉村生成士紳階層的重要土壤。1905年,科舉制的廢除是近代中國社會轉型歷程的節點之一,它直接導致士紳階層的急劇衰落。與此同時,農業相對獲利能力的持續下降,也促使鄉村清秀者尋求新的出路。他們流入城市,或求學,或經商,鄉紳的成色與鄉村的人文環境迅速陷入頹勢。(13)“原有社會凝聚機制急劇瓦解,社會成員從原有的生存結構中脫離出來,又無法被新的生存結構所吸納,從而迅速‘游離化’。這種‘游離化’社會群體,引發急劇社會動蕩。”(14)為應對鄉村社會失范的局面,晚清政府于1908年頒布了《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試圖采取下沉政權與規范地方自治并舉的方式,建立鄉鎮自治與保甲管制相結合的治理體系,但隨后的政權更迭使得這一法令淪為“文本制度遺產”。(15)

二是,政權逐步下沉:未能有效確立權威。第一,辛亥革命之后,政權名義上從以“皇權”為中心轉變為以“民權”中心,鄉村社會也嘗試著轉保甲為自治,但彼時的民眾也不具備自治的政治素養,所謂民權自治多流于形式。第二,民國時期的地方軍政勢力多以鄉村為兵源與稅賦的來源,傾向于倚靠暴力行政機構與土豪劣紳進行統治,根本不允許民眾通過區鄉(都團)等基層組織行使自治權。(16)這既折損了保甲等基層政權的權威,又為強權勢力興起提供了空間。此時的保甲不僅是政權的末梢,更類似一種派出機構,其自由度受區鄉的嚴密限制,常常淪為征兵與收稅的工具,以至于某些地區的保甲長到了“賢者不為、為者不賢”的地步。第三,北洋政府與國民黨政府都比較重視城市與上層,忽視鄉村與下層;并缺乏黨紀、意識形態等手段節制基層官吏。(17)第四,國民黨取得政權之后,也曾試圖重建鄉村治理秩序,但中樞意見不一,往來反復。1935年《修正剿區內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寓保甲于自治之中”的主張與30年代后期的鄉村建設運動,都因當時緊迫的國內外形勢與戰爭動員的需要而未能有效落實,反倒使得鄉鎮成為一級行政建制、保甲制重建且半行政化。(18)第五,鄉鎮人員與保長從“民”轉變為“官(半官)”的轉變引起了士紳的關注,比較能滿足他們進入正統社會的愿望,因而出現了士紳與保甲合流的現象,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良紳的流失,同時也弱化了士紳與地方社區的保護—認同關系。(19)

三是,強權凸顯為鄉村社會的主導力量。士紳原是凝聚鄉村各要素的中樞,它的衰落直接導致鄉村的虛空,豪強地主、劣紳、地痞流氓及會道門組織,借助地方軍政勢力的支持,鳩占鵲巢,特別是以土地財富為基礎的“豪強地主”的政治操控力較之前顯著增強,侵蝕僭奪了鄉村的主導權。(20)

四是,族權在社會激變時期得到強化。這一時期的政權或默認或肯定家族是積極的社會組織力量;更主要的是,因為兵匪、幫會等黑惡勢力橫行鄉里,鄉村社會普遍需要能承擔維護社區穩定與安全的力量,傳統的宗族無疑是最有效的組織資源。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時期宗族的人身控制力因受到民國新式法律的制約,轉而訴諸經濟制裁的力量,“通過各種手段增加族產總量與控制族人的家產”以達到約束族人行為的目的。(21)

五是,民權以動員式的農會為載體初登舞臺。20世紀20年代,因鄉村社會環境惡化,共產黨領導農民運動得到了下層農民的積極響應,在南方多省建立了與政權分庭抗禮的農會。這種集政治、經濟與社會功能于一體的準政權組織,高舉“一切權力歸農會”的旗幟,試圖取代既有權威。(22)需指出的是,農會的動員方式的確是現代政黨主導的社會運動,但此時的民權還處在一種萌芽階段,有濃厚的農民起義色彩。1927年,國民黨“清共”之后,也曾嘗試以農會的形式重新整合鄉村治理秩序,但國民黨終究沒有擺脫過分注重上層的缺陷,1930年《農會法》的入會標準已經把農會轉變為富裕農民的組織,農會也淪為保甲的補充。(23)

概而言之,在社會劇烈轉型時期,政權持續下沉強化控制,原有的鄉村治理秩序式微,同時各要素在鄉村形成了混亂的斗爭局面,革命運動與地方政權的頻繁更迭使得它們相互之間沒有形成穩定的行事規則與權力界限,始終處在一種惡性爭奪狀態。

 

潘建雷等:權威的構成:鄉村治理秩序的古與今(圖2)  

圖2 社會激變時期的鄉村社會治理秩序

三、政制統和社會:建國前期重塑鄉村治理秩序的努力

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后,鄉村治理秩序的劇烈變動前所未有。新政權懷著“消滅舊世界,建設新中國”的理想,以蘇式體制為底色,試圖全面改造鄉村社會的治理秩序,徹底瓦解傳統的倫理人格及相應的社會組織結構,在“去自我、去家庭、去血緣的基礎上建立以一個‘人民’概念為核心的共同體”(24),一個“黨政掛帥”、生產、教育、生活等諸方面高度一體化的新社會組織形態。這一階段的特征比較明顯,即政權對鄉村實行直接管理,壟斷統治權威,牢固確立一元化的治理體制,也由此引發了社會系統對政治系統積極或消極的抗爭。

一是,政權通過土地改革向鄉村社會的深度滲透。的確,新中國初期的土地改革讓農戶獲得了土地,但這次改革不是產權市場長期自發交易的產物,也不是國家對產權交易施加限制、逐步引導的結果,而是國家以大規模的階級斗爭與沒收的方式直接重新分配,同時以法律形式合法化了分配結果。(25)政權在碾碎土豪劣紳統治的經濟基礎的同時,也沿著土地改革深度滲透入鄉村社會乃至每個人的人格構成之中,看似農戶家庭私有的土地制度的基礎不是以約定俗成的社會共意,而是強有力的國家意志,這為后來鄉村治理秩序的反復變革奠定了精神與物質基礎。(26)

二是,政權樹立革命權威:打擊黑惡勢力與舊式士紳。新政權建立伊始,先通過發動群眾運動“大張旗鼓”地“專政”了盤踞農村的各種黑惡勢力(27);同時也以反封建之名取締了士紳在鄉村治理秩序中的政治地位;加之反復的思想政治運動與意識形態宣傳,政府在短時期內就樹立了絕對的革命權威。

三是,政權全面置換基層代理人。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政治運動在樹立政權權威的過程中,用符合階級成分要求的貧農取代了農村的各種“反動”勢力;這些依托政府權力的“公家人”、“干部”也壟斷了治理權威,但這些群體的治理能力及其對新政權的依附性是不言而喻的。

四是,政權精細的地方建制。新中國成立初期,新政權通過精細的行政區劃與壟斷資源分配權等方式強化了控制力,國家力量延伸至鄉村最底層,建立了“村級人民政府”,治理單位也由“戶”深化到“個人”。(28)

五是,民權:農會的“用”與“廢”。新中國成立初期,各級農會組織獲得重建,且在村一級與行政力量合一,是新政權開展土地改革、鎮反等社會運動的有效輔助力量。至于新政權為何1954年就匆匆廢除農會,其原因恐不只是于建嶸先生所說的農會不適應共產黨實現國家現代化的目標與理想,或許還有其他一些方面的考量。(29)

六是,“族權”與“紳權”的革命:一切向階級看齊。唯階級成分論的價值理念及其相應的政治經濟資源分配制度,重新規定了人作為“階級人”的本質,個人與集體、國家的關系也據此重新界定。階級化的社會體制把每個人“都編入了新的組織序列,形成了新的社區邊界”(30),一度用“階級社會”覆蓋了以倫理為核心的親屬社會。可以說,新政權從社會組織形態與社會心理兩個角度,有力消解了族權與紳權的權威基礎。

七是,政制統和社會:從農業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在蘇式意識形態的影響下,在迫不及待振興中華的心理的作用下,在最高領袖建設大同世界理想的指導下(31),新政權在土地改革剛剛完成之際(1954年),就快速推進鄉村的農業合作化運動(32);從以土地私有為基礎的互助組跨越到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的高級合作社,在鄉村建立了一種以生產為核心、諸功能高度合一的村級組織(合作社)。而1958年的人民公社改制則是合作社運動的升級。它也是最高領袖大同世界理想、“趕英超美”的迫切心理與教條化意識形態的成果。新政權用不到3年的時間就把全國鄉村兩級管理制度統一轉變為人民公社—生產隊體制,從“村社合一”到“政社合一”,建立了一種管理軍事化、生活集體化、干部科層化的“新共產體制”,取締了以“家庭聚居—村落散居”為主要特征的傳統共同體的社會運行狀態。(33)人民公社體制深度變革了鄉村社會的政治、經濟與社會關系,重塑了村民的行動規則與社會空間,徹底瓦解了族權與紳權的社會基礎。其中,個人被納入并依附統一的公社組織,與國家的關系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緊密度,在某種程度上,個人的日常生活都在國家的行政監控之下。

八是,人民公社與“家族主義”。的確,在設計上,人民公社體制試圖從政治、經濟與思想等方面對家族實行革命。可實際上,“人民公社—生產隊”體制之所以能迅速建立,不只是因為政權的強力推行,還因為這一體制的精神與中國傳統的家族主義暗合。作為一種延續數千年的社會組織,家族的生命力也不是一朝一夕的革命就能根除的,它依然以隱蔽的方式存在,在聚族而居的地區,生產大隊常與大家族重疊,每一房或幾房組成生產隊。其實,我們在城市的單位與農村的公社都能看到家族這一古老組織的影子。

九是,黨權向基層滲透。在優先發展城市與重工業的國家戰略下,殘缺的產權、低效的生產與統購統銷的經濟剝奪,曾一度引發鄉村社會的危機。(34)這迫使新政權在1961年做出一定調整,緩和了對鄉村的資源汲取力度,在基層實行社隊分權,原則上把生產指揮中心、資源處置權、收益分配權都轉移到生產隊(或生產大隊),與此同時又著力強化了黨工系統的基層布設以強化控制,黨政兩條線作為建制在公社與生產大隊兩級全面鋪開。(35)

潘建雷等:權威的構成:鄉村治理秩序的古與今(圖3)  

圖3 人民公社時期鄉村社會治理秩序

四、多元權威并立:當代鄉村治理秩序的新動向

新政權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或抑制或消滅了鄉村社會的其他權威,建立了高度一體化的“人民公社—生產隊”體制。這一體制雖有一時之效,卻非長遠之計。人民公社的政治邏輯與殘缺的產權制度,不能為鄉村發展提供持久的動力。它“壓抑農民創造熱情,不僅不能為鄉村社會的持續發展提供動力,反而造成了十分突出的社會問題,積累了農民對國家的不滿”(36);“村落瓦解著公社,因為農民的原則、村落的原則和公社的原則在一些基本點上相互沖突。從人民公社降生的第一天起,公社與農民之間,公社與村落之間就存在著巨大的張力。”(37)

20世紀70年代后期的包產到戶即是以傳統村落自耕農社會的一種抗爭。這不僅僅是“利益自發”的產物,更是堅韌的傳統反制“政治理想”的結果。既然包產到戶否定了人民公社的生產制度,也就否定了它存在的必要性。隨著人民公社體制的瓦解,鄉村出現了管理真空,“面對著鄉村社會這種經濟發展和政治失控的狀況,國家需要確立適應新經濟狀況的鄉村社會治理制度(38)”。國家政權既然允許相對自由的生產生活方式,那么行政體制與社會自治相分離的治理模式便是大勢所趨。1982年,國家以憲法形式確定了鄉作為一級政權、村作為自治單位,1987年出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自治逐步落實。(39)此后,鄉村的自由活動空間日益增長,諸種力量“因地制宜”地興起,形成了多元權威并立的鄉村治理格局。

一是,政權仍居主導地位。盡管不再有人民公社時期絕對的資源分配權與行政管制權,鄉鎮黨委與政府代表的法理政權在鄉村兩級的公共事務依然具有主導地位,實際控制著村域的人事、財務等核心要件。(40)與此同時,不同主體的利益分化、民權意識的覺醒、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則在節制著鄉鎮政權“不規范”的權力干擾與利益訴求。(41)

二是,村支部與村委會是村域的核心組織。村委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地方共同體的“當家人”,但同時也接受國家基層政權的指導、支持和幫助。體制與民意的雙重授權決定了其在村域的核心地位。村黨支部則是黨權的基層代理,其權威主要來自上級黨委的認可與本村黨員的選舉。隨著村民選舉的開展與民權的覺醒,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地位與關系已經成為鄉村治理秩序的主要變量,其中也折射出政權與民權關系的微妙變化。

三是,家族復興成為新時期鄉村治理秩序的重要力量。80年以來各地的家族復興原因不一,大致有:(1)傳統的倫理觀念依然影響著人們的行動方式,也是村民社會支持的重要來源;(2)政權的管理疏松與默認;(3)聯產承包責任制使家庭成為鄉村治理的基本行動單元,為家族復興奠定了社會與經濟基礎;(4)村委會選舉直接刺激了圍繞家族姓氏的社會動員,強化了家族作為利益共同體的性質。必須指出,這一時期家族復興區域差異很大,強者可以左右基層政權,弱者則蛻變為承載歷史殘余記憶的組織。(42)

四是,財權之于鄉村治理秩序的影響力日漸凸顯。隨著產業的轉型與價值觀念的轉變,私營企業主、集體企業的帶頭人或外出發家的“民間能人”,開始成為新的權威。(43)他們的權威來源主要依靠他們的財富,更主要的是為村民謀取經濟利益的能力,這與傳統士紳的權威基礎有相似之處。

五是,股份合作社等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在深刻著改變個人與村集體的關系。物權關系是現代社會人與人關系的重要變量。當下中國鄉村新一輪以股份經濟合作社為主要形式的集體經濟改制,正在嘗試把現代公司制度導入村落共同體之中,力圖塑造一種融“個人私有”與“集體共有”于一體的產權制度,從而改變整個村落的組織方式與運行規則。在市場經濟時代,這類新集體經濟組織很有可能成為未來治理秩序的發源地,需要我們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六是,民權得到大幅彰顯。經過20多年的實踐,以村委會選舉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在不同程度上提升了民眾的政治意識與自治能力,同時還衍生了村民議事會、代表會議等各種地域性的自治組織。需要強調的是,盡管當前的村民自治依然帶有濃重的家庭本位,但從法理上看,村民自治與傳統以“戶”為基礎的治理模式截然不同,它是一種圍繞“國家—公民”政治框架的民權形式。這里要強調一點,一個數千年來都以倫理家庭為核心的社會,它的民權形式不一定是西方的“個人—政黨(社團)”模式,可以允許“個人—家庭”的模式。事實上,很多地區的村民選舉是默許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投票的,這未必就是“封建落后”。

七是,強權:惡勢力死灰復燃。隨著鄉村自由活動空間的擴大、土地等自由流動資源市場價值的上升與行政管控的相對空疏,鄉村社會的惡勢力死灰復燃。這些群體與家族、村委會等組織盤根錯節,常常通過非法手段干擾村民選舉,攫取村域經濟利益。(44)

八是,宗教勢力的興起是當前中國鄉村社會的新動向。當代中國以城市為中心的發展戰略致使鄉村大部分精壯勞動力長期外流,鄉村虛空化趨勢愈演愈烈,加之醫療養老保障服務不到位,鰥、寡、孤、獨、病、殘等弱勢群體為各種宗教乃至邪教的滲透提供了土壤。

九是,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無必然的因果關系。市場經濟塑造的“利益核算單元”需要穩定的交易規則與可預期的收益,即“穩定的規則(法治)”,也就是說,市場經濟也可以在規范的強國家狀態下運行,與民主沒有必然的邏輯關系。實際上,市場經濟塑造的“功利人格”倒有可能因囿于私人利益,而抑制人格中的公共要素,消解民主政治必需的公民性。民主固然需要個人利益的覺醒,但更主要的是理念與文化問題,關鍵在教育而非市場經濟。

盡管鄉村的權威格局呈現多元化的面貌,但村黨支部與村委會的選舉,因其權威正當性集合了體制與民意的雙重授權,所以是諸種權威獲得合法性的主要途徑,是分割、劃定與整合村域權威總量的制度平臺,因而成為利益各方爭奪的主陣地。(45)

潘建雷等:權威的構成:鄉村治理秩序的古與今(圖4)  

圖4 新時期鄉村社會治理秩序

五、思考:權威結構與心性秩序

一切歷史皆為當下史。鄉村治理秩序經歷了晚清以來百余年的曲折歷程,形成了當前政權、族權、紳權、財權、強權、教權與民權多元并存的治理格局,構成了近代中國云譎波詭的歷史轉型的一脈主線。大體而言,其特征可以歸納如下:

一是,近代中國的鄉村治理秩序的主要動力是國家政權主導的現代化進程。(46)救亡圖存與振興中華的兩大歷史使命,促使中國的國家精英在各個層面推動改革、尋求出路,以期實現中華文明第三期的總體轉型。

二是,民國初年以來,國家政權因戰爭動員等因素過度膨脹,下沉侵蝕了地方權威的基礎。

三是,自士紳階層瓦解后,尚沒有穩定的權威群體可以統合地方社區。

四是,以城市為核心的產業發展戰略與鄉村政治經濟秩序的劇烈重構,破壞了鄉村以家族為紐帶的“社會團結”,也深入瓦解了紳權與族權的心理與社會基礎。

五是,民權的曲折、緩慢興起已經有效改變鄉村治理秩序的格局。

百年的歷史實踐告訴我們,諸如重建鄉村治理秩序之類的問題,不是簡單憑借一套理論就能解決的,更不能以設計切割現實,強行植入某種“鑿枘不投”的制度。事實證明,類似的政治試驗效果并不理想。實際上,要真正建立一套穩定、合理的鄉村治理秩序,需要科學考察歷史變遷的“變”與“不變”,衡量各種要素在社會結構與人心秩序中的力量與作用,用社會學的術語說,正視社會事實的“堅硬性”與“慣性”。

進而言之,一種穩定的治理秩序(政治與社會秩序的統一),需要一種穩定的人心秩序與之耦合,相互支持、相互生產。中華文明圈時期形成的政權、族權與紳權三足鼎立的鄉村共治秩序,之所以歷經兩千年而無大的變動,其重要原因即是它與傳統以家庭為核心的倫理人格深度契合。其基本關系如圖5所示。

潘建雷等:權威的構成:鄉村治理秩序的古與今(圖5)  

圖5 中國人的心性秩序與社會治理秩序

要理解這個關系圖譜,就要深入剖析傳統中國的人性論。馬克思曾說:“在現實上,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較之西歐文明,這一判斷對傳統中國的人性論更實用。傳統中國的人性規定不是個體的我,而是一個“倫理人格”。每一層倫理關系依照其親疏遠近都構成“我”的一部分,都附有一種道德約束與義務;以家庭為起點的社會關系是中國人的心性秩序生成的組織基礎,能讓人們“理所當然”地接受各種倫理關系要求的“禮俗安排”,鄉鄰朋友都以叔伯兄弟相稱,移照相應的“五倫之義”對待之,進而對各種社會關系依親疏遠近推而廣之,以“倫理組織社會”(47)。對此,梁漱溟先生寫道:

倫者,倫偶;正指人們彼此之相與。相與之間,關系遂生……吾人親切相關之情,幾乎天倫骨肉,以至于一切相與之人,隨其相與之深淺久暫,而莫不自然有其情分。因情而有義。父義當慈,子義當孝,兄之義友,弟之義恭。夫婦、朋友,乃至一切相與之人,莫不自然互有應盡之義。倫理關系,即是情誼關系,亦即是相互間的一種義務關系。(48)

大體而言,倫理人格形成的社會行動空間是“親親”、“賢賢”、“長長”、“尊尊”,即對家人、有德行學問者、年長者、有體制官位者等人群的仁愛或敬畏;進而約束規定著中國人日常生活的行動軌跡,造就了親長者(父老)、賢者(紳)、尊者(官)的權威。根據這種以親親為基礎的倫理人格,就可以理解為何家庭迄今在鄉村治理秩序中仍有基礎性作用。

近代以來,持續的轉型變革打碎了傳統的社會結構與心性秩序。政權、紳權、族權(父權)等傳統權威或被革命,或式微,或轉型,而稠密的“倫理人格”也在階級斗爭、市場經濟、“非社會的個人主義”思潮與居住格局的變化等因素的沖擊下支離破碎。從現象上說,當代中國的鄉村(也包括城市)實際上處在一種權威彌散的狀態,沒有一種社會要素或一類群體能為民眾所普遍認同、尊重與仰望。這也是今天中國社會治理成本如此高昂的根源。

從社會學的角度說,政治國家既是整合社會的力量,也是社會力量的再現(representation)。而選舉作為現代公民社會的儀式,集中再現并重塑著既有的社會秩序與力量對比,調整諸種要素在秩序中的權重。國家如此,鄉村也不例外,透過今天中國鄉村的“村委會選舉”,我們能清楚看到各種要素的沖突、對話與妥協,角力與競爭催生了各種光怪陸離的現象。由此可見,今天中國的鄉村治理秩序依然處在變動之中,諸種權威的正當性沒有得到民眾普遍穩定的認可。當然愚以為,較之以往,今天鄉村社會呈現的多元權威并立的局面,其實是歷史轉型過程中一種正常現象,這種權威的分化與流動應該稱之為“進步”而非“亂象”。

至于未來的鄉村社會秩序是什么?筆者以為,穩定的社會新秩序是一項系統工程。從社會結構的角度說,要理順個人、家庭、村集體、國家政權在社會總體系統中的位置,廓清各自在政治權力、產權歸屬等核心領域明確的權重與邊界,并在此過程中塑造一種定型的人格,一種更具社會品格的人格。這絕非一個簡單的理論設計,需要各要素在實踐中反復磨合,權威結構的形塑無疑是其中一個重要環節。

如上文所言,權威的分化與流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是時代給定的不可逆的一個社會條件,就應當順應、尊重這一“社會事實”。古人云:“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又“舉直錯諸枉則民服從,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皆出自《論語·為政》)。今天鄉村治理秩序的重建,或者說建立一個廣大民眾認可、認同的權威,其關鍵以德行與規則(法治)為平準。進而言之,堅持以村民自治制度為平臺與框架,以普遍、開放、公正的自治規則為準繩,允許鼓勵各權威要素按規則相互競爭,特別是鄉鎮一級的基層政治力量,也應當更多以一種社會權威的面貌出現,要維護、承認規則,而勿以權力扭曲規則,一方面這有利于重建、增進民眾與政治體制的親和關系;另一方面,也能有效約束、引導、整合諸種權威,據此以共建一種協商共治的格局。

注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建設》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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