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陳越良在21日舉行的民政部一季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實行“村章鄉管”,違背了《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給干部以信任,還百姓以方便”。(2月21日《人民網》)
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印章,是村級公共權力的象征,在辦理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涉及村民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從起房蓋屋到結婚生子、從入學參軍到戶口遷移、從政治審查到各種證明,辦理相關手續都必須加蓋村民委員會的印章。可以說,村民委員會的印章既是村民自治的具體事務,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直接體現。
但不知從何時起,“村章鄉管”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美其名曰“規范基層權力運行,防止村干部權力濫用”。殊不知,“村章鄉管”不僅有違《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也難以達到規范權力運行的目的。可以想象,象征村級公共權力的印章被收到鄉鎮,村干部隨之被架空,難免出現埋怨情緒,從而工作不積極,甚至還推諉搪塞。再者,倘若村民辦事需要蓋一個章,還得辛辛苦苦地往鎮里跑,如果找不到相關人員,還得往返跑,無疑增加了群眾負擔,更是與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馳。
不可否認,“村章鄉管”的出發點是為防止村干部權力亂用,本意不壞,但具體做法卻違背了村民自治精神,脫離了法治軌道,是一種赤裸裸的權力“越位”。換而言之,“村章鄉管”的背后是“官本位”在作祟,既可能是鄉鎮領導擔心“海選”上來的村官“不聽話”,也可能是鄉鎮政府想從村里的收益中分得“一杯羹”。除此之外,實在看不出“村章鄉管”有多少必要性和科學性。
我國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顯然,“村章鄉管”和現有法律法規是不相符合的。
其實,關于村委會公章如何保管使用,民政部、公安部曾專門制定《關于規范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名,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為防止亂用印章,一般情況下,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
說到底,如何規范基層權力運行,如何防止村干部權力濫用,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一切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保障村務不打折扣地公開便是一劑良藥。“村章鄉管”只不過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亂彈琴,即使它的出發點再好,也必須一律叫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網-理論頻道2017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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