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監管“缺位”,不少地方村委會公章被村干部裝進了“口袋”,由此產生亂蓋章、人情章等公章上的腐敗問題。近日,半月談記者走訪河南省部分地市發現,一些鄉鎮矯枉過正,權力“越位”,“放錯位置的村委會公章”又被“挪了窩”,到了鄉鎮政府“柜子”里,成為鄉鎮政府“代管”的對象,有的已長達5年之久。(2月6日《半月談》)
村章,顧名思義,即為農村集體組織的公章。“村章鄉管”,看似村章使用更規范了,堵住了違背用章的漏洞,保障了農民利益,但實際上,“村章鄉管”從一開始就是錯的,實際上不僅侵害了農村集體公章的使用權,也束縛住了鄉村各相關方前進的步伐。
村章,實際上是農村集體組織自治的法定證明。其本質上是所在集體的農民授權村集體組織代為管理、統一使用,在對村章的管理、使用中都應該得到所在集體群眾的依法授權才行。并且在村委會自治的相關法律中,通常情況下,并無法律明確授權可以將村章由鄉鎮政府代管條款。因此,村章鄉管,是違背村民委員會自治法,侵害了農民集體的利益。用此邏輯,“鄉鎮政府能‘代管’村委會公章,縣政府是不是也可以‘代管’鄉鎮政府公章呢?”無疑道出了這種管理辦法的荒謬。
而一些鄉鎮之所以熱衷于“村章鄉管”,考慮的原因無非規范農村事務運行,杜絕農村公章使用亂象。“村章鄉管”可能從客觀上確實規范了農村公章的使用,但群眾在公章使用知情權、決定權等方面,卻受到了“隱形”的侵害。村章使用,本來是農村自治的重要環節,一旦“村章鄉管”,這種自治性就大打折扣,在提升農村自治水平上顯然是無益的。不能因為怕出現問題,而“剝奪”農村集體公章使用的“自治性”。
還有,《村委會自治法》明確規定,鄉鎮政府對農村集體的關系是指導關系,而非領導關系,更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章代管”,顯然將指導變成領導關系,使鄉村兩級關系發生了錯位,鄉鎮政府好心辦了壞事,不僅侵害了農民權益,也將自身置于違法境地。村章鄉管,也可能誘發村干部以“村章”鄉管,把事情向鄉鎮推托。現實當中,因為蓋村章,離鄉鎮政府遠的群眾來來回鄉鎮跑,群眾怨言很大。
事實上,絕大多數農村自治組織,是能夠妥善管理并使用村章的,一些鄉鎮政府越俎代庖,不僅給自身增加了負擔,也無形中在農村和群眾中增加了隔閡。貴州錦屏縣平秋鎮圭葉村的“五合章”,無疑是農村集體自治組織公章規范使用的一次有益探索。與其大包大攬,不如放手指導和規范農村公章使用。代管公章是“給魚”,而指導和規范公章使用則是“授漁”,哪種方法更好不言自明。
村章是推進農村自治的重要工具和載體,“村章鄉管”,既混淆了各自主體的不同作用,阻滯了農村自治的步伐,侵害了農民權益,還讓鄉鎮政府引火上身。與其將村章視為卡住農村事務的“牛鼻子”,不如物歸原位,鄉鎮等各方通過指導村章依法規范使用,讓村章成為農村自治的“快進鍵”,豈不更好?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紅網 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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