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華東F鎮調查
【摘要】村級選舉中的賄選是影響農村基層民主走向的一個重要因素。賄選與巨大村級權力尋租空間,與無法被整合的大量“中間選民”,與高度階層分化背景下的底層政治心態有關。賄選造成了村莊政治排斥、引起村莊社會沖突和親密關系瓦解等嚴重政治社會后果。政府應認清賄選產生的深層根源并出臺針對性對策,重要的是遏制村級權力尋租空間和建立多樣化的村莊權力分配機制。
【關鍵詞】村級選舉 賄選 階層分化 派性
一、問題意識與文獻綜述
賄選一直相伴隨著村級選舉。在城市化快速發展、國家資源持續不斷輸入農村的背景下愈演愈烈,這在發達地區尤為明顯,學者袁松曾經細致考察浙中吳鎮詳細地考察賄選這一現象[1]。2013年7月筆者到華東某市F鎮調研,發現不僅村委會選舉中賄選十分普遍,而且村黨支部選舉也開始有普遍賄選,賄選金額達到上千萬的天文數字。結合以往在中西部村莊調研村莊選舉的經驗,筆者試圖清理村民自治背景下賄選這一村莊政治社會現象的邏輯,歸納賄選原因、過程和后果基本規律。
賄選,通常解釋為用金錢、物質收買選舉工作人員或選民,以取得選票或改變選舉結果的行為[2]。200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對賄選作了界定:在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過程中,候選人及其親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財務或者其它利益收買本村選民、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它候選人,影響或左右選民意愿的,都是賄選。學術界對村莊選舉的賄選現象關注已久,因為賄選在法律上不被允許,持有理想主義的民主實踐的學者尤其憂慮,因為賄選顯然破壞了民主選舉的規范性秩序而把民主選舉引入歧途。文獻綜述發現學術界對賄選的關注主要在于賄選產生的原因及治理而對賄選產生的村莊經濟社會基礎關注很少,更鮮有關注具體的村莊選舉中的賄選過程?,F有研究賄選的視角是“民主素質論”和“制度缺失論”。
民主素質論者認為賄選之所以不為農民所拒絕是由于農民的素質低下,認為治本之策在于提高農民民主和法律素質。學者認為中國農民在封建社會浸泡太久,又有小農的自私自利特征,因此對村民自治制度賦予的民主權利不加珍惜。選民權利意識不強,容易產生經濟利益驅動[3]。由于我國封建傳統的重義、尚禮、忍耐、順從、崇拜權威等小農意識扎根在農村之中,村民往往難以深刻認識和理解自己的民主權利和責任。由此形成普遍的功利主義和實現主義的價值取向[4]。規范缺失論者認為賄選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制度監督不健全而產生的理性選擇行為,因此需要健全制度設計,在選舉程序上保障公開公正等[5]。當前發生的賄選現象并不能說明我們國家不能搞民主政治,只能說明我們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還不完善,研究認為正是由于制度設計漏洞,才讓候選人有賄選的機會。因此要完善村委會選舉程序,讓賄選者投機預期為零[6]。關鍵是選舉程度是否公正并得到有效監督。如果真正實施公正、秘密投票的選舉,是能避免賄選的。有學者認為只要真正實行公開競爭和秘密投票,即使有人愿意給選民送錢,選民也不一定會按賄選者都要求投票[7]。
從文化、制度兩個角度來解釋賄選還過于粗糙。文化素質低雖然構成賄選人之所以成功的因素,然而文化素質低是一個不確定概念,可以觀察到賄選不僅在我國村級選舉而且在上層人大選舉中也存在[8],因此并不能認為賄選是文化素質低的結果。至于說選舉制度不規范那么這么多年的制度建設為何并沒有遏制賄選態勢,這就是一個問題,再就是研究者需要指出現有制度的哪一個具體方面不足 [9]。筆者認為需要反思的是理想的制度安排為什么沒有取得預期效果,村民選舉制度從1980年末期引入鄉村,并在1998年《村委會組織法》正式頒布以來普遍開展,為什么有些地區就沒有出現賄選而有些地區就出現了嚴重的賄選。筆者認為理解賄選需要從村級選舉制度所遭遇的具體鄉村經濟社會結構切入,從而能夠從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與鄉村社會的接觸過程去解釋賄選得以發生邏輯并能夠說明其后果[10]。文章以下部分嘗試以華東F鎮村莊選舉調研資料為基礎,深入剖析賄選產生的邏輯及其政治社會后果。
二、村莊背景與賄選歷史
調研所在F鎮是華東地區一個工業高度發達的鄉鎮。F鎮是全國最重要的五金加工產業集群基地,規模(500萬元以上)以上工業企業有500家,大小企業一共有4000家,形成高度經濟利益密集地區。L村在該鎮并不屬于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然而在城鎮快速擴張時由于區位優勢而面臨農地非農化使用而產生的巨額資源流量。L村678戶,6個村民小組,平均每一個村民小組110多戶,1862人。L村面積3.25平方公里,擁有土地資源1183畝,山林面積2656畝。雖然村莊歷史有五六百年,村莊95%是付姓,但由于市場經濟切割,宗族形態已經不再,人與人關系更多呈現原子化樣態。從80年代發展到今天,村莊已經發生了沿著資本占有量而產生的高度階層分化,可以劃分為三個階層:第一精英階層,他們擁有較大工廠,可支配資金數百萬以上,比例大約有5%;第二是中產階層,他們擁有較大工廠,可支配資金數十萬元以上,比例大約占25%;第三是普通階層,他們主要以雇工為收入來源,可支配資金僅僅數萬元甚至沒有余錢,他們比例占70%。積累的經濟分化已經從社會交往層面產生分化,村莊社會結構形成明顯的經濟社會分層結構,并隨著村委會選舉表現在村莊權力分層結構中。
L村2011村委會選舉競選雙方一共花費1000萬元左右,黨支部選舉雙方一共花費300萬元左右。在L村所能夠觀察到的賄選金額在F鎮不算最高,在一個鄰近的村莊,農民報告說在支委選舉中,一名競爭者一次性開出每一票15萬元的賄款。追溯歷史得知F村賄選是1999年第二次民主選舉,競選雙方是一個老書記付苗與先富私營企業主(經濟精英)付偉。選舉結果是付偉勝利。也就是從1999年開始,F村的經濟精英開始全面代替并非經濟精英的傳統政治精英。
付偉1960年代出生,1980年代曾為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跑過供銷,1990年代開始自己開辦家庭作坊到2000年左右成為擁有數千萬元資產的私營企業主。付偉在2002年村莊選舉中沒有強有力競爭者取得連任。2005年村莊選舉另一位私營企業主付成與付偉競選,付偉失敗。付成80年代為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跑供銷,到90年代逐漸依靠外出辦廠致富,資產與付偉不相上下。有趣的是在2005年,村莊選舉開始激烈化,表現為競選雙方各自組團式選舉、形成派性集團。“組團式選舉”指的是競選雙方以財力最雄厚、欲競選村長職位的經濟精英為中心,組成一個競選團隊動員選民。按照賀雪峰的定義,“派性”指的是鄉土精英動員的基本形式,是傳統動員方式失效而新的動員方式還未形成時的動員方式;村莊選舉是派性表達途徑之一,派性往往以個人為中心的非正式例如競選團隊為中心[11]。2008年選舉付成競選團隊中的付峰出來與付偉競選村長,依靠雄厚的經濟實力付峰贏得勝利。付峰投入賄選資金較大,付峰給選民支付了500元/票而付偉只支付了300元/票。2011年選舉更加激烈,付偉與付成再一次競爭,付偉一次性付出5000元/票成本,而付成僅付出2000元/票,結果付偉競選勝利。
經過數次賄選,L村村民已經習得了一個“常識”,村莊選舉砸的是“錢”,沒有錢不要參加選舉、不要想當干部。一個普通的農民從來沒有想過要參選干部,一個中產階層成員比如每年收入10萬元以上也不敢參加選舉,因為沒有500萬元以上投入難以獲得選舉勝利。賄選已經成為一種公開的“潛規則”,競選者組成團隊公開向選民送錢而選民也充當“賄選合謀者”角色,并不計較競選使用賄選手段。
三、賄選的邏輯
賄選是經濟精英為了競選而采取的一種策略。村莊精英所持有的策略集中至少包括三類,分別是:通過在日常所建立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血緣、地緣、業緣和友緣;選舉時臨時通過與村莊精英請客吃飯所建立的人情關系,或僅僅賄賂他們動員他們的社會關系;最后一種在選舉時動員選民請客吃飯乃至直接發放現金公開爭奪投票。越是動員自己所擁有的資源,動員成本越低,越是需要臨時建立關系甚而直接向選民發放現金,則選舉成本越高。按照經濟精英的理性行為邏輯,投入巨額賄款爭奪村主任或書記這一位置必然有預期回報的因素。而不可忽視的特定的經濟社會結構決定了經濟精英有可能通過賄選來建立競選優勢。本文從以下三個角度敘述經濟精英采取賄選策略的理由
(一)村級權力擁有巨大尋租空間
賄選策略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禁止的,村莊精英卻鋌而走險,這與村級權力尋租空間大而尋租風險低有關。權力尋租空間大主要是由于村莊利益密集,而這些密集利益又是村級權力可以指涉的。尋租風險低主要是地方政府面對普遍化賄選難以治理,地方政府遵循“不出事”的邏輯。
利益密集是村莊精英參與村莊選舉的一個基本前提。利益密集有以下三種并可以疊加增加村莊權力對經濟精英的吸引力:一是資源豐富例如有豐富的煤炭資源、有豐富的礦石資源;第二是城中村或者城郊村,征地拆遷正在進行或者迫近,土地巨額升值、各種經濟機會涌動;第三是沿海發達地區工商業普遍發達,導致能支配村內土地資源的行政權力資源價值提升。華東L村則屬于第二種和第三種之疊加。目前L村的最有價值的資產在于隨著經濟社會急劇膨脹而帶來的土地升值。
由于政府嚴格的非農用地控制,企業獲得建設用地非常艱難。目前農村存在合法和不合法的兩種獲得建設用地的方式:第一是以宅基地名義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目前F鎮大多數小企業均是如此,這種集體土地批準使用的權力在村級,第二是地方政府在征地中采取留地自用政策給予村級支配權力。村莊最為值錢的財產是即將開發的600畝土地,按照征地政策地方政府將撥付10%也就是60畝留給村莊集體自主開發,包括40畝商服土地和20畝工業用地。在每畝工業工地就能拍賣100萬元以上的F鎮,這些土地價值極高。
(二)無法被整合的“中間選民”
村莊精英之所以采取賄選與特定村莊社會結構有關。賀雪峰認識到依據村莊社會結構來區分則賄選最可能被采用的是在原子化村莊。村民選舉是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確認村級權力合法性的唯一手段,而在不同類型的村莊村民自治之實踐邏輯并不一樣。民主選舉的結果可能“村級權力的?;?,即村民自治確認了村莊本身的社會權力結構,以求得權力結構內部平衡[12]。賀雪峰指出不同于南方或北方有穩定的權力結構的村莊,分散的原子化村莊沒有內生的權力結構,因此村委會選舉并無一壓倒性的組織力量影響選舉成果,村莊精英面對的是一群原子化程度很高的分散村民,這個時候經濟精英必須面向每個村民的競選,選舉結果往往取決于參與競選者個人的動員能力[13]。
動員能力主要依靠經濟能力。在任何一個村莊,經濟精英經過人情交往和建構屬于自己的圈子等手段處于社會分化的分層,但是由于他們所能動員的社會關系的量不能夠在村莊選舉中處于壓倒性地位,因此他們必須采用經濟手段收買大量瑣碎的經濟精英和大量與他只有微弱聯結的選民。筆者把這些選民稱為無法為既有社會秩序整合的“中間選民”,以區別于競選雙方依靠傳統血緣和人情關系獲得“鐵票選民”。L村是原子化村莊,存在超過60%以上的無法被參與競選的經濟精英整合的“中間選民”,他們名義上不偏向任何一方,但是在當前市場經濟影響下遵守理性主義的邏輯。L村農民說“誰給錢多,就給誰面子(投誰票)”。對于與自己關聯并不緊密的經濟精英,他們遵守的理性交換邏輯:你給我錢多,我就投你一票,這已經成為公認的投票準則。
(三)高度階層分化下的底層政治心態
農民政治心態是考察賄選之所以能夠盛行的因素。雖然經濟精英試圖采取賄選手段動員選民或者必須采取賄選手段動員大量“中間選民”,但是如果他們對于這一不合法的選舉方式普遍不贊同,那么賄選也不能生成。那么是什么讓村莊農民形成了對賄選的正當性的默認就相當有趣。實踐表明為一些學者為防止賄選而建議的設置“秘密投票制度”無法讓農民拒絕賄選方式,這與制度構造本身無關。例如吳淼認為秘密投票原則能夠避免賄選普遍發生,因為它確認了村民作為個體的權利,從而讓村民按照選民角色思考提供空間從而接近民主選舉目標[14]。為什么秘密投票并不能抑制賄選?這是由于農民形成了一種“底層政治心態”。雖然村民自治賦予農民平等的政治權利,但是實踐中由于村莊已經形成高度階級分化,因此大多數農民作為經濟上的底層難以真正參與村莊政治而缺乏政治效能感。缺乏政治效能感的邏輯結果是形成一種“底層政治心態”。
從1990年代末開始F村開始形成高度經濟分化并經由村莊交往圈的相互區隔形成社會分化。經濟分化和社會分化影響了村莊權力構成,并通過形式合法化的村莊選舉確認了村莊權力構成,形成另外一種意義上的“權力結構模化”。一些學者指出了高度階級分化地區的村莊政治分層狀況呈現“寡頭政治” [15]和“底層無政治” [16]的并存格局。賄選在其中既是因也是果。當村莊權力分配經過民主選舉而選舉成敗由賄選投入決定時,大部分的普通農民階層就無法與經濟精英階層相競爭,經濟精英由于其經濟實力能夠用巨額賄款動員選民投票而普通村民則主動放棄參與村莊選舉機會。經過數次選舉實踐大多數農民就形成了特定的底層政治心態。其關鍵是:當一個村莊中大多數農民認為投票無法影響到由經濟精英轉化的政治精英的行為邏輯時,則農民就傾向于依據短期利益最大化的邏輯投票。大多數村民無主動參與選舉的意愿,因為“誰上臺都一樣,都不為老百姓說話”,“既然選誰上臺都一樣,還不如賺幾個錢”。就連普遍認為有覺悟的老干部和老黨員,高度階級分化背景下在村莊精英巨大的資源動員能力(也就是賄選能力)面前,也墮入普通群眾行列。
四、賄選的政治社會后果
賄選是在特定的制度環境、經濟社會基礎條件下產生的一種選舉動員策略,上文已經充分介紹其發生的邏輯。進一步的問題是一旦賄選成為一項常規村莊權力生產機制則賄選將會沖擊村莊政治社會,造成一系列消極政治社會后果。目前學術界對于賄選的研究僅僅關注賄選對于村莊選舉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破壞,很少有學者關心賄選究竟如何破壞選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更鮮有學者關注賄選愈演愈烈對于村莊社會性質的影響。下面分三節討論賄選對村莊政治社會造成的巨大影響并闡述影響機制和過程。
(一)村莊選舉造成未預期的政治排斥
所謂“政治排斥”指的是村莊政治權力為部分村莊成員所分享而失去公共性的過程和結果。從L村村莊選舉歷史可以看到,競選成功的主要原因是賄選投入。而動輒幾百萬元的賄選投入讓普通農民階層再難以參加村莊選舉,選舉從此成為經濟精英的游戲(一位中產農戶認為參選村主任沒有500萬元以上資金是不行的),普通群眾僅僅是“被”賄選利益動員起來的投票者。
在選舉憑借個人在村莊的威望和能力時,是否處于經濟上的頂層并不是一個必要條件,而當賄選成為選舉取勝的唯一手段,則村莊干部職位就為那些經濟精英集團所壟斷。所謂的選舉競爭成為經濟精英集團之間的競爭而與大眾無關。其結果是經濟精英通過巨額賄選動員起來的村莊政治已經演化為穩定的客觀上排斥大多數普通農民參與的“精英政治”。經濟精英由于競選而結成緊密利益聯結的派性集團,故而一些研究者又稱經濟發達地區的精英政治為“派性政治”,其關鍵特征是權力運作機制呈現派性化趨向,村莊公共權力成為私人為派性集團獲利的公開工具。已經有學者觀察到富人治村背景下公共權力為派性利益競爭的工具[17]。例如劃分宅基地、分配建設用地的權力或其它利益。
村莊選舉的目標是形成村莊權力授權來源從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改變,形成村莊選民直接對村莊權力運作的監督,然而巨額賄選的引入讓村莊選舉成為政治排斥的機制,這是村莊選舉制度的未預期后果。一般而言在階層尚未高度分化村莊,村莊選舉產生的權力組織能夠服從體制精英、非體制精英、普通群眾的三層權力結構,體制精英與非體制精英互相約束成為影響體村莊權力配置的主要力量,非體制精英力量是村莊選舉產生村莊權力在社會層面合法化的重要媒介[18]。而在階層高度分化、富人壟斷村治權力之后,傳統的權力三層權力結構不再存在,代之的是一個高度集中的權力結構,傳統非體制性精英身份瓦解:他們要么被吸納進入派性集團依附經濟精英,要么被排斥在村莊權力之外。這樣連結村莊政治精英與普通民眾的社會力量就不再存在,其基本后果是大多數村莊成員被排斥在村莊政治之外。
(二)缺乏實質合法性的權力加劇村莊社會沖突
賄選內涵著以“利益”交換“權利”而生成形式合法化的村級權力,這種村級權力與理想的村級權力生成合法性的機制不同。理想的村級權力合法性的生成,需要通過較為公開公平的民主選舉,選民投票被認為代表著真實意愿的表達,選民期待村級權力能夠公共化運作服務于全體村民。但是經歷賄選動員的民主選舉已經失去了原本被農民認同的意涵,選舉過程只剩下赤裸裸的利益交換。
雖然農民的政治心態影響著農民投票行為,但是農民并不認同由此產生的村級權力的實質合法性(即正當性),即村級權力經由農民投票而具有形式上合法性,而農民投票不過是遵守了“底層政治心態”的結果,農民并沒有對村級權力內在認同。農民認為“無論選誰,也不會為我們說話”,這說明采用利益交換的村級權力的合法性建設存在危機,以利益交換來獲得選票而產生的村級權力并不轉換為被群眾承認的正當權威[19]。
這在F村以村莊社會沖突表現出來。新的村莊政治權力秩序下,村級組織所制定的規則在日常生活中得以遵守不是由于群眾內心服從,而是由于普通民眾服從“交換”邏輯而主動選擇沉默,“村主任花了500萬元,他總要撈回來的”。如果發生村級權力嚴重侵犯農民既得利益則會引起村民集體強烈的激烈利益博弈,由于這些博弈無法在村莊內部解決,因此被政治排斥的多數人則就會選擇越出村莊通過上訪向地方政府和國家求援和反抗既有的村莊權力秩序。 2010年L村的村干部采取強硬手段壓制大多數群眾意見決定將村農貿市場賣給一個與村莊精英有密切關系的私人老板,企圖將集體資產變現。這一集貿市場有十畝土地,因處于城鎮中心資產價值有上千萬元。一旦將該處資產賣掉則這一資產給村集體每年帶來的150萬元集體收入就不可持續。作為曾經的村莊政治精英的老干部不顧村莊政治精英的反對發起數百人簽名的的集體上訪,最終阻礙了這一變賣集體資產事件。看似平靜的村莊社會其實潛藏著諸多緊張,一旦有誘因則長期受到壓制的政治底層民眾就有可能通過集體上訪方式尋求地方政府援助。在農民看來村莊權力為精英高度壟斷因此地方政府是可以有力改變這一壟斷地位的公正力量。
(三)巨大的利益博弈瓦解親密關系
村莊選舉競選以賄選為主要動員方式成為常態,隨著賄選成本越來越大,村莊派性斗爭伸延至熟人社會內部的人際關系甚至切割家庭內部的親密關系。學術界很少對賄選進行“過程—事件”進行分析,因此很難觀察到巨額賄選背景下,經濟精英組團式的斗爭是如何把村莊層面政治競爭的邏輯延伸到親密關系領域的。經受巨額賄選利益沖擊,熟人社會內部親密關系甚至家庭內親密關系難以維系。這加劇了本已經松散的社會結構,村莊日益非親密化和原子化了。
由于選票關涉利益巨大,法律規定的選民所擁有的一張選票往往由競選雙方或多方前來爭奪,這時個體過于理性算計就可能損害親密關系。比如在一個擴展的大家庭(由兄弟姐妹家庭橫向聯合構成),一方候選人鼓動與他親密的一個家庭成員動員兄弟姐妹、父母的選票,而另一方候選人同時與他親密的另一個家庭成員動員其兄弟姐妹、父母的選票,則由于這兩個有親密關系的家庭成員分別忠誠于不同候選人,這時處于中間選票地位的其它家庭成員就很難選擇。在選票收益不大時家庭成員投票投給誰都可以,選擇由個體自主決定,而競選雙方均投入巨額資金賄選時,每一個家庭成員面臨二難選擇。投票選擇成為決定傳統親密關系是否維系的關鍵。例如有農民講“做老父親的如果投給了其中一個家庭成員,那么另一個家庭成員就宣布不再承擔贍養義務,說老人不支持他”。
村莊精英通過巨額賄選投資擁有巨大的資源動員能力,由于競選精英對每一張選票均錙銖必較其客觀結果卻是農民家庭內的兄弟關系、父子關系和村莊之內的朋友關系變得異常緊張。久而久之,本來親密的社會關系由于巨額賄選利益攪動“陌生化”了。對于巨額賄選利益引起村莊選舉的派性斗爭進而侵害了親密關系領域,賀雪峰教授曾經敏銳地觀察到:激烈的競爭性選舉,尤其是競選雙方都有大筆資金投入的選舉,將過去細碎分散的原子化的關系連接起來。在村委會競選中,細小的往往只是私人性的村民關系(比如兄弟、親戚、朋友)被逐一細致動員、連接、強化,這種連結落實到村民組,就將村民組這個過去的熟人社會分為兩派,這兩派在今后的每次政治社會動員中,都可能被習慣地利用,從而得到進一步強化,形成更有力的派別。在矛盾激烈時,不同派別之間甚至不相往來,一個熟人社會被認為分裂為兩個部分[20]。
五、結論與對策
本文至此已經完成了對村莊選舉過程賄選發生的基本邏輯和后果的分析。賄選是多種交織因素共同形成的結果,不能從任何孤立的因素來說明。沒有權力尋租空間,則經濟精英就沒有競選的興趣;原子化的村莊內存在無法被整合的大量“中間選民”是賄選發生的社會文化基礎;最后在高度階層分化的村莊中形成的農民的政治心態成為農民默認賄選合法性的重要機制。賄選給村莊政治社會帶來了諸多消極后果,它造成了經濟精英壟斷村治權力、排斥大多數村民的政治排斥現象,顯然對基層民主發展不利。經濟精英依靠賄選獲得的村莊權力并不能轉化為得到村民認同的合法權威,因此造成村莊內社會沖突的加劇,表現為被排斥的大多數村民通過上訪等方式求援國家。最后賄選還造成村莊熟人社會的瓦解,巨額的賄選利益攪動了親密關系,造成村民之間關系更加原子化,
盡管目前《村委會組織法》規定不允許賄選,客觀上它卻正在普遍發生,這足以讓人反思賄選發生的客觀必然性。同時我們要認識到賄選是高度階層分化的村莊伴隨著競爭性選舉而來的政治社會現象。著名政治學家王紹光曾經尖銳指出,一旦采用競爭性選舉的方式確認公共權力歸屬,其形式上的自由選舉必然導致公共權力為精英集團所掌握。他所分析的對象是美國式的總統選舉,“誰能夠募得的政治獻金最多,決定誰能夠在總統選舉中獲勝” [21]。在發達地區農村的選舉中,我們也能夠清晰地觀察這一規律,不過相對于美國總統選舉更為赤露裸罷了。根據上述分析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加強國家治理能力建設,可提出2條若干防止賄選的對策,前一條是較為保守減少尋租空間的機制,后一條則是積極的建構分散權力的監督機制。
第一,遏制權力尋租空間。目前沿海發達地區賄選的主要誘因是村莊尋租權力大,這構成了經濟精英樂意采取賄選等手段獲得村級正式權力的動機來源。國家和地方政府要通過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遏制發達地區村莊權力所能自由處置的尋租空間,減少經濟精英投入巨額賄選獲得村級權力的謀利空間和強烈動機。在沿海發達地區,城市化和工業化發展導致集體土地級差地租增加極快,村集體有可能通過集體土地非農使用獲得巨額財富,這些財富如何分配亟待規范。一些精英村干部通過賄選上臺把持村級權力就必然把村集體資源私人化。
第二,增加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國家需要自上而下建立多樣化的村莊權力分配機制平衡村莊經濟社會分層帶來的村莊權力結構失衡。為了讓村莊中處于底層的民眾能夠通過上訪等獲得基本權利救濟,遏制村莊經濟精英肆無忌憚地運作公共權力,賦予并加強黨組織、司法、信訪對底層民眾的救濟機制是必不可少的。發達地區的村莊內部已經出現高度分化,有一個難以發聲的底層民眾出現,因此需要村莊之外的國家和地方政府扶持弱者遏制經濟精英的權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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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權力與權威含義并不相同,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辨析,權威含有權力的正當性意義,而權力僅僅指的支配能力,參見馬克斯·韋伯:《社會學基本概念》,顧忠華譯,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第49頁
[20]賀雪峰:《論熟人社會的競選—以廣東L鎮調查為例》,《廣東社會科學》2011年第5期
[21]王紹光:《民主四講》,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版,第227頁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三農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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